美国专利法先申请制的实质和注意事项
美国专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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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专利制度
美国制度
01 申请途径
03 申请资助 05 申请特点
目录
02 所需资料 04 官费减免
基本信息
美国专利包括发明、外观设计和植物新品种三种类型。 美国发明专利:自申请日起20年,分别自注册日起第三年半、七年半及十一年半缴纳维持费。保护范围涉及 组合物或者使用该组合物的方法的专利,其有效期可以延长,最多可以延长5年。 美国外观设计专利:自授权日起十五年,且不收取年费。公开后于半年内仍可提出专利申请(这是美国专利 新颖性判断上和中国专利的一个重大差别)。 植物新品种专利:自申请日起20年,分别自注册日起第三年半、七年半及十一年半缴纳维持费。申请资助 Nhomakorabea 申请资助
向美国申请专利资助费用比较高,但中国很多政府部门对此有补贴、资助、甚至奖励。例如,如果通过PCT 专利合作条约向美国申请专利则可以获得国家财政部的补贴,而如果通过其它途径向美国申请专利,通常也可以 获得从省到区各级地方政府的财政支持。
官费减免
官费减免
1、自然人;2、公司员工人数在500人以下的,此概念包括其具有控股关系或持有表决权股数超过50%的公 司的相关人数;3、学术或研究性非盈利组织,例如:大学以及高校等,但是排除与政府相关单位;
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官费减免50%。
申请特点
申请特点
1、发明专利技术公开后于1年内仍可提出专利申请,不认为丧失新颖性。
2、临时专利申请案(获得优先权)
美国专利局允许申请人提出书面专利说明书,即可获得专利申请日,临时申请将不会受到实质审查,如果专 利申请人在申请日起十二个月内,没有将临时申请案转为正式申请案,临时申请案将被视为放弃,并公开,申请 人允许将“专利申请中(Patent Pending)”用于临时申请案,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适用于临时申请案。
美国临时专利申请制度与本国优先权制度的比较
美国临时专利申请制度与本国优先权制度的比较作者:夏志远来源:《大经贸·创业圈》2020年第05期【摘要】美国临时专利申请相比其正式申请方式更方便、提交的文件更简洁、需要的费用更低同时还可以延长专利的保护期限。
该制度保障了美国人专利申请人更多的利益,带去了更多的福祉,同时也促进了其国内创新的发展,使得美国专利申请数量稳步提升。
临时专利申请制度与我国的本国优先权类似,存在很多的相同点,比如都会确定一个优先日,优先的日期都是12个月。
两个制度之间也存在很多的不同,本文旨在对临时专利申请制度进行全方位的分析,然后与本国优先权制度进行比较,总结各自的优劣之处以及对我国本国优先权的一些启发。
【关键词】临时专利申请本国优先权启发1.临时专利申请的概念临时专利申请是指该申请是临时的,不会进入实审,最终也不会获得授权成为专利。
临时申请可以为以后的非临时申请确立有效的申请日,也是实务中经常用到的一种申请方式。
临时专利申请的保护期限是12个月,在此期限和保护范围内,只有该“临时专利”的持有人可以提出有关专利申请。
但是,专利申请以临时申请的方式提出后,必须在12月内正式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转换请求书,将“临时专利”转为正式申请,否则此“临时专利”在12月后自动失效。
正规申请的内容应包含临时专利申请的内容和经改写后的内容。
2.临时专利申请与本国优先权的比较相当一部分学者认为美国“临时专利申请”规定与中国的“本国优先权”规定比较相似。
临时专利申请制度的本质相当于国内优先权。
我国《专利法》制定于1984年,当时只考虑了外国优先权问题,并没有涉及本国优先权。
1992年《专利法》第一次修正增加了本国优先权规则,形成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增加本国优先权的主要原因有三点:(1)外国申请人在我国享有外国优先权的各种优惠,而我国申请人在自己国家却不能享有优先权,这对我国申请人明显不利;(2)我国加入PCT后,根据其规则,在我国提出的首次申请,按PCT提出国际申请,指定我国为保护国,可以享有我国首次申请的优先权,而没有提出国际申请的我国首次申请则不能享有优先权的优惠,这样就会出现因不同申请类型享不同待遇的差异。
中美专利制度比较
中国和美国专利制度比较中美两国的建国、发展大不相同,两国专利制度建立的背景也大不相同;美国是作为英国的殖民地发展而来的,很多方面受到英国的影响,但同时又有着自身的发展特色:中国的专利制度发展起步比较晚,制度各方面还不是很完善;本文将从中美专利制度背景、专利主体以及专利申请流程三个方面来比较;一、中美专利制度背景1790年,美国制定了第一个专利法,到目前美国专利已经走过了200多个年头, 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在美国以知识产权为基础的工业取得了迅速发展,美国政府高度重视保护国内知识产权,奉行以信息化为中心的科技产业政策,加大信息高速公路和高科技领域的研发投入;不仅如此,美国在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和行政执法方面也采取了进一步的举措,如 1997年针对网上“黑客”制定了反电子盗窃法,1998年通过了跨世纪数字化版权法,2005年进一步改革专利法,对侵权的处罚也是不断加重;2011年,参议院通过了50年来对其专利体制所做的最大规模变革的法案专利改革法案2007,将带来更多的变化;我国的专利法律颁布较晚,基本上是参考了其他国家的专利制度;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第一次制定专利法;因中美知识产权谈判,在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进行了第一次修订;时隔8年后,因加入WTO组织,需要履行TRIPS要求,在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进行了第二次修订;间隔8年4个月后,因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需要,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进行了第三次修订;可以看出前两次是被动与国际接轨和履行承诺,第三次是主动修改,突出创新能力和专利质量,今后中国的专利制度将越来越完善,专利审查将更趋于创新性;二、中美专利主体异同点1.专利申请原则中国对专利申请的审查采取的是先申请原则;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权最先申请的人;专利局据以授予专利权的原则叫做先申请原则;其中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实行形式审查,对发明专利则实行形式审查家实质审查的方式;而美国原先采用的是世界上唯一的先发明原则,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做出发明创造的人;并对发明和外观设计都采用形式审查和实质性审查相结合的方式;不过2013年3月16日,美国专利改革法案2007正式生效后,新法案将改变美国专利申请制度,采用“先申请、先受理”的方式,实质上也是先申请原则;2.专利保护范围中国专利保护的类型分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美国专利保护的类型也有三种,分别是发明专利、植物专利和新式样专利即中国的外观设计专利;美国专利保护的范围十分广泛,没有规定什么成果不能获得专利权,只规定了什么成果可以授予专利权;除了科学理论,几乎任何发明或发现都可以申请专利;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五条对下列各项,明确规定不授予专利权:一科学发现;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四动物和植物品种;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例如商业模式,这个在美国每年都有几千的专利申请数量,而在中国则会被任务是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可见,我国专利法授予专利权的客体远远不及美国广泛;3.专利保护期限对于不同种类型的专利,专利的保护期限也各不相同;中国方面,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时间都是10年,而对于发明专利,一般是固定的从申请日起算20年;而美国方面,自1995年6月8日及之后提出申请的发明专利和植物专利,专利保护期为自实际申请日起算20年;外观设计的专利保护期为专利授权日起算14年;2000年5月29日起的发明专利申请案,美国专利商标局将依照专利商标局或发明人延误的时间,适当调整专利保护期;举例来说:若专利申请案因为专利商标局的延误而没有在三年内获准,专利商标局将会将超过三年的天数加入专利期;对于1995年6月8日前申请但却在1995年6月8日后获得授权或在1995年6月8日仍有效的发明专利,专利保护期为以下两期间之较长者:从获得授权日起算17年或从申请日起算20年;4.新颖性宽限期的差异中国方面对于新颖性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4 条的相关规定,新颖性的宽限期限一般为6 个月;中国专利申请中的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公开行为只限于在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在规定的学术会议和技术会议上发表以及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的内容;美国专利法第102 条规定:在专利申请人完成发明以前,该项发明在本国或外国已经取得或在印刷出版物上已有叙述,或者在本国已经公开使用或者出售,在向美国申请专利之日以前已达一年以上的,则丧失新颖性;由此可见,美国专利申请所要求满足的新颖性宽限期比中国专利法的规定要长一些;三、中美专利流程异同点1.专利申请人中国专利法规定,本国的自然人和法人均可申请专利,对职务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单位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相对于实行先发明原则的美国,我国专利权的获得者为最先申请人;美国宪法规定:只有“真正的发明人”才能就其发明享有权利,除非发明人授权其他人申请;发明是职务发明的,发明人在申请专利前必须与所在单位签订合同,确定将来专利权的归属,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公司可先提交申请案,应随后补充发明人姓名,以保障发明人的权利;2.专利申请流程美国专利申请的程序与中国基本相同;包括提出申请、初步审查、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和实质审查这几道程序;不同之处在于美国在得到建议书后,不仅可以上诉,同时也可以提出延续案延续申请或者请求继续审查延续审查,中国专利申请流程则没有;美国专利审查过程要求申请人对提供已知的现有技术给美国专利局,如有隐瞒将会使专利权无效,中国专利局没有此强制要求;美国专利提交申请同时必须要求检索及审查,中国专利无检索,提实审期限为优先权日起3年内3.授权专利文件修改对于授权的专利文件,美国专利法允许对已经授权的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可以修改专利范围;中国专利申请文件只能在授权前进行修改,包括两种修改的形式: 1主动修改: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可以主动修改申请文件; 2被动修改:根据审查员的意见修改申请文件;以上两种修改都不能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4.临时专利申请和本国优先权临时专利申请provisional patent application,PPA;美国允许发明人提交一份临时申请,以相对于正式申请较低的申请费,相对简单的手续,为12个月内将提出的正式申请提前建立一个申请日的优先权;在提出暂时申请案之后,申请一方必须要在12个月内提出正式的发明专利申请案,才能主张变“暂时申请案的申请日”为“美国专利申请日”;如果没有在期限内及时提出正式专利申请,申请人将不能以临时专利申请日作为正式专利申请日的优先权日;我国目前尚无临时专利制度,只有相似的国内优先权;我国专利法中对“本国优先权”规定是申请人在中国第一次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专利局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该优先权应是首次使用而且只能适用一次;这两种规定的相同之处在于,两者客体都被严格限制为发明和实用新型,对有效期的规定都是12个月,如果12个月内没有提出第二次申请,则“临时申请”或“在先申请”自动失效;二者最大不同之处在于,美国专利法规定临时专利申请的优先权不计入专利权期限,保护期限从正规专利申请递交之日起算;5.专利申请费用中国收费标准:美国收费标准:在美国,大企业申请专利的费用为中小企业的两倍;一般而言,独立发明人,非盈利性企业及员工少于500的企业均可归类为中小企业,可以享受一半的费用优惠;。
在美国如何有效地利用优先权
在美国如何有效地利用优先权有意在美国取得专利保护的中国企业,需要注意中美两国对专利优先权认定的差异,才能获得预期的保护效果。
我们必须了解美国专利法对优先权的认定,并调整申请策略,这才是真正的应对之策。
优先权是专利申请程序中重要的一环,这主要是因为它可以限制专利审查员对专利申请的检索时间范围。
也就是说,有了优先权就能将有效的专利申请日期提前,这样就会增加获得专利授权的机会。
一、中美优先权的差异巴黎公约(Paris Convention)规定的优先权是1年。
这意味着所有中国的专利申请案件,在申请后1年之内,均可以在美国申请专利保护,并且享有在中国的专利申请日期。
然而,依照专利合作条约(PCT,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专利优先权则可以长达32个月之久,也就是说所有在中国申请的专利申请案件,在PCT的时段内可以在美国申请,并且享有在中国的专利申请日期。
为此,目前中国的企业多希望用PCT来保障自己专利的优先权。
的确,PCT对优先权的认定与操作,有类似中国专利法的地方。
依照PCT的规定,申请人可以列举一个或是数个申请案作为提出优先权请求的依据。
我们常常可以看到一个PCT 申请案的优先权声明表上列举三四个中国专利的申请案序号。
也因此,使得许多中国发明人和专业人士产生了一个误解,以为这就是全世界通用的优先权制度了。
其实不然,在中国专利法中,对优先权是这样处理的:在一个专利申请案提交之后,申请人可以再补充说明书中不足的部分,只不过根据说明书补充部分所提出的权利要求,将不享有初始提交日期的优先权。
因此从国外到中国的专利申请案,其优先权费用是以每个权利要求来计算和收费的。
根据补充说明书部分的技术元素所撰写的权利要求因为不享有优先权,自然也就无需交费了。
值得注意的是,美国专利法对优先权的认定与此不同。
美国优先权不针对每一项权利要求,而是针对整个申请案的认定。
首先,美国专利的申请费,并不收取优先权费,这一差异或许使得许多中国的专利代理人反而忽视了中美两国在优先权认定方面的巨大差异。
美国专利制度简介以及美国专利申请的步骤和注意事项(讲义
8/21/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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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专利申请书的格式和写法
权利要求的标准格式:
独立权利要求(independent claims) 每一个独立权利要求代表发明的一个方面(method,apparatus等) 附属权利要求(dependent claims) 一个独立权利要求下面可以有多个附属权利要求 附属权利要求必须和独立权利要求属于同一个方面 附属权利要求的范围必须比独立权利要求窄 多重附属权利要求(multiple dependent claims)只允许第一层 独立权利要求数超过三个,总权利要求数超过二十个和多重附属权 利要求要附加收费 独立权利要求数超过三个,每个 $220 总权利要求数超过二十个,每个 $52 多重附属权利要求, $390
信息公开声明information disclosure statement (IDS)
提供信息公开声明的时机
在审查进行中的任何时间(多数情形要付费) 免费:新申请递交后的3个月之内,国外相关申请揭示资料后 的3个月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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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专利申请书的格式和写法
美国专利申请书的标准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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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专利法的一些关键点
35 USC §121:
一个专利申请应只包含一项发明,如果申请中有 两项以上的发明,专利局有权要求申请人分别申 请
35 USC §154:
规定专利证书包含的内容 规定发明专利有效期为从申请日起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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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实施细则简介
申请人此时应检查相关数据是否正确并要求更正
美国发明人先申请制的启示和应对策略
美国发明人先申请制的启示和应对策略作者:谢幸初阎洁杨凯鹏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07期摘要本文探讨了于2013年3月16日生效的美国发明人先申请制相关实体条款中最受关注的新颖性、宽限期、派生程序和先用权抗辩,通过比较这些内容的变化及其影响,试为完善中国专利法律制度提供些许启示,为中国企业开拓美国市场提供应对策略。
关键词新颖性宽限期派生程序先用权抗辩应对策略作者简介:谢幸初、阎洁、杨凯鹏,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通信部专利审查员。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263-02一、引言从美国制度实践的立场来看,先发明制与先申请制孰优孰劣很难评判,在美国专利界、司法界及参众两院历经了多年的激烈讨论,美国政府也很难做出抉择。
但是,在专利法国际协调与融合趋势下,先发明制作为美国独特的专利制度,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近年来,美国提出了一系列的专利改革法案,将先发明制修改为先申请制是其中最根本性的变革。
经各方主体利益博弈、妥协,美国最终于2011年9月16日通过美国发明法案AIA,其中最具革命性的变化当属先发明制转变为发明人先申请制,其意味着美国专利法核心基础的重大变革,于2013年3月16日生效。
本文通过对美国发明人先申请制相关实体条款进行分析,探讨其中在美国境内最受关注的新颖性(Novelty)、宽限期(Grace Period)、派生程序(Derivation Proceeding)和先用权抗辩(Prior UseRights Defense),旨在比较这些内容的变化及其影响,以期为完善中国专利法律制度提供些许启示,为中国企业开拓美国市场提供应对策略。
二、发明人先申请制的由来根据美国《宪法》规定,专利权具备私权属性,是法律赋予的一种排他性权利,应当属于最先发明者。
先申请制的反对者认为,如果采纳先申请制,则即使是后发明者由于先申请仍可获得专利权,这显然有违宪法精神。
从美国《专利法》第102条看发明人先申请制的实质
从美国《专利法》第102条看发明人先申请制的实质
金海军
【期刊名称】《知识产权》
【年(卷),期】2013(000)004
【摘要】《美国发明法》在2011年9月16日正式生效.这项综合性改革方案使
美国国会终于完成了长达30年的专利法革命,并牵涉到美国专利法的几乎每一个基本的方面.其对美国专利制度的影响之大,被认为是仅次于1952年《专利法》的一
项制度性革命.而其中最为重要的,也是最受世人关注的是一项改革,就是对《专利法》第102条的修改.2013年3月16日之后,美国结束了自1790年首次制定专利法以来所奉行的“先发明制”,而改为“发明人先申请制”.与一般理解相反的是,它并没有完全采用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普遍采用的“先申请制”.同样应当注意的是,尽管
人们理解AIA对《专利法》第102条的修改具有革命性,但它实际并未完全抛弃现行专利法的基本规则、基本概念与原理.因此,为了正确理解美国专利法的发明人先
申请制,有必要从《专利法》第102条的文本入手,比较其在AIA实施前后关于新颖性、现有技术、宽限期、披露等概念与规则的异同,以及它们与其他国家专利法相
关制度的差别.
【总页数】13页(P73-85)
【作者】金海军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2011年美国专利法改革对制药行业的影响——先申请制对于美国制药行业的影响
2.发明专利申请授权条件的变化之研究——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第三次修改对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的影响
3.美国发明法案中“发明人先申请制”研究
4.美国专利法视角下AI专利的发明人资格探析
5.美国发明人先申请制相关实体条款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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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专利申请制度的差异.
中美专利申请制度的差异专利制度是国际上通行的一种利用法律和经济的手段确认、保护发明创造产权的管理制度,目的在于鼓励发明创造,繁荣经济技术贸易。
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要实现由初加工产品制造大国向高科技产品制造强国的转变,首先必须努力实现向专利强国的转变,而该转变离不开对国外专利制度先进经验与中国制度自身特点的深入分析,因此对中美专利申请制度的比较研究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一)申请原则的差异美国现行《专利法》采用“先发明原则”,即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做出发明创造的人,而不管提出申请的先后。
目前只有极少数国家实行此项原则,加拿大和菲律宾也曾采用过“先发明原则”,但因为在落实“先发明原则”的过程中,为解决谁是真正的“在先发明人”的程序非常复杂,所以这两个国家分别于1989年和1998年改为采用“先申请原则”。
为确定最先发明人,美国专利局提供了一种“文件揭露程序”,发明人可以在发明过程中按照文件揭露程序的要求将自己的发明书面描述出来,并寄给专利局盖印保管,作为日后证明“发明构思日”的依据,今后发生专利权属争议时可以采用这种官方的备案来作为证据材料。
由于美国专利实行“先发明原则”,其他国家的发明人到美国申请专利的只有一年的优先权,而美国人即使申请在后,其发明日仍可以追溯到若干年前,因此,美国专利实行的“先发明原则” 对美国公民专利申请权的特殊保护与WTO的平等原则是相违背的,一直以来受到其他国家的抗议。
我国对专利申请的审查采用国际通行的“先申请原则”。
根据《专利法》的第9条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先申请的人就有权取得专利。
(二)专利保护范围的差异美国《专利法》第101条没有规定什么成果不能获得专利权,只规定了什么成果可以授予专利权。
除了科学理论,几乎任何发明或发现都可以申请专利,除了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外,美国《专利法》虽然没有明文规定对动物新品种给予保护,但1987年美国专利和商标局公布了一项决议,准许经遗传工程改造的动物新品种申请发明专利,而且美国法院在近几年的判例中多次表示,凡属人为创造的生物品种均可获得专利保护。
中美优先权制度的对比
专利国际优先权制度的差异我国的专利国际优先权制度:根据《巴黎公约》第4条B款的规定,在A 国最先提出的专利一年内再向B国申请时,从专利优先权来说,以A国申请日为标准,在优先权期限内,即使有第三人就相同的明创造提出申请或者已实施了该发明创造,申请人仍因享有优先权而获得专利权。
我国是按照《巴黎公约》的约定对本国申请人和外国申请人执行同等的专利优先权制度。
根据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01条相关规定,外国申请人要享有中国的专利优先权,提出首次申请的国家应当是同中国签有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或者相互承认优先权原则的国家。
美国的专利国际优先权制度:美国是《巴黎公约》成员国之一,但同时美国保留了一项称为“Hilmer doctrine”的判例原则。
根据该原则,如果B国是美国,优先权标准则是以在美国的申请日为准。
因此,向A国提出申请后再向美国申请时,假设在此期间别人已向美国申请了同样的专利,那么已经向A国申请的专利人就不能在美国主张专利的优先权。
如要主张优先权,根据先发明原则,就必须按照法律程序提供先发明的证据。
临时专利制度的差异美国国会提出一个修正案允许发明人提交一份临时申请,以相对于正式申请较低的申请费,相对简单的手续,为12个月内将提出的正式申请提前建立一个申请日的优先权,这种临时申请案是一种建立“美国专利申请日”的纪录文件,有效期为12个月。
在提出暂时申请案之后,申请一方必须要在12个月内提出正式的发明专利申请案(外观设计无临时申请),才能主张变“暂时申请案的申请日”为“美国专利申请日”。
如果没有在期限内及时提出正式专利申请,申请人将不能以临时专利申请日作为正式专利申请日的优先权日。
但是美国《专利法》中没有清楚的规定临时专利申请日是否在《巴黎公约》的其他公约成员国提出常规专利申请的时候能够作为优先权日,这个问题还期待于各成员国之间的协商。
我国目前尚无临时专利制度,只有在本质上与美国临时专利申请制度相似的国内优先权。
解读美国专利法改革中的新规定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媒体聚焦>2011年解读美国专利法改革中的新规定大中小《美国发明法案》(《America Invents Act》,法案号HR 1249)已于2011年9月16日由奥巴马总统正式签署并成为法律。
该法案涉及内容非常多,对美国专利法的影响也较为深远,堪称美国专利法在最近60年中最彻底的一次变化。
这次改革中,不同条款生效的有效日期也不相同,一些法律变更已经开始生效,还有一些法律在未来18个月中逐渐生效,最晚的要到2013年3月16日。
左下表罗列出一些法律变更的生效日期及其变更法律的简略解释,供中国企业参考。
自2011年9月16日起生效的规定1.披露最佳模式的要求根据现行法律,美国专利法第112条要求披露实施发明的最佳模式。
如果发明人未披露最佳模式,那么即使已经获得授权的专利也可能会根据美国专利法第282条被宣告为无效。
这次《美国发明法案》推翻了专利因未披露最佳模式而被宣告无效。
尽管根据美国专利法第112条的要求,发明人仍然必须披露发明的最佳模式,但是专利不能仅仅由于没有披露最佳模式而被宣告无效。
2.虚拟标识根据美国专利法第287(a)条要求,专利拥有人具体标识专利(比如披露专利号)才能获得侵权赔偿。
新修改的法条顺应了当代互联网的发展,增加规定专利标识可以通过虚拟标记来满足,即专利所有人可以通过披露一个无偿向公众公开的因特网地址来满足专利标识的法规,只要公众可以从所披露的因特网地址上查到关于专利的具体信息。
3.虚假标识根据美国专利法第292(b)条规定,如果专利所有人虚假标识专利来欺骗公众(甚至包括标识过期专利),任何人可以起诉虚假标识的专利所有人,所取得的罚款一半归起诉人,一半归美国政府。
这次《美国发明法案》推翻任何人都可以起诉的条款。
规定只有同虚假标识的专利所有人有竞争并受到伤害的人才可以起诉,并且规定,过期的专利标识不算虚假标识。
4.提高双方专利复审阈值根据旧专利法,如果提出专利复审请求,申请方必须提出至少一个实质性的新的专利性问题(substantial new question of patentability),这被称为双方专利复审阈值(Inter Partes Reexamination Threshold)。
美国专利如何申请
美国专利如何申请目前美国是世界上最注重知识产权保护并且技术创新能力最强的国家,其中知识产权制度的成熟发展,在世界范围内具有很大的影响力。
因此了解美国知识产权对于处在国际市场竞争中的企业意义不言而喻。
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下美国专利应该如何申请。
美国专利包括三种不同的专利类型:发明专利、外观设计与植物专利。
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核发下列三种专利证书:1、发明专利(Utilitypatent):方法、机器、制品或物之组合,或新而有用之改良者,皆得依本法所定之规定及条件下获得专利。
2、外观设计(patentfordesign):任何人创作具新颖、原创及装饰性之产品外观设计,得依本法之规定及要件取得专利。
3、植物专利(Patentforplant):凡发明、发现及无性繁殖任何特殊及新植物品种,包括耕种培养之变化、变种、混合及新发现之植物种苗者,得依本法规定取得专利,但不包括由块茎繁殖的植物或在非栽培状态下发现的植物。
4、临时申请(ProvisionalApplication)【在一年内必须转成正式申请】:只提交说明书及附图,一年内必须转成正式专利申请,或者以此临时申请为优先权提出新的正式申请。
享有临时申请的申请日。
由于临时申请案的专利期限将会从临时申请案的申请日起算20年,所以大部分的申请人都不太会选择直接将临时申请案转为一般申请案。
注意:美国没有发明新型专利保护类型。
美国专利申请流程及所需文件1、美国专利特点(1)采用"先发明原则",即不同当事人就同一内容的发明申请专利时,发明在先者有权获得专利;(2)采用"发明人"制度来确认专利申请人资格。
即提交专利申请人必须是发明人本人。
即使是雇员发明,也由雇员发明人申请专利权,专利权取得以后,再转让于雇主;(3)采取"实时审查制"和"不公开审查制",即由专利局独立进行发明专利性的审查,专利局对发明申请既进行形式审查又进行实质审查,审查过程排斥第三者参加;审查材料和申请档处于保密状态,只有颁布专利权以后,才公开专利申请档;(4)建立职责分明的保护专利司法机构,在美国,一般专利诉讼案件由联邦地区法院受理,巡回上诉法院负责上诉审。
基于中国专利申请准备美国专利申请的注意事项
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装置权利要求前序部分的修改
在中国专利申请中,前序部分通常包含对主题的一定限定, 以反映出方案所属的技术领域。
对说明书的修改—附图说明
② 关于“实施例”的处理
➢ 在一些中国专利申请中,可能包含类似“图X是示出根据本公开实施 例/本实施例/一个实施例/所有实施例的设备/方法的示例性框图/流 程图”的描述。
在准备美国申请时: ➢ 为了避免将此部分的描述理解为限定于特定实施例或者全部实施例
(被认为是必要技术特征),可以将这种描述修改为“图X是示出根 据本公开一个或多个(one or more)实施例/一些(some)实施例/ 某些(certain)实施例的设备/方法的示例性框图/流程图”。
美国 • 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一起连续编写页码,而说明
书附图另外连续编写页码。 • 说明书需要包含段落标号,(如[0002])
对文件实体的修改
说明书的修改
• 相关申请的交叉引用 • 背景技术的修改 • 发明内容的修改 • 附图说明的修改 • 具体实施方式修改
说明书附图
•对字体大小的修改
权利要求书的修改
对说明书的修改—具体实施方式
⑥关于功能模块的处理
中国:专利申请中可能包含功能架构(“用于…的装置”)的 装置的描述。
美国:“means + function”类型的权利要求一般会触发35 U.S.C§112(f)。在这种情形下,其保护范围将被根据说明书的 具体实施方式来解释,即被解释为说明书中描述的那些用于执 行整体要求功能的那些结构、材料或动作以及所公开的结构、 材料或动作的等同物。
美国专利相关知识汇总
美国专利专栏美国专利制度(申请和审批阶段)与中国专利制度有哪些主要区别?关键词:美国专利中国专利申请审查(1)美国实行的是先发明制,中国专利体系是采用先申请制;(2)美国专利法存在“宽限期”(grace period)允许申请人在首次公开该发明内容的1年之内保留专利申请权,也就是说发明人自己的公开在1年之内不会影响其专利申请。
中国专利法没有“宽限期”之说,以任何方式的申请日前的公开都会导致新颖性的丧失;(3)美国专利法有临时专利申请(provisional application),但在临时专利申请1年之类必须提出正式申请(non-provisional application),否则临时申请将会被视为无效,而在中国则没有临时申请制度;美国专利申请有延续申请、延续审查,中国专利申请则没有;(4)美国专利审查过程要求申请人对提供已知的现有技术给美国专利局(disclosure statement),如有隐瞒将会使专利权无效,中国专利局没有此强制要求;(5)美国专利提交申请同时必须要求检索及审查,中国专利无检索,提实审期限为优先权日起3年内;(6) 中国专利有实用新型专利,而美国专利则没有;(7) 中美专利权利要求超项费计算标准不同,中国专利是权利要求总数超过10项后收取超项费,美国专利的权利要求超项收费标准为:权利要求总数超20项(多重附属权利要求需要拆分)、独立权利要求超3项、出现多重附属权利要求。
2. 美国专利制度(授权后阶段)与中国专利制度有哪些主要区别?关键词:美国专利中国专利授权后(1) 专利申请授权后保护程序不同。
对于中国专利申请授权后,不论是专利权人发现自己专利存在缺陷,还是他人因该专利阻碍其技术市场化而发起对专利权的挑战,在中国可以请求无效程序。
而在美国却有三种程序可以选择:a.专利权人发现专利申请过程中因疏忽导致授权专利难以执行,此时可启动再颁程序(re-issue);b.挑战方欲以匿名方式提出专利无效,此时可启动单方再审程序;c.类似于中国无效程序,由挑战方和专利权人共同参与的双方再审程序;(2) 专利的保护期限不完全相同。
美国专利法
美国专利法这一制度自然鼓励申请人冲着专利局赛跑。
美国则与此不同。
最先发明的人获得专利,即使其他人更早对相同发明提出专利申请。
显然,这一制度容忍甚至鼓励发明人延迟提出专利申请。
因此,为了确保发明人不延迟披露,损害专利法的目的,专利法规定了法定阻却事由。
一个假想例可以说明专利法中法定阻却的合理性。
假设某个时候一个发明人发明了一种可以使软骨生长的药丸。
这一发明,就像经常可能发生的那样,有意想不到的副作用,比如在并不需要的地方促进软骨生长(使鼻子突出或耳垂下坠)。
在纯粹的“先发明”制度下,最先发明的人会一直等到第三方独立做出相同的发明并消除了副作用,然后介入并主张独占权。
在这一过程中,最先的发明人可能攫取第三方的所做贡献。
即使上述假想例中的药物没有副作用的瑕疵,发明人也会有这样的动机,即先让他人承担制造和推广发明的成本,然后再介入并对该技术方案主张独占权并分享利润。
在另外一种情景下,如果没有这些法定阻却事由,发明人可以公开并长时间商业化一项发明,收获经济利益和无形商誉,直到竞争对手试图进入该市场时才提出专利申请。
如果没有竞争者进入该市场,这一策略会让发明人无限制地延长其独占权的期限。
在纯粹的“先发明”制度下,没有什么可以打消发明人从事下列行为的积极性:对发明保密,直到竞争对手进入相同市场时才申请专利。
然而,法定阻却事由阻止这些策略。
在发明人可能失去其全部权利的风险下,法定阻却事由促使发明人更早而不是更晚地提出申请并披露他们的发明。
因此,美国的专利制度实际上并非纯粹的“先发明”制度。
更准确地说,除非发明人或者其他人在最先的发明人的申请日之前一年或更早公开或商业化该发明,否则,最先的发明人将获得专利,即使其他人对相同的发明较早提出申请。
从公开发明到专利申请之间的宽限期在“先申请”制度下,也具有重要作用。
在“先申请”制度下,发明人如果不慎在申请前披露其发明,将失去全部专利权。
这样,发明人在科技会议上公开发明,等于是在制造现有技术,用以否定他自己后来的专利申请。
“先申请”VS”先发明”--美国专利法的博弈
“先申请”VS”先发明”--美国专利法的博弈美国宪法天赋人权、劳动产生权利的法哲学观念影响着美国整个法律体系,在这种哲学的影响下,专利法确认先发明者拥有权利,具有最大的合理性。
面对他人抢注专利时,先发明人可以直接利用一年的“宽限期”申请同样的专利而获得专利权,同时也可以给发明人在这一期限内考虑是否申请或着出售其发明的权利,从而提高了专利的“效率”。
围绕着“先发明”原则,美国法院创造出了一系列繁琐的制度来确认“先发明”。
这不仅导致了专利审查时间的拖延,而且也让专利申请人的举证陷入困难。
但正如本纳指出的那样,“没有必要为了节省这么小的诉讼代价而另搞一套以扩大公知公用技术为代价的体系。
”在传统经济形态下,基于平衡发明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这样的诉讼成本是值得的。
每一次经济形态的改变,都带来法律的变革。
美国已逐渐从传统的经济模式转向了电子商务,新的经济模式对美国传统专利制度带来了新的挑战。
电子商务本身建立在大量的IT技术之上,作为最先使用人(或发明人)可能在这几年不申请专利,坐视这种技术的普及与使用,等到几年后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后再申请专利,一旦获得授权,作为专利权人可以要求其他使用人停止使用或要求交纳使用许可费等,这种“回马枪”式作法令其他经营者十分头痛且无可奈何。
相比之下,采用先申请原则的其他各国,使用人可以采用技术已进入公有领域抗辩。
当前状况下,“先发明原则”已经严重威胁了电子商务秩序的安全有序。
从国际角度看,为适应全球自由贸易的深入发展,国际专利制度会出现一体化的演变趋势。
国际知识产权协会主席、前美国知识产权局局长布鲁斯·卢曼提出,国际社会应该统一专利的申请审查,减少各国重复审查造成的资源浪费,而统一专利的审查是国际统一专利授予过程中最关键的一步。
美国专利法将“先发明”原则改为“先申请”原则,迎合了世界一体化下专利制度一体化的趋势。
但正如硬币的正反两面,抛弃了“先发明”原则的美国专利法必然导致发明人在产生了发明设想时,就要申请专利(filing on conception),从而使很多发明人进行无效率的申请,既使他们丧失了评估发明商业价值的机会,也提高了尤其是中小发明人的获得专利的费用。
2011年12月美国专利法最新修订
解析美国专利法修改后的新规定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2011年9月16日,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了对美国专利法进行重大变革的《美国发明法案》(AIA)。
该法案对美国专利法做出4项根本性改变:将“先发明制”改成“发明人先申请制”;增加4种对专利有效性提出质疑的新程序;扩展某些侵权抗辩,并取消或弱化某些抗辩;取消一些可授予专利权的主题。
本文结合作者的经验,解析新法中的一些规定,希望能帮助中国申请人熟悉这次美国专利法的修改。
AIA定义了两类现有技术:即新专利法第102(a)(1)款,“在本发明的有效申请日以前,记载在专利、公开出版物形式中,或公开使用、销售或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及新专利法第102(a)(2)款,“记载在本发明的有效申请日以前有效提交的专利或专利申请中”的技术。
而上述条款都适用有关“宽限期”的规定,即在申请日前一年内,申请人公开或基于申请人信息公开内容中的技术,不属于现有技术。
尽早和经常申请2013年3月16日以后,“现有技术”定义的范围在某些方面比当前定义的范围更加宽泛。
因此,申请人可在此之前尽可能提交申请。
如果申请文件包含不享有2013年3月16日之前优先权的权利要求,那么整个申请将适用新法。
在这种情况下,可能会发生一些有趣的情况。
例如,申请人可能会提出混合申请,即包含2013年3月16日之前和2013年3月16日之后的权利要求,这时,申请人可利用旧法和AIA的适用条件,来控制适用于自身专利申请的现有技术。
加速审查(Accelerated Examination)美国专利商标局为某些类型的发明提供加速审查程序。
AIA使得该程序的适用范围更加广泛,但收费也更昂贵。
授权前提交(Preissuance Submissions)“授权前提交”程序,即竞争对手的专利申请还在审查阶段时,公众就可以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现有技术供审查员参考。
该规定可以用来监测竞争对手。
双方复审(Inter Partes Reexamination)相对于“单方复审”,挑战专利有效性的质疑人在“双方复审”程序中获得胜利的几率更高。
美国专利制度简介以及美国专利申请的步骤和注意事项讲义
专利实施细则 37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CFR)
进一步对专利法(35 USC)作出解释 详细规定了专利申请的具体操作 是专利审查员指南(MPEP)的基础 实施细则至少每年修改一次,以最新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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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专利的种类和申请过程
美国正规专利的种类
16dapparatus等附属权利要求dependentclaimsv一个独立权利要求下面可以有多个附属权利要求v附属权利要求必须和独立权利要求属于同一个方面v附属权利要求的范围必须比独立权利要求窄多重附属权利要求multipledependentclaims只允许第一层独立权利要求数超过三个总权利要求数超过二十个和多重附属权利要求要附加收费v独立权利要求数超过三个每个220v总权利要求数超过二十个每个52v多重附属权利要求39024美国专利申请书的格式和写法v权利要求的通用语言
在审查时,如果两个或以上以前的发明相结合可以导 致本发明,则本发明会被认为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 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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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专利法的一些关键点
35 USC §112:申请书的内容
申请书应包含发明的书面描述,包括以完整, 清晰,准确的语言阐述怎样制作和使用该发明, 还应包括发明者认为的最佳的使用例 申请书还应包括一个或数个权利要求,这些权 利要求应明确无误地指出发明所涉及的目标事 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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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专利法的一些关键点
35 USC §121:
一个专利申请应只包含一项发明,如果申请中有 两项以上的发明,专利局有权要求申请人分别申 请
35 USC §154:
美国发明法案专利保护游戏的新规则
美国发明法案专利保护游戏的新规则在当今全球化和科技飞速发展的时代,知识产权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专利制度作为保护创新和发明的重要手段,一直在不断演变和完善。
美国作为全球科技创新的重要引领者,其专利制度的变化往往具有深远的影响。
近年来,美国发明法案(America Invents Act,简称AIA)的出台为专利保护带来了一系列新的规则,特别是在游戏领域,这些规则正在重塑着创新者和企业的竞争格局。
游戏产业是一个充满创新和创造力的领域,涵盖了从电子游戏到桌面游戏等多种形式。
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游戏的开发和制作变得越来越复杂,涉及到的技术和创意元素也越来越丰富。
在这样的背景下,专利保护对于游戏开发者和发行商来说至关重要,它不仅能够保护他们的创新成果,还能够为他们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赢得优势。
美国发明法案中的一个重要变化是专利申请的“先申请原则”取代了传统的“先发明原则”。
在过去的“先发明原则”下,即使他人先申请了专利,但如果能够证明自己是更早的发明者,仍然有可能获得专利。
然而,新的“先申请原则”则强调谁先提交专利申请,谁就更有可能获得专利保护。
这一变化对于游戏开发者来说意味着,他们需要更加迅速地将自己的创新成果申请专利,否则就有可能被竞争对手抢先。
另一个值得关注的变化是“多方复审程序”(Inter Partes Review,简称 IPR)的引入。
这一程序允许第三方在专利授权后的一定期限内对专利的有效性提出质疑。
在游戏领域,由于技术和创意的交叉融合,专利的有效性往往存在争议。
IPR 程序为解决这些争议提供了一个相对快速和经济的途径。
但对于专利持有人来说,这也增加了专利被挑战和撤销的风险。
因此,游戏开发者在申请专利时需要更加谨慎,确保专利的质量和稳定性。
此外,美国发明法案还对专利的“新颖性”和“非显而易见性”标准进行了调整。
对于游戏产业来说,这意味着那些仅仅是对现有技术或创意的微小改进可能不再能够获得专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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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专利法先申请制的实质和注意事项
一、美国专利法先申请制的实质
《美国发明法》(以下简称AIA)正式生效。
这是自美国专利法于1790年首次制订以来的最新重大变革,其改革的力度之大,范围之广,意义之重,被业界普遍认为是仅次于1952年《专利法》的制度性革命。
正是由于AIA,国会完成了长达30年的专利法革命,美国专利法的每一基本方面都被完全改变。
事实上,经由AIA,美国专利法采用的是“发明人先申请制”,并未完全采用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普遍采用的“先申请制”(first-to-filerule)。
尽管人们理解AIA对《专利法》第102条的修改具有革命性,但它实际并未完全抛弃现行专利法的基本规则,尤其是在基本概念与原理上。
“第102条可专利性条件:新颖性,专利权的丧失该人应有权获得专利,除非属于下列情形——
(a)在专利申请人完成其发明之前,该发明已经在本国为他人所知道或者使用,或者在国内外已经获得专利或者被描述在印刷出版物上,
(b)在本国申请专利日之前一年以上,该发明已经在国内外获得专利或者被描述在印刷出版物上,或者已经在本国公开使用或者销售,
(c)该人已经放弃其发明,
(d)该发明在其向本国申请专利日之前,申请人、法定代理人或其受让人首先在外国获得专利,导致获得专利,或者成为发明证书的对象,而该专利或发明证书的申请是在美国申请案12个月以前所提出的,
(e)该发明在以下之处已有描述
(1)在该专利申请人完成发明之前而由他人在美国提出并根据第122条公开的专利申请中,或者
(2)在该专利申请人完成发明之前而由他人在美国提出并获得授权的专利中,除非根据第351条所定义之条约而提出的国际申请具有在美国提出申请的相同效力,只有当国际申请指定美国并且根据该条约第21条而以英文公开,该人本身并不是作出该专利主题之发明的人,在根据第135条或第291条而进行抵触审查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另一发明人在第104条所允许的范围内证明,在该人的发明之前,该发明已经由他人完成且其未予放弃、遏制或者隐藏的,或者在该人的发明之前,该发明已经由其他发明人在本国内完成且其未予放弃、遏制或者隐藏。
在依据本项而确定优先权时,不仅应考虑发明构思与付诸实际的日期,而且应当考虑到先完成发明构思而后付诸实践者自其先于他人完成发明构思之时起所付出的合理勤勉。
”
二、美国专利法先申请制的注意事项
美国专利于2013年3月16日正式改为先申请制。
此次美国专利法修改涉及内容非常广
泛,对于中国企业而言,主要有三大变化需要特别关注。
首先,在专利申请方面由先发明制改为发明人先申请制(firstinventortofile)。
长期以来,美国专利制度一直采用先发明制,即专利授予最先做出发明创造的发明人。
而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采用先申请制。
其次,扩大了现有技术的范围,实行绝对新颖性。
此前的美国专利法规定,世界范围内的以专利、公开出版物形式公开,以及美国境内公开使用、销售而公开的技术构成现有技术。
修改之后取消了地域区分,凡世界范围内以专利、公开出版物、公开使用、销售或其他方式为人所知的技术均构成现有技术。
另外,在对专利提出质疑的机制方面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增加了新程序。
此前,在美国对专利的有效性提出挑战主要是通过诉讼在法院解决。
通过行政途径对专利的有效性提出质疑,此前美国主要是单方再审程序和双方再审(inter-partereexam)程序。
此次专利法修改,美国取消了双方再审程序,增加了授权后重审程序(post-grantreview)和双方重审程序(interpartereview)。
这两个程序启动的时间和理由有所不同,但均由美国专利商标局的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审理,对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作出的审理决定不服的,可向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