孵化园入住企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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孵化器入驻指南

孵化器入驻指南

北京中源瑞盛投资有限公司2017字(002)号北京中源瑞盛投资有限公司创文时代孵化器入驻指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孵化器与入驻团队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促进公司管理规范化、统一化和人性化,本着孵化器与入驻团队之间互惠互利、平等协商的原则,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适用范围1、本指南仅适用创文时代孵化器的入驻团队。

2、关于临时入驻、未办理入驻登记的管理团队可参照本指南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章团队入驻流程第三条入驻流程:1、入孵企业填写《入孵申请表》、并按照附件要求提交公司营业执照等资料。

2、孵化器管理机构给企业发送《孵化协议》、《消防安全协议》、《孵化器入驻须知》等材料(附件一),企业在协议上签章后返给孵化器管理机构。

第四条入驻手续办理:1、填写入驻材料,包括:(1)备品领取表(合同约定入驻人数的门禁卡及相应档案柜钥匙);(2)安全协议书;(3)物品交接清单;2、申请发票所需资料:(1)团队租赁工位及房屋开具发票,需提供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及开票信息(注明是开专票还是普票)。

(2)个人开发票需提供①入驻团队所有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②工位租赁费付款人的姓名、电话、银行账号和开户行名称;③开票具体信息。

第五条退租手续办理1、团队毕业时,企业应归还领取的物品并确保物品完好无损(如有物品丢失或损坏需照价或估价赔偿),结清各项费用(如公摊水电费、违约金、赔偿款),并签署退租协议。

在退还押金时按约定金额等额扣除或另行单独结算费用。

2、退租企业需填写退还押金的收据,并加盖财务章转交至孵化器管理机构,孵化器管理机构于10个工作日内退还押金。

3、退租时领取押金为个人的,领款人需出具“收条”并加盖本人手印,孵化器管理机构于10个工作日内退还押金。

4、押金退还途径与交付途径统一:现金退还,需企业负责人随行去孵化器管理机构领取;银行转账的直接退还至付款账号。

)第三章孵化器的物业管理第六条入驻企业的快递管理:如有需要代签快递或信件时,请提前告知行政人员,并在代收后的一日内将货品提走。

创业服务中心入孵企业管理规定

创业服务中心入孵企业管理规定

创业服务中心入孵企业管理规定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by the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创业服务中心入孵企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办好**创业服务中心,更好地孵化和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优秀企业家,有效地推动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园的发展,根据国家、省、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创业服务中心的职能第二条 **创业服务中心 (以下简称“中心”)是**高新技术管理委员会管理和服务机构。

第三条中心的主要服务是:为科技创业者提供必须的场地、优越的政策及高效、优质的服务,创造有利于研究、开发及成果转化的良好环境,不断地孵化培育以技术开发和产业化为主导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知识、技术密集型的,产权清晰、管理科学、具有很好形象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具有现代化经营管理水平的企业家。

第四条中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章、政策,对入孵企业进行指导管理,协助工商、税务、审计、安全等部门对其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中心为入孵企业提供以下服务:1、协助申请入孵的企业提供工商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服务;2、为入孵企业申报科技项目提供资料初审、联系上报等全程服务;3、为入孵企业在研发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4、为入孵企业的成果发布、信息沟通、产品检测、软件测评、成果鉴定、合资合作提供服务;5、为入孵企业代理办理人才引进的有关手续,接纳组织关系;6、为入孵企业的员工及外聘人员的生活起居、文体活动、子女就学等提供必要的服务;7、为入孵企业举行的培训、项目洽谈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服务;8、为入孵企业提供有关财务、法律、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9、为入孵企业提供办公、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场所及卫生、安全等服务;10、为入孵企业在入孵期间提供融资等服务。

第三章入孵企业从事领域和人员第六条根据国家科技部颁发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和省、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并结合**创业服务中心目前的实际情况,入孵企业所从事的领域规定如下:1、信息产业:包括计算机及外部设备、微电子元器件、光电子元器件、广播电视技术产品、通信设备及产品、专业工艺生产设备及测试仪表等硬件产品的研究、开发、试制;计算机软件(系统软件、支撑软件、应用软件)的开发和生产。

孵化园管理办法

孵化园管理办法

科技企孵化器有限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园(以下简称孵化园)的规范管理,保证孵化园各项工作正常有序的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孵化园是科技创业实践基地,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实践平台和创业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孵化园及孵化园内的入孵企业(包括模拟企业和实体企业)。

第二章宗旨第四条孵化园是以培养创业型人才,培育创业企业意识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的,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为创业者创业提供帮助与指导的服务机构。

第三章组织机构与职能第五条孵化园的领导机构由董事会大学生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兼任。

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任组长,分管教学与科研工作的副校长任副组长。

第六条领导小组负责对我校大学生创业孵化园开展创业实践进行整体规划和领导,对我校大学生创业项目的审批、管理及监督工作等进行规划和审查,协调校内外资源,为学生创业实践工作的开展提供便利。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管理服务中心,由校团委大学生科技创新中心兼任。

管理服务中心主任由大学生科技创新中心主任担任。

管理服务中心下设秘书处、发展部、宣传部,成员由校学生会科技学术部干部兼任。

管理服务中心执行领导小组决定,重大议题提请领导小组研究.第八条大学生科技创新专家评审委员会和校外企业家共同组成创业项目入孵申请的评审机构,负责审核学生的创业入孵申请。

大学生科技创新专家评审委员会主任兼任评审机构主任。

第四章入孵条件、程序、评审标准第九条入孵条件 1、创业团队负责人及其成员原则上为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和毕业后二年之内的学生,有较高的素养和品格,懂政策,重信誉,有一定经营能力。

2、创业团队自愿接受孵化园的相关管理制度,并遵守执行; 3、创业项目应具有一定的创新性或良好的市场潜力; 4、创业团队应具备一定项目启动资金和风险承担的能力; 5、创业团队入驻孵化园后,必须保证能在孵化园正常开展工作; 6、创业团队应有指导教师或创业导师; 7、创业团队负责人开展创业活动需经过家长同意,团队成员开展创业活动需经所在学院同意; 8、实体企业申请入孵,须在工商局注册. 第十条孵化程序 1、创业团队提交相应资料:实体企业提供申请入孵的材料,含:(1)入驻孵化申请、(2)商业计划书、(3)公司相关管理制度、(4)法人代表、成员简历及身份证明复印件、(5)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书复印件。

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入孵及企业毕业管理办法

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入孵及企业毕业管理办法

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入孵及企业毕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办好创新、创业孵化基地,更好的孵化和培育科技企业和优秀企业家,有效地推动科技企业和科技企业孵化基地的发展,根据国家、省、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孵化基地和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己入驻孵化基地和准备入基地孵化的所有企业和项目团队。

第三条生产力促进中心负责入驻科技企业的孵化、管理和服务。

第二章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的职能第四条创新、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基地)是政府主导的非营利性机构。

第五条孵化基地的主要任务是以科技型中小型企业、创业团队为服务对象(以下简称入孵企业),为入孵企业提供研发、试生产、经营的场地和办公方面的共享设施,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创业成功率,为社会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六条孵化基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对入孵企业进行指导管理,协助市场监管、税务、审计、安监等部门对其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孵化企业入孵标准第七条入孵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产品或服务应属于《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且该业务板块取得的收入应占企业年收入的30%以上。

第八条企业入驻后,注册登记地地址及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必须在孵化基地的工作场地内。

第九条除新注册企业外,申请进入孵化基地的企业的成立时间不应超过5年。

第十条入孵企业注册资金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入孵企业的上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一条单一在孵企业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不大于IOOO平方米O第十二条入孵企业拥有与本企业高新技术、产品研究、设计开发相适应的科技人员,且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o 第十三条入孵企业对自身产品、技术、服务的开发研究成果拥有独立自主知识产权,且知识产权界定清晰。

第十四条企业团队具有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

第十五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进入孵化、创办企业:1、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回国创业的国外留学人员;大专院校、科研单位设立的研发机构或科技型企业;经孵化基地专家组评估并得到一致认可的项目团队或个人。

创业孵化基地运营管理制度[修改版]

创业孵化基地运营管理制度[修改版]

第一篇:创业孵化基地运营管理制度创业孵化基地运营管理制度一、入驻企业应遵守以下规定:1、不得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和经营许可范围以外的商业活动,入驻企业经营范围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对本公司经营场所进行转租、转让。

2、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承担入驻期间发生的经营风险和因企业运营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3、服从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的管理,支持、配合开展各项工作。

作好安全工作,维护公用设施,保持正常经营秩序。

二、孵化基地对入驻基地的企业进行阶段性的考核,建立创业孵化企业科学合理的淘汰机制和纠偏机制。

三、入驻企业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鼓励入驻企业进行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登记。

第二篇: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制度方顺孵化基地管理制度第一条为扶持全民创业,万人创新,帮助创业人员降低创业成本与风险,提高创业成功率,根据《关于鼓励创业促进就业实施意见》(邯办发〔2014〕8号)和《临漳县就业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创业孵化基地承担为创业者提供所需的经营场地营造宽松良好的创业环境,免费为创业者提供创业指导、管理咨询、技术创新、法律援助等各项服务。

第三条建立健全管理服务制度,配备专职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服务管理人员,对创业人员实施规范管理与服务,并督促其守法经营、按法纳税,为进入基地创业人员提供后续跟踪指导等服务。

第四条建立健全进入基地创业人员基础信息资料台帐,对创业人员实行信息化动态管理,对创业人员进驻基地的经营户数、经营场所、经营项目、经营状况、经营思路做到“五清楚”。

第五条关心创业人员疾苦,帮助他们排忧解难,及时协调和解决在经营过程中所遇的难题。

做到热情周到,服务到位。

第六条严格执行创业孵化基地管理规定,规范有序开展工作,并主动接受职能部门的检查指导和管理,严格按政策规定及规范申报享受优惠扶持政策。

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行为,一经查实即取消享受基地优惠扶持政策待遇。

创业孵化基地运营管理办法

创业孵化基地运营管理办法

创业孵化基地运营管理办法一、背景和目的为了规范创业孵化基地的运营管理,提供有效的支持和服务,本文档制定了创业孵化基地运营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文档适用于所有创业孵化基地的运营管理工作。

三、运营管理职责1. 基地管理方负责孵化基地的日常运营和管理,确保其正常运作,并向相关部门报告工作进展。

2. 基地管理方应建立健全的创业项目评估和筛选机制,确保入驻项目的质量。

3. 基地管理方应提供必要的创业辅导和培训,帮助入驻项目解决问题和提升能力。

4. 基地管理方应建立创业项目的监督机制,定期检查入驻项目的落地情况以及使用基地资源的情况。

5. 基地管理方应与相关企业、投资机构等建立合作关系,为入驻项目提供资源对接和融资支持的渠道。

四、入驻条件和流程1. 入驻项目应符合创业孵化基地的定位和发展方向。

2. 入驻项目应提交详细的商业计划书和相关材料,并通过专业评估和筛选。

3. 入驻项目需签订入驻协议,并缴纳相应的入驻费用。

4. 入驻项目需按照基地管理方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落地,并按照规定使用基地资源。

五、服务和支持1. 基地管理方应提供办公场地和设施,为入驻项目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

2. 基地管理方应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帮助入驻项目解决技术难题和业务问题。

3. 基地管理方应组织和支持创业活动和交流,提供合作机会和资源对接平台。

4. 基地管理方应协助入驻项目与外部合作伙伴建立合作关系,促进项目的发展和成长。

六、退出机制1. 入驻项目如因各种原因需要退出创业孵化基地,应提前通知基地管理方,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出库手续。

2. 入驻项目退出后,基地管理方应帮助其顺利过渡,并完成相关的结算和协助工作。

七、法律责任在创业孵化基地的运营管理中,各方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如有违法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附则本文档由基地管理方制定,经各方确认并严格执行。

如有需要修改的情况,应及时进行并在相关部门备案。

以上为《创业孵化基地运营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以提供参考。

在孵企业管理办法

在孵企业管理办法

在孵企业管理办法一、孵化企业入驻申请入驻对象:1、注册资金200万元以内,成立时间不到2年新创办的小企业;2、创新能力强、成长性好或具有上市潜力的科技型中小企业;3、有较强研发能力,行业内有一定带动作用的规模企业创办的研发中心。

申请入驻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属于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领域)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

对单纯从事中介、技术服务、贸易的企业不予接收;2、企业创新能力较强,以自主开发为主,开发的产品技术水平较高,商品化、产业化前景较好,市场潜力较大;3、企业的负责人熟悉本企业产品的研究、开发,有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4、企业产权明晰,有明确的企业章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运行机制较好;5、不损害资源、破坏或污染环境;不危害国家安全或社会公共利益。

申请入驻程序:1、企业提交入驻申请材料:入孵申请书;企业营业执照;项目孵化计划书;项目可研性报告;项目技术证明材料(成果鉴定证书、查新报告、专利证书等);申请人及企业主要人员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学历证明等。

2、企业入驻评审(1)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2)组织专家评审:从企业基本情况(含经营业绩)、创业团队、主要产品及在研项目的技术含量和市场前景等三个方面进行评审;(3)评审结果报市科技局,由市科技局进行最终核准。

3、与拟入驻孵化企业签订相关孵化协议(1)签订《孵化服务协议》(2)签订《孵化场地租赁协议》二、孵化企业考核1、入驻时间半年以上的孵化企业均应参加考核,每年一次。

2、考核内容主要考核孵化企业入驻以来的总体发展情况、经营管理团队、主要产品先进性和市场情况、研发能力和工作配合度等五个方面。

3、通过考核的企业将给予相应的房租优惠;未通过考核的企业予以整改,半年后重新考核,仍不通过的,将对其终止培育,解除孵化协议,收回孵化场地。

四、服务及优惠1、镇江京口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创业园发挥自身团队专业化孵化服务的优势,进一步整合有效资源,为孵化企业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

孵化基地的日常管理制度

孵化基地的日常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孵化基地的管理,提高孵化基地的运营效率,确保入驻企业的正常运营,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孵化基地内所有入驻企业、工作人员及相关部门。

三、管理制度1. 工作时间与作息(1)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8:00。

(2)周末及法定节假日,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值班人员。

2. 入驻企业及人员管理(1)入驻企业需按照孵化基地的规定,办理入驻手续,签订入驻协议。

(2)入驻企业及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3)入驻企业及人员应遵守孵化基地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

3. 安全生产(1)入驻企业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生产安全。

(2)孵化基地定期对入驻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入驻企业应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演练,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意识。

4. 环境卫生(1)入驻企业及人员应保持办公区域环境卫生,不得随意乱扔垃圾。

(2)孵化基地设立垃圾回收点,定期清理垃圾。

(3)入驻企业应自觉维护孵化基地的环境卫生,共同营造良好的办公氛围。

5. 信息化管理(1)入驻企业应积极配合孵化基地的信息化管理工作,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

(2)孵化基地设立信息化管理平台,为入驻企业提供便捷的服务。

6. 资源共享(1)入驻企业应积极参与孵化基地组织的各类活动,共享资源。

(2)孵化基地定期举办讲座、培训等活动,为入驻企业提供专业指导。

7. 费用缴纳(1)入驻企业应按照协议约定,按时缴纳租金、物业费等费用。

(2)孵化基地设立收费处,负责收取各项费用。

四、奖惩措施1. 对遵守本制度,表现突出的入驻企业及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本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入驻企业及个人,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3. 对严重违反本制度,情节严重的,可解除入驻协议,清退出驻。

五、附则1. 本制度由孵化基地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晋江市创意创业创新园孵化器入孵企业管理办法

晋江市创意创业创新园孵化器入孵企业管理办法

晋江市创意创业创新园孵化器入孵企业管理办法(试行)(呈审稿)运营单位:清控科创(晋江)科技园管理有限公司日期:2013 年12月18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目录一、入孵标准 (1)二、入孵评估 (2)三、在孵服务 (4)四、退出机制 (4)五、毕业标准 (5)六、毕业流程 (6)七、跟踪机制 (7)晋江市创意创业创新园孵化器入孵企业管理办法为使晋江市创意创业创新园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的管理科学、规范、有序,按照“高标准要求、高效率运作”原则,本办法明确规定企业入孵标准、入孵评估、在孵评估、退出机制、毕业标准、毕业流程、跟踪机制等七个方面的孵化器管理办法,为孵化器的运营提供全方面的管理制度支持。

孵化器委托“清控科创(晋江)科技园管理有限公司”运营(以下简称“孵化器运营机构” )。

孵化器运营机构将从企业申请入驻开始,即建立入驻企业项目库,并本着服务晋江本地产业升级发展的要求,根据孵化器产业定位及发展目标,对入驻企业项目严格筛选审核,优胜劣汰;同时,建立企业在孵评估机制、毕业机制和退出机制,合理利用现有空间资源,有效调动孵化器企业流动,实现孵化器社会经济利益最大化。

一、入孵标准1、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孵化器场地内;2、企业成立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4 个月或上年营业收入原则上不超过500 万元;3、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统计数据齐全;4、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高新技术领域,符合晋江产业发展导向及园区产业定位方向。

同时,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纠纷,并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标准;5、企业的负责人是本企业主导产品研究、开发的主要科技人员之一,有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6、在孵企业员工本科以上学历人数占企业总人数的30%以上;7、单一在孵企业使用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超过600 平方米,特殊情况可经研究批准后适当增加;8、孵化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6 个月,个别项目确需延长孵化期的,必须提出申请,经晋江市创意创业创新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创园公司”)会同孵化器运营机构研究批准后可延长孵化期一年,延长期内不享受各项优惠政策,并须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协议。

产业园区入驻企业管理办法三篇

产业园区入驻企业管理办法三篇

产业园区入驻企业管理办法三篇篇一:XX区家政创业孵化园入驻企业管理办法第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孵化基地及孵化企业的管理,统一在孵企业入驻标准,促进家政企业孵化基地的健康发展,根据XX区政府及孵化基地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XX区家政服务企业孵化基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孵化企业是指家政企业孵化基地按一定的程序和标准挑选的、从事家政服务行业、具有法人资格的家政微型企业。

第四条 XX区家政创业孵化基地实行市场化公司制运作。

产权明晰,责任明确,政府补贴和市场运营并用。

孵化基地是通过XX区政府财政出资创建成立的,运营主体是XX有限公司具体承担服务、管理家政孵化基地的职能,并按照现代化企业制度的要求进行市场运营,构建产业政策、人才交流、人才培训、资质认证、技术支撑大平台,核心目标是以低门槛为入驻基地企业的成长提供足够的孵化条件,同时吸引家政服务机构入驻,为在孵企业(项目)提供良好的服务。

第二、孵化条件第五条孵化项目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属于家庭服务业领域,符合国家对微型企业以及9大类人群帮辅就业政策;(二)项目定位清晰:关于从事家庭所需服务,以及相关的配套服务;(三)项目市场目标明确:进入家庭服务业,为家庭生活及生活所需产品提供服务和产品供给;(四)项目成熟,已具备家庭服务业技术、技能的条件;需要申请许可证照的,已经提出申请或者具备申请条件;(五)市场发展潜力大,预期的经济与社会效益显著;(六)项目负责人熟悉家庭服务业的发展,具有实施发展本项目技术的能力;第六条在孵企业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入驻时已成立公司的,应当产权清晰,能够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入驻前没有取得法人资格的,应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条件。

(二)以从事家政服务为主业。

(三)有人才和管理条件,有实施孵化项目的能力和后续发展能力。

(四)有开办企业和实施孵化项目所需要的基本资金。

(五)有自我发展能力和良好的发展前景,经营的服务产品满足市场需要并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xxx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在校大学生及毕业大学生积极从事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倡导创业意识,培养创业精神,提高创业能力和素质,学校建立了xxx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创业孵化基地).为保证创业孵化基地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创业孵化基地是在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由校团委具体负责指导与管理。

创业孵化基地是为大学生素质拓展提供实践载体和为大学生试创业提供指导与帮助的服务性机构。

创业孵化基地的主要任务是帮助入园企业营造局部市场环境以及为入园企业进入市场提供法律、财务、税务、工商管理等重要信息及咨询服务.第三条创业孵化基地是学校创业实践基地,具有孵化器功能。

准许进入创业孵化基地的企业一种为校内模拟企业,即是满足大学生创新、创业需求而组建的并暂时还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的模拟性质的企业;另一种为社会雏形企业,即毕业3年内有志从事创业的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实行“一免两减"政策,扶持和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从事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缓解就业压力。

(由于创业实践孵化基地分校内创业孵化基地和校外孵化基地,本办法只适用校内创业孵化基地)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为加强对创业孵化基地的管理,设立xxx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创管会),创管会成员由校领导、团委、教务处、招就处、学生处、科技处、财务处、审计处、总务处、固定资产处、后勤总公司、各系院分管领导等组成。

下设办公室在校团委.创业孵化基地的日常管理由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负责(以下简称创管办),创管办成员由校团委科创部、学生干部组成,由创管会直接指导开展工作。

创业孵化基地的业务指导工作由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业务指导团负责,由不同专业的优秀教师及企业家组成。

第五条创管会主要职责1、研究解决xxx学院大学生创业过程的困难;2、审核学生创业发展的规划,指导创业服务工作和学生企业的创业活动;3、审核创管办各项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4、审批创业孵化基地入驻公司的资格、条件和项目;5、检查各项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制度的落实执行情况;6、统筹规划创业孵化基地的相关工作等。

孵化器管理制度

孵化器管理制度

孵化器管理制度•相关推荐孵化器管理制度(精选6篇)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很多地方都会使用到制度,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

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孵化器管理制度(精选6篇),欢迎大家分享。

孵化器管理制度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江苏盐城环保科技城(以下简称环科城)为规范境内各孵化器对入孵企业的服务和管理工作,明确企业的入孵、毕业标准和孵化程序,促进入孵企业的健康发展,现依据环科城的实际情况,立足于长远发展,制定此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仅适用于盐城环保科技城内创新中心、众创中心、环保产业孵化基地、清华产业园等入孵企业。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入孵企业是指达到环科城境内各孵化器入孵标准,并签订入孵协议,办理完入孵手续后正式进入孵化器场地内的企业。

第四条环科城对入孵企业(项目)提供以下服务:1、为企业提供路演厅、会议室、洽谈室、咖啡馆等商务配套。

2、组织、辅导企业参加各类创业大赛,获得创业项目资助。

3、管理咨询服务。

(1)法律咨询为企业提供法律政策咨询与服务。

筛选出服务质量优秀的第三方律师事务为入孵企业提供线上线下法律咨询与服务。

(2)财务咨询为企业提供财务方面的咨询与服务。

筛选出服务质量优秀的第三方会计事务所入驻,线上线下结合为入孵企业做好财务咨询与服务。

(3)政策咨询及解读服务为企业提供政策汇编、政策解读、咨询与规划,并优先推荐企业申报国家、省、市科技人才等项目资金。

(4)知识产权服务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方面的咨询与服务,协助企业撰写专利申请文件和注册商标申请文件。

(5)专业研发服务通过园区研发平台,为企业提供检测、实验和专利等方面的专业研发服务。

(6)投融资对接服务帮助创业项目对接银行及投融资服务机构,对创业项目开展贷款、担保、抵押、登记、创投、评估、融资咨询、财税咨询、会计代理等服务。

为创业团队对接天使基金和风险投资,助推企业成长。

(7)科技规划服务为企业提供规划发展建议,并辅导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帮助企业做好知识产权、财务、销售、研发管理、成果转化等方面的培育工作。

小微企业创业孵化基地孵化基地管理规定

小微企业创业孵化基地孵化基地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做好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工作进有关文件精神,有效推进全民创业,锻炼和培育创业者技能,降低创业风险,保障小微企业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和可持续发展,努力为孵化基地小微企业提供一个良好的发展平台,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创业孵化基地内所有的组织和个人;第二章定位第三条创业孵化基地是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认定的市级中小企业公共示范平台基础上,为本地城乡劳动者创办各类小微企业和投资者新创高新技术项目企业提供生存与成长所需的服务项目和系统空间的孵化组织;第四条创业孵化基地以扶持创业为核心目标,以激励大学生创业为牵引,以导向性、示范性、专业性为主要特征,以优化企业项目结构为动力,以完善政策措施为支撑,以健全管理机制为保障,以规范管理服务为手段,建设成一个集科研开发、制造加工、现代服务以及职教培训为一体的、具有多层次创业孵化和示范引领作用的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平台;第三章机构设置与管理体制第五条市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接受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的业务指导,开展孵化基地及在孵企业的政策扶持、创业辅导、中介服务、专业技术支撑、融通资金、培训与交流等服务项目,通过整合各类服务资源,逐步形成功能较为完善的孵化服务体系,为在孵企业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2、孵化基地根据孵化的建设和发展需要下设三个管理部门,既办公室基地管理部、项目开发部、企业服务部;服务职能如下:办公室基地管理部:工作人员4人综合协调孵化基地的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孵化基地内部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负责文秘、档案、财务、保卫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水、电、暖、及厂房的维修,办公场所租用,物业管理,基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开发部:工作人员3人负责引企业进入孵化基地,对入驻企业进行项目需求调查,有针对性地进行项目搜集、筛选、完善项目库建设;为进入孵化企业提供所需要的创业项目,负责招商引资;企业服务部:工作人员3人负责协调解决企业运行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负责与各中介机构联系,为企业提供会计、法律、人事代理及技术培训、人才引进、创业培训、聘请专家、教授进行讲座培训等服务;对入驻企业的管理模式及经营状况提供诊断服务,负责对做大的企业向孵化基地外过度的企业提供公共设施以及日常管理工作;第六条孵化基地各管理部门依照职责,做好创业孵化基地的管理和服务工作;第四章项目的准入和退出第七条创业者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创办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年龄18—60周岁,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2、无不良社会治安记录;3、参加过创业培训,有创业计划书;高新科技项目须出具有关证明和投资计划书;4、创业项目可行,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有发展潜力;5、投资额度1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按照不同产业类型达到万元/㎡以上;6、起租厂房面积原则上不少于200㎡,特殊情况一企一议;第八条优先引入以下创业项目1、高新技术项目;2、有孵化潜力,有推广价值,辐射范围广的项目;3、充分利用我县资源优势,农副产品深加工项目;4、就业型、成长型项目;5、为孵化基地提供配套服务的相关产业项目;第九条禁止引入以下项目1、严重污染环境或者严重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而无切实有效治理措施的;2、技术和设备属国内落后或淘汰的;3、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4、产品属政府禁止生产的;第十条进入创业孵化基地的企业必须提交申请材料、项目可行性报告或创业计划书、法人代表身份证、银行资信证明等,经审核同意后,签订入基地租赁合同;第十一条进入创业孵化基地的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创业指导服务中心统一管理,遵守并履行合同的约定;第十二条合同期满企业应无条件自动退出孵化基地;企业不履行或无力履行租赁合同,应及时退出孵化基地;第十三条合同签订时收取一年租金,同时另收取两个月的租金作为租赁的保证金,具体以签订合同为准;第十四条企业根据发展需要,经批准可提前退出孵化基地,预收的厂房租金及保证金予以退回;但未经批准擅自退离的企业,租金不退;第十五条企业和其他组织不得自行出让或转让租赁的土地与厂房;第五章租金第十六条土地与厂房及宿舍租金按建筑面积计算,公用面积按租赁面积分摊;第十七条厂房租金初定为一楼6元/㎡.月,二楼8元/㎡.月,宿舍3元/㎡,为孵化基地创业提供用多服务;如物价因素上涨,租金适当提高;超出孵化期限,租金每年按增加50%计算;厂房租金主要用于厂房和基础设施的维修维护和运行管理费用等;第六章运行服务模式第十八条创业孵化基地的主要功能:,1、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和基本办公条件;2、信息咨询;通过网络为企业提供产品供求、原材料供应、投融资、新产品开发、新技术转让、人才流动等相关信息;3、协助创业孵化企业办理开业手续;4、创业项目的开发和对接,引进投融资服务;5、提供法律、会计、审计、评估、专利、企业管理、战略设计、国际营销等咨询服务;6、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协助孵化企业申请各级扶持资金和创业基金,享受自治区、孵化基地鼓励创业优惠政策和其他扶持政策;7、开展免费创业指导培训和企业管理业务培训;8、加强宣传,营造创业文化与氛围;9、网络服务;组织和引导企业充分利用我区中小企业信息网,组织远程视频会议,举办网上经济交流、商务洽谈、专题讲座;10、管理咨询;组织各方面企业经营管理专家,对有需求、有代表性的企业进行发展战略咨询、经营管理重大问题论证;11、创业辅导;对基地内企业提供财税、法律、劳保等代理服务;借助创业基地的环境和力量,向创业者提供政策、信息、技术等服务;12、人才技能培训;对拟基地内创业者、中小企业经营管理者、专业管理人员和中小企业从业人员进行各种行之有效的培训,更新知识、提高能力;搞好职业经理人培训,造就高素质企业经营管理者队伍;13、技术支持;为企业产品研发寻求技术援助,为企业技术创新提供服务平台;与区内大专院校接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开展技术指导、技术咨询等服务;14、市场开拓;协助企业进行市场调研;组织企业参加国际性、区域性展览展销会、产品推介会等;促进区域性企业产品市场的形成;第十九条企业孵化周期原则上为三年,每年对孵化企业进行全面考核和评估,孵化期满,企业必须离开孵化基地另寻场地,独立经营,并逐步做强做大;对重点扶持的项目,经批准最长可延长一年孵化时间;第七章物业管理第二十条企业孵化基地实行统一物业管理,物业管理的内容包括:厂房维修、消防、公用供电供水设备、路灯、园林绿化地、道路等公用设施的使用、维修、养护和管理,公共场地清洁卫生,公共秩序安全保卫等;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费用由企业和其他组织按厂房租赁面积交纳,收费标准为元/㎡.月;第二十二条物业管理费按季收取,季首前5日内交清,逾期按每天1%收取滞纳金;第二十三条进入创业孵化基地的企业和其他组织应自觉遵守物业管理规定,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持环境卫生,并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和防火工作负责;第二十四条企业和其他组织不得破坏或随意变更租赁厂房结构,确因生产需要变更租赁厂房结构的,须经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审核批准后方可变更;第二十五条任何企业和其他组织不得随意在公共场地乱搭乱建,已经搭建的非法建筑物必须在本办法下发后一个月内自行拆除,否则依法处理;第二十六条企业和其他组织不得在公共场地、道路、绿化区、楼梯走道等场所堆放原材料或成品、半成品,杂物;第二十七条汽车、电动车、摩托车、自行车等必须按规定停放,不得进入车间停放;第二十八条企业和其他组织应教育员工爱护孵化基地内一切公用设施、树木花草,爱护环境卫生;第二十九条孵化企业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三十条企业孵化基地内的基础设施具备开放条件的,向所有入驻企业开放;孵化企业具备开放条件的,也可以进行有偿开放服务;第三十一条孵化企业和创业者个人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三十二条鼓励孵化企业及其相关人员进行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着作权登记,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对自主知识产权采取保护措施;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管理办法从印发之日起实施;第三十四条本管理办法市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园最终解释;。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19.10.18•【字号】青科规[2019]7号•【施行日期】2019.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青岛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青岛市科技引领城建设攻势作战方案(2019-2022)》(青厅字〔2019〕83号),引导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实现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市科技局研究制定了《青岛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2019年10月18日青岛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青岛市科技引领城建设攻势作战方案(2019-2022)》(青厅字〔2019〕83号),引导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为科技型创业企业营造良好环境,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等,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

第三条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第四条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市级孵化器认定和组织国家级、省级孵化器评审、推荐、上报工作,负责市级及以上孵化器年度绩效评价工作,并对区(市)孵化器建设管理进行业务指导。

各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各级孵化器的日常管理、区(市)级孵化器认定和年度绩效评价工作,并将认定和绩效评价结果定期报市级科技主管部门备案。

《岳普湖县电子孵化中心入孵企业、创业团队及个人》管理办法 .doc

《岳普湖县电子孵化中心入孵企业、创业团队及个人》管理办法 .doc

《岳普湖县电子孵化中心入孵企业、创业团队及个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办好岳普湖县电子商务孵化中心,更好地孵化和培育本地电子商务企业、创业团队及个人,有效的推动我县电子商务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省、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电子商务孵化中心的职能第一条岳普湖县电子商务孵化中心 (以下简称“中心”)是岳普湖县电商公共服务中心重要的组成板块。

第二条中心的主要服务是:为电子商务创业者提供必须的场地、优越的政策及高效、优质的服务,创造有利于创新、开发及成果转化的良好环境,不断地孵化培育以电子商务开发和产业化为主导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创业密集型的,具有很好形象的电商企业和具有现代化经营管理水平的企业家。

第三条中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章、政策,对入孵企业、创业团队及个人进行指导管理,协助工商、税务、审计、安全等部门对其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中心为入孵企业、创业团队及个人提供以下服务:1、协助申请入孵的企业、创业团队及个人提供工商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服务;2、协助入孵企业、创业团队及个人申报符合自身的项目,提供资料初审、联系上报等全程服务;3、协助入孵企业、创业团队及个人在入孵期间提供融资等服务。

4、协助入孵企业、创业团队及个人的成果发布、信息沟通、产品检测、成果鉴定、合资合作提供服务;5、协助入孵企业、创业团队及个人办理人才引进的有关手续,接纳组织关系;6、为入孵企业举行免费的电子商务培训、项目洽谈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服务;7、为入孵企业、创业团队及个人提供有关财务、法律、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8、为入孵企业、创业团队及个人提供办公场所、电子设备、网络使用及卫生、安全等服务;9、为入孵企业、创业团队及个人在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第三章入孵企业及个人从事领域规定第一条岳普湖县电子商务孵化中心对入孵企业、创业团队及个人从事领域规定如下:1、信息产业型:包括计算机及外部设备、微电子元器件、光电子元器件、广播电视技术产品、通信设备及产品、专业工艺生产设备及测试仪表等硬件产品的研究、开发、试制;计算机软件(系统软件、支撑软件、应用软件)的开发和生产。

《福建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修订)》

《福建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修订)》

《福建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修订)》年月,福建省科技厅印发《福建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修订)》(闽科高〔〕号),并即实开始实施。

《办法》明确申请孵化器组建备案、入驻孵化器的在孵企业等应当具备的条件,并规定省级孵化器年均毕业企业数不低于在孵企业总数的%或累计毕业企业数达家以上。

以下为办法全文:福建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修订)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闽委发[]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号)精神,引导我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健康发展,根据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号)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包括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留学人员创业园等综合性、专业性的科技企业创业服务机构。

第三条孵化器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以下简称“在孵企业”)为服务对象,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提供政策、法律、投融资、企业管理、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培训、辅导与咨询服务,以降低在孵企业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育科技型企业和创业人才。

第四条省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设区市、县(区)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内孵化器规划和发展的责任主体,同级科技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孵化器的建设和发展管理工作。

第五条孵化器管理分为组建备案和评估两个层次。

具备组建条件的机构可向所在设区市科技行政部门申请备案。

达到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省级孵化器”)条件的,可由所在设区市科技行政部门推荐,由省科技行政部门组织评估。

第六条申请孵化器组建备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和可共享的基础设施;.有明确的章程,包括宗旨、任务、投资主体、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等。

湖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鄂科技规〔2020〕1号

湖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鄂科技规〔2020〕1号

湖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正文:----------------------------------------------------------------------------------------------------------------------------------------------------湖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鄂科技规〔2020〕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全省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构建良好的科技创业生态,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根据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要求,结合湖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以服务大众创新创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面向科技型创业企业和创业团队,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

第三条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立足自身资源禀赋,集聚各类创新创业要素,为科技型创业企业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第四条孵化器的建设目标是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创新型省份建设,构建完善的创业孵化服务体系,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孵化成效,形成主体多元、类型多样、业态丰富的发展格局,持续孵化新企业、催生新产业、形成新业态,推动创新与创业结合、线上与线下结合、投资与孵化结合,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提供支撑。

第五条省科技厅是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对全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建设发展进行管理和指导。

各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管理、指导和服务。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六条申请省级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1.孵化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

孵化器入孵企业管理办法

孵化器入孵企业管理办法

孵化器入孵企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办好市创业服务中心孵化器,更好地孵化和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优秀企业家,有效地推动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器的发展,根据国家、省、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XXX的职能第二条XXX(以下简称中心)是孵化器的管理和服务机构。

第三条中心的主要任务是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为入孵企业提供研发、中试生产、经营的场地和办公方面的共享设施,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创业成功率,为社会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四条中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对入孵企业进行指导管理,协助工商、税务、审计、安全等部门对其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中心为入孵企业提供以下服务:(一)协助入孵企业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服务;(二)为入孵企业申报科技项目提供资料初审、联系上报等全程服务;(三)为入孵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四)为入孵企业的成果发布、信息沟通、产品检测、软件测评、成果鉴定、合资合作提供服务;(五)辅佐入孵企业代理、办理人材引进的有关手续,接纳组织关系;(六)为入孵企业的员工及外聘人员的生活起居、文体活动、子女就学等提供协助;(七)为入孵企业举行的培训、项目洽谈等活动提供服务;(八)为入孵企业提供有关财务、法令、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九)为入孵企业提供办公、科学研究、技术开辟等公共场所的设施配套、情况卫生、安全等服务;(十)为入孵企业在孵化期间提供融资渠道和信息的服务。

第三章入孵企业从事领域和人员第六条根据XXX颁发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6)》和省、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并结合宿迁目前的实际情况,入孵企业所从事的领域规定如下:(一)生物医药财产:包括生物技术的药品、中间体、原料药;中药;化学药;轻工、食品生物技术及产物;新型医疗器械的研究、开辟、试制;农业生物技术的新品种研究、开辟、培育,综合利用技术的研究、开辟。

孵化中心入驻企业管理制度

孵化中心入驻企业管理制度

孵化中心入驻企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孵化中心入驻企业的管理工作,提高入驻企业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孵化中心入驻企业是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在孵化中心注册并获得入驻资格的创业型企业。

孵化中心入驻企业根据孵化中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享受临时办公、创业培训、融资支持等服务。

第三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孵化中心入驻企业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孵化中心入驻企业应当遵守孵化中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积极参与孵化中心组织的各项活动,共同促进创业型企业的健康发展。

第五条孵化中心入驻企业应当加强自身管理,提高创新创业能力,促进自身发展。

第二章入驻条件第六条孵化中心入驻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有合法设立的依据;(二)符合孵化中心入驻的产业方向和发展需求;(三)有清晰的创业项目和发展规划;(四)有良好的信誉和合作记录;(五)其他孵化中心认可的条件。

第七条孵化中心入驻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入驻申请书;(二)企业章程;(三)营业执照副本;(四)法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五)创业项目说明;(六)信用报告等相关材料。

第八条孵化中心组织专家对入驻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提出建议。

第九条孵化中心根据入驻企业的申请材料和专家评审意见,决定是否接受入驻企业,并签订入驻协议。

第三章入驻管理第十条孵化中心入驻企业应当定期报告企业的运营情况和发展计划。

(一)入驻企业应当按照孵化中心的要求定期向孵化中心提交企业的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月度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的注册资金、经营范围、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员工情况等。

(二)孵化中心可以根据入驻企业的报告情况,对入驻企业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孵化中心入驻企业应当遵守孵化中心的管理规定和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知识产权管理等。

(一)孵化中心入驻企业应当依法办理企业相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办理企业注册登记、纳税等手续。

(二)孵化中心入驻企业应当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履行企业相关责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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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江区电商孵化园入驻企业管理办法第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孵化基地及孵化企业的管理,统一在孵企业入驻标准,促进电商企业孵化基地的健康发展,根据黔江区政府及孵化基地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黔江区电商企业孵化基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孵化企业是电商企业孵化基地按一定的程序和标准挑选的、从事电商行业的企业。

第四条黔江区电商创业孵化园实行市场化公司制运作。

产权明晰,责任明确,政府补贴和市场运营并用。

孵化基地是通过江北区政府财政出资创建成立的,运营主体是重庆至品家庭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具体承担服务、管理家政孵化基地的职能,并按照现代化企业制度的要求进行市场运营,构建产业政策、人才交流、人才培训、资质认证、技术支撑大平台,核心目标是以低门槛为入驻基地企业的成长提供足够的孵化条件,同时吸引家政服务机构入驻,为在孵企业(项目)提供良好的服务。

第二、孵化条件第五条孵化项目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属于电子商务领域,(二)项目定位清晰:从事电商行业,以及相关的配套服务的企业;(三)项目市场目标明确:(四)项目成熟,,已具备家电商行业技术、技能的条件;需(五)市场发展潜力大,预期的经济与社会效益显着;(六)项目负责人熟悉电子商务的发展,具有实施发展本项目技术的能力;第六条在孵企业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入驻时已成立公司的,应当产权清晰,能够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入驻前没有取得法人资格的,应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条件。

(二)以从事家政服务为主业。

(三)有人才和管理条件,有实施孵化项目的能力和后续发展能力。

(四)有开办企业和实施孵化项目所需要的基本资金。

(五)有自我发展能力和良好的发展前景,经营的服务产品满足市场需要并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六)有一支素质较高的、结构合理的、对市场、经营、管理有驾驭能力和开拓创新精神的创业团队。

第七条入住程序(一)提出申请:创业人员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表、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资料、各种证书及相关材料等。

(二)申请受理: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进行申请受理、初审。

(三)项目审查:孵化基地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项目进行论证、评估。

(四)签署意见: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根据专家论证、评估意见,作出是否同意入驻的决定。

(五)签署协议: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与批准入驻的企业签署入驻协议。

(六)正式入驻:签署入驻协议的企业正式进入孵化基地。

第八条对入驻申请按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一般应在十个工作日以内就是否同意入驻给申请者以明确的答复。

同意入驻的,应当办理入驻手续,签订孵化协议、房屋租赁协议和安全保障协议。

第九条对于需要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和税务登记等手续的,基地应当给予协助或者代办有关手续。

第十条孵化协议是孵化器与孵化企业之间就设立、变更、终止孵化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一般约定孵化条件、孵化服务内容、孵化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

孵化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孵化协议示范文本另定。

第三、监督与管理第十一条企业应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制度,守法经营,遵守和执行基地有关规章制度。

严格履行本办法及与创业孵化基地签订的《企业孵化服务协议》、《安全责任协议》等法律文件。

积极支持、协助、配合基地管理机构开展各种创业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入驻企业在使用网络时,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计算机安全的法律法规,不得发布违法信息或从事违反网络管理有关规定的任何活动,不得干扰网络服务的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注意公共卫生和使用场所的整洁,服从服务基地的管理,爱护办公、水、电等公共设施,进行装饰、装修不得改变房屋结构。

入驻企业若对公共设施造成损害,必须负责修复或照价赔偿。

第十四条入驻企业应利用基地提供的场所进行与申请内容相符的经营管理活动,不得在该场所从事与申请项目无关的活动或将该场所转租给其他方。

第十五条根据企业自身情况,企业应按月、按季、按年向基地如实填报不涉及商业机密的报表和统计数据。

第十六条企业应建立企业财务、人事、技术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企业生产、经营、研究、开发计划应报送基地备案,并根据运行情况,按时向基地报送计划完成情况。

第十八条企业应按时缴纳与基地商定的各项费用,基地根据实际情况可给予一定扶持。

第十九条企业联合、合并、变更、歇业、停业等公司行为,除向国家有关职能部门申请外,应报送基地备案。

第二十条基地物业管理暂行规定一、办公场地使用要求1、原则上不准对承租用地、办公设施、设备进行改装修,小范围变动应将报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并征得同意,费用自理;2、入驻企业采用现代感较强的敞开式办公,进驻企业标志牌等形象设计应根据创业孵化基地统一要求设置,费用由各企业自理。

3、办公期间,工作人员需自觉服从创业孵化基地保安人员管理,维护好创业孵化基地公共设施,保持施工周边环境清洁卫生。

4、入驻企业不得将租赁场地转租第三人使用或与第三人互换使用。

5、入驻企业必须自觉服从创业孵化基地的管理,对创业孵化基地的正常房屋检查和维修应给予协助;企业应把工商营业执照正本挂放于创业中心大楼经营场所内。

二、安全保卫1、创业孵化基地有专职保安人员,实行24小时值勤。

外来人员出入一律实行严格登记,闲杂人员不得入内。

2、各单位下班后必须关好门窗,切断照明、空调及办公设施电源,严防各类事故隐患的发生。

加班人员须及时与保安联系。

3、各公司内不得使用电炉、取暖器、电热台板及其他明火设施,如确因工作需要,需有符合消防规范的设施,并经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同意后方可使用。

4、重要资料需妥善保管,以防失窃。

办公室内不要存放现金和贵重物品,支票、印章、介绍信要放在保险柜内。

5、各单位因工作需要,需加装使用大容量的电器设备,应事先向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装接使用。

6、创业孵化基地孵化楼公共场所不得吸烟,严禁乱扔烟蒂。

三、卫生管理1、创业孵化基地内的全体人员须树立“卫生为荣”的意识,养成和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做到不随地吐痰,不乱丢纸屑、烟蒂,不乱倒茶叶渣,保持中心室内室外、楼上楼下和上班下班清洁、卫生。

2、通道、大厅、车棚、各楼层的厕所、楼梯、走廊等公共场所的卫生由创业孵化基地负责。

3、进驻单位内的办公室卫生保洁工作,由各单位自行负责打扫。

4、各单位要坚持每日一小扫、每季一大扫;五一节、国庆节、春节前要大扫除。

5、各单位的垃圾应放入卫生间的垃圾桶内,创业孵化基地将派人定时清除。

四、会议室的使用进驻单位使用会议室,应提前1—2天到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登记,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使用。

会议室使用中要注意安全,会议室内不准吸烟,会议室使用结束后要打扫好卫生、关好门窗,并及时通知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

五、公共场所管理1、公共区域不准乱丢乱扔,不准堆放杂物,不准随地吐痰。

2、各类车辆必须在指定地点停放,不得乱停乱放,并自觉服从保安的统一调度。

六、孵化企业和入驻企业用房、水、电、网络使用及费用管理规定1、入驻孵化和入驻企业用房签约之日起开始核定:创业孵化企业和入驻企业租金按每户600元收取;孵化用房在项目签约后闲置60天以上的,中心有权收回,另作安排。

2、对基地所提供给各孵化企业和入驻企业的办公设备一次性收取保证金1000元(暂定),如无损坏,在离开基地时予以全款退回。

3、水、电、物业管理费用:由各入驻企业按总费用平摊支付。

4、网络与呼叫系统:每个企业应严格遵守网络使用相关法律法规,并按照中心的要求使用指定区段的IP地址,如使用非指定区段并造成网络事故的,将追究相关责任。

网络使用费每企业按照每月100元/台(暂定)收取,流量特别大的,酌情协商后相应提高价格,严禁使用路由器、交换机等网络端口设备。

5、水、电、网络费、物业管理费按月收取。

6、创业孵化基地实行市场化管理制度,入驻孵化企业将按照市场价格支付水电等各项费用。

7、创业孵化基地每月25日前对上月物业管理费及水电费、商务服务费用等统计结算后,将缴费通知单送达各企业,各企业应于每月30日之前缴清各项费用。

企业对有关收费项目和金额如有疑问,应在当月到基地管理办公室查询核对。

8、创业孵化基地不为进驻企业垫付各种费用。

对无故欠费也未主动申请延缓缴纳物业管理费的企业,基地将从次月1日起停止水电等物业服务直到欠费缴清为止。

如欠费问题在1个月内仍未解决,创业孵化基地将根据《孵化合同》的有关条款终止孵化协议、收回场地使用权,并依法追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9、创业孵化基地负责楼内的水电配给,任何企业未经允许不得自行启用或引入电源、水源,包括公用供电、供水设施。

10、创业孵化基地负责对楼内的水电进行管理,确保大楼的用电、用水安全与规范,并定期对楼内的水电进行安全普查,企业应给予配合。

一旦发现企业及企业员工私自接拉电线等违章行为,将及时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追究其责任。

11、企业在用电、用水过程中应注意安全、节约使用。

如需要请事先应通知中心办公室,安装维修工作必须由专业人员实施。

如发现故障及事故隐患,应及时向基地管理办公室申报处理。

第四、附?则1、欢迎各进驻企业及个人对本管理办法提出改进意见,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将对其中合理的建议予以采纳。

2、欢迎各进驻企业及个人对管理办法的执行进行监督,保证实施管理办法的合理与公正。

3、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负责本条例的最终解释和执行。

4、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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