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综合工时制
(完整版)综合工时制与不定时工时制
综合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的员工加班工资如何支付现在有不少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那么什么是综合工时制,什么是不定时工时制,如何支付这些实行特殊工时制员工的加班工资呢?一、综合工时制这类工时制度是以标准工时制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1、综合工时制的特点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的第五条至第七条的规定,该类工时制度有以下的特点:(1)、一般以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2)、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当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当不能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3)、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无论劳动者平时工作时间数为多少,只要在一个综合工时计算周期内的总工作时间数不超过以标准工时制计算的应当工作的总时间数,既不视为加班。
若超过,则超过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规定支付报酬,且延长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2、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条件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的第五条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从综合工时制的特点来看,其基础仍然是标准工时制,虽然允许一定周期范围内员工工作时间综合计算,允许具体的某日(或某周)可以超过法定标准工作,但是仍然要坚持一定周期内总的工作时间及平均工作时间都不能违反法定的标准。
二、不定时工作制这类工时制度是指,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是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
综合计算工时制
综合计算工时制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轮休计划,生产旺季增加的工作时间必须在生产淡季以集中休息或者轮休的方式安排员工补休,确保员工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平均周、日工作时间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符。
为此,要提醒用人单位,即使是实行综合工时制,对于综合计算周期内,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仍需支付,解除合同应当严格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执行,否则将面临败诉的风险。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实行这一工时形式的企业,无论选用周、月为周期,还是以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职工的平均周工作时间、月工作时间、季度工作时间、年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相同,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按规定支付职工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即用人单位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如果用人单位是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由此可见,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劳动者,工作日正好是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的,则应按本人日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加班加点的时间,均按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原国家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第五条规定:“依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当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报酬(本人工资的150%),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本人工资的300%)。
综合工时制的概念是什么,工时和工资怎么计算
综合工时制的概念是什么,工时和工资怎么计算我国法律规定的工时制度有三种,即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
其中实行综合工时制必须先经过劳动部门批准。
那么什么是综合工时制?这种制度一般适用于什么行业?综合工时制对员工的工作时间有怎么样的要求?工时和工资怎么计算?综合工时制的概念综合工时制是指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实行综合加班计时制,必须经劳动部门批准。
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报酬。
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综合工时制适用于什么行业?(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职工;(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综合工时制中工时的计算方法:年工作日:365天/年-104天/年(休息日)-11天/年(法定休假日)=250天/年季工作日:250天/年÷4季=62.5天月工作日:250天/年÷12月=20.83天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综合工时制中工资的计算方法: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文章来源:律伴网/。
综合计算工时制
综合计算工时制标准工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加班费的计算2022年6月标准工时制:劳动者每天工作的最长工时为8小时,每周最长工时为40小时,用人单位每周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一般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综合计算工时制:实行这种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计算工作时间的周期不再是以天为单位,而是可以周、月、季、年为单位。
这就意味着在一个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是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不算加班。
只有在该周期内的工作总时间超过核定的标准时间,才叫加班,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工作的,算加班,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不定时工作制:在这种工作制下,劳动者每一个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
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除法定节假日工作外,其他时间工作不存在加班。
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提醒: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仍然享有法定休息的权利,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综合工时制怎么计算
综合工时制怎么计算我们知道,综合工时制是适用于交通、铁路、运输等工作性质较为特殊的岗位,那么综合工时制究竟要如何计算呢?有哪些相关规定呢?以下就是为您整理的最新综合工时制怎么计算的相关内容。
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
内容仅供参考。
一、综合工时制的概念综合工时制是指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但其平均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中国规定的工时制度有三种,即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
二、综合工时制怎么计算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及工时计算方法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
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工作日的计算年工作日:365天/年-104天/年(休息日)-11天/年(法定休假日)=250天/年季工作日:250天/年4季=62.5天月工作日:250天/年12月=20.83天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
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三、综合工时制的相关规定1、延长工作时间的规定所谓延长工作时间是指在企业的工作时间制度的基础之上的加班加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可根据《劳动法》第41条的规定,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协商是企业决定延长工作时间的程序)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受《劳动法》第41条的限制:(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2)生产设备、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共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3)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必须连续生产、运输或者营业的;(4)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5)为了完成国防紧急任务的;(6)为了完成国家下达的其他紧急任务的。
综合工时的考勤管理制度
综合工时的考勤管理制度一、目的为加强公司综合工时制员工的考勤管理,确保工作时间的合理利用,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综合工时的考勤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综合工时制员工。
三、工作时间1. 公司实行标准工作制,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8小时,具体工作时间如下:上午:09:00 - 12:00下午:13:00 - 18:00根据业务需要,各部门可适当调整员工的工作时间,但需保证员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
2. 公司实行弹性工作制,员工可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自行安排工作与休息时间,但需保证完成工作任务。
3. 特殊岗位或业务需要,需实行加班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 员工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公司规定的其他休息时间享有休息权利。
5. 公司鼓励员工合理利用工作时间,提高工作效率,减少无效加班,确保工作与生活平衡。
各部门负责人应加强对员工工作时间的监督与指导,防止工作时间浪费现象。
四、考勤制度1、每日签到制度员工每日需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开始前进行签到,签到方式由公司指定的考勤系统执行。
签到作为员工出勤的依据,未签到或签到不规范的,按未出勤处理。
2、签到次数和时间(1)员工每日需签到两次,分别为上午上班签到和下午上班签到。
(2)上午上班签到时间为08:45至09:00,下午上班签到时间为12:45至13:00。
(3)员工应在规定签到时间内完成签到,迟到签到超过30分钟视为旷工。
3、因公外出未签到处理员工因公外出无法按时签到,应提前通过考勤系统申请外出,并注明外出原因、时间及预计返回时间。
经直属上级批准后,外出期间视为正常出勤。
4、忘记签到处理员工如因特殊情况忘记签到,应在当日内向直属上级报告,并提供合理说明。
直属上级核实情况后,可予以补签,补签次数每月不得超过两次。
5、考勤管理责任分配(1)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制定、解释和监督执行考勤管理制度,处理考勤异常情况。
(2)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员工的考勤管理,确保员工遵守考勤制度,对考勤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和报告。
综合工时制规定
综合工时制规定综合工时制是指员工在一定时间周期内,根据工作需要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的一种工作制度。
相较于传统的固定工时制,综合工时制更加注重工作效率和员工的工作与生活的平衡。
本文将就综合工时制的规定进行详细探讨。
一、综合工时制的概念综合工时制是一种以完成任务为导向的工作制度,不再强调固定的工作时间和地点,而是强调员工完成既定任务的质量和效率。
员工可以依据工作需要和个人情况合理调整工作时间,如加班、休假和弹性工作等,以满足工作和生活的平衡。
二、综合工时制的目的和优势1. 提升员工工作效率:员工根据自身状态和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可以更加专注和高效地完成任务,提升工作效率。
2. 促进员工工作与生活的平衡:综合工时制鼓励员工根据个人情况安排工作时间,更好地满足家庭需求,提高员工的生活满意度。
3. 增加员工工作积极性:员工在工作时间灵活可调的情况下,更加主动参与工作,提高对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综合工时制的实施原则1. 确定工作时长:确定员工每周或每月需要完成的工作任务和目标,不再以具体工作时间为考核指标,而以任务完成质量和效率为评价标准。
2. 弹性工作时间:员工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合理调整工作时间,例如提早或推迟上班时间、调整午休时间等,使工作更加灵活高效。
3. 加班和休假安排:根据工作量和员工意愿,合理安排加班时间和休假时间,确保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身心健康。
4. 工作报告和考核:要求员工按时提交工作报告,全面记录工作完成情况和遇到的问题,作为考核和工作评价的依据。
四、综合工时制的实施步骤1. 内部宣传:对综合工时制的概念、目的、原则和优势进行全员宣传,增加员工的理解和支持。
2. 制定相关制度:明确综合工时制的工作规定,包括任务分配、工作时长、加班和休假的申请和安排等。
3. 培训与指导:对员工进行综合工时制的培训,提高员工对综合工时制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4. 评估与改进:定期评估综合工时制的实施效果,根据员工反馈和实际情况进行改进和调整。
综合工时考勤管理制度
综合工时考勤管理制度一、目的为加强公司综合工时考勤管理,规范员工工作时间,保障公司正常运营秩序,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综合工时考勤管理制度。
本制度旨在明确员工工作时间、考勤规定、请假、休假等相关事宜,确保公司人力资源合理利用,同时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全日制、非全日制、试用期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
三、工作时间1. 公司标准工作时间为每周五天,每天八小时,具体工作时间为:- 上午:09:00-12:00- 下午:13:00-18:00- 中午休息时间:12:00-13:002. 根据公司业务需要,部分岗位实行综合工时制度,员工需按照公司规定的工时完成任务,具体工作时间由部门主管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3. 部分特殊岗位或特殊时期,公司有权调整员工工作时间,确保公司业务正常开展。
4. 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需根据公司安排进行加班,加班时间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补偿或调休。
5. 员工需按照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到岗,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向主管申请调整工作时间。
四、考勤制度1、每日签到制度- 员工每日需通过公司指定的考勤系统进行签到,签到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指纹识别、刷脸识别、员工卡等。
- 签到记录将作为员工出勤的依据,员工需确保签到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签到次数和时间- 员工每日应签到两次,分别为上午上班签到和下午下班签到。
- 上午签到时间为08:45至09:15,下午签到时间为18:00至18:30。
- 员工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签到,迟到或早退将按照公司规定进行处理。
3、因公外出未签到处理- 因公外出未能按时签到的员工,需在当日内通过考勤系统提交外出申请,并注明外出原因、预计返回时间等。
- 外出申请需经直属主管审批通过,否则视为无效。
- 员工返回公司后,应及时进行签到,并在考勤系统中补充外出记录。
4、忘记签到处理- 员工因忘记签到导致无法正常记录出勤的,需在当日内向直属主管报告,并说明原因。
综合工时制的法规
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1997年9月10日
依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
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
个人理解:
1、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先按同等时间安排其补休,法定节假日不可以补休;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周期内的上班是在法定休假日的,以300%计算;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周期内的总上班时间超过该周内(如一个月,一季度)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以超过部分的时间总数一起计算(不区分是否在休息日),以150%计算;
4、“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超过36小时的,加班费计算应仍以以150%计算(没有找到相关法律依据);根据劳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因此,对于企业来说,有承担行政处罚的风险。
综合计算时间工作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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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综合计算时间工作制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局部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根本一样,即平均日工作时间为8小时,平均周工作时间为40小时〔五天〕。
企业对符合以下条例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1〕 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 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局部职工。
〔3〕 亦工亦农或由于受能源、原材料供给等条件限制难以平衡消费的乡镇企业的职工。
〔4〕 其他合适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综合计算时间工作制】。
综合工时制
综合工时制一、我国现行工时制包括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及不定时工时制。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殊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需在一段时间内连续作业,采取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与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标准工时制是指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标准工时制与综合工时制的区别:1、工作时间不同综合工时制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与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年总工作时长为2000小时。
标准工时制要求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
2、工作工资计算不同综合工时制其工资由按照公司的工资制度和工资分配办法,分别以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例如:以年为周期的综合工时制,在2000小时(40小时x4周x12月)内为正常上班时间,如有超过2000小时,则算加班时间。
如员工年上班时间为2600小时,则2000小时按照正常上班支付标准工资,432小时(36小时x12月)按照1.5倍工资支付加班费,168小时按照2倍工资支付加班费。
“全月加班时间不超过36小时,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11小时”是法律规定的。
标准工时制的工资=标准工资+加班费=标准工资+(周末加班费+节假日加班费)。
二、综合工时制的优势:1、劳动仲裁:在出现员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200%或者300%加班费时,可按照综合工时制相关规定,仅支付150%加班费。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中第十三条规定:执行标准工作时间的员工在休息日工作(六、日),应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工资支付暂行条例》规定中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进行支付,而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计算标准为150%,故行综合工时员工除法定节假日外的加班费核算标准为150%,而不是200%的执行标准。
综合工时制 标准工时制 hr
综合工时制标准工时制hr
综合工时制和标准工时制是两种常见的工时制度,适用于不同的行业和岗位。
在某些行业和岗位中,实行综合工时制可以更好地适应其工作特点和需要,提高工作效率和员工满意度。
而在其他行业和岗位中,实行标准工时制则更符合实际情况和需要。
综合工时制是指将工作时间按照周期性安排,以周、月、季、年为单位进行综合平衡和安排。
这种工时制度通常适用于一些需要连续性、季节性、不定时性工作的岗位,例如餐饮、旅游、销售等。
在这些行业中,员工的工作时间往往不够稳定,需要按照客流量、销售情况等因素进行灵活安排。
综合工时制可以帮助员工更好地平衡工作和生活,提高工作效率和员工满意度。
标准工时制是指按照规定的工作时间进行安排,通常是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这种工时制度适用于一些需要固定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的岗位,例如行政、财务、人力资源等。
在这些岗位中,员工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上下班,遵守工作纪律和规定,保证工作的稳定性和持续性。
标准工时制也可以帮助企业更好地管理员工的工作时间和工作质量。
无论是综合工时制还是标准工时制,都需要企业认真考虑其适用性和合理性。
企业应该根据其行业特点、岗位需求、员工素质等因素来选择适合的工时制度,并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和管理。
同时,企业也应该关注员工的身心健康和工作生活平衡,为员工提供更好的工作环
境和福利待遇。
(完整版)综合工时制
综合工时实际操作规范一、什么是综合工时制?综合工时制又叫综合计算工时制,指因工作性质特殊,须连续作业或受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或部分职工,实行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制度。
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劳动者某一具体工作日或工作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个小时或40小时,但是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体工作时间不超过总体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不视为加班。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其工作时间不区分工作日与公休日。
根据由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职工有以下三类:a、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b、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c、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对于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岗位,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劳动者每日连续工作时间超过11小时(公司实行二班倒,十二个小时一班,中间一个小时就餐),而且每周至少安排劳动者休息一天(轮休)。
二、综合工时制度下的加班费计算1、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职工,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工作日或工作周的实际工作时间超过8个小时或40小时,但是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体工作时间不超过总体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不视为加班,超过的部分视为加班。
超过的部分,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支付不低于150%的工资报酬。
2、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职工,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不低于300%的工资报酬。
由此可见,同样一个劳动者,同样存在超时加班的情况,因为实行不同的工时制,用人单位需支付的加班工资是不一样的。
标准工时制度下,劳动者公休日加班的,用人单位需要支付不低于200%的加班工资。
但是在综合计算工时下,即使在公休日加班,用人单位只需支付不低于150%的加班工资。
综合工时
综合工时制流程及政策1.定义1.1.标准工时: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如: 2005年4月, 标准作小时数:21*8=168小时.1.2.综合工时制: 综合工时制是指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计算工作时间,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的一种工作时间制度1.3.出勤小时数:在生产安排的班次(时段)内,员工实际工作的小时数。
1.4.缺勤小时数:在生产安排的班次(时段)内,员工因某种原因(如病假,事假,年假等)不能出勤的小时数。
例:6月1日生产安排的班次(时段)为:8:00am ~ 18:00pm,应出勤:9小时(吃饭时间:1小时)某员工只出勤了2小时,则缺勤小时数为7小时。
1.5.休息天:连续24小时没有安排出勤,为1 个休息天2.适应范围生产线员工,关键操作员,培训员,物料员,质量审核员,生产部门维修技术员, 仓库物料员等直接员工(非月薪制)。
3.规则3.1.以月为单位结算工资(包括加班费)3.2.原则上每周至少休息1天,尽可能休息2天,每天工作小时数不超过11小时3.3.当天总出勤小时数不足1小时的以1小时记4.考勤记录:4.1.人事部考勤负责人负责在考勤系统中设定好班次,目前统一用周六,周日的班次。
4.2.各部门相关人员(如组长)负责员工班次的选用并指定一人负责员工数据的维护如拉别的转换, 员工离职后, 人事部考勤负责人须在下月从系统中删除该员工数据.4.3.员工上下班需按规定刷卡, 禁止代打卡.4.4.各部门的相关人员(如组长)记录员工出勤安排,员工的出勤小时数,缺勤小时数及缺勤原因等于<员工出勤明细总表> (见附件),考勤数据应符合考勤系统中的班次安排及打卡出入记录.4.5.将考勤数据记入电子版的<员工出勤明细总表> (见附件),须确保手工版,电子版的考勤数据及打卡出入记录一致。
4.6.各部门相关人员应在考勤系统里设好员工每天的班次,目前统一用周六,周日的班次。
综合工时制考勤制度
综合工时制考勤制度一、目的为加强公司综合工时制考勤管理,规范员工工作时间,确保公司运营秩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考勤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考勤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综合工时制员工。
三、工作时间1. 公司工作时间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实行每日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的工作制度。
2. 公司可根据业务需要,对员工工作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通知员工。
3. 员工应按照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4. 员工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需根据公司业务需要加班时,应按照国家及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5. 公司鼓励员工提高工作效率,合理安排工作与休息时间,保证工作质量。
6. 对于特殊岗位或特殊工作性质,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工作时间,并报相关部门审批。
7. 员工应按时参加公司组织的各项活动,不得无故缺席或迟到。
8. 员工因工作需要在外出差或出勤时,应按公司规定办理出差或出勤手续,并遵守当地的工作时间规定。
四、考勤制度1、每日签到制度(1)公司采用电子考勤系统进行员工每日的签到管理。
(2)员工每日需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开始前进行签到,签到时应确保个人信息准确无误。
(3)员工签到时应通过指纹、刷脸或工牌等有效方式进行身份验证。
2、签到次数和时间(1)员工每日需签到两次,分别为上班签到和下班签到。
(2)上班签到时间为规定工作日的开始时间前10分钟至开始时间后5分钟,超过规定时间视为迟到。
(3)下班签到时间为规定工作日的结束时间前5分钟至结束时间后10分钟,提前签退视为早退。
3、因公外出未签到处理(1)因公外出未能按时签到的员工,应在回到公司后立即进行补签。
(2)补签需提供外出证明,如外出公函、出差记录等,经部门主管确认后方可生效。
4、忘记签到处理(1)员工如忘记签到,应在当日内向部门主管报告,并说明原因。
(2)部门主管核实情况后,可允许员工进行补签,补签次数每月不得超过2次。
(3)连续两次忘记签到或一个月内累计3次忘记签到,将视为违反考勤规定,按照公司规定进行处理。
客户服务中心综合工时制工时和加班的管理办法(最终版)
客户服务中心综合工时制工时和加班的管理办法(季度综合工时制)一、适用范围:客户服务中心(不适用于主管及主管级以上人员)二、季度综合工时制概述每三个月(非自然季度)为单位累计计算工作时间.(工作时间指:每季度内除法定节假日及双休日外的工作日总和)三、季度综合工时制时段根据公司要求自2012年5月份起客户服务中心实行综合工时制.综合工时制时段为:四、季度综合工时制工时及加班、餐贴计算方法1、季度综合工时制工时计算办法每季度应出勤工时=每月(月总天数—法定节假日及双休日)*8之和(1)每三个月为计算单位,第一、二个月仅计算每月的实际总出勤小时数, 大于当月应出勤小时数的工时每月累计至次月。
当第一、二个月的应出勤小时数不足时,应当于第三个月内将不足工时补足,如季度折算总的实际出勤小时数小于应出勤小时数时,公司会对不足工时按事假进行扣除。
(2)第三个月计算出勤小时数后,需将第一及第二月的实际出勤小时数合并累计,得出季度总实际出勤小时数,如遇工作原因在三个月内无法调节大于标准应出勤小时数时,将于每个季度的次月随同工资一并折算。
(3)涉及到法定节假日仍需工作的人员,应依照规定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报酬并计入当月工时。
2、季度综合工时制加班及餐贴计算方法:实行综合工时制的员工加班时间以实际加班小时数为准,其他非综合工时制的员工加班时间从19:00开始计算.工作日和休息日加班餐贴计算方法:3、排班系统加班与还班排班规则:(1)加班规则,班表系统上具体表示为:J(加班记号)(2)欠班、还班规则:班表系统上具体表示为:H(加班记号) 当员工请事假时,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可以让员工放休,班表及时更改为实际上班时间,当天工作时间大于等于4小时餐贴不扣,小于4小时餐贴全扣,并记作欠班记录,填写欠班单.业务需要加班时安排还班,填写还班单,作相应的抵充,还班时段餐贴全无。
注意:①当天请假大于等于3小时,餐贴扣除②热线部、预订部员工当天上班小于等于五个半小时,用餐时间以半小时标准扣除,其他时间段都以1小时用餐时间标准扣除。
综合计时工作时间怎么算
综合计时⼯作时间怎么算我们都知道,现在社会上的⼤部分劳动者进⾏⼯作的⽬的都是为了通过劳动换取⼯资, ⽽社会上对于⼯资的计算⽅式,往往⼤部分情况下都是计时制度, ⼯作时间越长,⼯资也越多,那么综合计时⼯作时间怎么算?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综合计时⼯作时间如何算⽤⼈单位实⾏综合计算⼯时⼯作制,应分别以周、⽉、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作时间,但其平均⽇⼯作时间和平均周⼯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作时间相同,即平均每⽇⼯作不超过8⼩时,平均每周⼯作不超过40⼩时。
对于从事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体⼒劳动强度⼯作的职⼯,每⽇连续⼯作时间不得超过11⼩时,每周⾄少休息1天。
综合计时制和标准⼯作制区别综合计时制和标准⼯作制区别是定义不同,⼯时计算标准及制度不同。
具体如下:1,制度定义不同:综合计算⼯时⼯作制,是指单位以标准⼯作时间为基础,以⼀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作时间的⼯时制度。
标准⼯时制,是指法律规定的,关于在正常情况下,⼀般职⼯从事⼯作的时间的制度。
2,执⾏制度不同:⾏综合计算⼯时⼯作制的岗位,需企业报经当地区县劳动保障局批准,未经批准,不能任意扩⼤范围。
标准⼯时制度,也称为标准⼯作制度,我国⽬前实⾏的是每⽇⼯作8⼩时、每周⼯作40⼩时的标准⼯时制。
任何单位和个⼈都不得擅⾃延长职⼯的⼯作时间。
3,⼯时指定适⽤不同:综合计算⼯时⼯作制是指因⼯作性质特殊或者受季节及⾃然条件限制,需在⼀段时间内连续作业,采取以周、⽉、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作时间的⼀种⼯时制度,如建筑、旅游等岗位。
但其平均⼯作时间和平均周⼯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作时间基本相同。
4,⼯作时间计算不同:标准⼯时,是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每天8⼩时制。
⽽综合⼯时,是按⾏业的淡旺季划分,⼯作时间可以在⼀定的时间段内不执⾏上述规定,但全年平均下来仍要符合规定。
综合⼯时制是指分别以周、⽉、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作时间。
5,实⾏⼯作制度不同:实⾏综合计算⼯时⼯作制,其⼯作时间不区分制度⼯作⽇与公休⽇。
标准工时 综合工时
标准工时制和是综合工时制1、标准工时制,是指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日工作时间和周工作时间组织生产和工作的一种工作时间制度。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1995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将劳动者工作时间修正为“每日工作8小时、第周工作40小时”。
根据以上规定,我国现行的标准工时制度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个标准工时制度适用于任何劳动法下主体的用人单位。
标准工时制一般为5天,《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由此可以见,在标准工作时制下,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经营需要对劳动者日工作时间和周工作天数做相应调整,但是至少要保证劳动者每周休息一天。
a、标准工时下,安排劳动者加班,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在标准工时下,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用人单位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b、在标准工时下,安排劳动者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用人单位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c、在标准工时下,安排劳动者法定节假日工作的,用人单位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2、综合工时制又叫综合计算工时制,指因工作性质特殊,须连续作业或受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或部分职工,实行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制度。
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劳动者某一具体工作日或工作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个小时或40小时,但是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体工作时间不超过总体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不视为加班。
根据由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职工有以下三类:A、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B、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C、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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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工时实际操作规范
一、什么是综合工时制?
综合工时制又叫综合计算工时制,指因工作性质特殊,须连续作业或受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或部分职工,实行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制度。
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劳动者某一具体工作日或工作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个小时或40小时,但是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体工作时间不超过总体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不视为加班。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其工作时间不区分工作日与公休日。
根据由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职工有以下三类:
a、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b、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c、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对于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岗位,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劳动者每日连续工作时间超过11小时(公司实行二班倒,十二个小时一班,中间一个小时就餐),而且每周至少安排劳动者休息一天(轮休)。
二、综合工时制度下的加班费计算
1、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职工,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工作日或工作周的实际工作时间超过8个小时或40小时,但是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体工作时间不超过总体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不视为加班,超过的部分视为加班。
超过的部分,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支付不低于150%的工资报酬。
2、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职工,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不低于300%的工资报酬。
由此可见,同样一个劳动者,同样存在超时加班的情况,因为实行不同的工时制,用人单位需支付的加班工资是不一样的。
标准工时制度下,劳动者公休日加班的,用人单位需要支付不低于200%的加班工资。
但是在综合计算工时下,即使在公休日加班,用人单位只需支付不低于150%的加班工资。
三、企业怎么从标准工时顺利过度到综合工时制度
1、劳动合同法有关工时制度方面的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2、企业改变工时制度怎么合法操作?
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用人单位欲变更原标准工时为综合计算工时制时的,鉴于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和重要内容,该条款的变更涉及到劳动者的重大切身利益,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根据国家关于实行特殊工时制的审批办法报经相关劳动部门的审批同意,向劳动者公示。
3、变更为综合工时制度后,劳动者不愿执行新工时,怎么办?
经过上述一系列复杂程序制定的新工时制并不因为上述程序的合法而当然的发生对劳动者原劳动合同工时的变更。
如果劳动者认为新工时制损害到自己的合法即得权益(实行综合工时制后,劳动者加班的双倍工资将被合法的减少至1.5 倍),不愿意执行新工时制,仍同意执行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标准工时制或者实际履行的标准工时制作为自己的工作时间并申请仲裁或者诉讼要求确认的,应当得到仲裁委或法院的支持。
因为,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工时制在先,新批准的综合计算工时制在后,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5条,变更劳动者劳动合同条款需要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因此如果劳动者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所约定或者实际履行过程中已经成为事实的标准工时制,拒绝签订变更劳动合同(变更工时)协议书,则会出现这么一个情况:公司规章制度工时制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时制不一致-------规章制度规定是综合计算工时制,而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却约定的是标准工时制。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
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针对用人单位要求实行新工时制度时,劳动者并非只能被动接受,劳动者有权优先选择适用劳动合同所约定的工时制。
对于用人单位强行实行新工时制的,劳动者可以到相关的劳动部门进行举报。
企业可以通过合法变更劳动者岗位的办法,对不愿意从事新工时制度的员工进行处理(由高薪转为低薪)!变相让员工自己辞职!(这个办法要做得相当合理,程序要到位)。
(推荐)
四、用人单位应如何做好本单位工时变换管理工作?
一般情况下,多数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为标准工时,如果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用人单位确实需要变更劳动者标准工时制为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建议用人单位应做到如下几点,以减少纠纷:
1、变更工时前要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
变更标准工时为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关系到员工的重大切身利益,企业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企业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2、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应报经相关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企业因生产特点或工作性质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须报经相关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才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
3、变更集体合同(推荐)
把工时制度写入工会与行政签订的集体合同当中,并由地区工会或劳动部门备案!
4、与劳动者协商签订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
变更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是对劳动合同内容的重大变更,关系到劳动者加班工资的计算倍数。
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可以直接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况只有三种,一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二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款劳动者不胜任工作变更劳动合同;三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劳动合同所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
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一是法律的硬性要求,二是这样做能为用人单位有效的保存了相关证据,避免了以后员工反悔要求实行原工时制情况的发生。
综合工时制度的利弊
利:
1、劳动生产率提高:由三个班改为二个班,员工数量减少,可以相应减少人工成本。
2、加班费用相对减少。
标准工时制度下,休息日加班的按本人日工资的200%计算加班费用。
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均按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工作日正好是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
3、企业用工较为灵活。
企业可以根据订单状况,合理安排员工上班和休息。
弊:
1、对员工心态的影响。
上班时间不确定,时常加班。
工人的生活没有节奏感,时间久了会有点疲劳呆滞,产生厌倦感。
2、实际操作有难度。
综合工时制度更适合于劳动密集型企业,这种企业具有明显的销售旺季和淡季等周期性特点。
我公司没有明显的淡旺季,所以确定综合周期比较困难。
3、周期加班时间可能超过国家规定。
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或每季度108小时,每年432个小时)。
我公司实行二班制后,按员工每周休息一天计算,每个员工每月的加班时间为96小时。
国家有关相关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1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用人单位每日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超过三小时或每月延长工作时间超过三十六小时的,应给
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按每名劳动者每超过工作时间一小时罚款一百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4、招工更加困难。
实行二班制后,招工比以前会更加困难。
连续工作12小时对年轻人来讲,不会很适应!除非工资有非常大的吸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