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8-06-506617-附件:松材线虫病除治检查验收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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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材线虫病除治检查验收方案
4 为切实做好全国松材线虫病除治的检查验收工作, 根据 《国 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02〕5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全国松材线虫病 预防和除治工作实施方案及有关规定的通知》(林造发〔2002〕164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第2条 本方案所称松材线虫病除治是指第3条 在松材线虫病 发生区内,第4条 对松材线虫病开展的疫情监测普查、病死木伐 除、松褐天牛防治、疫木处理、疫木源头管理等工作的总称。本方 案所称“年度”系指第5条 松材线虫病除治年度,第6条 为秋季普查 后到翌年秋季普查前。 第7条 检查验收采取县或市级自查、省级复第8条 查、 国家 核查三级检查验收方式,第9条 分别由县或市级、省级林业主管部 门和国家林业局组织实施。 第10条 县级自查结果经市级汇总后上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 省级复第11条 查验收后上报国家林业局;国家林业局核查后通报 结果。 第12条 检查验收时间 每年进行春、秋季检查验收。县或市级春季自查时间原则上在 4月底前完成;省级复查、国家核查在5月中旬前结束;秋季检查在 松材线虫病普查结束后进行,国家秋季核查不迟于11月20日。 第13条 检查验收内容 检查验收包括年度除治任务完成情况、疫木源头管理情况、疫 情监测普查情况、除治效果、组织管理等5项内容。 春季检查: 主要检查发病疫点清理病死树、 皆伐任务完成情况、 疫木源头管理情况以及疫情监测调查情况。 秋季检查:主要对年度任务完成情况及除治成效进行评定。 第14条 检查验收方法 检查验收以现场实地查验为主,结合听取汇报、观看资料等方 法进行。 (一)省级被查单位需提供的书面材料
(76-90分) 、优秀(91分以上)四级。评定标准见附1。 第17条 县(市)级除治工作检查验收评定 在自查的基础上,县(市)级疫点由省级主管部门组织检查验 收,国家林业局组织核查。检查验收采用分项评分制,评定级同第 九条。评定标准见附2。 第18条 各省林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方案制订本辖区的实施细 则。
以现场检查为准。
以相关材料为准。
以相关材料为准。 如有 缺项,该项为分。
、加分
以现场检查为准。
以秋季普查为准
※:基本根除即为国家林业局下达的年度除治任务中要求县级疫点病死树率控制在万分之三, 或万分之一以下的。无此项任务的,按比例将分加到第1项。
附2
县(市)级疫点除治成效检查验收评分标准
项目 、病死树除 治 (分) 、除治质量 (分) 主要内容 (1)按时完成当年清理枯死树、皆伐改造任务。 (2) 未按时完成任务, 但经整改后在要求时间内完成任务。 (3)经整改后仍未按时完成任务的,未完成率每1%扣3分, 从15分起扣,直到0分。 (4)除治林分无直径1厘米以上枝桠。 (5)伐桩高度在5厘米以下,且全部经过处理。 (6)直径1厘米以上的枝桠全部除害处理。 (7)除治范围内房前屋后无感病松材、枝梢。 (8)按规定对松木除治采伐和自用材采伐严格管理。 (9)疫木处理量与采伐量相符,去向明确。 (10)疫木除害处理符合国家林业局规定。 (11)疫木处理监管到位,并有相关的监管制度。 (12)辖区内木材加工厂无违规加工松材现象。 (13)疫木调运符合国家林业局规定。 (14)疫情普查抽样规范,抽样数量达标,报表符合规定。 (15)按国家林业局规定及时报告疫情。 (16)布设诱捕器,且布设合理。 (17)达到上级下达的发生面积和病死树数量控制指标。 (18)未达到指标,但面积和病死树数量双下降。 (19)仅面积或病死树数量下降。 (20)发生面积和病死树数量双增加,每项增加1%扣2分, 从20分起扣,直到0分。 (21)制订年度除治方案,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复。 (22)年度工作总结及自查报告、档案完整。 (23)疫情分布图表(到小班) 。 (24)有本地木材加工厂分布情况。 (25)除治经费专款专用。 (26)松褐天牛诱捕数量下降,每下降1%加1分。 (27)松材线虫检出株数下降,每下降1%加1分。 (28)全县没有发现疫情的加20分。乡镇没有疫情的,每 个乡镇加10分,但最多不超过20分(因行政区划改变而减 少的除外) 。 (29)无控制指标,但病死树控制在万分之三以下加10分, 病死树控制在万分之一以下加20分。 (30)每新增乡镇疫点1个的扣10分(因行政区划改变而增 加的除外) ,但新增乡镇疫点病死树少于50株的不扣分。 分值 20 15 0 5 5 2 2 1 3 3 3 4 2 4 4 2 30 25 20 评判依据 以年度除治方案和现 场检查为准。该项为 分第二项也为分 现场检查,哪项不达 标,该项为分
现场检查为准
注:本办法中的“病死树”是指发生小班内具有松材线虫病典型外部症状的枯死松树。
附1
省级除治成效检查验收评分标准
主要内容 分值 (1)达到国家林业局下达的《年度除治任 40 务书》规定发生面积和病死树数量控制指 、全省(区、市) 标要求。 发生面积和病死 (2)仅病死树数量达到规定要求。 35 树数量目标任务 (3)仅发生面积达到规定要求。 30 完成情况 ( 4 )发生面积和病死树均未达到规定要 (分) 求, 每项未完成率每1%扣3分, 从30分起扣, 直到0分。 、基本根除县级 (5)达到国家林业局下达的年度除治任务 30 疫点目标任务完 的规定要求,基本根除县级疫点。 成情况※ (6)未完成任务的,按完成率赋分。 (分) (7)组织全省(区、市)开展疫情普查, 4 按照国家林业局规定报告疫情。 、疫情监测 (分) (8)按时上报普查结果,报表符合规定。 4 (9)按国家林业局规定及时报告疫情。 2 (10)制订全省(区、市)年度除治方案。 4 (11)对县(市)年度方案进行认真批复, 4 或下达年度除治任务书,或签订责任书。 、管理保障 (分) (12)省站组派工作组对除治过程进行监 督指导。 (13)省级财政有安排经费。 (14)所有经费专款专用。 (15)年度工作总结及检查验收报告完整 (16)经除治后没有发现疫情的县级和乡 镇,每个县级行政区加20分。每个乡镇加 10分(因行政区划改变而减少的除外) ,但 每县不得超过20分。 (17) 《年度除治任务书》未要求基本根除 的县级行政区,病死树数量控制到万分之 三以下的,每个加10分。 (18)新发县级疫点,当年病死树超过300 株,每个扣10分。 、扣分 (19)新发县级疫点为国家级监测点的, 当年病死树超过100株,每个扣20分。 (20)发生面积和病死树数量均增加的县 级疫点,每个扣10分。 以发现时情况为准 3 2 4 3 项目 评判依据 根据全省(区、市) 秋季普查结果统计。 常 年除治的以全年度清 理病死树数量为准。 (按《年度除治任务》 中各省份任务第一项)
、疫木源头 管理 (分)
以查阅相关材料和现 场检查为准。不达标 的该小项为分
、疫情监测 普查 (分) 、年度除治 成效 (分)
源自文库
以相关材料为准。哪 小项不达标,该小项 为分
以现场检查为准
、组织管理 (分)
2 2 1 1 4
以相关材料为准。如 有缺项, 该小项为分。
以两年数据对比
、加分
现场检查为准
8、扣分
1、全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松材线虫病普查报告及 各地上报的普查报告。 2、全省年度除治方案。 3、对市、县级年度除治方案的批复,或年度除治任务书,或 签订的松材线虫病除治责任书。 4、全省年度除治工作总结。 5、松材线虫病除治经费的有关文件。 6、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县(市)级被查单位需提供的书面材料 1、松材线虫病普查报告及相关表格,全辖区疫情分布图表。 2、年度除治方案。 3、年度除治工作总结(秋季检查)或除治工作小结(春季检 查) 。 4、自查报告。 5、辖区内松木及其制品企业情况。 6、松材线虫病除治责任书。 7、本级财政提供专项经费文件及除治经费使用情况。 8、疫木源头管理有关文字资料。 第15条 抽查比例 (一)县级疫情发生区 1、有基本根除任务的、或上年度新发生的、或疫情上升的、 或县级自查达到基本根除目标的,省级应该全部复查。其余县级疫 情发生区,省级复查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2、国家林业局重点对有根除任务的县级疫情发生区进行核查。 (二)乡镇级疫点 1、县级对全部疫情发生乡镇进行检查。 2、省级复查时,重点抽查新发疫点、有根除任务及区域位置 重要的疫点。抽查率应不少于50%。 3、国家在核查有根除任务的县级疫情发生区时,疫情发生乡 镇仅有1个的必查;2个以上,抽查率应不少于50%。 第16条 省级除治工作检查验收评定 省级除治工作检查验收由国家林业局组织,检查验收采用分项 评分制,评定级分为不合格(59分以下) 、合格(60-75分) 、良好
松材线虫病除治检查验收方案
4 为切实做好全国松材线虫病除治的检查验收工作, 根据 《国 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02〕5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全国松材线虫病 预防和除治工作实施方案及有关规定的通知》(林造发〔2002〕164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第2条 本方案所称松材线虫病除治是指第3条 在松材线虫病 发生区内,第4条 对松材线虫病开展的疫情监测普查、病死木伐 除、松褐天牛防治、疫木处理、疫木源头管理等工作的总称。本方 案所称“年度”系指第5条 松材线虫病除治年度,第6条 为秋季普查 后到翌年秋季普查前。 第7条 检查验收采取县或市级自查、省级复第8条 查、 国家 核查三级检查验收方式,第9条 分别由县或市级、省级林业主管部 门和国家林业局组织实施。 第10条 县级自查结果经市级汇总后上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 省级复第11条 查验收后上报国家林业局;国家林业局核查后通报 结果。 第12条 检查验收时间 每年进行春、秋季检查验收。县或市级春季自查时间原则上在 4月底前完成;省级复查、国家核查在5月中旬前结束;秋季检查在 松材线虫病普查结束后进行,国家秋季核查不迟于11月20日。 第13条 检查验收内容 检查验收包括年度除治任务完成情况、疫木源头管理情况、疫 情监测普查情况、除治效果、组织管理等5项内容。 春季检查: 主要检查发病疫点清理病死树、 皆伐任务完成情况、 疫木源头管理情况以及疫情监测调查情况。 秋季检查:主要对年度任务完成情况及除治成效进行评定。 第14条 检查验收方法 检查验收以现场实地查验为主,结合听取汇报、观看资料等方 法进行。 (一)省级被查单位需提供的书面材料
(76-90分) 、优秀(91分以上)四级。评定标准见附1。 第17条 县(市)级除治工作检查验收评定 在自查的基础上,县(市)级疫点由省级主管部门组织检查验 收,国家林业局组织核查。检查验收采用分项评分制,评定级同第 九条。评定标准见附2。 第18条 各省林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方案制订本辖区的实施细 则。
以现场检查为准。
以相关材料为准。
以相关材料为准。 如有 缺项,该项为分。
、加分
以现场检查为准。
以秋季普查为准
※:基本根除即为国家林业局下达的年度除治任务中要求县级疫点病死树率控制在万分之三, 或万分之一以下的。无此项任务的,按比例将分加到第1项。
附2
县(市)级疫点除治成效检查验收评分标准
项目 、病死树除 治 (分) 、除治质量 (分) 主要内容 (1)按时完成当年清理枯死树、皆伐改造任务。 (2) 未按时完成任务, 但经整改后在要求时间内完成任务。 (3)经整改后仍未按时完成任务的,未完成率每1%扣3分, 从15分起扣,直到0分。 (4)除治林分无直径1厘米以上枝桠。 (5)伐桩高度在5厘米以下,且全部经过处理。 (6)直径1厘米以上的枝桠全部除害处理。 (7)除治范围内房前屋后无感病松材、枝梢。 (8)按规定对松木除治采伐和自用材采伐严格管理。 (9)疫木处理量与采伐量相符,去向明确。 (10)疫木除害处理符合国家林业局规定。 (11)疫木处理监管到位,并有相关的监管制度。 (12)辖区内木材加工厂无违规加工松材现象。 (13)疫木调运符合国家林业局规定。 (14)疫情普查抽样规范,抽样数量达标,报表符合规定。 (15)按国家林业局规定及时报告疫情。 (16)布设诱捕器,且布设合理。 (17)达到上级下达的发生面积和病死树数量控制指标。 (18)未达到指标,但面积和病死树数量双下降。 (19)仅面积或病死树数量下降。 (20)发生面积和病死树数量双增加,每项增加1%扣2分, 从20分起扣,直到0分。 (21)制订年度除治方案,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复。 (22)年度工作总结及自查报告、档案完整。 (23)疫情分布图表(到小班) 。 (24)有本地木材加工厂分布情况。 (25)除治经费专款专用。 (26)松褐天牛诱捕数量下降,每下降1%加1分。 (27)松材线虫检出株数下降,每下降1%加1分。 (28)全县没有发现疫情的加20分。乡镇没有疫情的,每 个乡镇加10分,但最多不超过20分(因行政区划改变而减 少的除外) 。 (29)无控制指标,但病死树控制在万分之三以下加10分, 病死树控制在万分之一以下加20分。 (30)每新增乡镇疫点1个的扣10分(因行政区划改变而增 加的除外) ,但新增乡镇疫点病死树少于50株的不扣分。 分值 20 15 0 5 5 2 2 1 3 3 3 4 2 4 4 2 30 25 20 评判依据 以年度除治方案和现 场检查为准。该项为 分第二项也为分 现场检查,哪项不达 标,该项为分
现场检查为准
注:本办法中的“病死树”是指发生小班内具有松材线虫病典型外部症状的枯死松树。
附1
省级除治成效检查验收评分标准
主要内容 分值 (1)达到国家林业局下达的《年度除治任 40 务书》规定发生面积和病死树数量控制指 、全省(区、市) 标要求。 发生面积和病死 (2)仅病死树数量达到规定要求。 35 树数量目标任务 (3)仅发生面积达到规定要求。 30 完成情况 ( 4 )发生面积和病死树均未达到规定要 (分) 求, 每项未完成率每1%扣3分, 从30分起扣, 直到0分。 、基本根除县级 (5)达到国家林业局下达的年度除治任务 30 疫点目标任务完 的规定要求,基本根除县级疫点。 成情况※ (6)未完成任务的,按完成率赋分。 (分) (7)组织全省(区、市)开展疫情普查, 4 按照国家林业局规定报告疫情。 、疫情监测 (分) (8)按时上报普查结果,报表符合规定。 4 (9)按国家林业局规定及时报告疫情。 2 (10)制订全省(区、市)年度除治方案。 4 (11)对县(市)年度方案进行认真批复, 4 或下达年度除治任务书,或签订责任书。 、管理保障 (分) (12)省站组派工作组对除治过程进行监 督指导。 (13)省级财政有安排经费。 (14)所有经费专款专用。 (15)年度工作总结及检查验收报告完整 (16)经除治后没有发现疫情的县级和乡 镇,每个县级行政区加20分。每个乡镇加 10分(因行政区划改变而减少的除外) ,但 每县不得超过20分。 (17) 《年度除治任务书》未要求基本根除 的县级行政区,病死树数量控制到万分之 三以下的,每个加10分。 (18)新发县级疫点,当年病死树超过300 株,每个扣10分。 、扣分 (19)新发县级疫点为国家级监测点的, 当年病死树超过100株,每个扣20分。 (20)发生面积和病死树数量均增加的县 级疫点,每个扣10分。 以发现时情况为准 3 2 4 3 项目 评判依据 根据全省(区、市) 秋季普查结果统计。 常 年除治的以全年度清 理病死树数量为准。 (按《年度除治任务》 中各省份任务第一项)
、疫木源头 管理 (分)
以查阅相关材料和现 场检查为准。不达标 的该小项为分
、疫情监测 普查 (分) 、年度除治 成效 (分)
源自文库
以相关材料为准。哪 小项不达标,该小项 为分
以现场检查为准
、组织管理 (分)
2 2 1 1 4
以相关材料为准。如 有缺项, 该小项为分。
以两年数据对比
、加分
现场检查为准
8、扣分
1、全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松材线虫病普查报告及 各地上报的普查报告。 2、全省年度除治方案。 3、对市、县级年度除治方案的批复,或年度除治任务书,或 签订的松材线虫病除治责任书。 4、全省年度除治工作总结。 5、松材线虫病除治经费的有关文件。 6、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县(市)级被查单位需提供的书面材料 1、松材线虫病普查报告及相关表格,全辖区疫情分布图表。 2、年度除治方案。 3、年度除治工作总结(秋季检查)或除治工作小结(春季检 查) 。 4、自查报告。 5、辖区内松木及其制品企业情况。 6、松材线虫病除治责任书。 7、本级财政提供专项经费文件及除治经费使用情况。 8、疫木源头管理有关文字资料。 第15条 抽查比例 (一)县级疫情发生区 1、有基本根除任务的、或上年度新发生的、或疫情上升的、 或县级自查达到基本根除目标的,省级应该全部复查。其余县级疫 情发生区,省级复查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2、国家林业局重点对有根除任务的县级疫情发生区进行核查。 (二)乡镇级疫点 1、县级对全部疫情发生乡镇进行检查。 2、省级复查时,重点抽查新发疫点、有根除任务及区域位置 重要的疫点。抽查率应不少于50%。 3、国家在核查有根除任务的县级疫情发生区时,疫情发生乡 镇仅有1个的必查;2个以上,抽查率应不少于50%。 第16条 省级除治工作检查验收评定 省级除治工作检查验收由国家林业局组织,检查验收采用分项 评分制,评定级分为不合格(59分以下) 、合格(60-75分) 、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