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管理)设施和环境控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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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BCTC 河北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程序文件
HEBCTC/CX 0701—2003
设施和环境控制程序
2003-05-10发布2003-06-01实施河北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发布
1 目的范围
本程序规定了对检验工作及其相关作业场所的设施和环境条件进行必须的控制,以确保检验工作正常、安全、有效开展及检检结果的准确有效。
本程序适用于本室各类检验、抽样等作业的设施和环境条件的控制。也适用于在本室外进行的检验项目的设施和环境控制。
2 职责
2.1 各检验室提出与检验有关的设施和环境配置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和验收,并对本室设施和环境进行日常维护、监控和记录。
2.2 业务室负责配置方案的初审,配合经批准的配置方案的实施和验收,监督检查安全保护措施的落实、执行和非常情况的受理、处理情况。
2.3 技术负责人审核设施和环境配置方案,室主任批准经审核的方案。
2.4 设施、环境监督员对检验设施和环境条件进行日常监督。
2.5 各检测室负责保存各类设施和环境档案。
3 程序
3.1 设施和环境要求
3.1.1 检验工作(含样品制备、存放等区域)场所、检验设施及环境条件应满足检验方法要求和正常安全检验作业的要求。
3.1.2 检验场所(含样品制备、存放等区域)应与办公场所分离。
3.1.3 对影响检验结果有效性和准确性的各种因素(如灰尘、电磁干扰、电网电压、温度、湿度、噪声、振动等)应根据检验要求,在检验前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3.1.4 检验场所的布局应不能有相互间干扰,对涉及安全及特殊要求的检验区域,要实施有效的隔离,有防护措施和必要的警示。
3.1.5 检验场所的设施和环境条件要满足检验方法、仪器设备、检验物品及工作条件等提出的要求。对于有特殊条件要求的检验区域(危险试验区、高精度测量区、恒温恒湿区、特殊检验物品制备区等)要验证其条件是否满足要求。
3.1.6 当检验涉及有害、有毒、强噪声、污染物时,应配备必要的设施,以使物品妥善保管、存放或处理。污染物处理排放应符合环境规定的要求。检验场所应配备用以排放、隔离等保护、防护的设施、用具,保障操作人员的安全、健康。
3.1.7 检验室能源配置(含水、电、气等)由业务室统一管理,合理分配,使负荷均衡安全。
3.1.8 办公室配备必要的办公及服务设施。
3.1.9 在本室以外场所进行检验、抽样等作业时,设施和环境条件按以上规定执行或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设施和环境条件执行。
3.2 监控与维持
3.2.1 检测室对检验作业所使用的设施进行保养及维护,定期检查,发现损坏及时报修。
3.2.2 检验室应根据检验方法,仪器设备、检验物品管理等要求的控制精度,决定配置必要的监控、记录设备。报批后由业务室组织实施。
3.2.3 检验室使用检验所需的设施和环境条件应进行功能检查,达到检验规定的要求。
3.2.4 检验室负责《试验室环境条件(温、湿度)的记录》。
3.2.5 当发现环境影响检验质量时,检验室应立即停止检验,及时向业务室反映,做到及时采取措施维修或处理,保持检验工作处于最佳环境状态,并检查对以前检验工作的影响。
3.2.6 监督人员应履行监督职责,对设施和环境条件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记录不符合情况。当发现设施和环境条件不符合要求时,责成检验人员终止检验,并要求检验室对不符合情况进行纠正并报业务室。
3.3 安全要求
3.3.1 为保证人身及财产安全,应进行安全教育,检验人员应遵守有关安全工作规定及安全操作规程。
3.3.2 对涉及安全的物品应有专门的地点存放,有效隔离,防护。
3.3.3 根据检验的危险程度对检验场所进行隔离、保护。在明显、易取处配置必要的应急救护设施,有适宜的灭火、排风装置,对检验人员进行有效的保护,检验场所应有明显警示标志。
4 记录表式
实验室环境条件记录表 CDJL/CX0701A-2003
表A.1 实验室环境条件记录表格式实验室环境条件记录表CDJL/CX0701A-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