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劳工组织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
7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建议书
7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建议书
7.2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
公约的监督检查: 国际劳工组织通过专家委员会和大会公约委员会两个机构对会员国履行公约义务的一般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其方法和程序是: (1)由当事会员国提出实施公约措施的年度报告; (2)若某一会员国在其权限范围内不遵守已批准的公约,雇主或工人代表团体可向国际劳工局提出申诉,由理事会通知被申诉的政府,请其加以解释;
7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建议书
7.2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
我国已批准的公约: 到1995年第82届国际劳工大会,已通过了174个国际劳工公约。其内容涉及基本人权、就业、社会政策、劳动管理、劳资关系、劳动条件、社会保障、妇女和儿童及未成年工职业保护、老龄、特殊人员及特殊职业就业保护等各方面。这些公约对各国劳动立法标准化起了一定的作用。 旧中国政府已批准了第7号、11号、14号、15号、16号、19号、22号、23号、26号、27号、32号、45号、59号、80号国际劳工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1984年5月30日予以承认。
7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建议书
7.4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与建议书的异同
例ILO第170号公约与177号建议书
第177号建议书内容 二、 分类及有关措施 标签和标志 8.(1)根据公约第7条规定的对化学品加贴标签和加以标识的要求,应使处理或使用化学品的人员在接收和使用化学品时能对之加以确认和区分,以便安全地使用。 (2)对有害化学品加贴标签的要求,依照现有国家和国际制度,应包括: (a)应列在标签上的资料,如属适宜,包括: (Ⅰ)商品名称; (Ⅱ)化学品成份; (Ⅲ)供货人姓名、地址和电话;
国际劳工公约经出席国际劳工大会代表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大会通过的国际劳工公约须送交会员国批准。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 102号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02号摘要:一、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02号简介1.国际劳工组织的背景2.第102号公约的制定背景和目的二、第102号公约的主要内容1.工作环境2.工作时间3.工资与福利4.职业安全与健康5.职业培训与教育三、第102号公约在我国的实施情况1.我国批准该公约的时间2.我国实施该公约的主要措施3.我国在实施过程中的挑战与问题四、第102号公约对我国劳动者的影响1.改善工作环境与条件2.提高工资与福利待遇3.增强职业安全与健康意识4.促进职业培训与教育五、结论1.第102号公约在全球的推广与影响2.我国在实施第102号公约方面的成果3.持续改进劳动条件的建议正文:【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02号简介】国际劳工组织(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 ILO)成立于1919年,是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致力于促进全球范围内的劳动权益保护和社会正义。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02号(Convention No.102)是该组织制定的一系列劳动标准之一,主要关注工作时间、工资与福利、职业安全与健康等方面的问题。
【第102号公约的主要内容】1.工作环境:公约要求成员国确保工作环境符合卫生与安全的要求,以保障劳动者身心健康。
2.工作时间:公约规定正常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每日八小时,每周四十小时。
此外,成员国应采取措施限制加班时间,并确保加班工资的支付。
3.工资与福利:公约要求成员国制定公平的工资政策,保障劳动者享有带薪休假、社会保障等福利。
4.职业安全与健康:公约敦促成员国制定和执行法律法规,以防止职业事故和职业病,并提供相应的医疗服务。
5.职业培训与教育:公约鼓励成员国为劳动者提供职业培训和教育机会,以提高其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
【第102号公约在我国的实施情况】1.我国批准该公约的时间:我国于1995年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02号。
2.我国实施该公约的主要措施:我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实施第102号公约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国际劳工组织(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简称ILO)是联合国的专门机构,成立于1919年。
作为全球推动和保护劳工权益的重要组织,ILO通过通过制定和推动执行劳工标准、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改善工作条件以及加强对劳资关系的管理等方面的工作,致力于实现全球劳工的公正与尊严。
为了确保国际劳工组织成员国之间的合作和遵守劳工标准,ILO制定了一系列公约,以下将重点介绍其中几个具有重要影响的公约。
一、《工时公约》《工时公约》是由国际劳工组织于1919年制定的第一项公约,也是ILO建立的第一个劳工标准。
该公约规定了每日和每周工作时间的上限,以及为超时工作支付加班费的情况。
它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和心理健康,确保合理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
二、《无工时限制公约》《无工时限制公约》是于1935年通过的,旨在进一步保护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
该公约鼓励国家确立正常工作时数,并提倡为超过正常工作时间的劳动提供适当的补偿。
三、《强迫劳动公约》《强迫劳动公约》于1930年通过,旨在消除一切形式的强迫劳动。
它规定了强迫劳动的定义,并要求各国采取有效措施,制定国内法律以防止和惩治强迫劳动的发生。
四、《最低工资公约》《最低工资公约》是1936年通过的,目的是确保全球劳动力获得足够的报酬以维持其基本生活需要。
该公约要求各国制定并实施最低工资政策,并确保该政策覆盖所有行业和工种。
五、《集体谈判公约》《集体谈判公约》于1949年通过,旨在保护劳动者的集体谈判权利,并推动劳资双方的和谐合作。
该公约鼓励雇主与工会就工资、工时、工作条件等进行谈判,并提供行业协商机构的设立。
六、《歧视就业和职业机会公约》《歧视就业和职业机会公约》是1958年通过,该公约要求各国采取措施,消除就业和职业机会方面的歧视。
公约重点关注对待男女劳动者的平等原则,以及对待各个群体之间的平等原则。
七、《童工公约》《童工公约》于1973年通过,旨在防止和消除童工问题。
国际劳工公约主要内容
国际劳工公约主要内容
国际劳工公约是国际劳工组织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文件,旨在保护全球劳工的权益和利益。
这些公约涵盖了许多不同的主题,包括工作时间、工资、工作条件、职业安全和健康、工会权利等。
主要内容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阐述:
1. 工作时间,国际劳工公约规定了工作时间的最大限制,以确保劳工有足够的休息时间和工作与生活的平衡。
公约还可能规定加班工资、休假和节假日等方面的规定。
2. 工资,国际劳工公约确保劳工获得公平和合理的工资报酬,以维护其经济权益。
这些公约可能规定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周期、工资保护等内容。
3. 工作条件,国际劳工公约关注劳工的工作条件,包括福利待遇、工作环境、福利保障等方面,以确保劳工在安全、健康的环境中工作。
4. 职业安全和健康,国际劳工公约致力于保护劳工的职业安全和健康,规定了雇主应当采取的措施来预防工作伤害和职业病。
5. 工会权利,国际劳工公约保障劳工结社、集体谈判和罢工等权利,以维护劳工的集体利益和权益。
总的来说,国际劳工公约的主要内容是为了保护劳工的权益和利益,确保其在工作中获得公平待遇、安全的工作环境和合理的工资报酬。
这些公约的内容涵盖了多个方面,旨在建立公平和健康的劳动关系,促进全球劳工的福祉和发展。
国际劳工组织及公约目录(一)
国际劳工组织及公约目录(一)国际劳工组织(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国际劳工组织成立于1919年。
它把政府、雇主和工会集合在一起,为追求社会正义而采取协调一致的行动。
在国际劳工组织中,这三方机构地位平等,投票权利相同。
1946年,国际劳工组织成为与联合国建立联系的第一个专门机构。
至1993年,国际劳工组织有150个成员国。
随着成员国数目的增长,它的活动也有了相当大的变化。
在以改善工作与生活条件和促进充分就业仍作为该中心目标的同时,它还处理职业安全与卫生、工人和管理人员培训、劳资关系、妇女和移民工人、社会保障以及其他紧迫的社会问题。
?国际劳工组织大会(The General Conference of the 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国际劳工组织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这个由政府、雇主和工人代表组成的国际会议每次都讨论或通过有关劳工权益的问题。
其成果以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International Labour Conventions and Recommendations)的形式记录下来,形成公认的"国际劳工标准"。
凡是批准了某一公约的国家必须就其在法律和实践中实施公约的情况定期提出报告,因为在法律上这些成员国受到这些国际契约的约束。
国际劳工局(International Labour Office)国际劳工局的总部设于瑞士日内瓦。
它是国际劳工组织的常设秘书处。
多年来,国际劳工局编辑、出版了大量的研究成果和报告,出版发行了上千种书刊。
设于泰国曼谷的国际劳工组织亚太地区局(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 Rigional Office for Asia and the Pacific)在开发亚太地区人力资源,引导各国劳务输出行业进行科学管理等方面做了许多有益的尝试和探讨。
国际劳工公约数目
国际劳工公约数目
国际劳工公约是指由国际劳工组织(ILO)制定的国际劳工标准,旨在保护和促进全球工人的权益和福利。
下面是关于国际劳工公约数目的一些重要信息:
1. 目前,国际劳工组织已经草拟了189项公约,其中包括8项核心公约。
- 核心公约是指针对最为紧急和重要的劳工问题的规范性文件。
这些公约的颁布旨在使劳工权益得到保护和促进,而且较为具有约束力。
- 这8项核心公约分别包括:禁止使用童工(最低工作年龄公约)、消除强迫劳动(强制劳工公约)、保证受雇者结社权利和采取集体谈判(结社权公约)、消除歧视限制劳动就业和职业的公约,以及其他几项公约。
2. 除了核心公约,ILO还颁布了其他的公约,包括但不限于:
- 国家就业政策公约
- 农民工公约
- 废除强迫劳动公约
- 国际保护工人报酬公约
- 工人住宿条件公约
- 卫生医疗服务公约
- 职业安全健康公约
- 国际劳工移民保护公约
- 劳动标准概述公约
3. 这些公约在全球范围内广泛应用,其内容涉及许多劳动问题,包括劳动法律、安全卫生、人权和工资收入,旨在确保所有劳工能够在公平和健康的环境下工作。
4. 然而,虽然ILO颁布了这些公约,但不是所有国家都实施了它们。
因此,众多非政府组织和人权组织都在致力于推动更多国家遵守并落实这些公约。
综上所述,国际劳工公约的数目是非常庞大的,反映了全球劳动力市场上各种各样的问题。
虽然其中一些公约得到了广泛遵守,但是还有许多国家应该将这些准则应用到实际情况中,以确保所有劳工都能够得到应有的保护和待遇。
国际劳工组织关于40小时工作周公约的内容
国际劳工组织关于40小时工作周公约的内容
嘿,你知道吗?国际劳工组织有个超重要的关于40 小时工作周公约呢!就好比你每天上学或上班,一周下来一共上五天,每天八小时,这多合理呀,对不对?就像我们跑步,要是一直不停地跑,肯定会累垮呀。
40 小时工作
周不也是这样嘛,给我们留了足够的休息和生活时间。
比如说,小张上班的时候,就非常期待周末呀,这样他就可以好好放松一下,和朋友们聚聚,做自己喜欢的事情呀。
你想想,如果没有这个 40 小时工作周的约定,那他岂不是一直都在工作,哪还有时间享受生活呢?这多憋屈呀!
再想想看,企业如果一直让员工长时间工作,那员工累坏了,工作效率还能高吗?这就好比一部机器,一直不停地运转,却不保养,早晚得出问题呀!国际劳工组织制定的这个 40 小时工作周公约,就是为了保障我们每个人的工作和生活平衡呀,让我们既能好好工作,又能快快乐乐地生活,这多棒呀!我觉得这个公约真的太重要了,我们都应该支持和遵守呢!。
我国已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
我国已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共23个)1、1920年最低年龄(海上)公约(第7号公约):规定儿童在14岁以下者,不得受雇用或工作于船舶上。
2、1921年结社权(农业)公约(第11号公约):要求承允保证农业工人取得与工业工人同等的集会结社权,并废除限制农业工人集会结社权的一切法令或其他规定。
3、1921年每周休息(工业)公约(第14号公约):规定工业企业全体职工应于每七日的期间内享有连续至少二十四小时的休息时间。
4、1921年最低年龄(扒炭工及司炉工)公约(第15号公约):规定凡十八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得受雇用或工作在船舶上充任扒炭工或司炉工。
5、1921年未成年人(海上)的体格检查公约(第16号公约):规定任何船舶对于十八岁以下的儿童或未成年人的使用,应以提出其适宜于此种工作并经主管机关认可的医生签字的体格检查说明书为条件。
6、1925年同等待遇(事故赔偿)公约(第19号公约):要求承允对于已批准本公约的任何其他会员国的人民在其国境内因工业意外事故而受伤害者,或对于需其赡养的家属,在工人赔偿方面,应给予与本国人民同等的待遇。
7、1926年海员协议条款公约(第22号公约):要求船主或其代表应与海员双方签定协议。
8、1926年海员遣返公约(第23号公约):规定海员在受雇佣期间或在受雇佣期满时被送登岸者,应享有被送回本国或其受雇用的港口或船舶开航的港口的权利。
9、1928年确定最低工资办法公约(第26号公约):要求承允制定或维持一种办法,以便能为那些在无从用集体协议或其他方法有效规定工资且工资特别低廉的若干种行业中工作的工人,确定最低工资。
10、1929年标明重量(航运包裹)公约(第27号公约):规定凡在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国境内交付总重量在一千公斤或以上的任何包裹或物件,由海道或内河运送者,应在未装上船舶之前,标明其总重量于该包裹或物件外面。
11、1932年伤害防护(码头工人)公约(修正)(第32号公约):规定工人往来在装卸工作场所所需通过的船坞、码头、埠头或其他类似处所的任何要道及岸上的任何此种工作场所均应适当顾及用此要道或工作场所的工人的安全而加以维护。
28项国际劳工公约
28项国际劳工公约国际劳工公约是国际劳工组织(ILO)制定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国际劳工标准,旨在保护劳工权益、促进劳工福祉、确保公平就业和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国际劳工公约》的28项公约,涵盖了各个方面的劳工权益和工作条件,对于保障全球劳工的权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首先,我们来看看《国际劳工公约》中的一些重要公约,比如第1号公约是关于工作时间的公约,规定了工人每周工作的最大小时数以及工作和休息的时间安排。
第2号公约是关于工资的公约,规定了工人应当获得公平和合理的工资,保障他们的经济权益。
第5号公约是关于工会组织和谈判的公约,规定了工人有权组织工会并进行集体谈判,保障他们的集体权益。
另外,还有一些公约涉及到了特定的工作领域,比如第87号公约是关于自由组织和保护权利的公约,规定了工人有权自由组织工会,保护他们的工会权利。
第98号公约是关于集体谈判的公约,规定了工人有权进行集体谈判,协商工资和工作条件。
第155号公约是关于职业安全和健康的公约,规定了雇主有责任保障工人的工作安全和健康。
除了以上几个公约,国际劳工公约还涵盖了工妇、童工、强迫劳工等方面的问题,对于保护弱势群体的劳工权益也有着重要的作用。
这些公约的制定和执行,不仅促进了国际劳工的权益保护,也有助于建立公平的劳工关系,推动了全球劳工条件的改善和工作环境的提升。
总的来说,国际劳工公约的28项公约涵盖了各个方面的劳工权益和工作条件,是国际劳工组织保护劳工权益的重要工具。
各国应当认真遵守这些公约的规定,保障劳工的权益,创造公平和谐的工作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希望各国能够共同努力,落实国际劳工公约的规定,为劳工的权益和福祉做出更多的努力和贡献。
国际劳工公约的数目
国际劳工公约的数目
国际劳工公约是指由国际劳工组织(ILO)制定并得到各成员国批准的国际劳工标准。
这些标准涵盖了各个方面的劳动关系,包括工作时间、工资、劳动条件、职业安全、劳动权利等等。
据国际劳工组织官方网站统计,截至2021年6月,已经有189个国家批准了共190个国际劳工公约。
其中,有8个公约已经被废止或者被取代,因此目前实际有效的国际劳工公约数目为182个。
这些国际劳工公约的内容非常广泛,涵盖了劳动力市场、劳动安全、劳动权利、社会保障、儿童劳工、强制劳动等多个方面。
其中一些公约的历史可以追溯到20世纪初,比如《禁止使用白磷在制造火柴的过程中的公约》(1906年)和《限制使用有毒物质的公约》(1921年)等。
此外,国际劳工组织还制定了一些重要的公约,如《全球就业机会促进公约》(1998年)、《禁止最恶劣形式的儿童劳工公约》(1999年)和《促进社会正义的公约》(2008年)等。
这些公约旨在推动全球劳动力市场的发展和改善,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福利。
总之,国际劳工公约是国际社会为保障全球劳动者的权益和福利而制定的一系列标准,其数目目前为182个。
这些公约的内容非常广泛,涵盖了各个方面的劳
动关系,对于推动全球劳动力市场的发展和改善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1号)国际劳工组织公约
第1条凡本公约对其生效的会员国,承诺执行一项国家政策,以保证有效地废除童工并将准予就业或工作的最低年龄逐步提高到符合年轻人身心最充分发展的水平。
第2条1.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应在附于其批准书的声明书中,详细说明准予在其领土内及在其领土注册的运输工具上就业或工作的最低年龄;除了符合本公约第4至第8条规定外,未满该年龄者不得允许其受雇于或从事任何职业。
2.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得随后再以声明书通知国际劳工局长,告知其规定了高于以前规定的最低年龄。
3.根据本条第1款规定的最低年龄应不低于完成义务教育的年龄,并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低于十五岁。
4.尽管有本条第3款的规定,如会员国的经济和教育设施不够发达,得在与有关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如存在此种组织)协商后,初步规定最低年龄为十四岁。
5.根据上款规定已定最低年龄为十四岁的各会员国,应在其按照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第22条的规定提交的实施本公约的报告中说明:(a)如此做的理由;(b)自某日起放弃其援用有关规定的权利。
第3条1.准予从事按其性质或其工作环境很可能有害年轻人健康、安全或道德的任何职业或工作类别,其最低年龄不得少于十八岁。
2.本条第1款适用的职业类别应由国家法律或条例,或由主管当局在与有关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如存在此种组织)协商后确定。
3.尽管有本条第1款的规定,国家法律或条例,或主管当局在与有关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如存在此种组织)协商后可准予从十六岁起就业或工作,条件是必须充分保护有关年轻人的健康、安全和道德,这些年轻人并须在有关的活动部门受过适当的专门指导或职业训练。
第10条1.本公约按照本条条款修正一九一九年(工业)最低年龄公约,一九二○年(海上)最低年龄公约,一九二一年(农业)最低年龄公约,一九二一年(扒炭工和司炉工)最低年龄公约,一九三二年(非工业就业)最低年龄公约,一九三六年(海上)最低年龄公约(修订),一九三七年(工业)最低年龄公约(修订),一九三七年(非工业就业)最低年龄公约(修订),一九五九年(渔民)最低年龄公约,以及一九六五年(井下工作)最低年龄公约。
28项国际劳工公约
28项国际劳工公约以下是28项国际劳工公约:1. 极端贫困和饥饿的根除公约(国际劳工公约第29号)2. 强制劳动公约(国际劳工公约第29号)3. 孩童劳动公约(国际劳工公约第138号)4. 最低工资公约(国际劳工公约第26号)5. 工时限制和休息时间公约(国际劳工公约第1号)6. 禁止最低工作年龄公约(国际劳工公约第138号)7. 被追剥削劳动者的禁止和消除公约(国际劳工公约第182号)8. 休息日和节假日公约(国际劳工公约第14号)9. 女工工资保护公约(国际劳工公约第100号)10. 女性工人休假公约(国际劳工公约第103号)11. 失业保险公约(国际劳工公约第102号)12. 社会保障公约(国际劳工公约第102号)13. 身体耐力公约(国际劳工公约第105号)14. 劳动者人格尊严保护和促进公约(国际劳工公约第111号)15. 劳动时间统计公约(国际劳工公约第160号)16. 劳动者住房公约(国际劳工公约第117号)17. 公平工资原则公约(国际劳工公约第131号)18. 劳动者合并公约(国际劳工公约第98号)19. 人类资源发展公约(国际劳工公约第142号)20. 外国劳工权利保护公约(国际劳工公约第97号)21. 雇佣合同公约(国际劳动公约第158号)22. 农村工人组织公约(国际劳工公约第141号)23. 劳工组织和集体谈判保护公约(国际劳工公约第98号)24. 劳动安全和卫生保护公约(国际劳工公约第155号)25. 各类工商企业劳工福利和医疗保护公约(国际劳工公约第165号)26. 劳动证书公约(国际劳工公约第89号)27. 雇主责任和工作伤害赔偿公约(国际劳工公约第121号)28. 申请国劳工标准公约(国际劳工公约第81号)。
国际劳工组织的8个核心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的8个核心公约
第29号:强迫劳动公约(1930年)
要求禁止所有形式的强迫或强制劳动。
但允许某些例外,如服兵役、受到适当监督的服刑人员的劳动和紧急情况下的劳动,如战争、火灾、地震。
第87号:结社自由和保护组织权利公约(1948年)
赋予所有工人和雇主无须经事先批准,建立和参加其自己选择的组织的权利,并制定了一系列规定,确保这些组织在不受公共当局的干涉的情况下自由行使其职能。
第98号:组织和集体谈判权利公约(1949年)
为防止发生排斥工会的歧视,防止工人组织和雇主组织之间相互干涉提供保护,并对促进集体谈判作出了规定。
第100号:同工同酬公约(1951年)
呼吁对男女工人同等价值的工作给予同等报酬和同等津贴。
第105号:废除强迫劳动公约(1957年)
禁止使用任何形式的强近或强制劳动作为一种政治强制或政治教育手段,作为对发表政治或意识形态观点的惩罚,作为动员劳动力的手段,作为一种劳动纪律措施,作为参与罢工的惩罚或歧视的手段。
第111号:(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1958年)
呼吁制定一项国家政策,消除在获得就业机会、培训和工作条件方面,任何基于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见解、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等原因的歧视,促进机会和待遇平等。
第138号:最低就业年龄公约(1973年)
旨在消除童工劳动,规定准予就业的最低年龄不得低于完成义务教育的年龄。
第182号:最恶劣形式童工劳动公约(1999年)
呼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禁止和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它包括奴役制和类似的做法,强迫征募儿童参与武装冲突,使用儿童卖淫和从事色情服务,任何非法活动,以及可能危害儿童的健康、安全和道德的工作。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中文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中文XXX公约第一部份人民自决权第一条(人民自决权)一、所有人民都有自决权。
他们凭这种权利自由决定他们的政治地位,并自由谋求他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
二、所有人民得为他们自己的目的自由处置他们的天然财富和资源,而不损害根据基于互利原则的国际经济合作和国际法而产生的任何义务。
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剥夺一个人民自己的生存手段。
三、本公约缔约各国,包括那些负责管理非自治领土和托管领土的国家,应在符合XXX宪章规定的条件下,促进自决权的实现,并尊重这种权利。
第二部分一般规定第二条(缔约国义务)一、本公约每一缔约国承担尊重和保证在其领土内和受其管辖的一切个人享有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它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它身分等任何区别。
二、凡未经现行立法或其它措施予以规定者,本公约每一缔约国承担按照其宪法程序和本公约的规定采取必要步骤,以采纳为实施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所需的立法或其它措施。
三、本公约每一缔约国承担:(甲)保证任何一个被侵犯了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或自由的人,能得到有效的补救,尽管此种侵犯是以官方资格行事的人所为;(乙)保证任何要求此种解救的人能由及格的司法、行政或立法当局或由国家法律制度规定的任何其它及格当局肯定其在这方面的权利;并发展司法解救的可能性;(丙)保证及格当局在准予此等解救时,确能付诸实施。
第三条(男女平等)本公约缔约各国承担保证男子和妇女在享有本公约所载一切公民和政治权利方面有平等的权利。
第四条(权利限制)一、在社会紧急状态威胁到国家的生命并经正式宣布时,本公约缔约国得采纳步伐克减其在本公约下所承担的任务,但克减的水平以紧急情势所严格需要者为限,此等步伐并不得与它根据国际法所负有的其它任务相矛盾,且不得包罗纯粹基于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或社会出身的理由的歧视。
2、不得根据本规定而克减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十八条。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 102号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02号摘要:1.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02 号的背景和意义2.公约的主要内容和规定3.公约的通过和实施情况4.公约对我国劳动法的影响和启示正文:一、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02 号的背景和意义国际劳工组织(ILO)是联合国系统中负责劳动领域事务的专门机构,其制定的公约在全球范围内具有广泛的影响力。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02 号,全称为《关于最低年龄的公约》,于1933 年通过,1959 年进行了修订。
该公约旨在规定各国最低劳动年龄,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防止童工现象,促进全球劳动环境的改善。
二、公约的主要内容和规定公约主要内容包括:1.最低劳动年龄:公约规定,各国最低劳动年龄不得低于15 岁。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文艺、体育或学徒工,最低年龄可以适当降低,但最低不得低于14 岁。
2.劳动时间的限制:公约要求各国政府对未成年人的工作时间进行严格限制,确保他们的身心健康。
3.职业卫生和安全:公约要求各国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在工作过程中的职业卫生和安全。
4.禁止童工:公约明确禁止雇佣未满15 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危险、有毒、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有害的工作。
三、公约的通过和实施情况截止目前,全球共有170 个国家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02 号。
我国于1991 年批准了该公约,并对国内劳动法进行了相应调整,以符合公约的要求。
四、公约对我国劳动法的影响和启示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02 号对我国劳动法的制定和实施具有积极的影响。
在批准公约后,我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进行了修订,明确规定了我国的最低劳动年龄,加强了对未成年人劳动权益的保护。
此外,公约还为我国劳动法的完善提供了有益的启示,如加强对未成年人工作时间的限制、提高职业卫生和安全标准等。
这些理念和做法都为我国劳动法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总之,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02 号对全球劳动环境的改善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在批准公约后,对国内劳动法进行了相应调整,更好地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劳动权益。
28项国际劳工公约
28项国际劳工公约I. 目的和原则1. 《国际劳工组织宪章》(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 Constitution):确定劳工组织的目标和原则,包括促进社会正义、防止和解决工作场所问题、提供平等机会和待遇等。
II. 劳动标准2. 《工会自由和工团权利公约》(Freedom of Association and Protection of the Right to Organise Convention):确保工人享有自由组织工会并加入工会的权利,以进行集体谈判和维护劳动者权益。
3. 《集体谈判公约》(Right to Organise and Collective Bargaining Convention):保障劳动者行使集体谈判权利,和雇主协商就工资、工时、福利等条件,并为达成协议提供妥善机制。
4. 《儿童工作公约》(Minimum Age Convention):禁止使用年龄不符合国际标准的儿童从事任何有害、危险或剥削性质的工作,并确保以适合年龄和能力的劳动方式提供教育和培训。
5. 《强制劳动公约》(Forced Labour Convention):明确禁止任何形式的强制劳动,包括奴役、强迫劳动和人口贩卖,以及设计和实施相关政策和措施。
6. 《歧视就业和职业法公约》(Discrimination (Employment and Occupation) Convention):制止在就业和职业方面对劳动者进行任何形式的歧视,包括基于种族、性别、宗教、年龄等因素。
7. 《工时和休息时间公约》(Hours of Work and Rest Periods Convention):确保劳动者在合理范围内的工时和适当的休息时间,以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
III. 福利8. 《工资法公约》(Wages Convention):要求雇主向劳动者支付公正、及时和足够的工资,以满足其基本需求,并确保工资与生活成本相符。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中译本)国际劳工组织大会,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1998年6月1日在日内瓦举行其第七十五届会议,并注意到有关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特别是1937年(建筑业)安全规定公约和建议书,1937年(建筑业)预防事故合作建议书、1960年辐射防护公约和建议书、1963年机器防护公约和建议书,1967年最大负重量公约和建议书、1974年职业性癌公约和建议书、1977年工作环境(空气污染、噪音和震动)公约和建议书、1981年职业安全和卫生公约和建议书、1985年职业卫生服务系统公约和建议书、1986年石棉公约和建议书,并注意到1964年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津贴公约所附并于1980年经修订的职业病一览表,并经决定采纳本届会议议程第四项关于建筑业安全和卫生的某些提议,经确定这些提议应采取修订1937年(建筑业)安全规定公约的国际公约的形式,于1998年6月20日通过以下公约,引用时得称之为1998年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一、范围和定义第一条1.本公约适用于一切建筑活动,即建造、土木工程、安装与拆卸工作,包括从工地准备工作直到项目完成的建筑工地上的一切工序、作业和运输。
2.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在与最有代表性的有关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如存在此类组织)磋商后,可对存在较重大特殊问题的特定经济活动部门或特定企业免于实施本公约或其某些条款,但应以保证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为条件。
3.本公约还适用于由国家法律或条例确定的独立劳动者。
第二条就本公约而言:(a)“建筑”一词包括:(1)建造,包括挖掘和建筑、改建、修复、修理、维护(包括清扫和油漆)以及拆除一切类型的建筑物或工程;(2)土木工程,包括诸如机场、码头、港口、内河航道、水坝、河流和海滨堤坝或海防工程、公路和高速公路、铁路、桥梁、隧道、高架桥以及用于通讯、排水、污水处理、饮水和能源供应等公共工程的挖掘和建筑、改建、修理、维修及拆除;(3)安装、拆除预制建筑物和结构,以及在建筑工地制造预制构件;(b)“建筑工地”一词指从事上述(a)项所述任何一项工序或作业的工作场地;(c)“工作场所”一词指工人因工作原因必须在场或前往的,并由下述(e)项限定的雇主所控制的一切场所;(d)“工人”一词指从事建筑的任何人员;(e)“雇主”一词指:(1)在建筑工地雇佣一名或数名工人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2)视具体情况而定的主承包商、承包商或转包商;(f)“主管人员”一词指具有适当资格,即能顺利地完成一些特定任务所需的经适当培训以及有足够的知识、经验和技能的人员。
中国批准的22个国际劳工组织公约
中国批准的22个国际劳工组织公约中国批准的22个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目录(Contents)国际劳工组织概况 (4)关于国际劳工组织的目标和宗旨的宣言(即《费城宣言》) (7) 确定准许儿童在海上工作的最低年龄公约 (10)农业工人的集会结社权公约 (12)工业企业中实行每周休息公约 (14)确定准许使用末成年人为扒炭工或司炉工的最低年龄公约 (17)在海上工作的儿童及未成年人的强制体格检查公约 (19)本国工人与外国工人关于事故赔偿的同等待遇公约 (22)海员协议条款公约 (24)海员遣返公约 (30)制订最低工资确定办法公约 (33)航运的重大包裹标明重量公约 (36)船舶装卸工人伤害防护公约 (38)各种矿场井下劳动使用妇女公约 (49)确定准许使用儿童于工业工作的最低年龄公约 (51)对国际劳工组织全体大会最初二十八届会议通过的各公约予以局部的修正以使各该公约所赋予国际联盟秘书长的若干登记职责今后的执行事宜有所规定并因国际联盟的解散及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的修正而将各该公约一并酌加修正的公约 (57)对男女工人同等价值的工作付予同等报酬公约 (60)三方协商促进履行国际劳工标准公约 (64)(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公约 (68)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 (72)就业政策公约 (81)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 (84)劳动行政管理公约 (92)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 (97)Collected By Jung Wong,2006公约要点:1、1920年最低年龄(海上)公约(第7号公约):规定儿童在14岁以下者,不得受雇用或工作于船舶上。
2、1921年结社权(农业)公约(第11号公约):要求承允保证农业工人取得与工业工人同等的集会结社权,并废除限制农业工人集会结社权的一切法令或其他规定。
3、1921年每周休息(工业)公约(第14号公约):规定工业企业全体职工应于每七日的期间内享有连续至少二十四小时的休息时间。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劳动劳工组织公约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
劳动劳工组织公约国际劳工组织大会,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一九七八年六月七日
在日内瓦举行其第六十四届会议,并忆及现有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
条款,特别是一九四七年劳动监察公约,一九六九年劳动监察公约(农业)和一九四八年就业服务机构公约的条款均提倡实行特定的劳动行政管理
活动,并认为有必要通过制订文件来确定有关劳动行政管理总体系的指
导方针,并忆及一九六四年就业政策公约和一九七五年人力资源开发公约;又忆及为达到有适当报酬的充分就业的目的和实现上述各公约确定
的目标,确需制定劳动行政管理纲领,并承认充分尊重雇主组织和工人
组织自治权的必要性,忆及在这方面现行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的有关
保障结社、组织和集体谈判权利的条款,特别是一九四八年结社自由和
保护组织权利公约和一九四九年组织权利和集体谈判权利公约,禁止由
公共当局采取限制或阻挠这些权利合法实施的任何干预行为,并且考虑
到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在争取达到经济、社会和文化进步的目标方面所
起的重要作用,并经决定采纳本届会议议程第四项关于劳动行政管理的
作用、职能及组织的某些提议,并经确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国际公约的形式,于一九七八年六月二十六日通过以下公约,引用时得称之为一九七
八年劳动行政管理公约:
第一条
就本公约而言:
(a)“劳动行政管理”一词系指在国家劳动政策领域内的公共行政管理活动;
(b)“劳动行政管理系统”一词覆盖负责、从事劳动行政管理的一切公共行政管理机构(无论是政府部门或是公共管理机构,包括准国家性和区域性,或地方性的等行政管理分权机构)和为协调此类机构的活动、为与雇主和工人及其组织协商并使其参与管理的任何组织机构。
第二条
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得根据国家法律或条例或本国的实践,指派或委托非政府组织特别是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或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雇主代表和工人代表,从事某些劳动行政管理活动。
第三条
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对其国家劳动政策领域内的某些特定活动,得按国家法律或条例或本国的实践,由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直接协商调节。
第四条
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应以符合本国条件的方式,保证劳动行政管理系统在其领土上得以组织和有效运转,并使其职能和责任得到相应调整。
第五条
1.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应做出符合本国条件的安排,在劳动行政管理系统内,促成公共当局与最有代表性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或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与雇主代表和工人代表进行协商、合作和谈判。
2.在符合国家法律和条例以及本国实践的范围内,此种安排可在全国、地区和地方各级进行,也可在经济活动不同部门的层次上进行。
第六条
1.劳动行政管理系统内的主管机构,应在适当情况下负责或帮助准备、施行、协调、检查和审议国家劳动政策,以使其在公共行政管理的范围内发挥贯彻实施国家劳动政策的法律和条例的作用。
2.特别考虑到国际劳工标准,这些机构应:
(a)根据国家法律和条例及本国实践,参与国家就业政策的准备、施行、协调、检查和审议;
(b)研究和不断审议就业、失业和不充分就业者的状况,考虑与工作条件、工作生活和就业条款有关的国家法律和条例及本国实践,注意这些条件和条款的缺陷及其滥用,并提出解决这些问题的办法和建议;
(c)在符合国家法律或条例或本国实践的情况下,为雇主和工人及其各自的组织提供服务,以便在国家、区域和地方各级以及在经济活动不同部门的层次上,促进公共当局和公共机构与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之间以及这些组织相互之间的有效协商与合作;
(d)根据雇主、工人及其各自组织的要求,提供技术咨询。
第七条
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在国家条件允许时,为尽可能满足最大多数工人的需要,必要时分阶段和其他主管机构进行合作,促使劳动行政管理系统的职能逐步扩大到尚未涉及的活动,使之包括有关在法律上尚未计入受雇人员之列的某些类别工人的工作条件和工作生活的各种活动。
上述人员类别如下:
(a)不请外来帮工的佃农、分成佃农和相似类别的农业工人;
(b)不请外来帮工而在按本国实践理解为非正规部门工作的自雇工人;
(c)合作社和工人自行管理的企业中的成员;
(d)在按村镇习惯或传统建立的体系中工作的人员。
第八条
在符合国家法律和条例及本国实践的范围内,劳动行政管理系统内的主管机构应协助准备制订有关国际劳工事务的国家政策,代表国家参与上述事务,并协助国家在这方面采取全国性措施。
第九条
为妥善协调劳动行政管理系统的各种职能和责任,劳动部或与其相当机构应以国家法律或条例或本国实践所确定的方式,查明负责特定劳动行政管理活动的准国家机构和授权其担任特定劳动行政管理活动的地区机构或地方机构是否按照国家法律、条例为其规定的目标进行运作。
第十条
1.劳动行政管理系统的职工由具备担任该活动资格的人员组成,接受过必需的培训且不受外来影响。
2.应为上述职工提供为有效完成其任务所必需的地位、物质手段和财政资源。
第十一条
本公约的正式批准书应送请国际劳工局长登记。
第十二条
1.本公约应仅对其批准书已经局长登记的国际劳工组织会员国有约束力。
2.本公约应自两个会员国的批准书已经局长登记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生效。
3.此后,对于任何会员国,本公约应自其批准书已经登记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生效。
第十三条
1.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自本公约初次生效之日起满十年后得向国际劳工局长通知解约,并请其登记。
此项解约通知书自登记之日起满一年后始得生效。
2.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在前款所述十年期满后的一年内未行使本条所规定的解约权利者,即须再遵守十年,此后每当十年期满,得依本条的规定通知解约。
第十四条
1.国际劳工局长应将国际劳工组织各会员国所送达的一切批准书和解约通知书的登记情况,通知本组织的全体会员国。
2.局长在将所送达的第二份批准书的登记情况通知本组织全体会员国时,应提请本组织各会员国注意本公约开始生效的日期。
第十五条
国际劳工局长应将他按照以上各条规定所登记的一切批准书和解约通知书的详细情况,按照联合国宪章第l02条的规定,送请联合国秘书长进行登记。
第十六条
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在必要时,应将本公约的实施情况向大会提出报告,并审查应否将本公约的全部或部分修订问题列入大会议程。
第十七条
1.如大会通过新公约对本公约作全部或部分修订时,除新公约另有规定外,应:
(a)如新修订公约已生效,自其生效时,会员国对新修订公约的批准,不需按照上述第十三条的规定,即为依法对本公约立即解约;
(b)自新修订公约生效之日起,本公约应即停止接受会员国的批准。
2.对于已批准本公约而未批准修订公约的会员国,本公约以其现有的形式和内容,在任何情况下仍应有效。
第十八条
本公约的英文本和法文本同等作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