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油计量管理规范

合集下载

【最新公文】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成品油计量管理标准

【最新公文】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成品油计量管理标准

CQ/SH039-019-9011、制定目的与适用范围1-1制定目的:为加强中石化总公司系统成品油的计量管理,使计量管理规范化、标准化、提高储运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特制定本标准。

1-2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中石化总公司生产企业,销售企业的成品油的计量,损耗的处理1、计量管理2-1组织机构2-1-1中石化销售公司在中石化总化司计量管理办公司的领导下负责销售公司系统的油品储运计量管理和总公司系统的成品油交接计量的管理工作。

在所属华东公司设立大容量计量检定站,在销售公司所属哈尔滨公司,沈阳公司、华北公司、华东公司、中南公司、西北公司设产计量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石油公司和一级油库建立由主管经理负责的计量管理部门2-2职责销售公司2-2-1在总公司计量管理办公室的领导下,贯国家计量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

2-2-1制定总公司系统成品油储运计量管理制度工作规范并检查监督执行情况2-2-3组织总公司系统油品储运计量管理、技术人员的培训,组织大容器检定人员及各通航点散装计量员的考核、发证工作。

2-2-4组织指导本系统各企业的企业计量定级,升级工作,定期对计算工作进行检查、批评、开展经验交流。

2-2-5组织协调系统内重大的油品超耗纠纷的处理,对与系统处发生的计量交接问题的处理提出意见、协商解决。

计量站2-2-6负责本地区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石油公司的储运计量技术协站与指导工作2-2-7贯彻执行国家和总公司有关计量法及规程、组织、参加重大储运计量测试课题的研究2-2-8组织或参加本地区油品交接计量纠纷的调查处理、处理、仲载。

对与外系统发生的纠纷、调查后提出仲裁意见,报销售公司处理。

2-2-9具体负现组织本供应区通航点包括总公司生产企业的散装计量员考核、发证工作。

计量员的考核按照中石化总公司销售系统计量员考核大纲另发2-2-10定期开展本地内计量工作的检查评比生产企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石油公司计量部门:2-2-10宣传贯彻雪亮行国家计算法和总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个业的计量管理制度、实施细则和工作计划、监督检查本企业下属单们的执行情况2-2-12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必要时建立相应的计量标准器。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txt35温馨是大自然的一抹色彩,独具慧眼的匠师才能把它表现得尽善尽美;温馨是乐谱上的一个跳动音符,感情细腻的歌唱者才能把它表达得至真至纯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12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5号公布)第一条为了加强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规范加油站计量行为,维护国家成品油零售税收征管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职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加油站经营中的计量器具、成品油销售计量及相关计量活动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加油站是指使用燃油加油机等计量器具进行成品油零售的固定场所。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全国加油站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加油站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加油站成品油零售经营中应当保证计量器具和成品油零售量的准确,守法经营,诚信服务。

国家鼓励成品油经营者完善计量检测体系,保证成品油销售计量准确。

第五条加油站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遵守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订加油站计量管理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制度,对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维护和管理,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监督。

(二)配备专(兼)职计量人员,负责加油站的计量管理工作。

加油站的计量人员应当接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计量业务知识培训,持证上岗。

(三)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当登记造册,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并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

(四)使用的燃油加油机等计量器具应当具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和出厂产品合格证书或者进口计量器具检定证书;燃油加油机安装后报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五)需要维修燃油加油机,应当向具有合法维修资格的单位报修,维修后的燃油加油机应当报经执行强制检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全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全文)。

以下是小编为各位收集整理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欢迎大家阅读参考学习!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保护成品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商务部负责起草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拟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依法对全国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内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本辖区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二章成品油经营许可的申请与受理第五条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

第六条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下同)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

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第七条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1. 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或者2.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或者3.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或者4.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四)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五)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加油站计量器具管理制度

加油站计量器具管理制度

加油站计量器具管理制度
一、计量器具登记与档案管理制度
1、计量技术资料、原始记录、统计报表、证书、标志是考核计量水平,加强计量管理的重要依据,必须做到项目齐全,数据可靠,专人保管。

2,
3
4
1
2
1,确保检定周期,并按检定结果及时更换器具台帐。

2、使用属于张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当登记造册,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并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及其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

3、编制好器具周期检定计划,送检率要送100%,超过检定周期不检的要追究责任。

四、计量器具日常维护保养制度
1、使用的计量器具均要固定专人做好清洁卫生工作,按要求保养好,应根据各自技术性能、操作规程精心操作使用。

2、不得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破坏计量器具及其铅(签)封,不得擅自改动、拆装燃油加油机,不得使用
3
,方
1
2,
3
(1)
1、凡发现计量器具有损坏和误差时,应停止使用,报公司进行检修(或送检)和检定,禁止计量器具带病工作。

2、对损坏后不能修复的或者因不适应生产而淘汰的计量器具,应送交公司,经检定确实不能使用的,应予封存并办理注销手续。

3、使用部门对在用检测设各,检测仪器,每月抽检一次,并认真做好检定记录。

对不符合精度要求的,应及时送修,无法修复的,报公司审批报度。

成品油数量管理办法

成品油数量管理办法

成品油数量管理办法1 总则1.1 为进一步加强成品油进、销、运、存各环节的数量管理,统一标准,规范程序,明确责任,降低损耗,提高经济效益,维护企业品牌形象,根据《山东石油分公司成品油数量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2 计量器具和容积表管理2.1 加油站使用的量油尺、温度计由公司零管部统一采购、经计量中心检定合格后发放。

检定周期:量油尺为1年,温度计为1年。

2.2 取样器公司统一配备,试水膏、玻璃观测量杯由分公司配备。

未使用玻璃量杯观测油质或使用塑料量杯代替的,加油站站长处罚50元。

2.3 严禁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有效期、遗失鉴定证书或检定不合格的计量标准器,违者处罚站长200元,第二次发现未整改但双倍处罚。

擅自更改、修改量油尺、计量桶等计量器具刻度并使用,违者处罚片区经理1000元、数质量管理员500元、站长2000元。

2.4 50升标准计量容器,检定周期为1年,作为公司和分公司对加油站进行内部数量管理使用,不作为解决客户投诉的依据。

2.5 加油站卧式金属罐必须做到一罐一表,容积表要明确标注下尺点位置、下尺点高度、安全高度、安全容量、油罐编号、下次检定日期等,由市公司零管部定期检定,检定周期:初检2年,复检4年。

2.6 油站卧式金属罐容积表新投入使用或容积表发生变动时,分公司填写《油罐容积表维护申请单》,由公司零管部现场复核、审核确认后,在系统内进行维护。

2.7 加油站未做到一罐一表或使用未经公司主管部门盖章生效或超过有效期《油罐容积表》的,处罚片区经理及数质量管理员各200元、加油站站长500元。

市公司主管部门盖章生效的《油罐容积表》原件未按规定妥善保管,造成损坏、丢失的或数据模糊不清、难以辨认的,处罚加油站站长100元。

2.8 加油站油罐容积表到期前一个月,加油站要向片区书面申请延期或重新校准,片区接到申请后要立即向公司零管部进行书面申请核准、审核,批准核发新的油罐容积表。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全文]成品油管理办法最新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全文]成品油管理办法最新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全文]成品油管理办法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保护成品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商务部负责起草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拟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依法对全国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内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本辖区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五条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

第六条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下同)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地市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

由省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第七条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1. 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或者2.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或者3.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或者4.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四)拥有库容不低于__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五)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成品油计量管理规范'

成品油计量管理规范'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油与销售分公司成品油计量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成品油计量管理,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成品油计量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计量管理工作在经营管理中的作用,维护广大消费者利益,诚信服务,树立股份公司的企业形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计量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成品油计量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国家计量法律法规,保证计量单位制统一;建立计量的量值溯源体系,确保计量检测数据准确可靠;开展成品油计量方法、手段、准确度等方面的研究;及时准确地确定成品油生产和经营各环节中油品的数量和损耗情况;开展计量管理监督检查。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股份公司成品油生产、销售(进出口)企业的成品油计量管理。

第四条本规范中成品油包括汽油、煤油、柴油、化工轻油、燃料油。

国家没有规定的其它液态石油产品可参照此规范执行。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炼油与销售分公司计量主管部门负责股份公司成品油生产、销售(进出口)企业(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炼油销售企业)的成品油计量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国家和股份公司计量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并制定炼油与销售分公司计量管理规章制度;(二)制定炼油与销售分公司计量管理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三)组织股份公司炼油销售企业计量管理、技术人员的培训;受股份公司委托组织炼油与销售分公司计量主考员、检定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四)对股份公司炼油销售企业的计量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五)负责调解股份公司炼油销售企业间的计量纠纷,协调处理与外系统发生的计量争议和纠纷;(六)组织开展计量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

第六条各地区公司的计量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地区的成品油计量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股份公司、炼油与销售分公司有关计量法律、法规、制度和规定;(二)负责所辖区域内各单位成品油计量技术协作和指导工作;(三)负责所辖区域内各单位间成品油计量纠纷的调查处理。

销售公司成品油计量管理手册

销售公司成品油计量管理手册

销售公司管理手册-成品油计量分册二O一一年目录第一章成品油计量管理......................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职责..................................................................................................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销售公司职责..................................................................................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销售企业职责..................................................................................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油库(加油站)职责......................................................................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节人员管理..........................................................................................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计量主考员......................................................................................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计量检定员......................................................................................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交接计量员...................................................................................... 错误!未定义书签。

加油站油品数质量管理规范

加油站油品数质量管理规范

加油站油品数质量管理规范一、计量器具及管理1、加油站需配备的常用计量器具包括:量油尺(5m)(或测空量油尺)、检水尺、杯盒温度计、示水膏;需要测量油品密度的还需配置石油密度计(SY-05型)、玻璃棒全浸水银温度计、取样桶、密度计量桶等。

2、计量器具应配置齐全、保存完好、检定合法合规有效。

3、计量器具的检定。

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由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按检定周期检定,出具检定证书;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按计量管理部门要求检定,出具检定证书。

不得使用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4、建立计量器具档案,对计量器具的合格证、检定证书等相关资料存档管理。

5、油罐车运输油品应实行双向施封管理(宜采用视频监控或电子铅封)。

油罐车装油后,油库对进油口施封,卸油后,加油站对出油口施封;油罐车其它可出油处,应施打固定铅封,加油站应建立铅封管理台帐,妥善保管和使用油罐车铅封。

6、油罐车出油口、加油站油罐卸油口,分汽、柴油品安装异型接头。

7、油罐密封,不渗不漏,各附件完好;油罐容积表一罐一表,定期检定(油罐倾斜或变形等应及时检定),准确度在±0∙4%范围内,标明安全容量(总容量的92%-95%),加盖检定部门签章。

8、油罐车容积表一仓一表,定期检定(油罐倾斜或变形等应及时检定),准确度在±0.25%范围内,标明安全容量(总容量的92%-95%)、检定下尺点部位及总高度,加盖检定部门签章。

二、加油机计量管理1、加油机应由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出具检定合格证书,张贴检定合格标志,加以封印后方可使用;除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外,其他任何人不得拆动封印和检定合格标志。

2、加油机应启用防作弊功能,统一制作唯一编号的加油机铅封,专人保管、施打并建立管理台帐,其他人员不得擅自拆动铅封。

加油机铅封施封位置为流量计机械调整装置、编码器(含与流量计连杆部位)、计控主板。

3、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加油机流量计、编码器、计控主板等维修或更换。

成品油计量管理办法

成品油计量管理办法

成品油计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加油站油品数质量管理涉及加油站进销存各个环节,是一项重要的综合性基础管理工作。

为了进一步规范加油站油品实物的进销存管理,同时使考核更加公平合理,以充分发挥计量管理在经营管理中的积极作用。

依据《加油站管理规范》、《销售分公司公路运输油品交接管理办法》、《公司封条施封控制管理程序》,同时结合公司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品油计量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和上级单位的相关管理规范,保证计量工作在法律规范下进行;建立油品数质量的溯源体系,确保数质量检测数据准确可靠,及时、准确地确定进、销、存、运的数质量,并保证其可追溯性。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全资、参控股和租赁加油站。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1、公司成立计量管理、检查、评比领导小组(简称:计量管理领导小组):组长:总经理、党组书记副组长:主管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组员:储运安全部、加油站管理部、财务部和办公室的相关人员组成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1)、贯彻国家、上级公司有关计量法律、法规、制度、规定;2)、负责计量新技术协作和推广;3)、负责计量纠纷调查处理;4)、研究制订(修订)计量管理办法及制度;5)、负责对计量违规行为作出处理的决定;6)、对计量规章制度的执行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储运安全部主要职责:1)、贯彻落实国家、上级公司有关计量法律、法规、制度、规定;2)、负责加油站计量技术和业务指导及日常管理监督工作3)、负责组织推广计量新技术和计量员培训;4、负责月末加油站库存商品盘点统计、汇总和分析工作;5)、负责对计量员工作业绩的考核,推荐计量员人选;6)、负责加油站计量纠纷的调查处理;7)、对计量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8)、配合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展工作。

3、加油站站经理的主要职责:1)负责组织开展本站的计量工作;2)负责协调计量、核算、加油员等岗位间的协作关系;3)对计量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4)配合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展工作,主动接受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正文:----------------------------------------------------------------------------------------------------------------------------------------------------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12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5号公布,根据2018年3月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6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二次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规范加油站计量行为,维护国家成品油零售税收征管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国务院赋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职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加油站经营中的计量器具、成品油销售计量及相关计量活动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加油站是指使用燃油加油机等计量器具进行成品油零售的固定场所。

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加油站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加油站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加油站成品油零售经营中应当保证计量器具和成品油零售量的准确,守法经营,诚信服务。

国家鼓励成品油经营者完善计量检测体系,保证成品油销售计量准确。

第五条加油站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遵守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订加油站计量管理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制度,对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维护和管理,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计量监督。

(二)配备专(兼)职计量人员,负责加油站的计量管理工作。

加油站的计量人员应当接受相应的计量业务知识培训。

(三)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当登记造册,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油与销售分公司成品油计量管理规范标准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油与销售分公司成品油计量管理规范标准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油与销售分公司成品油计量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成品油计量管理,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成品油计量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计量管理工作在经营管理中的作用,维护广大消费者利益,诚信服务,树立股份公司的企业形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计量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成品油计量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国家计量法律法规,保证计量单位制统一;建立计量的量值溯源体系,确保计量检测数据准确可靠;开展成品油计量方法、手段、准确度等方面的研究;及时准确地确定成品油生产和经营各环节中油品的数量和损耗情况;开展计量管理监督检查。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股份公司成品油生产、销售(进出口)企业的成品油计量管理。

第四条本规范中成品油包括汽油、煤油、柴油、化工轻油、燃料油。

国家没有规定的其它液态石油产品可参照此规范执行。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炼油与销售分公司计量主管部门负责股份公司成品油生产、销售(进出口)企业(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炼油销售企业)的成品油计量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国家和股份公司计量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并制定炼油与销售分公司计量管理规章制度;(二)制定炼油与销售分公司计量管理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三)组织股份公司炼油销售企业计量管理、技术人员的培训;受股份公司委托组织炼油与销售分公司计量主考员、检定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四)对股份公司炼油销售企业的计量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五)负责调解股份公司炼油销售企业间的计量纠纷,协调处理与外系统发生的计量争议和纠纷;(六)组织开展计量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

第六条各地区公司的计量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地区的成品油计量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股份公司、炼油与销售分公司有关计量法律、法规、制度和规定;(二)负责所辖区域内各单位成品油计量技术协作和指导工作;(三)负责所辖区域内各单位间成品油计量纠纷的调查处理。

加油站计量管理办法

加油站计量管理办法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规范加油站计量行为,维护国家成品油零售税收征管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职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加油站经营中的计量器具、成品油销售计量及相关计量活动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加油站是指使用燃油加油机等计量器具进行成品油零售的固定场所。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全国加油站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加油站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加油站成品油零售经营中应当保证计量器具和成品油零售量的准确,守法经营,诚信服务。

国家鼓励成品油经营者完善计量检测体系,保证成品油销售计量准确。

第五条加油站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遵守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订加油站计量管理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制度,对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维护和管理,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监督。

(二)配备专(兼)职计量人员,负责加油站的计量管理工作。

加油站的计量人员应当接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计量业务知识培训,持证上岗。

( 三)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当登记造册,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并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

(四)使用的燃油加油机等计量器具应当具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和出厂产品合格证书或者进口计量器具检定证书;燃油加油机安装后报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五)需要维修燃油加油机,应当向具有合法维修资格的单位报修,维修后的燃油加油机应当报经执行强制检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六)不得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不得使用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以及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计量器具用于成品油贸易交接。

(七)不得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破坏计量器具及其铅(签)封,不得擅自改动、拆装燃油加油机,不得使用未经批准而改动的燃油加油机,不得弄虚作假。

成品油计量管理规范

成品油计量管理规范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油与销售分公司成品油计量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成品油计量管理,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成品油计量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计量管理工作在经营管理中的作用,维护广大消费者利益,诚信服务,树立股份公司的企业形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计量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成品油计量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国家计量法律法规,保证计量单位制统一;建立计量的量值溯源体系,确保计量检测数据准确可靠;开展成品油计量方法、手段、准确度等方面的研究;及时准确地确定成品油生产和经营各环节中油品的数量和损耗情况;开展计量管理监督检查。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股份公司成品油生产、销售(进出口)企业的成品油计量管理。

第四条本规范中成品油包括汽油、煤油、柴油、化工轻油、燃料油。

国家没有规定的其它液态石油产品可参照此规范执行。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炼油与销售分公司计量主管部门负责股份公司成品油生产、销售(进出口)企业(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炼油销售企业)的成品油计量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国家和股份公司计量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并制定炼油与销售分公司计量管理规章制度;(二)制定炼油与销售分公司计量管理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三)组织股份公司炼油销售企业计量管理、技术人员的培训;受股份公司委托组织炼油与销售分公司计量主考员、检定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四)对股份公司炼油销售企业的计量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五)负责调解股份公司炼油销售企业间的计量纠纷,协调处理与外系统发生的计量争议和纠纷;(六)组织开展计量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

第六条各地区公司的计量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地区的成品油计量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股份公司、炼油与销售分公司有关计量法律、法规、制度和规定;(二)负责所辖区域内各单位成品油计量技术协作和指导工作;(三)负责所辖区域内各单位间成品油计量纠纷的调查处理。

成品油计量管理规范'

成品油计量管理规范'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油与销售分公司成品油计量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成品油计量管理,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成品油计量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计量管理工作在经营管理中的作用,维护广大消费者利益,诚信服务,树立股份公司的企业形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计量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成品油计量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国家计量法律法规,保证计量单位制统一;建立计量的量值溯源体系,确保计量检测数据准确可靠;开展成品油计量方法、手段、准确度等方面的研究;及时准确地确定成品油生产和经营各环节中油品的数量和损耗情况;开展计量管理监督检查。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股份公司成品油生产、销售(进出口)企业的成品油计量管理。

第四条本规范中成品油包括汽油、煤油、柴油、化工轻油、燃料油。

国家没有规定的其它液态石油产品可参照此规范执行。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炼油与销售分公司计量主管部门负责股份公司成品油生产、销售(进出口)企业(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炼油销售企业)的成品油计量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国家和股份公司计量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并制定炼油与销售分公司计量管理规章制度;(二)制定炼油与销售分公司计量管理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三)组织股份公司炼油销售企业计量管理、技术人员的培训;受股份公司委托组织炼油与销售分公司计量主考员、检定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四)对股份公司炼油销售企业的计量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五)负责调解股份公司炼油销售企业间的计量纠纷,协调处理与外系统发生的计量争议和纠纷;(六)组织开展计量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

第六条各地区公司的计量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地区的成品油计量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股份公司、炼油与销售分公司有关计量法律、法规、制度和规定;(二)负责所辖区域内各单位成品油计量技术协作和指导工作;(三)负责所辖区域内各单位间成品油计量纠纷的调查处理。

国务院成品油管理办法2019年最新版

国务院成品油管理办法2019年最新版

国务院成品油管理办法2019年最新版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保护成品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了关于成品油的市场管理办法,以下是全文。

20xx年最新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保护成品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商务部负责起草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拟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依法对全国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内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本辖区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二章成品油经营许可的申请与受理第五条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

第六条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下同)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

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第七条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1. 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或者2.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或者3.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或者4.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四)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五)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QSH0632-2015-《成品油交接计量管理规范》(发布稿)

QSH0632-2015-《成品油交接计量管理规范》(发布稿)

ICS17.020A50 Q/SH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企业标准Q/SH 0632-2015成品油交接计量管理规范Specifications for refined oil custody tranfer measurment(发布稿)本稿完成日期:2015年01月2015 - XX - XX发布2015 - 05 - 01实施目次前言.................................................................................................................................................................... I I 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1)4计量人员 (2)5交接计量 (2)6交接差量管理 (5)7计量纠纷处理 (7)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科技部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本标准起草人:冯志强、崔广伟、张宝良、焦艳芳。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成品油交接计量管理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成品油交接计量的术语和定义、计量人员、交接计量、交接差量管理和计量纠纷处理等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国石化所属炼油企业与油品销售企业之间的成品油交接计量。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884 原油和液体石油产品密度实验室测定法(密度计法)GB/T 1885 石油计量表GB/T 4091 常规控制图GB/T 4756 石油液体手工取样法GB/T 8927 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温度测量手工法GB/T 9109.5 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油量计算动态计量GB/T 13235 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立式圆筒形金属油罐容积标定法GB/T 13236 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储罐液位手工测量设备GB/T 13894 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液位测量法GB/T 19779 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油量计算静态计量GB/T 20901 石油石化行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JJG 133 汽车油罐车容量JJG 140 铁路罐车容积JJG 168 立式金属罐容量JJG 702 船舶液货计量舱容量SN/T /0188.3 进出口商品衡器鉴重规程第三部分:汽车衡器鉴重SH/T 0316 石油密度计技术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5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规范加油站计量行为,维护国家成品油零售税收征管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职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加油站经营中的计量器具.成品油销售计量及相关计量活动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加油站是指使用燃油加油机等计量器具进行成品油零售的固定场所。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全国加油站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四条加油站成品油零售经营中应当保证计量器具和成品油零售量的准确,守法经营,诚信服务。

国家鼓励成品油经营者完善计量检测体系,保证成品油销售计量准确。

第五条加油站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遵守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订加油站计量管理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制度,对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维护和管理,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监督。

(二)配备专(兼)职计量人员,负责加油站的计量管理工作。

加油站的计量人员应当接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计量业务知识培训,持证上岗。

(三)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当登记造册,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并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

(四)使用的燃油加油机等计量器具应当具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和出厂产品合格证书或者进口计量器具检定证书;燃油加油机安装后报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五)需要维修燃油加油机,应当向具有合法维修资格的单位报修,维修后的燃油加油机应当报经执行强制检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六)不得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不得使用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以及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计量器具用于成品油贸易交接。

(七)不得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破坏计量器具及其(签)封,不得擅自改动.拆装燃油加油机,不得使用未经批准而改动的燃油加油机,不得弄虚作假。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炼油与销售分公司成品油计量管理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成品油计量管理,规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成品油计量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计量管理工作在经营管理中的作用,维护广大消费者利益,诚信服务,树立股份公司的企业形象,依据《中华人民国计量法》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计量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

第二条成品油计量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国家计量法律法规,保证计量单位制统一;建立计量的量值溯源体系,确保计量检测数据准确可靠;开展成品油计量方法、手段、准确度等方面的研究;及时准确地确定成品油生产和经营各环节中油品的数量和损耗情况;开展计量管理监督检查。

第三条本规适用于股份公司成品油生产、销售(进出口)企业的成品油计量管理。

第四条本规中成品油包括汽油、煤油、柴油、化工轻油、燃料油。

国家没有规定的其它液态石油产品可参照此规执行。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炼油与销售分公司计量主管部门负责股份公司成品油生产、销售(进出口)企业(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炼油销售企业)的成品油计量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国家和股份公司计量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并制定炼油与销售分公司计量管理规章制度;(二)制定炼油与销售分公司计量管理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三)组织股份公司炼油销售企业计量管理、技术人员的培训;受股份公司委托组织炼油与销售分公司计量主考员、检定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四)对股份公司炼油销售企业的计量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五)负责调解股份公司炼油销售企业间的计量纠纷,协调处理与外系统发生的计量争议和纠纷;(六)组织开展计量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

第六条各地区公司的计量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地区的成品油计量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股份公司、炼油与销售分公司有关计量法律、法规、制度和规定;(二)负责所辖区域各单位成品油计量技术协作和指导工作;(三)负责所辖区域各单位间成品油计量纠纷的调查处理。

对涉外计量纠纷提出处理意见,上报炼油与销售分公司;(四)经授权负责所辖区域交接计量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五)开展所辖区域计量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向炼油与销售分公司汇报;(六)各地区分公司应结合实际,确定所属下级公司计量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确保计量工作的开展。

第三章计量人员第七条本规中的计量人员包括计量主考员、计量检定员、交接计量员、计量纠纷调解员和计量管理监督员。

第八条计量主考员(一)计量主考员是指经考核合格,持有计量主考员证件,从事对计量检定员和交接计量员进行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和考核的人员。

(二)计量主考员的业务条件1、具有工程师(含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2、熟悉国家计量法律、法规、规章和股份公司的计量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3、较全面地掌握计量基础知识,有关计量专业知识和相应的计量技术法规或计量标准规;4、取得相应考核项目的证件,并从事相应工作三年以上。

(三)计量主考员的职责1、受组织培训考核单位的委托,承担对股份公司计量检定人员和交接计量人员的培训工作;2、严格按照考核规定和有关程序进行考核,保证考核工作的公正性,对考核结果负责;3、受股份公司计量主管部门委托,承担股份公司计量检定员和交接计量员培训教材的编写及有关专业计量项目考核试题的编制工作。

(四)计量主考员由股份公司计量主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实施注册登记。

对离退休和调离计量工作岗位的计量主考员要予以注销。

计量主考员的培训考核由股份公司计量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或委托专业公司计量主管部门组织进行,计量主考员证件由股份公司统一制作、发放。

第九条计量检定员(一)计量检定员是指经考核合格,持有计量检定证件,从事计量检定工作人员。

(二)计量检定员的业务条件1、具有中专(高中)或相当于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2、熟悉计量法律、法规,计量基础知识和有关的专业知识;3、能熟练地掌握所从事检定项目的操作技能;4、直接从事计量检定工作一年以上,具有独立完成计量检定操作并正确出具检定证书的能力。

(三)计量检定员的职责1、正确使用计量标准并负责维护、保养,使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2、严格按照计量技术法规或计量标准规、操作规程开展计量检定工作;3、保证计量检定的原始数据和有关技术资料的完整、准确可靠,对所出具的检定证书或检测数据负责;4、不得使用不合格或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

(四)股份公司直属计量技术机构计量检定员的培训和考核,由股份公司计量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进行,其它单位的计量检定员的培训考核,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1、自行组织培训考核;2、参加股份公司或专业公司计量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培训考核;3、委托股份公司有关计量技术机构组织培训考核;4、参加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或法定计量技术机构组织的计量检定员培训考核。

第十条交接计量员(一)交接计量员是指经考核合格,持有交接计量员证件,从事原油、天然气、轻烃、成品油和石油化工产品贸易计量或地区公司间交接计量的操作员和化验员。

(二)成品油交接计量员的业务条件1、具有中专(高中)或相当于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2、熟悉计量法律、法规,计量基础知识和有关的专业知识;3、能熟练地掌握交接计量及化验项目的操作技能;4、直接从事交接计量工作一年以上,具有独立完成交接计量工作并正确出具检测数据的能力。

(三)成品油交接计量员职责1、认真执行国家和上级颁发的计量法律、法规和规定。

2、正确使用工作计量器具,按照标准、规的要求及时、准确测量收、发、存油品油量,填报报表,做到作业符合规程,测量准确,计算正确,数据真实,记录认真。

3、收货时负责验舱、验车,计算容器油量。

发货时提供完整记录,填写交运通知单。

4、在收、发、储环节发生超溢耗时,及时向领导汇报,未经领导同意不能进行收发作业,并保留现场,申请复查。

5、负责收油油罐的中间测量,并对输油情况进行监视,防止冒油。

6、负责计量器具的保管和定期送检工作,妥善保管计量记录。

7、对所出具的计量数据承担法律责任,有权拒绝任何人的非法干预。

(四)成品油交接计量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同第八条。

(五)成品油交接计量员的配备通槽点油库应配备3名以上计量员(其中专职计量至少一名),并持证上岗,库容和吞吐量较大的油库应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增加计量人员,保证每次作业不少于2人,非通槽点油库和城镇规加油站应配备2名专兼职计量员,并持证上岗,乡镇网点加油站(简易加油站)应配备1名专兼职计量员,并持证上岗。

计量员集中管理的单位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人数。

计量员队伍应保持相对稳定,以确保计量工作正常开展。

第十一条计量管理监督员(一)计量管理监督员是指经考核合格,持有计量管理监督员证件,从事成品油计量管理、成品油计量盘点稽查、成品油计量记录、账务检查、指导和监督的管理人员。

(二)计量管理监督员的业务条件1、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或中专文化程度以上的管理人员;2、熟悉计量法律、法规和股份公司的计量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3、熟练掌握从事计量管理的业务知识和计量操作技能,熟悉计量业务流程及账务管理;4、从事成品油计量工作三年以上,综合素质较高,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政策水平。

(三)计量管理监督员的职责1、承担所属公司成品油计量方法、计量标准、计量账簿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2、承担所属公司成品油库存商品的盘点和盘点稽查工作;3、承担计量管理和计量技术的普及培训工作;4、参与上级组织的计量专项检查工作;5、有权对所属单位库存商品盘点及损耗结果提出质疑。

(四)计量管理监督员由地区销售公司计量主管部门培训、考核、聘任和发证。

计量管理监督员证件由炼油与销售分公司统一样式制作。

第四章计量器具与标准资料第十二条计量器具的配备(一)计量器具的配备原则在保证计量准确度要求的前提下,做到操作简便,经济合理。

(二)生产企业计量器具的配备生产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下列计量方式中的一种或几种,并按下列要求配备相应数量的计量器具。

1、静态计量立式金属罐总不确定度不大于0.35%;卧式金属罐总不确定度不大于0.7%;铁路罐车在正常罐体情况下,常装高度围,总不确定度不大于0.7%;汽车油罐车总不确定度不大于0.5%。

2、动态计量容积式流量计用于交接计量时准确度等级应高于或等于0.2级;质量流量计用于交接计量时准确度等级应高于或等于0.2级;速度式流量计用于交接计量时准确度等级应高于或等于0.2级。

3、衡器计量(1)静态轨道衡准确度等级为0.2级或0.5级e为轨道衡的检定分度值,交接计量用轨道衡的检定分度值为20kg和50kg两种,最大秤量不得大于150t。

(2)动态称量轨道衡准确度等级为0.2级或0.5级静态检定允差动态检定允差(3)电子汽车衡准确度等级Ⅲ(三)销售企业计量器具的配备1、静态人工计量器具配备油库应配备的计量器具有:量油尺、检水尺、密度计、温度计。

辅助器具及材料:取样器、温度计保温盒、玻璃量筒、示油膏、示水膏等。

加油站应配备的计量器具有:标准金属量器、量油尺、检水尺、密度计、温度计、丁字尺。

辅助器具及材料:取样器、温度计保温盒、玻璃量筒、示油膏、示水膏等。

2、静态人工计量器具的配备数量年吞吐量1万吨以下的油库,应至少配备两套在用器具;年吞吐量1万至5万吨的油库,应至少配备三套在用器具;年吞吐量5万吨以上的油库,应至少配备五套以上在用器具;加油站应至少配备一套在用器具。

3、动态计量及衡器计量器具的配备同生产企业。

第十三条计量器具的检定(一)所有计量器具必须按该检定规程要求的检定周期送指定的政府技术监督部门或授权的检定部门进行检定(常用计量器具检定周期见表一),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表一常用计量器具检定周期以上检定规程应为最新有效版本。

(二)在线检定的计量器具应在该器具使用周期终止前一个月向检定机关申请检定。

第十四条计量器具的管理(一)生产企业、销售企业的油库和加油站应建立计量器具台账(格式见表二);(二)计量器具在购置、检定后应逐品种逐页逐项分别登记造册;(三)对在用器具、非在用器具及破损器具应在备注栏中标明;(四)所有计量器具(检测器具)应设专箱(柜)保管,器具使用后要擦试干净后入箱(柜)妥善保管。

表二计量器具台帐第十五条计量标准资料企业配备的计量标准资料应能满足生产的需要。

(一)销售企业油库应配备以下计量标准及资料:1、GB/T 1884 原油和液体石油产品密度测定法(密度计法)2、GB/T 13894 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液位测量法(手工法)3、GB/T 8927 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温度测量法4、GB/T 4756 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取样法(手工法)5、GB/T 1885 石油计量表6、GB 11085 散装液态石油产品损耗标准7、炼油与销售分公司成品油计量管理规定8、石油产品计量速算表9、计量操作规程(二)销售企业加油站应配备以下计量标准及资料1、炼油与销售分公司成品油计量管理规定2、石油产品计量速算表3、计量操作规程以上标准资料为最新有效版本。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