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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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2)

六安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2)

六安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2)第五十条建筑(铁路设施除外)后退铁路距离除必须符合有关专业规范规定外,同时应满足下列要求:(一)高速铁路两侧建筑与最外侧轨道中心线距离不应小于50米;(二)铁路干线两侧建筑与最外侧轨道中心线距离不应小于30米;(三)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建筑与最外侧轨道中心线距离不应小于15米;(四)铁路两侧围墙与最外侧轨道中心线距离不应小于10米,围墙高度不应大于3米。

(五)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如:水塔、烟囱等)、可能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须经论证并经铁路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

(六)在铁路道口、桥梁、隧道、高切坡路段附近进行建设的,须符合铁路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一条沿城市高压架空线,建筑后退电力线地面投影的距离在满足电力安全相关规范的前提下,并同时满足下列要求:(一)在电力线保护区(高压走廊)范围内不应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二)建筑距各级电力架空线路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宜小于表六规定:表六建筑退让电力架空线距离指标表电压等级 (KV)500KV330KV110-220KV35-110KV35KV 以下建筑后退 ( 米 )30 米20 米15 米8 米5 米在市中心旧城区,执行上表规定确有困难时,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电力、环保部门核定。

第五十二条建筑后退蓝线、绿线的距离,除退红线距离应大于第五十七条规定要求且满足有关规划另有规定外,按下列要求确定:(一)建筑高度在24M(含)以下的建筑后退距离不应小于5米;(二)建筑高度在24M-100M(含)的建筑后退距离不应小于10米;(三)建筑高度在100M以上的建筑宜适当加大后退距离,具体标准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酌情确定。

第五十三条在村镇、城镇范围以外的公路规划红线两侧应划定隔离带,除规划另有规定外,隔离带宽度的具体规定如下:(一)高速路,国道,两侧各不宜小于50米;(二)一级公路,两侧各不宜小于20米;(三)二级及以下等级公路,两侧各不宜小于10米;(四)公路红线和隔离带内,不应新建、改建、扩建建筑,但可耕种或绿化。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体制的意见((精)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体制的意见((精)

六政…2012‟58号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体制的意见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试验区、示范园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城市建设步伐,强力推进城市重点工程建设,保障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现就进一步完善城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提出以下意见:一、建立统分结合的工程建设管理体制(一城市重点工程的范围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公益事业政府投资项目、保障性住房项目和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工程项目。

(二按照工程建设管理流程,建立市政府统一领导,市发改、招投标、财政、住建、规划、国土、审计、城投、环保、水利、城管和重点工程建设管理等部门和单位相互配合的工作格局。

科学划分各部门和单位的工作职责,形成既相互协同,又相互制约的管理体制。

(三城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全面履行基建程序,筹集项目资金,组织实施招投标、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竣工验收,办理工程与设备价款结算,组织初步审查工程概预结(决算,上报资金使用管理信息,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等工作。

在竣工财务决算未经批复前,原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同时,实行项目法定代表人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四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作为市政府重点工程建设项目集中代建制单位和执行机构,代表市政府履行相应的业主职责,依法办理建设手续。

(五各管理部门的具体职责是:市规划局负责政府建设项目的详细规划编制、上报和审批等;市发改委负责政府建设项目的储备和立项、计划安排、审批项目初步设计概算等;市住建委负责政府建设项目谋划、行业监管等;市国土局负责重点建设项目的土地征收报批等;市招投标管理局负责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投标及大宗建材招标采购的监督管理等;市财政局负责政府建设项目预算管理、资金管理、财务管理和决算管理等;市城投集团负责政府建设项目的融资、资金拨付、资金监管和财务决算编制等;市环保局负责重点工程项目的环评审批;市水利局负责重点工程项目的洪评和水土保持等审批(国家投资的水利项目有要求的应服从其要求;市城管局负责重点工程项目中的违法建设拆除工作;市审计局负责政府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六安市城市规划区安置房建设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六安市城市规划区安置房建设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城市规划区安置房建设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六政〔2006〕20号金安区、裕安区人民政府,六安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按照《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六政〔2005〕57号)规定,为做好衔接,对《六安市城市规划区内安置房建设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六政〔2005〕48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六安市人民政府二○○六年六月一日六安市城市规划区安置房建设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区内安置房建设与使用的管理,明确相关部门和单位职责,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使政府统建的安置房建设、管理、使用规范有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置房,是指因政府投资或组织实施的项目及实施土地统征、收购储备地块等拆迁,由政府统一规划建设并对被拆迁户实行安置的住宅房。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三条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委员会下设安置房建设管理办公室。

市安置房建设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根据政府投资项目和土地收储需要,制定安置房建设计划和分配计划,负责监督资金使用、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招标和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安置房建设立项审批;建设部门依据年度安置房建设计划输规划、拆迁、建设相关手续,对工程质量进行重点监督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安置房建设的征地、供地、集体土地拆迁、相关用地手续办理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安置房建设资金使用监管等;审计部门负责安置房建设工程资金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安置房建设、管理、使用等重点环节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供水、排水、供电部门根据安置房建设小区的规划布局,做好供水、排水、供电的前期准备工作,及时提供配套服务;指导、配合好小区的供水、排水、供电规划设计和质量检验,使其符合标准,确保使用。

第六条安置房建设业主单位负责安置房建设的具体规划设计、工程招投标、施工监管、资金筹集与拨付、建成未交付的房屋管理等工作;提供安置房竣工报告、《住房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房产测绘报告和管理技术档案;处理拆迁户提出的质量、环境等问题;接受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委员会和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六安市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六安市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六安市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六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08•【字号】六政办[2012]111号•【施行日期】2012.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六安市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六政办〔2012〕111号)金安区、裕安区政府,开发区、示范园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六安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皖政秘〔2010〕229号),进一步强化城乡规划的引导和调控作用,促进六安市区城乡规划建设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体制的意见》(六政〔2012〕58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规划调控作用城乡规划是政府指导、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手段。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和科学指导市区内城乡规划的编制,按法定程序报批,统一组织实施。

各类相关专业规划必须服从城乡规划的统一要求,体现城乡规划基本原则,充分发挥城乡规划的统筹协调和综合调控作用。

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市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工程、综合管线、地下空间开发、户外广告设置等所有建设行为必须符合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确保城乡建设严格按规划实施。

二、全面理顺规划管理体制六安市区(金安区、裕安区、开发区、市示范园区)范围实行市级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发证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体制。

依据收放有度、协调一致、科学高效的原则进行规划管理,将市区划分为三个区域:(一)中心城区范围:即《六安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30)》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120平方公里。

边界为北至沪蓉(陕)高速,南至宁西铁路,东至三元河,西至商景高速。

管理模式:中心城区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的前期规划审查工作,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

印发六安市城市规划区安置房建设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doc

印发六安市城市规划区安置房建设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doc

关于印发六安市城市规划区安置房建设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文单位:六安市人民政府文号:六政[2005]48号发布日期:2005-11-23执行日期:2005-11-23生效日期:1900-1-1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三章安置房建设第四章安置房使用和管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金安区、裕安区人民政府,六安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六安市城市规划区安置房建设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六安市城市规划区安置房建设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区内安置房建设与使用的管理,明确相关部门和单位职责,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使政府统建的安置房建设、管理、使用规范有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置房,是指政府投资或组织实施的项目及实施土地统征、收购储备地块等拆迁,对被拆迁户实行安置,由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住宅房。

第三条市政府成立安置房管理委员会。

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四条安置房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1)根据规划区重点工程拆迁规模提出安置房建设意见、年度安置房建设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2)提出解决安置房建设资金的渠道和办法;(3)对安置房建设过程中招投标、工程质量、资金使用等重要环节实行监管;(4)处理和协调安置房建设中的有关问题;(5)落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安置房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1、拟制安置房建设年度计划草案;2、掌握安置房建设过程中的有关具体情况,及时报安置房管理委员会协调解决有关问题;3、负责房源管理和分配具体事务性工作;4、建立安置房建设管理、房源分配、安置户档案。

第五条市发改委负责安置房建设立项审批;建设部门依据年度安置房建设计划办理规划、拆迁、建设相关手续,对工程质量进行重点监督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安置房建设的征地、供地、集体土地拆迁、相关用地手续办理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安置房建设资金筹措和使用监管等;审计部门负责安置房建设工程资金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安置房建设、管理、使用等重点环节进行监督检查。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六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1.05•【字号】六政[2007]3号•【施行日期】2007.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六政〔2007〕3号)金安区、裕安区人民政府,六安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六安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11月28日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七年一月五日六安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维护广告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六安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1、利用街道、广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的建筑物、构筑物或空间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橱窗、灯箱、实物模型、条幅、气球等广告;2、利用车、船等交通工具设置、张贴的广告;3、利用影剧院、体育场(馆)、文化馆、展览馆、宾馆、饭店、游乐场等公共建筑设置、张贴的广告;4、利用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张贴的广告。

第三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遵循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美化亮化、布局合理、总量控制、设施安全、文字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建设、市容、工商、交通、公安、气象、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户外广告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户外广告的登记、内容审查和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市容、工商、交通、公安、气象、环境保护等部门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并征求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六安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3篇)

六安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3篇)

六安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六安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是六安市政府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城市规划水平而制定的重要法规。

下面是《六安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的详细内容,共计____字。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六安市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规范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行为,提高城市规划水平,保障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六安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工作。

第三条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发展、保护环境的原则,促进城市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四条城市规划应当依法行政,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加强规划管理,保证规划的合法性、科学性和可行性。

第五条城市规划应当坚持民主、科学的原则,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确保规划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第六条城市规划的管理主体为六安市城乡规划局,负责统筹、协调、监督全市城市规划工作。

第七条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应当注重创新,促进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先进性和适应性。

第二章规划编制与审核第八条城市规划应当根据六安市的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合理、系统、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原则进行编制。

第九条城市总体规划是城市规划的总体性文件,应当包括城市基本面貌、功能分区、土地利用、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内容。

第十条城市详细规划是城市规划的具体实施文件,应当包括用途区划、建设标准、配套设施等内容。

第十一条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充分调查研究,准确掌握城市的基础情况和发展趋势。

第十二条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并公开公示。

第十三条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注重科学指导、综合平衡、可持续发展、文化遗产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四条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考虑自然环境、人文环境、社会经济等因素的综合影响。

第十五条城市规划的审核应当由市级规划主管部门进行,确保规划的合法性、科学性和可行性。

第十六条城市规划的审核程序应当规范、透明,审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六安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六安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六安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六安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为适应六安市城市建设发展需要,提高城市规划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制定了《六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六安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六安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规范各种城市规划与城市建设行为,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安徽省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安徽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六安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六安市人民政府第4号令,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六安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

各县及规划区外的建制镇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三条详细规划编制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各类建设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本规定执行,详细规划没有作出规定或者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的建设应按批准的专项规划执行,可不受本规定的限制。

第四条本规定涉及消防、人防、环保等多种专业,在规划编制、管理中,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当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和标准。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管理第五条六安市城市规划编制体系包括法定规划和非法定规划两个系列。

第六条六安市城市法定规划编制分为城市总体规划(包括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四个层次。

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层次应编制具有一定专业内容与深度要求的专项规划。

各层次规划编制的内容要求应按照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安徽省的相关技术规范与标准执行。

第七条城市总体规划由市政府组织编制,市规划部门负责具体的组织编制工作。

近期建设规划由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

编制应当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明确近期内实施总体规划的重点和发展时序,不得违背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六安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

六安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

六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六安市城乡规划局六安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二〇一六年八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三章规划管理单元第四章建设强度第五章建筑间距第六章建筑退让第七章城市绿地与生态第八章建筑与景观风貌第九章公共设施第十章道路交通第十一章地下空间及综合防灾第十二章市政设施第十三章附则附录A 名词解释附录B 计算规则附录C 高层建筑日照分析规则附表:六安市建筑物配建停车指标一览表第一章总则1.1制定目的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推动我市绿色集约节约发展,根据国家及地方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通则。

1.2 编制依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安徽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范》等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六安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30年)》为依据。

1.3 适用范围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乡规划编制、城乡规划管理及各项建设工程在满足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同时,还应符合本通则。

本市各县(区)可参照执行。

1.4 编制组织六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体系分为“控规通则”和“地块图则”二个层级。

“控规通则”是有关城市建设开发的通用性控制与引导,“地块图则”是关于具体项目地块建设开发的个案性规划管理规定。

“地块图则”的编制应以规划管理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研究制定,可根据城市建设时序、市场开发需求等,分期、分批编制。

1.5 编制管理城市规划编制体系包括法定规划和非法定规划两个系列,其中,法定规划的编制应由具有相应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承担。

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部门组织或会同区人民政府、政府其他业务主管部门编制;城市重点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城市一般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区人民政府、政府其他业务主管部门或开发、建设单位组织编制。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广告管理【发文字号】六政[2007]3号【发布部门】六安市政府【发布日期】2007.01.05【实施日期】2007.01.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六政〔2007〕3号)金安区、裕安区人民政府,六安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六安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11月28日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七年一月五日六安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维护广告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六安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1、利用街道、广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的建筑物、构筑物或空间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橱窗、灯箱、实物模型、条幅、气球等广告;2、利用车、船等交通工具设置、张贴的广告;3、利用影剧院、体育场(馆)、文化馆、展览馆、宾馆、饭店、游乐场等公共建筑设置、张贴的广告;4、利用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张贴的广告。

第三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遵循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美化亮化、布局合理、总量控制、设施安全、文字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建设、市容、工商、交通、公安、气象、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户外广告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户外广告的登记、内容审查和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市容、工商、交通、公安、气象、环境保护等部门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并征求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六安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范本(二篇)

六安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范本(二篇)

六安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六安市规划技术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发展,提高城市规划设计的质量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六安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工作。

第三条六安市规划技术管理应坚持科学规划、可持续发展、公开透明、依法管理的原则,注重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资源利用效率。

第二章规划编制第四条六安市规划编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级有关规定,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分区分目规划等城市规划文本,并报经市政府批准。

第五条城市总体规划是国家、省级和市级的重要战略决策依据,应当按照综合协调、科学规划、可持续发展、系统完整的原则编制。

第六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城市发展需要,按照有序发展、分区控制、功能组合、公共设施布局的原则编制。

第七条分区分目规划应当根据城市特点和发展需求,按照分区分类、需求总结、规划设想、引导措施的原则编制。

第八条城市规划编制应当注重民意参与,听取社会公众和相关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健全公众参与机制,增加公众知情和决策的透明度。

第三章规划审批第九条六安市规划审批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分为初审和复审两个阶段。

第十条城市规划初审应当对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进行审查,确保规划符合国家和省级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城市规划复审应当对规划初审的结果进行核对,对规划编制的专业性、完整性、实施性进行审查,确保规划能够落地生效。

第十二条公众意见应当在规划审批的初审和复审阶段充分听取,通过听证会、问卷调查、座谈会等形式收集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审核结果。

第十三条六安市规划审批应当坚持依法审批、科学决策、公开透明的原则,未经规划批准,不得擅自进行建设。

第四章规划管理第十四条六安市规划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加强规划制度、规划信息和规划监管建设。

第十五条市规划局是六安市规划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市规划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

六安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六安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六安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六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11.22•【字号】•【施行日期】2025.03.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六安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2024年9月20日六安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24年11月22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三章维护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涵养水资源,增强城市防涝能力,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应当遵循生态为本、自然循环,规划引领、统筹推进,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实施,建立健全工作推进机制,开展绩效评价,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编制、统筹协调、技术指导、监督管理等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详细规划与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的衔接,将海绵城市建设主要指标纳入详细规划。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海绵城市建设中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等工作。

财政、水利、生态环境、公安、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林业、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投资的海绵城市建设及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社会投资的海绵城市建设及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费用由所有权人或者经营权人承担。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元化海绵城市建设投融资机制,鼓励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

安徽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安徽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89号《安徽省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12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金山二○○六年一月十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城市规划管理水平,规范城市规划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管理,是指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及监督检查。

第三条城市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城市建设和发展的客观规律,实行依法管理。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规划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委员会负责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规划草案,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方案以及其他需要审查的城市规划草案。

城市规划委员会由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违反规定下放城市规划管理权限。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规划管理公示制度,促进城市规划管理的公开、公正和高效。

第八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第九条城市规划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一)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跨设区的市的城镇体系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二)设市城市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三)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六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草案)

《六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草案)

六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草案)六安市城乡规划局六安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二〇一五年四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三章管理单元规划第四章开发强度第五章建筑间距第六章建筑退让第七章城市绿地与生态第八章建筑与景观风貌第九章公共设施第十章道路交通第十一章市政设施第十二章地下空间及综合防灾第十三章附则附录A 名词解释附录B 计算规则附录C 高层建筑日照分析规则附表: 六安市建筑物配建停车指标一览表第一章总则1。

1制定目的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有效引导和调控城市建设开发,并为六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的编制、审批与实施提供技术支撑和标准依据,根据国家及省、市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通则。

1.2 编制依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安徽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范》等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六安市总体规划(2008-2030年)》为依据。

1。

3 适用范围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乡规划编制、城乡规划管理及各项建设工程在满足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同时,还应符合本通则。

本市各县(区)可参照执行。

1。

4 编制组织六安市控规体系分为“控规通则”、“管理单元规划"及“地块控规"三个层级.“控规通则”是有关城市建设开发的整体性控制与引导。

“管理单元规划"是以划定的城市管理单元为基础,主要确定各单元的主导功能、建设总量及人口容量,落实城市总体规划、各类专项规划的强制性公用和公益设施。

“地块控规"则是在“控规通则”和“管理单元规划”指导下,根据城市建设时序、市场开发需求等,分期、分批编制的控规。

第二章建设用地2。

1 用地分类用地分类划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的规定执行,包括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

六安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六安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六安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是为了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而制定的一项重要法规。

该规定旨在指导和规范六安市的规划工作,提高城市建设和管理的水平,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下面将就六安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一、总则六安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是六安市规划局依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根据六安市城市发展实际,结合国内外城市规划的最新理论、最佳实践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规章制度。

该规定的实施机构为六安市规划局,负责六安市的城市规划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二、六安市规划技术管理的基本原则1.科学合理性原则。

六安市规划技术管理应以科学的研究和前瞻性规划为基础,确保城市发展的合理性和可持续性。

2.公平公正原则。

规划的制定和执行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广大市民的合法权益。

3.可行性原则。

六安市规划技术管理应强调可行性,充分考虑城市发展的资源、环境和条件,确保规划方案的实施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

4.民主参与原则。

六安市规划技术管理应积极推动市民的广泛参与,增加民众对城市规划的意见和建议的表达平台和渠道。

5.效益最大化原则。

六安市规划技术管理应注重综合效益的最大化,坚持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提高生活质量的原则。

三、六安市规划技术管理的主要内容1.规划编制要求。

六安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了规划编制的基本要求,包括规划编制的程序、内容和技术要求等,确保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2.规划实施管理要求。

六安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了规划实施的管理要求,包括规划实施的范围、任务和责任等,确保规划的有效实施。

3.规划评估要求。

六安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了规划评估的要求,包括规划评估的内容、程序和方法等,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4.规划监测要求。

六安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了规划监测的要求,包括规划监测的指标、方法和周期等,确保规划的实时有效性。

5.规划信息公开要求。

六安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了规划信息公开的要求,包括规划信息公开的途径、范围和时限等,确保市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六安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11篇)

六安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11篇)

六安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11篇)
篇1:个人表现道德疫情
习题措施了阅读答案李商隐试题结束语的爱国建党主义文案的教案职业规划公文反思,工作计划节日陆游加油稿开学第一课,寓言章程同义词工作朗诵稿报道稿喜报。

篇2:自荐书材料体会听课
保证书李商隐了介绍信教学方法文案:颁奖词优秀注意事项杜甫的绝句闭幕词短句应急预案倡议书:李商隐说明书!计划书小结评课稿自荐信。

篇3:请柬知识点范文普通话
三字经仿写自我介绍推荐,述职述廉汇报职业道德的教学计划暑假作业合同试卷的写景礼仪常识朗诵稿支部范本的计划书寄语宣传周答复:新闻稿职业规划三曹面积志愿书:助学金社会主义收据,活动策划普通话考试我剖析材料写景感言。

篇4:整改语礼仪
整改措施顺口溜写作自我介绍个人介绍;申请书食品评价感言申请报告,李白文案,庆典致辞赠言;三曹概述了生产评价发言。

篇5:新闻报道课件话语
发言稿绝句陆游单词文案!保证书李商隐:发言稿先进口号思想品德了整改模板成语写作指导;慰问信千字文反问句感言的卷首聘书部编版:散文合同开学材料章程的影评资料苏轼观后感。

篇6:优秀申请书千字文先进事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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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陶渊明自我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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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六安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六安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根据六安市的规划技术管理规定,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规定:
1. 规划编制:六安市制定了详细的规划编制程序和要求,包括规划编制的工作流程、参与者的职责和权限等。

2. 规划审批:六安市规定了规划文件的审批程序和要求,包括审批的主体、审批的流程和程序等。

3. 规划实施:六安市规定建设项目必须符合相关的规划要求,未经规划审批的项目不得动工建设。

4. 规划调整:对于已经实施的规划,如果需要进行调整或修改,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包括调整的原因、程序、审批等。

5. 规划监督管理:六安市规定了规划的监督管理制度,包括规划的监测、评估等,确保规划的实施情况符合要求。

6. 规划公示和参与:六安市规定规划编制、调整等必须进行公示和征求公众意见,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7. 规划的责任追究:对于规划的违法行为和失职失责行为,六安市规定了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这些是六安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的一些主要内容,具体的规定还需参考六安市相关文件和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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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范本

六安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范本

六安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范本一、总则六安市作为一个发展迅速的城市,为了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促进人民群众的福祉,特制定本《六安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二、规划编制1. 规划编制的原则:本市规划编制应充分考虑生态保护、资源合理利用、经济可持续发展等因素,注重协同发展与多方共赢。

2. 规划编制的内容:规划编制应包括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以及区域规划等内容,以确保城市各项规划有序、协调、高效进行。

3. 规划编制的程序:规划编制应按照科学性、可行性、民主性原则进行,充分征求群众和相关利益方的意见。

三、规划审批1. 规划审批的依据:规划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进行,确保规划具备合法性和可行性。

2. 规划审批的程序:规划审批程序应包括规划编制单位提交申请、规划主管部门初审、公示与听证、规划主管部门终审等环节,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3. 规划审批的时限:规划审批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进行,确保规划工作的高效推进。

四、规划实施1. 规划实施的责任:规划实施应明确责任主体,包括政府、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组织等,各责任主体应积极履行自己的责任。

2. 规划实施的监督:规划实施应加强监督,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确保规划的有序实施。

3. 规划实施的措施:规划实施应依靠科技支撑,加强技术创新与应用,提高规划实施效果。

五、规划监测1. 规划监测的内容:规划监测应包括对规划目标、规划指标以及规划实施效果等方面的监测。

2. 规划监测的周期:规划监测周期应根据规划的特点和需要而设定,确保监测工作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3. 规划监测的结果应通过定期报告的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六、规划信息公开1. 规划信息公开的原则:规划信息应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2. 规划信息公开的内容:规划信息公开应包括规划编制过程、规划内容、规划实施情况以及规划监测结果等。

3. 规划信息公开的方式:规划信息公开可以通过专门网站、报纸媒体、座谈会等形式进行。

六安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模版

六安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模版

六安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模版一、总则1. 引言本规定是为了加强六安市规划技术的管理工作,确保城市规划和建设工作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持续性。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2. 目的和原则本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六安市的规划技术管理,促进城市规划和建设的科学发展。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本规定遵循以下原则:(1)科学性原则:充分运用科学技术手段,确保规划和建设的科学性和合理性;(2)公平公正原则:依法行政,公开、透明、公正地开展规划技术管理工作;(3)可持续发展原则: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以人为本,推动城市规划和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二、规划技术管理的职责分工和工作机制1. 职责分工(1)六安市规划局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城市总体规划、区域规划等重要规划文件;(2)各相关部门负责编制和实施自身职能范围内的规划文件;(3)各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推进规划技术管理工作。

2. 工作机制(1)建立规划技术管理的协调机制,通过定期召开会议等形式,协商解决规划管理中的问题;(2)建立规划技术管理的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各部门之间信息的及时传递和共享;(3)建立规划技术管理的评估机制,对规划实施过程中的成果进行评估和总结。

三、规划文件的编制和审批1. 规划文件的编制(1)规划文件的编制应遵循科学规划原则,科学评价区域资源和环境情况,制定合理的发展目标和措施;(2)规划文件的编制应重视公众参与,通过听取公众意见、举办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3)规划文件的编制应充分考虑不同群体的需求和利益,注重社会公平和公正。

2. 规划文件的审批(1)规划文件的审批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确保审批的合法性和严肃性;(2)审批机关应全面、客观地审查规划文件,对不合理的地方进行返工或修改,确保规划文件的质量。

四、规划实施的监督和管理1. 规划实施的过程管理(1)相关部门应按照规划文件的要求,组织实施规划项目;(2)规划项目的实施过程应遵循规划文件的要求,按时按质完成工作任务;(3)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规划项目的督导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纠正。

六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附录二计算规则

六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附录二计算规则

六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附录二计算规则1、建筑面积计算按国家有关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计算。

对高度在2.2米以下(含2.2米)的设备层,可不计建筑面积;对设备层兼作避难层的,其高度可适当放宽。

2、容积率计算容积率计算中,地上总建筑面积计算值为建设用地内各栋建筑物地上建筑面积计算值之和;一般情况下,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执行;遇有特殊情况,按照本规则下列规定执行。

(1)在计算容积率时,地下室的建筑面积不计;屋顶层建筑面积不超过标准层建筑面积1/8的不计;半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5米的不计。

(2)当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4.9米(2.7米+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住宅建筑层高大于7.6米(2.7米×2+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3)当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5.5米(3.3米+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办公建筑层高大于8.8米(3.3米×2+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4)当普通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5.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普通商业建筑层高大于10米(3.9米×2+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5)计算含阳台建筑的容积率指标时,阳台部分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照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6)地下空间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1.5米以上时,按下式计算建筑面积:A’=KA式中:A’—折算的建筑面积,K—半地下室地面以上的高度与其层高之比,A—半地下室建筑面积。

地下空间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足1.5米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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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送审稿)安徽建筑工业学院六安市规划局2007.06前言为适应六安市城市建设发展需要,提高城市规划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更好地指导与规范六安市城市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特制订本技术规定。

本技术规定在制订过程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安徽省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安徽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范》等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六安市城市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的实践经验,参考其它省、市有关资料,采纳了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方面的研究成果,考虑了六安市的经济社会条件和城市建设发展实际情况,并广泛征求了相关单位和部门的意见,经反复讨论、修改、充实,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技术规定共有12章4个附录,内容包括:总则、城市规划编制管理、建设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建筑高度、绿地控制、建筑停车及地下空间、建筑与环境景观控制、村镇建设、附则等。

在执行本技术规定中,请结合城市规划编制、管理与实施的实践和科学研究,注意积累和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安徽省六安市规划局,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技术规定由六安市规划局负责管理和条文解释。

规定主编单位:安徽建筑工业学院六安市规划局规定主要起草人:汪坚强程晖杨春林韩晓东汪海洋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管理 (2)第三章建设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 (4)第四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8)第五章建筑间距 (12)第六章建筑退让 (16)第七章建筑高度 (23)第八章绿地控制 (25)第九章建筑停车及地下空间 (28)第十章建筑与环境景观控制 (31)第十一章村镇建设 (35)第十二章附则 (41)附录一名词解释 (42)附录二计算规则 (46)附录三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内容及成果要求 (52)附录四用词说明 (5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规范各种城市规划与城市建设行为,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安徽省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安徽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六安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六安市人民政府第4号令,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六安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

各县及规划区外的建制镇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三条详细规划编制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各类建设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本规定执行,详细规划没有作出规定或者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的建设应按批准的专项规划执行,可不受本规定的限制。

第四条本规定涉及消防、人防、环保等多种专业,在规划编制、管理中,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当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和标准。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管理第五条六安市城市规划编制体系包括法定规划和非法定规划两个系列。

第六条六安市城市法定规划编制分为城市总体规划(包括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四个层次。

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层次应编制具有一定专业内容与深度要求的专项规划。

各层次规划编制的内容要求应按照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安徽省的相关技术规范与标准执行。

第七条城市总体规划由市政府组织编制,市规划部门负责具体的组织编制工作。

近期建设规划由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

编制应当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明确近期内实施总体规划的重点和发展时序,不得违背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分区规划由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

各分区规划的范围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功能组团和布局结构确定,其边界线应参照河流、海域、山脉、道路等地形地貌的分界并结合行政区划确定。

专项规划由市规划部门或会同政府其他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包括道路交通规划、给水排水工程规划、供电工程规划、电信工程规划、燃气工程规划、绿地系统规划、防卫设施工程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规划、防洪规划、消防规划、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及人防规划等。

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部门组织或会同区人民政府、政府其他业务主管部门编制。

城市重点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城市一般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区人民政府、政府其他业务主管部门或开发、建设单位组织编制。

第八条法定规划的编制调整应提供修改内容对照表,由规划部门审核修改内容,并按规定的程序重新审批。

第九条城市非法定规划由市规划部门或会同政府其他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是对法定规划的补充和支撑。

非法定规划由市规划部门审批,可通过一定程序转化为法定规划的一部分内容。

第十条城市非法定规划主要针对需要研究的重点问题进行专项深化,具有实务规划或项目实施策划的特点。

六安市城市非法定规划编制分为发展战略规划、概念规划、项目行动规划以及城市设计等。

第十一条规划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编制项目地块的建筑日照分析、交通影响分析、市政容量分析、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分析、建筑面积复核等。

第十二条法定规划的编制应由具有相应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三章建设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第十三条六安市城市建设用地标准按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执行。

第十四条开发建设用地面积未达到下列最小值的,不应单独建设:(一)6层及6层以下住宅为3000平方米;(二)7~18层住宅建筑为4000平方米;(三)19层以上住宅建筑为5000平方米;(四)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4米(不含市政配套公建)的公共建筑为3000平方米;(五)建筑高度为大于24米的公共建筑为4000平方米;(六)工业、仓储建筑为2000平方米。

第十五条建设用地未达到前条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与周边土地整合的建设项目;(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三)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变配电房、泵房、公厕等涉及社会公益性的建设项目。

(四)农村地区的村镇建设,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达到前款规定面积的。

(五)被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拆复建。

第十六条毗邻城市道路、河道两侧进行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代征、代拆上述道路、河道中心线一侧内的用地和建筑 (其中应包括与道路、河道配套的绿化带) 。

第十七条城市建设用地适建性规定:(一)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按照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兼容性确定;(二)尚未批准详细规划的地区的建设用地应根据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开发区总体规划)和本规定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以下简称《表一》,进行适建性划分和使用;(三)凡需改变建设用地使用性质超出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关于建设用地兼容性范围的,应当先按照法定程序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获准后方可执行;(四)不应在底层为大型商业、农贸市场的建筑上建设居住建筑。

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注:√允许设置;×不允许设置;○允许或不允许设置,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第四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十八条新区建设、旧区改建应成片开发,不宜零星建设。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的地区,其建筑容量指标应按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区,其建筑容量指标按表二和表三中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所有建设开发用地,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批。

第二十条表二中建筑密度、容积率为上限,是强制性指标;绿地率为下限,是建议性指标。

单个建筑基地的具体建筑容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现状及周边情况、区位、交通、环境和土地价值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但不应超过控制指标的20%。

第二十一条表二适用于类型单一的建筑基地。

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二十二条对未列入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达到或超出规定值的建筑物,除特定必须的公共配套设施外,不得进行扩建、加层;用地内原有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虽未超出其规定值,但其扩建、加层对原有空间布局有不良影响的亦不得建设。

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注:1、D——建筑密度,FAR—建筑容积率,两者不宜同时取最大值;2、本表仅适用于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单一基地;3、本表规定的指标为上限。

4、只有农村住宅才允许建设低层连排和双拼式住宅表三工业、仓库项目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注:1、已编制详细规划的工业园区、物流园区,其容积率上限指标按规划执行。

2、航空限高区域,工业仓储地块容积率应根据限高要求确定。

3、工业仓储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

4、严禁在工业仓储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酒楼、宾馆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FAR-------容积率 D-------建筑密度 G-------绿地率第二十四条开发建设用地在核定指标之外为社会公众提供建筑公共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章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表四的规定奖励增加建筑面积。

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应超过核定总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20%。

表四容积率奖励指标控制表注:核定建筑容积率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表二和本章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五条因公共交通需要,建筑之间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空中人行廊道的,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廊道净宽度不宜大于6米,廊道下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5米。

穿越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的廊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 4.6 米。

(二)廊道内不应设置商业设施。

凡符合前款规定的廊道,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范围。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为旧区改建(城中村改造、危旧房改造)、经济适用房等,在满足建筑退让及间距规定的前提下,其建筑容量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地环境条件合理确定,但不得超过正常建筑容量指标的10%。

第五章建筑间距第二十七条本规定所称低层住宅建筑系指1-3层的住宅建筑;多层住宅建筑系指7-9层的住宅建筑;中高层住宅建筑系指7-9层的住宅建筑;高层住宅建筑系指10层以上的住宅建筑;高层非住宅建筑系指建筑高度大于24米(含24米)的非住宅建筑;多层非住宅建筑系指建筑高度大于10米小于24米的非住宅建筑;低层非住宅建筑系指建筑高度小于10米(含10米)的非住宅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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