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住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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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及外来人员住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职工公寓、厂区招待所、服装公司集体宿舍及公司临时用于员工住宿场所的管理。

第二条职工公寓由企管部统一管理,各分公司事务员协助对所属员工宿舍的管理;老厂区招待所和服装公司集体宿舍(含员工集体住宿临时场所)由服装公司办公室负责管理。

第二章申请住宿的条件和程序

第三条申请住宿的基本条件:家庭住所距公司上班地点8 公里以上的员工。符合基本条件,由员工个人申请,经同意可安排住宿。

第四条符合基本条件的管理人员,可申请居住管理人员集体宿舍、双人间、单人间宿舍。

第五条申请程序:本人申请,分公司(部门)初审,报公司企管部(或授权厂区办公室)核准。

第六条住宿申请分公司由事务员,部门由经理受理、初审,经部门、分公司经理签字后,交企管部(或服装公司办公室)审核安排。

第七条公司核准的原则:贴切实际(根据房源、申请人岗位重要程度和个人业绩)、适时调整、从严把握。

第八条因发生职位变迁、人员性质变化等原因,应重新办理申请住宿手续。

第三章宿舍配置与定员

第九条公寓区宿舍配备床、壁橱、桌凳、棕帚、畚箕、纸篓、厕刷等设施;服装公司租住的集体宿舍根据情况配备床、棕帚、畚箕等设施。

第十条职工公寓接待来客的标准间、老厂区招待所配备床上用品和热

水瓶、衣架、面盆、脚盆等简单的生活用品。员工正常住宿生活用品自备。

第十一条职工公寓集体宿舍定员15 人/间,管理人员集体宿舍定员5 人/ 间;服装公司集体宿舍根据宿舍大小确定住宿人数。

第四章宿舍管理员

第十二条职工公寓、服装公司员工住宿相对集中的场所设宿舍管理

员。宿舍管理员由企管部或授权厂区办公室管理与考核。

第十三条宿舍管理员的职责:

(1)负责宿舍安全、治安的检查和环境卫生、秩序的管理;

(2)打扫宿舍内外公共区域、外来人员住宿房间;

(3)公用设施及公司财产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维修、查处或汇报;

(4)督查、考核住宿人员执行住宿管理规定情况;

(5)调解住宿人员的各种纠纷,帮助住宿人员解决困难;

(6)传达公司有关规定,反映住宿人员的要求。

(7)为来客提供住宿引导、打开水等服务;

(8)房间钥匙的发放登记管理;

(9)水电抄表计算与报告;

(10)出具离宿证明。住宿员工离开公司或终止在公司住宿时,应将钥匙(门、壁橱)交给宿舍管理员,由宿舍管理员到房间清点配备的物品,出具离宿证明,方可办理离厂的其他手续。

第十四条对宿舍管理员工作的督查和业绩考核由企管部或授权厂区办公室会同相关分公司事务员等一起实施。

第五章舍长

第十五条集体宿舍由宿舍全体员工民主选举舍长或委任舍长协助管

理。

第十六条舍长职责:

(1)负责与本宿舍相关事务的管理,协助管理员工作;

(2)安排本宿舍人员卫生值日,并督查;

(3)负责有关制度的监督、执行等;

(4)关心舍友,沟通、协调、处理本宿舍人际关系;

(5)管理好本宿舍公共财产;

(6)抓好本宿舍的安全、治安防范工作。

第十七条每年对舍长进行一次测评,对称职的舍长给予适当的津贴。调换不称职的舍长。

第六章住宿管理

第十八条员工须按指定的床位住宿,不得擅自挪动床位,不得私自调整。

第十九条员工要遵守作息时间,过早起床、过晚到宿舍时要轻手轻脚,不得大声喧哗、粗手粗脚,影响他人休息。晚上11 点以后不得开电视机、音响等影响他人休息。违者,罚款10 元。

第二十条禁止男、女宿舍间串门逗留,影响他人休息。违者,罚款20 元第二十一条住宿人员应遵守安全用电规程,严禁私拉乱接,确需接电的,可申请由公司派电工操作,违者罚款50 元,由此发生的安全事故责任自负。

第二十二条住宿员工应互相尊重、互相帮助,禁止在宿舍内吵架、斗

殴,违者每次罚款50 元。

第二十四条公寓内禁止停放车辆,违者,予以10 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住宿员工应保持宿舍环境整洁,被子叠放整齐,个人衣物、鞋帽、毛巾、热水瓶等生活用品放置在指定地点,不得杂乱堆放。

第二十六条企管部或厂区办公室每月组织一次员工宿舍全面检查,检查结果在宿舍区公布。

第二十七条住宿人员应爱护公共设施,如有损坏,按价赔偿,如恶意破坏,按价2~10 倍赔偿,无法明确责任人的,集体分摊。

第二十八条集体宿舍住宿人员应加强防盗意识,不要将大额现金,贵重物品存放在宿舍,发生遗失,责任自负。晚上就寝时应将房间门上好保险。

第二十九条集体宿舍内严禁使用电炊具、热得快、煤油炉、煤气灶等大功率电器及电吹风等易引起火灾的电、燃器具,一经发现,除电、燃器具等予以没收外,另处100 元罚款。

第三十条集体宿舍禁止使用蚊香。夜晚停电时可以使用矿烛照明,但人员离开或就寝时应熄灭。

第三十一条集体宿舍内不得使用电热毯;单间使用电热毯的的,应主动到宿舍管理员处登记,不得使用劣质的电热毯,使用人离开时必须关闭电热毯电源,谨防火灾。

第三十二条集体宿舍员工晾晒衣物、鞋帽、蚊帐、床单、被罩或晒被子等应至指定的晾晒处,一般情况(除阴雨),不得将潮湿物品晾在室内或内阳台上。

第三十三条集体宿舍禁止留宿亲友,一经发现,处以50 元罚款。

第三十四条集体宿舍内禁止饲养宠物,违者处50 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严禁在宿舍内观看不健康的影视产品,一经发现,处以200 元罚款。

第三十六条严禁在宿舍内赌博,一经发现,处以200 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房间配备的棕帚、拖把、厕刷,六个月换新一次,畚箕、纸篓两年更换一次。各宿舍的用品自行保管,未到更换期遗失或损坏的,自行配

第三十八条凡宿舍内配备的开关、灯泡(管)、整流器、电扇、插座、水阀、龙头、水箱、电视机等自然损坏的,应报告宿舍管理员,以便安排维修或更换,不得自行拆卸。

第三十九条住宿员工需装璜、增加设施等需改变房间原貌或结构的,需先报公司同意,经批准后实施。装璜与房屋整体结构连带的,离宿时不

得拆除。

第四十条个人购置500W 以上大功率电器,需报公司同意,方可配置。

第四十一条凡申请宿舍但每月在宿舍住宿少于20 天者,将取消住宿资格第四十二条凡申请居住双人间、单人间宿舍的员工,须填写承诺书(见附页),公司根据房源、工作岗位、工作业绩等情况适时调整人员宿舍,住宿人员应自觉服从公司安排、调整和管理。对拒绝服从安排和调整的,公司有权采取强制手段,直至取消其住宿资格。

第七章住宿费和水电费

第四十三条公司对符合住宿条件的员工安排相应级别的宿舍,免收住宿费。职工公寓、招待所单间免收住宿费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分公司副经理或相当职级以上的高层管理人员;

(2)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管理人员;

(3)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含政工职称);

(4)夫妇双方一方为本科以上学历的双职工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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