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幼保健院、所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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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幼保健院、所建设标准

(1992 年报批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妇幼保健院、所工程建设的科学管理,合理确定和正确掌握建设标

准,推动妇幼卫生事业的发展,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妇幼保健院、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

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建设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全国妇幼保健院、所的建设。

第四条妇幼保健院、所的建设必须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充分利用卫生

资源,满足人民群众基本的卫生服务需求,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

第五条妇幼保健院、所的建设,应执行本建设标准及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及

定额指标。

第二章建设规模

第六条妇幼保健院、所,应根据所在地区的人口数量及密度、经济、地理、交通和

服务半径等因素,合理确定建设规模。

第七条机构设置,人员配备:

一、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按行政区划,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妇幼保健院(所),地

(市、州、盟)设妇幼保健院(所),县(市、区、旗)设妇幼保健所。有条件的县,经上

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设妇幼保健院。

二、县以上(含县)妇幼保健机构的人员编制总额,一般按人口的1∶10000 配备;地

广人稀、交通不便的地区和大城市按人口的1∶5000 配备;人口稠密的省按1∶15000 配备。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州、盟)、县(市、区、旗)妇幼保健院、所人

员规模按照卫生部、劳动人事部(86)卫妇第 2 号文确定。

四、各级妇幼保健院、所,有条件需设正规床位,其人员按《综合医院建筑标准》和

《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相应规模床位与人员比例增加人员编制。

第三章选址

第八条妇幼保健院、所的选址应符合当地城市的总体规划和医疗网点布局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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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妇幼保健院、所地址确定宜符合下列要求:

一、地理位置适中,交通方便;

二、节约用地,不占或少占农田;

三、便于利用城市基础设施;

四、环境安静,不宜与市场、学校、幼儿园、公共娱乐场所、交通干线毗邻,且不宜

远离居民区;

五、地形力求规整,场地干燥,并有必要的防洪排涝设施;

六、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贮存区,并远离污染源和高压线路。

第四章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条妇幼保健院、所保健业务用房人均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 1 规定。

表1妇幼保健院、所保健业务用房人均建筑面积指标表

限,下同。

2.省(自治区、直辖市)妇幼保健院(所)人员编制在99 人以下的采用上限指标,100 人以上的采用下限指标;地(市、州、盟)妇幼保健院(所)人员编制在49 人以下的采用上限指标,50 人以上的采用

下限指标;县(市、区、旗)妇幼保健所人员编制在29 人以下的采用上限指标,30 人以上的采用下限指标。

第十一条妇幼保健院、所各类保健业务用房所占比例,宜按表 2 控制。

注:妇幼保健院、所保健业务用房所占比例上、下限的采用,同表1 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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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妇幼保健院、所设置正规床位的,按相同规模的综合医院或乡(镇)卫生

院床位面积指标相应增加。

第十三条有专职科研人员的妇幼保健院、所,可按每名专职科研人员25 平方米另

行增加建筑面积。

第十四条承担妇幼保健在职人员培训任务,且所在地未设在职卫生人员培训机构

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妇幼保健院(所)按50 名学员,每名学员另行增加9 平方米

建筑面积的学员宿舍;地(市、州、盟)、县(市、区、旗)妇幼保健院、所按40 名学员,每名学员另行增加 5 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学员宿舍。

第十五条妇幼保健院、所在职工住宅、单身宿舍的建设,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用地指标

第十六条妇幼保健院、所保健业务用房的用地,应根据当地土地资源状况,建筑布

局力求合理,提高土地的综合使用效益,同时考虑以后的发展。

第十七条妇幼保健院、所保健业务用房人均用地指标,应符合表 3 规定。

表3妇幼保健院、所保健业务用房人均用地指标表

第十八条妇幼保健院、所设置正规床位的,按相同规模的综合医院或乡(镇)卫生

院床位用地指标相应增加。

第十九条承担专职科研、在职人员培训任务的妇幼保健院、所,经过申报增加业务

用房建筑面积后,其用地指标也相应增加。

第六章建筑标准

第二十条妇幼保健院、所保健业务用房根据安全、卫生、适用的原则和使用功能要求,一般情况下采用混合结构,但对地质复杂、规模大、层数多、地震裂度高的也可采用框架结构。

第二十一条保健业务用房的室内净高应不低于 3 米。

第二十二条给排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污水排放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保健业务用房层数在四层及四层以上的应安装电梯。

第二十四条保健和主要业务用房地面宜采用便于清洗的建筑材料;室内装修应符合

表面光滑洁净、色调舒适明快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妇幼保健院、所保健业务用房的单方造价,以当地住宅造价的 1.5~2

倍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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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妇幼保健院主要医疗设备配

置品目

(2008 年讨论稿)

一、基本配置品目

妇科检查床、产床、分娩监护仪、节育手术器械、多普勒胎心诊断仪、妊娠高血压检

测仪、呼吸机、新生儿抢救台、新生儿监护仪、新生儿黄疸治疗仪、新生儿听力筛查仪、

新生儿保温箱、新生儿复苏囊、婴儿体重计、超声诊断仪、心电图机、床旁监护仪、综合

手术台、无影灯、麻醉机、输液泵、生化分析仪、血球计数仪、尿液分析仪、电解质分析

仪、凝血分析仪、血糖测定仪、电子天平、离心机、冰箱、恒温培养箱、干燥箱、高压消

毒柜、毁形器、显微镜、健康教育设备、氧气瓶。

二、推荐配置品目

妇科治疗仪、阴道镜、电动吸引器、乳腺透照仪、儿童体格测量用具、儿童智力测查

工具、儿童口腔保健椅、X 线机、同视机、担架推车、救护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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