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科标本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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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科标本处理制度-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检验科标本处理制度
(一)检测后的各种标本,应保存一定时间。尤其是脑脊液、心包积液、胸腹水液、胃液等标本,检验后应保存一周,以备查对。
(二)向外单位送检或接收外单位送检的标本应专人负责并有专门记录。
(三)候检标本保存的前提是不影响检测结果,所有因放置时间过长可影响检测结果的项目(如血糖、血钾)不允许作为候检标本保存。候检标本的保存条件视检测项目的不同而定。候检标本的保存由各实验室项目检测者负责。
(四)除尿液和粪便标本外,其他标本检查完毕后,一律置冰箱保存 3 天才能弃去。
(五)保存的标本在临床医师或患者要求的情况下可以对其检测结果重新复查。
(六)保存到期的标本集中放置丢弃在黑色胶袋中,密封后由工人送到医院医疗垃圾集中点统一处理。
(七)对使用完毕的细菌培养基,回收使用的要高压灭菌后进行洗刷,一次性的细菌培养基按一般医疗垃圾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