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法律法规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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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高等教育法治的背景(他人完成,尚未整理)

答:(一)我国法治理念的变化:1.以人为本2.尊重和保障人权3.正当程序原则。

(二)教育法律范式的转型1.从单向度的政府选择模式到政府、市场、公民社会的相互博弈模式;2.从制度意义上的公益性到实践意义上的公益性;3.从教育效率到教育公平。

(三)事业单位改革。传统事业单位制度存在(1)功能的多样性(集政治、社会保障、服务等多种功能于一体);(2)管理主体的多头性;(3)资源的不可流动性;(4)成员与单位关系的人身依附性等弊端。事业单位改革的内容包括:(1)从单位到法人:管理自主权(2)从财政拨款制到分类管理:经费体制改革(3)从任命制到聘任制:人事制度改革(4)从平均分配到差别分配:分配制度改革。

2、我国已经通过的教育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年2月12日通过,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促进我国科学专门人才的成长,促进各门学科学术水平的提高和教育、科学事业的发展,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通过,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的根本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通过,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

我国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颁布的第一部教育方面的法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通过,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我国教育工作的根本大法,是依法治教的根本大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5月15日通过,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6)《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年8月29日通过,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02年12月28日通过,03年9月1日起施行)。

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3、高等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学校权:章程是高等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高等学校应当以章程为依据,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及规范性文件、实施办学和管理活动、开展社会合作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权:学科专业设置;教育教育计划制定;教育教学活动的组织和安排;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教育教育考核和评价。

(3)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即招生权):权限法定原则、平等原则、公开原则、信赖保护原则

(4)学籍管理权: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学籍管理权与奖励、处分权是紧密联系的,基本学、内容有学生的政治思想、成绩与考核、升级、留级、降级、转学、休学、退学、报到与注册、考勤、奖励与处分等。

(5)学业学位证书颁发权:标准制定权、申请审查权、证书颁发权,典型案例:刘燕文诉北京大学博士证书案

(6)聘任并管理教师及其他职工权7.

(7)对本单位设施和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权

(8)拒绝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权9.其他合法权益

(1)遵守法律、法规;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6.依法接受监督。

4、高等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1)教育教学权: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2)学术研究权: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学生管理权: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报酬待遇权: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参与管理权: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

学校的民主管理;

(6)进修培训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1)遵纪守法义务: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2)教育教学义务: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3)政治思想品德教育义务: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

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4)尊重学生人格义务: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保护学生权益义务: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6)提高自身思想业务水平义务;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5、高等学校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1)参加教育教学活动全: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2)获得学金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3)获得公正评价权: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4)申诉诉讼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

依法提起诉讼;

(5)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权

(6)组织和参加学生团体权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8)前7条为基本权利,特殊学生群体享有特殊教育权利,如女生、经济困难学生、残疾学生、少数民族学生。

(1)遵纪守法的义务;

(2)养成良好品德的义务: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努力学习的义务: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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