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有限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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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有限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第一条考勤制度

1、营业员必须遵守公司及所在店面考勤管理,如有违反,依公司及店内制度进行处罚;

2、员工当月迟到1次处罚20元,第2次处罚20元,超过三次迟到者,每次按照处罚50元处理(试用期员工将按照新员工薪资考勤标准执行),如情节严重者,将做劝离处理;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补偿;

3、员工不在岗30分钟(含30分钟)视为离岗,当月第1次次处罚100元,第2次处罚200元,以业务巡查或公司巡查(含打电话无人接听都)视为不在岗。超过3次离岗者,公司将做劝退处理。

4、员工旷工一天处罚200元,发现第二次旷工处罚500元,未请假或请假公司未批准营业员不到岗为准,第三次旷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5、请假应遵守公司和门店的考勤规定,必须以书面形式提报,请所属部门店的店长或所属区域区长销售总监批准,内容要包括请假的天数和请假的原因,在得到批准后方可请假。不按以上的要求请假或请假未获得批准而不出勤者,按旷工处理。请假按公司支付的起薪工资对应相应的请假天数扣除工资。事后补交请假申请一律视为无效。

6、连续旷工2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5日以上(含),将视为自动放弃在我司剩余薪资提成,并自动解除劳动合同,情况严重者将追究其劳动或法律责任。

7、未在公司办理入职手续的员工直接进店的,公司不予认可,不计公司已录用的员工,工资及其他待遇公司一律不予发放。

8、以上制度认真遵守执行,出现违规现象直接负责人负主要责任,店长、区长、销售总监均有连带责任,根据事情的实际情况进行处罚,处罚金额500 元—2000 元不等,不服从管理的降级或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经济赔偿。

第二条劳动纪律

1、公司录用营业员的标准为身体健康、无任何传染性疾病及其他不宜工作的疾病,品德端正、无任何犯罪、劳教、吸毒或其他违法记录。营业员应如实告知公司自己的身体状况及过往实际情况及经历,如有隐瞒,公司可不经预告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补偿。如因营业员上述隐瞒行为造成公司损失的,将由营业员全部承担。如营业员赔偿不起,由担保人全部赔偿。

2、营业员必须遵守门店里的规章制度,如因不遵守制度而被所在门店处罚的,将由该营业员负全部责任。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也由该营业员全部承担。如给公司造成损失,也将由营业员全部承担。如营业员赔偿不起,由担保人全部赔偿或该员工家属补偿,严重违规涉及经济案件的人员交由司法机关。

3、营业员严禁携带非店内产品销售获利。严禁私自将体验券销售获利,严禁把顾客带到店外其他商家销售点成交获利,以上行为均为场外交易,违者所有店内的处罚及后果全部由营业员本人承担(涉及金额10 倍处罚),最高处罚10 万元人民币。公司可不经预告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补偿。

4、拾到顾客财物应主动上缴,严禁私自挪用。严禁发生偷窃行为,包括商场内陈列摆设以及其他厂家私有财产。违者首先追缴赃物,公司将根据情节轻重处以500 元—1000 元处罚,此举作为属于个人行为,与我司不存在任何经济关系;

以上行为我司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补偿。情节严重者保留移交司法机关的权利,并追究刑事责任。

5、任何时间任何情况下不得与顾客、商场工作人员及其他品牌促销人员或同事发生争吵、不准顶撞上级领导辱骂或打架及斗殴行为。如发生以上违规情况,不论责任,所有后果及经济损失全部由营业员本人承担。如营业员拒不承担,公司有权从营业员工资中扣除,不足部分,由营业员或担保人或家人补齐。如营业员所在门店因营业员以上行为,对公司进行其它任何的制裁,对公司造成任何损失也均由营业员承担,情节严重的,公司保留对该营业员提起诉讼的权利。发生以上情况的,公司还将对该营业员处以1000 元以上的处罚,以上行为我司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补偿。

6、不得说淫秽、下流、不文明语言,不许在店内作夸张的动作。如有违反所有店内处罚全部由营业员本人承担。公司将根据情节轻重处以500 元以下处罚并给予书面警告一次,不听劝告者开除处理。

7、工作时间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严禁脱岗、串岗、聊天、吃东西、看无关的书报杂志、闲谈,打瞌睡、外出购物、酗酒、在商场内吸烟、打游戏、打电话聊天、男女打情骂俏、不得在公共场所剪指甲、梳头、化妆等。就餐时间严格遵照卖场规定,未经许可不得擅自离岗处理私人事务或到其它地方休息。发现一次处以100 元经济处罚,第二次发现处200 元经济处罚,区长处连带处罚责任,对于处罚无果或严重抗拒管理的员工做开除处理,并不予任何经济补偿。

8、营业员严禁兼职其它商品的销售。如发现兼职销售非公司产品,公司将处以1000元处罚并扣发当月全部工资。公司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营业员书面警告一次或作自动离职处理。

9、严禁员工在店内的赠券、礼品上徇私舞弊,损害公司利益。一经发现,公司将追回相应损失并处以销售额的十倍处罚。公司将对当事人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10、如营业员在报销量上有作假行为(包括更改日期、更改所在店名、未销售做假单、冒充顾客签字、实收金额与真实销售不符、收它方店面返单等)处罚1000 元,并解除劳动合同,不予补偿。

11、绝对不允许低于公司销售价格销售体验券,必须以公司统一销售价格为准,如发现营业员低于公司规定价格销售,公司对营业员处罚低卖售价部分5 倍处罚,如发现两次低卖行为,公司将对当事人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12、营业员必须服从所分配门店的领导或主管人员统一管理安排,如不服从店面领导或主管管理的及与主管发生冲突的,所有后果由营业员本人承担,处罚100-2000 元不等,情节严重的,公司将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补偿。

13、不允许擅自夸大产品性能,遇到问题速与店长、所属区域业务或店面客服联系,切忌信口开河,误导顾客,从而导致不必要的投诉。

14、闭店时未关电源、电脑、空调各类电器和门窗者(允许不关的除外),第一次处罚当班当时人100元,店长连带责任100 元,第二次当班责任人处罚200 元,店长连带责任200 元,第三次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15、店铺所有货品不能私用,如发现第一次处罚500元,第二次原价购买。

16、(1)凡在公司打架的员工,一方动手,另一方未动手的情况下,公司对动手一方处罚1000元并开除处理,动手一方承担对方所有医疗、误工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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