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应急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的通知(2023年修订)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的通知(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公布日期】2023.11.11•【文号】交运规〔2023〕4号•【施行日期】2023.11.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的通知交运规〔202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公安厅(局)、应急管理厅(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规范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修订了《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2023年11月11日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全面落实客运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企业(以下简称客运企业)。
第三条客运企业是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遵守安全生产、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加强客运车辆技术管理和客运驾驶员等从业人员管理,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对活动,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理、终止与善后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交通运输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交通运输设施毁损,交通运输中断、阻塞,重大船舶污染及海上溢油应急处理等,需要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疏散或者救援人员,提供应急运输保障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第四条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对活动应当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分级负责、分类管理、协调联动的交通运输应急管理体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应急联动协作机制,共同加强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第二章应急准备第六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并发布国家交通运输应急保障体系建设规划,统筹规划、建设国家级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队伍、应急装备和应急物资保障基地,储备应急运力,相关内容纳入国家应急保障体系规划。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并发布地方交通运输应急保障体系建设规划,统筹规划、建设本辖区应急队伍、应急装备和应急物资保障基地,储备应急运力,相关内容纳入地方应急保障体系规划。
第七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相关专项应急预案,制定交通运输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
县级以上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地方人民政府和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交通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单位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路网运行监测与应急处置管理规定》的通知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路网运行监测与应急处置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6.04.18•【字号】青交安〔2016〕114号•【施行日期】2016.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路网运行监测与应急处置管理规定》的通知青交安〔2016〕114号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为加强和规范全省路网运行监测与应急处置管理工作,保障全省路网安全畅通运行,提高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厅应急办和省路网中心起草制定了《青海省路网运行监测与应急处置管理规定》,经过前期征求意见和合法性审查,于3月14日第三次厅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2016年4月18日青海省路网运行监测与应急处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路网运行监测与应急处置管理,保障全省路网安全畅通运行,提高公路网安全性能和服务水平以及应急处置能力,更好地为社会公众提供安全、便捷的出行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青海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所辖公路、水路网运行监测与应急处置的管理工作。
全省各级公路(水路)管理和养护机构、运输管理机构及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以下统称路网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通过对省辖高速和国省干线公路重要路段、大型桥梁、长大隧道、大型互通式立交桥、收费站、治超站、服务区、汽车客运站、通航水域、码头等重点监控目标的日常监测与监控,并集成各类安全信息,为保障路网安全畅通、高效处置突发事件、服务公众便捷出行和辅助领导决策提供支撑。
第四条省路网运行监测与应急处置管理应当遵循“网络完善、监管到位、协调联动、响应迅速、处置有效、服务社会”的原则。
第五条省交通运输厅主管全省路网运行监测与应急处置工作;省公路网运行监测与应急处置中心(以下简称“省路网中心”)与省交通运输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厅应急指挥中心”)合署办公,负责统筹协调各级路网单位做好全省路网运行监测与应急处置工作;各级路网单位具体承担所辖公路、水路的路网运行监测与应急处置工作任务。
2024年施工项目场内交通运输安全管理规定(2篇)
2024年施工项目场内交通运输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施工项目场内机动车辆、机动车驾驶员、道路安全运输管理,预防各类道路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生产经营实际,规范施工项目场内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施工场地内使用的所有机动车辆,包括施工作业所需用的汽车起重机、自卸翻斗车、砼罐车、拖拉机、农用车、客货两用车等各类施工车辆,也包括项目施工服务车辆的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项目部。
第二章管理机构设置与职责第四条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对项目部场内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物资设备部对项目部施工车辆的日常管理进行监督检查;保卫科负责项目施工服务车辆的日常安全管理。
第五条项目安全质量环保部负责项目施工车辆的场内道路运输安全检查;项目物资设备部负责项目施工车辆的日常管理;项目办公室负责项目部施工服务车辆的日常管理。
第六条项目经理为场内道路安全运输管理第一责任人。
安全分管领导对本项目场内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具体负责。
第七条所属项目部机动车辆的管理部门、作业队、班组负责人,对所管辖的机动车辆安全负直接管理责任。
主要职责:(一)建立健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运行、维修等管理规章制度。
(二)做好机动车辆日常安全检查、维修、保养和运输调配工作。
(三)组织驾驶员、维护管理人员开展日常和专项安全教育培训。
(四)负责办理机动车辆、驾驶员等相关证件的审验和缴费工作。
(五)发生场内道路安全事故及时报告,配合事故调查,制定防范措施,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八条项目经理部负责对新进场的驾驶员进行审查并备案。
驾驶员在施工现场从事驾驶工作必须持有相应准驾车型的驾驶证、操作证、上岗证等相关证件,严禁无证驾驶、严禁驾驶与证件不符的车辆。
第九条机动车驾驶员对车辆行驶安全负直接责任。
主要职责:(一)遵章守纪,严格按岗位操作技术规程和交通法规驾驶车辆。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与应急管理要点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与应急管理要点摘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入开展全国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交通运输部将通过集中整治,促进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本文将对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与应急管理要点展开重点分析。
关键词: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应急管理1引言随着我国交通运输行业的迅速发展,交通运输行业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交通运输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交通运输行业一直以来都是我国重点发展的产业,其发展速度快、效益好等特点,为我国经济发展提供了强大助力。
但就目前来看,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形势不容乐观,我国安全生产事故在各类事故中所占比例较大。
因此以下对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与应急管理要点进行研究分析将具有必要性。
2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与应急管理的意义我国交通运输业的发展随着社会的进步不断地推进,交通运输业在经济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人们的生活质量也随着交通运输业的发展不断得到改善。
但是在发展过程中,我国交通运输领域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影响着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交通运输是我国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与应急管理工作,不仅能保障人们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还能确保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
同时,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交通运输发展还不够完善,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与应急管理工作还不到位,需要交通运输部门和企业共同努力,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与应急管理工作,促进我国交通运输业的健康发展。
交通运输是人民群众日常出行和货物运输的主要方式之一,做好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与应急管理工作能有效地降低事故发生的概率,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同时,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与应急管理工作能够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损失,从而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促进我国交通运输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为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5号——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管理规则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5号——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管理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6.04.20•【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5号•【施行日期】2016.05.2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5号《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管理规则》已于2016年4月7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2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6年4月20日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运输机场应急救援工作,有效应对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避免或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尽快恢复机场正常运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民用运输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以下简称机场)及其邻近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和相关的应急救援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则所指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在机场及其邻近区域内,航空器或者机场设施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严重损坏以及其它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严重损失的情况。
本规则所称机场及其邻近区域是指机场围界以内以及距机场每条跑道中心点8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第四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机场应急救援管理工作的总体监督检查。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机场应急救援管理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和本规则的要求,制定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并负责机场应急救援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管理。
使用该机场的航空器营运人和其他驻场单位应当根据在应急救援中承担的职责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并与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相协调,送机场管理机构备案。
机场应急救援工作应当接受机场所在地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对活动,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终止与善后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交通运输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交通运输设施毁损,交通运输中断、阻塞,重大船舶污染及海上溢油应急处置等,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疏散或者救援人员,提供应急运输保障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第四条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对活动应当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分级负责、分类管理、协调联动的交通运输应急管理体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应急联动协作机制,共同加强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第二章应急准备第六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并发布国家交通运输应急保障体系建设规划,统筹规划、建设国家级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队伍、应急装备和应急物资保障基地,储备应急运力,相关内容纳入国家应急保障体系规划。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并发布地方交通运输应急保障体系建设规划,统筹规划、建设本辖区应急队伍、应急装备和应急物资保障基地,储备应急运力,相关内容纳入地方应急保障体系规划。
第七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相关专项应急预案,制定交通运输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
县级以上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地方人民政府和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交通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单位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交通运输安全知识:对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理规定
对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理规定企业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后应启动应急预案,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此,公司成立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领导小组并对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处理做如下规定:一、公司成立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长:张福录副组长:刘跃强组员:屈金贵、冯志贵、刘达、崔志成、王平、黄朝珍。
二、事故应急救援程序:1、事故发生后,现场第一发现人或驾驶员应保护现场,积极抢救受伤人员,同时打电话通知公司安技部人员。
2、安技部人员接到求援电话后,立即报告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及全体组员并携带必要的救援车辆及工具赶赴现场。
驾驶员及救援小组全体人员须保持24小时手机开机。
3、抢救受伤人员:视情拨打120电话或用自己的车辆将伤者送往就近最佳医院进行抢救治疗。
4、打电话通知交警部门及保险公司,同时做好保护现场、放置警示牌、维护交通秩序、疏导交通等工作。
5、交警部门及保险公司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分析后,救援小组人员应配合交警部门尽快将事故车辆转移至交警队或指定地点,恢复交通秩序。
三、驾驶员或现场第一发现人打电话报救时一定要讲清楚事故发生的准确地点、人员伤亡情况及车辆损坏情况,以便准备齐必要的救援工具及车辆。
四、急救设施的管理:公司配备应急救援车辆、携带千斤、撬棍、扳手及氧气、乙炔等切割设备,以便车辆受损变形后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将受伤人员救出。
救援车辆视情携带灭火器等设备,防止事故发生后燃油泄露造成火灾。
五、根据人员受伤情况,准备充足的资金保证受伤人员得到及时救治。
火警:119医救:120中华联保险:95585中国人民财产保险95518交警:110冬季行车规定第一条在冰雪道路上行车,应避免急扫方向,不滑行,避免使用紧急制动,要利用发动机牵制作用,降低车速,遇较大冰雪、冻的道路上行驶应安装防滑链,慢速行驶。
第二条在冰雪泥泞的坡道上行驶,先要估计坡度的大小和发动机的动力,上坡时预先使用适当的低速档稳速一次通过,避免中途换档和停车,下坡时,挂低速档利用发动机牵引力控制车速。
交通运输保障应急管理制度
交通运输保障应急管理制度一、引言随着社会的不断进展和经济的快速增长,人类对交通运输工具的需求也越来越大。
在交通运输工具日益普及的同时,交通事故频繁发生,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极大的威逼。
为了有效应对紧急情况,全面保障人民群众的交通安全和生命财产安全,必需建立和完善交通运输保障应急管理制度。
本文将从应急管理的背景、目的、原则、内容、特点等方面进行认真阐述。
二、应急管理的背景交通运输保障应急管理制度的建立,是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
当前,各类交通运输工具碰到事故,火灾、洪涝、地震等自然祸害,在短时间内形成的紧急情况时有发生。
应对这些紧急情况,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要求管理员、管理机构具备应急本领。
因此,建立完善的应急管理制度,是提高交通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紧要保证。
三、应急管理的目的建立和完善交通运输保障应急管理制度,是为了快速、科学有效地组织和协调各种气力,对突发紧急事件做出回应和处置,最大限度地削减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实在目的包括:1. 整合各类资源,有效调动气力,实现应急活动快速响应。
2. 提高疏散、救援、抢修等应急处置的本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3. 订立科学合理的应急预案,保证应急工作有序进行。
4. 落实应急组织领导,保证指挥决策科学合理。
5. 保障应急资金和物资的供应,确保应急处置的顺当实施。
四、应急管理的原则1. 全员参加原则: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需要各方面协调搭配,全部管理单位和安全员工都要全程参加,保证应急工作的前后连接和无缝对接。
2. 防备为主原则:适时发觉和制止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体现应急工作的防备性、自动性、全面性和系统性,确保应急工作高效运转。
3. 紧急处置原则:发生应急事件,第一时间适时响应,快速精准确定问题,组织开展应急处置,有效相关单位,适时制止扩散、遏制事态进展,降低事故损失。
4. 缓急相济原则:在应急处置中,缓急相济,先快速进行现场救援和避开次生祸害,保证人员生命安全和紧要设施的稳定。
交通运输应急预案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交通运输应急预案的管理,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交通运输应急预案,是指为预防和应对交通运输领域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而制定的具有预见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的文件。
第三条交通运输应急预案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三)属地管理,协同应对;(四)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五)依法管理,公开透明。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全国交通运输领域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五条国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交通运输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交通运输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
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交通运输应急预案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交通运输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实施和评估等工作,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机构负责。
第七条交通运输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调查分析,明确编制依据;(二)确定应急预案的类型和内容;(三)组织编制,形成初稿;(四)征求意见,修改完善;(五)批准发布,组织实施。
第八条交通运输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应急预案的名称、编制单位、编制日期;(二)适用范围和事件分类;(三)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四)预防与预警;(五)应急响应;(六)后期处置;(七)应急保障;(八)附则。
第三章预防与预警第九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预防与预警机制,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分析和评估。
第十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预警信息,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第十一条预警信息的发布应当通过以下途径:(一)政府网站、新闻媒体;(二)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三)交通运输企业、单位;(四)其他适当途径。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
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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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9号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已于2011年9月22日经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企业应当安排应急专项经费,保障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需要。
应急专项资金和经费主要用于应急预案编制及修订、应急培训演练、应急装备和队伍建设、日常应急管理、应急宣传以及应急处置措施等。
第三章监测与预警
ﻫ第二十四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并完善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管理制度,及时收集、统计、分析、报告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ﻫ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与各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获取与交通运输有关的突发事件信息。
ﻫ县级以上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ﻫ第四条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对活动应当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分级负责、分类管理、协调联动的交通运输应急管理体制。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应急联动协作机制,共同加强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建立专家咨询制度,聘请专家或者专业机构,为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对活动提供相关意见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支持。
交通运输的风险评估与应急管理
交通运输的风险评 估与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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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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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交通运输的风险评估
02
交通运输的应急管理
03
交通运输风险评估与应急管理的关
系
04
交通运输风险评估与应急管理的实
践与案例
05
交通运输风险评估与应急管理的未
来发展
06
01
添加章节标题
01
交通运输的风险评估
风险识别
自然灾害风险 交通事故风险 运输工具故障风险 恐怖袭击风险
风险评估方法
风险识别:确定 可能对交通运输 造成威胁的因素
风险分析:评估 风险发生的可能 性及可能造成的 后果
风险评价:根据 风险分析结果, 确定风险等级和 优先级
风险控制:制定 相应的风险控制 措施,降低风险 发生的概率和影 响
风险评估标准
安全性:评估交 通工具和设施的 安全性能和防护 措施
可靠性:评估交 通工具和设施的 可靠性和稳定性
经济性:评估交 通工具和设施的 运行成本和维护 费用
效率性:评估交 通工具和设施的 运输能力和运行 效率
风险评估案例
案例名称:某高速公路桥梁风险评估
案例简介:该案例介绍了对某高速公路桥梁进行风险评估的过程和方法,包括对桥梁结 构、交通流量、自然环境等因素的分析,以及风险等级的确定和应对措施的制定。
案例总结:该案 例展示了交通运 输风险评估与应 急管理在实践中 的重要作用,强 调了加强应急管 理体系建设、提 高应急处置能力 的必要性。
实践中的问题与挑战
风险评估不准 确:缺乏有效 的风险评估方 法和模型,导 致评估结果不
准确。
应急响应不及 时:应急响应 体系不完善, 导致响应不及 时,延误救援。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保障交通运输的安全、有序、高效进行,及时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确保旅客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应急管理规定。
二、应急组织1.设立应急指挥中心,由专业人员组成,负责统一协调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建立完善的应急联络机制,及时与相关部门、企业、机构取得联系,进行信息共享和协作行动。
3.明确应急人员职责,组织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三、应急预案1.编制和完善各种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事故、恐怖袭击等。
预案内容需详实、可行,包含应急预警、疏导措施、紧急救援方案等。
2.对不同类别和等级的突发事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置措施和紧急指示。
3.应急预案需定期进行修订和更新,以适应新情况、新技术的发展。
四、应急救援1.建立快速反应机制,迅速响应突发事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力量进行抢险、救援工作。
2.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器材,确保救援人员安全,提高救援效率。
3.与医院、医疗机构等建立合作关系,妥善处理伤员和受害者,及时提供紧急救治。
五、信息发布1.及时发布突发事件警报,向公众提供必要的信息,指导人们采取适当的措施应对突发事件。
2.与媒体保持密切联系,提供准确、全面的信息,防止谣言传播。
3.建立网络平台和热线电话,接受公众求助和投诉,提供帮助和解答。
六、善后处理1.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进行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追究责任。
2.提供必要的赔偿和补偿,帮助受害人恢复正常生活。
3.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和善后工作的评估和总结,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应急管理措施。
七、监督和评估1.建立常态化的应急管理监督机制,加强对应急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估。
2.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应急演练,测试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实用性。
3.对应急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激励整体应急管理水平的提高。
八、法律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车辆应急管理制度
车辆应急管理制度一、总则随着交通运输事业的不断发展,车辆应急管理制度已经成为车辆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在现代社会中,交通运输事故时有发生,为了保障车辆正常运营和乘客的安全,建立健全的车辆应急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和重要的。
本制度的制定目的是为了规范车辆应急管理工作,加强对车辆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全面提高车辆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理能力。
同时,为了规范车辆应急管理行为,提高车辆管理水平,减少发生事故的可能性,提高车辆的运行效率和安全性,更好地为社会服务。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公司或组织所属的各类车辆,包括但不限于客运车辆、货运车辆、公务车辆等。
三、应急管理职责1. 公司或组织应制定并实施车辆应急管理制度,明确相关责任人,并建立健全的应急管理机构。
2. 应急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公司或组织各级各类车辆的应急管理工作,确保各项措施得到有效实施。
3. 负责车辆应急管理的部门应定期组织车辆应急演练,提高车辆司机和相关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
4. 需要对车辆进行定期的应急设备和物资的检查,确保车辆的应急准备充分。
5. 定期组织开展应急培训,加强车辆司机和相关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意识。
6. 建立完善的应急管理档案,及时总结和分析事故的原因和经验教训,及时调整和改进应急管理工作。
四、应急预案1. 公司或组织应制定车辆应急预案,明确预案的执行程序和责任分工,确保在发生应急情况时,能够迅速、有序地进行应急处置。
2. 应急预案的制定应充分考虑车辆的运营环境、车辆性质、所处地域特点等因素,保证预案的实际可行性。
3. 应急预案应根据车辆的不同用途、性质和特点,分别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车辆故障应对、突发事件处置等。
4. 公司或组织应建立应急预案的调整和更新机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和应急预案评估,不断完善和提高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和针对性。
五、应急设备和物资1. 公司或组织应配备完整的车辆应急设备和物资,包括但不限于急救箱、灭火器、应急药品、安全锤等。
交通运输委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交通运输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交通运输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地区交通运输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含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三)科学合理,针对性强;(四)资源共享,协同应对。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行业安全生产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应急预案。
第五条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总则:包括编制目的、依据、原则、适用范围等;(二)组织机构及职责:明确应急指挥机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及应急指挥体系;(三)预防与预警:包括预防工作、预警信息收集、预警信息发布、防御响应等;(四)应急响应:包括信息报告、分级响应、应急响应措施、各工作组应急响应措施、应急响应终止或降低等级等;(五)善后工作:包括事故调查、责任追究、灾后重建等;(六)应急保障:包括资金保障、装备与物资保障、技术保障、通信保障等;(七)演练与培训:包括应急演练、应急培训等;(八)附则:包括预案管理、预案制定与解释、预案实施时间等。
第六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遵循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行业安全生产标准;(二)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三)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四)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明确、具体,与应急能力相适应;(五)应急保障措施明确,能满足应急工作要求;(六)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七)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应急管理在交通运输中的作用
BIG DATA EMPOWERS TO CREATE A NEW
ERA
作用
汇报人:可编辑 2024-01-04
• 引言 • 应急管理的基本概念 • 应急管理在交通运输中的应用 • 应急管理在交通运输中的优势 • 应急管理在交通运输中的挑战与解决方案 • 结论
目录
CONTENTS
保障安全
风险评估与控制
应急管理通过对交通运输中的风险进行评估和控 制,降低事故发生的风险。
安全培训与演练
通过开展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从业人员应对紧 急情况的能力和水平。
监测与预警
通过实时监测和预警系统,及时发现潜在的安全 隐患,采取措施预防事故发生。
BIG DATA EMPOWERS TO CREATE A NEW ERA
交通运输中的挑战
交通安全事故
恐怖袭击风险
交通运输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如 驾驶员失误、道路状况不良、天气变 化等),经常会发生交通事故,造成 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恐怖袭击是交通运输面临的另一大挑 战,可能对公共安全和运输秩序造成 严重威胁。
自然灾害影响
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台风等) 对交通运输造成的影响也不容忽视, 可能导致交通中断、设施损坏等后果 。
通过有效的应急管理,可以降低突发事件发生的概率,减轻其
影响程度,保护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快速响应和恢复
02
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能够迅速启动应急响应,采取有
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提高社会应对能力
03
通过应急管理,可以提高社会整体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增强
社会稳定性。
应急管理的重要性
05
应急管理在交通运输中的挑战与解决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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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应急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建立完善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提高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交通运输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行政管理机构、部直属机构(以下统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企业开展应急管理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交通运输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涉及交通运输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事件。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具体分级标准参照国务院制定的分级标准,结合交通运输实际,在各类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具体确定。
第四条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建立起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类管理、协调联动的交通运输应急管理体制。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指导下级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企业开展应急管理工作。
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企业的应急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应急管理工作。
第六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应急联动协作机制,共同加强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第七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建立跨区域协作机制,协同应对超越管辖区域的交通运输突发事件。
第二章应急准备第八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企业应当根据职责分工、经营范围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编制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
第九条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针对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明确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预防与预警、应急程序及处置措施、恢复与重建、应急保障、培训与演练等方面的具体措施。
第十条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征询有关部门意见。
第十一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急预案由本部门发布,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需要有关部门配合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发布。
交通运输企业应急预案由本单位发布。
第十二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急预案应当报上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备案;交通运输企业应急预案应当报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急预案应当与上级部门应急预案和同级政府相关预案保持衔接。
交通运输企业应急预案应当与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相关应急预案保持衔接。
第十四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企业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适时修订应急预案。
第十五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应急物资储备保障体系,完善重要应急设备和物资储备、调拨、配送、维护和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交通运输部统筹规划国家级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装备和物资储备基地。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统筹规划辖区应急处置装备和物资储备基地,并纳入当地人民政府规划体系。
第十七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企业应当根据应急需求,储备应急物资和运力,配备应急装备,满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需要。
应急物资和运力储备、装备配备实行逐级报备制度,交通运输企业应当向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报备,下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向上级报备。
第十八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根据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需要,统筹规划交通运输应急队伍建设。
交通运输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建立与企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实际需要相适应的应急队伍,并报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交通运输应急队伍可以采取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方式,根据应急处置需要鼓励和接受志愿者参与。
交通运输应急队伍应当建立与其它专业应急队伍的联合协作机制,加强联合演练,提高协同应急能力。
第二十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企业应为所属专业应急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应急救援人员人身风险。
第二十一条根据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咨询、建议。
第二十二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企业应建立健全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培训制度,制订年度应急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应急培训工作。
第二十三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企业应根据本地区、本单位突发事件类型和特点,制订年度应急演练计划,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并对演练进行评估。
第二十四条交通运输政管理部门应采取措施鼓励、扶持开展交通运输应急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加大对交通运输应急救援新成果、新技术、新设备、新工具的推广力度,依靠科技提高交通运输应急处置水平。
第二十五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发生发展趋势,编制应急基本建设规划,统筹规划应急基地建设、装备配备、物资储备等项目,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按年度实施。
第二十六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应急专项资金,编列应急资金年度预算,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交通运输企业应当安排应急专项经费,保障应急工作正常开展。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急专项资金和交通运输企业的应急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应急预案编制及修订、应急培训和演练以及日常应急管理等方面的资金支持。
第三章预防与预警第二十七条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交通运输突发事件风险趋势分析机制,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分析,有针对性的采取预防措施。
第二十八条各级交通运输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管辖范围内的交通运输突发事件风险源管理工作,对风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评估,并责令有关单位定期进行检查、监控,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交通运输企业应当组织开展企业内各类突发事件风险源辨识、评估工作;采取相应安全防范措施,加强风险源监控与管理,并按规定及时向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九条交通运输运输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企业应当根据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种类和特点,配备必要的监测设备、设施和人员,对突发事件易发区域、事故高发点加强监测。
第三十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完善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管理系统,开展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报告、统计、分析、评估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获取与交通运输有关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
第三十二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企业应当建立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对突发事件的信息的内容、时限、要素、格式报送程序、处理流程作出具体规定。
第三十三条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获取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后应当及时进行汇总分析,必要时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专家进行会商,对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进行评估,研究确定应急处置措施。
第三十四条可预警的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由高到低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预警级别的划分标准参照国务院制定的分级标准,结合交通运输实际,在各类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具体确定。
第三十五条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发布的可能影响交通运输的预警信息,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交通运输行业发布。
可预警的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时,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根据影响范围及时向交通运输行业和社会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
预警内容应包括:事件可能发生的地点、时间及延续期、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提醒社会公众应采取的规避措施等。
第三十六条进入预警期后,事发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采取下列措施:(一)启动应急预案,宣布进入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二)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跟踪监测,加强值班和信息报告;(三)发布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四)通过当地政府或专门机构发布危害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提出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公布咨询电话,对信息报道工作进行管理;(五)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相关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调集应急处置所需的物资、设备、工具,准备疏运转移车辆,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六)根据需要启动应急协作机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七)加强对交通运输枢纽、重点场站、重点运输线路的安全保护和保卫;(八)根据突发事件危害程度和上级指示,转移、疏散人员和重要财产,要求受影响区域的交通运输经营单位采取规避措施;(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或者有关应急处置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的其他必要的防护性、保护性措施。
第三十七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事态发展,对预警信息随时调整直至解除,并相应调整预警级别和防范措施第四章应急处置第三十八条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应在事发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确保处置措施与事件造成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最大程度的保护社会公众利益。
第三十九条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部署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交通运输企业应当接受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组织、调度和指挥。
第四十条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发生后,负责应急处置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采取以下措施:(一)组织搜寻、营救遇险人员,疏散、撤离受威胁人员和运输车船;(二)对危险源和危险区域进行控制,设立警示标志;(三)调集人员、物资、设备、工具,对突发事件造成影响进行消除,对受损的交通基础设施进行抢修、抢通或搭建临时性设施以满足交通运输正常运行需要;(四)采取控制、防范措施,防止次生、衍生灾害发生;(五)必要时请求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交通运输部门的帮助,协调有关部门,启动联合机制,联合开展应急处置;(六)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动员和自救互救;(七)及时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事件情况和应急处置开展情况;(八)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客观的向社会和媒体发布应急处置信息;(九)其他有利于控制、减轻和消除危害的必要措施。
第四十一条交通运输突发事件超出事发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处置能力或管辖范围,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向上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请求启动更高级别的应急响应;(二)请求上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协调突发事件发生地周边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应急处置支持;(三)请求上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派出现场工作组和专家、有关技术人员对应急处置给予指导;(四)请求上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资金、物资、设备设施、应急队伍等方面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给予支持;(五)按照已经建立的协作机制,协调有关部门参与应急处置。
第四十二条发生突发事件导致大规模的旅客滞留、物资短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根据各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交通运输部门的指令,及时组织应急运力参与应急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