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金的管理规定-保险知识大全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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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管理制度

失业保险管理制度

拟稿人:时间:失业保险管理制度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失业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基金来源)(一)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三)滞纳金;(四)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的地方财政补贴;(五)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四条(失业保险登记)凡属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均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单位和在职职工失业保险登记手续。

新建单位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批准建立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单位和在职职工失业保险登记手续。

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破产或者被撤销时,应当在30日内向原受理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条(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单位按其当月应缴失业保险费基数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

在职职工按基当月应缴失业保险费基数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应缴失业保险费基数按照养老保险费基数确定.第六条(缴费时间和方式)单位应当每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失业保险费.在职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其所在单位按月代为扣缴。

第七条(失业保险费的列支渠道)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按照下列规定列支:(一)企业在缴纳所得税前列支;(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从行政费或者事业费中列支。

第八条(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单位与在职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者工作关系后,应当告知其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在15日内到单位所在地的就业服务机构办妥退工手续.失业人员应当在接到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者工作关系通知后的30日内,到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失业人员在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金申令手续时,应当递交证明本人失业的有关材料.在职期间被劳动教养或者被判刑收监执行,现被解除劳动教养或者刑满释放的人员,可以在回到原户籍所在地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第九条(申领的审核)就业服务机构应当自受理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之日起15日内对其失业情况进行审核确认。

最新《失业保险条例》全文

最新《失业保险条例》全文

最新《失业保险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失业保险制度,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就业和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失业保险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劳动能力且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劳动者。

第三条失业保险事业的指导思想是:国家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由国家、地方共同负责,城乡统筹,依法定期缴纳,保障个人的基本生活,并通过促进就业,实现全民共享的保障目标。

第四条失业保险的目标是通过失业补助金、生活补贴、再就业服务等方式,为失业人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和就业帮助。

第五条失业保险实行统一的基金制。

失业保险基金应当依法、及时、足额地筹集和使用。

第六条国家制定失业保险制度的政策,保障劳动者享有失业保险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七条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包括:(一)办理失业登记的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二)国家、地方财政安排的失业保险经费;(三)其他收入。

第二章缴纳和领取第八条劳动者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九条失业人员应当在失业保险关系存续期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条失业人员因遇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一)因劳动合同期满,由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二)经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者主动辞职;(四)经调解解除劳动合同;(五)劳动者不按期参加工作,超过规定时间旷工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章失业保险待遇第十一条失业人员按照下列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一)失业补助金;(二)生活补贴;(三)上岗培训补贴。

第十二条失业补助金是指失业人员在失业登记期间,按照规定条件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基本生活补助。

第十三条生活补贴是指失业人员在接受职业培训期间,按照规定条件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生活费用补贴。

第十四条上岗培训补贴是指失业人员在参加职业培训并顺利就业后,按照规定条件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补贴。

第四章失业登记和服务第十五条失业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办理失业登记。

第十六条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再就业服务,包括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岗位推荐、创业帮扶等。

失业保险金规章制度

失业保险金规章制度

失业保险金规章制度一、失业保险金的定义和目的失业保险金是指在劳动者失去工作后给予其一定期限内的一定数额的生活费,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并为其提供再就业的支持。

失业保险金的目的是缓解失业带来的经济压力,激励劳动者积极找工作,减少失业的社会风险。

二、失业保险金的适用范围1.具备本市户籍或取得长期居住证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城镇居民;2.未满 60 周岁的劳动者;3.有正当理由失去工作,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三、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条件1.申请人在失业前几个月内已经连续参加失业保险;2.失业人员登记为待业人员并按时到就业服务机构报到;3.申请人已经努力找工作但未能找到,且愿意接受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再就业指导。

四、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1.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由国家有关政策确定,根据当地失业率和就业市场情况进行调整;2.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期限为一定时间内,根据个人缴费年限和最近连续缴费月数确定发放期限;3.发放标准包括基本失业金和补充失业金,基本失业金根据个人缴费基数和失业前一段时间工资水平确定,补充失业金则根据家庭情况和就业市场情况进行补充;4.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发放时间为每个月的固定日期。

五、失业保险金的申请流程1.失业人员需要在失业后的期限内到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身份证、失业证明、社保缴费证明等;2.就业服务机构会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决定是否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同时提供再就业指导;3.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将被核定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并按照规定的时间领取失业保险金。

六、失业保险金的管理与监督1.失业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机构负责管理,确保失业保险金的安全支付和合理使用;2.确保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信息真实可靠,防止虚假申请或其他不当行为;3.监督机构对失业保险金的发放和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投诉和举报。

七、失业保险金的再就业支持1.就业服务机构将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提供就业信息、职业培训等支持,促进其迅速重新就业;2.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期间,领取人员需要按规定参加就业培训和指导,并积极配合就业机构的工作。

失业保险管理制度

失业保险管理制度

失业保险管理制度一、引言失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为失业人员提供一定的经济援助,帮助其度过失业期间的困难。

失业保险管理制度对于保障个体权益、促进经济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详细分析失业保险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并对其二级标题进行详细的分析说明。

二、失业保险管理制度的概述失业保险管理制度是指国家为落实失业保险政策,保障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管理规定和制度安排。

失业保险涉及到多方面的问题,如失业人员的资格认定、失业金的发放、再就业服务等。

1. 失业人员的资格认定失业人员的资格认定是失业保险的基础,也是保障制度公平和合理运行的前提。

在资格认定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能够享受到失业保险金的待遇,避免对非失业人员的滥用。

2. 失业金的发放失业金的发放是失业保险的核心内容之一,在保障个体生活基本需要的同时,也可以缓解其经济压力,促进就业市场的稳定。

然而,失业金的发放与失业人员的工资水平、工作年限等因素密切相关,对于失业金的合理制定和发放管理是关键。

3. 再就业服务再就业服务是失业保险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等服务,帮助失业人员尽快重新就业。

再就业服务旨在提升失业人员的就业能力,增加其再就业的机会,从而实现就业市场的有效匹配,降低社会不稳定因素。

三、失业保险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与改进失业保险管理制度在实施中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进行适当的改进和完善,以更好地发挥其保障和促进作用。

1. 资金来源和管理不够稳定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主要包括企业缴费、个人缴费和国家财政拨款等。

然而,由于经济状况的波动,企业经营压力加大和就业形势的变化等原因,使得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和管理存在不稳定性。

因此,应加强基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其正常运行。

2. 资金分配存在差异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存在差异化的问题。

根据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和不同层次的失业人员,其失业金的发放标准也不同,这可能导致失业人员权益不公平的情况。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相关知识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相关知识

失业保险条例第⼗四条相关知识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四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已按照规定履⾏缴费义务满1年的。

2、⾮因本⼈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我国⾃改⾰开放以来,就学习西⽅的保险投资理财,到现在保险已成为我们⽣活中不可缺少的⼀部分,它保障了我们以后的⽣活基础,像现在很多企业和劳动者时都有交的条例,⽽是备受劳动者关⼼的,⼩编今天以失业保险条例第⼗四条为例讲讲的相关知识,供⼤家学习参考。

⼀、失业保险条例第⼗四条的内容《失业保险条例》第⼗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员,可以领取:(⼀)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已按照规定履⾏缴费义务满1年的;(⼆)⾮因本⼈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四)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失业⼈员在领取失业保险⾦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劳动者⾮因本⼈意愿中断就业具体包括下列情形:(1)的;(2)被⽤⼈单位的;(3)因⽤⼈单位不按规定提供劳动条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4)因⽤⼈单位以暴⼒、胁迫或者限制⼈⾝⾃由等⼿段强迫劳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5)因⽤⼈单位克扣、,或者不按规定⽀付延长⼯作时间劳动报酬,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6)因⽤⼈单位低于当地或者约定的标准⽀付⼯资,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7)因⽤⼈单位扣押⾝份、资质、资历等证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8)因⽤⼈单位未依法缴纳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9)法律、另有规定的。

三、失业保险⾦领取程序:1、失业保险⾦领取条件(1)本地城镇户籍失业⼈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单位与职⼯终⽌或7⽇内,由⽤⼈单位持终⽌、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失业保险视作缴费年限认定表》(具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参保⼈员需提供该表格),职⼯档案,户⼝簿复印件,复印件,减少受理凭证或提供盖过登记章的⼿册(单位已办理社保减少⼿续,但由于结算原因,五险库仍显⽰为参保状态时提供)送职⼯户籍所在区就业服务机构。

失业保险规章制度条例最新

失业保险规章制度条例最新

失业保险规章制度条例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章制度,旨在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第二条失业保险是国家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偿和失业保险待遇的制度。

第三条失业保险实行全民参保,由失业人员本人和用人单位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四条失业保险基金由各级政府、失业人员和用人单位按照一定比例共同缴纳,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第五条失业人员应当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六条失业保险基金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挪用、截留或私分。

第二章失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失业人员享有依法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权利。

第八条失业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义务。

第九条失业人员应当如实申报个人和家庭情况,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失业人员有义务积极寻找工作,接受失业保险部门和用人单位提供的就业服务。

第三章失业保险金的发放第十一条失业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当地失业保险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批后方可领取失业保险金。

第十二条失业人员在申请失业保险金时应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和证明,并接受相关部门的调查和审核。

第十三条失业保险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确定发放的金额和期限。

第十四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前往指定的银行领取。

第十五条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过程中,如有违规操作或有其他不良行为,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第十六条失业保险基金由各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确保失业保险基金的合理使用。

第十七条失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基金的监督制度,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

第十八条失业保险基金使用应当按照相关政策和规定进行,不得挪用、使用不当或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对于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不当或有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失业保险管理制度细则

失业保险管理制度细则

失业保险管理制度细则失业保险是一种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为失业者提供经济上的援助和帮助他们尽快重新就业。

而失业保险管理制度则是指为了保障失业保险的公平性、有效性和可持续性而制定的一系列具体规则和细则。

下面将对失业保险管理制度的内容进行详细探讨。

首先,失业保险管理制度规定了失业保险的参保条件和申领手续。

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失业保险一般要求劳动者在参保前有一定的工作年限,并且在失业后及时申请失业保险金。

同时,还需要提供一定的证明和文件,如劳动合同、身份证明等,以便核实失业情况和确保申领的公正性。

其次,失业保险管理制度对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和期限进行了规定。

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一般与个人的缴费基数和缴费年限等因素有关。

一般来说,缴费基数越高、缴费年限越长的人,获得的失业保险金就会越多。

此外,失业保险金一般会在失业后的一定期限内发放,以保证失业者在失业期间能够维持基本生活水平。

第三,失业保险管理制度对失业者的就业援助和再就业服务进行了规定。

失业保险不仅仅是提供经济援助,还应提供相应的就业援助和再就业服务,帮助失业者早日重新就业。

这包括提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服务,以提高失业者的就业能力和竞争力。

最后,失业保险管理制度还规定了失业保险的监督和管理机制。

这包括建立失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负责保障基金的投资和管理,确保基金的可持续性;同时,还需要加强对失业保险的监督和审计,防止失业保险资金的滥用和浪费。

综上所述,失业保险管理制度是一个完善的制度体系,涉及多个方面的规定和细则。

通过明确失业保险的参保条件和申领手续,规定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和期限,提供失业者的就业援助和再就业服务,并建立有效的监督和管理机制,可以保障失业保险制度的公平性、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只有通过制度的规范和完善,我们才能更好地实现失业保险的目标,帮助失业者渡过难关,重返工作岗位,为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作出贡献。

失业保险系列知识问答

失业保险系列知识问答

失业保险系列知识问答在我们的职业生涯中,失业保险是一项重要的保障制度,但很多人对它的了解并不深入。

今天,咱们就来好好聊聊失业保险的那些事儿,为您解答一些常见的疑问。

首先,咱们来弄清楚什么是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

它的目的是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

那么,哪些人可以参加失业保险呢?一般来说,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都应当参加失业保险。

这意味着,只要您是在正规单位工作,单位就有义务为您缴纳失业保险费。

接下来,咱们说说失业保险的缴费问题。

失业保险费由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单位的缴费比例一般为工资总额的 2%,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为本人工资的 1%。

这部分费用会被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用于支付失业人员的相关待遇。

那如果不幸失业了,要怎么领取失业保险金呢?这可是有一定条件的。

首先,您得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这包括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或者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以及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等导致劳动者辞职的情况。

其次,您要已经办理了失业登记,并且有求职要求。

同时,您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 1 年。

失业保险金能领多久呢?这得根据您的缴费年限来确定。

累计缴费时间满 1 年不足 5 年的,最长可以领取 12 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满 5 年不足 10 年的,最长可以领取 18 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 10 年以上的,最长可以领取 24 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再来说说失业保险金的标准。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一般来说,会根据您所在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和您的缴费年限来计算。

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您还能享受一些其他的待遇。

失业保险业务管理制度

失业保险业务管理制度

失业保险业务管理制度
失业保险业务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拨付。

这是失业保险制度的核心内
容,需要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筹集。

2.失业保险金的核定和发放。

根据职工本人上年度平均工资核定本
年度职工个人失业保险金基数,基数准确、真实,经公示本人同意后,本年度不允许私自改动。

每月3日前按时按规定向两级公司递交报表,表格规范统一,内容准确无误,实行微机化操作。

3.建立职工调动失业保险金关系转移台帐、花名册,职工调动,办
理及时,手续齐全,不推诿、不刁难。

4.及时办理新分配学生、复转军人等参保情况,在上班后的第二个
月根据他们上个月工资基数核定失业保险金基数。

此外,为规范和加强失业保险业务管理,促进失业保险制度健康有序发展,我国还颁布了《失业保险条例》等法规,可以进一步了解相关内容。

失业保险系列知识问答

失业保险系列知识问答

失业保险系列知识问答失业保险系列知识问答1、什么是失业人员?失业人员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的但目前无职业,并以某种方式正在寻找职业的人员。

2、什么是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它是最主要的失业保险待遇。

3、什么样的人可以享受失业保险?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第十四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4、失业人员在什么情况下应当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根据《辽宁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管理规程》要求,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升学的;(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有关部门或者机构介绍工作的;(七)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指定机构组织的再就业培训的;(八)未在规定时间内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的,及每月不按规定到户口所在地街道进行申领审验的;(九)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因病不能进行失业登记的人员,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对因病不能进行求职登记的失业人员,经市劳动保险部门(或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认定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正常接收,并按其参保缴费年限计发失业保险待遇。

6、目前茂名市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是多少?根据《关于调整茂名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抚人社发[2010]68号)规定,自2010年9月1日起,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个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由原来的406元调整至525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由原来的464元调整至 600元;7、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的期限是怎么规定的?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第十七条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其中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的,可领取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2022年失业保险新规定

2022年失业保险新规定

2022年失业保险新规定失业保险是⽤⼈单位为劳动者购买的⼀种社会保险之⼀,失业保险是保障劳动者失业后,在⼀段时间内的⽣活所需,但失业者领取失业保险⾦是有⼀定条件的,那么失业保险新规定是怎样的?下⾯由店铺滨州律师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失业保险新的法律规定《中华⼈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四条职⼯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单位和职⼯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四⼗五条失业⼈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中领取失业保险⾦:(⼀)失业前⽤⼈单位和本⼈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年的;(⼆)⾮因本⼈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六条失业⼈员失业前⽤⼈单位和本⼈累计缴费满⼀年不⾜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的期限最长为⼗⼆个⽉;累计缴费满五年不⾜⼗年的,领取失业保险⾦的期限最长为⼗⼋个⽉;累计缴费⼗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的期限最长为⼆⼗四个⽉。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四个⽉。

第四⼗七条失业保险⾦的标准,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活保障标准。

⼆、骗取失业保险⾦的处罚失业保险是指劳动者由于⾮本⼈原因暂时失去⼯作,致使⼯资收⼊中断⽽失去维持⽣计来源,并在重新寻找新的就业机会时,从国家或社会获得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活的⼀种社会保险制度。

1、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政部门处骗取⾦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员违反规定向失业⼈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或者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单证,致使失业保险基⾦损失的,由劳动保障⾏政部门责令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政处分。

3、劳动保障⾏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作⼈员滥⽤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失业保险基⾦损失的,由劳动保障⾏政部门追回损失的失业保险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政处分。

失业金管理规定(3篇)

失业金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维护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因失业而暂时中断就业的人员。

第三条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平、合理、可持续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失业保险工作的领导,将失业保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失业保险基金稳定运行。

第五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失业保险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第六条失业保险基金由以下部分组成:(一)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二)个人按照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三)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四)失业保险基金的滞纳金;(五)财政补贴;(六)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1%至2%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八条个人应当自取得工资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本人工资的1%至2%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九条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按照规定分别计入失业保险基金。

第十条失业保险费缴纳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状况和失业风险等因素确定,并报国务院备案。

第三章失业认定与待遇第十一条失业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参加失业保险,缴费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十二条失业人员应当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以下材料:(一)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三)失业保险参保证明;(四)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证明;(五)失业登记证明;(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失业人员提供的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失业人员的失业资格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失业人员失业待遇包括:(一)失业保险金;(二)医疗补助金;(三)一次性生活补助;(四)职业培训补贴;(五)其他补助。

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最新规定

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最新规定

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最新规定失业保险金是指国家为失去工作的劳动者提供的一项社会保障福利,旨在帮助其度过失业期间的困难。

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条件是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来确定的,近几年亦有一些最新的调整和改革。

首先,劳动者在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条件方面,一般要求具备下列几个基本条件:一是必须为失业状态,也就是说由于非个人原因导致失去工作,例如企业裁员、合同终止等;二是遵守国家和地方失业务必须达到的年龄要求;三是参加失业保险并已经足额缴纳保险费满规定标准的时间,具体要求参保期限因地区不同会有所不同;四是在失业期间积极主动地求职和接受培训,在求职和培训过程中积极配合和认真执行相关规定。

其次,最新的规定中也明确了一些额外的领取条件。

首先是在领取失业保险金前,要求失业办理了失业登记,提供了相关的证明材料,例如劳动合同解除证明、单位证明材料等。

其次是对有过失业保险金欠缴行为的人员,要求其在欠缴费后先补足欠缴部分,并满足其他领取条件后方可申领保险金。

此外,对于返聘、自主创业、重新就业等情况,也有一定的影响。

返聘或再就业期满后,需要重新办理失业手续才能再次享受失业保险金。

自主创业者要在符合相关条件时,在一定期限内接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核查,经过确认后才能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

另外,最新的规定还对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有所调整。

一般来说,失业保险金按一定百分比缴费工资的标准来发放,具体比例根据地区的规定和劳动者个人的待遇情况而定。

近年来,为了提高劳动者失业保险金的衔接性和保障水平,许多地区相继提高了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和发放标准,使劳动者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时能够更好地维持生活质量。

总的来说,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条件主要包括失业状态、年龄要求、参保时间和求职培训等方面的要求,此外领取保险金之前还需办理失业登记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最新的规定也对领取条件有一定的调整,包括返聘、自主创业、重新就业等情况的影响。

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也有所调整,以提高保障水平。

失业保险知识汇总

失业保险知识汇总

失业保险知识汇总失业保险是指国家为保障劳动者在失业期间生活的基本需要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下面是有关失业保险的知识汇总:1.失业保险的基本概念失业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失业期间能够享受到一定的失业救济金或失业津贴,以帮助其维持基本生活。

2.失业保险制度的目的失业保险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帮助劳动者在失业期间维持基本生活,减轻失业带来的经济压力,促进社会稳定和就业市场的平衡。

3.失业保险的参保对象一般来说,符合以下条件的劳动者可以参加失业保险:年满16周岁,有劳动就业意愿,服从职业介绍、失业登记和职业培训,并缴纳失业保险费。

4.失业保险的参保地区失业保险是按照地域划分的,不同地区的失业保险制度可能存在差异。

一般而言,大多数城市和地区都设有失业保险制度。

5.失业保险的缴费和待遇失业保险是由劳动者和雇主共同缴纳的。

一般来说,劳动者和雇主按一定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者的缴费金额是其个人工资的一定比例。

6.失业保险的待遇标准与时限失业保险的待遇标准和时限根据不同地区和国家的规定而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时间一般为失业后的一定期限,发放金额一般根据劳动者的缴费金额和失业的时长来确定。

7.失业保险的申领条件和程序劳动者需要在失业后尽快办理失业登记,然后按照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经审核后可以开始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8.失业保险的相关政策和支持措施为了鼓励创业和自主就业,一些地区和国家也提供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支持措施,如创业补贴、小额贷款、培训补贴等,以帮助失业者重新就业。

9.失业保险的职业培训和再就业服务10.失业保险的发展趋势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变迁,失业保险制度也在不断完善和发展。

一些国家和地区对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待遇标准和服务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以适应就业市场的需要。

综上所述,失业保险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为失业劳动者提供了一定的经济救济和就业服务。

正确认识和了解失业保险的相关政策和制度,对于劳动者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失业保险金工作制度

失业保险金工作制度

失业保险金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失业保险金工作制度的目的和依据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失业保险的政策规定,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失业保险条例》及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失业保险金工作的原则失业保险金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确保失业人员合法权益的实现。

第三条失业保险金工作的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行政区域内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

二、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条件第四条失业人员需满足以下条件,方可领取失业保险金:1. 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2.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 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五条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1. 重新就业的;2. 应征服兵役的;3. 移居境外的;4.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5. 拒绝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标准和期限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失业人员的生活费用支出和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能力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四、失业保险金的申请和发放第八条失业人员应当在其失业之日起60日内,到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1. 失业人员的身份证明;2. 失业前所在单位的失业保险登记证;3. 失业人员与原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4. 失业人员求职要求的证明。

失业金领取条件及标准

失业金领取条件及标准

失业金领取条件及标准
失业金领取条件及标准是针对失业人员提供的一种社会保障措施。

在我国,失业金的领取条件和标准有一定的规定,以下将详细介绍失业金领取条件及标准。

一、失业金领取条件
1. 参加失业保险:失业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以上。

2. 非自愿失业:失业人员必须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具体包括:终止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3. 办理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失业人员必须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

满足以上三个条件的失业人员可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二、失业金领取标准
1. 失业金领取期限: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法规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累计缴费时间每满1年的,可领取3个月失业金;满5年不足10年的,从第5年开始,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1年增加1个月的失业金,最长为18个月;满10年及以上的,为24个月。

2. 失业金发放标准: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

具体比例由当地政府规定。

3. 失业金领取限制: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如有新的就业机会,应及时报告失业保险机构,停止领取失业金。

需要注意的是,失业金的领取条件及标准会因地区、政策调整而有所差异,具体领取条件及标准以当地政府规定为准。

失业保险条例(2023年)

失业保险条例(2023年)

失业保险条例(2023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基本原则失业保险旨在为失业人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帮助他们重新就业。

本条例根据国家政策和经济发展情况制定,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具有劳动关系的全日制在岗职工、个体工商户以及农民工等,并符合相关规定的失业人员。

第三条失业人员权益失业人员享有平等权利,包括领取失业保险金、参加职业培训、就业援助等。

失业人员应履行相应义务,积极参与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

第四条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发放根据失业人员的工龄和缴纳失业保险缴费期限确定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

失业保险金应及时发放到失业人员的个人账户,并提供相关查询和申诉渠道。

第二章参保和缴费第五条参保范围和条件在岗职工、个体工商户以及农民工等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应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

具体的参保范围和条件由国家制定。

第六条缴费方式和比例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共同承担。

第七条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按月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并及时上报相关数据。

对于拖欠、逃缴失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依法追缴费用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第八条个人缴费劳动者在就业期间应按规定缴纳个人失业保险费。

个人缴费金额由国家规定。

第三章失业保险金的申领和发放第九条失业保险金的申领条件失业人员应符合相关条件方可申领失业保险金,例如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定期限、未有就业等。

第十条失业保险金的申领程序失业人员应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填写申请表,经失业保险机构审核合格后,方可申领失业保险金。

第十一条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方式失业保险金可以通过银行、电子支付等方式直接发放到失业人员的个人账户,并提供相关查询和申诉渠道。

第十二条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由国家制定,根据失业人员的工龄、缴费期限和平均工资等因素确定。

第四章就业援助和职业培训第十三条就业援助失业保险机构应提供就业援助服务,包括就业信息咨询、职业介绍、推荐就业岗位等。

失业保险金有多少,可以领取多长时间

失业保险金有多少,可以领取多长时间

失业保险金有多少,可以领取多长时间失业人员通常情况下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对应的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标准为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那么失业保险金有多少,可以领取多长时间呢?接下来我就来为大家解答。

一、失业保险金有多少,可以领取多长时间失业保险可以领取的金额跟失业保险缴费年限有关。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八个月;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二、失业保险待遇主要包括哪些失业人员符合法定条件的,享受下列失业保险待遇:(一)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标准为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二)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本市医疗保险制度的规定参加医疗保险,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

(三)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遗属可以一次性申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四)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服务或者补贴。

法律依据: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四条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一)终止劳动合同的;(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以上就是我为大家解答的关于失业保险金有多少,可以领取多长时间问题的相关法律知识内容了,综上所述呢,我们可以了解到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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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金规定

失业金规定

失业金规定
失业金是指在劳动者失去工作后,由国家或社会保险机构提供的一定金额的经济支持。

它旨在帮助失业者维持基本生活水平,同时也是一种社会保障措施,为失业者提供一定程度的经济安全。

我国的失业金制度始于20世纪80年代,经过多年的发展和完善,已经成为一个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失业金的发放和标准有一定的规定。

首先,失业金的发放是由社会保险机构负责。

一般来说,参保人员在失业后,需要在一定的时间内向社会保险机构报备失业信息并办理相应的手续,才能享受失业金的发放。

同时,也需要满足一定的失业条件,例如在失业前一定时间内要有就业记录等。

其次,失业金的发放标准是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来确定的。

具体比例可以根据各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和就业形势进行调整,但一般来说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在一定的时间段内,失业者可以根据自身的就业年限累积获得一定的失业金。

此外,失业金的发放时间也有一定的限制。

一般来说,失业金的发放时间为6个月至1年,具体时长可以根据失业者的就业年限和就业前一定时间的工资水平进行调整。

失业者在失业后,要积极找工作,并向社会保险机构报备自己的就业情况,否则失业金的发放可能会中断或停止。

失业金的发放有助于减轻失业者的经济压力,提高他们的生活保障,同时也有助于稳定社会就业形势,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然而,由于我国劳动力市场规模庞大,就业形势复杂,失业保险制度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例如,失业金的发放标准相对较低,发放时间有限等。

因此,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相关的失业保险政策,以适应经济发展和就业变化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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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金的管理规定-保险知识大全知识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的监督
失业保险基金是失业人员的"活命钱",为保证其安全和合理、有效的使用,《失业保险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着眼于失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使用的全过程,构建了内部、外部、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机制。

(一)失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是建立监督机制的有效措施。

在具体运作过程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征缴失业保险费的机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等,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1)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编制失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工作;负责失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工作;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结余额存储和购买国债的安排等。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编报的失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及实施情况,实施对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3)财政部门负责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制定、贯彻实施及监督检查;负责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核算工作;负责审核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的失业保险基金预决算和具体用款计划;负责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

(4)审计部门依法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行使审计监督的职责。

(二)各级人大作为法律监督机构,有权对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三)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发现在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都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要求查处。

挪用失业保险基金的处理规定
《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任何单位、个人挪用失业保险基金的,追回挪用的失业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失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保证失业保险基金的安全和完整,是维护缴费单位和个人的利益,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发挥失业保险"安全
网"、"减震器"作用的必然要求。

因而国家一再强调失业保险基金要专款专用,保证能够按时足额地支付失业保险待遇,严禁任何单位、个人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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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挪用失业保险基金,是指违反国家有关失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的规定,将失业保险基金用于《条例》规定的开支项目以外的其他方面,扰乱失业保险基金管理、运营秩序,损害失业保险基金的行为。

比如,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搞房地产投资、炒股,将失业保险基金借给个人,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自己使用失业保险基金。

还有一种挤占挪用行为看似合理,但不合法,违反了失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的原则。

比如,将失业保险基金划出部分用于经济建设,以解决经费不足问题,等等。

为了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惩处挪用基金的行为,防止挪用基金行为的发生,《条例》规定了严厉的惩罚措施。

对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挪用失业保险基金的,除应依据《条例》追回被挪用的失业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失业保险基金外。

构成犯罪的,还应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
责任。

关于挪用失业保险基金的刑事责任,《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16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对于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单位、个人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尚不构成犯罪的,应依照《行政监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视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行为的处罚规定
《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条例》对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形作了明确的规定。

违反规定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属于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待遇的行为主要表现为:隐瞒已经就业的事实,以失业人员的身份骗领失业保险待遇;伪造失业登记证件,骗领失业保险待遇;谎报年龄,在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同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等。

这类行为的共同特征是: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通过各种手段编造虚假情况,隐瞒真实情况,以达到非法占有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目的。

为预防和减少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行为,避免失业保险基金流失,《条例》作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

对情节轻微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

所谓情节轻微,一般是指行为人具有骗取时间较短,数额较小,行为系首次发生,主动交待问题并退还所骗待遇等情节。

对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行为人骗取时间较长,数额较大,曾经因骗取行为受过处罚仍不改过,组织多人骗取失业保险待遇,拒不退还已骗取的失业保险待遇等情节。

对具有这些情节的行为人,应当给予严厉的处罚,除责令其退还外,还应视其情节处以罚款。

对触犯刑律,
构成犯罪的,经办机构应及时通报司法部门。

这里要注意的是,罚款处罚决定只能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经办机构不能擅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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