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律师实习的规定
关于律师实习的规定关于转发全国律协《关于印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关于印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各市(省直)律师协会:根据第六届全国律协第三次常务理事会决议,并经司法部审核同意,《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实习管理规则》)已颁发试行。
现将全文转发给你们,并就执行事宜通知如下:一、各律师协会应高度重视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活动的组织管理工作。
司法部决定由律师协会承担实习管理职责,是强化律师协会行业自律职能的重要举措,对于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加强实习的组织和管理,提高实习及考核的质量,健全律师行业准入管理制度,完善“两结合”律师管理体制(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和“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这样一个职能格局),有重要意义。
二、各市(省直)律协应按照新的实习管理制度及本通知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积极组织广大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学习《实习管理规则》,指导建立健全实习管理制度,并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各有关部门及社会做好宣传工作。
三、各市(省直)律师协会应依照《实习管理规则》,承担起组织管理工作。
要规范实习的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工作,规范指导、监督工作,完善实习考核及品行考察制度,健全相应的操作机制,对违反《实习管理规则》的行为要及时予以查处、纠正,维护实习秩序,确保实习质量,为律师行业不断输送合格的执业人员。
四、各市(省直)律协在组织管理实习的工作中要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对司法行政机关在律师执业审批中发现有实习管理不严、监督不力、出具虚假实习考核意见等违规行为提出异议的,要及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处罚。
五、各市(省直)律协应将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情况和建议及时向省律协报告。
届时,省律协将在省司法厅的指导下,研究制定切合我省实际的组织、管理实习活动的有关细则。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正式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工作,把好律师执业准入关,为律师行业输送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和《海南省律师协会章程》、《海南省实习律师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为申请律师执业而在律师事务所进行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一年实习期满后,应当根据本规程的规定,参加省律协组织的实习考核。
第三条省律协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以及完成实习项目的情况、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的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第四条省律协统一组织实施全省的实习考核工作,省律协组织实施实习考核工作,应当接受省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监督。
第五条负责实习考核的省律协应当设立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实习考核委员会”),具体组织开展实习考核工作。
实习考核委员会由省律协负责人、省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人员和执业律师组成。
实习考核委员会主任由省律协负责人担任。
执业律师担任实习考核委员会委员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验的协会现任理事会理事担任。
第二章考核程序与考核内容第六条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应当按照书面审查、面试考核和- 1 -公示三个步骤依次进行。
实习考核还可以采取实地考察、与实习指导律师访谈等方式,对实习人员的实习场所、实务训练档案等进行抽查了解,检查实习人员的实习情况。
第七条实习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查处的,实习考核应当暂停,待查处结果作出后再决定是否继续进行考核。
第八条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包括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和实习表现四个方面。
第九条对实习人员政治素质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一)是否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相关知识掌握情况;(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相关知识掌握情况;(四)律师职业观、价值观;(五)社会责任感。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务训练指南(试行)》
第七条指导律师在指导实习人员接待当事人时,应当使实习人员掌握以下技能:(一)庄重、耐心、礼貌地对待当事人,以关注与合作的姿态取得当事人的信任;(二)营造适宜的谈话气氛,促使当事人详细表述解决争议所需要的事实;(三)全面了解当事人的主要情况和真实意愿,了解相关事实情况,运用相关法律,解释、分析有关事实;(四)使当事人知晓律师的分析和建议是基于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所作出,并非必然发生的结果;(五)以适当方式考虑道德、经济、社会、政治以及其他与当事人的状况相关的因素。
第八条指导律师在指导实习人员接待当事人时,应当告诫实习人员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规范,不得向当事人明示或暗示其具有可能不恰当地影响司法、行政机关作出某种决定或者改变既定决定的能力。
实习期间,每名实习人员至少应当在指导律师的指导下参与10次接待当事人的活动。
接待活动结束后,指导律师应当对实习人员的表现作出点评。
第九条实习人员进行实务训练,指导律师应当就当事人与律师事务所建立委托关系,告知实习人员注意下列事项:(一)在接受委托之前应当注意利益冲突查证,避免出现律师执业规范所禁止的利益冲突代理行为;(二)应当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接受委托,建立委托代理关系,律师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接受委托;(三)不得为建立委托代理关系而对委托人进行误导,不得为谋取代理或者辩护业务而向委托人作虚假承诺;(四)接受委托时必须与委托人明确约定委托权限。
需要特别授权的,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人的书面确认;(五)律师应当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依据法律对案件进行分析,向委托人提出预见性、分析性的结论意见,但不得作虚假承诺。
律师依据事实证据和现行法律对某一案件作出某种判断时,应当向委托人表明作出的此种判断仅代表个人意见;(六)遇有委托人拟委托的事项或者提出的要求属于法律或律师执业规范所禁止的情况时,律师应当明确告知委托人,并提出修改建议或者予以拒绝;实习期间,每名实习人员至少应当在指导律师的指导下参加3次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的活动。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2014年3月27日第八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工作,把好律师执业准入关,为律师行业输送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实习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为申请律师执业而在律师事务所进行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核。
进行。
对实习人员的实习场所、实务训练档案等进行抽查了解,检查实习人员的实习情况。
第七条实习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查处的,实习考核应当暂停,待查处结果作出后再决定是否继续进行考核。
第八条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包括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和实习表现四个方面。
第九条对实习人员政治素质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一)是否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相关知识掌握情况;(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相关知识掌握情况;(四)律师职业观、价值观;(五)社会责任感。
第十条对实习人员道德品行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一)有无《实习管理规则》第十一条及第十二条第一款所列不符合法定律师执业条件的情形和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二)律师职业道德相关规定掌握程度;(三)诚信意识和敬业精神;(四)提交的各项考核材料的真实性。
第十一条对实习人员执业素养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一)专业知识掌握程度;(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四)律师协会颁发的《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五)实习人员完成实务训练项目的证明材料;(六)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七)负责实习考核的律师协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实习指导律师出具的考评意见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应当按照本规程第八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内容,对实习人员的情况如实作出评价。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中华律协2010版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的通知(律发通[2010]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修订后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已经第七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五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二日附件: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完善律师执业准入制度,确保为律师队伍培养、输送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为申请律师执业依法需要参加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的管理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期为一年。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和律师事务所安排的实务训练,遵守实习管理规定,实习期满接受律师协会的考核。
第四条律师协会应当根据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定位,按照“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培养目标和本规则的规定,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指导律师事务所做好实习人员的教育、训练和管理工作,严格实施实习考核标准和考核程序,确保实习质量。
律师协会对实习活动的管理,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实习登记第五条申请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三)品行良好;(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五)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六)未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第六条实习人员应当在拟申请律师执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实习;司法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拟申请实习的人员,应当通过拟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住所地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申请实习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实习申请表》;(二)申请实习人员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三)申请实习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四)申请实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实习地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复印件;(五)申请实习人员出具的本人符合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申请实习条件的书面承诺;(六)申请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为其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七)申请实习人员的人事档案存放证明以及本人能够参加全部实习活动的保证书;(八)申请实习人员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九)拟接收申请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本所不具有本规则第八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律师所管理制度
海南省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收结案和收费制度第一节收案第二节结案第三节收费第三章财务管理与分配制度第四章人员流动管理制度第五章政治业务学习、培训、交流制度第六章文书、印章、档案管理制度第一节文书管理第二节印章管理第三节档案管理第七章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第八章民主管理制度第九章法律服务质量管理制度第十章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制度第十一章投诉查处制度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执业条例》、司法部有关规章和全国律协的行业规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海南省内依法设立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作律师事务所、个人律师事务所。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章程的订立、变更,应当符合本制度。
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则及本所章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格内部管理。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保障律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管理。
律师应当自觉接受律师事务所的管理。
第二章收结案和收费制度第一节收案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严格执行统一收案、主任审查制度。
严禁私自接案行为。
第六条律师收案应先填写《收案审查表》,交由主任审查后办理委托手续和收费。
如遇特殊情况须电话请示后方可办理,并及时补办审查手续。
《收案审查表》内容包括:案件委托人名称、联系人、地址以及其他联系方式等资料,案由,审理法院,审级,承办律师,简要案情,收费方式和标准,收费数额(比例),付款和结算方式、时间,其他有关事项。
第七条律师办理委托手续应先完整填写《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连同经审查的《收案审查表》一并交由专职管理人员盖章。
专职管理人员应认真确认《收案审查表》是否经有效审查,核对《收案审查表》填写内容与《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及其他手续的内容是否一致,核对无误后再填写收案登记表并加盖公章。
如发现内容不一致,应及时向主任汇报,在没有得到明确指示之前,不得私自加盖公章办理委托手续。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修订解读(2021)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修订解读(2021)新修订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经第九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一、《规则》修订背景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工作是《律师法》赋予律师协会的一项重要法定职责,事关律师执业准入,事关德才兼备的高素质律师队伍建设,事关律师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为规范做好实习管理工作,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于2007年发布实施《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2010年在总结试行情况的基础上正式发布实施《规则》。
《规则》实施以来,各地律师协会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严格实习登记,精心组织培训,强化实务训练,严格实习考核,实习管理工作扎实有序开展,取得明显成效。
同时,随着实践的发展,我国律师队伍规模迅速壮大,律师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一支重要力量,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推动深化全面依法治国实践中的地位作用日益显现,对实习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律师工作,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确立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指导地位,明确提出要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包括律师在内的法律服务人员从业的基本要求,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依法依规诚信执业,认真履行社会责任,满腔热忱投入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
这为做好新形势下的包括实习管理在内的律师各项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律师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结合《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和全国律协章程等相继制定或修订的实际情况,将近年来我国律师制度改革相关成功经验上升为制度规定,有针对性地解决实习管理工作出现的责任不够明确、程序不够优化、标准不够统一、保障不够有力等问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启动了此次《规则》修订。
此次修订旨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加强党对律师工作的领导,推动构建更加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实习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实习管理工作,切实把好进入律师队伍的第一道关口,建设与党同心同德的高素质人民律师队伍。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
福州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申请到福州市辖区内的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加强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活动的管理和考核,完善律师执业准入制度,确保为律师队伍培养、输送合格人材,根据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及福建省律师协会《关于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福州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市律协”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实习”,是指已依法取得并持有有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为申请律师执业而到律师事务所接受实务训练及参加律师协会集中培训。
到律师事务所实习的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及实习考核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期为一年,自实习登记核准之日起计算。
经实习人员本人申请并经市律协实习考核委员会同意,实习期可延长,但最长不超过二年。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参加福建省律师协会(以下简称“省律协”或省律协指定的其他律师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和实习所在律师事务所安排的实务训练,遵守实习管理规定,实习期满接受市律协的考核。
第四条市律协根据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定位,按照“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培养目标和本规则的规定,组织管理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指导律师事务所做好实习人员的教育、训练和管理工作,严格实施实习考核标准和考核程序,确保实习质量。
接受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实习人员的管理、培训制度,加强对实习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切实做好对实习人员的培训、教育工作,依法保障实习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市律协对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的管理及考核,接受省律协及福州市司法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实习登记第六条拟申请实习的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已依法取得并持有有效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三品行良好;(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五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六未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七能够专职实习或者符合申请兼职律师执业条件并能够保证实习时间。
海南省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海南省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实习条件第三章实习申请第四章实习审核第五章实习证管理第六章实习管理第七章实习考核第八章实习纪律与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保障实习的质量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颁布实施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执业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本办法所称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为申请成为执业律师而到本省律师事务所实习的人员。
实习是律师执业的前提和基础,是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人员成为执业律师的必经过程和必备条件,实习不合格者,不得执业。
第三条【管理与监督主体】海南省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律协)负责对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进行管理、培训、考核,建立健全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的管理制度,依法保障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的合法权益。
律协开展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管理工作,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律师所的管理】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实习,坚持以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主体、指导律师直接负责,实行实务指导与集中培训相结合,律师业务学习与法律实务工作相结合,指导律师的重点指导与其他律师的一般指导相结合。
第五条【实习指导律师】培养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是律师事务所和指导律师应尽的义务和责任;担任指导律师是执业律师的职业荣誉。
第二章实习条件第六条【申请条件】申请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四)品行良好;(五)能够专职实习,或符合申请兼职律师条件并能够保证实习时间;(六)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七)无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记录。
第七条【接收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可以接收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一)设立满三年;(二)具有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指导律师;(三)年度考核合格且已足额缴纳当年度会费;(四)管理规范,内部规章制度健全,具备供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实习的固定场所和必要办公条件;(五)能为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提供完备的实习指导计划和实务训练;(六)能认真履行对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的指导和管理职责。
实习律师管理办法全文
(八)申请实习人员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九)拟接收申请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本所不具有本规则第八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拟兼职律师执业的人员申请实习登记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为其出具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证明和同意其实习的证明。
第十九条 实习人员的实务训练,由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负责组织实施。
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实务训练指南,指派符合条件的律师指导实习人员进行实务训练,并为实习人员进行实务训练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二十条 实习指导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五年以上的执业经历;
(二)热爱律师事业,忠实履行律师职责,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
申请实习人员对不准予实习登记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律师协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申请复核。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申请实习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予其实习登记:
(一)有公开发表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言论的;
第六条 实习人员应当在拟申请律师执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实习;司法部或者省、的人员,应当通过拟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住所地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申请实习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实习申请表》;
(二)申请实习人员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完善律师执业准入制度,确保为律师队伍培养、输送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海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2019修订)
海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2015年4月12日海南省律师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9年8月18日海南省律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南省(以下简称“本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考核活动,保障实习考核的质量和秩序,海南省律师协会(以下简称“省律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执业条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海南省律师协会章程》、《海南省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为申请律师执业而在律师事务所进行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一年实习期满后,应当根据本规程的规定,参加省律协组织的实习考核。
省律协对实习人员的笔试、面试考核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在5至6月份进行,第二阶段在8至9月份进行。
参加考核人员第一阶段为申报实习在每年6月30日前的学员,第二阶段为申报实习在每年7月1日之后的学员。
第三条省律协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以及完成实习项目的情况、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的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第四条省律协统一组织实施全省的实习考核工作,省律协组织实施实习考核工作,应当接受省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监督。
第五条负责实习考核的省律协应当设立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实习考核委员会”),负责具体组织开展实习考核工作。
实习考核委员会由省律协领导、省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人员和执业律师组成。
实习考核委员会主任由省律协负责人担任。
执业律师担任实习考核委员会委员的,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验的协会现任理事会理事。
第二章考核程序与考核内容第六条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应当按照书面审查、面试考核和公示三个步骤依次进行。
实习考核还可以采取实地考察、与实习指导律师访谈等方式,对实习人员的实习场所、实务训练档案等进行抽查了解,检查实习人员的实习情况。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正式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工作,把好律师执业准入关,为律师行业输送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和《海南省律师协会章程》、《海南省实习律师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为申请律师执业而在律师事务所进行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一年实习期满后,应当根据本规程的规定,参加省律协组织的实习考核。
第三条省律协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以及完成实习项目的情况、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的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第四条省律协统一组织实施全省的实习考核工作,省律协组织实施实习考核工作,应当接受省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监督。
第五条负责实习考核的省律协应当设立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实习考核委员会”),具体组织开展实习考核工作。
实习考核委员会由省律协负责人、省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人员和执业律师组成。
实习考核委员会主任由省律协负责人担任。
执业律师担任实习考核委员会委员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验的协会现任理事会理事担任。
第二章考核程序与考核内容第六条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应当按照书面审查、面试考核和- 1 -公示三个步骤依次进行。
实习考核还可以采取实地考察、与实习指导律师访谈等方式,对实习人员的实习场所、实务训练档案等进行抽查了解,检查实习人员的实习情况。
第七条实习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查处的,实习考核应当暂停,待查处结果作出后再决定是否继续进行考核。
第八条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包括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和实习表现四个方面。
第九条对实习人员政治素质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一)是否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相关知识掌握情况;(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相关知识掌握情况;(四)律师职业观、价值观;(五)社会责任感。
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管理方法第一条为标准实习人员及律师助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实习人员,是指已取得律师资格,并在本所工作,但尚未领取律师执业证的人员。
第三条实习人员可以在律师的指导下,参与办理各类法律业务,但不得单独办案。
第四条实习人员在实习期内,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以及本所各类规章,完本钱所规定的工作量,即每年参与办理各类案件六件及解答法律咨询、代书的业务方面的工作。
第五条实习人员参与办理各类案件收费额在元以内的支付工资元,超过元不满元的支付工资元,超过元的支付工资元,解答法律咨询、代书按收费额的%提取酬金。
第六条实习人员的实习期为一年,实习期满,经本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八条规定及本所规定的专职律师条件,由本所办理手续并为其申领律师执业证后,即为本所律师助理。
第七条律师助理,是指在本所领取律师执业证,执业未满一年的人员。
第八条律师助理辅助律师办理法律业务,在特殊情况下,可经主任批准独立承办简单的法律业务。
律师事务所实习管理规定xx-09-06 12:27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标准律师事务所的实习管理活动,保障实习质量和秩序,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那么》、《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福建省律师协会省直分会关于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方法》的有关规定,结合省直分会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的律师事务所,专指具备接收实习人员条件,向福建省律师协会省直分会(以下称“省直分会”)提出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申请,经省直分会审核、备案后,获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资格的律师事务所。
本方法所称的实习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为申请律师执业而在省直律师事务所实习的人员。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对实习人员实习管理,应当承受福建省司法厅和省直分会的指导、监视和管理。
第二章律师事务所接收实习条件第四条律师事务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一)缺乏三名符合条件的实习指导律师;(二)管理不标准,内部规章制度不健全,不具备为实习人员提供实习的固定场所和必要办公条件;(三)不能为实习人员提供完备的实习指导方案和实务训练;(四)受停业整顿以下行政处分或者行业惩戒,自被处分或者惩戒之日起未满一年的;(五)受到停业整顿行政处分,尚在停业整顿期间或处分期满后未逾三年的;(六)被省直分会决定暂停其接收实习人员资格,暂停期限未满的。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
附件一: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保障实习的质量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已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为申请成为执业律师而到律师事务所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管理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品行良好;(四)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五)无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记录。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应当向住所地地市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一)无符合规定条件的指导律师;(二)受到停业整顿以下处罚或者行业惩戒未满六个月;(三)受到停业整顿处罚,处罚期届满后未满一年。
第五条符合本规则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申请实习,应当向律师事务所提出实习申请,经律师事务所同意,并由实习所在地地市级律师协会审核登记后,方可参加实习。
实习分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两个阶段进行。
实习期限为一年。
第六条申请实习人员与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签订《实习协议》,明确以下事项:(一)实习人员姓名;(二)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三)指导律师的姓名、执业证书号码、执业年数;(四)拟安排实习的起止日期;(五)实习人员和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六)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相关费用的安排。
《实习协议》自地市级律师协会完成审核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七条申请实习登记,由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所在地地市级律师协会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实习人员填写的《实习申请表》;(二)申请实习人员与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三)申请实习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四)申请实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复印件;(五)申请实习人员所在单位出具的辞去原职的证明,或者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档案存放证明等证明本人能够专职从事律师职业的材料原件;(六)申请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七)申请实习人员一寸近期免冠照片一张;(八)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的情况说明。
关于实习律师管理工作中有关具体规定
关于实习律师管理工作中有关具体规定的适用解释1、实习人员分阶段实行不同管理方式问题2007年3月1日(不含)以前申请实习人员管理工作由省司法厅和各市司法局负责,直至实习人员实习完毕;3月1日(含)至6月30日(含)申请实习人员管理工作也由各市司法局负责,但实习人员必须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实习人员最终考核由各市司法局按照省律师协会规定的考核办法进行,实习人员考核合格后三年内未申请执业的须按新规定重新申请实习;7月1日(含)以后申请实习人员管理工作由各市(省直)律师协会负责,包括7月1日前参加实习但未按期申请执业人员的重新申请实习工作。
2、省司法厅相关规定的实施问题根据省司法厅《关于切实加强实习律师实习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司通〔2007〕81号)精神,省司法厅原制定的《江苏省律师执业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进一步完善实习律师实习、培训制度的通知》等文件中关于实习人员管理规定与《江苏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试行)》”)相冲突的,以《办法(试行)》为准。
3、持B类、C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及律师资格证书人员实习问题2002年在江苏参加司法考试获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及外省(自治区、本辖市)持律师资格证书人员在我省申请实习,须具有教育部承认的本科学历,外省(自治区、省辖市)持B类、C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不得在江苏实习。
4、兼职实习问题2008年6月1日前,除高等院校法学院(系)及法学研究单位从事法律教学或研究人员外,其他人员均不得兼职实习。
2008年6月1日以后,高等院校老师申请兼职实习只需是在教育部批准的高等院校从事法律教学即可,司法部、省司法厅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出台新规定的,遵照新规定办理。
兼职实习人员需要提交教师证或工作证复印件及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申请实习人员职务、从事的具体工作及同意其实习的证明材料。
党校教师申请兼职实习的,需要另提供由其所在学校人事部门出具其不具有公务员身份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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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实习条件第三章实习申请第四章实习审核第五章实习证管理第六章实习管理第七章实习考核第八章实习纪律与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保障实习的质量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颁布实施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执业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本办法所称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为申请成为执业律师而到本省律师事务所实习的人员。
实习是律师执业的前提和基础,是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人员成为执业律师的必经过程和必备条件,实习不合格者,不得执业。
第三条【管理与监督主体】海南省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律协)负责对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进行管理、培训、考核,建立健全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的管理制度,依法保障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的合法权益。
律协开展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管理工作,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律师所的管理】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实习,坚持以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主体、指导律师直接负责,实行实务指导与集中培训相结合,律师业务学习与法律实务工作相结合,指导律师的重点指导与其他律师的一般指导相结合。
第五条【实习指导律师】培养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是律师事务所和指导律师应尽的义务和责任;担任指导律师是执业律师的职业荣誉。
第二章实习条件第六条【申请条件】申请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四)品行良好;(五)能够专职实习,或符合申请兼职律师条件并能够保证实习时间;(六)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七)无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记录。
第七条【接收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可以接收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一)设立满三年;(二)具有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指导律师;(三)年度考核合格且已足额缴纳当年度会费;(四)管理规范,内部规章制度健全,具备供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实习的固定场所和必要办公条件;(五)能为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提供完备的实习指导计划和实务训练;(六)能认真履行对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的指导和管理职责。
律师事务所受到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未满六个月,以及受到停业整顿行政处罚,处罚期届满后未满一年的,不得接受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
第八条【实习指导律师的担任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律师,可担任指导律师:(一)作风严谨、品行端正;(二)连续执业五年以上,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三)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四)年办案量15件以上或年业务创收额20万元以上;(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近五年内未受过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六)应具备的其他相关条件。
符合上述条件的指导律师应在司法行政机关所组织的年度考核中审查合格,并列入指导律师名册。
已被列入指导律师名册的律师,如果发生被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自处罚或处分决定之日起,即丧失指导律师资格。
由该指导律师指导的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由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另行安排指导律师,或转到其他律师事务所继续实习。
第三章实习申请第九条【实习申请】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申请实习,应当向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提出申请,经律师事务所同意并逐级报海南省司法厅(以下简称省司法厅)审核登记后,方可进行实习。
第十条【实习协议】申请实习人员应当与拟接收申请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签订实习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下列事项:(一)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姓名;(二)接收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三)指导律师的姓名、执业证书号码、执业年数;(四)实习起止日期;(五)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和接收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六)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相关费用约定;(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实习协议自省司法厅完成审核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实习申请材料】申请实习,由拟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备案表》;(二)实习人员与拟接受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之间签订的《实习协议》;(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复印件;(四)拟申请实习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五)考试机构出具的资格证明材料(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由律师事务所向海南省司法厅司法考试处申请出具资格证明函,在外省考取的,由律师事务所向海南省司法厅司法考试处申请调档和出具资格证明函;获得律师资格证书的,律师资格档案不在本省的,由律师事务所向海南省司法厅律公处申请调档,自行携带档案的,不予接受)。
(六)非本省户籍的拟实习人员应提交本省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复印件;申请实习人员实习前没有参加工作的,应提供实习人员所在地、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或村委会的证明,毕业院校的派遣证或劳动部门颁发的待业证复印件;已参加工作的,应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辞职证明。
上述两类人员同时还应提交符合本省关于律师人事档案托管办法规定的托管证明及其简历。
离退休(含离岗退养)人员申请实习的,应提供离退休证或离退休(离岗退养)批准文件复印件。
(七)拟申请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八)拟申请实习人员近期一寸免冠蓝底非制服彩照两张;(九)拟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申请实习的,应提交前款除第(六)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材料,并同时提交其所在的高等院校法学院(系)、法学研究单位的人事部门出具的同意其兼职实习的证明文件和所在单位的工作证复印件。
以上材料需提供复印件的,统一使用A4纸复印,经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核对原件并签署“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后,由核对人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同时,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还须将原件递交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第四章实习审核第十二条【实习申请审核】市县司法局自收到律师事务所报送的实习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实习人员和拟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及其指导律师的审核。
符合条件的,报送省司法厅办理实习手续;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律师事务所并告知理由。
省司法厅自收到市县司法局或直管律师事务所报送的实习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实习人员和拟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及其指导律师作出审核意见。
符合条件的,下达《实习通知书》,颁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以下简称实习证),并书面通知省律师协会;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司法局或律师事务所并告知理由。
省司法厅决定暂停或取消律师事务所接收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实习的资格的审核期限,参照前款规定。
第十三条【不准予实习的复核】申请实习人员或者拟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对省司法厅作出的不准予实习或不准予接收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省司法厅申请复核。
第五章实习证管理第十四条【实习证管理机构】实习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由省司法厅负责。
第十五条【不予颁发实习证的情形】申请实习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司法厅不予颁发实习证,已经颁发的予以收回:(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被开除公职的;(四)提供虚假材料的;(五)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它按规定不能从事专职执业律师的现职工作人员;(六)有其他不宜从事律师职业情形的。
第十六条【实习证的换补】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实习证,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或者故意损毁。
实习证毁损的,由接收该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向省司法厅申请换领。
换领实习证的,应当交回原证作废。
实习证遗失的,实习证持有人应在省级报纸刊登遗失声明,并向省司法厅申请补发。
申请补发实习证需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实习证补〈换〉发申请表》一份;(二)近期一寸免冠蓝色底非制服彩色照片两张;(三)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
实习证补换申请材料齐备的,省司法厅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补换。
第十七条【实习证的收回】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中断、终止、解除实习关系以及被责令停止实习的,所在律师事务所应当收回其实习证并上交律协,由律协交回省司法厅。
第六章实习管理第十八条【实习期限】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实习期限为一年(曾任法官、检察官实习期为三个月;执业三年以上的基层法律工作者,其实习业务量达到实习业务量要求的,实习期限按3个月)。
实习期从颁发实习证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申报时间】建立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集中申报制度,由律师事务所统一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申报。
申报时间为每年3至4月间。
第二十条【对指导律师的管理】建立指导律师名册制度。
由省司法厅对指导律师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调整充实一次。
指导律师必须从指导律师名册中选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和指导律师实行双向选择和律师事务所主任指派相结合。
每名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不得超过两人。
第二十一条【实习机构】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的实习在律师事务所进行,可根据需要安排在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实习;但在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的实习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二十二条【实习业务量】实习期间,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业务量必须达到以下要求;(一)全面参与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案件,其中诉讼案件不低于6宗(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各不低于2宗),具体包括参与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法庭审理、起草起诉状(或答辩状)、代理词(辩护词)等律师文书;办理仲裁案件不少于1宗,非诉讼法律事务不少于2宗。
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应就参与的每宗案件写出不少于2000字的案件办理报告书;(二)旁听民事诉讼案件6宗、刑事诉讼案件6宗、行政诉讼案件6宗,并就每个案件写出不少于1500字的心得体会。
实习期间为三个月的,业务量酌减。
第二十三条【实习纪律】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应当在同一律师事务所实习,未经省司法厅办理相关手续,不得擅自转所或中断实习。
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协助律师办理业务,不得以律师名义承办案件,不得单独承办案件,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四条【实习管理】接受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及其指导律师,应当加强对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的管理。
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有本办法规定的禁止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实习关系,并向律协报告。
第二十五条【实习报酬】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律师事务所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支付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相应的劳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