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有效的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
职业健康安全体系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职业健康安全体系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一)国际公约类1.《在工作场所保护工人健康建议书》(1953-6-25)2.第139号公约《预防和控制致癌物质和制剂导致职业危害公约》(1974-6-24)3.第155号公约《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1983-8-11)4.第171号建议书《职业卫生设施建议书》(1985-6-26)5.第161号公约《职业卫生设施公约》(1985-6-26)6.第170号公约《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1990-6-25)7.ILO-OHS2001《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导则》(2001-4-27)二)法规类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第60号主席令)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44号)3.《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2号)4.《职业病目录》(卫生部文件,[2002]108号)5.《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卫生部文件,[2002]63号)6.《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长令第21号)7.《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2006年卫生部长令第49号)8.《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2002年卫生部长令第63号)9.《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长令第23号)10.《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2002年卫生部长令第24号)11.《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长令第25号)12.《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长令第20号)13.《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长令第31号)14.《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2005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三)强制性标准1. GBZ 1-2002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2. GBZ 2.1-2007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2-2007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3. GBZ 3-2002 职业性慢性锰中毒诊断标准4. GBZ 4-2002 职业性慢性二硫化碳中毒诊断标准5. GBZ 5-2002 工业性氟病诊断标准6. GBZ 6-2002 职业性慢性氯丙烯中毒诊断标准7. GBZ 7-2002 职业性手臂振动病诊断标准8. GBZ 8-2002 职业性急性有机磷杀虫剂中毒诊断标准9. GZB 9-2002 职业性电工性眼炎(紫外线角结膜炎)诊断标准10. GBZ 10-2002 职业性急性溴甲烷中毒诊断标准11. GBZ 11-2002 职业性急性磷化氢中毒诊断标准12. GBZ 12-2002 职业性铬鼻病诊断标准13. GBZ 13-2002 职业性急性丙烯腈中毒诊断标准14. GBZ 14-2002 职业性急性氨中毒诊断标准15. GBZ 15-2002 职业性急性氮氧化物中毒诊断标准16. GBZ 16-2002 职业性急性甲苯中毒诊断标准17. GBZ 17-2002 职业性镉中毒诊断标准18. GBZ 18-2002 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总则)20. GBZ 20-2002 职业性接触性皮炎诊断标准21. GBZ 21-2002 职业性光敏性皮炎诊断标准22. GBZ 22-2002 职业性黑变病诊断标准23. GBZ 23-2002 职业性急性一氧化碳中毒诊断标准24. GBZ 24-2002 职业性减压病诊断标准25. GBZ 25-2002 尘肺病理诊断标准26. GBZ 26-2002 职业性急性三烷基锡中毒诊断标准27. GBZ 27-2002 职业性溶剂汽油中毒诊断标准28. GBZ 28-2002 职业性急性羰基镍中毒诊断标准29. GBZ 29-2002 职业性急性光气中毒诊断标准30. GBZ 30-2002 职业性急性苯的氨基、硝基化合物中毒诊断标准31. GBZ 31-2002 职业性急性硫化氢中毒诊断标准32. GBZ 32-2002 职业性氯丁二烯中毒诊断标准33. GBZ 33-2002 职业性急性甲醛中毒诊断标准34. GBZ 34-2002 职业性急性五氯酚中毒诊断标准35. GBZ 35-2002 职业性白内障诊断标准36. GBZ 36-2002 职业性急性四乙基铅中毒诊断标准37. GBZ 37-2002 职业性慢性铅中毒诊断标准38. GBZ 38-2002 职业性急性三氯乙烯中毒诊断标准39. GBZ 39-2002 职业性急性1,2一二氯乙烷中毒诊断标准40. GBZ 40-2002 职业性急性硫酸二甲酯中毒诊断标准41. GBZ 41-2002 职业性中暑诊断标准42. GBZ 42-2002 职业性急性四氯化碳中毒诊断标准43. GBZ 43-2002 职业性急性拟除虫菊酯中毒诊断标准44. GBZ 44-2002 职业性急性砷化氢中毒诊断标准45. GBZ 45-2002 职业性慢性三硝基甲苯白内障诊断标准46. GBZ 46-2002 职业性急性杀虫脒中毒诊断标准47. GBZ 47-2002 职业性急性钒中毒诊断标准48. GBZ 48-2002 金属烟热诊断标准49. GBZ 49-2002 职业性听力损伤诊断标准50. GBZ 50-2002 职业性慢性丙烯酰胺中毒诊断标准51. GBZ 51-2002 职业性化学性皮肤灼伤诊断标准52. GBZ 52-2002 职业性急性氨基甲酸酯杀虫剂中毒诊断标准53. GBZ 53-2002 职业性急性甲醇中毒诊断标准54. GBZ 54-2002 职业性化学性眼灼伤诊断标准55. GBZ 55-2002 职业性痤疮诊断标准56. GBZ 56-2002 棉尘病诊断标准57. GBZ 57-2002 职业性哮喘诊断标准58. GBZ 58-2002 职业性急性二氧化硫中毒诊断标准59. GBZ 59-2002 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60. GBZ 60-2002 职业性急性变应性肺泡炎诊断标准61. GBZ 61-2002 职业性牙酸蚀病诊断标准62. GBZ 62-2002 职业性皮肤溃疡诊断标准64. GBZ 64-2002 职业性急性铊中毒诊断标准65. GBZ 65-2002 职业性急性氯气中毒诊断标准66. GBZ 66-2002 职业性急性有机氟中毒诊断标准67. GBZ 67-2002 职业性铍病诊断标准68. GBZ 68-2002 职业性苯中毒诊断标准69. GBZ 69-2002 职业性慢性三硝基甲苯中毒诊断标准70. GBZ 70-2002 尘肺病诊断标准71. GBZ 71-2002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标准(总则)72. GBZ 72-2002 职业性急性隐匿式化学物中毒诊断规则73. GBZ 73-2002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呼吸系统疾病诊断标准74. GBZ 74-2002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心脏病诊断标准75. GBZ 75-2002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血液系统疾病诊断标准76. GBZ 76-2002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神经系统疾病诊断标准77. GBZ 77-2002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多器官功能损害综合症诊断标准78. GBZ 78-2002 职业性急性化学源性猝死诊断标准79. GBZ 79-2002 职业性急性中毒性肾病诊断标准80. GBZ 80-2002 职业性急性一甲胺中毒诊断标准81. GBZ 81-2002 职业性磷中毒诊断标准82. GBZ 82-2002 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诊断标准83. GBZ 83-2002 职业性慢性砷中毒诊断标准84. GBZ 84-2002 职业性慢性正己烷中毒诊断标准85. GBZ 85-2002 职业性急性二甲基甲酰胺中毒诊断标准86. GBZ 86-2002 职业性急性偏二甲基肼中毒诊断标准87. GBZ 87-2002 职业性慢性铊中毒诊断标准88. GBZ 88-2002 职业性森林脑炎诊断标准89. GBZ 89-2002 职业性汞中毒诊断标准90. GBZ 90-2002 职业性氯乙烯中毒诊断标准91. GBZ 91-2002 职业性急性酚中毒诊断标准92. GBZ 92-2002 职业性高原性诊断标准93. GBZ 93-2002 职业性急性航空病诊断标准94. GBZ 94-2002 职业性肿瘤诊断标准95. GBZ 95-2002 放射性白内障诊断标准96. GBZ 96-2002 内照射放射病诊断标准97. GBZ 97-2002 放射性肿瘤诊断标准98. GBZ 98-2002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99. GBZ 99-2002 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准100. GBZ 100-2002 外照射放射性骨损伤诊断标准101. GBZ 101-2002 放射性甲状腺疾病诊断标准102. GBZ 102-2002 放冲复合伤诊断标准103. GBZ 103-2002 放烧复合伤诊断标准104. GBZ 104-2002 外照射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准105. GBZ 105-2002 外照射慢性放射病诊断标准106. GBZ 106-2002 放射性皮肤病诊断标准107. GBZ 107-2002 放射性性腺诊断标准108. GBZ 108-2002 急性铀中毒诊断标准109. GBZ 109-2002 放射性膀胱疾病诊断标准110. GBZ 110-2002 急性放射性肺炎诊断标准111. GBZ 111-2002 放射性直肠炎诊断标准112. GBZ 112-2002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总则)113. GBZ 113-2002 电离辐射事故干预水平及医学处理原则114. GBZ 114-2002 使用密封放射源卫生防护标准115. GBZ 115-2002 X射线衍射仪和荧光分析仪卫生防护标准116. GBZ 116-2002 地下建筑氡及其子体控制标准117. GBZ 117-2002 工业X射线探伤卫生防护标准118. GBZ 118-2002 油(气)田非密封型放射源测井卫生防护标准119. GBZ 119-2002 放射性发光涂料卫生防护标准120. GBZ 120-2002 临床核医学卫生防护标准121. GBZ 121-2002 后装γ源近距离治疗卫生防护标准122. GBZ 122-2002 离子感烟火灾探测器卫生防护标准123. GBZ 123-2002 汽灯纱罩生产放射卫生防护距离124. GBZ 124-2002 地热水应用中放射卫生防护距离125. GBZ 125-2002 含密封源仪表的卫生防护标准126. GBZ 126-2002 医用电子加速器卫生防护标准127. GBZ 127-2002 X射线行李包检查系统卫生防护标准128. GBZ 128-2002 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129. GBZ 129-2002 职业性内照射个人监测规范130. GBZ 130-2002 医用X射线诊断卫生防护标准131. GBZ 131-2002 医用X射线治疗卫生防护标准132. GBZ 132-2002 工业用γ射线探伤卫生防护标准133. GBZ 133-2002 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卫生防护距离134. GBZ 134-2002 放射性核素敷贴治疗卫生防护标准135. GBZ 135-2002 密封γ放射源容器卫生防护标准136. GBZ 136-2002 生产和使用放射免疫分析试剂(盒)卫生防护标准137. GBZ 137-2002 含密封源仪表的卫生防护监测规范138. GBZ 138-2002 医用X射线诊断卫生防护监测规范139. GBZ 139-2002 稀土生产场所中放射卫生防护标准140. GBZ 140-2002 空勤人员宇宙辐射控制标准141. GBZ 141-2002 γ射线和电子束辐照装置防护检测规范142. GBZ 142-2002 油(气)田测井用密封型放射源卫生防护标准143. GBZ 143-2002 集装箱检查系统放射卫生防护标准四)推荐性标准144. GBZ/T 144-2002 用于光子外照射放射防护的剂量转换系数145. GBZ/T 145-2002 个人胶片剂量剂146. GBZ/T 146-2002 医疗照射放射防护名词术语147. GBZ/T 147-2002 X射线防护材料衰减性能的测定148. GBZ/T 148-2002 用于中子测井的CR39中子剂量剂的个人剂量监测方法149. GBZ/T 149-2002 医学放射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培训规范150. GBZ/T 150-2002 工业X射线探伤卫生防护监测规范151. GBZ/T 151-2002 放射事故个人外照射剂量估算原则152. GBZ/T 152-2002 γ远距离治疗室设计防护要求153. GBZ/T 153-2002 放射性碘污染事故时碘化钾的使用导则154. GBZ/T 154-2002 不同粒度放射性气溶胶年摄入量限值155. GBZ/T 155-2002 空气中氡浓度的闪烁瓶测定方法156. GBZ/T 156-2002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报告格式及内容157. GBZ/T 157-2002 职业病诊断名词术语*GBZ 188-2007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一、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是国家21世纪颁布的第一部卫生单行法律。
它以保护广大劳动者健康权益为宗旨,规定了我国在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止职业病中的各种法律制度。
该法律确定的职业病防治法律关系主体有:政府卫生及相关行政部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以及承担职业卫生检测、体检和职业病诊断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单位等四方。
法律明确了上述四方之间的行政和民事法律关系,并分别规定了各自的权利义务、法律地位、法律责任。
《职业病防治法》确立了我国职业病防止所采取的“控制职业病危害源头、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策略;明确了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中的职责和义务;突出了劳动者健康权益受到法律保护;规定了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事业病防治监管中的职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职能以及各法律关系主体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职业病防治法》的立法宗旨是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保障劳动力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了国家职业病防治工作总体运行制度,即政府监管与指导、用人单位实施与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和自律、社会监督与参与以及职业卫生服务技术保障等。
《职业病防治法》明确了我国职业病防治的基本法律制度是:职业卫生监督制度;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按职业病目录和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制度;劳动者职业卫生权利受到保护制度;职业病病人保障制度;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职业病事故调查处理、职业病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鼓励科学防治。
淘汰落后的职业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和材料以及职业卫生监督和技术服务机构及其队伍管理制度等。
《职业病防治法》的颁布,是我国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与国际接轨的重要步骤,也是我国政府在职业卫生和安全管理方面,履行与国际劳工组织、国际标准化组织、世界贸易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所签署的公约或承诺的重要体现。
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正式版
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正式版11 合同主体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11 合同标的本合同旨在明确双方在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双方在工作场所的职业卫生管理和操作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障员工的健康和安全。
112 权利义务112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1211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遵守国家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并建立健全相应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11212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职业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提出整改意见。
11213 甲方有义务为乙方提供必要的职业卫生培训和教育资源。
11214 甲方有义务为乙方提供符合职业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112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1221 乙方有权了解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可能产生的后果。
11222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必要的职业卫生防护用品和设施。
11223 乙方有义务遵守甲方制定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配合甲方的监督检查和整改工作。
11224 乙方有义务正确使用甲方提供的职业卫生防护用品和设施,按照规定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113 违约责任1131 若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为乙方提供符合职业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导致乙方员工发生职业病或职业健康损害,甲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
1132 若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为乙方提供必要的职业卫生培训和教育资源,影响乙方职业卫生工作的开展,甲方应承担相应的整改责任,并补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2.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施行日期】2018.12.29•【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与放射卫生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前期预防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3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及标准125
健康 活着
张海超
开胸验肺
(二)重点条款解读
1、适用范围: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 组织。以外的可以参照执行。 2、职业病防治的工作方针:预防为主、防 治结合。 3、职业病防治的工作机制:单位负责、行 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 督的机制。 4、工作方法(基本管理原则):实行分类 管理、综合治理。
5、实行职业卫生监
督制度。
职业卫生体制
政府相关部门 用人单位(企业、 (安监、卫生、 事业、个体组织) 人社、工会、行业 主管部门)
技术服务机构
A 安监部门职责(执法机关)
1、起草职业卫生监管法规; 2、监督检查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工作。查处 职业危害事故 和违法违规行为; 3、负责新、改、扩建工程和技术改造、技术 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 管理。负责监督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 4、负责职业卫生许可证的颁发工作。负责职 业卫生检测、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组织指 导并监督职业卫生培训工作。 5、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 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
11、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21条— 到第39条。(读) 12、职业病诊断与保障:
工伤保险 注意的关键 提供劳动者的职业接触史, 作业场所危害因素检测数据 有资质的医疗机构
诊断结果的处理: 读第51、56、57、59、60、61条。 问:一个尘肺病人的一年医疗费用? 我国仅尘肺病一项每年就损失55亿元以上。 某钢铁企业尘肺患者医疗费用电子档案为基础, 对不同伤残等级、工种、并发症的237例尘肺病例 的医疗费用进行了问卷调查和统计分析。尘肺患者 并发其他病症者161例,占67.9%,其中34例并 发肺气肿,占有并发症者病例数的21.1%,年人 均住院医疗费用6657.8元,伤残等级为四级的尘 肺病例约占总病例数的55.7%。义马某煤业集团 煤工尘肺的医疗费发生情况, 结果煤工尘肺病人年 龄最小55岁,最大79岁,平均65岁;111例煤工尘肺 病人共发生医疗费522 300元,人均4705±672) 元。
职业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
职业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职业卫生管理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它涉及到保护职工的健康与安全。
为了确保职业卫生管理的有效实施,以下是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国家法律法规1. 《劳动法》:这是我国职业卫生管理的核心法律,它规定了雇主的职业卫生保护责任,并确立了职工的权利和利益。
在劳动法中,关于职工职业健康方面的规定有助于职业卫生管理的实施。
2. 《职业病防治法》:该法规定了对职业病的防治工作进行全面管理的要求。
职业病的预防和控制是职业卫生管理的重要内容,这个法律可为职业卫生管理提供法律依据。
3. 《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是职业卫生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
这个法律规定了对企业和雇主负有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职工的安全和健康。
行业标准1.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这是一项重要的标准,用于对各类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分类及确认。
它可以帮助企业及时识别和评估职业卫生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2. 《职业病危害因素标准》:该标准详细规定了各类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接触限值和监测方法。
企业可以根据这些标准来进行工作环境的监测和评估,并采取措施保护职工的健康。
3. 《职业病防护设施标准》:这个标准规定了不同类型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要求,例如通风设施、防护设备等。
企业可以根据这个标准来选择和使用合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确保职工的健康。
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为了有效实施职业卫生管理,企业应制定适当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内容:1. 职业卫生管理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职工在职业卫生管理中的责任和义务。
2. 职业卫生风险评估制度:对工作环境进行全面评估,识别和评估职业卫生风险,并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3. 职业卫生培训制度:提供相关的职业卫生培训,提高职工的职业卫生意识和技能。
4. 职业卫生监测制度:建立定期的职业卫生监测机制,对工作环境和职工的健康进行监测与评估。
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结合以上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适合自身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确保职工的健康和安全。
职业健康安全方面法律法规及部分标准清单
职业健康安全方面法律法规及部分标准清单在现代社会,职业健康安全已经成为了企业发展和员工福利保障的重要环节。
为了确保员工的身体健康和安全,国家和相关机构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规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
本文将为您列举一些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部分相应的标准,以帮助企业和个人更好地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
一、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中国最基本的劳动法律法规,其中包括了对职业健康安全的规定。
例如,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雇主有责任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和设备,并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员工的安全和健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中国的一项基本法律,旨在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理。
根据该法,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此外,安全生产法还规定了安全生产责任的划分和相关的法律责任。
3.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是保护劳动者免受职业病侵害的重要法律。
根据该法,用人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预防职业病的发生,提供职业病防治的必要设备、装置和药品。
同时,该法还规定了职业病危害告知、职业病诊断和职业病鉴定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4.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场所监测规范《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场所监测规范》是国内监测职业病危害的重要标准之一。
该标准规定了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方法和标准,以及监测过程中的操作规范。
5.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规范》是用于指导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标准之一。
该规范包括了对职业病预防、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危害评价等方面的具体要求,有助于提高企业职业健康管理的水平。
二、部分标准清单:1. GBZ1-2010《劳动者职业健康与安全工程术语》该标准规定了劳动者职业健康与安全工程术语的定义和应用,对于理解和使用相关术语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2. GB/T 18881-2014《环境与工作场所空气质量分析方法指南》该标准规定了环境与工作场所空气质量分析的方法和要求,有助于对工作场所环境中的有害物质进行监测和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2.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施行日期】2018.12.29•【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与放射卫生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前期预防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
内容共7章,88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前期预防 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01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02
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职业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安监总局47号令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职业病防治的主要内容
配套规章(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检测和评价)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安监总局47号令
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职业病防治的主要内容
1948年 1996年 1997年
职业病防治法律体系框架
法律
行政法规
职业病防治法律体系框架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职业病防治法
安全生产法
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工伤保险条例
尘肺病防治条例
社会保险法
职业病防治法律体系框架
职业病防治中有关法律关系 履行保护健康义务 主张保护健康权利 政府监管部门 用人 单位 职业卫生服务机构 劳动者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安监总局47号令
配套规章(责任制、制度、操作规程)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职业病防治的主要内容
配套规章(设置机构和配备管理人员)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安监总局47号令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职业病防治的主要内容
配套规章(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检测和评价)
现行有效的职业卫生标准法律法规清单
现行有效的职业卫生标准法律法规清单现行有效的职业卫生标准法律法规清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年3月11日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国务院国发[1987]105号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卫法监发[1999]第620号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国卫疾控发[2013]48号高毒物品目录,卫生部卫法监发[2003]142号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国卫疾控发[2015]92号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安监总局令第47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第48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安监总局令第49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50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令第90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73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安监总安健[2012]89号,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39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5]16号,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121号,关于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7]3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8]3号,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ZW-JB-2014-00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要求ZW-JB-2014-00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要求ZW-JB-2014-00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要求GBZ 1-2010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2.1-2007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2-2007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7-2014 职业性手臂振动病的诊断GBZ 9-2002 职业性急性电光性眼炎(紫外线角膜结膜炎)诊断标准GBZ 15-2002 职业性急性氮氧化物中毒诊断标准GBZ 23-2002 职业性急性一氧化碳中毒诊断标准GBZ 25-2014 职业性尘肺病的病理诊断GBZ 41-2019 职业性中暑的诊断GBZ 49-2014 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GBZ 51-2009 职业性化学性皮肤灼伤诊断标准GBZ 54-2017 职业性化学性眼灼伤的诊断GBZ 60-2014 职业性过敏性肺炎的诊断GBZ 70-2015 职业性尘肺病的诊断GBZ 71-2013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的诊断(总则)GBZ 73-2009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呼吸系统疾病诊断标准GBZ 74-2009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心脏病诊断标准GBZ 75-2010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血液系统疾病诊断标准GBZ 76-2002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神经系统疾病诊断标准GBZ 77-2019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的诊断GBZ 82-2002 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诊断标准GBZ 83-2013 职业性砷中毒的诊断GBZ/T 157-2009 职业病诊断名词术语GBZ 158-2003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88-2014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T 189.7-2007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7部分:高温GBZ/T 189.8-2007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8部分:噪声GBZ/T 189.9-2007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9部分:手传振动GBZ/T 189.10-2007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10部分:体力劳动强度分级GBZ/T 189.11-2007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11部分:体力劳动时的心率GBZ/T 192.1-2007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1部分:总粉尘浓度GBZ/T 192.2-2007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2部分:呼吸性粉尘浓度GBZ/T 192.3-2007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3部分:粉尘分散度GBZ/T 192.4-2007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4部分:游离二氧化硅含量GBZ/T 194-2007 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GBZ/T 195-2007 有机溶剂作业场所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规范GBZ/T 196-2007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技术导则GBZ/T 197-2007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技术导则GBZ/T 203-2007 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 204-2007 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信息指南GBZ/T 205-2007 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GBZ/T 206-2007 密闭空间直读式气体检测规范GBZ 209-2008 职业性急性氰化物中毒诊断标准GBZ/T 210.1-2008 职业卫生标准制定指南第1部分:工作场所化学物质职业接触限值GBZ/T 210.2-2008 职业卫生标准制定指南第2部分:工作场所粉尘接触限值GBZ/T 210.3-2008 职业卫生标准制定指南第3部分:工作场所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T 210.4-2008 职业卫生标准制定指南第4部分:工作场所空气中化学物质测定方法GBZ/T 222-2009 密闭空间直读式气体检测仪选用指南GBZ/T 223-2009 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GBZ/T 224-2010 职业卫生名词术语GBZ/T 225-2010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GBZ/T 228-2010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后遗症诊断标准GBZ/T 229.1-2010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GBZ/T 229.2-2010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2部分:化学物GBZ/T 229.3-2010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GBZ/T 229.4-2012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4部分:噪声GBZ/T 230-2010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Z/T 237-2011 职业性刺激性化学物致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的诊断GBZ/T 238-2011 职业性爆震聋的诊断GBZ/T 260-2014 职业禁忌证界定导则GBZ/T 277-2016 职业病危害评价通则GBZ 292-2017 职业性粉尘肺沉着病的诊断GBZ/T 296-2017 职业健康促进名词术语GBZ/T 297-2017 职业健康促进技术导则GBZ/T 298-2017 工作场所化学有害因素职业健康风险评估技术导则AQ 1054-2008 隔绝式压缩氧气自救器AQ/T 1105-2014 矿山救援防护服装AQ/T 1106-2014 矿山救护队队旗AQ/T 1107-2014 矿山救护队队徽AQ 1111-2014 矿灯使用管理规范AQ 2019-2008 金属非金属矿山竖井提升系统防坠器安全性能检测检验规范AQ 2020-2008 金属非金属矿山在用缠绕式提升机安全检测检验规范AQ 2021-2008 金属非金属矿山在用摩擦式提升机安全检测检验规范AQ 2022-2008 金属非金属矿山在用提升绞车安全检测检验规范AQ 2026-2010 金属非金属矿山提升钢丝绳检验规范AQ 2028-2010 矿山在用斜井人车安全性能检验规范AQ 2029-2010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主排水系统安全检验规范AQ 2030-2010 尾矿库安全监测技术规范AQ 2031-2011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监测监控系统建设规范AQ 2032-2011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人员定位系统建设规范AQ 2033-2011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紧急避险系统建设规范AQ 2034-2011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压风自救系统建设规范AQ 2035-2011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供水施救系统建设规范AQ 2036-2011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信联络系统建设规范AQ 2049-2013 地质勘查安全防护与应急救生用品(用具)配备要求AQ/T 2050.1-2016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导则AQ/T 2050.2-2016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地下矿山实施指南AQ/T 2050.4-2016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尾矿库实施指南AQ/T 2051-2016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人员定位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T 2052-2016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信联络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T 2053-2016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监测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 2054-2016 金属非金属矿山在用主通风机系统安全检验规范AQ 2055-2016 金属非金属矿山在用空气压缩机安全检验规范第1部分:固定式空气压缩机AQ 2058-2016 金属非金属矿山在用矿用电梯安全检验规范AQ/T 2060-2016 金属冶炼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AQ 3018-2008 危险化学品储罐区作业安全通则AQ 4203-2008 作业场所空气呼吸性岩尘接触浓度管理标准AQ 4204-2008 呼吸性粉尘个体采样器AQ 4205-2008 矿山个体呼吸性粉尘测定方法AQ/T 4206-2010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基础信息数据AQ/T 4207-2010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监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结构AQ/T 4208-2010 有毒作业场所危害程度分级AQ/T 4234-2014 职业病危害监察导则AQ/T 4235-2014 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检查程序AQ/T 4236-2014 职业卫生监管人员现场检查指南AQ/T 4268-2015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浓度快速检测方法--光散射法AQ/T 4269-2015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规范AQ/T 4270-2015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技术导则AQ/T 4271-2015 通风除尘系统运行监测与评估技术规范AQ 4273-2016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T 4274-2016 局部排风设施控制风速检测与评估技术规范AQ/T 4276-2016 噪声职业病危害风险管理指南AQ 6102-2007 耐酸(碱)手套AQ 6103-2007 焊工防护手套AQ 6104-2007 防X线手套AQ 6105-2008 足部防护矿工安全靴AQ/T 6107-2008 化学防护服的选择、使用和维护AQ/T 6108-2008 安全鞋、防护鞋和职业鞋的选择、使用和维护AQ 6109-2012 坠落防护登杆脚扣AQ/T 6110-2012 工业空气呼吸器安全使用维护管理规范AQ 8001-2007 安全评价通则AQ 8002-2007 安全预评价导则AQ/T 9004-2008 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导则AQ/T 9005-2008 企业安全文化建设评价准则AQ/T 9006-2010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 9008-2012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人员培训及考核规范AQ/T 9009-2015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评估规范。
防治职业病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防治职业病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摘要:
一、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意义
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内容
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实施
正文:
一、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意义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是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和发布的,旨在保护劳动者健康,对劳动条件(工作场所)的卫生要求做出的技术规定。
这些标准涉及到工作场所的有害因素、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职业病的治疗与康复等方面,是实施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的技术规范,也是卫生监督和管理的法定依据。
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内容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内容非常广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工作场所的有害因素:包括化学有害因素、物理有害因素、生物有害因素等。
2.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包括职业病的诊断标准、鉴定程序和鉴定机构等。
3.职业病的治疗与康复:包括职业病的治疗方法、康复措施和医疗服务等。
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实施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实施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包括政府、企业、职工
和公众等。
政府需要加强对职业卫生标准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公众的职业卫生意识;企业需要严格遵守职业卫生标准,保障职工的健康权益;职工需要了解职业卫生标准,积极参与职业卫生工作;公众需要关注职业卫生标准,维护自身的健康权益。
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一、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是国家21世纪颁布的第一部卫生单行法律。
它以保护广大劳动者健康权益为宗旨,规定了我国在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止职业病中的各种法律制度。
该法律确定的职业病防治法律关系主体有:政府卫生及相关行政部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以及承担职业卫生检测、体检和职业病诊断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单位等四方。
法律明确了上述四方之间的行政和民事法律关系,并分别规定了各自的权利义务、法律地位、法律责任。
《职业病防治法》确立了我国职业病防止所采取的“控制职业病危害源头、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策略;明确了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中的职责和义务;突出了劳动者健康权益受到法律保护;规定了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事业病防治监管中的职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职能以及各法律关系主体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职业病防治法》的立法宗旨是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保障劳动力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了国家职业病防治工作总体运行制度,即政府监管与指导、用人单位实施与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和自律、社会监督与参与以及职业卫生服务技术保障等。
《职业病防治法》明确了我国职业病防治的基本法律制度是:职业卫生监督制度;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按职业病目录和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制度;劳动者职业卫生权利受到保护制度;职业病病人保障制度;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职业病事故调查处理、职业病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鼓励科学防治。
淘汰落后的职业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和材料以及职业卫生监督和技术服务机构及其队伍管理制度等。
《职业病防治法》的颁布,是我国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与国际接轨的重要步骤,也是我国政府在职业卫生和安全管理方面,履行与国际劳工组织、国际标准化组织、世界贸易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所签署的公约或承诺的重要体现。
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一、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是国家21世纪颁布的第一部卫生单行法律;它以保护广大劳动者健康权益为宗旨,规定了我国在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止职业病中的各种法律制度;该法律确定的职业病防治法律关系主体有:政府卫生及相关行政部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以及承担职业卫生检测、体检和职业病诊断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单位等四方;法律明确了上述四方之间的行政和民事法律关系,并分别规定了各自的权利义务、法律地位、法律责任;职业病防治法确立了我国职业病防止所采取的“控制职业病危害源头、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策略;明确了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中的职责和义务;突出了劳动者健康权益受到法律保护;规定了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事业病防治监管中的职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职能以及各法律关系主体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职业病防治法的立法宗旨是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保障劳动力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促进社会经济发展;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了国家职业病防治工作总体运行制度,即政府监管与指导、用人单位实施与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和自律、社会监督与参与以及职业卫生服务技术保障等;职业病防治法明确了我国职业病防治的基本法律制度是:职业卫生监督制度;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按职业病目录和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制度;劳动者职业卫生权利受到保护制度;职业病病人保障制度;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职业病事故调查处理、职业病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鼓励科学防治;淘汰落后的职业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和材料以及职业卫生监督和技术服务机构及其队伍管理制度等;职业病防治法的颁布,是我国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与国际接轨的重要步骤,也是我国政府在职业卫生和安全管理方面,履行与国际劳工组织、国际标准化组织、世界贸易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所签署的公约或承诺的重要体现;职业病防治法共七章76条,分总则、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二、职业病防治法相关配套法规与规章为使职业病防治法规范地施行,职业病防治法正式颁布后,卫生部相继发布了一系列与职业病防治法相关的配套卫生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其中包括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以及职业病分类目录、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等多个卫生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此外,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以及卫生部后续发布的其他相关卫生规章,都是职业病防治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同时具有法律效力;三、职业卫生标准职业卫生标准是以保护劳动者健康为目的,对劳动条件各种卫生要求所做出的技术规定,可视作技术尺度;他可被政府采用,成为实施职业卫生法规的技术规范,卫生监督和管理的法定依据;1965年由原国家建设委员会、卫生部批准、发布的工业企业设计暂行卫生标准是我国第一部与职业卫生有关的国家标准,其中规定了85种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这个标准经多次修订后成为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1981年,我国成立了包括劳动卫生标准技术委员会在内的全国性卫生标准组织,卫生标准工作取得长足的进步;随着我国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职业卫生标准必须符合国际惯例和要求;因此,我国于2002年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修订为两个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规定了设计应考虑的一般卫生要求,主要包括物理性有害的限值;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则重点规定了化学性的接触限值;此外,新标准有一些重要的变动,除增加了化学物的接触限值外,还采用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作为主体性的限值单位;生产性粉尘的标准除总尘外,要求主要测定呼吸性粉尘;四、国际职业卫生法规与管理职业卫生法规、管理与国家的历史及体制有关,因此它在各国的情况大不一样;随着欧洲工业化的进程,德国在19世纪即着手建立社会保障系统,保险职工的疾病、养老和工伤事故,并于1894年7月6日出台世界上第一部事故保险法包括工伤和职业病;相比之下,美国联邦政府管理职业卫生还是近期的事情,1970年以前尚没有全国性法规,某些州有,但保护的程度在各州间有很大差别;1970年美国国会颁布职业安全与卫生法,要求为全国工人提供安全和健康的工作条件;此外,有些国际组织和学术团体制订职业安全与卫生法规,力求在世界范围保障工人的健康;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职业卫生法规与管理也成为世界范围的问题;发达国家的工业在20世纪70年代开始向发展中国家转移,世界银行1981年报告称亚洲日本除外、拉丁美洲和东欧为新兴市场,发达国家投资占当地发展资金的2/3;工业化给这些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带来好处,也使环境恶化、健康受损;许多国家没有劳动保护的法规,即使有,也缺乏管理;它们忽视职业病,不承认工人获赔偿的权利;世界劳工组织估计,每年全世界有22万工人死亡,亿例工伤;WHO报告,世界每年发生1千万例职业病,几乎全在发展中国家;目前,职业卫生包括环境卫生最大的挑战是在国际领域;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职业是以保护劳动者健康为目的,对工作场所的卫生要求做出的技术规定,是实施法律、法规的技术规范,是卫生监督和管理的法定依据;基本信息中文名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外文名称National occupational health standards缩写GBZ分类标准、准则目的以保护劳动者健康为目的针对对象标准简介ICSC52GBZ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38-2006代替GBZ38-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前言介绍值物理因素报批稿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 for hazardous agents in the workplacePhysical agents本标准第13章、第14章和第15章为推荐性条款,其余为强制性条款;此次修订将GBZ 2-200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分为GBZ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有害因素和GBZ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物理因素;本标准与GBZ 2-2002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减少了高温作业分级和高温作业场所气象条件的卫生学评价标准;--增加了的、、高频电磁场、接触限值和噪声的接触限值;--调整了高温、手传振动的接触限值;--将工作场所物理因素的测量方法修订成为独立的标准版本GBZ/T XXX-2006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方法;本标准的附录A是规范性附录,附录B是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全国职业卫生标准委员会提出;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华中科技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国营红声器材厂嘉兴分厂、杭州爱华仪器有限公司、奎思特技术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生、梁友信、杨磊、吴维皑、李涛、张敏、何丽华、徐伯洪、舒国华、张绍栋、杜燮祎;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Z 2-2002;接触限值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物理因素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工作场所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本标准适用于存在或产生物理因素的各类工作场所;适用于工作场所卫生状况、劳动条件、劳动者接触物理因素的程度、生产装置泄露、防护措施效果的监测、评价、管理、工业企业卫生设计及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等;本标准不适用于非职业性接触;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修订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包括于本标准;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Z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有害因素GB/T 3947 声学名词术语GBZ/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GBZ/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高频电磁场GBZ/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GBZ/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GBZ/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GBZ/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GBZ/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GBZ/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噪声GBZ/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手传振动GBZ/T18910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GBZ/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体力劳动时的心率术语定义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有害因素中,,的术语、定义和缩略语同样适用于本标准;超高频辐射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 for ultra high frequency radiation in the workplace术语和定义ultra high frequency radiation又称超短波,指频率为30MHz~300MHz或波长为10m~1m的电磁辐射,包括和;pulse wave以脉冲调制所产生的;continuous wave以连续振荡所产生的超高频辐射;power density单位面积上的辐射功率,以P表示,单位为mW/cm2;卫生要求一个工作日内职业接触限值见表1;表1 工作场所职业接触限值按GBZ/T 规定的方法测量;高频电磁场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 for high frequency electromagnetic field术语和定义高频电磁场high frequency electromagnetic field频率为100kHz~30MHz,相应波长为3km~10m范围的;高频电磁场的电场强度单位为V/m;高频电磁场的磁场强度单位为A/m;卫生要求8h高频电磁场见表2;表2 工作场所高频电磁场职业接触限值测量方法按GBZ/T 规定的方法测量;工频电场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 for power frequency electric field in the workplace 术语和定义power frequency electric field频率为50Hz的极低频电场;卫生要求8h工作场所职业接触限值见表3;表3 工作场所职业接触限值按GBZ/T 规定的方法测量;激光辐射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 for laser radiation in the workplace术语和定义激光laser radiation波长为200nm~1mm之间的相干;radiant受照面积上光能的面密度,单位为J/cm2;辐照度irradiance单位面积照射的辐射通量,单位为W/cm2;CA和CB correction factors激光作用是波长的函数,为评判等价效应而引进的数学因子;CA和CB分别为红外和可见光波段的;卫生要求8h眼直视激光束的职业接触限值见表4表4 眼直视激光束的职业接触限值表5 激光照射皮肤的职业接触限值按GBZ/T 规定的方法测量;微波辐射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 for microwave radiation in the workplace术语和定义microwave 频率为300MHz~300GHz、波长为1m~1mm范围内的电磁波,包括脉冲微波和连续微波;脉冲微波与连续微波pulse microwave & continuous microwave脉冲微波指以脉冲调制的微波;连续微波指不用脉冲调制的连续振荡的;固定与非固定微波辐射fixed microwave radiation & nonfixed microwave radiation固定是指固定天线波束的辐射;或运转天线的t0/T>的辐射;非固定是指运转天线的t0/T<的辐射;式中t0指接触者被测位所受辐射大于或等于主波束最大密度50%的强度时的时间,T指天线运转一周时间;肢体局部与全身微波辐射partial-body microwave radiation & whole-body microwave radiation肢体局部指微波设备操作过程中,仅手或脚部受辐射;全身指除肢体局部外的其他部位,包括头、胸、腹等一处或几处受辐射;密度及日剂量average power density & daily dose平均功率密度表示单位面积上一个工作日内的平均辐射功率;日剂量表示一日接受辐射的总能量,等于平均功率密度与受辐射时间按照8h计算的乘积,单位为μW·h/cm2或mW·h/cm2;卫生要求工作场所职业接触限值见表6;表6 工作场所微波职业接触限值按GBZ/T 规定的方法测量;紫外辐射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 for ultraviolet radiation in the workplace 术语和定义紫外辐射ultraviolet radiation又称紫外线ultraviolet light,指波长为100nm~400nm的电磁辐射;卫生要求8h工作场所紫外辐射职业接触限值见表7;表7 工作场所紫外辐射职业接触限值按GBZ/T 规定的方法测量;高温作业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 for heat stress work in the workplace术语和定义高温作业heat stress work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工作地点平均WBGT指数≥25℃的作业;WBGT指数wet bulb globe temperature index又称湿球黑球温度,是综合评价人体接触作业环境热负荷的一个基本参量,单位为℃;接触时间率exposure time rate劳动者在一个工作日内实际接触高温作业的累计时间与8h的比率;本地区室外通风设计温度local outside ventilation design temperature近十年本地区气象台正式记录每年最热月的每日13时~14时的气温平均值;卫生要求接触时间率100%,体力劳动强度为IV级,WBGT指数限值为25℃;劳动强度分级每下降一级,WBGT指数限值增加1℃~2℃;接触时间率每减少25%,WBGT限值指数增加1℃~2℃,见表8;本地区室外通风设计温度≥30℃的地区,表8中规定的WBGT指数相应增加1℃;表8 工作场所不同体力劳动强度WBGT限值℃按GBZ/T 规定的方法测量;噪声职业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 for noise in the workplace术语和定义生产性噪声industrial noise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切声音;稳态噪声steady noise在观察时间内,采用声级计"慢挡"动态特性测量时,声级波动<3dBA的噪声;非稳态噪声nonsteady noise在观察时间内,采用声级计"慢挡"动态特性测量时,声级波动≥3dBA的噪声;脉冲噪声impulsive noise噪声突然爆发又很快消失,持续时间≤,间隔时间>1s,声压有效值变化≥40dBA的噪声;A计权声压级A声级A-weighted sound pressure level,LpA,LA用A计权网络测得的声压级;等效连续A计权声压级等效声级equivalent continuous A-weighted sound pressurelevel,LAeq,T,LAeq在规定的时间内,某一连续稳态噪声的A计权声压,具有与时变的噪声相同的均方A计权声压,则这一连续稳态声的声级就是此时变噪声的等效声级,单位用dBA表示;按额定8h工作日规格化的等效连续A计权声压级8h等效声级normalization of equivalent continuous A-weighted sound pressure level to a nominal 8h working day,LEX,8h将一天实际工作时间内接触的噪声强度等效为工作8h的等效声级;按额定每周工作40h规格化的等效连续A计权声压级每周40h等效声级Normalization of equivalent continuous A-weighted sound pressure level to a nominal 40h working week,LEX,W非每周5d工作制的特殊工作场所接触的噪声声级等效为每周工作40h的等效声级;卫生要求噪声职业接触限值每周工作5d,每天工作8h,稳态噪声限值为85dBA,非稳态噪声等效声级的限值为85dBA,见表9;表9 工作场所噪声职业接触限值表10 工作场所脉冲噪声职业接触限值按GBZ/T 规定的方法测量;手传振动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 for hand-transmitted vibration in the workplace术语和定义手传振动hand-transmitted vibration生产中使用手持振动工具或接触受振工件时,直接作用或传递到人的手臂的机械振动或冲击;日接振时间daily exposure duration to vibration工作日中使用手持振动工具或接触受振工件的累积接振时间,单位为h;频率计权振动加速度frequency-weighted acceleration to vibration按不同频率振动的人体生理效应规律计权后的振动加速度,单位为m/s2;4h等能量频率计权振动加速度4 hours energy equivalent frequency-weighted acceleration to vibration在日接振时间不足或超过4h时,将其换算为相当于接振4h的频率计权振动加速度值;卫生要求手传振动4h等能量频率计权振动加速度限值见表11;表11 工作场所手传振动职业接触限值按GBZ/T 规定的方法测量;煤矿井下煤矿井下采掘工作场所气象条件meteorological requirements in the underground workplace of coal mine卫生要求井下采掘工作场所气象条件应符合表12的规定;表12 井下采掘工作场所气象条件井下作业环境气温较低时服装保暖量应适当增加;测量方法工作场所温湿度的测定应用通风温湿度计,风速的测定可应用热球式或叶状风速仪;体力劳动体力劳动强度分级classification of physical workload术语和定义能量代谢率energy metabolic rate从事某工种的劳动者在工作日内各类活动包括休息的能量消耗的平均值,以单位时间每分钟内每平方米体表面积的能量消耗值表示,单位是kJ/min·m-2;劳动时间率working time rate劳动者在一个工作日内实际工作时间与日工作时间8h的比率,以百分率表示;体力劳动性别系数sex-based coefficient of physical work相同体力强度引起的男女不同生理反应的系数;在计算体力劳动强度指数时,男性系数为1,女性系数为;体力劳动方式系数pattern coefficient of physical work在相同体力强度下,不同劳动方式引起的生理反应的系数;在计算体力劳动强度指数时,"搬"的方式系数为1,"扛"的方式系数为、"推/拉"的方式系数为;体力劳动强度指数intensity index of physical work区分体力劳动强度等级的指数;指数大,反映体力劳动强度大;指数小,反映体力劳动强度小;体力劳动强度分级体力劳动强度分为四级,见表13;表13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表按GBZ/T 规定的方法测量;实际工作中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可参考附录B;生理限值体力工作时心率和能量消耗的生理限值physiological limits on heart rate and energy consumption during physical work术语和定义能量消耗energy consumption人体为维持生理功能和各种活动所消耗的能量,单位为kJ;卫生要求人工作日8h总能量消耗不应超过6276kJ或kJ/min·m-2;工作场所体力劳动时心率的测量方法按GBZ/T 规定的方法测量;标准附录规范性引用附录工作场所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是用于监督、监测工作场所及工作人员物理因素职业危害状况、生产装置泄漏情况,评价工作场所卫生状况的重要依据;目的在于保护劳动者免受物理性职业性有害因素危害,预防职业病;在实施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评价工作场所物理因素职业危害或个人接触状况时,应正确运用接触限值,并按照国家颁布的相关测量方法进行测量和分析;本标准规定的接触限值为上限值;电磁辐射的功率密度用于表示超高频、微波和激光的辐射强度;超高频辐射在远区场,功率密度与电场强度EV/m之间的关系如下:………………………………………………式中:P--功率密度,mW/cm2;E--电场强度,V/m;测量时,可选择功率密度或电场强度;高频电磁场工作场所高频电磁场接触限值适用于接触高频电磁辐射的各类作业,但不适用于环境照射及作为医疗或诊断为目的的照射;频率在3MHz以下的高频电磁场,可选择电场强度或磁场强度;工频电场工频电场职业接触限值适用于交流输电系统中接触电磁场的电力工作人员及带电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必须进入超过接触限值的工频电场地点或延长接触时间时,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带电作业人员应该处在"全封闭式"的屏蔽装置中操作,或应穿包括面部的屏蔽服;微波辐射工作场所微波辐射接触限值适用于接触微波辐射的各类作业,不包括居民所受环境辐射及接受微波诊断或治疗的辐射;脉冲微波固定辐射和非固定辐射的平均功率密度限值相同;肢体局部辐射不区分连续微波和脉冲微波;短时间暴露功率密度>1mW/cm2时,除控制暴露时间按日剂量接触限值计算外,还需使用个人防护;紫外辐射本限值适用于人工紫外辐射;紫外线混合光源包括各段波长紫外线的光源,如电焊弧光;测量时,可选择辐照度或照射量;工作场所手传振动接触限值适用于生产中使用手持振动工具或手接触受振工件的作业;在日接振时间不足或超过4小时时,要将其换算为相当于接振4小时的频率计权振动加速度值,可用式2计算:……………………式中:ahwT--频率计权振动加速度;T--日接振时间,h/d;煤矿井下采掘作业地点气象条件煤矿井下采掘作业地点气象条件适用于煤矿井下采掘作业,也适用于其他矿井下的采掘作业;表12中的上限及下限值均不是舒适限值;在上限条件下,劳动者仍有一定的闷热感;在下限的条件下,部分人尚有"稍冷"感;但在此标准范围内可保证劳动者不发生中暑,并能防止常见病、多发病的高发;附录B 常见职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资料性附录表常见职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表。
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
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职业病防治法律是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有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规范性文件的统称,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
我国的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律主要有《职业病防治法》、《劳动法》、《工会法》等。
职业病防治法》于2001年10月27日颁布,2002年5月1日实施,2011年12月31日进行修订,由原来7章79条,修订为7章90条,新增11条。
第一章共13条,新增一条,本章首先明确了立法的目的和立法依据,其目的是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
依照宪法而制定本法律。
第二条规定了本法适用范围和职业病定义,并作了两个限制性规定:一是适用主题仅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其他用人单位,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可以参照本法执行。
另一个是职业病危害因素限于“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害物质等因素”。
第三条制定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基本方针是“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基本管理原则。
第四条规定了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力,要求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创造一个良好地工作环境,采取措施来保障劳动者所享有的基本权力。
第五、六条明确了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管理,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特别提出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关于工伤保险的规定,要求劳动保障部门加强监管,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这项规定是一个强制性规定,不管单位是否愿意,均应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第八条国家鼓励支持科学研究、开发、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应用,限制使用或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第九条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管制度。
第十条明确政府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义务,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本级人民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规定规范
最新资料,Word版,可自由编辑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3月15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部长张文康 2002年3月28日第一条为加强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下列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须制定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一职业卫生专业基础标准;二工作场所作业条件卫生标准;三工业毒物、生产性粉尘、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四职业病诊断标准;五职业照射放射防护标准;六职业防护用品卫生标准;七职业危害防护导则;八劳动生理卫生、工效学标准;九职业性危害因素检测、检验方法.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立项、起草、审查、公布、复审和解释.第四条卫生部主管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工作;卫生部委托办事机构,承担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卫生部聘请有关技术专家组成全国卫生标准技术委员会,负责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技术审查工作.第五条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制定的原则: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满足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的需要;二体现科学性和先进性,注重可操作性;三在充分考虑我国国情的基础上,积极采用国际通用标准;四逐步实现体系化,保持标准的完整性和有机联系.第六条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分为全文强制和条文强制两种形式.强制性标准包括:一工作场所作业条件的卫生标准;二工业毒物、生产性粉尘、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三职业病诊断标准;四职业照射放射防护标准;五职业防护用品卫生标准;其他标准为推荐性标准.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向卫生部标准办事机构提出制定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立项的建议.建议内容包括:标准名称、制定标准的目的、主要技术内容和国内外主要情况说明等.第八条制定标准的立项建议经过卫生部标准办事机构审核,并拟定年度计划草案上报卫生部,由卫生部批准后下达执行.年度标准计划包括标准的名称、研制单位、完成时间等.第九条卫生部委托卫生部标准办事机构对年度标准制定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担年度标准制定计划项目的研制单位应按计划组织实施,并按时完成标准编制工作.第十条年度标准计划在执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进行调整.一职业卫生管理工作急需的项目可以增补;对拟增加的标准项目应当进行补充论证;二特殊情况下,可以对项目的内容进行调整;三不宜制定标准的项目,可以撤销.计划的调整应经卫生部批准.第十一条确定标准的研制单位,应坚持公开、公正、择优原则,鼓励用人单位、行业协会或社会团体参与标准的研制工作.承担研制标准的单位应当熟悉国内外有关标准现状并有较强的技术水平、条件.第十二条研制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部门、组织和用人单位的意见.涉及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职责或与国务院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研制单位应当充分听取国务院其他部门的意见.研制单位与其他部门有不同意见时,应当充分协商;经过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研制单位应当在上报标准送审稿时说明情况和理由.第十三条研制单位应当将标准送审稿及其说明、对标准送稿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和其他有关材料按规定报送审查.第十四条全国卫生标准技术委员会按照全国卫生标准技术委员会章程及有关规定,对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进行技术审查.第十五条对全国卫生标准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标准,由卫生部批准,并以卫生部通告的形式公布.在批准前,根据需要,卫生部可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代号由大写汉语拼音字母构成.强制性标准的代号为“GBZ”,推荐性标准的代号为“GBZ/T”.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编号由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代号、发布的顺序和发布的年号构成.示例:GBZXXXX-XXXX、GBZ/TXXXX-XXXX.第十六条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实施后,卫生部应根据情况的变化对标准适时进行复审.复审的结论分为确认、修订、废止.复审的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第十七条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由卫生部负责解释.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解释同标准具有同等效力.第十八条卫生部标准办事机构应调查了解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实施情况,收集和研究国内外有关标准、技术信息资料和实践经验,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分析,开展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交流、宣传、培训、技术指导和技术咨询活动.第十九条国家鼓励任何单位和个人参与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研制.对水平高、效果好的标准进行奖励.第二十条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出版、印刷由卫生部委托指定出版机构负责.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法律法规
分类管理:依据行业风险对建设项目和用人单位的 分类管理;依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对放射性、高毒、高 危粉尘等作业以及用人单位的特殊管理;依据职业病 分类和目录对职业病的分类管理
三、法律法规有关内容要求
(一)综合管理
1.机构与人员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 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 管理人员。
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 100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 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100人 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 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三、法律法规有关内容要求
(二)工作场所管理
1.生产布局与卫生用室等管理 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高 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 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工作场所不得住人。 高毒或石棉粉尘作业场所以外的场所,设置淋浴室、 更衣室、便服存衣间、工作(防护)服与鞋帽等存衣间 及洗衣间
三、法律法规有关内容要求
(一)综合管理
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1)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 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2)用人单位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时,应当提交《职 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和下列文件、资料:
(1)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情况以及 接触人数;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 防护条例(国务院令449号)
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国办发 43号)
一、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框架
职业卫生常用法律法规标准清单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90令)(新)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47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48令)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49令)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50 令)50号令征求意见稿(新)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59令)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73令)废止和修改十部规章的决定(80令)《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规范性文件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目录(12-73)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12-89)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13-17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14-39)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14-111)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15-16)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15-124)做好防暑降温工作(15-63)汽车加油站建设项目(15-59)《档案管理规范、实验室布局与管理规范》(15-93)《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主要内容及检查方法》(13-002)修订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13-003)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要求(14-00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要求(14-00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要求(13-00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16-9)职业卫生标准GBZ1-2010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2.1-2007第 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2-2007第 2部分:物理因素GBZ3-157 诊断标准GBZ 158-200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T160.1-85查询系统GBZ 188-2014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T189.1超高频辐射GBZ/T189.2高频辐射GBZ/T189.3工频电场GBZ/T189.4 激光辐射GBZ/T189.5微波辐射GBZ/T189.6紫外辐射GBZ/T189.7高温GBZ/T189.8噪声GBZ/T189.9手传振动GBZ/T189.10体力劳动强度分级GBZ/T189.11体力劳动强度时心率GBZ/T192.1 总粉尘GBZ/T192.2 呼吸性粉尘GBZ/T 192.3 游离二氧化硅GBZ/T 192.4 石棉纤维浓度GBZ/T 193-2007 石棉作业职业卫生管理规范GBZ/T194-2007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GBZ/T195-2007有机溶剂作业场所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规范GBZ/T196-2007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技术导则GBZ/T197-2007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技术导则GBZ/T203-2007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4-2007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信息指南GBZ/T205-2007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GBZ/T206-2007密闭空间直读式仪器气体检测规范GBZ/T211-2008 建筑行业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规范GBZ/T222-2009密闭空间直读式气体检测仪选用指南GBZ/T223-2009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GBZ/T 224-2010职业卫生名词术语GBZ/T 225-2010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GBZ/T229.1-2010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 1部分:生产性粉尘GBZ/T229.2-2010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 2部分:化学物GBZ/T229.3-2010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 3部分:高温GBZ/T229.4-201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 4部分:噪声GBZ 230-2010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Z/T 231-2010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职业卫生防护技术规范GBZ/T 251-2014汽车铸造作业职业危害预防控制指南GBZ/T 252-2014中小箱包加工企业职业危害预防控制指南GBZ/T 253-2014造纸业企业职业危害预防控制指南GBZ/T 259-2014硫化氢职业危害防护导则GB 2626-2006呼吸防护用品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GB 50019-2003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33-2013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4-2013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187-2012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T 4754-2011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11651-2008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 16758-2008 排风罩分类及技术条件GB/T 18664-2002 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GB/T 50087-2013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AQ 标准AQ/T 4208-2010有毒作业场所危害程度分级AQ 4209-2010城镇污水处理厂防毒技术规范AQ 4210-2010革类加工制造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 4211-2010家具制造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T4212-2011氧化铝厂防尘防毒技术规程AQ4213-2011煤层气开采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4214-2011焊接工艺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4215-2011制革职业安全卫生规程AQ/T4216-2011钢铁冶炼企业职业健康管理技术规范AQ4217-2012粉尘采样器技术条件AQ/T4218-2012铝加工厂防尘防毒技术规程AQ/T4219-2012焦化行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4220-2012石材加工工艺防尘技术规范AQ4221-2012粮食加工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4222-2012酒类生产企业防尘防毒技术要求AQ4223-2012自来水生产供应企业防尘防毒技术要求AQ4224-2012仓储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4225-2012印刷企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4226-2012城镇燃气行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T4227-2012汽车制造企业职业危害防护技术规程AQ/T3048-2013化工企业劳动防护用品选用及配备AQ/T 8008-2013职业病危害评价通则AQ/T 8009-2013预评价AQ/T 8010-2013控制效果评价AQ/T 4223-2013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AQ4238-2014 日用化学产品生产企业防尘防毒技术要求AQ/T4239-2014 轧钢企业职业健康管理技术规范AQ/T4240-2014 铁矿采选业职业健康管理技术规范AQ 5217-2015 木器涂装职业安全健康要求AQ 4241-2015 纺织工业除尘设备防爆技术规范AQ 4242-2015 纺织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 4243-2015 石棉生产企业防尘防毒技术规程AQ/T 4244-2015 造纸企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 4245-2015 卷烟制造企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 4246-2015 建材物流业防尘技术规范AQ/T 4247-2015 水泥生产企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T 4248-2015 钢铁企业烧结球团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T 4249-2015 制鞋企业防毒防尘技术规范AQ 4250-2015 电镀工艺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T 4251-2015 木材加工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规范AQ/T 4252-2015 黄金开采企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AQ/T 4253-2015 箱包制造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规范AQ 4254-2015 涂料生产企业职业健康技术规范AQ/T 4255-2015 制药企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AQ/T 4256-2015 建筑施工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规范AQ/T 4257-2015 宝石加工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规范AQ/T 4258-2015 玻璃生产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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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江苏省职业卫生法律法规
• 1.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 • 2.江苏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办法(试行) • 3.江苏省卫生厅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程序
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 7.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技术导则 • 8.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技术导
则 • 9.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机构资质(甲级)
审定标准 • 10.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 • 11.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 • 12.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 13.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现行有效的职业卫生 法律、法规、规范与标准
一、国家职业卫生法律法规
• 1个法2个条例7个办法: • 1.职业病防治法 • 2.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 3.尘肺病防治条例 • 4.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 • 5.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 • 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 7.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 8.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 9.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 10.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范 • 22.劳动保护用品选用规则 • 23 有机溶剂作业场所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
规范 • 24、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
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 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 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 化学有害因素
• 3.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物 理因素
• 4.职业病诊断标准109种 • 5.放射防护卫生标准 • 6.职业健康检查项目与周期
一、国家职业卫生法律法规
• 11.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 • 12.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 13.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程序 • 1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条件 • 15.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 • 16.高毒物品目录 • 17.剧毒化学品目录
一、国家职业卫生法律法规
• 18.职业病目录 • 19.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 20.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 21.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
(试行) • 4.江苏省职业健康监护工作规范(试行) • 5.江苏省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
规范(试行) • 6.江苏省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程序 • 7.江苏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
作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