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融资互联网创业公司怎么进行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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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创业公司怎么进行融资
前两天法律e讲堂的小助手给我布置了作业,让我就创业过程中常见的法律问题谈谈我的经验和看法。这个题目老实说有挑战,原因有两个:一是创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会千奇百怪,很难一一总结和归类;二是我个人执业上的方向更多在资本市场相关业务,例如境外上市、A股上市、新三板挂牌、企业并购重组等领域。考虑到我自己也有创业经历,身边很多朋友也曾经或正在创业,从平时与他们的沟通和交流里头,我也多少对创业的艰辛和陷阱有所了解,所以我就硬着头皮答应下来,跟大家聊聊我看到、听到的创业故事里都有些什么法律方面的经验、教训。有讲得不对的地方,还请大家包涵和指正。
以我自己的经验来看,创业绝对属于职业成长过程中最苦逼的一条路,要定方向、找人、找钱,此后还有无穷尽的问题需要落地,比如市场开发、运营管理。在我二十来岁的时候跟几个兄弟一起做的第一个创业项目,跟知识产权服务相关。当时决策很快,觉得是个机会就杀进去了,但后来整个生意跑起来,感觉风险重重,想快速打开市场必须要付出更大的努力,很多时候还要面对冷眼甚至屈辱,可以说跟我们的设想有很大差距。后来这个项目活了下来,到现在也还没死,但最近的政策转向,我们已经决定要关闭它,因为市场空间越来越小。
我自己的体会,一是机会看着遍地都是,真做进去、做深入了才发现有多难;二是创业很考验人的韧性和承压能力,能看准一个方向,坚持做并且把它给做成,所谓做成比如IPO或者被并购,即实现个人经济价值、社会价值,能坚持做到这点就非常了不起。
不清楚有多少人在创业或准备创业,如果说没有一个强大的毅力和强健的体魄,那我还是劝您打消念头,剩下的内容也可以不用听了。
虽然现在互联网+的大背景下,很多人把创业等同于互联网行业的创业,但其实不然,自己开个饭馆好好做,不见得就不是创业。开饭馆也需要付出很大的努力,也很艰辛。前两年有篇用互联网思维做餐馆的文章火了一阵,朋友圈里老能看见,真假无从考证。说的是江苏的小伙在菜市场旁边搭个小餐馆,一年做出百万级的利润,他怎么做的呢?文章大概讲到了几点,一个是菜式固定,只有二十五道菜,多了也没有;二是有免费的小菜让顾客觉得占便宜;第三点是小伙有眼力,跟客人侃山递烟的。文章很有意思,不过我的感觉,要是谁开餐馆都照搬这几招,恐怕就有点危了,照这么说不会抽烟还开不了饭馆了?所以说开个餐馆跟做个百亿级、千亿级的市场,本质上来说都可以理解为创业,但又不一样,开餐馆从律师角度去看需要个实体去承载它,可能只需办个个体工商户的执照就能把这个事做起来,当然也需要税务、卫生相关的手续。如果一开始定位即百亿级或千亿级的市场,就会更谨慎的对待,会考虑设立一家公司,怎么规范的运营使公司持续地做大做强。这完全是两个思路。所以我今天要讲的和大家所理解的创业是一致的,我主要讲当前互联网行业或者TMT行业的创业所经常面临的法律问题。
我要讲的内容简单归结为三个方面,第一个方面与人相关,创业者包括创业核心团队的成员;第二个方面跟钱相关,主要是找投资及相关内容;第三个方面与事相关,项目本身常见的法律问题。
一、创业公司人员风险防范
(一)初创企业法律形态的选择
先举个例子,之前有朋友跟我要合伙人协议的模板,目
的是他们几个合伙人创业,认为总要签个东西。这个我就很无语,问他为什么一定需要合伙人协议。他解释是他们几个人是创始合
伙人,当然要签一个合伙协议。可能互联网圈喜欢用合伙人这个词,包括相关电影对这个概念讲得太多了,多少对大家有些误导。实际上,要去开拓新的事业或者生意总是要一个载体去承载和运营,或者简单地说,能够盖得出一个章来,能够开出发票来。很
多人会认为我们既然是合伙人,那么我们就要开办个合伙企业。
但是事实上,这种想法可能是错误的,因为合伙企业本身在合伙
企业法上有清晰的界定,就是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不
管你选择哪一种,总要有一个人承担无限责任。我很奇怪他们为
什么会选择合伙企业去运作这个创业项目。如果没有特殊的考虑,我们都会建议创业者设立公司,由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作为业
务运营的主体。这么做的好处何在?公司法中规定有限公司或者股
份公司都是实行有限责任制的,也就意味着股东对于公司的债务
是以其在公司中的出资份额来确定的。假设公司资不抵债,需要
破产或清算,通常情况下,公司的债权人不可以主张要求公司的
股东以个人财产偿还公司债务。这种形式的法律责任对于创业者
来说是更好的、更优化的选择。
至于公司形态是选择有限公司还是股份公司,就要视具
体情况确定。一般作为初创企业,我们的建议是选择有限公司,
因为较之股份公司,其在公司治理上没有那么多硬性的要求,股
东股权的转让也相对灵活。对初创期公司来说不会有太多法律上
的限制。
举个例子,如果一开始就选择股份有限公司这种公司形态,有个创始股东想离开,这个时候就要退股,把他的股份从公
司中清出去。这个时候就会面临一个障碍,因为公司法里规定股
份公司发起人的股份在公司成立之后一年之内不得转让,如果采
取股份公司这种公司形态,这个问题就会很棘手。相比来说,如果采取的是有限公司这种形态就会简单很多,至少不会存在不能转让股份这种情况。所以,即便有雄心壮志,以上市为目标,也没必要在一开始就设立股份公司。
(二)创业团队人员选择
我刚才就人的因素的第一个问题,即采取何种公司形态做了简单介绍。接下来讲第二个问题,就是需要找什么样的人。老实说这个问题不是我的专长,需要大家自己研究、琢磨需要找什么样的人才能把自己的班子或团队搭建好。如果你是偏技术,可能就需要找更偏向市场、运营的人。我要讲的是,团队搭建好了,接下来在法律上是不是要采取一些行动?这也是大家比较关心的问题,操作不当时容易出问题的一个环节。创业的过程很难一帆风顺,在运作的过程中会碰到各种问题,经历过创业的人都知道,经常会吵红脸、拍桌子,有互相质疑的情况发生,最终有人离开创业团队也是常有的。所以,我要跟大家分享的内容是当大家确定了采取有限公司这种公司形态后,建议创始股东之间签订股东协议,目的是规范创始人股东之间的争吵,约定如何处理。股东协议是股东就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达成的合意,它跟公司章程不同。公司章程往往受限于公司法的强行要求,有一些条款是不能随便更改的,但股东协议不同,股东可以就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进行讨论,谈清楚之后形成股东协议。
股东协议通常要写的内容,照常理就能推出来,无非是谁和谁?要做什么事?彼此之间的分工是什么?谁需要负责市场?谁需要负责运营?公司的治理结构怎样?这些都可以在股东协议中约定。一般有限公司在成立初期都不会设立董事会,而是设立执行董事,这是比较常见的做法,但执行董事或CEO很难完全左右创始人股东的想法,每个人想法不一致的时候,时间会浪费在争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