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科技创新奖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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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加快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试行)

进一步加快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试行)

肇庆高新区进一步加快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征求意见稿)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企业技术创新主体作用,提升我区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和高新技术产业核心竞争力,优化创新创业环境,加快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基地建设步伐,扎实推进肇庆高新区高质量发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9)1号)、《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省政府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肇府函(2019)17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高新技术企业奖励。

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属规上企业或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补助15万元,属规下企业的补助5万元;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补助。

对整体搬迁新落户我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落户当年给予10万元补助;落户后第二年,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的给予15万元补助(补助当年如高企资格到期须通过重新认定,企业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必须完成评价入库方可申请上述奖补)。

对经向区报备并辅导区内企业成功申报成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服务机构,当年辅导通过高企首次认定数量大于或等于3家(重新认定高企2家计1家)的科技服务机构,每成功1家奖励0.5万元,单个机构每年获得奖励不超过10万元。

二、实施创新券补助政策。

引导区内企业加强与区内的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及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平台等服务机构的对接,对企业单个项目累计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购买服务实际交易金额的20%,每年申请补贴额度累计不超过10万元。

区科技部门根据当年企业申请数量和年度区财政预算安排资金情况确定当年创新券补助总额和补助比例。

三、企业创新积分支持。

开展企业创新积分制试点工作,促进各类创新资源向企业集聚,支持和培育一批优秀科技企业,从科技扶持、高层次人才补助、贷款贴息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创新促进办法.doc-附件2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创新促进办法.doc-附件2

附件2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创新促进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驱动战略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科发火〔2013〕388号)和区委、区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区的意见》(九龙坡委发〔2014〕7号)相关精神,全面提升区域创新驱动发展引领能力,结合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除研发投入补助外,主要适用于符合高新区产业导向,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和统计关系在高新区范围内的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科研院所。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高新技术企业是指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通过,尚在有效期内的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

科技型企业是指符合高新区相关规定,由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认定、备案的科技型企业。

第二章扶持政策第四条对年研发投入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比例超过高新区平均水平的企业,按最终核实的研发经费支出额给予一定比例补助。

高新技术企业和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投入比例超过高—1 —新区平均水平3个百分点以上的,按其研发经费支出额的4%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研发投入比例超过高新区平均水平3个百分点以内的,按其研发经费支出额的2%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除高新技术企业和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其它企业按上述标准减半执行。

第五条对承担国家、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第一承担单位,按照国拨经费10%的比例予以配套支持(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每家单位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条对新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其上年营业总收入在1亿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1亿(含)至5亿元的,奖励15万元;5亿元(含)以上的,奖励20万元。

对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新认定企业标准的80%进行奖励;对新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每家15万元的奖励。

第七条对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其主体税区级留成较上年增长部分,给予100%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多不超过100万元。

关于激励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关于激励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关于激励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为全面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我县创新型城市建设,结合XX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1.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力度。

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小升高”计划,加强指导和引领,积极推动全县科技型小微企业进入省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加速成长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企业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20万元,重新申报认定的奖励10万元;被纳入省、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分别奖励5万元、2.5万元。

加快培育和打造一批占据主导地位、具备先发优势的创新型领军企业,对获批省级创新型领军企业的,县财政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企业研发的重点新产品经认定的,按照国家级、省级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

2.支持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围绕我县主导产业发展,支持行业骨干企业联合高校院所、科研机构牵头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获得省、市主管部门批准的,每个联盟按照省级、市级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3.支持企业研发机构建设。

企业创成重点实验室的,分别按国家级、省级奖励150万元、50万元;创成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的,分别按国家级、省级奖励100万元、50万元;创成工程中心、检测检验中心等专项科研平台的,分别按国家级、省级奖励50万元、30万元。

企业建成博士后工作站、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的,分别按国家级、省级奖励50万元、30万元;建成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的,分别按省级、市级奖励50万元、10万元。

积极引导中小企业使用公共科技资源开展研发创新,对获得省、市级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用户补贴的企业,给予1:1地方配套经费支持。

4.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落实国家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引导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根据省财政对企业研发投入的普惠性财政奖励,县财政给予省奖补资金50%配套奖励。

加大科技创新券资助力度,由县财政按规定比例给予配套,支持中小企业加快创新发展。

关于印发苏州高新区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实施办法通知

关于印发苏州高新区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实施办法通知

关于印发苏州高新区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实施办法通知苏州浒墅关经济技术开发区、苏州科技城、苏州西部生态旅游度假区管委会,综保区管理办公室,各室局,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有关单位:《苏州高新区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实施办法》已经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政府2020年4月10日苏州高新区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高水平打造创新引领发展示范区,开放再出发,做强科技创新主阵地,加快引进、集聚科技人才来苏州高新区创新创业,助推我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区域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苏州高新区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大健康、大数据和高端制造等产业领域,大力引进高层次科技领军人才(团队)来苏州高新区创新创业,切实提升区域科技人才综合竞争力。

第三条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分为两大类别:顶尖领军人才(团队)、领军人才(团队)。

其中,顶尖领军人才(团队)分为三类:重大创新团队;诺贝尔奖获得者、海内外院士及国家最高科技奖获得者;地方培养的院士。

领军人才(团队)分为五类:重点创新团队;创业领军人才(领军、孵化、成长);创新领军人才。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四条顶尖领军人才(团队)(一)重大创新团队主要支持拥有重大原始创新成果,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和成果转化能力,能够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提供持续的创新支撑,并引领和推动苏州高新区产业跨越发展的具有世界影响力的创新创业团队。

团队成员由领军人才和相关核心成员组成,一般不少于5人,并具有博士学位。

领军人才应在国际相关领域具有重要的创新地位和学术影响,创新能力和资源整合能力强,研究水平和成果居本领域、本行业前列,业绩突出。

团队应为近年来苏州高新区创业或全职到苏州高新区企业、高校及科研院所领衔创新。

自主创业的团队,企业须已正式设立,领军人才需符合区创业领军人才条件;相关核心成员应全职或占股。

渭南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渭南高新区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渭南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渭南高新区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渭南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渭南高新区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渭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1.17•【字号】渭高新发[2012]3号•【施行日期】2012.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渭南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渭南高新区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渭高新发〔2012〕3号)各工作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双管单位,区内各企业:《渭南高新区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高新区管委会2011年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一月十七日渭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为充分发挥渭南高新区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指导企业申报科技创新奖励资金,规范资金使用,加强资金管理,根据《渭南高新区推进科技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试行)》(以下简称创新政策),特制订本办法。

总则一、专项资金安排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坚持优化资源、突出重点、合理安排、效益优先原则。

二、专项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安排,其中市级财政安排1000万元,区级财政配套1000万元。

三、专项资金用于区内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和高新技术产业聚集。

四、经济发展局负责发布申报信息,组织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年度资金安排意见。

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

监察局负责监督专项资金的组织申报、评审公示、计划下达和资金拨付等程序。

支持范围及对象五、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为创新政策(渭高党发〔2011〕25号)规定内容。

六、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工商、税务、组织机构等注册地均在渭南高新区的企事业单位,其生产经营、业务开展、研发创新成果转化等必须在渭南高新区辖区内。

申报条件及资料七、专项资金申报条件:1、申报单位合法经营、依法纳税。

成都高新区创新型中小企业政策

成都高新区创新型中小企业政策

成都高新区创新型中小企业政策成都高新区是中国西部地区最重要的科技产业集聚区之一,也是中国中西部地区创新创业环境最好的地方之一。

为促进创新型中小企业发展,成都高新区实施了一系列政策措施。

首先,成都高新区注重创新创业环境的打造。

高新区积极构建创新生态圈,建设了一大批孵化器、加速器等创新载体,提供了创新创业所需的办公场所、设备和服务。

同时,高新区加大了对人才引进和培养的力度,建立了人才优势政策,为创新型中小企业提供了人才支持。

其次,成都高新区通过财政补贴、信贷支持等方式,加大对创新型中小企业的资金支持力度。

高新区设立了创新创业投资基金,为创新型中小企业提供风险投资支持。

此外,高新区还推出了一系列财政补贴政策,包括科技创新补贴、知识产权购买补贴等,进一步降低创新型中小企业的资金压力。

再次,成都高新区积极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融合。

高新区鼓励创新型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科研机构等进行合作,共同开展科技研发和产业创新。

高新区设立了产业联盟,组织企业间的技术交流和合作。

通过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融合,高新区为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更多的机遇和平台。

最后,成都高新区关注创新型中小企业的成长和发展。

高新区为创新型中小企业提供了一揽子服务,包括企业注册服务、创新创业培训、法律咨询等。

高新区建立了风险防范和支持机制,协助创新型中小企业解决经营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通过上述政策措施的实施,成都高新区不仅大力支持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发展,也为中小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提供了更多的机会和优势。

在成都高新区的推动下,创新型中小企业在技术创新、市场开拓和资金支持等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果。

总之,成都高新区的创新型中小企业政策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政府通过提供创新载体和资源支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融合、关注中小企业的成长和发展等措施,为创新型中小企业打造了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促进了中小企业的发展,提升了高新区的科技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

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甬高科[2015]41号【发布部门】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10.08【实施日期】2015.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办法(2015年10月8日甬高科〔2015〕41号)第一条为加强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以下简称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的管理,促进全区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加快建设国内一流的创新型科技园区,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设立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纳入区年度财政预算。

第三条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的使用原则:(一)科学论证、支持重点、注重绩效和专款专用;(二)采用配套、资助和奖励等方式,引导企业加大科技投入,提高创新能力。

第四条区科技局和财政局是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的主管部门。

科技局负责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协调,负责编报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的预算和结算,负责制定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的使用计划,负责办理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的审核、报批手续;财政局负责将科技创新发展资金列入科技局预算,并检查监督其使用;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手续第五条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用于支持对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科技事业发展有贡献的科技成果、活动、项目和企业等。

第六条在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工商、税务机关注册登记,主要生产经营场所在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符合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产业导向,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事业单位可以申请使用科技创新发展资金。

当年发生严重环保、安全、劳资纠纷等案件和科技诚信管理系统中列入黑名单的除外。

第七条科技创新发展资金重点用于以下方面:(一)对列入《宁波国家高新区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强化辐射引领的若干政策意见》及其实施细。

合肥高新区发明专利资助奖励政策

合肥高新区发明专利资助奖励政策

合肥高新区发明专利资助奖励政策合肥高新区作为中国科技创新试点城市之一,一直以来非常重视发明专利的申请和保护工作。

为了进一步鼓励和促进企业和个人的创新活动,高新区推出了发明专利资助奖励政策。

本文将详细介绍该政策,并探讨其对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的影响。

首先,高新区发明专利资助奖励政策的主要目标是鼓励和支持企业和个人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并提供经济支持和奖励。

根据这一政策,高新区将对在区内申请和授权的发明专利给予资助和奖励。

这既是对发明者和企业的认可和鼓励,也是为了培育和壮大高新技术产业,推动经济转型升级。

其次,高新区发明专利资助奖励政策的资助对象主要包括企业和个人。

对于企业申请和授权的发明专利,高新区将按照一定比例给予资金资助。

资助的金额将根据专利的重要性、技术含量、经济效益和创新贡献等因素进行评估。

对于个人申请和授权的发明专利,高新区将提供一定的奖励金或补助,以鼓励更多的人参与到科技创新中来。

此外,高新区发明专利资助奖励政策还设有多个项目和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特定领域和重点方向的科技创新活动。

比如,高新技术企业的发明专利将享受更多的资助和奖励;对于创新创业团队的发明专利,高新区将提供更多的支持和扶持;对于符合国家战略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方向的发明专利,高新区将提供更多的专项资金支持。

这一发明专利资助奖励政策的实施,对于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首先,它为企业和个人提供了经济支持和保障,鼓励他们更加积极地参与到科技创新中来。

这有助于培育和壮大高新技术产业,提高区域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力。

其次,它可以有效促进知识产权的保护和运用,提高发明专利的申请和授权数量,推动技术创新成果的转化和推广。

这对于提升科技创新的成果转化率和经济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最后,它可以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和创新团队到高新区来发展,形成良好的创新生态和科技创新氛围。

综上所述,合肥高新区发明专利资助奖励政策是一项非常重要和有益的政策举措。

它既是对创新者和企业努力的认可和鼓励,也是为了推动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

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厦门火炬高新区进一步支持企业科技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

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厦门火炬高新区进一步支持企业科技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

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厦门火炬高新区进一步支持企业科技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公布日期】2020.06.13•【字号】厦高管规〔2020〕4号•【施行日期】2020.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厦门火炬高新区进一步支持企业科技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厦高管规〔2020〕4号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园区各企业:《厦门火炬高新区进一步支持企业科技创新若干措施》已经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20年6月13日厦门火炬高新区进一步支持企业科技创新若干措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营造良好创新生态环境,激发企业创新活力,促进企业高质量创新发展,全面推进福厦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国家双创示范基地建设,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闽政〔2018〕15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创新驱动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2019〕144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本政策的适用对象为商事登记和税务关系均归属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按时报送相关统计数据且未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企业。

第三条高新区管委会每年安排创新创业扶持资金,用于支持园区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活动。

第二章提升企业研发能级第四条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以下两类企业给予补贴:(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含)以上(营业收入以财务审计报告为准,下同)的先进制造业企业或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的现代服务业企业,且前述两种企业上一年度按税法口径计算的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较前一年度增长5%(含)以上;(2)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未达1亿元的先进制造业企业或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未达5000万元的现代服务业企业,且前述两种企业上一年度按税法口径计算的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较前一年度增长10%(含)以上。

高新技术产业扶持政策解读

高新技术产业扶持政策解读

高新技术产业扶持政策解读第一章高新技术产业概述 (2)1.1 高新技术产业的定义与特点 (2)1.2 高新技术产业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2)1.3 高新技术产业的重要性 (3)第二章高新技术产业政策体系 (3)2.1 国家层面政策概述 (3)2.2 地方层面政策概述 (4)2.3 政策性金融机构支持政策 (4)第三章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 (4)3.1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4)3.2 增值税优惠政策 (5)3.3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5)第四章高新技术产业融资政策 (5)4.1 资金支持政策 (5)4.2 金融机构支持政策 (6)4.3 资本市场支持政策 (6)第五章高新技术产业人才政策 (6)5.1 人才引进政策 (6)5.2 人才培养政策 (7)5.3 人才激励政策 (7)第六章高新技术产业技术创新政策 (8)6.1 科技项目支持政策 (8)6.2 知识产权保护政策 (8)6.3 技术成果转化政策 (9)第八章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区政策 (9)8.1 高新区政策 (9)8.1.1 政策定位 (9)8.1.2 政策措施 (9)8.2 产业化基地政策 (9)8.2.1 政策定位 (10)8.2.2 政策措施 (10)8.3 专业化园区政策 (10)8.3.1 政策定位 (10)8.3.2 政策措施 (10)第九章高新技术产业监管政策 (10)9.1 安全监管政策 (10)9.1.1 政策背景及目标 (10)9.1.2 政策内容 (11)9.2 环保监管政策 (11)9.2.1 政策背景及目标 (11)9.2.2 政策内容 (11)9.3 质量监管政策 (11)9.3.1 政策背景及目标 (11)9.3.2 政策内容 (12)第十章高新技术产业政策展望 (12)10.1 政策发展趋势 (12)10.2 政策创新方向 (12)10.3 政策实施效果评估 (12)第一章高新技术产业概述1.1 高新技术产业的定义与特点高新技术产业,是指以高新技术为核心,以创新研发为驱动,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知识和先进生产技术,形成具有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的产业。

高新区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

高新区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

高新区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潍坊高新区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技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驱动战略提升行动实施方案》(国科发火…2013?388号)~加快实施驱动发展战略~推动政府引导资金最大化用于支持企业科技创新~提升科技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党工委、管委会决定实行科技创新券制度。

为切实加强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管理~充分发挥创新券应有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创新券是政府针对区内企业创新资源缺乏、创新能力不足而设计发行的一种“福利券”~由政府向企业发放创新券~企业用创新券向高校、科研院所购买科研服务或购置研发设备后~高校、科研院所或企业持创新券到财政部门兑现。

第三条创新券制度与实施产业政策、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和促进全社会研发投入快速增长相结合。

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设立高新区创新券工作领导1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为全区创新券工作的领导机构。

领导小组由党工委、管委会分管负责人任组长~成员由科技局主要负责人~组织部、经发局、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及光电、生物医药、软件创新创业服务中心分管负责人组成~负责创新券的政策制定、组织领导、监督审批~研究确定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第五条高新区创新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科技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创新券的设计和运行监管~会同各相关部门研究确定创新券年度工作计划及支持重点~拟订和完善创新券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成立高新区创新券营运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营运管理中心)~挂靠在区技术交易服务中心~在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下负责创新券日常营运和管理~具体办理创新券的申请、发放、兑现材料受理及评审服务等工作。

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2.10•【字号】惠府〔2019〕60号•【施行日期】2019.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惠府〔2019〕6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现将《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科技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2019年12月10日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9〕1号),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推动惠州打造成为珠江东岸新增长极、粤港澳大湾区高质量发展重要地区和国内一流城市,制定如下措施。

一、积极参与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一)打造粤港澳大湾区能源产业基地和创新中心。

发挥大项目技术引领作用,全力推进稔平半岛重大能源项目、海上风电、LNG接收站等项目落地建设,布局引入天然气电厂、大湾区数据中心等能源产业链项目,构建集研发、生产、服务于一体的能源产业链,推动石化、能源产业发展壮大,为科技创新提供强大产业基础。

依托中科院两大科学装置,建设先进能源科学与技术广东省实验室,建成石化能源产业的创新策源地。

(责任单位:市能源和重点项目局、科技局,惠东县政府,大亚湾区开发区管委会)(二)积极对接广深港澳科技创新走廊。

积极融入广深港澳科技创新走廊,链接高端创新资源,激发创新主体活力,承接重点产业溢出,打造珠江东岸现代产业集聚地。

重点对接广州科学城、东莞松山湖、深圳高新区等高端研发平台,开放共享科研成果,共促成果转化落地。

苏州高新区企业发展支持政策

苏州高新区企业发展支持政策

苏州高新区企业发展支持政策
为了促进苏州高新区企业的发展,提高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特制定以下支持政策:
1. 财税优惠政策:对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按规定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并且在税收方面给予支持,如免征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2. 人才支持政策:对拟在高新区投资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人才招聘、培训、评价等多方面的支持,并且为来自海外的高级人才提供一定的生活补贴和住房补贴。

3. 融资支持政策:对拟在高新区投资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支持,如优惠利率、贷款担保等,帮助企业解决资金问题。

4. 奖励政策:对在高新区发展壮大的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如技术创新奖、产业发展奖、贡献奖等,以激励企业持续创新、升级。

5. 环保支持政策:对拟在高新区投资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环保支持,如环境评估、环保设施建设等,确保企业能够遵守环保法律法规。

6. 其他支持政策:对拟在高新区投资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其他支持,如土地使用、公共服务等,帮助企业顺利开展业务。

以上政策实施期限为五年,期满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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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激励科技创新十条政策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激励科技创新十条政策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激励科技创新十条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1.18•【字号】清府〔2018〕5号•【施行日期】2018.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激励科技创新十条政策的通知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清产业园管委会:现将《清远市激励科技创新十条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科技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2018年1月18日清远市激励科技创新十条政策为贯彻落实《中共清远市委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清发〔2015〕2号)文件精神,加快推动我市科技创新工作,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奖励引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及省高新技术培育入库企业市政府对引进落地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每家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引进落地的广东省高新技术培育入库企业,给予每家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奖励在引进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企业高管团队。

对在引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高新技术培育入库企业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的社会力量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协助单位: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广清产业园管委会)第二条奖励引进创新人才对引进带着重大项目、带领关键技术、带动新兴学科的高端人才,实行一事一议,最高可获500万元资助,其中引进国家“千人计划”专家的项目落地后直接获500万元资助。

对新引进或获得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专家的,市政府按中央财政给予入选专家经费补助(视同国家奖金)的1:1予以配套支持;对新引进或获得“珠江人才计划”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和“广东特支计划”青年拔尖人才、杰出人才与领军人才的,市政府按省资助额度的1:1予以配套支持。

对企业新引进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发放生活补贴,其中,正高职称人才每人60万元,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或副高职称人才每人40万元,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或高级技能人才每人20万元,分5年发放;同时,符合我市一至六类高层次人才条件的可享受相应月津贴和安家补助及其它相应人才优惠政策。

太原市科技局关于落实2021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投入奖励政策的通知

太原市科技局关于落实2021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投入奖励政策的通知

太原市科技局关于落实2021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投入奖励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科技局•【公布日期】2022.09.19•【字号】•【施行日期】2022.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太原市科技局关于落实2021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投入奖励政策的通知各县(市、区)、综改区、中北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企业:为落实《太原市创新提升营商环境加快推进市场主体倍增工程行动方案》(并政办发〔2022〕17号)、《太原市推进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并办字〔2022〕17号)“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投入”有关政策内容,根据《太原市推进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实施细则》(并科〔2022〕9号)要求,现就落实政策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在太原市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021年度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申报内容和条件(一)申报内容对年度研发费用连续增长的高新技术企业,按企业上一年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经费总量和增量的10%给予奖励,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最高奖励10万元,连续两次认定的最高奖励20万元,连续三次及以上的最高奖励50万元。

(二)申报条件2021年度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且2019-2021年企业研发费用连续保持正增长。

三、申报材料1.太原市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政策奖励申请表(见附件1);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4.2019年-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四、申报要求(一)申报企业按照申报材料要求准备材料,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在奖励申请表申报单位意见栏加盖单位公章,在企业营业执照等印证资料复印件首页加盖公章,按照以上顺序,胶装后骑缝加盖单位公章,一式4份纸质材料,其中3份报送至所在的县(市、区)、综改区、中北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1份留存申报企业备查。

科技创新奖励方案

科技创新奖励方案

科技创新奖励方案
一、目的
为了激发员工科技创新的热情,提高公司的技术水平和市场竞争力,特制定本科技创新奖励方案。

二、奖励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公司内部员工在科技创新方面所取得的成果,包括但不限于:
1. 发明创造:获得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2. 技术革新:在生产、研发、管理等环节提出并实施有效的技术改进措施;
3. 学术论文:在国内外学术期刊上发表高质量的科技论文;
4. 科技项目:承担或参与政府、行业协会等组织的科技项目。

三、奖励标准
根据员工科技创新成果的影响力、实施效果等因素,设立以下奖励标准:
1. 发明创造:获得发明专利授权,每项奖励10万元;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每项奖励5万元;获得软件著作权,每项奖励3万元。

2. 技术革新:提出并实施有效的技术改进措施,每项奖励2万元。

3. 学术论文:在国内外学术期刊上发表高质量的科技论文,每篇奖励1万元。

4. 科技项目:承担或参与政府、行业协会等组织的科技项目,根据项目级别和规模给予相应奖励。

四、申请流程
1. 员工可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科技创新成果奖励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部门负责人对申请进行初审,确认申请的有效性和真实性;
3. 评审委员会对申请进行复审,对符合奖励标准的成果进行评定,确定奖励等级和金额;
4. 公司领导审批后,将奖励发放给员工。

五、其他事项
1.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未尽事宜,由公司另行通知;
2. 本方案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落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政策的通知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落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政策的通知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落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8.11.30•【字号】•【施行日期】2018.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落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政策的通知各市科技局、山西省转型综改示范区、长治高新区,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148号)规定,大力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现就落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政策通知如下:一、奖励对象2017年度首次通过认定或连续三次通过认定且认定指标得分在70分(不含70分)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具体名单见附件1)。

二、奖励标准首次通过认定且认定指标得分在70分(不含70分)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连续三次通过认定且认定指标得分在70分(不含70分)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三、申报材料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2)一式三份。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资金推荐汇总表》(附件3)一式三份。

四、申报程序1.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资金申请表》,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报送至所在市、山西综改示范区、长治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

2.各市科技局、山西综改示范区、长治高新区收到企业提交申请表后,出具推荐意见,并填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资金推荐汇总表》,加盖单位公章后,连同企业申请表一同报至省科技厅高新处609室。

五、有关要求1.在2017年认定后发生过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不予奖励;存在科研诚信不端行为的企业不予奖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企业不予奖励;在历次审计、巡视中发现问题的企业不予奖励。

2.各申报企业应如实填报相关数据,对填报资料真实性负责,并应严格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规定,将奖励资金用于奖励研发团队。

天津滨海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引育专项政策

天津滨海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引育专项政策

天津滨海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引育专项政策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创新型企业领军计划,加快引育新动能,完成高企倍增目标,制定本专项政策。

第一章认定奖励第一条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企,按市级财政拨付资金的200%进行匹配。

第二条对连续通过认定的高企,按市级财政拨付资金的150%进行匹配。

第三条对高企资质到期未连续认定,其后再次申报并通过认定的高企,奖励15万元。

第四条由外省市整体(注册、税务、统计)迁入高新区的高企,按市级财政拨付资金的200%进行匹配;符合网络信息安全首位度产业的迁入高企,额外再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

第二章培育奖励第五条对纳入高新区科技型企业培育库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同时优先推荐申报天津市高企培育库。

第六条入库后首次通过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

第七条入库后首次评选为天津市雏鹰企业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

第八条入库后首次评选为天津市瞪羚企业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三章引育奖励第九条鼓励孵化器、产业园、联盟、协会等各类第三方机构积极引进外省市高企,每整体引进1家最高给予20万元奖励,每家第三方机构每年最高奖励200万元。

第十条鼓励各类产业园、孵化器等载体积极培育、服务高企。

对载体内有效高企,每年按照1000元/家标准予以补贴;按照载体年度净增高企的数量,最高按2万元/家标准进行奖励,每家年最高奖励200万元。

第四章附则第十一条本政策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本政策与高新区其他政策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第十二条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政策奖励期为2020年、2021年两个年度。

本政策有效期内若遇国家和市级政策调整,以调整后政策为准。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高新区科技创新工作计划

高新区科技创新工作计划

高新区科技创新工作计划尊敬的各位领导:为进一步推动高新区科技事业的发展,提升创新能力,制定了下述科技创新工作计划,旨在建设更具活力和竞争力的高新科技区。

请各位领导审阅、指导和支持,共同为高新区的科技创新事业添砖加瓦。

一、整体目标高新区科技创新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在未来年度内,全面提升高新区的科技研发实力,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型企业,构建创新型生态体系,使高新区成为科技创新的重要高地。

二、关键任务2.1提升科研投入加大财政科研经费的投入力度,支持科研项目的开展,鼓励企业加大自主研发投入,形成财政、企业和社会多方面支持的科研经费体系。

2.2加强创新平台建设优化现有创新平台,引进国内外高水平科研机构,构建一批高水平、有特色的科技创新平台,提高科技资源整合效能。

2.3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建设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提供资金支持、技术咨询和知识产权服务,推动科技成果从实验室向市场转化,培育一批高新技术企业。

2.4加强科技人才培养建设一支高水平的科技人才队伍,通过引才计划、科研团队建设等措施,吸引国内外高水平科技人才,提升高新区的科技创新力量。

2.5促进产学研合作推动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之间的深度合作,鼓励产学研合作项目的开展,形成产学研一体化的创新格局。

三、重点领域3.1人工智能与大数据加强人工智能和大数据技术的研发和应用,建设人工智能与大数据创新中心,推动相关产业发展。

3.2新能源与清洁技术加大对新能源和清洁技术的支持力度,建设新能源科技产业基地,推动清洁能源在高新区的广泛应用。

3.3生物医药与健康科技加强生物医药和健康科技的研发,建设生物医药研究院,推动生命健康产业的快速发展。

四、落实措施4.1完善政策支持制定和完善相关科技创新政策,包括财政奖励、税收优惠、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为创新企业提供更为有力的支持。

4.2强化组织协调建立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各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形成科技创新合力。

4.3加强宣传推广通过各类媒体和科技活动,加强对高新区科技创新工作的宣传推广,营造良好的科技创新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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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高新区科技创新扶持奖励办法为加快落实省、市有关政策,推进园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进一步调动企业作为创新主体的积极性,提升区域技术创新能力,促进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推动创新型科技园区创建步伐,特制定本扶持奖励办法。

第一条设立高新区科技创新发展扶持和奖励基金,年度金额3000万元,专项用于园区专利技术、专利工作、科技成果、商标和品牌、创新平台和中介机构等奖励。

第二条本办法给予奖励的对象是指在本区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且申报地址须在本区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自然人(以下类同)。

第三条奖励类别和标准
创新平台类奖励
1、对分别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分别一次给予50万元、20万元、5万元奖励。

2、以企业为主体获批的院士工作站、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博士后工作站、企业研究院、产业技术协同创新研究院等研发机构,分别给予20万元、20万元、20万元、5万元、5万元的补贴,分站减半奖励。

3、企业自建并经确定的区级工程技术中心,给予2万元的奖励。

落户高新区的市级以上研发机构,按国家、省、市级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5万元补贴。

4、支持以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合作。

由企业主导创新
的产学研合作项目,经局认定并产生效益的,给予合同额10%的资金补助,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万元。

5、对获得国家、省、市立项的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3万元。

技术创新类奖励
1、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研发经费奖励。

对新迁入和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8万元的研发经费奖励。

对新认定的省级高新技术产品、国家级新产品每项奖励2万元。

2、当年获得立项的省基础研究计划、省科技支撑计划项目每项奖励3万元;当年获得立项的省级以上(含省级)火炬计划项目、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每项奖励1万元;对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当年成功上报的每项资助5000元,当年获得立项的,每项奖励3万元;当年获得立项的国家“863”、国家科技支撑和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等重大科技创新项目,每项奖励15万元。

3、获得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信息化示范企业或信息化示范项目,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1万元。

4、海内外高层次人才自带高新技术成果进区创业,自注册完成之日起两年内,年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

5、科技项目当年通过省级以上科技成果鉴定,并在高新区实施产业化,当年实现产值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每项
奖励5万元,当年实现产值500万元以下的,每项奖励2万元。

知识产权类的奖励
1、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申请国内外专利,对成功受理发明专利的每件给予3000元奖励,对成功授权的发明专利给予每件5000元奖励,对成功授权的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给予每件3000元奖励,对成功授权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形成产品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每件奖励1000元。

2、通过专利合作条约(以下简称:PCT)或其他途径向国外申请的发明专利实行分段资助,即:PCT国际受理(或地区组织受理)的,每件资助1万元;PCT进入国家阶段(或是其他途径向外国申请专利)受理的,每件资助1万元;获得授权的,每件再资助2万元。

同一件专利申请最多资助两个国家或地区。

3、对当年代理遵义高新区知识产权申请50件以上,并在上一年度代理高新区知识产权申请50—100件基础上增长30%,100—150件基础上增长20%,150件以上的基础上增长10%的中介服务机构,授予年度“知识产权优秀服务机构”称号,给予2万元基数的奖励,且每增加30件,奖励增加1万元,每个机构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

4、对加入高新区知识产权法律援助体系,为高新区内企业维护合法知识产权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采取以补代奖形式,诉讼案件每件一次性给予1000元的代理费补贴,非诉讼案件每件一次性给予100元的代理费补贴,
每个机构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3万元。

5、对于设立了知识产权工作机构,制定了知识产权发展战略,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比较完善,年新增知识产权申请量30件以上,或较上一年度申请知识产权量增长30%以上的企业,授予“高新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称号,一次性给予2万元基数的奖励,且每增加15件,奖励增加1万元,每家企业最高奖金不超过5万元。

6、企业在遵义地区申请的合法知识产权受到侵害时,维护权益所发生的鉴定费、诉讼费按案件终审后鉴定费、诉讼费总额的30%予以资助,每个案件最高不超过1万元,每家企业每年合计不超过3万元。

7、对以专利技术为支撑、起草和制定国家行业标准和国际标准的企业,给予20万元的奖励。

8、对列入国家级专利试点企业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

9、对通过知识产权贯标验收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对通过省级优势培育企业验收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对通过市级优势培育企业验收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

10、鼓励企业以专利权质押融资贷款。

企业以自有专利获得质押贷款的,按每100万元补助2万元,每笔最高不超过5万元资助。

科技成果转化奖励
1、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的,每项奖励20万元,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的,每项奖励10万元。

2、对获得国家、省、市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企业或个人,分别按照国家级3万元、2万元、1万元,省级8000元、5000元、3000元,市级3000元、2000元、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3、当年列入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优势)企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4、受让发明专利或获得专利实施许可,并成功转化且年纳税5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照技术交易金额的5%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受让实用新型专利或获得专利实施许可,并成功转化且年纳税5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照技术交易金额的5%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中介服务机构奖励
1、新入驻的创投、风投(基金)等金融中介服务组织,且注册营运一年以上,一次性奖励5万元。

2、新入驻、认定的技术检验检测机构(中心),且注册营运一年以上,按新投入设备额的1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当年代理园区专利授权量在50件、30件以上的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分别给予4万元、2万元奖励。

企业综合奖励
1、对年销售收入10亿元以上、且年缴纳税金5000万元以上的大集团、大企业授予“年度强优企业”荣誉称号,给予奖励30万元。

2、对年销售收入5亿元以上、且年缴纳税金2000万元以上的集团、企业授予“年度重点骨干企业”荣誉称号,给予奖励15万元。

3、对年销售收入3亿元以上、且年缴纳税金1000万元以上的省级高新技术企业授予“年度重点高新技术企业”荣誉称号,给予奖励8万元。

4、对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且年缴纳税金500万元以上的集团、企业,授予“年度先进企业”荣誉称号,给予奖励5万元。

第四条受理时间及申请材料
按照单位(个人)“自愿申报,不报不奖”的原则,并需按以下要求分别提供资料:
1、受理时限为每年的元月1日至元月31日。

2、填写遵义高新区科技创新奖励申请表。

3、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4、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5、有关知识产权授权及获奖情况的文件、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相关的认定或证明材料、相应法律文书、合同和票据。

6、申请PCT专利奖励需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检索报告。

第五条审批程序
1、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向高新区科技局提出申请,由高新区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初审。

2、初审结果报高新区工委、管委会会议研究决定获奖名单,并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

3、公示期满,管委会行文奖励,区财政局根据文件核发奖励资金。

第六条对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奖励或补贴的单位,一经发现,将如数追缴已享受的奖励和补贴,取消其三年内享受遵义高新区管委会相关优惠政策的资格,并予以通报。

第七条本(试行)办法中所确定的各项奖励,单位或个人在同一方面符合高新区政策套餐体系中多种奖励或优惠条件的,采取从高原则,不叠加享受。

第八条本(试行)办法由遵义高新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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