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1997年度农村信用社会计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乡信用社若干税收、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乡信用社若干税收、财务问题的暂
行规定》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税收与社会》
【年(卷),期】1997(000)004
【摘要】<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城乡信用社若干税收、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总局。
【总页数】1页(P64-6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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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0.05.26•【文号】国税发[2000]101号•【施行日期】200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8月1日实施日期:2008年8月1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00年5月26日国税发〔2000〕1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合作金融监管处、信用合作管理办公室:现将《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上报。
附件:《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附件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规范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根据《企业财务通则》、金融企业财务制度及税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以下简称信用社)。
信用社附属的独立核算的非金融企业,按有关行业财务制度执行。
第三条信用社应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
其财务管理应当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行为,如实反映经营状况,维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信用社的财务工作实行主任负责制,同时接受广大社员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有关重大财务事项须经民主管理组织研究决定,并定期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其财务状况。
各级农村信用合作管理部门对信用社财务工作负有管理、指导、监督职责。
第五条信用社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金融政策,并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计算和缴纳国家税收,接受税务机关的税收、财务监督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0年度农村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0年度农村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0.12.05•【文号】银发[2000]375号•【施行日期】2000.12.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0年度农村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意见》的通知(银发[2000]375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2000年度农村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告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附件:2000年度农村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意见2000年12月5日附件2000年度农村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意见为了真实、准确、全面地反映农村信用社及各级联合社(以下简称信用社)全年的经营状况和成果,组织指导信用社做好年终会计决算工作,现就2000年度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会计决算工作的指导思想今年以来,由于高成本存款支付高峰已经回落,对信用社经营的负面影响减弱,加之中央银行在货币政策方面的支持以及广大干部职工的艰苦努力,信用社各项业务持续发展,支农工作进一步加强,连续严重亏损的势头得到遏制,与上年相比,实现了较大幅度的减亏。
但整个信用社系统经营状况并未根本性好转,清产核资和真实性检查结果反映,不良资产占比还较高,市场份额下降,亏损依然严重。
同时,因新旧财务政策的调整和清产核资、真实性检查的后续工作,使得今年会计决算工作头绪多,任务重。
为此,2000年度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要以年初全国农村信用社监管暨行业管理工作会议精神为指针,继续从严控制财务开支,落实经营责任制考核,最大限度地扭亏增盈;严格执行《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国税发[2000]101号文件)的规定,规范财务核算,全面核对账务和核实损益;实事求是、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信用社业务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2001-12-7【大中小】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文号:银发[2001]397号发布日期:2001-12-7执行日期:2001-12-7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近年来,各地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不断加大支持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力度,特别是大力推行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受到广大农民和地方政府的欢迎。
为贯彻落实最近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更好地发挥信用社农村金融主力军和联系农民金融纽带的作用,总行制定了《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工作任务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业、农民和农村问题,最近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大力调整农业结构,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是新阶段农村经济工作的中心任务”。
“要进一步加大金融对农业结构调整的信贷支持”。
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和各地信用社要按照中央的要求,从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民增加收入奔小康的战略高度,切实提高对信贷支农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切实采取措施,改进对农户贷款的管理,为农村经济工作目标的顺利实现贡献力量。
信用社广大干部职工要认真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通过调整贷款投向、加大农户贷款投入,促进农村先进生产力的发展;通过创建信用村镇、改善信用环境,促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通过改进贷款方式、简化贷款手续,千方百计改善服务,维护广大农民群众根本利益。
二、大力推进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方便农户借贷对农户一般性种植和养殖业生产的资金需求,信用社原则上应采取小额信用贷款的方式解决,不需要抵押担保。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具体额度,由各地信用社、县(市)联社根据当地农村经济的实际状况、农户生产经营的收入和信用社资金状况等具体确定。
凡是还没有开办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信用社,明年都应开办起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废止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财政部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附件: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864件)一、废止的财政规章目录(5件)1.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05年12月28日财政部令第31号)2.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2000年3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32号)3.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延期还款和呆账处理暂行规定(2000年1月12日财政部财发字[2000]2号)4.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制度(1998年12月27日财政部财综字[1998]164号)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2月4日财政部(94)财法字第3号)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4件)1.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财务管理办法(1998年12月29日财政部财综字[1998]168号)2.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办法(2000年4月7日财政部财清字[2000]3号)3.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试行)(1996年3月14日财政部财农字[1996]50号)4.世界银行贷款项目采购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11月18日财政部、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财世司字[1996]167号)三、废止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415件)综合类1.关于印发《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2007年10月10日财政部财综[2007]57号)2.关于发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02年9月12日财政部、国家经贸委财综[2002]55号)3.关于军队有偿转让空余土地有关问题的通知(1993年7月7日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总后勤部(93)财综字第159号)法制类4.关于建立和完善财政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处罚案件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2000年10月30日财政部财法[2000]38号)5.关于印发财政部行政处罚有关文书格式的通知(1999年10月2日财政部财法字[1999]59号)税收类6.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2008年12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74号)7.关于2008年东北中部和蒙东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问题的通知(2008年10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41号)8.关于地方商品储备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2008年8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10号)9.关于印发《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2008年8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08号)10.关于印发《内蒙古东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2008年7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94号)11.关于二甲醚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2008年6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72号)12.关于在苏州工业园区进一步做好鼓励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展试点工作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007年12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财税[2007]143号)13.关于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地区2007年固定资产抵扣(退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07年9月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128号)14.关于调整工业盐和食用盐增值税税率的通知(2007年7月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101号)15.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2007年7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80号)16.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2007年5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84号)17.关于印发《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2007年5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75号)18.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2007年5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61号)19.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007年2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31号)20.关于促进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2007年1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10号)21.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2007年1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6号)22.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2006年12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77号)23.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2006年12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74号)24.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2006年12月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53号)25.关于2006年东北地区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问题的通知(2006年11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56号)26.关于在苏州工业园区进行鼓励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展试点工作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2006年11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财税[2006]147号)27.关于支持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2006年11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30号)28.关于购进烟叶的增值税抵扣政策的通知(2006年10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40号)29.关于东北地区军品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企业实施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9月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5号)30.关于进一步做好调整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2006年9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35号)31.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2006年9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88号)32.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2006年9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26号)33.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006年8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00号)34.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2006年8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14号)35.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006年8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05号)36.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通知(2006年8月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02号)37.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2006年7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11号)38.关于纳税人向艾滋病防治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2006年6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84号)39.关于调整房地产营业税有关政策的通知(2006年6月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75号)40.关于调整外商投资项目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范围的通知(2006年5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61号)41.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2006年4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44号)42.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2005年12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83号)43.关于2005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问题的通知(2005年12月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76号)44.关于企业向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捐赠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2005年9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37号)45.关于保险公司缴纳保险保障基金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2005年9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36号)46.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审批程序的通知(2005年7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09号)47.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置国产设备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2005年7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74号)48.关于新疆出版印刷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2005年3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47号)49.关于铸锻、模具和数控机床企业取得的增值税返还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2005年3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33号)50.关于2005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2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28号)51.关于东北老工业基地资产折旧与摊销政策执行口径的通知(2005年2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7号)52.关于扶持薄膜晶体管显示器产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2005年2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5号)53.关于东北地区军品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企业实施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12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227号)54.关于进一步落实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的紧急通知(2004年12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226号)55.关于电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4年12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215号)56.关于进一步扩大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2004年11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177号)57.关于以人民币结算的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试行退(免)税的补充通知(2004年10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178号)58.关于印发《2004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2004年9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168号)59.关于落实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2004年9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153号)60.关于印发《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2004年9月1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156号)61.关于暂缓执行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2004年8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142号)62.关于企业再就业专项补贴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4年8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139号)63.关于调整陕西省部分地区煤炭企业资源税税额的通知(2004年7月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128号)64.关于调减台球保龄球营业税税率的通知(2004年6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97号)65.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2004年2月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25号)66.关于调整进口卷烟消费税税率的通知(2004年1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22号)67.关于明确重庆市非统配矿煤炭资源税税额的通知(2004年1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23号)68.关于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的通知(2004年1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35号)69.关于以人民币结算的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试行退(免)税的通知(2003年12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245号)70.关于保险企业代理手续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2003年9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205号)71.关于民航系统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2003年8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70号)72.关于代办外国领事认证费等5项经营服务性收费征收营业税的通知(2003年8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69号)73.关于小城镇建设中有关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2003年7月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40号)74.关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2003年5月1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16号)75.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2003年2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2号)76.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六批)的通知(2003年2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5号)77.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2002年12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82号)78.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2002年10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70号)79.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五批)的通知(2002年8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17号)80.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问题的通知(2002年7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05号)81.关于印发《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接受境外捐赠、归还和从境外追索的中国文物进口免税暂行办法》的通知(2002年6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财税[2002]81号)82.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2002年6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56号)83.关于苏州工业园区内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2002年5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74号)84.关于扩大新疆新华书店增值税退税范围的通知(2002年3月1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45号)85.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2002年3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29号)86.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2002年2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5号)87.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2002年1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2号)88.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2001年12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98号)89.关于林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2001年11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71号)90.关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承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专项债券利息收入免征税收问题的通知(2001年10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52号)91.关于降低农村信用社营业税税率的通知(2001年10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63号)92.关于棉花进项税抵扣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01年10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65号)93.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9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60号)94.关于停止执行以交付产品方式支付本息和租赁费免征利息及租金预提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2001年9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62号)95.关于调整部分进口商品消费税税率的通知(2001年8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53号)96.关于明确调整营业税税率的娱乐业范围的通知(2001年8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45号)97.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四批)的通知(2001年8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44号)98.关于经营性公墓营业税问题的通知(2001年7月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17号)99.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2001年4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78号)100.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2001年4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55号)101.关于调整部分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2001年4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73号)102.关于“十五”期间对国有森工企业减免原木农业特产税的通知(2001年4月1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60号)103.关于车辆通行费有关营业税等税收政策的通知(2000年12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0]139号)104.关于中央所属有色金属企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后企业所得税入库级次和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2000年9月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0]89号)105.关于证券基金管理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0年9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0]90号)106.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三批)的通知(2000年8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0]31号)107.关于省级财政物价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2000年4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48号)108.关于中外合作海上油(气)田放弃费财税处理的通知(2000年2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21号)109.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1月1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49号)110.关于对国家储备肉、糖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1999年12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304号)111.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年12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90号)112.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10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58号)113.关于中关村科技园区软件开发生产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1999年6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192号)114.关于对育林基金不应征收营业税的通知(1998年12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179号)115.关于调整含铅汽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1998年11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163号)116.关于调整增值税运输费用扣除率的通知(1998年6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114号)117.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1998年6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113号)118.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1998年4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50号)119.关于外国企业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在缴纳营业税后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8年3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59号)120.关于事业单位工资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1998年2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18号)121.关于加强商业环节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1998年1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4号)122.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二批)的通知(1997年12月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17号)123.关于发布《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1997年11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16号)124.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人民防空工程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1997年10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21号)125.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1997年10月21日财政部财税字[1997]75号)126.关于对内资渔业企业从事捕捞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7年10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14号)127.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1997年6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77号)128.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1997年5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5号)129.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7年5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49号)130.关于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1997年5月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税字[1997]52号)131.关于养路费铁路建设基金等13项政府性基金(收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1997年3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33号)132.关于人民防空办公室收取人防工程使用费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7年3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36号)133.关于企业收取和缴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征免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1997年2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22号)134.关于股份公司取得的新股申购冻结资金利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7年2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3号)135.关于国有商业银行所得税计缴及有关问题的复函(1996年12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106号)136.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1996年11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79号)137.关于对国有粮食企业取得的储备粮油财政性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1996年8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68号)138.关于金融保险业以外汇折合人民币计算营业额问题的通知(1996年7月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50号)139.关于调整陕西榆林地区煤炭资源税税额的通知(1996年6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36号)140.关于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项目有关财税政策问题的通知(1996年3月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28号)141.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1996年2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20号)142.关于1995年进口铜原料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的补充通知(1995年12月1日财政部财税政字[1995]219号)143.关于追加计划内进口聚乙烯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指标的通知(1995年10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99号)144.关于1995年进口铜原料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1995年9月22日财政部财税政字[1995]198号)145.关于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1995年8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15号)146.关于长江三峡库区移民开发税收政策的通知(1995年8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34号)147.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1995年8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81号)148.关于对1995年配额内进口的农药中间体进口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1995年6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51号)149.关于对军队占用耕地改变用途应补缴耕地占用税的批复(1995年6月6日财政部财税政字[1995]31号)150.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1995年6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45号)151.关于对1995年配额内进口农药征免进口税收的通知(1995年4月28日财政部、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30号)152.关于对海绵钛产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1995年4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38号)153.关于明确尼龙弹力丝对台贸易调节税税率问题的函(1995年3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32号)154.关于必须严格执行税法统一规定不得擅自对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减免营业税的通知(1995年1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6号)155.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按5%征收的通知(1994年12月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91号)156.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计算缴纳方法问题的通知(1994年10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73号)157.关于对煤炭调整税率后征税及退还问题的通知(1994年6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36号)158.关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应纳入增值税计税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的通知(1994年6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35号)159.关于对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1994年6月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10号)160.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的通知(1994年5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9号)161.关于调整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1994年4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22号)162.关于自来水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1994年4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14号)163.关于运输费用和废旧物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1994年4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12号)164.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1994年3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4号)165.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1994年3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1号)166.关于“三资”企业建旅游、服务等设施应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1993年10月29日财政部(93)财农税字第59号)167.关于接受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及外籍华人捐款建设占地应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1992年12月2日财政部(92)财农税字第78号)168.关于耕地占用税公路建设用地范围问题的批复(1992年7月17日财政部(92)财农税字第33号)169.关于寺庙教堂占用耕地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税收会计制度》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税收会计制度》的通知【标 签】农业税收会计制度【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发﹝1998﹞216号【发文日期】1998-12-14【实施时间】1998-12-14【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 为了适应农业税收会计工作发展变化的要求,规范和加强农业税收会计核算管理,在充分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重新修订了《农业税收会计制度》。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制度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1992年财政部印发的《农业税收征解会计制度》同时废止。
农业税收会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业税收会计核算,加强农业税收会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直接负责农业税收税款征收、解库、提退的农业税收征收机关,都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对农业税收会计业务进行核算。
本制度所称农业税收是指农业税、农业特产农业税(简称农业特产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所称农业税收征收机关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负责征收农业税收的各级财政机关、各级地方税务局(分局、所)。
第三条 农业税收会计的核算对象是农业税收资金运动的全过程。
第四条 凡需要进行农业税收会计核算的农业税收征收机关都必须配备农业税收会计。
县以上农业税收征收机关,没有农业税收会计核算业务的,应配备一名熟悉农业税收业务,具有会计资格或会计工作能力的人员,具体负责农业税收会计业务指导和管理工作;办理征收经费的会计核算、农业税收报表和年度决算等具体事项。
第五条 农业税收会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本制度规定,行使职权,进行工作。
从事农业税收会计工作的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会计专业职务、职称评聘的规定,评聘会计专业职务或职称。
第六条 农业税收会计基本职责: (一)办理农业税收会计的日常核算事务。
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
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7.09.15•【文号】银发[1997]390号•【施行日期】1997.09.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银监会关于发布银行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月5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5日)宣布不再适用*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2)第1号――关于废止《银团贷款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2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4日)废止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银发[1997]390号1997年9月1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的监督管理,规范农村信用社行为,保障其依法、稳健经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农村信用社,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农村信用社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农村信用社的债务承担责任,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其财产、合法权益和依法开展的业务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干涉。
第三条农村信用社的社员,是指向农村信用社入股的农户以及农村各类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农村信用社职工应当是农村信用社社员。
社员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风险和民事责任。
第四条农村信用社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方针政策,依照法规开展金融业务,不断改进金融服务,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服务的宗旨。
第五条农村信用社要在提高资金使用流动性、安全性的基础上,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持资产负债比例的合理性,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努力规避金融风险。
第六条农村信用社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乡信用社若干税收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乡信用社若干税收、财务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皖国税发[1997]18号 1997年2月3日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乡信用社若干税收、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6]23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城乡信用社(包括城市信用社、城市信用合作联社、城市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均简称信用社)开支的固定资产装修费用,以经营性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租赁费、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须由信用社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国税机关批准后允许在税前列支。
具体审批权限:每项费用年支出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由各级国税局逐级上报省国税局审批;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由各地、市国税局审批。
固定资产装修费、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作为递延资产处理,在受益期内平均摊销。
二、信用社购置运钞车的费用,经地、市国税局报省国税局审批后可在安全设施(防卫)费中列支。
三、由城市合作银行统一纳税的,城市合作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不得提取总机构管理费。
四、本通知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以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乡信用社若干税收、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6]231号 1996年12月1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城乡信用社若干税收、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总局。
城乡信用社若干税收、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组建城市合作银行和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为了保证改革的顺利实施,现结合城乡信用社的实际情况,对城乡信用社(包括城市信用社、城市信用合作联社、城市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信用社)若干税收、财务问题规定如下:一、关于证券回购差价收入计征所得税问题根据现行企业财务制度规定,企业出售经营性有价证券实际收到的价款与帐面成本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1997年度农村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1997年度农村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分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1998.01.08•【字号】京银发[1998]13号•【施行日期】1998.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税务综合规定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1997年度农村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意见》的通知(京银发[1998]13号)各信用联社、市农村信用社营业部、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现将《一九九七年度北京市农村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联社要将决算文件精神速转知所辖信用社,并严格按照文件规定认真贯彻执行。
各区县主管国家税务局要严格按照决算文件中税收政策规定,加强农村信用社财务制度管理,做好1997年度汇算清缴工作。
二、今年对部分会计科目进行了调整,各联社、信用社一定要按照“农村信用社会计科目调整及使用说明”(附件2)的要求,对新增科目进行认真划分,确保归属的准确性。
三、对往来帐户今年要求没有未达帐务,决算日业务终了,各联社、信用社要对往来双方帐户余额进行核对,确保双方余额一致。
四、决算日为12月31日,各信用社不得提前结帐,凡参加交换的信用社一定要按照文件规定的时间进行交换,不得误场、甩票。
五、各联社上报的各种报表,在上报前一定要按照报表审核程序进行认真检查,无误后盖齐人名章上报。
对出现差错较多,不按规定要求上报的,市农金体改办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附:1、1997年度北京市农村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意见(略)2、农村信用社会计科目调整及使用说明(略)一九九七年度北京市农村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意见(讨论稿)(略)农村信用社会计科目调整及使用说明(略)1998年1月8日。
国家税务局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1992.01.06•【文号】国税发[1992]009号•【施行日期】1992.01.0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国家税务局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1992年1月6日国税发〔1992〕0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农业银行分行,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农业银行分行:现将《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从1992年度起试行。
各级税务机关和农业银行要互相配合,互相支持,共同搞好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
本《办法》在试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们,以便进一步修订完善。
附: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试行办法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的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以更好地发挥其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用社是集体所有制的合作金融组织,是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信用社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对本社的资产安全、经营成果负完全责任,并享有与此相适应的自主权。
第三条信用社的资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受侵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以任何方式或借口平调、挤占、摊派和侵吞、私分信用社的资金财产。
对侵犯信用社合法权益的行为,信用社有权拒绝和抵制,必要时可向司法机关提出控告。
第四条信用社财务管理是信用社管理的主要组成部分,它的主要任务是: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制度的规定,认真编制财务计划,组织和管好、用好资金,搞好经济核算,降低成本费用,提高经济效益;实行财务监督,反对铺张消费,防止贪污盗窃,保障资产安全;正确分配盈利,依法纳税,妥善处理各方面的经济关系;进行财务分析,参与经营决策,提高管理水平,促进信用社发展。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文字号】银发〔1990〕251号【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0.10.12【实施日期】1990.10.12【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0〕251号)为依法管理农村信用合作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总行制定了《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信贷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以存定贷,自主运用,比例管理。
当国家实行宏观紧缩措施时,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实行计划管理。
二、今后农村信用社的机构设置要实行计划管理。
各分行在年初应向总行报送本年度的机构设置计划,经总行审批后执行。
三、目前已批准进行改革试点的农村信用社仍按原有关规定继续进行试点。
请各分行将执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时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总行。
1990年10月12日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管理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保证其稳定健康发展,完善农村合作经济制度,发展农村商品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农村信用社是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合作金融组织,是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织部分。
农村信用社是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企业法人,其合法权益和正当经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平调和挪用其财产和资金。
第三条农村信用社的基本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法规,积极筹集融通农村资金,帮助农民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解决资金困难,支持农业生产和农村商品经济稳定发展;引导农村民间借贷,稳定农村金融;为农村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农村信用社实行民主管理,坚持勤俭办社,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
第五条为扶持农村信用社的建立和发展,充分发挥其扶贫作用,国家对农村信用社实行优惠政策。
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5日发布银发〔1997〕485号)第...
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5日发布银发…1997‟48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单位存款的管理,规范金融机构的单位存款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办理人民币单位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和参加人民币存款的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单位存款是指企业、事业、机关、部队和社会团体等单位在金融机构办理的人民币存款,包括定期存款、活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存款。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金融机构单位存款业务的管理、监督和稽核工作,协调存款单位与金融机构的争议。
第五条除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单位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办理此项业务。
第六条经批准的金融机构吸收单位存款应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核定的范围,同时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财政拨款、预算内资金及银行贷款不得作为单位定期存款存入金融机构。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
任何个人不得将私款以单位名义存入金融机构;任何单位不得将个人或其他单位的款项以本单位名义存入金融机构。
第二章单位定期存款及计息第九条单位定期存款的期限分三个月、半年、一年三个档次。
起存金额1万元,多存不限。
第十条金融机构对单位定期存款实行帐户管理(大额可转让定期存款除外)。
存款时单位须提交开户申请书、营业执照正本等,并预留印鉴。
印鉴应包括单位财务专用章、单位法定代表人章(或主要负责人印章)和财会人员章。
由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给存款单位开出“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以下简称“证实书”),证实书仅对存款单位开户证实,不得作为质押的权利凭证。
第十一条存款单位支取定期存款只能以转帐方式将存款转入其基本存款帐户,不得将定期存款用于结算或从定期存款帐户中提取现金。
支取定期存款时,须出具证实书并提供预留印鉴,存款所在金融机构审核无误后为其办理支取手续,同时收回证实书。
中国农业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3.09.17•【文号】•【施行日期】1993.09.1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1993年9月17日农银发(1993)2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分行、税务局:根据财政部颁发的《企业财务通则》、《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结合农村信用社的实际情况,我们制订了《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
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及其所属金融性机构(以下简称信用社)的财务行为,适应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其支持农业生产和发展农村商品经济的作用,根据国家财政部制定的《企业财务通则》和《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按照国家税务部总局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联社、信用社附属的独立核算非金融企业,分别按有关行业财务制度执行。
第二条:信用社是经依法登记注册,持有经营业务许可证,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具有法人地位的非银行金融企业,对本社的资产安全、经营成果负完全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以任何借口挤占、挪用平调信用社的资金、财产、人员。
对侵犯信用社合法权益的行为,信用社有权拒绝和抵制,必要时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三条:信用社应在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交信用社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等文件的复制件。
信用社发生移移、合并、设立营业网点以及其他变列等事项,须按人农两行的规定,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有依法办理手续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提交有关的变更文件复制件。
第四条:信用社财务收支要遵循权责发生制的原则。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和《农村信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出纳制度》的通知【法规类别】银行财务会计【发文字号】银发[1998]524号【失效依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发布银行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2)第1号――关于废止《银团贷款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日期】1998.11.09【实施日期】1999.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出纳制度》的通知(1998年11月9日银发〔1998〕524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农村信用社的会计、出纳工作,现将重新修订的《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以下简称会计制度)和制定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出纳制度》(以下简称出纳制度)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充分认识执行会计基本制度、出纳制度的重要性修订后的会计基本制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制定的。
它是规范农村信用社会计工作,全面贯彻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经营管理原则,准确、及时、完整、真实办理各项业务进行会计核算的依据,是检查会计工作的标准,是规范和约束会计核算行为的重要措施。
出纳制度的制定,改变了农村信用社长期以来一直沿用农业银行出纳制度的做法,进而能够结合实际对信用社出纳任务、业务操作、工作质量、安全保障、工作考核等都作了明确规定。
对此,各级农金管理部门对两项制度要予以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学习,全面贯彻落实基本规定。
二、严格要求,抓紧搞好两个制度的培训工作各级农金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两项制度的实施准备工作。
在1998年底前,要结合两项制度的贯彻执行,对信用社会计、出纳人员全面进行一次培训,以提高会计、出纳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按章办事的自觉性,坚决杜绝违规违章行为的发生。
1997年财会工作意见
○会计园地 《农金纵横》1997年第2期1997年财会工作意见总行财务会计部过去的一年,在各级行领导的支持和全行财会人员的努力下,财会工作的各个方面取得了喜人的成绩。
由于受到两次利率调整和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客观影响,经营困难加重。
总行党组及时地审时度势,采取正确决策和领导。
全行上下大抓经营,苦练内功,各级行的经营意识和效益观念明显增强,相继采取了适合本单位实际的各种措施,落实经营目标责任制。
特别是各行认真贯彻南京会议精神,收效显著。
实现了财务状况在上年初步好转的基础上继续好转。
全年实现利润5.18亿元,成功地完成了全年财务计划。
全国联行电子汇兑系统在全国6508个机构全面开通,停止了手工操作。
作为“管理年”活动重要内容的会计出纳基础工作得到加强,整顿会计工作秩序初见成效,会计工作质量有新的提高,会计监管力度有所加强。
总行制定的会计、结算等五个岗位操作规程相继在有关行试点,取得了全面贯彻落实的经验。
以贯彻落实《票据法》为中心的结算工作取得稳步成绩。
1997年财会工作主要抓好以下几件事: 一、真抓实干,确保实现全年财务计划年初全国分行长会议确定了我行今后一个时期改革和发展的总体思路是:城乡联动,梯次发展,积极推进业务发展方式和管理体制的根本转变,加快经营集约化、业务多元化、管理规范化和手段现代化的进程,大力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城乡一体化的发展,加强精神文明建设,造就跨世纪经营管理人才,到本世纪末把农业银行建设成为经营稳健、管理严谨、实力雄厚和效益良好的国有商业银行,促进城乡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这是农业银行今后一段时间内的行动纲领和努力目标。
同时这次会议还明确了今年财务工作目标是努力增收节支,实现全行财务状况进一步好转。
由于营业税率的调整和去年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客观上带来影响的继续,今年经营环境并不宽松,经营困难将加重,而且根据分析,经营基础差的行,负担将越来越重,困难将越来越大。
要实现全年工作目标任务十分艰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财政局关于编报1997年国有农口企业年度决算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财政局关于编报1997年国有农口企
业年度决算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司企业财务管理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地税企[1997]588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7.12.25
【实施日期】1997.12.0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1日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1日)宣布失效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财政局关于编报
1997年国有农口企业年度决算的通知
(京地税企[1997]588号)
各区、县地税局、各分局:
现将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编报1997年国有农口企业年度决算的通知》(京财农[1997]2392号)转发给你们,望各单位结合文件,认真做好国有农口企业1997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并严格执行国有农口企业征收所得税的各项规定。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农口各主管局(总公司):
1997年是“九五”计划的重要一年,也是国有农口企业执行新税制的一年,为使企业做好1997年度决算的编报工作,分析评价企业的现状和存在问题。
根据财政部对编制97年决算的总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对97年国有农口企业决算会计报表的编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级领导要认真抓好1997年度决算的编审工作,保证决算的质量,按时完成编报任务。
今年对国有农口企业已开始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征收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农房公司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农房公司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7.11.28•【文号】国税函[1997]637号•【施行日期】1997.11.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农房公司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1997年11月28日国税函[1997]637号)北京、天津、上海、辽宁、陕西、湖北、四川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近接中国农房公司《关于我公司总机构收取管理费用税前列支的申请报告》(农房财字[1997]075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1997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36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
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
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农房公司所属企业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抄送:中国农房公司附件:中国农房公司所属企业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序号企业名称金额所在地(万元)1中国农房华北公司30天津市2中国农房华东公司150上海市3中国农房中南公司30湖北省武汉市4中国农房东北公司110辽宁省沈阳市5四川西南农房物资公司6四川省成都市6陕西西北农房物资公司1陕西省西安市7北京国利通有限责任公司7北京市8北京中农物贸公司15北京市9北京华建房地产开发公司10北京市10北京兴隆丰技贸有限责任公司1北京市合计360。
【银行资料】中国人民银行令1997年第2号
中国人民银行令(1997年第2号)《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已于1997年6月23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戴相龙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一日票据管理实施办法(1997年6月23日国务院批准1997年8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票据管理,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是票据的管理部门。
票据管理应当遵守票据法和本办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票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票据当事人应当依法从事票据活动,行使票据权利,履行票据义务。
第五条票据当事人应当使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统一格式的票据。
第六条银行汇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银行汇票业务的银行。
第七条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银行本票业务的银行。
第八条商业汇票的出票人,为银行以外的企业和其他组织。
向银行申请办理汇票承兑的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帐户;(二)资信状况良好,并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第九条承兑商业汇票的银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与出票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二)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
第十条向银行申请办理票据贴现的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二)与出票人、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第十一条支票的出票人,为在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开立支票存款帐户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十二条票据法所称“保证人”,是指具有代为清偿票据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银行汇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银行承兑商业汇票的签章,为该银行的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农业部关于印发1997年度全国乡镇企业财务会计决算和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1997年度全国乡镇企业财务会计决算和统计
报表制度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年(卷),期】1997(000)010
【总页数】6页(P5-1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302
【相关文献】
1.财政部关于印发《2006年度境外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的通知 [J], ;
2.关于印发2006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的通知财政部财企[2006]340号 [J],
3.农业部乡镇企业局表彰1997年度全国乡镇企业系统财务决算和统计年报获奖单位和主编人员 [J],
4.关于1998年度全国乡镇企业财务会计决算制度有关问题的说明 [J],
5.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全国事务所1998年度会计决算报表汇总要求》的通知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关于农村信用社因体制改革导致资产增减变化财务处理的通知
关于农村信用社因体制改革导致资产增减变化财务处理的通
知
【法规类别】农村农场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国税发[1997]112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1997.07.09
【实施日期】1997.07.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
关于农村信用社因体制改革导致资产
增减变化财务处理的通知
(国税发[1997]112号1997年7月9日)
根据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需要,1994年以后,农村信用社与农业银行逐步脱离了行政隶属关系。
现对农村信用社脱离农业银行而导致资产增减变化的财务处理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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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1997年度农村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意见》的通知【标 签】会计决算意见通知,农村信用社会计决算【颁布单位】【文 号】银发﹝1997﹞518号【发文日期】1997-12-02【实施时间】1997-12-02【 有效性 】全文废止【税 种】征收管理 (通知略) 附件:1997年度农村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意见 为了组织指导农村信用社全面做好年度会计决算工作,现将1997年度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的有关要求和规定通知如下: 一、关于决算的指导思想 今年是农村信用社与农业银行脱离行政隶属关系后,实行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独立经营的第一年。
为了全面反映信用社一年来的业务,财务经营情况,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促进信用社风险防范和扭亏增盈工作的开展,今年会计决算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落实全国农村合作金融监管工作会议精神,严格制度管理,从紧从严核算财务收支;强化经营责任制考核,确保扭亏经营目标的全面实现;坚持实事求是原则,真实,准确地反映全年信用社资产,负债和盈亏情况。
二、关于决算准备工作的几项要求 各地信用社在决算工作中,除了要按制度规定认真做好清理逾期贷款,结算占款,过渡性资金,核对调整日常账务,盘点各项财产,现金,有价单证,核实财务收支等基础工作外,还要结合实际,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全面完成清产核资的补课工作 根据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1997]3号文件《关于开展城乡信用社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全国大部分农村信用社在今年进行了以核实资金为主要内容的清产核资补课工作。
为了保质保量完成补课任务,各地要按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农金改办)的有关文件规定要求,抓紧开展工作,力争年底前全部完成。
对于在清产核资中,因信用社与农业银行产权界定不清而作为待界定的资产,信用社要完整保存好证明产权的账,据和相关文件等,以待日后作为解决产权纠纷的依据。
(二)认真做好乡镇企业信贷资金的清理核实工作 目前,全国各地乡镇企业正在抓紧进行大规模的改制工作,为适应这一新的发展形势,信用社在决算前要重点做好乡镇企业信贷资金的清理工作,在全面核实的基础上,对改制中的乡镇企业债权债务的分割,转移和变更等都要及时参与,以确保信用社债权债务的重新落实,切实维护信用社信贷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在改制过程中还要注意做好清收各项贷款的应收未收利息工作。
(三)建立股金登记制度,完善股金账户管理 在今年开展的按合作制原则规范信用社工作中,清理和增扩股金是一项重要工作内容。
凡是已经完成规范工作的信用社,对清理后的股金都要按入股时间(分为1993年底前,1994年至1996年底,1997年至今),分类进行登记管理和分户核算,以便适应规范后不同类别的股金核算要求。
还没有开展规范工作的信用社在决算前也要做好股金清理的前期工作,为全面增扩股金做好准备。
三、有关财税政策的规定 (一)关于管理费的提取 由于地市以上信用社管理机构实行"一套人员,两块牌子"的体制,农金改办人员已调入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这一新的情况,将对年初下发的农金改办[1997]45号《农村信用合作社行政管理费管理办法》中的有关地市以上信用合作管理部门人员工资费用等相关部分进行修改。
在新的办法未下发之前,仍按原办法执行。
但对地市以上管理部门今年管理费的提取暂作如下规定:一是降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费的上缴比例,由上年的按辖内信用社营业收入的0。
6‰改为按0。
12‰上缴。
二是省及省以下管理部门的管理费提留比例亦应降低,其具体计提标准仍由省农金改办与同级国家税务局商定。
三是计划单列市(深圳除外)全部改向省农金改办缴纳管理费。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7]340号文件精神,各级农金改办提取的管理费全部由农金改办管理和使用。
(二)关于应收,应付利息的核算 信用社仍按农银发[1993]251号《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和农银发[1994]118号《利息收支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具体核算要求,计算应收利息和应付利息。
由于信用社是集体所有制合作金融机构,今后凡是国家税务总局和总行对信用社应收,应付利息核算办法没有另做规定之前,各级税务机关和信用社不得随意更改和修订。
鉴于今年存贷款利率进行了调整,信用社采取平均余额法计提应付利息时,各档次存款的执行利率应按实际加权利率(即调整前后加权平均利率)计算。
(三)关于信用社所得税享受两档低税率照顾和贫困地区免征所得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38号和[1997]38号文件的规定,1997年度农村信用社继续享受所得税两档低税率的照顾,国务院确定贫困县的信用社今年继续免征所得税。
(四)关于呆账准备金的提取 今年信用社的呆账准备金按年初放款余额的1%差额提取。
为加大对信用社信贷风险的防范与化解,对年底不良贷款达到贷款总额25%的信用社,则恢复按1.5%的比例差额提取。
(五)关于股金保息分红 为了配合按合作制原则规范信用社工作的开展,并保持政策执行的连续性,对信用社股金保息分红仍按农银发[1993]251号《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采取新老划段的政策,对1993年底以前的股金仍实行保息分红的政策,对1994年以后的股金不再实行保息分红的政策。
(六)关于信用社的危房改造费用 信用社的危房改造费用,应首先使用自有资金,自有资金承受有困难的,可经当地税务机关同意后,在成本中列支。
四、关于利润分配 1997年度信用社实现的净利润在弥补以前年度待处理历年亏损后的余额,按如下顺序分配: (一)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10%; (二)提取公益金5%; (三)按5%-10%的比例提取劳动分红; (四)按50%-70%的比例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具体按资本比例(实收资本与股本金合计)进行分配,其中1993年底以前实行保息分红的股本金,其保息分红合计不得超过股本金总额的20%。
信用社集体资本金应分得的利润,在盈余公积科目下设专户核算。
(五)经上述分配后的剩余利润在未分配利润账户中反映。
五、有关会计科目及账户设置 为了适应农村信用社业务发展和项目电报统计指标设置的需要,对农村信用社部分会计科目和损益类 (一)新增下列会计科目表内科目:?政性存款 1231短期农户贷款 1232短期农业经济组织贷款 1233短期农村工商业贷款 1241中长期农户贷款 1242中长期农业经济组织贷款 1243中长期农村工商业贷款 1251抵押质押农户贷款 1252抵押质押农业经济组织贷款 1253抵押质押农村工商业贷款 1254抵押质押其他贷款 1261逾期农户贷款 1262逾期农业经济组织贷款 1263逾期农村工商业贷款 1271呆滞农户贷款 1272呆滞农业经济组织贷款 1273呆滞农村工商业贷款 1281呆账农户贷款 1282呆账农业经济组织贷款 1283呆账农村工商业贷款 1290待处理抵贷资产 1422入股联社资金 2012财政性存款 表外科目: 102有价单证 104已兑付有价证券 105代保管有价值品 106抵押及质押有价物品 (二)取消下列会计科目 1231短期农业贷款 1232短期乡镇企业贷款 1241中长期农业贷款 1242中长期乡镇企业贷款 1251抵押农业贷款 1252抵押乡镇企业贷款 1253抵押其他贷款 1271逾期农业贷款 1272逾期乡镇企业贷款 1274呆滞农业贷款 1275呆滞乡镇企业贷款 1277呆账农业贷款 1278呆账乡镇企业贷款 2322联社存放款项 (三)科目名称不变,科目代号及核算内容改变 原1233短期其他贷款科目代号改为1234 原1243中长期其他贷款科目代号改为1244 原1273逾期其他贷款科目代号改为1264 原1276呆滞其他贷款科目代号改为1274 原1279呆账其他贷款科目代号改为1284 (四)科目代号不变,科目名称及核算内容改变 原4621分行辖内往来科目名称改为4621省辖往来 (五)科目名称及核算内容不变,科目代号改变 原1261贴现科目代号改为1289 (六)更改下列表外科目代号,核算内容不变 将原102未发行有价证券科目代号改为103 将原104逾期贷款应收利息科目代号改为107 将原105已核销贷款呆账科目代号改为108 将原106低值易耗品科目代号改为109 (七)损益类账户的调整 1。
增加下列账户 (1)"5011利息收入"科目下增设"农户贷款利息收入","农业经济组织贷款利息收入","农村工商业贷款利息收入"账户。
(2)"5021金融机构往来收入"科目下增设"调剂资金利息收入","拆出资金利息收入"账户。
(3)"5111手续费收入"科目下增设"代理业务手续费"账户。
(4)"5221金融机构往来支出"科目下增设"拆入资金利息支出","同业存放款利息支出"账户。
(5)"5321营业费用"科目下增设"其他费用"账户。
2。
取消下列账户 (1)"5011利息收入"科目下"1。
农业贷款利息收入"和"2。
乡镇企业贷款利息收入"账户。
(2)"5021金融机构往来收入"科目下"4。
拆出及调剂资金利息收入"账户。
(3)"5221金融机构往来支出"科目下"3。
拆入及同业存放款利息支出"。
(4)"5111手续费收入"科目下"1。
代理农业银行手续费"账户,"3。
代理其他业务手续费"账户。
(5)"5321营业费用"科目下"38。
县联社各项费用"账户。
以上会计科目和损益类账户的调整除"5321营业费用"科目"38。
县联社各项费用"账户从文到之日起取消外,其他均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具体核算内容及使用方法详见附件。
六、管理部门年终决算工作的要求 (一)信用社管理体制改革后,县联社既承担对信用社的行这一变化,从今年开始,县联社财务管理和核算一律按《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按规定做好各项决算工作外,年终决算日前,在按规定计提各项提留后,应将损益类各科目余额上划联社财会科(股),由联社财会部门负责统一办理决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