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的法律问题
二手房买房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房地产市场日益繁荣,二手房交易逐渐成为购房者的主要选择之一。
然而,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合同不规范等原因,时常会出现各种法律纠纷。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因房屋质量问题引发的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进行分析,以期为二手房交易中的法律风险防范提供参考。
二、案例概述2018年5月,张某(以下简称“买方”)与李某(以下简称“卖方”)签订了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买方购买李某名下位于某市某小区的一套房屋,房屋总价为200万元。
合同签订后,买方支付了首付款50万元,余款150万元约定在房屋过户后支付。
2018年7月,买方开始装修房屋,在装修过程中发现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如墙体裂缝、地面起砂、管道漏水等。
买方遂与卖方协商解决,但双方意见分歧较大,导致纠纷产生。
三、纠纷焦点1. 房屋质量问题是否属于卖方责任?2. 买方是否可以解除合同?3. 合同解除后,双方应承担何种责任?四、案例分析1. 房屋质量问题是否属于卖方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1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的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在本案中,卖方在签订合同时,未向买方提供房屋的质量说明,也未保证房屋不存在质量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62条规定:“出卖人应当保证所售房屋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
”因此,卖方存在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房屋质量问题应属于卖方责任。
2. 买方是否可以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买卖合同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3篇
买卖合同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3篇篇1买卖合同是买卖双方之间的约定,是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在二手房买卖中,买卖双方需要签订买卖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交易条件,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实际的二手房买卖中,由于种种原因,买卖合同纠纷时有发生。
本文将以一起买卖合同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为例,探讨相关法律问题。
案情回顾:甲方作为卖方,乙方作为买方,双方签订了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在交付房屋后10个工作日内,买方需支付全款。
然而,在交付房屋后,买方未按时支付款项,导致交易陷入僵局。
甲方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认为合同约定不明确,拒绝支付。
首先,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在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买卖合同中约定买方在交付房屋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全款,这是明确的合同约定,买方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款项。
其次,关于违约责任的问题。
在合同中一般都会约定违约责任条款,明确违约方应当承担的责任。
本案中,买方未按时支付全款,属于违约行为。
根据合同约定,买方应当支付违约金。
因此,乙方应当支付违约金作为对违约行为的补偿。
最后,对于合同约定不明确的问题。
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确保合同内容明确清晰。
如果在合同中存在明显模糊或不明确的约定,双方应当协商一致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在本案中,买卖双方对于支付时间等条款的理解存在分歧,需要借助法律手段解决。
买卖双方可以通过仲裁、诉讼等方式,要求法院对合同进行解释或修改。
综上所述,买卖合同是保障买卖双方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件。
在二手房买卖中,双方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如果发生合同纠纷,双方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维护自身权益。
希望通过本案的分析,能够引起人们对买卖合同的重视,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
篇2买卖合同是经济交易的一种法律文件形式,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确认了物品的交易价格、数量、质量和交付方式等事项,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
奎屯二手房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奎屯市,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北部,是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的重要城市之一。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奎屯市的房地产市场也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
然而,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法律纠纷事件也时有发生。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购房合同纠纷案例,分析其中的法律问题,以期为二手房交易提供参考。
二、案例简介2019年5月,张先生(以下简称“原告”)与李女士(以下简称“被告”)在奎屯市某中介公司签订了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原告以150万元的价格购买被告名下位于奎屯市某小区的一套二手房。
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了定金10万元。
然而,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原告发现被告名下存在多笔债务,且房屋产权存在争议。
原告遂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退还定金及赔偿损失。
被告拒绝退还定金,双方陷入纠纷。
三、争议焦点1. 被告是否应当退还原告定金?2. 被告是否应当赔偿原告损失?3. 产权争议是否影响合同效力?四、案例分析1. 被告是否应当退还原告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被告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即未能保证房屋产权的清晰。
因此,被告应当退还原告定金。
2. 被告是否应当赔偿原告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原告因被告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其购房计划受阻,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因此,被告应当赔偿原告损失。
3. 产权争议是否影响合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5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在本案中,被告名下房屋存在产权争议,导致房屋过户手续无法办理。
根据法律规定,产权争议不影响合同效力。
因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购房合同仍然有效。
二手房买卖中的房屋瑕疵及其法律责任
二手房买卖中的房屋瑕疵及其法律责任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房屋瑕疵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这些瑕疵可能是由房屋本身的问题所引起,也有可能是由卖方隐瞒或故意掩盖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二手房买卖中的房屋瑕疵及其法律责任。
1.房屋瑕疵的定义房屋瑕疵指的是房屋存在的质量问题或者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况。
常见的瑕疵包括结构问题、装修质量问题、设备设施故障、用地性质限制等。
这些瑕疵可能导致房屋价值下降,或者对买方的居住安全和权益产生影响。
2.卖方的法律责任根据我国的《合同法》,卖方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对房屋的瑕疵承担某些法律责任。
首先,卖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提供符合约定的房屋,如果房屋存在瑕疵,卖方应该承担修理、更换、退还部分或者全部购房款等责任。
其次,如果卖方故意隐瞒房屋的瑕疵或者提供虚假信息,那么买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追究卖方的赔偿责任。
3.买方的权益保护买方在发现房屋存在瑕疵时,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措施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首先,买方应当进行房屋检查,查明房屋的实际情况。
其次,买方应当要求卖方提供真实的材料和信息,如果发现卖方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买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
另外,买方也可以寻求专业人员进行评估和鉴定,为自己提供权威的意见和证据。
4.中介机构的责任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中介机构作为居间人起着重要的作用。
中介机构有义务向买方提供真实和完整的信息,并对其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如果中介机构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导致买方购买了有瑕疵的房屋,中介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法律救济途径对于房屋买卖过程中的瑕疵问题,买方可以选择通过协商、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首先,买方可以与卖方协商,尽量达成赔偿协议。
其次,如果协商无果,可以选择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最后,如果仲裁也无法解决争议,买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结在二手房买卖中,房屋瑕疵是一个需要重视的问题。
卖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房屋,买方应当及时进行检查和鉴定,保护自己的权益。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及解决办法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及解决办法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很多时候因为房价上涨、买方资金问题、税费问题、中介费问题等引发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
在实际操作中,我们会遇到哪些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又该如何解决这些纠纷呢?据企业法律顾问的专业意见,为您作了详细解答,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二手房因房产本身的问题及其他因素的影响,容易导致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下面就为您详细介绍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的种类和解决办法。
一、房价上涨过快,卖家毁约引起的纠纷的解决办法:1、如果仅仅是签订了《购房意向书》,如果《购房意向书》中已明确了房产买卖的主要条款,这些主要条款有:价格、房屋位置、付款时间、过户时间、交房时间等,则可视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买家有权选择要求卖家继续履行该合同,或者解除合同,要求卖家承担违约责任。
要求解除合同的,可选择定金罚则,要求卖家双倍返还定金,也可选择要求卖家承担违约责任,按房屋上涨的差额赔偿你的损失。
不过,大多数《购房意向书》都不全部具备上述条款,因此,不能视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买家只能通过定金罚则来要求卖家双倍返还定金。
2、如果已经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依据合同的约定,要求卖家支付违约金,如果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房屋上涨的损失,还可以主张赔偿。
二、买家贷款出现障碍引起的纠纷的解决办法。
买家向银行申请贷款未获批准的,原因一般有两个:一是由于个人资信等问题,银行不愿贷款;二是由于信贷政策等原因,贷款不足。
在这两种情况下,都会造成买家没有足够的资金按时支付房款,通常,由于银行不贷款或不足额贷款,买家要用自有资金来付房款,否则可能构成违约。
因为,几乎所有的买卖合同中都约定,如买家贷款不足,则应在交易过户时补足不足部分,所以贷款的风险要由买家来承担。
为避免这类纠纷,买家应该尽早向银行咨询贷款事宜,问清楚是否能申请贷款,可以贷多少,不能只听信中介对贷款情况的估计,最好直接向银行咨询。
二手房买卖合同中的隐瞒瑕疵和欺诈行为
二手房买卖合同中的隐瞒瑕疵和欺诈行为【正文】二手房买卖合同中的隐瞒瑕疵和欺诈行为在二手房交易中,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合同是保障双方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件。
然而,有时候卖方可能会隐瞒房屋的瑕疵情况或者采取欺诈手段来误导买方,造成买方的经济损失和法律纠纷。
本文将就二手房买卖合同中的隐瞒瑕疵和欺诈行为从法律角度进行讨论。
在二手房买卖合同中,卖方有义务对房屋的瑕疵情况进行如实告知,而不得隐瞒或者歪曲事实。
瑕疵是指房屋存在的功能缺陷或者损害使用价值的状况。
例如,房屋的结构问题、屋顶漏水、墙体开裂等都属于瑕疵。
如果卖方故意隐瞒房屋的瑕疵情况,将导致买方在购买后难以正常使用房屋,乃至于产生诸多经济损失。
对于卖方故意隐瞒瑕疵问题的情况,买方可以依法主张以下权益:1.权利解除: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退还买房款及支付相关损失赔偿。
卖方故意隐瞒房屋瑕疵问题,违反了合同约定,给买方带来了损失,买方有权要求退款。
2.要求赔偿:如果买方在购房过程中遭受经济损失,可以要求卖方进行损失赔偿。
这些经济损失包括除了购房款以外的其他费用,如维修费用、装修费用以及律师费用等。
3.要求恢复原状和质量保修:如果房屋质量存在瑕疵问题,买方可以要求卖方承担相应的修缮费用,并对房屋进行维修和恢复原状。
除了隐瞒瑕疵问题外,卖方还可能采取欺诈手段来误导买方,以获取更高的售价或者其他利益。
欺诈是指卖方在交易过程中故意制造虚假陈述或者隐瞒真相,使买方误判房屋的价值或者风险。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欺诈行为:1.虚构房屋优点:卖方可能夸大房屋的优点,如虚构房屋的面积、交通便利程度、城市规划等,从而吸引买方购买。
2.故意隐瞒问题:卖方在签订合同时可能故意隐瞒房屋的质量问题、产权纠纷等重要信息,以蒙骗买方达成交易。
3.假冒权利人:卖方可能冒充他人的身份,来进行卖房交易,从而使买方误以为其有合法交易权。
对卖方欺诈行为的法律后果包括:1.解除合同和返还款项:买方可以主张解除合同的权利,并要求卖方返还购房款项以及支付相应的赔偿。
二手房买卖中的法律规定与常见问题解答
二手房买卖中的法律规定与常见问题解答随着房地产市场的繁荣,二手房买卖成为了常见的交易形式。
然而,在进行二手房交易过程中,我们需要了解和遵守一系列法律规定,同时也需要应对各种常见问题。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出发,对二手房买卖中的法律规定以及常见问题进行解答。
一、法律规定在进行二手房买卖时,我们需要遵守以下法律规定:1.合同法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买卖双方在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时应当遵守民法总则以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买卖双方应签订书面合同,并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房屋信息、交易价格、付款方式、交房时间等。
2.房屋所有权证书与土地使用权证书在购买二手房时,买家需要核验卖家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土地使用权证书的真实性。
同时,需要核实该房屋是否已经取得预售许可证或居民住宅用地使用证等相关手续。
3.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商业房屋时,双方需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购房者需注意房屋的质量、功能等,买卖双方应当约定验房时间,并在验房合格后进行交易。
4.税收相关规定在二手房买卖中,涉及到税收问题,买卖双方需要注意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如个人所得税和房产税等。
购房者需要了解涉及的税费,并在交易过程中支付相应的税费。
二、常见问题解答1.房屋所有权纠纷在购买二手房时,买家需要仔细核实房屋的所有权归属。
如果发现房屋所有权存在争议,购房者可以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投诉,并要求核实房屋的真实所有权。
2.合同纠纷在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时,双方需明确约定权利和义务。
如果在交易过程中出现违约行为,如一方未按时交房或未按约定价格支付款项,对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责任。
3.房屋质量问题购买二手房时,买家需对房屋的质量进行核查。
如果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如漏水、墙体开裂等,购房者可以要求卖方进行维修或退房,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税费问题在进行二手房交易时,买卖双方需了解与税费相关的法规。
购房者需支付个人所得税和房产税等相关税费,而卖方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和契税等。
二手房交易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以下简称张某)与被告李某(以下简称李某)于2018年6月签订了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李某将其名下位于某市某区的房产(以下简称涉案房产)出售给张某,成交价格为人民币200万元。
合同签订后,张某按照约定支付了定金10万元。
然而,在过户过程中,张某发现涉案房产存在多项权属纠纷,导致交易无法顺利进行。
张某遂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定金,并赔偿因其无法购房造成的损失。
二、争议焦点1. 涉案房产是否存在权属纠纷?2. 张某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3. 李某是否应返还张某的定金?三、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查明:1. 涉案房产确实存在多项权属纠纷,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权纠纷、相邻权纠纷等。
2. 张某在签订合同时,未对涉案房产的权属情况进行充分调查,但在发现权属纠纷后,立即与李某沟通,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定金。
3. 李某在签订合同时,未尽到如实告知义务,也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权属纠纷的处理方式。
法院认为: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李某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导致张某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张某有权解除合同。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李某的违约行为导致张某无法购房,张某有权要求李某赔偿损失。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定金的,应当按照约定交付。
本案中,张某已按照约定支付了定金,李某应予以返还。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如下:1. 解除张某与李某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
2. 李某返还张某定金10万元。
3. 李某赔偿张某因合同解除造成的损失人民币5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二手房交易中的法律纠纷,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1. 如实告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二手房买卖中的典型纠纷案例分析
二手房买卖中的典型纠纷案例分析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人们购房需求的增加,二手房买卖成为了一个常见的交易方式。
然而,在二手房买卖中,也常常出现一些纠纷案例。
本文将对其中的一些典型纠纷案例进行分析,以帮助买卖双方了解相关法律和权益,更好地应对类似问题。
一、房屋瑕疵问题在二手房买卖中,房屋瑕疵是一个常见的争议点。
比如,买方发现购买的二手房存在漏水、墙体开裂、电线老化等问题。
这时买方通常会要求卖方承担维修责任,或者要求返还一定的维修费用。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卖方在售房时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房屋信息,并对房屋质量、瑕疵等承担相应的责任。
买方在购买前,应当对房屋进行认真的检查和评估,并在购买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质量和瑕疵的处理方式,以减少后续纠纷的发生。
二、合同违约问题另一个常见的二手房买卖纠纷是合同违约。
买方和卖方在签署买卖合同时,双方应当明确约定房屋交付时间、交付状态、房屋交易价格等重要条款。
然而有时候,卖方延迟交付房屋或提供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房屋,或买方未按时支付购房款。
对于合同违约的处理,双方应当首先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协商和解决。
如果协商无果,可向有关部门或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此外,为避免合同纠纷,买卖双方应当尽量详细地约定合同内容,明确义务和责任。
三、产权纠纷问题产权纠纷是二手房买卖中较为复杂的问题之一。
比如,买方购买的房屋存在产权纠纷,即卖方并非该房屋的合法所有人,或者存在其他人的优先购买权。
购房者在进行购买时,应当仔细核实房屋的产权情况,并向有关部门查询相关信息。
同时,在购买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的产权情况,并要求卖方提供相关产权证明材料,以保障自己的权益。
如果买方在购买后发现产权纠纷,则应当及时采取合法手段解决,并追究卖方的责任。
四、中介机构引发的纠纷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中介机构作为连接买卖双方的纽带,起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一些中介机构可能会存在虚假宣传、违约行为等问题,导致买卖双方发生纠纷。
二手房买房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8年3月,张先生看中了一套位于某市某小区的二手房,面积为100平方米,总价为200万元。
经过与房东李女士的协商,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先生支付200万元购房款,李女士在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将房屋过户至张先生名下。
合同签订后,张先生按约定支付了购房款。
然而,在合同约定的过户期限内,李女士以各种理由拖延过户,直至2018年11月,仍未将房屋过户至张先生名下。
张先生多次催促李女士履行过户义务,但李女士始终不予理睬。
无奈之下,张先生将李女士诉至法院,要求李女士履行过户义务,并赔偿因其拖延过户而造成的损失。
二、争议焦点1. 李女士是否应履行过户义务?2. 张先生因李女士拖延过户所遭受的损失应如何赔偿?三、法院判决1. 关于过户义务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李女士作为房屋的出卖方,应当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在合同约定的过户期限内将房屋过户至张先生名下。
因此,李女士应当履行过户义务。
2. 关于损失赔偿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李女士因拖延过户,导致张先生在购房过程中遭受了不必要的损失,包括房屋升值损失、贷款利息损失等。
因此,李女士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二手房交易中的法律纠纷案例。
以下是对本案的几点分析:1. 二手房交易中的法律风险: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可能会面临以下法律风险:(1)房屋产权纠纷:房屋可能存在权属不清、被查封等情况,导致交易无法顺利进行。
(2)房屋质量问题:房屋可能存在安全隐患、配套设施不完善等问题。
(3)合同纠纷:合同条款不明确、违约责任不明确等,可能导致交易纠纷。
2. 预防法律风险的建议:(1)在购房前,详细了解房屋的权属情况,确保房屋产权清晰。
买二手房的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二手房交易逐渐成为购房者的首选。
然而,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合同不规范等原因,法律纠纷也时有发生。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二手房交易法律纠纷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其中的法律问题及解决途径。
二、案情简介2016年5月,张先生看中了一套位于某市的二手房,与房主李女士签订了一份书面购房合同。
合同约定,张先生购买李女士的房产,总价为150万元,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
合同签订后,张先生支付了首付款50万元,剩余款项约定在办理过户手续后支付。
然而,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张先生发现房屋存在以下问题:1. 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面积为100平方米,实际测量面积为90平方米,存在20平方米的误差。
2. 房屋存在多处裂缝,且未修复。
3. 房屋内部分设施损坏,如热水器、空调等。
针对上述问题,张先生与李女士协商,要求降低房价或要求李女士承担维修费用。
然而,李女士拒绝协商,并提出以下理由:1. 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面积为100平方米,属于合理误差,不予调整。
2. 房屋裂缝系历史遗留问题,与李女士无关。
3. 房屋内设施损坏系正常损耗,不予赔偿。
三、法律分析1. 关于房屋面积误差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房地产权证登记的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的,以实际面积为准。
本案中,房屋实际面积为90平方米,与产权证登记的100平方米存在20平方米的误差。
因此,张先生有权要求调整房屋面积,并按实际面积计算房价。
2. 关于房屋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其建筑物及设施的质量负责。
本案中,房屋存在多处裂缝,且未修复,属于质量问题。
李女士作为房屋产权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
3. 关于房屋设施损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并保证标的物符合约定质量。
本案中,房屋内部分设施损坏,属于标的物不符合约定质量。
二手房交易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与乙于2010年6月1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其位于某市某区某小区一套房屋出售给乙,房屋总价款为100万元,乙支付定金10万元。
合同签订后,乙依约支付了定金。
但甲未按约定时间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双方发生纠纷。
乙认为甲违约,要求甲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
甲则辩称,其无法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是因为房屋存在抵押权,故无法办理过户。
双方协商未果,乙将甲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甲是否构成违约?2. 乙的损失如何计算?三、法院判决1. 关于甲是否构成违约的问题,法院认为,甲与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甲未按约定时间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构成违约。
2. 关于乙的损失如何计算的问题,法院认为,乙因甲违约而无法取得房屋,其损失应包括定金10万元以及房屋增值损失。
房屋增值损失的计算,应参照当地房地产市场价格及房屋购买时间等因素确定。
综上,法院判决:1. 甲向乙返还定金10万元;2. 甲赔偿乙房屋增值损失人民币5万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二手房交易中的法律纠纷,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 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甲与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
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 违约责任:甲未按约定时间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3. 损失赔偿:乙因甲违约而无法取得房屋,其损失应包括定金以及房屋增值损失。
房屋增值损失的计算,应参照当地房地产市场价格及房屋购买时间等因素确定。
4. 抵押权问题:本案中,甲无法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是因为房屋存在抵押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抵押权设立后,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
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因此,甲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应将房屋抵押情况告知乙,并取得抵押权人的同意。
二手房买卖法律纠纷仲裁
二手房买卖法律纠纷仲裁在现代社会中,房地产交易日益频繁,二手房买卖成为一种常见的投资方式。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买卖双方之间可能会产生法律纠纷。
为了解决这些纠纷,仲裁成为一种常见的解决机制。
本文将探讨二手房买卖法律纠纷的仲裁程序和相关法律问题。
一、仲裁的定义和作用仲裁是指当争议发生时,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由第三方独立、中立的仲裁人对争议进行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方法。
与传统的诉讼程序相比,仲裁具有快速、灵活和成本较低的优势。
在二手房买卖法律纠纷中,仲裁可以有效解决双方之间的争议,保障双方的权益。
二、仲裁程序的基本流程(1)仲裁申请阶段:当买卖双方发生争议时,一方可以向仲裁机构提交仲裁申请。
申请书应当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争议的具体事实和理由等。
(2)仲裁受理阶段:仲裁机构收到仲裁申请后,将对申请进行审查,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审查的主要目的是确认申请的合法性和双方是否达成仲裁协议。
(3)仲裁庭组成阶段:一旦仲裁申请被受理,仲裁机构将组成一个由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
仲裁庭成员应当具备独立中立的资格,并根据争议的性质和复杂程度来确定庭中人数。
(4)仲裁听证阶段:在仲裁庭组成后,仲裁机构将安排仲裁听证会。
双方当事人可以提供证据并陈述自己的观点。
仲裁员也可以提问双方当事人,以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
(5)仲裁裁决阶段:仲裁庭在听证会结束后进行研究和讨论,并最终作出仲裁裁决。
仲裁裁决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结果。
三、二手房买卖法律纠纷常见问题在二手房买卖中,可能涉及到以下几类常见法律纠纷:(1)房屋质量问题:买方购买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如结构不稳定、漏水等。
买方可以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要求卖方赔偿。
(2)房屋所有权问题:买方认为卖方存在房屋所有权问题,导致交易无效。
双方可以通过仲裁程序解决该纠纷。
(3)合同解除问题:一方当事人违约或其他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另一方可以通过仲裁程序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
二手房买卖合同、二手房买卖法律问题解决
二手房买卖合同(范本)卖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含共有人)买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含共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购买甲方出售的房产事宜,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甲方同意出售甲方所有的位于__________市_____区_________幢____号房。
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为____平方米。
甲方保证此房产一切情况介绍属实,承诺和保证此房产无任何权属或经济纠纷,权属无任何瑕疵,同户籍、相关亲属及房产共有、所有权人同意出售。
同时物业交接前需付清甲方产生的物业管理费、水电、有线、通讯费及附属于该房屋的所有费用。
乙方对甲方所出售的房屋已充分了解,愿意购买上述房屋。
第二条甲、乙双方同意上述房产的成交价格为:单价:人民币________元/平方米,总价: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大写)。
第三条付款时间及方式房屋价款分_______次付给甲方。
______年____月___日,乙方向甲方支付房款_______元。
_______年____月___日,乙方向甲方支付房款_______元。
余款_______元,在办理产权证完成之日交付。
四条办理过户及房屋交付1、甲方应于_______年____月___日开始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上列证件办理完毕之日至迟为_______年____月___日。
2、上列过户费用及契税由甲方承担_______元,乙方承担_______元。
第五条风险转移,配套设施及费用承担乙方已对房屋构造、装饰及配套设施等情况,做充分了解。
房屋及配套设施的风险自房屋实际交付之日起转移给乙方。
第六条权利义务甲方确保本合同项下的房产水、电、通讯、排水等设施完好、畅通可正常使用。
二手房买卖容易产生哪些合同纠纷问题-怎样处理
5、二手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的效力不确定
1)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经常发生合同签订后一方反悔不愿买房或者购房的情形。
2)买卖双方常常对是否解约不签订书面的协议。这样一旦发生纠纷,买卖双方是否解约以及哪一方存在过错较难认定。
3)二手房中介人员的证言就起到较大的决定性作用,但是二手房中介人员很难保持中立的状态,而且是否愿意作证也存在疑问。
4)二手房买卖双方应当在二手房买卖合同中对补充协议的效力作出限制,明确约定只有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才具有法律效力,从而减少争议的发生。
3)价款是合同中最重要的条款,合同中应主要写明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条件、如何申请按揭贷款、定金、尾款等。
4)双方还要明确按国家规定缴交各自应当缴交的税费和杂费;如果双方另有约定,则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这一约定。
5)合同中应写明合同签订的期限、支付价款的期限、交付二手房的期限等。交房时间、条件、办理相关手续的过程亦应在合同中明确写明。
3、逃避居间义务
1)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深圳市房产交易市场办理产权证时不在《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契约》(现变更为《深圳市存量房买卖合同》)上签字盖章,不如实将双方的权利义务反映在合同上,逃避居间义务。
2)这样一旦发生纠纷,买卖双方经常会就二手房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以及如何履行发生争议。
4、二手房买卖合同的内容不完整
1)二手房买卖合同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标的、价款、履行期限、地点、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合同生效、中止、终止或解除条款、合同的变更与转让和附件等8项内容。
2)二手房买卖合同中应明确二手房的位置、产权归属、面积、结构、格局、装修、质量及附属设施等;二手房的物业管理费用及其他交费状况和二手房相关文书资料的移交。
二手房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买方)与乙(卖方)于2018年6月签订了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乙将其名下位于某市某区某小区的房产出售给甲,总价款为人民币2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支付了定金20万元,乙承诺在2018年9月30日前办理过户手续。
然而,由于乙的原因,房产过户手续一直未能办理。
甲多次催促乙办理过户手续,但乙以各种理由推脱。
甲无奈之下,将乙诉至法院,要求乙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并支付违约金。
二、争议焦点1. 乙是否构成违约?2. 若乙构成违约,甲能否要求乙继续履行合同?3. 若甲要求乙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如何确定?三、法院判决1. 乙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已构成违约。
2. 甲有权要求乙继续履行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对方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
”本案中,甲有权要求乙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3. 违约金数额的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本案中,甲乙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但甲可以要求乙按照实际损失赔偿。
根据甲提供的证据,甲因乙违约造成的损失为定金20万元,故法院判决乙支付甲违约金20万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二手房交易法律纠纷,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的履行。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
乙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
2. 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手房买卖中的法律责任与赔偿
二手房买卖中的法律责任与赔偿二手房买卖是当前房地产市场中一项重要的交易形式。
在这个过程中,买卖双方必须了解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探讨二手房买卖中的法律责任与赔偿问题,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相关法律规定。
1. 披露信息的法律责任在二手房买卖中,卖方有义务向买方完整披露房屋的真实情况,包括房屋的结构、面积、年限、用途等重要信息。
如果卖方故意隐瞒、谎报或者伪造这些信息,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买方在发现信息不真实后,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卖方赔偿损失。
2. 房屋瑕疵的法律责任如果在买卖合同签订后,买方发现房屋存在瑕疵,例如漏水、墙体裂缝等问题,买方可以依法要求卖方修复或者减少房款。
如果卖方拒绝承担相应责任,买方可以起诉卖方,要求赔偿损失。
但是,如果这些瑕疵是在合同签订后买方自行造成的,例如装修过程中引起的损坏,买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3. 不抵押或转租问题的法律责任在二手房买卖中,如果卖方未向买方披露该房屋存在抵押情况,在购房后,买方发现房屋被抵押,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赔偿损失。
同样地,如果卖方未经买方同意将房屋转租给他人,买方也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赔偿。
4. 过户手续不完备问题的法律责任在二手房买卖中,卖方有义务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买方,并办理相关的过户手续。
如果卖方未能如约履行,买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退还已支付的房款,并赔偿买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5. 解除合同的法律责任在特定情况下,买卖双方可以依法解除二手房买卖合同。
例如,如果在合同成立后,买方发现房屋存在严重瑕疵,经评估认定该房屋价值大幅下降,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赔偿差价。
另外,如果卖方故意违约或者重大违约,买方也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
6. 其他赔偿问题的法律责任除了上述情况外,如果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卖方和买方任何一方因对方的违约行为而受到损失,受损方均有权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受损方可以依法提供证据,包括合同、照片、视频等,来证明自己的损失,并要求相应的经济赔偿。
二手房法律小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二手房交易日益活跃。
然而,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因合同纠纷、房屋过户等问题引发的纠纷也层出不穷。
本文将以一个真实的二手房交易案例,探讨二手房交易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及其解决途径。
二、案例描述2018年5月,张先生看中了一套位于市中心的二手房,该房屋面积为100平方米,总价为300万元。
经过与房东李女士的协商,双方达成一致,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张先生支付李女士300万元房款,李女士将房屋过户至张先生名下。
合同签订后,张先生按照约定支付了首付款100万元,余款200万元约定在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支付。
2018年6月,张先生与李女士一同前往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
然而,在办理过程中,张先生发现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房屋面积为120平方米,而非合同约定的100平方米。
张先生对此表示质疑,认为李女士存在欺诈行为,要求李女士退还已支付的100万元首付款。
李女士则辩称,房屋面积误差是因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错误所致,与自己无关。
双方协商未果,张先生遂将李女士诉至法院。
三、法院审理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调查:1. 房屋产权证登记的房屋面积与合同约定的房屋面积是否存在差异。
2. 李女士是否存在欺诈行为。
3. 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四、法院判决1. 关于房屋面积问题:经调查,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房屋面积为120平方米,与合同约定的100平方米存在差异。
法院认为,李女士在签订合同时,未如实告知房屋面积,存在欺诈行为。
2. 关于李女士是否存在欺诈行为:法院认为,李女士在签订合同时,未如实告知房屋面积,且在过户过程中也未予以纠正,其行为构成欺诈。
3. 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有效。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1. 李女士退还张先生已支付的100万元首付款。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案例】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概述: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是在房地产交易中常见的法律问题。
本文将以一个真实案例为基础,分析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原因、影响以及解决办法,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对类似的法律问题。
案例背景:买方:小明卖方:小张案例描述:在某城市A,小明想要购买一套二手房,于是通过中介公司接触到了小张,小明与小张达成协议,约定以300万人民币的价格购买小张名下的房产。
双方在二手房买卖合同中明确了交付时间、交付方式以及交易条款。
然而,在签订合同后的一周,小明收到了一份法院的起诉状,原告为一家银行,原因是小张拖欠了房产的贷款。
小明被告知,由于房产存在抵押贷款,这意味着他无法合法享有该房产的所有权。
遭遇到这个突发情况后,小明决定寻求法律援助。
案例分析:1. 买卖双方缺乏尽职调查:小明在购买房产前没有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以致未能发现卖方房产存在抵押贷款的情况。
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买方和卖方都有义务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2. 卖方隐瞒信息:小张在与小明进行交易时,并未主动告知买方房产存在抵押贷款的情况。
根据《合同法》,卖方有义务提供真实、准确的交易信息,不得故意隐瞒或歪曲事实。
小张在这一点上存在违约行为。
3. 中介公司角色:由于小明通过中介公司联系到了小张,中介公司在进行交易过程中有义务对房产信息进行核实,并提供准确的信息给买方。
如果中介公司未能履行职责,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解决办法:1. 法律救济:小明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小张承担违约责任,包含合同违约金、损失赔偿等。
2. 调解协商:买卖双方可以通过律师或相关机构进行调解协商,尽量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3. 诉诸法律监管:如果中介公司存在过失,买方可以向房地产主管部门投诉举报,要求相关机构对中介公司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其责任。
结论: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是一种常见的法律问题,买卖双方应该加强对交易事项的尽职调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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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的法律问题最近接连处理多起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笔者发现,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不规范操作和房屋交易双方的法律风险意识淡薄是纠纷发生的主要原因,令人深思。
本文将重点分析其中几个较为普遍发生的法律问题,希望对广大房屋交易双方有所借鉴和启迪。
一、房屋中介结构操作不规范1.委托合同签订不规范一般来说,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与房屋买卖交易双方分别签订委托合同,但是,在实践中,房地产经纪机构往往与房屋买卖双方一同签订一份合同,多称为“房屋买卖委托合同”或“‘房地产买卖契约’补充协议”,将房屋买卖合同与房屋买卖委托合同的内容混在一起,内容约定多含糊不清、“缺斤少两”。
2.逃避居间义务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南京市房产交易市场办理产权证时不在《南京市房地产买卖契约》(现变更为《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上签字盖章,不如实将双方的权利义务反映在合同上,逃避居间义务。
这样一旦发生纠纷,买卖双方经常会就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以及如何履行发生争议。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2007年7月12日转发市房产局《南京市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办法》规定,从2007年9月1日起,本市主城区存量房实行网上交易管理,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也一同实行。
存量房实行网上交易,买卖双方签订《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后,如需贷款的要先将贷款资料提交银行初审,其他交易程序基本没有变化,只是将原来手工填写的(《南京市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存量房交易类)改为从网上打印。
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促成交易的,由经纪机构提供打印服务。
如房地产经纪机构无法提供上述打印服务,则不具备合法的房地产经纪资质。
在此,提醒广大房屋买卖双方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不规范操作提高警惕,选择正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以免自己的权利被非法侵害。
二、房屋买卖合同的内容不完整如上所述,房地产经纪机构通常没有以居间人的身份协助房屋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而是与房屋买卖双方一同签订一份房屋买卖中介合同,对中介费用(即报酬)的计算方式和支付方式作了明确约定,而对房屋买卖合同的具体内容语蔫不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和目前的实践操作,一般来说,二手房买卖合同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标的、价款、履行期限、地点、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合同生效、中止、终止或解除条款、合同的变更与转让和附件等8项内容。
房屋买卖合同中应明确房屋的位置、产权归属、面积、结构、格局、装修、质量及附属设施等;房屋的物业管理费用及其他交费状况和房屋相关文书资料的移交。
其次,价款是合同中最重要的条款,合同中应主要写明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条件、如何申请按揭贷款、定金、尾款等。
双方还要明确按国家规定缴交各自应当缴交的税费和杂费;如果双方另有约定,则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这一约定。
再次,合同中应写明合同签订的期限、支付价款的期限、交付房屋的期限等。
交房时间、条件、办理相关手续的过程亦应在合同中明确写明。
支付价款的方式,应明确以现金还是支票支付,付款是一次付清或分期交付以及缴纳定金的时间、数额、分期付款的步骤、时间和数额等。
在此提醒购房者,房款的支付时间应当与房屋的交付步骤相协调,有效地控制风险,避免出现房款已经全部支付但售房人尚未履行全部义务的情形,否则,一旦售房者违约,购房者将难以得到救济。
笔者曾碰到房屋买卖双方约定总房价包括装修和附属设施,但是在房屋交付前买卖者较房款全部交付给售房者,待交房时发现房屋内的装修和附属设施被一洗而空,此时售房人早已“失踪”。
三、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的效力不确定在房屋买卖过程中,经常发生合同签订后一方反悔不愿买房或者购房的情形。
但是,买卖双方常常对是否解约不签订书面的协议。
这样一旦发生纠纷,买卖双方是否解约以及哪一方存在过错较难认定。
这样,房屋中介人员的证言就起到较大的决定性作用,但是房屋中介人员很难保持中立的状态,而且是否愿意作证也存在疑问。
在此,笔者建议,房屋买卖双方应当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对补充协议的效力作出限制,明确约定只有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才具有法律效力,从而减少争议的发生。
开发商逾期办理房产证,购房者应当如何向开发商主张违约责任?案情简介2005年4月12日,原告章国强与被告上海强隆地产公司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该合同约定:(1)原告章国强购买被告上海强隆地产公司开发承建的“天隆城小区”12号楼三单元b2003室商品房1套,房屋建筑面积87.97平方米,总房款暂定为502000元;(2)被告上海强隆地产公司应在办理了房地产初始登记手续、取得《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后,于2005年12月31日前将房屋交付给原告章国强使用。
如被告逾期交房,原告章国强有权按已付房价款的0.3?,按日计算追索违约金;(3)原告章国强认可被告上海强隆地产公司在取得《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后即具备该房屋的交付条件,被告上海强隆地产公司应在房屋交付后90天内取得“大产证”。
嗣后,原告章国强向被告上海强隆地产公司实际支付总房价款504528元。
2005年12月30日,被告上海强隆地产公司未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直至2006年4月1日才取得《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于4月3日履行了交付房屋的义务,但被告在交付房屋时未取得房屋大产权。
2006年4月4日,原告与被告双方结清了自2006年1月1日至同年4月3日期间的违约金。
直至2006年11月14日,被告上海强隆地产公司才取得房屋的“大产证”。
原告章国强认为,2005年4月12日,其与被告上海强隆地产公司签订了《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其向上海强隆地产公司购买商品房1套,房屋总价款为502000元(实际支付504528元),被告上海强隆地产公司承诺于2005年12月31日交付房屋,交付房屋时须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手续,取得《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即“大产证”)。
但被告上海强隆地产公司却在2006年11月14日才取得房屋的“大产证”,其逾期办理产权证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理应根据购房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当事人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原告章国强于2006年3月24日依法向上海市浦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上海强隆地产公司承担逾期办理产权证的违约金20260元。
被告上海强隆地产公司认为,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属实,本公司虽违约在前,但违约金的计算期间应从2006年1月1日计算至2006年4月3日。
因为双方在购房合同中已约定房屋交付的标志为取得《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故该约定印证了其交房并不需要“大产证”。
而且本公司已将上述违约期间的违约金支付给原告,可以证实本公司已经承担了违约责任。
更何况,双方已在2006年4月3日办理了房屋交接书,故本公司不存在违约事实,原告向法院提起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章国强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上海市浦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约定的内容符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在本案中,被告上海强隆地产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房屋的大产权,其交付房屋的条件存在瑕疵,故其行为构成违约,理应根据购房合同中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鉴于被告上海强隆地产公司已在办理“大产证”期间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交了相关的手续材料,但违约金计算的数额应扣除双方约定的给予被告上海强隆地产公司90天的宽限期及被告上海强隆地产公司先前已支付的违约金。
据此,上海市浦东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5条、第111条、第11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上海强隆地产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章国强偿付逾期办理房屋大产权证违约金16208元。
被告上海强隆地产公司不服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遂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上诉后认为,本公司根据购房合同的约定,取得《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后即已满足了房屋交付的条件,故不应承担取得《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至取得房屋“大产证”期间的违约金。
可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驳回原告章国强的诉讼请求。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上诉人上海强隆地产公司与被上诉人章国强于2006年4月3日签订《房屋交接书》后即交付了房屋,现被上诉人章国强向上海强隆地产公司主张自2006年4月4日起至同年h月13日止的违约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
在本案中,原告章国强按合同约定支付了房价款,被告上海强隆地产公司亦应当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取得房屋的“大产证”。
按双方购房合同中的约定,被告上海强隆地产公司应当在房屋交付后90天内取得“大产证”,但其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取得“大产证”,属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由于合同仅约定被告上海强隆地产公司不能如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对其不能如期取得“大产证”的违约责任未作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因此本案的违约金不应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是针对买受人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即“小产证”)作出的规定,而本案是约定“大产证”取得时间上的违约,前提条件略有差异,故可按原告章国强已付购房款总额,从交房后第91天起算至被告上海强隆地产公司取得“大产证”时止,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至于被告上海强隆地产公司关于其取得《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后已经满足房屋交付的条件、己方没有违约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另外,原审法院所作出被告上海强隆地产公司酌情向原告章国强偿付违约金16028元的判决不当。
据此,二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二)、(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上诉人上海强隆地产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章国强偿付自2006年7月2日起至2006年11月13日止期间的违约金(以50452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金融机构逾期贷款利息计算)。
争议焦点开发商逾期办理房产证,购房者应当如何向开发商主张违约责任?律师点评本案是一起购房者与房地产开发商约定交房与取得房屋“大产证”相分离的纠纷案件,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房地产开发商逾期办理“大产证”是否构成违约以及如何承担违约责任?一、在本案中,被告上海强隆地产公司逾期取得房屋“大产证”,其行为构成违约,理应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首先要明确的是,这里所指的违约,并不是指被告强隆地产公司与原告章国强已经自行解决的违约部分,而是指被告强隆地产公司是否因逾期办理“大产证”构成违约?在司法实践中,不动产权属证书是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凭证,对内容真实、符合法定条件的物权,登记机关在办理登一记后,应当给权利人颁发不动产权属证书,一旦发生产权争议,权属证书可以用作确权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