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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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洛阳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洛阳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成为保障城市居民健康生活的重要措施。

洛阳市作为一个历史悠久的文化名城,旅游资源丰富,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改善洛阳市的城市环境卫生状况,提高市民的生活质量,特制定本《洛阳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二、目的和原则本《洛阳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和加强对洛阳市的城市环境卫生管理,促进城市环境的改善和提升市民的生活质量。

其原则包括:1. 安全性原则:确保城市环境卫生符合相关卫生安全标准,保障市民的身体健康;2. 效益原则:化解城市环境卫生问题,提高城市形象,促进旅游业和经济发展;3. 公平原则:确保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公正、公平,让每个市民享受良好的城市环境。

三、责任主体1. 政府部门:洛阳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委员会负责统筹和协调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2. 相关部门:洛阳市环保局、城管局、卫生局等负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执行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3. 居民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自觉遵守本办法,配合政府部门开展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四、主要内容1. 垃圾分类管理:居民和企事业单位应按照规定的分类标准将垃圾进行分类,垃圾箱设施要便利使用,并定期清理和消毒;2. 城市道路清扫:政府部门要加大对城市道路的清扫和保洁力度,确保道路干净整洁,垃圾及时清运;3.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政府部门要加强对公园、广场、街头等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定期清洁、杂物清理,并修缮设备设施;4. 餐饮业卫生管理:加强对餐饮业的监管,提高食品安全卫生水平,严禁使用过期食品和不合格食品材料;5. 环境卫生宣传:政府部门要加大对城市环境卫生相关知识的宣传,引导市民树立环境保护意识,共同参与城市环境卫生管理;6. 处罚措施: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罚款、行政拘留等。

五、监督和评估政府部门将定期开展对洛阳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监督和评估,对工作不到位的部门和单位进行督促整改,并通报曝光。

河南省爱国卫生条例

河南省爱国卫生条例

河南省爱国卫生条例【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布部门】河南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96.09.21【实施日期】1996.10.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河南省爱国卫生条例(1996年9月21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人民健康,提高社会卫生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爱国卫生工作是增强社会卫生意识,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改善环境和生活质量,除害防病,提高全民卫生素质和健康水平的社会性卫生活动。

参加爱国卫生活动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三条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分级负责、部门协调、全民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方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地区的爱国卫生发展规划。

第五条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统一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县级以上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是本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应当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

办公室的设置,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爱国卫生组织,负责本辖区的爱国卫生工作。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等单位设立的爱国卫生组织,在本地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本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七条对在开展爱国卫生活动、科研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职责第九条县级以上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有关爱国卫生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实施与监督;(二)规划、部署、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三)组织开展全民健康教育活动;(四)动员全社会参加爱国卫生活动,开展创建卫生城镇、卫生单位活动,推动农村改水、改厕、环境卫生治。

洛阳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洛阳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洛阳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洛阳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有效性】有效【法规名称】洛阳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颁布部门】河南省人大常委会【颁布日期】1989年03月03日【实施日期】1989年07月01日【正文】洛阳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1988年12月15日洛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经过1989年3月3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设施第三章清理保洁第四章垃圾管理第五章厕所与粪便管理第六章城乡结合部的卫生管理第七章奖惩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和《河南省城市建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专群结合、社会监督。

第三条城市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应纳入城市规划和城市发展计划。

城市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由市人民政府按城市环境卫生专业队伍应承担的任务量划拨。

城市废弃物的收集、清运和处理以及单位、个人环境卫生责任区的清理保洁,实行有偿服务制度。

第四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所有单位以及居民和农民,都有依法使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权利,有爱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遵守城市环境卫生各项规定的义务,都应尊重环境卫生管理职工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其工作。

第五条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各城市区的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区的各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本办事处职责范围内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对所辖区域城市环境卫生工作实施检查、监督、协调、指导。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宣传城市环境卫生的法规和科学知识,教育群众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提高公共卫生道德和环境卫生意识。

第二章规划与设施第八条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订环境卫生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按规划组织实施。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决定(2005)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决定(2005)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决定(2005)
【发布部门】洛阳市人大(含常委会)
【公布日期】2005.04.15
【实施日期】2005.05.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的决定
(2004年12月24日洛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5年3月31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一、第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市内车辆清洗站(点)应当有专门清洗场地和沉淀(沙)设施。


二、删去第三十九条第(三)项。

本决定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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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2005修正)

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2005修正)

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2005修正)【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批准部门】河南省人大(含常委会)【批准日期】2005.03.31【发布部门】洛阳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5.03.31【实施日期】2002.05.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失效依据】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1994年11月17日洛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4年12月27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2001年10月31日洛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2002年1月16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根据2004年12月24日洛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5年3月31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建成区,县(市)、吉利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全面规划,配套建设,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吉利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城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建设、园林、规划、公用事业、卫生、水利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引导公民养成良好的环境卫生习惯。

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制度样本

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制度样本

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制度样本以下是一份参考的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管理,确保环境的卫生整洁,创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爱国卫生工作目标第二条爱国卫生工作的目标是:保持卫生、预防传染病、净化环境、提高人民的健康水平。

第三条爱国卫生工作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垃圾分类、清洁卫生、疾病预防、健康教育等。

第三章管理责任第四条爱国卫生工作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相关部门和单位积极配合,履行职责。

第五条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爱国卫生工作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定期评估工作进展。

第四章垃圾分类第六条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投放垃圾,不得随意乱倒垃圾。

第七条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加大对垃圾分类的宣传力度,提供相应的垃圾分类设施和服务。

第五章清洁卫生第八条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居住和工作环境的清洁卫生,不得乱丢垃圾、乱倒污水、乱涂乱画。

第九条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

第六章疾病预防第十条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疫情防控措施,如佩戴口罩、勤洗手、保持社交距离等。

第十一条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传染病的监测和预防工作,及时发布疫情信息,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控。

第七章健康教育第十二条政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健康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健康意识和卫生素养。

第十三条学校、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健康教育的宣传和培训,提供健康知识和技能。

第八章管理措施和处罚第十四条对违反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九章附则第十六条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洛阳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洛阳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新建公用、民用建筑,应当按设计标准附设厕所,并配建化粪池。
第十一条 城市生活居住区,应设置封闭式垃圾收集容器。高层建筑应设置封闭式垃圾
道或垃圾贮存设施,繁华地区、人流集中地和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应设置果皮箱等设施。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拆除、挪动、损坏或者侵占环境卫生设施。因建 设需要必须拆除的,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按管理权限报经市或区环境卫生行
各种零散的摊点、售货车等周围四至六米场地的环境卫生,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清理保洁或委托街道办事处组织民办清扫队有偿服务。
第十六条市区内的主要干道,由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适时洒水。
降雪时,各单位和居民按划分的责任地段,及时清扫积雪。
第十七条 各种车辆在市区运行,应保持车容整洁。运输各种散装、液体货物应加盖篷
【有效性】有效
【法规名称】洛阳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颁布部门】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1989年03月03日
【实施日期】1989年07月01日
【正 文】
洛阳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1 9 8 8年12月15日洛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1 9 8 9年3月3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城市区的各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本办事处职责范围内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对所辖区域城市环境卫生工作实施检查、监督、
协调、指导。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宣传城市环境卫生的法规和科学知识,教育群众养成良好 的卫生习惯,提高公共卫生道德和环境卫生意识。
第二章规划与设施
第八条 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订环境卫生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
第二十六条 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以及各单位自备的承担清运垃圾和洒水的专用车辆,经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洛阳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主要街道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洛阳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主要街道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洛阳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主要街道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洛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19•【字号】洛政办[2008]108号•【施行日期】2008.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洛阳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主要街道的通知(洛政办〔2008〕108号2008年9月19日)各城区人民政府,洛阳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提升我市的环境卫生质量,规范城市管理,根据《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洛阳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将中州路等91条街道列为我市第一批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主要街道(街道名称附后)。

各城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提升城市品位,努力将我市建设成为最佳人居环境城市。

洛阳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主要街道名称一、涧西区(20条)珠江路丽新路南昌路太原路天津路华山路青岛路长安路武汉路芳华路建设路中州西路景华路西苑路延安路联盟路辽宁路丽春东路丽新路九都西路二、西工区(21条)定鼎路金谷园路人民东路人民西路体育场路七一路解放路纱厂北路纱厂南路王城大道(中段)春都路道南路纱厂东路纱厂西路健康西路唐宫中路唐宫中路中州中路凯旋东路凯旋西路九都中路三、老城区(16条)左安街右安街北大街南大街兴华街环城西路金业路定鼎北路王城大道(北段)春都东路道南路唐宫东路中州东路东大街西大街九都东路四、瀍河区(11条)启明北路启明南路夹马营路新街东新安街启明西路环城北路民族路中州东路九都东路启明东路五、洛龙区(20条)龙门大道定鼎门街广利街后载门街长兴街市府东街市府西街永泰街金城寨街王城大道南段学府街古城路太康路政和路开元大道牡丹大道翠云路滨河南路英才路关林南街六、高新区(3条)河洛路创业路滨河北路。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卫生城市复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18〕26号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卫生城市复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18〕26号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卫生城市复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卫生城市复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18〕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洛阳市国家卫生城市复审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8年2月26日洛阳市国家卫生城市复审工作实施方案为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优化城乡人居环境,提升城乡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水平,进一步巩固和提升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根据《国家卫生城市标准(2014版)》及《国家卫生城市评审与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以促进城乡环境改善、加快生态文明建设、保障居民身心健康、提升市民幸福指数为根本出发点,不断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提升城市形象,打造更加优美、舒适、和谐的生态宜居洛阳。

二、工作目标和工作原则(一)工作目标。

通过解决市容环境、五小行业、农副产品市场、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等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问题,提升城市居民生产生活环境,全面落实《国家卫生城市标准(2014版)》的各项要求,确保城市基础设施进一步完善,卫生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城市居民得到更大实惠。

(二)工作原则。

标本兼治、治本为主;谁主管、谁负责;统一领导、属地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三、《国家卫生城市标准(2014)版》确定的八项任务及责任单位(一)爱国卫生组织管理1.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辖区各级政府议事日程,列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具有立法权的城市应当制订本市的爱国卫生法规,其他城市应当制订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区居民区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区居民区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区居民区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洛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24•【字号】洛政办[2011]141号•【施行日期】2011.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区居民区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1〕141号)各城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洛阳市城区居民区卫生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洛阳市城区居民区卫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区居民区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环境卫生水平的不断提高,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城区居民区(含乡镇)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享有良好卫生环境的权利,也有遵章守法、维护和改善居民区卫生的义务。

公民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检举和控告。

第四条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区居民区卫生管理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居民区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居民区卫生管理工作,对辖区内居民区卫生工作进行协调、监督和检查,督促单位和个人履行维护居民区卫生义务。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章居民区卫生管理要求第五条居民区街巷、楼幢、公共场所应保持整洁,无乱搭乱建、乱写乱画,无污水、污物,无随地便尿,无违章种植,无饲养家禽家畜,无违章养犬。

第六条居民区道路应路面平整,无坑洼,无积水,无积存垃圾;道路两侧无杂草、杂物,沟渠畅通。

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制度

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制度

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制度
是指通过建立健全的组织、制度和标准,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管理,以提高全民卫生水平和国民身体健康状况,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卫生。

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 组织机构建设:建立健全爱国卫生工作的组织机构,明确各级主管部门的职责和权力,确保爱国卫生工作能够得到有效的管理和协调。

2. 监督与评估:建立监督和评估机制,对各级爱国卫生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

3. 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对爱国卫生行为的规定和要求,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并加强宣传和教育,使广大民众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和行为。

4. 人员培训: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素质和能力,使其能够更好地开展工作,服务于社会。

5. 统计和报表:建立统计和报表制度,定期收集和整理各级爱国卫生工作的相关数据,为政府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提供参考依据。

6. 爱国卫生宣传: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宣传,提高全民的卫生意识和责任感,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行为习惯。

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能够有效地推动卫生事业的发展,提高全民的卫生水平,为国家的繁荣和稳定做出积极的贡献。

创卫工作、爱国卫生管理制度或办法

创卫工作、爱国卫生管理制度或办法

创卫工作、爱国卫生管理制度或办法创卫工作是指以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质量、美化城市环境为目标的一系列综合性管理活动。

爱国卫生管理制度是指国家、地方政府制定的有关卫生管理的法规、规章和制度。

以下是关于创卫工作和爱国卫生管理制度的一些办法和措施。

一、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1. 建立健全城市环境卫生管理体系,包括卫生监督、执法、治理等多个方面。

注重卫生管理的全过程、全方位。

2. 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监督,建立健全城市环境监测系统,及时掌握城市环境卫生状况,发现问题并及时采取措施。

3. 完善城市环境卫生执法制度,加强对环境污染、噪音扰民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4. 加强城市环境卫生治理,包括城市垃圾处理、城市道路清洁、城市绿化等方面,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质量。

5. 鼓励居民参与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提高居民的环境卫生意识,积极参与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活动。

二、推行分类垃圾处理制度1. 建立健全城市垃圾分类处理制度,将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和干垃圾四类,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

2. 加强对垃圾分类处理的宣传教育,提高居民的垃圾分类意识和能力。

3. 建立和完善垃圾分类处理设施,包括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分类垃圾处理中心等。

4. 加强对垃圾分类处理的监督和检查,严格执行分类垃圾处理制度,加大对违反规定的处罚力度。

三、加强城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1. 加强对公共场所卫生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公共场所卫生达标。

2. 加强对餐饮场所、商场超市、医院等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提高公共场所的卫生水平。

3. 推行公共场所卫生评级制度,对卫生状况优良的公共场所给予奖励,对卫生状况差的公共场所进行批评和整改。

四、加强学校卫生管理1. 加强对学校的卫生管理,建立健全学校卫生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学生安全健康。

2. 加强对学校食堂、厕所等重点区域的卫生管理,提高学校卫生水平。

3. 加强对学生的卫生教育,提高学生的卫生意识,培养正确的卫生习惯。

五、加强对农村环境卫生管理1. 加强对农村环境卫生的监督和检查,提高农村环境卫生状况。

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制度

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爱国卫生工作,提高全民健康水平,营造良好的卫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卫生运动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工作目标1. 提高全民卫生意识,养成良好卫生习惯。

2. 改善城乡环境卫生,消除卫生死角。

3. 预防和控制疾病传播,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4. 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构建和谐社会。

三、组织领导1. 成立爱国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本地区的爱国卫生工作。

2. 各级政府、各部门要明确责任,加强协作,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3. 建立健全爱国卫生工作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相关部门的职责。

四、宣传教育1. 广泛开展爱国卫生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民卫生意识。

2. 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爱国卫生法律法规和健康知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3. 开展卫生知识竞赛、健康讲座等活动,普及卫生知识,提高群众自我保健能力。

五、环境卫生整治1. 加强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重点清理垃圾、杂物、积水等。

2. 实施垃圾分类处理,提高垃圾资源化利用率。

3. 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确保公共场所环境卫生整洁。

六、病媒生物防制1. 加强病媒生物监测和防制工作,及时发现和控制病媒生物孳生地。

2. 定期开展灭鼠、灭蚊、灭蝇、灭蟑等病媒生物防制活动。

3. 加强病媒生物防制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防病意识。

七、健康检查与疾病预防1. 定期开展健康检查,及时发现和控制传染病。

2. 加强疫苗接种工作,提高群众免疫力。

3. 加强疾病预防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自我防护能力。

八、监督检查1. 定期对爱国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2. 对违反爱国卫生工作制度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3. 建立举报制度,鼓励群众参与爱国卫生工作。

九、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爱国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3.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根据本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河南省爱国卫生条例

河南省爱国卫生条例

河南省爱国卫生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第三章管理第四章监督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人民健康,提高社会卫生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爱国卫生工作是增强社会卫生意识,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改善环境和生活质量,除害防病,提高全民卫生素质和健康水平的社会性卫生活动。

参加爱国卫生活动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三条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分级负责、部门协调、全民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方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地区的爱国卫生发展规划。

第五条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统一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县级以上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是本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应当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

办公室的设置,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爱国卫生组织,负责本辖区的爱国卫生工作。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等单位设立的爱国卫生组织,在本地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本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七条对在开展爱国卫生活动、科研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职责第九条县级以上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有关爱国卫生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实施与监督;(二)规划、部署、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三)组织开展全民健康教育活动;(四)动员全社会参加爱国卫生活动,开展创建卫生城镇、卫生单位活动,推动农村改水、改厕、环境卫生治理与除害防病工作;(五)制定爱国卫生工作有关标准和检查办法,组织开展检查活动;(六)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的交流、合作和有关科学研究;(七)承办其他爱国卫生工作。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洛政〔2015〕56号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洛政〔2015〕56号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正文:----------------------------------------------------------------------------------------------------------------------------------------------------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洛政〔2015〕5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新时期全市爱国卫生工作,不断改善城乡环境,提高人民健康水平,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66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5〕3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群众动手、社会参与、依法治理、科学指导”,以促进城乡环境卫生改善和人民身心健康为目标,充分发挥群众广泛参与的优势,实施源头控制,着力治理影响群众健康的因素,以农村为重点不断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为实现“中原经济区重要增长极、文化示范区、最佳宜居地、开放创新城”做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一)总体目标。

通过广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城乡环境卫生条件明显改善,影响健康的主要环境危害因素得到有效治理;人民群众文明卫生素质显著提升,健康生活方式广泛普及;有利于健康的社会环境和政策环境进一步改善,重点传染病、慢性病、地方病和精神疾病等公共卫生问题防控干预取得明显成效,城乡居民健康水平明显提高。

(二)具体目标到2015年底,完成70%的行政村环境卫生达标,建设“美丽乡村”示范示范点66个,完成1015个环境集中整治达标村创建任务;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提高到78%;建制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提高到35%;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率提高到30%;对生活垃圾进行处理的行政村提高到57%;对生活污水进行处理的行政村提高到10%;农村集中式供水人口比例提高到79%;具备条件的县道实现“田路分家”、“路宅分家”,路面保持整洁、无杂物,边沟排水通畅,无淤积、堵塞。

洛阳高新区管委会关于进一步明确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分工的通知-

洛阳高新区管委会关于进一步明确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分工的通知-

洛阳高新区管委会关于进一步明确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分工的通知正文:---------------------------------------------------------------------------------------------------------------------------------------------------- 洛阳高新区管委会关于进一步明确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分工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今年十月份是迎接“国家卫生城市”复检的重要时期。

为了巩固国家卫生城市的创建成果,现结合我区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我区爱国卫生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望各成员单位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做好爱国卫生各项工作。

现将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如下:一、区管委会办公室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党工委、管委会的议事日程,区管委会领导亲自抓爱国卫生运动和巩固创建卫生城市工作;组织实施、督促检查、考核评比全区爱国卫生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负责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日常管理,绿化、美化机关办公场所;组织区直机关单位开展健康教育和除“四害”工作,督促区直机关单位开展卫生达标和争创控烟先进单位工作。

二、区直机关工委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全区爱国卫生运动的宣传教育工作,把爱国卫生工作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提高城乡居民文明素质的重要内容,并纳入创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和文明家庭活动规划,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动员广大职工、妇女、青年和学生参与爱国卫生运动,增强文明卫生素质和自我保健能力。

三、区农村和社会事务局爱卫会办公室:贯彻执行党工委、管委会和上级爱卫会的文件精神,执行《河南省爱国卫生条例》及《洛阳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制定全区爱国卫生工作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巩固创卫工作方案;根据区爱卫会的决议,督促协调各成员单位完成分担的工作任务;组织实施全区城乡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组织实施全民健康教育,普及科学卫生知识工作;组织开展控烟工作;指导各乡镇、单位开展创建卫生乡镇、村、卫生先进单位工作;负责城乡社会卫生管理和监督,组织开展全区性半月一次的爱卫工作检查评比,分解、督促相关部门落实上级交办的爱国卫生工作问题和任务。

洛阳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

洛阳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

洛阳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洛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7.08•【字号】洛阳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施行日期】2004.08.1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爱国卫生正文洛阳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2004年7月2日洛阳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4年7月8日洛阳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公布自2004年8月15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提高社会公共卫生水平,根据《河南省爱国卫生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爱国卫生工作是增强社会公共卫生意识,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改善生活环境,提高全民卫生素质和健康水平的社会性公共卫生活动。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本地区的爱国卫生发展规划。

第四条市、县(市、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统一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市、县(市、区)爱卫会办公室是本级爱卫会的办事机构,负责爱国卫生日常工作。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成立爱国卫生组织,负责本辖区的爱国卫生工作。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等单位应当设立基层爱国卫生组织,建立健全爱国卫生工作制度,并在各级爱卫会的指导下开展本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职责与管理第七条市、县(市、区)爱卫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贯彻爱国卫生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组织实施爱国卫生发展规划;(三)组织开展全民健康教育活动;(四)组织开展卫生创建活动;(五)制定和实施爱国卫生工作标准和检查办法;(六)指导、监督、检查和协调爱国卫生工作;(七)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的交流、合作和有关科学研究;(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发展改革、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把城乡除害防病、健康教育、卫生基础建设(包括农村改水、改厕)等爱国卫生工作所需经费列入预算,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分期实施。

洛阳卫生整治工作方案

洛阳卫生整治工作方案

洛阳卫生整治工作方案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城市卫生整治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洛阳作为一个历史文化名城,其卫生整治工作更是需要高度重视。

在当前环境保护和城市美化的大背景下,洛阳市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卫生整治工作方案,旨在提升城市的整体卫生水平,改善市民的生活环境。

本文将对洛阳卫生整治工作方案进行详细阐述,以期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和支持。

一、卫生整治目标。

1. 提升城市垃圾处理能力,实现垃圾分类处理全覆盖;2. 加强市容市貌管理,提升城市整体环境卫生水平;3. 加大对市区公共卫生设施的投入和维护力度,提高市民的生活质量;4. 加强对市场、餐饮、医疗卫生机构等行业的卫生监管,确保市民的食品安全和健康。

二、卫生整治措施。

1. 垃圾分类处理全覆盖,加大对垃圾分类处理设施的建设和投入,推动全市范围内的垃圾分类处理工作。

同时,加强对市民的垃圾分类知识宣传和教育,提高市民的垃圾分类意识和能力。

2. 市容市貌管理提升,加大对城市道路、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的清洁力度,加强对乱贴乱画、乱倒乱放等行为的整治力度。

同时,加强对城市绿化、道路清洁等基础设施的维护和管理,提升城市整体环境卫生水平。

3. 公共卫生设施投入和维护,增加对公共厕所、公共浴室等公共卫生设施的投入和建设力度,提高市民的生活质量。

同时,加强对公共卫生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市民的使用体验。

4. 食品安全和卫生监管加强,加大对市场、餐饮、医疗卫生机构等行业的卫生监管力度,提高市民的食品安全和健康保障。

加强对食品生产、销售、餐饮服务等环节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三、卫生整治工作机制。

1. 建立健全卫生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对卫生整治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管理。

2. 加强对卫生整治工作的督导和考核,建立健全考核评估机制,确保卫生整治工作取得实质性成效。

3. 加强卫生整治工作宣传和舆论引导,引导市民积极参与卫生整治工作,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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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卫生监督
【发文字号】洛阳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
【发布部门】洛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4.07.08
【实施日期】2004.08.15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洛阳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等18件规章的决定
洛阳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
(2004年7月2日洛阳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4年7月8日洛阳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公布自2004年8月15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提高社会公共卫生水平,根据《河南省爱国卫生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爱国卫生工作是增强社会公共卫生意识,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改善生活环境,提高全民卫生素质和健康水平的社会性公共卫生活动。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本地区的爱国卫生发展规划。

第四条市、县(市、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统一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市、县(市、区)爱卫会办公室是本级爱卫会的办事机构,负责爱国卫生日常工作。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成立爱国卫生组织,负责本辖区的爱国卫生工作。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等单位应当设立基层爱国卫生组织,建立健全爱国卫生工作制度,并在各级爱卫会的指导下开展本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职责与管理
第七条市、县(市、区)爱卫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爱国卫生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组织实施爱国卫生发展规划;
(三)组织开展全民健康教育活动;
(四)组织开展卫生创建活动;
(五)制定和实施爱国卫生工作标准和检查办法;
(六)指导、监督、检查和协调爱国卫生工作;
(七)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的交流、合作和有关科学研究;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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