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重点:证券自营业务操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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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重点: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2020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重点: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2020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重点: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试重点: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1.从业人员应自觉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接受并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并配合协会的自律管理,遵守交易场所有关规则、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以及行业公认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

2.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维护客户和其他相关方的合法利益,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行业声誉。

4.从业人员应具备从事相关业务活动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通过所在机构向协会申请执业注册,接受协会和所在机构组织的后续职业培训,维持专业胜任能力。

5.从业人员应保守国家秘密、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客户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对客户服务结束或者离开所在机构后,仍应按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承担上述保密义务。

6.从业人员应当公平对待所有客户,不得从事与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业务。

遇到自身利益或相关方利益与客户的利益发生冲突或可能发生冲突时,应及时向所在机构报告;当无法避免时,应确保客户的利益得到公平的对待。

7.机构或者其管理人员对从业人员发出指令涉嫌违法违规的,从业人员应及时按照所在机构内部程序向高级管理人员或者董事会报告。

机构未妥善处理的,从业人员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或者协会报告。

8.从业人员应当尊重同业人员,公平竞争,不得贬损同行或以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揽业务。

9.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以下活动:(1)从事内幕交易或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活动,泄露利用工作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或其他未公开信息,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内幕交易活动。

(2)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和信息优势,单独或者合谋串通,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误导和干扰市场。

(3)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做出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扰乱证券市场。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在机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5)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业务。

(6)接受利益相关方的贿赂或对其进行贿赂,如接受或赠送礼物、回扣、补偿或报酬等,或从事可能导致与投资者或所在机构之间产生利益冲突的活动。

2020年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

2020年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以及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和清算机构的业务规则。

第三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负责本办法的监督执行。

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对作为其会员的证券经营机构的证券自营业务活动进行监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证券经营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具有法人资格的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

本办法所称证券专营机构,指前款所称证券公司;证券兼营机构指前款所称信托投资公司。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证券自营业务,是指证券经营机构为本机构买卖上市证券以及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证券的行为。

前款所称上市证券,是指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下列证券:(一)人民币普通股;(二)基金券;(三)认股权证;(四)国债;(五)公司或企业债券;前款所称人民币普通股、基金券、认股权证以及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证券统称为权益类证券。

第二章自营资格第六条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应当取得证监会认定的证券自营业务资格并领取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证券自营业务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未取得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不得从事证券自营业务。

证券经营机构不得从事本办法第五条所称证券自营业务以外的证券自营业务。

第七条证券经营机构申请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证券专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的净资产,证券兼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的证券营运资金。

(二)证券专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净资本,证券兼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净证券营运资金。

本办法所称净资本的计算公式为:净资本=净资产-(固定资产净值+长期投资)×30%-无形及递延资产-提取的损失准备金-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长期性或高风险资产。

2020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重点: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2020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重点: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2020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重点: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试重点: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1.从业人员应自觉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接受并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并配合协会的自律管理,遵守交易场所有关规则、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以及行业公认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

2.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维护客户和其他相关方的合法利益,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行业声誉。

4.从业人员应具备从事相关业务活动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通过所在机构向协会申请执业注册,接受协会和所在机构组织的后续职业培训,维持专业胜任能力。

5.从业人员应保守国家秘密、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客户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对客户服务结束或者离开所在机构后,仍应按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承担上述保密义务。

6.从业人员应当公平对待所有客户,不得从事与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业务。

遇到自身利益或相关方利益与客户的利益发生冲突或可能发生冲突时,应及时向所在机构报告;当无法避免时,应确保客户的利益得到公平的对待。

7.机构或者其管理人员对从业人员发出指令涉嫌违法违规的,从业人员应及时按照所在机构内部程序向高级管理人员或者董事会报告。

机构未妥善处理的,从业人员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或者协会报告。

8.从业人员应当尊重同业人员,公平竞争,不得贬损同行或以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揽业务。

9.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以下活动:(1)从事内幕交易或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活动,泄露利用工作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或其他未公开信息,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内幕交易活动。

(2)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和信息优势,单独或者合谋串通,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误导和干扰市场。

(3)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做出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扰乱证券市场。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在机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5)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业务。

(6)接受利益相关方的贿赂或对其进行贿赂,如接受或赠送礼物、回扣、补偿或报酬等,或从事可能导致与投资者或所在机构之间产生利益冲突的活动。

2020年《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重要考点汇总

2020年《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重要考点汇总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新学习手册第一部分 2018年《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试大纲第一章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一节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体系了解法的概念与特征;了解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种类与基本构成;熟悉证券市场法律法规体系的主要层级;了解证券市场各层级的主要法规。

第二节公司法掌握公司的种类;熟悉公司法人财产权的概念;熟悉关于公司经营原则的规定;熟悉分公司和子公司的法律地位;了解公司的设立方式及设立登记的要求;了解公司章程的内容;熟悉公司对外投资和担保的规定;熟悉关于禁止公司股东滥用权利的规定。

了解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熟悉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熟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掌握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

掌握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与程序;熟悉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熟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熟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相关规定及对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了解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和责任;掌握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基本要求和内容;了解公司合并、分立的种类及程序;熟悉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关系的概念。

熟悉关于虚报注册资本、欺诈取得公司登记、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另立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虚假记载等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合伙企业法掌握合伙企业的概念;了解合伙企业与公司的区别;掌握合伙企业的种类;掌握普通合伙人的主体适格性的限制性要求;掌握合伙协议的订立形式与基本原则。

掌握设立合伙企业的条件;熟悉合伙企业财产分割、转让以及处分的相关规定;掌握合伙企业经营中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重要事项;了解合伙企业利润分配、亏损分担的原则;了解新合伙人入伙的条件;掌握合伙人退伙、除名的情形或条件;掌握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内容。

掌握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了解有限合伙企业协议的内容;掌握有限合伙企业的出资;掌握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掌握有限合伙企业的特殊性;掌握有限合伙和普通合伙的转化。

2020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重点:投资咨询业务管理规定

2020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重点:投资咨询业务管理规定

2020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重点:投资咨询业务管理规定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试重点:投资咨询业务的管理规定1.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是指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以下列形式为证券、期货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分析和预测或者建议等直接或者间接有偿咨询服务的活动:(1)接受投资人或者客户委托,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

(2)举办有关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

(3)在报刊上发表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的文章、评论、报告,以及通过电台、电视台等公众传播媒体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

(4)通过电话、传真、电脑网络等电信设备系统,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

(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形式。

2.申请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分别从事证券或者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有5名以上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同时从事证券和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有10名以上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其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有1名取得证券或者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

(2)有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往册资本。

(3)有固定的业务场所和与业务相适应的通讯及其他信息传递设施。

(4)有公司章程。

(5)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6)具备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3.申请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机构,按照下列程序审批:(1)申请人向经中国证监会授权的所在地地方证管办(证监会)提出申请(所在地地方证管办(证监会)未经中国证监会授权的,申请人向中国证监会直接提出申请,下同),地方证管办(证监会)经审核同意后,提出初审意见。

(2)地方证管办(证监会)将审核同意的申请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经中国证监会审批后,向申请人颁发业务许可证,并将批准文件抄送地方证管办(证监会)。

(3)中国证监会将以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布获得业务许可的申请人的情况。

4.申请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中国证监会统一印制的申请表。

2020证券从业资格证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预习汇总【三】

2020证券从业资格证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预习汇总【三】

2020证券从业资格证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预习汇总【三】证券从业考试即将开始,如今正是备考的时候,下面由小编为你精心准备了“2020证券从业资格证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预习汇总【三】”,持续关注本站将可以持续获取更多的考试资讯! 2020证券从业资格证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预习汇总【三】考点:法律责任(一)主要法律责任1、虚报注册资本、欺诈取得公司登记的法律责任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

2、虚假出资的法律责任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3、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4、另立会计账簿的法律责任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5、财务会计报告虚假记载的法律责任公司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隐瞒重要事实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6、其他1)公司不依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如数补足应提取的金额,可对公司处以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进行清算时,不依规定通知或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0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1章第7节+第2章第1节讲义

2020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1章第7节+第2章第1节讲义

第七节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本节考点】【考点1】证券公司相关规定(重点掌握)一、证券公司相关规定(重点掌握)(一)证券公司依法审慎经营、履行诚信义务(二)证券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权利,占用证券公司或者客户的资产,损害证券公司或者客户的合法权益。

(三)证券公司股东出资的规定(1)证券公司的股东应当用货币或者证券公司经营必需的非货币财产出资。

证券公司股东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总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30%。

(2)证券公司股东的出资,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证明;出资中的非货币财产,应当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

【知识链接】证券公司的设立条件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2)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3)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5)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6)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关于成为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资格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①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年;②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者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的50%;③不能清偿到期债务;④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证券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要求。

(五)证券公司设立时业务范围的规定证券公司设立时,其业务范围应当与其财务状况、内部控制制度、合规制度和人力资源状况相适应;证券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经其申请,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其财务状况、内部控制水平、合规程度、高级管理人员业务管理能力、专业人员数量,对其业务范围进行调整。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证券公司自营业务等一般规定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证券公司自营业务等一般规定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证券公司自营业务等一般规定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证券公司自营业务等一般规定(一)证券自营业务的范围证券自营业务的范围一般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一般上市证券的自营买卖。

(2)一般非上市证券的买卖。

(3)兼并收购中的自营买卖。

(4)证券承销业务中的自营买卖。

(二)证券自营业务的监管措施1.专设账产、单独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应当以公司名义建立证券自营账户,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规定,证券公司的证券自营账户,应当自开户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专设自营账户是证券公司完善内部监控机制的重要举措,同时也为证券管理部门对证券公司的业务审计和检查提供了有利条件,对于防范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的发生有重要作用。

2.证券公司自营情况的报告。

根据现行规定,证券公司应每月、每半年、每年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送自营业务情况,并且每年要向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报送年检报告,其中自营业务情况也是主要内容之一。

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监管。

具体内容包括:(1)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情况以及相关的资金来源和运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并可要求证券公司报送其证券自营业务资料以及其他相关业务资料。

(2)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从事证券自营业务过程中涉嫌违反国家有关法规的证券公司将进行调查,并可要求提供、复制或封存有关业务文件、资料、账册、报表、凭证和其他必要的资料。

对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检查和调查,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提供有关资料,或提供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资料。

在调查过程中,证券公司主要负责人和直接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逃避调查。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还可以要求证券公司有关人员在指定时间和地点提供有关证据。

(3)中国证监会可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专业性中介机构,对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情况进行稽核。

2020年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试知识点: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2020年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试知识点: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2020年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试知识点: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1.从业人员应自觉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接受并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并配合协会的自律管理,遵守交易场所相关规则、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以及行业公认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

2.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理应维护客户和其他相关方的合法利益,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行业声誉。

3.从业人员应依照相对应的业务规范和执业标准为客户提供专业服务,了解客户需求、财务状况及风险承受水平,为客户推荐合适的产品或服务,充分揭示其推荐产品或服务涉及的责任、义务及相关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法律风险、政策风险、市场风险等。

4.从业人员应具备从事相关业务活动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取得相对应的从业资格,通过所在机构向协会申请执业注册,接受协会和所在机构组织的后续职业培训,维持专业胜任水平。

5.从业人员应保守国家秘密、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客户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对客户服务结束或者离开所在机构后,仍应按照相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承担上述保密义务。

6.从业人员理应公平对待所有客户,不得从事与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业务。

遇到自身利益或相关方利益与客户的利益发生冲突或可能发生冲突时,应即时向所在机构报告;当无法避免时,应确保客户的利益得到公平的对待。

7.机构或者其管理人员对从业人员发出指令涉嫌违法违规的,从业人员应即时按照所在机构内部程序向高级管理人员或者董事会报告。

机构未妥善处理的,从业人员应即时向中国证监会或者协会报告。

8.从业人员理应尊重同业人员,公平竞争,不得贬损同行或以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揽业务。

9.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以下活动:(1)从事内幕交易或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活动,泄露利用工作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或其他未公开信息,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内幕交易活动。

(2)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和信息优势,单独或者合谋串通,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误导和干扰市场。

(3)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做出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扰乱证券市场。

2020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一章第3节知识点

2020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一章第3节知识点

2020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一章第3节知识点考点一:证券发行和交易的“三公”原则证券法的基本原则是证券法的立法精神的体现,是证券发行、证券交易和证券管理活动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则,它贯穿证券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始终。

1.公开原则公开原则是证券法的核心和精髓所在。

证券法的公开原则既包括与证券发行、交易行为有关的各种信息公开,也包括与证券发行、交易有关的规则公开;既包括证券发行人及其有关的信息公开,也包括市场其他参与者的信息公开。

就主体而言,所有证券市场的参与者,包括发行人、中介机构、投资者、监管者都应当遵循公开原则。

但主要对象则是上市公司和监管机构。

根据证券法的公开原则,要求公司和有关单位所披露的信息必须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及时和可利用,不得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从公开的过程来看,包括发行公开、上市公开、上市后其信息持续公开。

从公开的内容看,主要是公司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及经营状况和其他影响证券交易的重大事件。

2.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在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中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法律待遇平等、法律保护平等,以及所有市场参与者的机会平等。

平等的保护不仅是形式的,也是实质上的,对于证券市场的中小投资者而言,实质上的公平,则意味着重点保护。

3.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是指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应制定和遵守公正的规则,证券监管机关和司法机关应公正地适用法律法规,对当事人应公正平等地对待,不偏袒任何一方。

公正原则的实质在于使不同的证券主体获得公正的对待,禁止任何人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以其特权或优势获得不正当的利益,使对方当事人蒙受不公正的损失。

此外,公平原则强调实体正义和实质正义,而公正原则则强调程序正义和形式正义。

公平的核心是平等,公正的核心则是无私、中立。

因此,根据公正原则,首先要求立法者制定公正的规则,以实现市场各主体之问的利益平衡。

其次要求执法者与司法者在法律范围内,公正地执行法律,解决利益冲突与纠纷。

证券从业考试基本法律法规重点知识

证券从业考试基本法律法规重点知识

证券从业考试基本法律法规重点知识证券从业考试基本法律法规重点知识精选基本法律法规知识点是历年来证券从业资格考试重点考察的部分,下面是店铺为各位考生整理的证券从业考试基本法律法规重点知识,欢迎学习!【知识点一】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基本原则要求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公司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的规定,证券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守以下原则:(1)守法合规。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不得有欺诈客户的行为。

(2)公平公正。

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避免利益冲突。

(3)资格管理。

应当按《证券公司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未取得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不得从事资产管理业务。

(4)约定运作。

应当依照《证券公司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的规定与客户签订资产管理合同,按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对客户资产进行经营运作。

(5)集中管理。

应当在公司内部实行集中运营管理,对外统一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并设立专门的部门负责资产管理业务。

(6)风险控制。

应当建立健全风险控制制度,将资产管理业务与公司的其他业务严格分开。

【知识点二】证券自营业务的法律法规责任(一)《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1.证券公司违反规定委托他人代为买卖证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或者投资比例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其相关证券业务许可。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2.证券公司未按照规定将证券自营账户报证券交易所备案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0年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2020年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2020年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一章第六节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考点一证券公司依法履行诚信义务的规定证券公司依法履行诚信义务的规定如下:(1)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证券交易、委托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等业务合同,理应事先指定专人向客户讲解相关业务规则和合同内容,并将风险揭示书交由客户签字确认。

(2)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融资融券业务理应按照规定编制对账单,按月寄送证券公司与客户,对对账单送交时间或者方式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证券公司理应建立信息查询制度,保证客户在证券公司营业时间内,能够随时查询其委托记录交易记录、证券和资金余额以及证券公司业务经办人员和证券经纪人的姓名、执业证书、证券经纪人、证书编号等信息。

(4)客户认为相关信息记录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能够向证券公司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投诉,证券公司理应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处理客户投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理应根据客户的投诉采取相对应措施。

(5)证券公司不得违反规定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行招揽客户服务产品销售活动。

(6)证券公司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不得对证券价格的涨跌或者市场走势做出确定性的判断。

(7)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利用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而谋取不正当利益。

(8)证券公司理应建立并实施有效的管理制度,防范其从业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和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证券公司理应按照规定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用于补充经营亏损。

考点二证券公司股东出资的规定证券公司股东出资的规定如下:(1)证券公司的股东理应用货币或者证券公司经营必需的非货币财产出资。

证券公司股东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总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30%。

(2)证券公司股东的出资,理应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证明;出资中的非货币财产,理应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

(3)在证券公司经营过程中,证券公司的债权人将其债权转为证券公司股权的,不受相关规定的限制。

2020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重点:从

2020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重点:从

2020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重点: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试重点: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1.从业人员应自觉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接受并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并配合协会的自律管理,遵守交易场所有关规则、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以及行业公认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

2.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维护客户和其他相关方的合法利益,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行业声誉。

4.从业人员应具备从事相关业务活动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通过所在机构向协会申请执业注册,接受协会和所在机构组织的后续职业培训,维持专业胜任能力。

5.从业人员应保守国家秘密、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客户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对客户服务结束或者离开所在机构后,仍应按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承担上述保密义务。

6.从业人员应当公平对待所有客户,不得从事与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业务。

遇到自身利益或相关方利益与客户的利益发生冲突或可能发生冲突时,应及时向所在机构报告;当无法避免时,应确保客户的利益得到公平的对待。

7.机构或者其管理人员对从业人员发出指令涉嫌违法违规的,从业人员应及时按照所在机构内部程序向高级管理人员或者董事会报告。

机构未妥善处理的,从业人员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或者协会报告。

8.从业人员应当尊重同业人员,公平竞争,不得贬损同行或以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揽业务。

9.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以下活动:(1)从事内幕交易或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活动,泄露利用工作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或其他未公开信息,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内幕交易活动。

(2)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和信息优势,单独或者合谋串通,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误导和干扰市场。

(3)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做出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扰乱证券市场。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在机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5)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业务。

(6)接受利益相关方的贿赂或对其进行贿赂,如接受或赠送礼物、回扣、补偿或报酬等,或从事可能导致与投资者或所在机构之间产生利益冲突的活动。

证券从业2020年基本法律法规重点

证券从业2020年基本法律法规重点

证券从业2020年基本法律法规重点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的禁止行为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不得有下列行为:(1)采取夸大宣传、虚假宣传等方式误导客户购买金融产品。

(2)采取抽奖、回扣、赠送实物等方式诱导客户购买金融产品。

(3)与客户分享投资收益、分担投资损失。

(4)使用除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外的其他账户,代委托人接收客户购买金融产品的资金。

(5)其他可能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证券公司从事代销金融产品活动的人员不得接受委托人给予的财物或其他利益。

证券投资咨询人员的禁止性行为规定一般性禁止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从事或协同他人从事欺诈、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非法活动。

(2)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3)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在机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4)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业务。

(5)贬损同行或以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揽业务。

(6)接受利益相关方的贿赂或对其进行贿赂。

(7)买卖法律明文禁止买卖的证券。

(8)违规向客户作出投资不受损失或保证最低收益的承诺。

(9)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

(10)泄露客户资料。

(11)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特定禁止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接受他人委托从事证券投资。

2)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分担证券投资损失,或者向委托人承诺证券投资收益。

(3)依据虚假信息、内幕信息或者市场传言撰写和发布分析报告或评级报告。

(4)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投资顾问相关人员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应遵循的执业规范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相关人员进行上市公司调研活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事先履行所在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审批程序。

(2)不得向证券研究报告相关销售服务人员、特定客户和其他无关人员泄露研究部门或研究子公司未来一段时间的整体调研计划、调研底稿,以及调研后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计划、研究观点的调整信息。

(3)不得主动寻求上市公司相关内幕信息或者未公开重大信息。

证券自营业务操作的基本要求概念

证券自营业务操作的基本要求概念

证券自营业务操作的基本要求概念证券自营业务操作的基本要求概念证券公司从事自营业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真实、合法的资金和账户。

证券公司从事自营业务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不得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进行。

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不得通过“保本保底”的委托理财、发行柜台债券等非法方式融资,不得以他人名义开立多个账户。

证券公司不得将其自营账户转借给他人使用。

(2)业务隔离。

证券公司必须将证券自营业务与证券经纪业务、资产管理业务、承销保荐业务及其他业务分开操作,建立防火墙制度,确保自营业务与其他业务在人员、信息、账户、资金、会计核算方面严格分离。

(3)明确授权。

建立健全相对集中、权责统一的投资决策与授权机制。

自营业务决策机构应当按照董事会、投资决策机构、自营业务部门三级体制设立。

证券公司要建立健全自营业务授权制度,明确授权权限、时效和责任,建立层次分明、职责明确的业务管理体系,制定标准的业务操作流程,明确自营业务相关部门、相关岗位的职责,保证授权制度的有效执行。

自营业务的管理和操作由证券公司自营业务部门专职负责,非自营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自营业务。

自营业务的投资决策、投资操作、风险监控的机构和职能应当相互独立。

自营业务的账户管理、资金清算、会计核算等后台职能应当由独立的部门或岗位负责,形成有效的前、中、后台相互制衡的监督机制。

(4)风险监控。

证券公司要根据公司经营管理特点和业务运作状况,建立完备的自营业务管理制度、投资决策机制、操作流程和风险监控体系,在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的前提下从事自营业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自营业务的逐日盯市制度,健全自营业务风险敞口和公司整体损益情况的联动分析与监控机制,完善风险监控量化指标体系,定期对自营业务投资组合的市值变化,及对公司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控指标的潜在影响进行敏感性分析和压力测试。

根据监管机构的规定,证券公司证券自营账户上持有的权益类证券按成本价计算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80%。

(完整版)证券公司股票自营投资业务操作规程

(完整版)证券公司股票自营投资业务操作规程

XXXXX股票自营投资业务操作规程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公司股票自营业务能够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制度,使公司的股票自营投资在规范、高效的基础上运行,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股票自营投资业务主要指利用公司自有或合法筹集的资金在公开市场上买卖权益类产品(包括股票、可转换债券和基金等产品),并使公司承担市场风险的行为,它既能够给公司带来收益,也会给公司造成风险,因此应该充分考虑该项业务风险和收益的匹配性。

第三条通过建立科学、实用的研究、决策和操作体系,力求股票自营业务的系统性、稳定性和持久性。

其中研究与投资的紧密结合是谋求这种能力的基础,需要技术平台的持续搭建和研究方法、研究体系的持续完善。

第四条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自营投资业务运作的最高管理机构,具体的业务管理和操作由公司主管领导和投资管理总部负责,遵行分级授权、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通过明晰的投资管理业务流程、科学的分级授权以及岗位分离体系等制度,建立投资管理相关各业务功能块之间和业务功能块内部的分工协作、相互制衡机制。

第六条将风险管理的思想和意识贯穿于投资管理业务的全过程,严格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投资操作程序以及针对各个风险点设置必要的控制程序,并通过组合风险控制和合规性控制,来实现对投资风险全面、动态地管理和防范。

第一章基本业务流程第一条自营投资的业务流程由四个环节构成:研究、投资决策、交易执行和风险控制与评估。

第二条研究是投资业务的基础环节,它需要投入最大量的时间和人力,是投资决策的基础和逻辑起点。

投资决策是核心环节,它既是对研究环节输出的信息进行处理、判断,也是对这一环节的工作内容提供方向性的指导;它的输出结果直接施加于市场,市场的变化将直接地反映投资决策的质量和效率。

交易执行是将决策方案在市场中实施。

风险控制是从合规性、制度执行的情况、组合投资报告所能揭示的风险程度等方面进行监督和提示。

第三条保障流程有效实施的组织架构:在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的资产配置额度范围内,投资管理总部负责人和投资管理总部投资决策小组在决策环节发挥核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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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重点:证券自营业务
操作要求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试考点:证券自营业务操作的基本要求
证券公司从事自营业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真实、合法的资金和账户。

证券公司从事自营业务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不得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进行。

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不得通过“保本保底”的委托理财、发行柜台债券等非法方式融资,不得以他人名义开立多个账户。

证券公司不得将其自营账户转借给他人使用。

(2)业务隔离。

证券公司必须将证券自营业务与证券经纪业务、资产管理业务、承销保荐业务及其他业务分开操作,建立防火墙制度,确保自营业务与其他业务在人员、信息、账户、资金、会计核算方面严格分离。

(3)明确授权。

建立健全相对集中、权责统一的投资决策与授权机制。

自营业务决策机构应当按照董事会、投资决策机构、自营业务部门三级体制设立。

证券公司要建立健全自营业务授权制度,明确授权权限、时效和责任,建立层次分明、职责明确的业务管理体系,制定标准的业务操作流程,明确自营业务相关部门、相关岗位的职责,保证授权制度的有效执行。

自营业务的管理和操作由证券公司自营业务部门专职负责,非自营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自营业务。

自营业务的投资决策、投资操作、风险监控的机构和职能应当相互独立。

自营业务的账户管理、资金清算、会计核算等后台职能应当由独立的部门或岗位负责,形成有效的前、中、后台相互制衡的监督机制。

(4)风险监控。

证券公司要根据公司经营管理特点和业务运作状况,建立完备的自营业务管理制度、投资决策机制、操作流程和风险监控体系,在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的前提下从事自营业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自营业务的逐日盯市制度,健全自营业务风险敞
口和公司整体损益情况的联动分析与监控机制,完善风险监控量化
指标体系,定期对自营业务投资组合的市值变化,及对公司以净资
本为核心的风险监控指标的潜在影响进行敏感性分析和压力测试。

根据监管机构的规定,证券公司证券自营账户上持有的权益类证券按成本价计算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80%。

(5)报告制度。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报送自营业务信息。

报告的内容包括自营业务账户、席位情况,涉
及自营业务规模、风险限额、资产配置、业务授权等方面的重大决策,自营风险监控报告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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