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黄打非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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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扫黄打非”工作责任书为进一步推动全乡“扫黄打非”斗争向基层延伸,充分发挥各村在“扫黄打非”工作中的作用,保证“扫黄打非”工作健康顺利进行,经乡党委、乡政府同意,决定在全乡实施“扫黄打非”工作责任制。
一、责任目标
(一)各单位“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对本辖内的“扫黄打非”工作负总责,领导小组组长为第一责任人。
(二)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扫黄打非”工作,不断加强对“扫黄打非”工作的领导,指导、协调各职能部门抓好“扫黄打非”集中行动、日常管理及案件的查处和侦破工作。
(三)“扫黄打非”工作纳入到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创建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总体部署中,并按照总体布置做好各项工作,以此作为评选文明村庄、文明单位和检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平安建设成果的重要指标。
(四)各单位有专门的“扫黄打非”领导组织和工作机构,有专职人员,有专项经费。
(五)对“扫黄打非”工作中因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影响或严重后果者,实行“一票否决”并追究相关责任。
(六)积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扫黄打非”社会舆论宣传,不断提高公众保护知识产权意识与参与“扫黄打非”斗争的自觉性。
二、责任追究
(一)本辖区发生被中央、省和国家有关本门点名或通
报批评有关“扫黄打非”的问题,且整治不力、造成严重影响的。
(二)本辖区发生的“扫黄打非”案件,在法定期限内不能结案而又无正当理由的。
(三)对本辖区内的违法经营活动不能依法处理,或干扰、阻挠执法人员及时对案件依法调查处理的。
(四)各单位“扫黄打非”的组织和工作机构不健全,没有明确责任,工作开展不力,致使出现严重问题,对全乡形象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国家、省、市明令取缔、关闭的非法出版物市场,或明令限期解决的问题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致使市委、市政府领导被中央、省委和省政府有关部门领导约见谈话,或使我乡、我区、市委、市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考核中被扣分的。
三、考核与奖惩
(一)乡“扫黄打非”领导小组依据本责任制,每年度对各单位“扫黄打非”工作进行考核,提出奖惩意见。
(二)做出以下成绩之一的,由乡委、乡政府或市“扫黄打非”领导小组给予表彰或奖励:
1、年度考核中“扫黄打非”工作成绩显著的;
2、破获审理重大案件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3、预防重大问题做出贡献的。
(三)被追究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分别给予下列惩处:
1、被追究责任的有关部门、个人,列为本年度未完成“扫黄打非”工作目标的单位,取消其评选年度“扫黄打非”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评选资格。
2、对被追究责任单位的领导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写出检查,并由上级领导谈话,限期整改。
3、年度内连续两次以上被追究责任单位的主要领导,由乡“扫黄打非”领导下组办公室将情况通报给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乡社会主义精神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等有关部门,计入相关年度考评。
4、对“扫黄打非”工作中失职渎职的实行“一票否决”。
(四)对各单位和相关领导责任追究,按下列程序进行:
1、对被追究问题的单位和个人,由乡“扫黄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提出追究建议,报乡“扫黄打非”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2、根据乡“扫黄打非”领导小组的意见,按照有关规定,转有关部门依法依纪处理。
3、对追究责任的处理结果,由乡“扫黄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通报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和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并存档备查。
(五)全乡“扫黄打非”工作年度考核中成员排在最后一位的成员单位,第一年由乡委、乡政府领导约见谈话,第二年黄牌警告并通报全乡。
乡“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责任单位领导小组组长(签名)(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