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安全生产)重庆市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细则
煤炭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2020更新
(二)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
各分管副总经理
安全副总
安监部
各相关业务部门
二、安全管理
14
必须落实“党政同责”要求,董事长、党组织书记、总经理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共同承担领导责任。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安监总办〔2015〕27号第一条
董事长
总经理
董事长
党委书记
总经理
后勤副总经理
安全副总
企管部
工会
安监部
2
必须落实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必须落实企业职业卫生领导机构,成立职业病危害领导小组,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主任。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安监总办〔2015〕27号第三条
董事长
总经理
安全副总
企管部
安监部
3
必须落实安全管理力量,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配强注册安全工程师等专业安全管理人员。
煤炭企业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煤炭企业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
《煤矿防治水规定》第五条
《煤矿防治水规定》第一百三十条: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仍然进行生产的,责令停产整顿,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总经理
重庆市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评估汇总表
重庆市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评估汇总表一、评估背景和目的为了加强重庆市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确保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得到有效落实,我们进行了一次全面的评估工作。
本次评估的目的是全面了解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履行情况,发现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以进一步提升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二、评估范围和方法本次评估范围涵盖了重庆市各个行业的企业,包括制造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等。
评估方法采用了问卷调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通过问卷调查了解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通过现场检查查看企业的安全生产设施和管理情况。
三、评估内容和指标体系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2. 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情况;3. 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情况;4. 安全生产设施和设备的完善程度;5.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情况;6. 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预案和处理情况。
评估指标体系如下:1.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情况得分;2.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情况得分;3. 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情况得分;4. 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情况得分;5. 安全生产设施和设备的完善程度得分;6.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情况得分;7. 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预案和处理情况得分。
四、评估结果和分析根据评估的问卷调查和现场检查情况,我们对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行了评分。
评估结果显示,绝大多数企业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情况较好,责任制度建立和落实得分较高,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也较为完善。
然而,仍有少数企业存在一些问题,如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不到位,安全生产设施和设备不完善等。
五、改进措施和建议针对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我们提出以下改进措施和建议:1. 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明确责任人和责任范围;2. 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3. 完善安全生产设施和设备,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4. 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5. 健全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预案和处理机制,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决定【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渝府发[2010]3号【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1.05【实施日期】2010.01.0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决定(渝府发〔2010〕3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平安重庆”和安全保障型城市建设,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根本上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促进企业安全发展,以安全稳定的生产经营环境构建和谐社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作出如下决定:一、总体要求企业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中,企业应当坚持安全生产基本方针,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全面履行企业安全保障义务,认真贯彻各级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要求,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并承担履行安全生产工作的直接责任。
二、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一)企业要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实际控制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分管专项工作负责人、生产辅助单位、职能机构和各岗位人员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以及考核奖惩等事项,把安全生产责任逐级逐项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和各岗位人员,形成完善的制度和责任体系。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分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人,对安全生产承担综合监督管理责任;分管专项工作负责人,对分管工作中的安全生产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并落实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024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方案
2024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方案2024年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方案如下:
煤矿企业要强化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安全生产措施的全面贯彻执行。
全面排查隐患,及时整改问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履行好主体责任。
煤矿管理者要切实履行领导责任,把安全生产作为头等大事,严格要求所有岗位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确保每个员工都能够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
煤矿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责任人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划分责任,落实到位。
建立相关的考核评价机制,对责任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估,倒逼责任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煤矿从业人员要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切实做好本职工作,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提高安全生产意识,积极参与安全演练,确保熟悉应急处理措施。
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煤矿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建立起完善的监督机制,形成监管合力,织密安全生产监管网络,确保各项措施的有效实施。
总的来说,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关乎煤矿安全生产的整体水平,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共同营造安全生产的氛围,为打造安全生产示范企业做出积极贡献。
第 1 页共 1 页。
重庆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20.11.12
•【字号】渝安办〔2020〕110号
•【施行日期】2020.11.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
正文
重庆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
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安委会,市安委会成员单位,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制定了《重庆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重庆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11月12日。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2024年修订)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3.28•【字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6届〕第29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六届〕第29号《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已于2024年3月28日经重庆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3月28日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2015年11月26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24年3月28日重庆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落实全市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责任的意见(试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落实全市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责任的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2.09•【字号】渝府办〔2020〕13号•【施行日期】2020.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落实全市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责任的意见(试行)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有效防范坚决遏制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强化各产煤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产煤区县)属地责任和监管监察部门属事责任,切实推动煤矿企业健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切实补短板、堵漏洞、抓重点、治弱项。
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强化落实全市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责任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营造良好政治生态,坚持“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等重要指示要求,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安全发展理念,坚守安全生产红线,以“防大风险、治大灾害、控大事故”为核心目标,进一步强化落实各级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切实提升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效能,促进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进一步强化落实区县属地责任(一)强化责任担当。
产煤区县要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进一步完善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立完善包括煤矿领域在内的安全生产职责清单。
区县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区县煤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煤矿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对煤矿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产煤区县建立党政领导联系煤矿安全制度,辖区每个煤矿至少有1名党政领导联系,定期指导、协调解决煤矿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决定(渝府发〔2010〕3号)
渝府发〔2010〕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决定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平安重庆”和安全保障型城市建设,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根本上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促进企业安全发展,以安全稳定的生产经营环境构建和谐社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作出如下决定:一、总体要求企业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中,企业应当坚持安全生产基本方针,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全面履行企业安全保障义务,认真贯彻各级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要求,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并承担履行安全生产工作的直接责任。
二、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一)企业要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实际控制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分管专项工作负责人、生产辅助单位、职能机构和各岗位人员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以及考核奖惩等事项,把安全生产责任逐级逐项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和各岗位人员,形成完善的制度和责任体系。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分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人,对安全生产承担综合监督管理责任;分管专项工作负责人,对分管工作中的安全生产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并落实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建立健全与本单位经济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落实安全生产经费。
3.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安全宣传教育和安全培训工作;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实施方案范文]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实施方案范文]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落实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和坚决杜绝遏制事故的发生,努力推动煤矿企业安全形势持续好转。
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年活动方案。
1、工作目标以创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为目标,通过开展“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进一步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形成人人尽职尽责,环环相扣衔接的安全管理体系;加大安全投入,改善生产条件,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的发生,努力推动我矿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2、组织机构为扎实开展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特成立领导小组。
组长:某某(法定代表人)副组长:某某(矿长)成员:某某某(安全副矿长)某某(技术副矿长)某某(生产副矿长)某某(机电副矿长)某某(安全科科长)某某(技术科科长)某某(机电科科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矿安全科,安全科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3、工作步骤此次活动共分自查自纠、分类整改、监督检查、工作考核四个阶段。
(一)、自查自纠阶段(3月—5月)全矿各部门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自查自纠,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活动领导小组重点检查内容:(1)、依法生产经营情况全矿各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禁非法违法从事生产经营。
(2)、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我矿作为主体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强化矿长是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以技术负责人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建立健全调度指挥管理体系,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完善班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管理规章制度。
(3)、安全管理责任的落实情况逐级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将安全目标落实到每个科室、每个施工班组、每个岗位,严格落实业务保安责任制,切实形成人人尽职尽责,环环相扣的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建设方、施工方、监管三方的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一条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职业危害事故,保障职工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本规定所称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作为安全生产主体,应按照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职责,并对未履行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职责导致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条件,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确保本单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纳入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不得挪作他用,并专项用于安全生产事项.具有职业病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职业病防治要求,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和现状评价、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应当依法遵守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规定.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推进安全生产技术进步,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并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及时淘汰陈旧落后及安全保障能力下降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与技术,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生活和储存区域之间应当保持规定的安全、卫生距离.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和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与员工宿舍、周边居民区及其他社会公共设施保持规定的安全、卫生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危险源、危险区域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配备消防、通讯、照明等应急器材和设施,并根据生产经营设施的承载负荷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核定的人数控制人员进入.第九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及时、如实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从业人员,并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病危害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不得隐瞒或者欺骗.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从事作业的,应当将劳务派遣人员纳入本单位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统一管理,履行安全生产保障责任,不得将安全生产保障责任转移给劳务派遣单位.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按照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开展安全文化建设,充分发挥安全文化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引领和保障作用.第十三条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的企业,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从业人员在30-100人的企业应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也要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执业资格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从事作业的,劳务派遣人员应当计入该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人数.第十四条非煤矿山、建筑施工、从业人员在30人以上的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其他企业,应设立安全总监并行使企业副职职权,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专项分管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一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二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和其他分管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三所属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四班组长的安全生产责任;五其他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逐级逐岗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对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定期组织考核.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并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要求做好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工作.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组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规定;四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准确、完整报告生产安全、职业危害事故,组织事故救援工作,配合事故调查,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七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八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九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安全文化建设;十一组织实施职业病防治,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管理,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二组织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进行考核,并组织实施;三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督促相关部门落实;四协助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督促贯彻执行;五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经验;六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其它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并做好记录;难以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制止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七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登记建档,并进行跟踪管理;八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职业病防治措施,对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进行检查,监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发放、使用和管理工作,并监督、检查和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带和使用;九参与本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审查和验收;十指导和督促承包、承租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审核承包、承租单位资质、证照和资料;十一协助调查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负责伤亡事故、职业病的报告、统计和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支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管理职责,并保证其开展工作应当具备的条件.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一安全生产例会制度;二安全生产例检制度;三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四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现场带班制度;五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六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七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八民主管理监督制度;九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十一劳动防护用品配备、管理和使用制度;十二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和检修、维护制度;十三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十四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十五应急预案管理和演练制度;十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十七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当建立、健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完善与之相适应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理档案.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教育培训,从业人员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督促从业人员遵守国家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标准、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杜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生产经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在劳务派遣协议中明确各自承担的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教育培训职责.未明确职责的,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教育培训责任.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还必须接受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特种作业相关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明确本单位各岗位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种类和型号,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符合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检查、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和使用.购买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应当记录在案.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或者未经法定认证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的资质进行审查,并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租赁合同中约定双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不得发包、出租.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个人,或者未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承包、承租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根据安全生产的重点环节,及时排查治理安全生产事故和职业病危害隐患;暂时难以治理的,应当制定治理计划,限期治理.安全检查的内容、结果、治理情况逐项记入台账,并由检查人员、复查人员签字.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度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于下一季度15日前向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统计分析表.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修订和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宾馆饭店、大型商场、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非煤矿山、冶金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和运输企业每年至少要组织1次综合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至少组织1次演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及装备.不具备单独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邻近建有专业救援队伍的单位签订救援协议.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建立单位负责人带班考勤档案.带班负责人应当掌握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置事故隐患.非煤矿山企业矿领导必须严格按规定下井带班.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或项目经理、监理企业负责人或项目监理负责人等相关负责人在深基坑开挖、地下暗挖施工、高大模板混凝土浇筑、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除等重点施工时段和环节必须在现场带班.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悬挂、挖掘、大型设备构件吊装、危险装置设备试生产、危险场所动火、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以及重大危险源、油气管道、受限空间、有毒有害、临近高压输电线路等作业的,应当按批准权限由相关负责人现场带班,确定专人进行现场作业的统一指挥,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和监督,并由具有专业资质的人员实施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危险作业的,应当在作业前与受托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享有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中毒事故、新增职业病人和疑似职业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因改制、破产、收购、重组等发生产权变动的,在产权变动完成前,安全生产的相关责任主体不变;产权变动完成后,由受让方承担安全生产责任;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由控股方承担安全生产责任.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时,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第三十二条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职责以及未履行安全生产、职业卫生职责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方案范文
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方案范文一、背景与目的安全生产是保障企业员工安全和生产正常运行的重要保障,对于煤矿企业来说更是至关重要。
为了确保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责任的有效落实,制定本方案旨在明确煤矿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及其落实方式,提升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和控制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实现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主体责任的内容和要求1.企业一级主体责任企业一级主体责任是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核心和基础,煤矿企业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明确企业一级主体责任的内容和要求,具体包括:(1)合法合规经营:煤矿企业要依法取得矿业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要求的范围和方式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严禁非法开采。
(2)安全生产组织机构的建立及功能落实: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明确责任分工和权限,确保安全管理体制的有效运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中。
(3)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制定和落实:煤矿企业要制定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领导和职责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和义务,强化责任追究机制,确保责任到人。
(4)安全质量生产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落实: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质量生产管理体系,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和程序进行操作和管理,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和质量达到要求。
(5)安全生产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设施建设和维护制度,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维护,防止设施设备出现问题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
(6)安全生产信息化管理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煤矿企业要建设完善安全生产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安全生产信息化管理和监控,及时准确地掌握安全生产状况,提前预警和处理安全隐患。
2.部门、岗位责任除了企业一级主体责任外,煤矿企业还应落实部门和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具体包括:(1)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各部门负责人要按照企业一级主体责任的要求,明确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和义务,建立健全部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措施,确保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得到落实。
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细则
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细则1. 背景作为煤炭生产国,我国煤矿企业的规模不断扩大,但是安全生产事故也时有发生。
为了改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状况,保证煤矿工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国家出台了多项政策法规,其中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是其中关键之一。
2.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定义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指煤矿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对公司及员工生命财产安全负有的法律责任。
煤矿企业应当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生产经营的全过程中,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全面、系统、协调和持续实施。
3. 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必要性煤矿生产企业必须认识到,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是保障生产经营正常进行的重要前提。
只有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企业战略,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和宣传,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和信誉,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4. 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实施细则4.1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煤矿企业应当设置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企业安全生产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包括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培训等。
4.2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建立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监控安全风险、维护生产设备、制止违章操作等各项内容。
4.3 安全生产纪检机构及监督检查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纪检机构,分管企业安全领域,发现、处理安全生产违纪行为。
同时,应建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机制,保障企业安全生产作业人员的安全,对安全隐患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
4.4 安全生产培训企业应该组织安全生产培训,培养企业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促进安全观念的普及,提升员工安全工作的能力和素质,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5. 结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煤矿企业必须落实的,它关系到企业安全生产的全面、系统、有效实施,对企业的落实发展战略、保护生产效益、维护员工权益等方面均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立足于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和信誉,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方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具有一定的优势和必要性。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20.07.22•【文号】煤安监行管〔2020〕30号•【施行日期】2020.07.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关于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煤安监行管〔2020〕30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推动煤矿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进煤矿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国家煤矿安监局制定了《关于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将本指导意见转发到辖区所有煤矿企业,并会同相关部门,结合辖区内各层级煤矿企业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意见,于2020年12月1日前,报送国家煤矿安监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2020年7月22日关于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所有企业都必须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指示精神,推动煤矿企业(指各级具有法人资格的煤矿企业,下同)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切实加强所属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防范煤矿事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弘扬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思想,坚持安全发展理念,坚守安全生产红线,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以建立“人人有责、层层负责、各负其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健全“明责知责、履职尽责、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运行机制为主线,强化责任意识、强化监督考核、强化责任追究,切实解决一些煤矿企业对所属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不作为、少作为、乱作为问题。
坚持“管理、装备、素质、系统”并重原则,着力夯实安全基础、管控重大风险、治理重大灾害,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扎实推进煤矿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全市企业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实施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全市企业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10.05.20•【字号】渝环发〔2010〕48号•【施行日期】2020.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全市企业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市环保局经开区、高新区分局: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决定》(渝府发〔2010〕3号)和2010年全市第二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要求,结合环境保护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企业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特此通知。
二○一○年五月二十日企业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落实企业环境安全主体责任,从根本上防止和减少各类安全事故、自然灾害次生环境污染事故,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决定》(渝府发〔2010〕3号)精神,现就落实企业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企业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中,应当全面履行企业安全生产的环境保护义务,认真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对企业开展环境风险防范工作的各项要求,积极开展环境安全工作,编制修订环境应急预案,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承担履行环境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并负责本单位引发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处置和善后恢复工作。
二、落实环境安全管理工作机构(一)企业应当设置专(兼)职分管环境安全工作的负责人,落实环境安全工作的管理机构。
矿山、非煤矿山、化工、医药化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从业单位应设置专门的环境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分管领导,应配备专(兼)职环境安全管理人员。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考核细则(一般工业企业)
(三)
安全
警示
标识
1.安全标识牌牢固、可靠、醒目,无破损、变形、褪色等现象;
2.安全标识应使用中文;进口设备的外文安全标识,有中文翻译内容;
3.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备、设施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5.紧急出口、疏散通道处,必须设置“紧急出口”标志;
6.触电危险性大或作业环境差的生产车间、锅炉房等场所,应采用与环境相适应的防尘、防水、防爆配电箱;
7.室外安装的非防护型的配电箱有防雨、雪和风沙侵入的措施。
10
1.配电箱距地高度、周围环境不符合要求,扣5分;
2.配电箱上安全标志、标识不全,以及控制开关上未标明控制设备名称,各扣3分;
3.配电箱的箱门破损和箱内外有积水、杂物,各扣2分;
10.专人值班变配电室无专用电话扣5分、电话不通扣2分;
11.出入口设置不符合要求,扣10分;
12.门设置不符合要求扣5分;未设置防鼠挡板扣3分;
13.油浸式变压器未设储油池或排油设施,扣5分,储油池未达到容量要求扣2分;
14.高压配电室、电容器室、控制室未隔离,以及电缆通道未用防火材料封堵,每处扣5分;
17.岗位人员持有有效的电工作业《操作证》;值班人员上岗期间劳保用品穿戴齐全(如全棉长袖工作服、绝缘鞋等)。
30
1.变配电运行管理制度不健全,每缺1种扣5分;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不健全扣5分;
2.变配电室的记录档案、图纸资料、应急预案及演练资料等不齐全,每缺1种扣2分:
3.存在使用国家明令淘汰落后的电气设备和产品的现象,扣20分;
4.安全用品用具不符合要求,每项扣2分;
5.操作区、维护通道未铺设绝缘胶垫,扣10分;
重庆市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评估细则(建筑施工)
不符合扣12.5分;基本符合扣2.5分
3.建筑企业工程项目悬挑式脚手架:悬挑梁及架体稳定、荷载、杆间距、架体防护、层间防护等符合规范。
12.5建筑企业工程项目门型脚手架:架体基础、架体稳定、杆件与锁件、架体防护、荷载等符合规范。
12.5
不符合扣12.5分;基本符合扣2.5分
12.5
不符合扣12.5分;基本符合扣2.5分
15.建筑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阶段评价及竣工综合评价:项目施工各阶段按规定进行阶段评价及竣工综合评价工作。
12.5
不符合扣12.5分;基本符合扣2.5分
16.建筑企业工程项目施工工艺:选择正确可行的施工方法,严禁使用被限止、禁止使用的落后施工工艺。
25
不符合扣25分;基本符合扣2.5分
12.5
不符合扣12.5分
10.建筑企业工程项目施工用电使用TN-S系统、执行三级配电两级保护,线路按相关规定铺设。用电设备使用“一机一闸一漏一箱”。
12.5
不符合扣12.5分;基本符合扣2.5分
11.建筑企业工程项目外用电梯:使用条件、安全装置、安全防护、荷载、架体稳定等符合规范。
12.5
不符合扣12.5分;基本符合扣2.5分
一
建筑企业安全保障体系建立情况(175分)
7.建筑企业在施工工期在2年以上且面积在5万㎡以上的工程项目依规定设置农民工学校,设置安全文化牌和宣传指示栏,落实工人三级教育。
12.5
不符合扣12.5分;基本符合扣2.5分
8.建筑企业推行现场操作工人持有平安卡(抽查持卡率)上岗作业。
12.5
不足85%扣12.5分;高于85%不足100%扣2.5分
小 计
225
总 计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二十条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二十条为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其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特制定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二十条,请各煤矿企业认真贯彻执行.第一条煤矿企业必须依法持有《采矿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
第二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三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从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集团公司<矿务局>董事长、总经理、煤矿矿长或煤矿企业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分管领导、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到科(室)负责人、班组、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煤矿企业必须制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对从业人员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必须建立奖惩制度。
第五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
煤矿企业定期组织安全生产隐患全面排查,将查出的隐患登记建档,定时间、定人员、定资金、定标准、定措施进行整改。
煤矿企业按规定每季度向县以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区域煤矿监察机构提交重大隐患及排查情况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产生重大安全隐患的原因、现状及危害程度分析、整改方案、安全措施和整改结果等.煤矿企业存在国务院第446号令第8条所列15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必须立即停止生产,及时排除隐患。
第六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安全培训制度。
必须按规定组织实施对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及时选送法人、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到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参加培训。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进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井下作业人员具有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建立培训档案。
每年免费为每位职工发放煤矿职工安全手册。
第七条煤矿企业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应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执行下井带班制度,并建立下井档案。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具体内容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1.具体负责组织制定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监督检查执行情况;2.组织分管范围内的安全检查、事故隐患排查,制定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措施;3.负责分管部门的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4.负责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制定和落实;5.定期召开专业安全生产会议,及时解决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责任要求
实施内容
三、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煤矿必须建立的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制度
依据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煤矿企业必须建立以下20项安全生产基本管理制度:1.安全生产责任制;2.安全办公会议制度;3.安全目标管理制度;4.安全投入保障制度;5.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6.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7.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与报告制度;8.安全监督检查制度;9.安全技术审批制度;10.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11.煤矿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12.事故应急救援制度;13.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14.安全奖罚制度;15.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16.安全操作规程管理制度;17.法定代表人和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18.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制度;19.爆炸材料安全管理制度;20.职业卫生健康管理制度。
煤矿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专项管理基本制度
依据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煤矿应当建立以下43项安全生产专项管理基本制度:1.企业安全技术发展规划编制制度;2.年度生产计划编制、审查制度;3.安全生产调度值班制度,4.班前会议和交接班制度;5.矿井水文、地质、测量及资源储量等4个技术管理制度;6.矿井通风、局部通风、测风、通风设施、巷道贯通、瓦斯检查、安全监控、瓦斯抽放、防突、综合防尘、防灭火及“一通三防”仪器仪表管理等12个“一通三防”管理制度;7.机电设备巡回检查、设备定期检修、设备运行维护和保养、电气设备安装验收、矿井电气试验、防爆电气设备试验、矿井杂散电流管理、电缆维护、停送电、要害场所管理及照明、电话、信号安全管理、斜井(立井)提升、机车(矿车)运行、轨道检查维护等14个机电设备运输管理制度;8.重大安全隐患登记建档、挂牌督办、整改销号制度;11.停产整顿和复产验收制度;12.煤矿建设项目立项报批制度;13.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14.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发放管理制度;15.采掘工程质量班组验收制度;16.敲帮问顶制度。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煤矿企业要按照岗位、职能、权利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必须明确企业(集团公司、矿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包括煤矿的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职能机构、采掘生产单位、生产辅助单位、班组和各岗位人同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把安全生产责任逐级逐项分解,落实到各部门或单位、各岗位和人员,形成健全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安全检查人员职责
1.督促检查本单位规章制度和作业规程执行情况;2.参与编制本单位安全技术措施,负责检查落实情况;3.监督检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4.深入现场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报告和处理;5.制止、纠正违章作业行为;6.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有权责令停止作业或紧急撤离;7.做好安全检查记录;8.参加安全会议,分析安全形势,提出改进措施及建议。
煤矿法定代表人(包括煤矿的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职责
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包括煤矿的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以下主要职责:1.负责全面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2.组织制定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管理人员,落实管理人员下井跟班制度;4.保证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保障职工安全生产的合法权益,落实职工安全培训;5.组织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6.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报告和组织事故抢救;7.主动接受并积极配合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认真整改存在问题;8.建立和维护企业安全生产诚信。
(安全生产)重庆市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细则
重庆市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责任要求具体ຫໍສະໝຸດ 容一、依法合法持证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煤矿必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煤矿矿长必须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
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1.贯彻安全生产方针,严格执行技术政策,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2.在职权范围内履行设计、安全技术措施、作业规程编制、审批、报批职责,保证技术上可行;3.针对存在的危险源,具体负责制定组织实施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4.对“一通三防”技术管理负责,定期分析研究一通三防工作,制定技术措施,确保系统安全可靠;5.负责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试验和推广;6.负责矿山救护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协助矿长组织抢救;7.具体负责组织制定矿井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应急救援技术措施,编制煤矿安全技术措施;8.及时解决安全生产技术问题。
工人安全生产职责
1.作业前,对设备和环境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2.按照作业规程要求进行作业和操作,严格执行工艺纪律,不违章作业;3.做好工作中安全检查,识别事故隐患,及时报告处理;4.正确佩带劳动防护用品;5.发生事故立即报告,积极抢救,保护现场;6.劝阻制止违章作业;7.坚持文明生产,保持作业环境整洁,设备完好;8.按规定做好交接班。
班组长安全生产职责
1.组织本班职工学习、贯彻本矿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作业规程。发现违章及时纠正,对新工人进行安全教育;2.作业前和作业中,对工作区域内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报告和处理;3.督促本班工人正确佩带劳动保护用品;4.发生事故应及时组织抢救,保护现场,立即报告;5.搞好生产设备和安全设备的维护,不带故障运转;6.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7.认真组织施工,保证工程质量,做到文明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