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规定的两种涉他合同

合集下载

突破债的相对性[浅议债的相对性及其突破]

突破债的相对性[浅议债的相对性及其突破]

突破债的相对性[浅议债的相对性及其突破]关键词债的相对性代位权制度涉他合同买卖不破租赁一、债的相对性的概述债的相对性是指债的法律关系只约束债的当事人,因而权利义务的产生变更与消灭也只发生于债的当事人之间,该权利义务不会对第三人产生任何实质性影响,罗马法上将债比喻为当事人之间的“法锁”,它有两层涵义:第一,债一旦设立,即对当事人双方产生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随意破坏;第二,只有被该锁链接双方才受债的约束,即“契约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对第三人不发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

(参见员小波,《债的相对性原则与侵害债权制度之关系》)债的相对性是债法的核心问题之一。

在商品经济条件之下,民事主体之间的交易往往由合同的形式表现。

合同是当今交易活动中最为普遍的形式。

债法给与合同相对性的法律上的约束力,可以保障交易合同在平等诚信的原则之下良好的运行,并且当一方违反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时,给予相对性的原理可以要求合同相对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与此同时,由于相对性只针对合同当事人,非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受合同的影响,保证了交易安全,也限制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

本文中将要讨论的债的相对性的问题,主要指债对债的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效力,债的相对性的突破即是对债法律关系仅仅约束当事人的突破。

二、债的相对性突破的争议随着民法理论和实践的不断发展,出现了一些新的制度和概念,有理论认为,其中的一些制度概念是对债的相对性的突破。

比如,代为清偿,代位权制度,涉他合同,买卖不破租赁等。

代为清偿之合同之外的第三方依照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代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

代位权即当债务人的贷于实现债权行为使债权人的债券到期无法实现的情况下由债权人代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债权。

涉他合同指在合同中为第三方约定权利或者义务。

有学者认为,代为清偿是第三方向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因为根据债的相对性义务应由债务人履行。

我认为,代位履行并未成为债的相对性的突破。

在代位履行中,第三方根据债权人与债务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其实只是履行方式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

民法典 涉他合同7篇

民法典 涉他合同7篇

民法典涉他合同7篇篇1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基础上,就涉他合同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协议目的本协议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涉他合同中的权利与义务,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维护合同秩序,促进交易的顺利进行。

二、涉他合同概述涉他合同是指涉及第三方权益或义务的合同。

在本协议中,甲、乙双方确认涉他合同的存在,并同意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的约定。

三、合同主体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2.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3. 第三方(涉他方):双方确认涉他方的具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

四、合同内容1. 合同标的:明确涉他合同的标的,如货物、服务、知识产权等。

2. 合同条款:详细列明涉他合同的具体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价格、数量、质量、履行期限、支付方式等。

3. 涉他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涉他方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参与合同签订、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权益保障等。

4. 违约责任:明确各方在违约情况下的责任承担方式,包括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5. 争议解决: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

五、权利义务关系的确立和履行保障1. 甲、乙双方应确保涉他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 甲、乙双方应积极履行涉他合同中的义务,保障涉他方的合法权益。

3.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应及时沟通,协商解决与第三方有关的问题。

4. 若因甲、乙双方的违约行为导致涉他方的权益受到损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法律适用和管辖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因本协议引起的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条款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司法考试)涉他合同的新规定解读讲解

(司法考试)涉他合同的新规定解读讲解

(司法考试)涉他合同的新规定解读讲解一、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相对性源自债的相对性,是合同法的一大基本原则,是合同规则和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和前提,其含义是指合同仅对缔约方产生效力,除合同当事人以外,任何其他人不得享有合同上的权利,也不承担合同上的责任。

然而,在现代市场条件下,由于交易关系的复杂化使得为了实现一项合同,常常需要多方共同努力,第三人就不可避免的介入了原来的合同关系,这就需要创设一些例外规则,以实现真正的公平和正义,这种例外被称为“合同相对性的突破”。

二、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根据当事人是否为第三人设立权利义务,将合同分为束己合同和涉他合同。

其中束己合同是指严格遵守合同相对性原则,仅为合同当事人设定权利义务,第三人不能向合同当事人主张权利,反之亦然。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而涉他合同则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为第三人设立了权利或者义务。

- 1 -三、合同履行中的涉他合同(一)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第二款:“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新增规定)《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称为“不真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依然恪守合同相对性原则,该款仅突破了合同履行主体的相对性,未突破违约责任的相对性,原则上违约责任仍然发生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当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延续了《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由第三人实际履行合同情况下的合同当事人

由第三人实际履行合同情况下的合同当事人

由第三人履行合同情况下的合同当事人合同关系是存在于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原则上仅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并不及于第三人,这被称为“合同的相对性”。

依据《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因此,一般情况下,在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的人就是合同的当事人,例外情形包括职务行为,员工虽然在合同上签字,但员工所在单位是当事人;再如代理行为,代理人在合同上签字,但被代理人是当事人。

诸如此类的例外情形的成立需要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律师实务中出现的第三人实际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情形不属于以上例外情形,在合同理论分类中,可归为“涉他合同”,具体包括“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两种类型。

“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为第三人设定合同权利,由第三人取得利益的合同。

“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虽是由第三人实际享有权利,但其享有权利的基础仍然来源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不改变合同当事人的身份。

“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与第三人约定或者债务人与第三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合同,第三人履行义务的实质在于代债务人履行,在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时,仍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至于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则要另案处理。

《合同法》第64条和第65条对以上两种类型合同的责任承担作了具体规定。

第64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律师实务中的情况非常复杂,要认定合同当事人是否发生了变更,还要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判断。

如是否构成债权转让或债务承担;在债务承担的情形下,还应结合当事人的约定判断是否构成并存的债务承担还是免责的债务承担。

《合同法》总则解读

《合同法》总则解读

(五)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双方互负 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义务, 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没有作出对待给付之前,有权拒 绝自己承担相应的履行的权利。 适用条件: 1、双务合同; 2、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 3、对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
(六)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合同中约定了债务履行的先 后顺序,在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 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后履行一方有拒绝其相应 履行要求的权利。 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区别在于合同中约定了债 务履行的先后顺序。
《合同法》第62条规定的推定条款主要有: 1、质量要求不明确,按照国标、行标及通常 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约定不明确,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 的市场价格确定,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除外;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 币的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 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 行;
4、格式条款解释 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如果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 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 采用非格式条款。
(五)缔约过失责任 1、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 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应负的义务,而致另 一方信赖利益损失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2、法律规定的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 意隐瞒与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 (3)泄漏或不正当使用订立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 密;(4)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 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 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制定的法律。 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的法规。

法教网基础班席志国合同法第一二三章讲义

法教网基础班席志国合同法第一二三章讲义

心之所向,所向披靡第一章合同概述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一)合同的概念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第二条)(二)合同的特征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民法通则》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除合同法另有规定外均适用于合同。

2.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合同的成立除了当事要有意思表示外还需要当事人达成合意。

3.我国合同法上的合同仅指当事人设立、终止和变更财产权的双方法律行为,就身份关系而达成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比如结婚、扶养等法律关系不受合同法调整。

4.合同是债的发生原因之一,因此合同在有效成立之后就按照当事人的合意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合同的分类(一)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根据法律是否赋予特定名称并设有规范,合同可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有名合同又称为典型合同,无名合同又称为非典型合同。

区分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的意义,主要在于两者适用的法律规则不同。

(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依双方当事人是否互负给予义务,合同可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自然人借款合同为单务合同。

区分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的主要意义在于:是否适用合同履行抗辩权。

合同履行抗辩权只适用于双务合同。

(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依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否存在对价关系所作的分类。

区分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意义在于:(1)确定某些合同的性质;(2)注意义务程度不同;(3)对当事人行为能力的要求不同;(4)对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意义不同。

(四)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依合同生效是否需要交付标的物所作的分类。

我国法律上的实践合同主要有:民间借贷合同、保管合同、定金合同。

(五)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依合同的成立是否须采取一定的形式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不要式合同为原则,要式合同为例外。

我国法律上的要式合同主要有: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定金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一方是银行的借款合同、技术开发合同与技术转让合同等六种。

2021年司法考试合同法总论合同的相对性原则

2021年司法考试合同法总论合同的相对性原则

2021年司法考试合同法总论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司法考试合同法总论第一讲到:合同法概述(一)服务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体现【考点总结】只有合同当事人之间才存在违约责任。

1.债务人因第三人原因违约,自认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明知,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另行解决。

2.涉他合同中的合同换言之。

债权人——债务人无论第一人地位如何,都由被告方借款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二)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考点提示】必须掌握的内容:建设工程合同、单式联运合同1.二期工程合同合同分包人的连带责任。

《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开挖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工程建设承包人监工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2.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责任。

《推进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25条规定,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一般性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论断》第26条规定,实际工程建设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当事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挂牌。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

分包人甲方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考点总结】(1)建设方(发包方)因工程质量,可以起诉后面所有的人则,即便分包、转包合同无效;(2)实际施工人因工程款,可以起诉前面所有的人因,即便分包、转包合同无效;但如果仅仅起诉发包人,严肃查处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

3.单式联运合同《合同法》第313条规定,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左右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

折损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合同一方当事人为多人法律分析

合同一方当事人为多人法律分析

合同一方当事人为多人法律分析第一篇:合同一方当事人为多人法律分析合同一方当事人为多人法律分析多数情况下,合同当事人一般为二人,即为一方一人。

但在一些情况下,也会存在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二人以上的情况。

在此情况下,由于合同参与主体多,法律关系相对于一方一人的情况复杂一些。

下面对常见的两类一方为多人的合同作一下分析,以便在实务中掌握应用。

一、二人以上共享债权或共担债务这种情况也就是共同之债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二人以上,二人以上一方按照确定的份额或不区分份额共同享受债权或承担义务。

共同之债从内容上看包括共同债权与共同债务,从共同一方相互关系来看分为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㈠按份之债合同多人一方按照确定的份额对合同另一方享受权利或承担义务。

《民法通则》第八十六条规定:“债权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

债务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担义务。

”按份之债必定是可分割的,否则债务无法履行。

比如二人以上共同购房,共同购房人事先确定好各自份额,即按份共有,在购房人交清房款后,他们就成为了按份债权人。

还有在一些承揽合同中,为更好地实现定作方目的,由二人以上共同完成承揽工作,但共同承揽一方不组建联合体,他们按照合同约定相互配合但独立地为定作人完成各自工作,并独立与定作人结算报酬,这种情况也属于按份之债合同。

㈡连带之债合同常见的连带之债合同有合伙之债合同、夫妻之债合同。

根据《民法通则》及其它有关合伙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个合伙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

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除非有特别约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负债务为共同债务,夫妻负有连带清偿责任;对于夫妻共同债权,除非夫妻约定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否则夫妻一方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

另外,还有委托书授权不明时,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委托人及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共同承担合同债务。

涉他合同与债的相对性关系5篇

涉他合同与债的相对性关系5篇

涉他合同与债的相对性关系5篇篇1涉他合同与债的相对性关系一、涉他合同的概念涉他合同,是指合同各方间所订立并将第三人列为合同订约对象的合同。

具体来说,涉他合同是指合同各方订立合同时,就第三人的权益提出明确约定,使其直接受益于该合同,且该第三人可以主张自己的权利、履行义务或承担义务的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l4条,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合同各方订立时,表明意愿将第三人列入合同的合同时。

二是第三人利益于合同的约定明确。

三是第三人具有主张权力的行为准则。

四是合同各方承诺不可撤销第三人对合同的权。

涉他合同的出现及其重要性,往往是由于合同的主体想要通过将合同价款或其他合同权益交付给第三人以避免自身脱离合同的责任或权益。

但是合同主体与第三人直接或间接的合同关系在实际履行期间经常引起争议。

这种情况下,在涉及合同中往往涉及到债务的相对性问题。

二、债的相对性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相对的。

这意味着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相互对立、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

债权人享有债务人的履行义务,并有权追究债务人的违约责任;债务人有履行债务的义务,也有权利寻求债权人的履行义务。

债权与债务是相对的一对概念,是民事主体之间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

在实际的合同履行过程中,债权与债务之间的相对性关系常常与第三人的权益产生冲突,尤其是在涉及合同中的第三人当事人。

此时,在解决法律关系时,需要综合考虑第三人的权益、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合同履行的合法性。

三、涉他合同与债的相对性关系涉他合同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比较特殊,因为它涉及到不只是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还涉及到第三方的权益。

在此情况下,债权与债务的相对性关系需要进一步解释。

在涉他合同中,第三方作为合同当事人之一,受到合同的约束,同时享有依法主张他人合同权的权利。

但是在实际履行过程中,第三方不是合同的缔约方,这就导致了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复杂性。

涉他合同合同8篇

涉他合同合同8篇

涉他合同合同8篇篇1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与乙方经友好协商,就以下涉他合同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订立本合同协议。

一、合同背景及目的本合同依据甲、乙双方的共同意愿,为明确双方就某一特定事项达成的涉他合同关系,旨在保障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合作顺利进行。

二、合同内容(一)涉他合同事项1. 甲方与第三方就某项目展开合作,乙方作为甲方的合作伙伴参与该项目的执行。

2. 甲方与第三方就该项目签订主合同,乙方作为本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享有主合同约定的相关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3. 本合同的签订不影响甲方与第三方签订的主合同的效力及履行。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2. 甲方应按时向乙方支付约定的费用,并确保第三方按照主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3. 甲方应对乙方提供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承担监督责任。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 乙方有权获得甲方支付的约定的费用,并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2. 乙方应确保所提供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符合甲方要求,并按时完成任务。

3. 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与第三方的合作,及时沟通并处理合作中出现的问题。

三、费用及支付方式1.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费用,具体金额及支付方式详见附件。

2. 如发生额外的费用,双方应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四、保密条款1. 双方应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获知的对方商业秘密及保密信息予以保密,未经对方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2. 保密信息的披露仅限于本合同项下的合作目的,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五、违约责任1. 如一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2. 如因一方违约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请问邻居违规建房,双房签四邻协议有否法律效力,请专业人仕帮助解答,谢谢.四邻协议有法律效力

请问邻居违规建房,双房签四邻协议有否法律效力,请专业人仕帮助解答,谢谢.四邻协议有法律效力

请问邻居违规建房,双房签四邻协议有否法律效力,请专业人仕帮助解答,谢谢. 四邻协议有法律效力请问邻居违规建房,双房签四邻协议有否法律效力,请专业人仕帮助解答,谢谢. 首先要符合本地城建部门的规划,如果规划允许,审批通过,还要看四邻是否同意。

换句话说,政府批准的私人建房图纸,如果实际建造过程中遇到邻居反对,你还得停下来。

但如果你事先和邻居达成协议,最后还是要城建部门的审批。

也就是说,官方和民间都通过没意见,你才可以顺利建造。

有没有哪条法律规定建房必须要四邻协议的建房可以申请当地的乡镇批示,无需签订四邻的协议。

但是,《物权法》第七章相邻关系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宅基地报建签订四邻协议有什么法律支持宅基地报签,只要得到批准,宅基地的使用权就是你的了,你可以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冒签四邻协议会怎么样会不会坐牢?会涉嫌诈骗行为如果被认定为诈骗罪,就会触犯刑法,那就是要坐牢的。

四邻协议中只有夫妻一方签字,而且另一方是坚决反对的,这样有效吗?四邻协议的有效期是多长时间?你好,确定无效。

协以必须是各方都认可并签字才能生效。

几年前邻居在没有签四邻协议的情况下政府部门给予办理审批手续谁盖章了?这需要县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邻协议问题。

两家盖房子我给他先签了四邻协议,后来他不给我签怎么办? 请司法助理帮忙。

我家建房违反了四邻协议。

协议上写的只做三层但是我家做了三层半邻居要起诉我家。

我应该要承担什么法律责如果你觉得不公平,乙方更加觉得礌公平。

通常要么赔钱,要么恢复协议约定状态。

如果你够横的话,就是不理乙方甚至法院判决也不执行,就可以了。

如果要强拆,准备好汽油。

这样为了和谐社会,政府是不敢逼死人的。

兼职会计合同范本兼职会计协议书范本兼职会计合同范本法律合同库>劳动合同范本>兼职会计聘用合同。

兼职会计聘用合同。

来源:法易社区进入咨询大厅。

保存为word文档收藏推荐字体小字体大打印。

涉及第三人合同的履行原则.doc

涉及第三人合同的履行原则.doc

涉及第三人合同的履行原则涉及第三人合同,又称之为涉他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合同。

罗马法除有若干例外,原则上惟承认契约仅于当事人间发生效力,故有不论何人不得为他人为约定之格言。

统览各国立法,为实际上交易之需要,打破罗马时代之极端个人主义,一般承认涉他契约。

我国《合同法》第64条、第65条分别对涉及第三人合同的履行作出了规定。

(一)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是涉他合同的一种。

我国《合同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又称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义务,第三人因此直接取得请求权的合同。

比如,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向作为第三人的被保险人、收益人履行,而被保险人、收益人直接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保险合同即为最典型的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第三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

这种合同的主体不变,仍然是原合同中的债权人和债务人,第三人只是作为接受债权的人,因此,第三人不为合同当事人。

(2)合同的当事人合意由第三人接受债务人的履行。

这种合同往往是基于债权人方面的各种原因,所以,债权人应当经过债务人的同意,向第三人履行的约定而生效力。

(3)债务人必须向债权人指定的第三人履行合同义务,否则,不能产生履行的效力。

(4)向第三人履行原则上不能增加履行难度和履行费用,如果增加履行费用,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而是债权人的原因所致,债务人并无过错,故从公平和诚实信用的角度讲,应当由债权人承担增加的费用。

向第三人履行之要件,我国台湾学者史尚宽先生认为,一是约定人与受约人间须有有效契约之成立。

契约之成立要件,应依法律行为及债权契约通则定之。

约定人与受约人间有效契约之成立,为第三人权利成立之绝对要件。

向第三人给付与第三人为给付的合同

向第三人给付与第三人为给付的合同

向第三人给付与第三人为给付的合同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的、适当的完成其合同义务。

合同一旦生效,就应当对当事人产生拘束力,这种拘束力很大程度上体现在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上。

但合同的履行不一定要求债务人亲自履行,也不一定要求债权人亲自接受履行,合同法第64、65条的规定涉及到向第三人给付与第三人为给付的合同,从而确立了非合同当事人作出履行和接受履行的规则,由于合同法这两个条文在理解中经常发生争议,因此有必要做出探讨。

一、向第三人给付的合同合同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该条规定实际上涉及如下两种行为:一是涉他合同。

所谓涉他合同,又称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取得债权的合同或向第三人给付的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合同关系外第三人为给付,该第三人即因之取得直接请求给付权利的合同。

第三人不是订约当事人,他不必在合同上签字,也不需要通过其代理人参与缔约。

不过尽管第三人不是订约主体,却可以依据合同接受债务人的履行和请求其履行的权利。

这就是说,在合同成立并且生效以后,债务人应负有向第三人履行的义务,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利他合同中的第三人没有参与合同的订立,但享有合同所规定的利益。

第三人享有的利益在合同中的体现是多方面的,例如在货物运输合同中,如果托运人与收货人不一致,则收货人作为利益第三人享有接受货物的权利,再如合同规定债务人应当向第三人作出给付,第三人接受给付,便是享有合同规定的利益。

第三人虽然在利他合同中享有利益,但并不参与合同的订立,因此他并不是合同所明确规定的债权人,也与合同的债权人并不形成连带债权关系。

合同一经成立,该第三人如不拒绝,便可独立享受权利。

当然,合同当事人虽可以为第三人设定权利,但不应强迫该第三人接受此权利;对第三人设定的权利,该第三人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

合同法规定的两种涉他合同[工作范文]

合同法规定的两种涉他合同[工作范文]

合同法规定的两种涉他合同合同法规定的两种涉他合同: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解释:【涉他合同中第三人的民事诉讼主体地位】第十六条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可以将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第三人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但不得依职权将其列为该合同诉讼案件的被告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条文主旨】本条是对涉他合同中第三人的民事诉讼主体地位的解释。

【条文理解】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约定“向第三人履行”或“由第三人履行”的,因合同没有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发生纠纷诉至法院,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将该第三人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者依职权列第三人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但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将该第三人列为该合同诉讼的被告或者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一、涉他合同(一)涉他合同的概念《合同法》第64条和第65条分别规定了“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这两种合同在理论上被称为“涉他合同”或“第三人合同”。

涉他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为第三人设定了权利或约定了义务的合同。

涉他合同包括为“向第三人履行合同”(又称“第三人利益合同”、“利他合同”)与“由第三人履行合同”。

第三人利益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为第三人设定了合同权利,由第三人取得利益的合同。

第三人不是合同的缔约人,不需要在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也不需要通过代理人为其参与缔约。

合同当事人的约定不得为第三人增加负担,且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不约束该第三人,当事人拒绝履行合同时,合同债务人负责履行。

第三人利益合同根据第三人是否享有请求权分为广义第三人利益合同与狭义第三人利益合同两种。

广义第三人利益合同,包括一切双方当事人的约定,由一方当事人向第三人为给付的合同。

至于第三人是否因该合同而取得对合同当事人的直接请求权则在所不问。

学者将该种合同称之为不真正的第三人利益合同。

依合同自由原则,广义第三人利益合同基于当事人的自由意志设立,具有一般合同应具有的效力,如债权人可请求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等。

合同法规定的涉他合同种类[工作范文]

合同法规定的涉他合同种类[工作范文]

合同法规定的涉他合同种类合同法规定的涉他合同种类:1、买卖合同、公用电、水、气、热力合同及赠与合同。

买卖合同、公用电、水、气、热力合同及赠与合同原则上均不存在渉他性,通常不可能成为涉他合同。

然而依德国法中“附保护第三人的契约”理论,这些合同及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均可能是涉他合同。

但就我国的合同法立法及其他相关立法,此类纠纷通常均是依侵权规则进行诉讼的。

且由于仅侵权诉讼可得主张精神抚慰金,故选择合同之诉不仅面临立法瓶颈,而且从赔偿的利益得失而言,也非上策。

就此而言,涉他合同在这些合同领域勃兴的可能性较小。

2、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原则上也无渉他性,但与借款合同联系最为紧密的担保合同却会给其增添几分渉他性色彩。

担保合同设立的目的在债务人,也就是主债务人不承担清偿责任时,由担保人来承担,此合同的设立也是相对性原则的例外,但担保人的担保义务的产生显然不是于主合同,而是从合同本身,故无论主合同还是担保合同均不是涉他合同。

3、房屋租赁合同。

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有“买卖不破租赁”规则,以致不少人误以为租赁合同是涉他合同,因为该租赁合同为合同签订后的房屋购买人设定了不得擅自解除租赁合同的义务。

这实际上是赋予租赁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物权效力,适应当今债权物权化的趋势。

那么此租赁合同是否为利他合同的一种呢?笔者以为,此种合同虽然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但不是利他合同,因为不破租赁义务的产生与其说是基于租赁合同,毋宁说是合同标的物房屋本身所负担的权利瑕疵。

这突出表现为租赁合同中仅房屋租赁合同有此种特别规则。

4、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依据合同法第237条、第239条的规定似乎是两个合同的简单拼凑,但依第240条的规定则融资租赁合同即只是一个合同,如此理论,则融资租赁合同仅是一个涉及三方当事人的单一合同,根本无渉他性可言。

5、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

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都规定承揽人可将非主体工程交由第三人完成,只是后者强调必须征得发包人的同意。

民法典合同编

民法典合同编

第三编合同第一分编通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四百六十三条本编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

笔记:1.合同编还调整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之债。

2.立法格局:债法总则的一般性规定包含在合同编的通则之中;合同编的第一分编和第二分编主要规定的是合同之债;合同编的第三分编是规定的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之债;侵权之债规定在民法典第七编则侵权责任编。

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笔记:1.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2.合同内容: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笔记:第2款但书1.涉他合同:合同约定为他人设置权利,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义务,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

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为第三人设定了权利或约定了义务的合同,包括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分类:根据是为第三人订立的合同享有权利还是义务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双务合同中的义务由订约人承担,但是权利归第三人享有,比如A到花店买花却对花店老板说把花邮寄送给自己的女朋友。

第二种情况是,合同的订约人与相对人约定,其所承担的义务由第三人履行。

如A委托快递公司送快递给B,但是快递费用由收件人现场支付。

特点:(1)第三人不是订约当事人,他不必在合同上签字,也不需要通过其代理人参与缔约。

(2)涉他合同如给第三人设定权利,不需要征得第三人同意。

但是为其设定义务,必须通过第三人同意才可。

(3)在涉他合同中,他人对合同为其设定的债权有接受或拒绝的权利。

在接受时,该他人就是债权人;在拒绝时,合同所设之债权则由缔约人自己行使。

2.债的保全:债权人代位权和债权人撤销权。

民法典 涉他合同

民法典 涉他合同

民法典涉他合同《涉他合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法规定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涉他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行为。

第二条定义涉他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外,还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第三条自愿原则订立涉他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合法原则订立涉他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涉他合同的订立第五条当事人资格订立涉他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六条合同形式涉他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除外。

第七条订立合同的要约和承诺涉他合同的订立,应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

当事人通过要约和承诺的方式达成合同。

第八条订立合同的方式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通过代理人进行,也可以直接进行。

第三章涉他合同的履行第九条履行原则涉他合同的履行,应当遵循适当履行、全面履行、诚实信用原则。

第十条履行期限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合同。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履行地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履行合同。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二条履行方式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履行合同。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三条履行代为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代为履行合同。

代为履行的一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第四章涉他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十四条合同变更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合同变更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十五条合同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合同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二)合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三)合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涉他合同合同5篇

涉他合同合同5篇

涉他合同合同5篇篇1甲方(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就某项业务合作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达成如下涉他合同协议:一、合同目的及背景本合同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就涉他合同事项的合作内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

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共同认可并签署本合同。

二、涉他合同事项概述涉他合同涉及的业务领域为________________,具体内容为甲方委托乙方处理相关业务,包括但不限于________________等事项。

具体事项根据双方协商确定。

三、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相关费用;(2)甲方应提供与涉他合同事项相关的真实、完整、准确的信息;(3)甲方有权了解涉他合同的履行情况并要求乙方提供相应报告;(4)甲方应尊重乙方的专业判断和决策,不得干涉乙方的正常工作。

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为甲方提供专业服务,并尽力完成涉他合同事项;(2)乙方应对甲方的信息予以保密,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泄露或向第三方提供;(3)乙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相关费用;(4)乙方应定期向甲方报告涉他合同的履行情况,并及时沟通解决相关问题。

四、费用及支付方式1. 涉他合同涉及的费用为人民币__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具体费用标准、支付方式及期限等详见附件。

2. 甲方应按照约定支付费用,如甲方未按约定支付费用,乙方有权停止履行涉他合同义务。

合同法,第272条

合同法,第272条

合同法,第272条篇一: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是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是:(1)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2)适用的合同包括各类民事主体基于平等自愿等原则所订立的民事合同;(3)适用范围既包括当事人设立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也包括当事人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由此也可见,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

具体来说,这些关系不应当由合同法调整:(1)政府依法维护经济秩序的管理活动,属于行政管理关系,不是民事关系,适用有关政府管理的法律,不适用合同法;(2)法人、其他组织的内部管理关系,适用有关公司、企业的法律,也不适用合同法;(3)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也不适用合同法合同的相对性及其例外来源:未知作者:日期:11-11-10合同的相对性源于债权的相对性、债权的对人性,它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合同只约束合同的当事人,即债权人与债务人,而与合同之外的其他第三人无涉;二是其他第三人不会承担违约责任,也不会受领违约责任。

下面我们看一下合同相对性的表现及其例外。

一、合同相对性的表现(一)、涉他合同:规定在合同法第 64 、 65 条。

涉他意思是涉及了第三人,包括两种: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也叫第三人代为受领的合同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也叫第三人代为清偿的合同。

在这里,涉他合同我们要掌握以下两点:1、从第三人的地位上看,第三人并非合同的当事人,并非债的主体,而仅仅是合同的履行辅助人。

2、从违约责任上看,仍由原来的债务人向原来的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二)、债权转让(合同法第 80 条)与债务承担(合同法第 84 条),例 1 :甲乙签订合同,甲作为债权人经债权转让给丙,这意味着甲就从原先的债权债务关系中脱身而出了,并取得了债权人的身份,这时合同约束乙和丙,乙和丙就成为合同上新的债权债务当事人了,这是债权转让。

例 2 :甲乙签订合同,乙作为债务人与丙达成协议,由丙承担乙的债务,这意味着乙就从原先的债权债务关系中脱身而出了,而丙成为新的债务人,这时合同约束甲和丙,甲和丙成为合同上新的债权债务当事人了,这是债务转让。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合同法规定的两种涉他合同
合同法规定的两种涉他合同: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解释:【涉他合同中第三人的民事诉讼主体地位】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可以将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第三人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但不得依职权将其列为该合同诉讼案件的被告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条文主旨】
本条是对涉他合同中第三人的民事诉讼主体地位的解释。

【条文理解】
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约定“向第三人履行”或“由第三人履行”的,因合同没有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发生纠纷诉至法院,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将该第三人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者依职权列第三人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但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将该第三人列为该合同诉讼的被告或者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一、涉他合同
(一)涉他合同的概念
《合同法》第64条和第65条分别规定了“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这两种合同在理论上被称为“涉他合同”或“第三人合同”。

涉他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为第三人设定了权利或约定了义务的合同。

涉他合同包括为“向
第三人履行合同”(又称“第三人利益合同”、“利他合同”)与“由第三人履行合同”。

第三人利益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为第三人设定了合同权利,由第三人取得利益的合同。

第三人不是合同的缔约人,不需要在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也不需要通过代理人为其参与缔约。

合同当事人的约定不得为第三人增加负担,且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不约束该第三人,当事人拒绝履行合同时,合同债务人负责履行。

第三人利益合同根据第三人是否享有请求权分为广义第三人利益合同与狭义第三人利益合同两种。

广义第三人利益合同,包括一切双方当事人的约定,由一方当事人向第三人为给付的合同。

至于第三人是否因该合同而取得对合同当事人的直接请求权则在所不问。

学者将该种合同称之为不真正的第三人利益合同。

依合同自由原则,广义第三人利益合同基于当事人的自由意志设立,具有一般合同应具有的效力,如债权人可请求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等。

此外,该第三人利益合同还可以成为第三人保有其因此所受领给付的法律依据,使他虽不一定能请求债务人履行,但在债务人履行后,却可以保有利益,拒绝返还,而不构成不当得利。

广义第三人利益合同仍遵循合同相对性原理,债务人未按照约定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时,仅债权人有权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第三人未按约定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亦仅债务人得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狭义第三人利益合同,是指第三人可依该合同而取得对债务人的直接请求权的合同,即直接发生第三人享有独立债权效力的合同。

通说认为,狭义第三人利益合同,为真正第三人利
益合同。

由第三人履行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为第三人约定了合同义务,由第三人向合同债权人履行该义务的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65条规定了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即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由第三人履行合同,其法律特征在于:(1)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该第三人并没有成为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当事人仍然是原债权人和债务人。

如果第三人没有履行,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承担责任。

(2)合同当事人经过协商一致同意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至于第三人是否履行,应由债务人和第三人进行协商。

(3)第三人代为履行不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4)合同债务可以由第三人代为履行,但必须由债务人亲自履行的债务不能由第三人代为履行的除外。

由第三人履行合同的法律后果:(1)债权人应当接受第三人的履行,由于债务人已经与债权人约定由第三人履行债务,如果债权人不接受第三人的履行视为债务人已经履行了债务而债权人构成违约。

(2)第三人违约时,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第三人代为履行中的第三人只是替代债务人履行债务,并不是合同的当事人。

涉他合同是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

合同相对性原则是古代合同法体系的基石,它的基本含义是合同仅于缔约人之间发生效力,对合同之外的第三人不发生效力,合同缔约人不得约定涉
及第三人权益和义务的事项。

但是,合同相对性原则因社会经济高速发展及商业往来的频繁、复杂而逐渐受到挑战,合同效力扩张到第三人的情形逐渐普遍。

例如,涉及第三人利益或义务的涉他合同广泛出现在保险业、运输业、金融业等行业中,各国也逐渐通过判例或者法律明确规定承认涉他合同及相应的效力。

(二)相关概念区分
1.债权让与和第三人利益合同的不同
债权让与,是指不改变债的关系的内容,债权人将其债权移转于第三人享有的法律事实。

债权让与的要件:(1)须存在有效的债权;(2)被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3)让与人与受让人须就债权的转让达成协议,并且不得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4)债权的让与须通知债务人。

就内部效力而言,债权让与产生如下效力:(1)法律地位的取代;(2)从权利随之移转;(3)让与人应将债权证明文件全部交付受让人,并告知受让人行使合同权利所必要的一切情况;(4)让与人对其让与的债权应负瑕疵担保责任。

债权让与产生以下外部效力:(1)债权让与对债务人的效力以债权让与通知为准,该通知不得迟于债务履行期;(2)表见让与的效力;(3)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4)债务人接到债权让与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的,债务人仍然可以依法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债权让与是债权人与第三人(债权受让人)之间关于转让债权的协议,其成立无须债务人的同意。

从结果上看,债权让与同样
发生第三人取得对债务人请求给付的权利之效果,但其与第三人利益合同的不同之处在于,债权转让协议系发生于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其一旦生效,第三人即确定地取得受让之债权,而原债权人即确定地丧失其债权。

就对第三人的效果而言,债权让与和第三人利益合同并无区别(第三人均取得对债务人的请求权),其区别仅在于债权人是否享有请求债务人向第三人为给付的权利,债权让与和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另一个层面的区别就是前者发生债的主体的变更。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