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企业信用报告_泰州市虎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基础版企业信用报告
5.10 司法拍卖..................................................................................................................................................10 5.11 股权冻结..................................................................................................................................................10 5.12 清算信息..................................................................................................................................................10 5.13 公示催告..................................................................................................................................................10 六、知识产权 .......................................................................................................................................................10 6.1 商标信息 ....................................................................................................................................................10 6.2 专利信息 ....................................................................................................................................................10 6.3 软件著作权................................................................................................................................................10 6.4 作品著作权................................................................................................................................................11 6.5 网站备案 ....................................................................................................................................................11 七、企业发展 .......................................................................................................................................................11 7.1 融资信息 ....................................................................................................................................................11 7.2 核心成员 ....................................................................................................................................................11 7.3 竞品信息 ....................................................................................................................................................11 7.4 企业品牌项目............................................................................................................................................11 八、经营状况 .......................................................................................................................................................12 8.1 招投标 ........................................................................................................................................................12 8.2 税务评级 ....................................................................................................................................................12 8.3 资质证书 ....................................................................................................................................................12 8.4 抽查检查 ....................................................................................................................................................12 8.5 进出口信用................................................................................................................................................12 8.6 行政许可 ....................................................................................................................................................12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审理企业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审理企业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03.25•【字号】深中法发〔2019〕3 号•【施行日期】2019.03.25•【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审理企业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深中法发〔2019〕3 号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企业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已经2019年3月14日本院审判委员会民事执行专业委员会2019年第3 次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重整案件审理规程(试行)》(2009年6月18日起公布施行)已经失效。
请相关部门认真学习《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企业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并遵照执行。
执行情况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本院破产法庭。
特此通知。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3月25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企业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重整申请和审查第一节申请第二节审查第三章预重整第四章裁定重整和重整期间第一节裁定重整第二节重整期间第五章重整投资人第六章重整计划第一节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第二节重整计划的执行和监督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适用破产重整相关法律规定,规范审理破产重整案件,提升审判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院审判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院鼓励、支持、引导对具有挽救价值与重整可能的债务人进行重整。
第三条审理企业破产重整案件,应当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兼顾出资人、重整投资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正当利益,注重维护社会整体利益。
第四条审理企业破产重整案件,应当坚持高效原则,依法及时公正处理各项事务。
第五条本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在深圳市的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但基层法院管辖的执行转破产案件除外。
徐洪波、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徐洪波、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15【案件字号】(2020)粤行终125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德敏李永梅王彩妃【审理法官】刘德敏李永梅王彩妃【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徐洪波;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当事人】徐洪波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徐洪波【当事人-公司】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周俊波广东深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周俊波广东深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周俊波【代理律所】广东深信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徐洪波【被告】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受案范围管辖原告诉讼主体资格证明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徐洪波诉请确认罗湖区政府强行占用深圳市罗湖区布心山庄xx栋第二层xxx号房(以下简称涉案房屋)所属土地的行政行为违法。
但是,,徐洪波提交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宝安县居民(人)兴建住宅用地批准通知书》,权利人均非徐洪波,上述证据并不能证明徐洪波对涉案土地享有合法权利。
此外,生效的(2018)粤03行终246号行政判决确认合法有效的罗规土罚字[2017]第090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涉案建筑属于违法建筑,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以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又不能整改消除,须依法予以拆除。
因此,徐洪波在本案中提出的诉讼请求,并不具有可保护的、属于徐洪波的合法权益,即徐洪波缺乏提起诉讼的合法权益基础,其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世界银行《关于有效破产与债权人债务人制度的准则》
世界银行《关于有效破产与债权人/债务人制度的准则》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内容摘要 鉴于有效的破产法律制度和债权人/债务人保护体系对于建设良好投资环境、促进商业繁荣发展的重要作用,汲取亚洲金融危机的经验教训,世界银行集团自1999年起研究制定《关于有效破产与债权人/债务人制度的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并适时更新。
2015年修订后的最新《准则》包括三部分,一是简介,详述世界银行制定《准则》的初衷和拟订进程,强调《准则》定位是为各国提供适用广泛、因地制宜、综合性的制度评估工具;二是概要,择取信贷环境、风险管理、庭外重组、破产制度以及提升良好投资环境重要因素等指标,详述法律制度对商业运作的影响,是为《准则》制定的逻辑和理论基础;三是准则,又分为四版块:A版块为促进以合理费用广泛获取信贷的商事法律体系构建原则,具体涉及在动产担保、不动产担保、无担保情形下的债权人/债务人权利;B版块为构筑征信体系为主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庭外重组法律框架的核心要素和政策选择;C版块为商事破产法律制度的架构,包括跨境破产制度;D版块为保障前述体系实施的司法体系和监管架构。
关键词 有效破产 债权人 债务人 权利体系 营商环境* 课题主持人:胡志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执笔人)。
课题组成员:蒋筱熙,深圳知识产权法庭法官;黄振东,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黎康养,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景晓晶,深圳破产法庭法官助理(执笔人);徐雪霞,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法官助理;孟天一,深圳知识产权法庭法官助理;韩锡博,深圳前海合作区法院院长助理(执笔人)。
感谢兰诗文、林艳、王嫏嬛、叶浪花等参与了部分翻译或校对工作。
感谢世界银行集团北京办公室的授权,本译文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完成,非世界银行官方译文。
如有疏误,与世界银行无关。
176译者导言2018年11月4日,世界银行集团发布了《2019营商环境报告》,我国营商环境列全球第46位,成为营商环境改善最显著的十个经济体之一。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裁判指引-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裁判指引正文:----------------------------------------------------------------------------------------------------------------------------------------------------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裁判指引为进一步规范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案件的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程序中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案件的暂行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申请与审查1、执行程序终结前,申请人以下列事由提出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申请的,执行法院应当受理:(1)因债务人死亡,申请变更其继承人、受遗赠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为被执行人的;(2)因债务人被宣告失踪,申请追加或变更其财产代管人为被执行人的;(3)因债务人的名称变更,申请将变更名称后的主体变更为被执行人的;(4)因作为债务人的企业法人合并,申请变更合并后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的;(5)因未成年人侵权引起的民事责任,而执行依据将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确定为被执行人,在该未成年人成年后,申请追加其为被执行人的;(6)因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依法转移给第三人或由第三人承担的,申请变更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7)因作为债务人的企业法人未经合法清算即注销,申请变更清算人或负有清算义务的人为被执行人的;(8)因作为债务人的企业法人分立,申请追加或变更分立后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的;(9)因被执行人的财产被其上级机关或其他组织无偿调拨给其他企业或个人,申请追加取得资产的企业或个人为被执行人的;(10)因出资人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申请追加出资人为被执行人的;(11)因债务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申请追加其家庭成员、原配偶为被执行人的。
最新-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精品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19年3月11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各位代表现在,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向大会作工作报告,请予审议,并请全国政协各位委员提出意见。
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在党中央的领导下,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努力实践公正与效率这一法院工作主题,各项工作取得了新进展。
一、关于审判和执行工作五年来,最高人民法院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全面加强审判和执行工作,审判职能进一步强化,审判领域进一步拓展,审判质量和效率进一步提高。
1998年至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共审结各类案件20293件,比前五年上升46;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共审结各类案件2960万件,比前五年上升22。
一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确保社会稳定。
人民法院以维护社会稳定为己任,坚决依法惩处各类刑事犯罪。
五年来,共审结一审刑事案件283万件,比前五年上升16,判处犯罪分子322万人,上升18。
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的819万人,占25。
依法严惩危害~犯罪和危害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犯罪。
人民法院依法惩处颠覆国家政权、~国家等犯罪,恐怖犯罪,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犯罪。
积极参加严打整治斗争,重点打击~性质组织犯罪,一批曾称霸一方、无恶不作的犯罪分子受到严惩。
严厉惩处杀人、抢劫、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爆炸、放火、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盗窃等多发性犯罪;依法惩处毒品、淫秽物品和非法出版物犯罪;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等犯罪。
共审结上述案件109万件,判处犯罪分子161万人,分别比前五年上升7和14。
此外,还审结诈骗、寻衅滋事、交通肇事等案件130万件,判处犯罪分子140万人,分别比前五年上升26和20。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提升“办理破产”质效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提升“办理破产”质效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04.30•【字号】深中法发〔2019〕6号•【施行日期】2019.04.30•【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提升“办理破产”质效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深中法发〔2019〕6号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2018年10月31日,世界银行发布了《2019年营商环境报告》,中国营商环境在全球的排名已从2018年的第78位跃升至2019年的第46位,提升32位,成为营商环境改善最显著的十个经济体之一。
《报告》从开办企业、办理施工许可证、获得电力、登记财产、获得信贷、保护中小投资者、纳税、跨境贸易、执行合同和办理破产十个方面监测190个经济体的营商环境。
其中,“办理破产”是十个一级指标之一,对营商环境测评的结果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
为着力提升“办理破产”质效,进一步推动营商环境持续优化,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实现社会资源优化配置和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根据上级机关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我院对标世界银行对国家营商环境的评估标准,结合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了《关于提升“办理破产”质效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相关部门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执行情况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破产法庭。
特此通知。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4月30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提升“办理破产”质效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推动营商环境持续优化,最大限度发挥破产审判制度优势,充分保护债权人利益,救助有挽救价值的企业,帮助经营不善企业依法退出市场,实现社会资源优化配置和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上级机关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对标世界银行对国家营商环境的评估标准,结合本院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上诉人深圳裕昇科技有限公司、户某某、黄某1、黄某2与被上诉人苏州赛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集成电路布图
上诉人深圳裕昇科技有限公司、户某某、黄某1、黄某2与被上诉人苏州赛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490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规则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旨在确定布图设计保护对象,而非公开布图设计内容,故公开布图设计内容并非取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条件。
正文上诉人深圳裕昇科技有限公司、户某某、黄某1、黄某2与被上诉人苏州赛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知民终4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裕昇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彩福大厦**聚福阁18F。
法定代表人:黄某1,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军,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周,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户某某,男,198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1,男,196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2,男,199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三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厚盛,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肖雄,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赛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大道**国际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谭健(TANJIAN),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爱军,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建春,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裕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昇公司)、户某某、黄某1、黄某2因与被上诉人苏州赛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芯公司)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9日作出的(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1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最新-深圳地铁原老总因受贿与隐瞒财产663万被判无期 精品
深圳地铁原老总因受贿与隐瞒财产663万被判无期深圳市地铁公司原总经理马恭元可能在牢狱中度过余生。
在不服中院一审16年的判决提出上诉后,广东省高院发回重审,今年5月28日,深圳市中院再次作出判决,认定其受贿罪和隐瞒境外存款罪名成立,两罪并罚决定判处马恭元无期徒刑。
马恭元一案几经反复,仅在一审阶段,深圳市中院就先后于去年1月23日、3月31日和8月21日三次开庭审理了此案。
在公开开庭审理中,马恭元均否认检方的指控,认为自己顶多是违纪不构成犯罪。
就在深圳市中院去年8月22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16年之后,马恭元提出上诉。
广东省高院审理后发回深圳市中院重审,深圳市中院又先后于今年2月23日、3月1日两次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于5月28日作出无期徒刑的判决。
重审的判决认为,马恭元作为国有公司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其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计有人民币551250元、港币152万元、美金3万元,总计折合人民币2410760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马恭元在境外的存款港币2553101元及美金207162元,折合人民币4420967元,未按规定申报,隐瞒存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隐瞒境外存款罪,应数罪并罚。
被告人在受贿犯罪中,有索贿情节,依法应从重处罚。
遂依法判定马恭元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隐瞒境外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马恭元受审经历一审12019年1月23日,马恭元因涉嫌受贿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审。
他是因王炬深圳原副市长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一案而被立案查处的6名局级干部之一。
22019年5月7日,马恭元涉嫌巨额受贿一案再次在深圳市中级法院开庭,检察机关对其来源不明财产的指控由原来的约877万元减为466万余元,其它指控均未变。
杨新良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新良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7【案件字号】(2019)粤03民终1740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飞袁劲秋吴志【审理法官】李飞袁劲秋吴志【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新良;平安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当事人】杨新良平安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杨新良【当事人-公司】平安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管涛广东同仁律师事务所;黄彪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管涛广东同仁律师事务所黄彪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管涛黄彪【代理律所】广东同仁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杨新良【被告】平安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综合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可归纳为:一、平安公司应否向杨新良支付2017年10月未足额支付的工资差额8652元;二、平安公司应否向杨新良支付2017年上半年绩效工资259560元;三、平安公司应否向杨新良支付2016年2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的加班工资243877.4元;四、平安公司应否向杨新良支付律师费3000元。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诉讼请求反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撤销执行关联性合法性【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综合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可归纳为:一、平安公司应否向杨新良支付2017年10月未足额支付的工资差额8652元;二、平安公司应否向杨新良支付2017年上半年绩效工资259560元;三、平安公司应否向杨新良支付2016年2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的加班工资243877.4元;四、平安公司应否向杨新良支付律师费3000元。
关于焦点一,杨新良主张某某安公司应支付其2017年10月未足额支付的工资差额8652元,根据平安公司提供的消极怠工投诉记录、邮件记录等证据可以证明杨新良存在消极怠工行为,平安公司依据经民主程序制订、并已通过公司OA系统向员工公示的《员工行为准则(2009版)》、《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执行标准(2010版)》等制度,扣发杨新良当月工资8652元并无不当。
吕铿锵、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吕铿锵、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30【案件字号】(2020)粤行终88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德敏王彩妃李永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吕铿锵;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深圳市人民政府【当事人】吕铿锵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深圳市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吕铿锵【当事人-公司】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深圳市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佟书鑫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徐灼安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佟书鑫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徐灼安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佟书鑫徐灼安【代理律所】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吕铿锵【被告】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深圳市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本案系行政处理及行政复议决定纠纷。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合法性审查复议机关证人证言质证合法性行政复议不予受理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经审查,对原审判决查明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行政处理及行政复议决定纠纷。
二审争议焦点是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深龙府〔2018〕39号《不予受理决定书》以及深圳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深府行复〔2018〕113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是否合法。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与争议的土地有直接利害关系;(二)有明确的请求处理对象、具体的处理请求和事实根据。
”第二十条规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调查处理争议案件时,应当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下列证据材料:(一)人民政府颁发的确定土地权属的凭证;(二)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批准征收、划拨、出让土地或者以其他方式批准使用土地的文件;(三)争议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的书面协议;(四)人民政府或者司法机关处理争议的文件或者附图;(五)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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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版企业信用报告
云南金景 .........................................................................................................................................................5 1.1 工商信息 ......................................................................................................................................................5 1.2 分支机构 ......................................................................................................................................................5 1.3 变更记录 ......................................................................................................................................................5 1.4 主要人员 ....................................................................................................................................................13 1.5 联系方式 ....................................................................................................................................................13
深圳市夜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张晓威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深圳市夜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张晓威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06【案件字号】(2019)粤03民终2570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邢蓓华蔡雪燕彭建钦【审理法官】邢蓓华蔡雪燕彭建钦【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深圳市夜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张晓威【当事人】深圳市夜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张晓威【当事人-个人】张晓威【当事人-公司】深圳市夜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深圳市夜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张晓威【本院观点】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应当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证明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应当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
本案仲裁裁决夜猫公司支付张晓威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1月8日期间的工资22758.62元及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期间的报销款20000元,双方对此均无异议,亦没有对此提起诉讼,依法应视为对该项仲裁裁决的认同,原审判决确认了仲裁该项裁决,符合法律规定。
张晓威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该项判决,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鉴于夜猫公司与张晓威均无法证明离职原因,认定视为用人单位提出且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夜猫公司应向张晓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二审期间,夜猫公司仍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张晓威的离职原因,故其上诉主张无需支付张晓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本案仲裁裁决夜猫公司应支付张晓威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25044元,张晓威没有提起诉讼,依法应视为对该项仲裁裁决的认同。
本案张晓威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该项判决,主张夜猫公司应支付其违约解除劳动合同赔偿,与其认同仲裁裁决相违背,且其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夜猫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故张晓威该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调研报告人大调研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汇报材料精品
法院调研报告人大调研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汇报材料精品法院调研报告人大调研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汇报材料其中,党员66人.在职在编干警中研究生学历1人,本科学历55人,专科学历12人,专科学历以下2人.另自聘法警、速录员、驾驶员17人,现共有各类人员87人.2019年以来至今年6月份,**法院依法受理各类案件11943件,结案11352件,结案率95%(未结案件主要为今年新收的案件).其中,2019年收案1778件,2019年收案2189件,2019年收案2640件,2019年收案3309件,年增幅分别为23.1%、20.6%、25.3%,2019年1——6月份收案2025件,比2019年同期增长了7%.近年来,我院案件数以年均20%的速度增长,2019年,我院收案3577件,是2019年收案数1778件的2.01倍.今年1至5月份收案件,结案件,同比.一线法官人均办案超百件,案多人少压力日益俱增.同时,随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对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需求日益迫切,涉诉信访压力也越来越大.原立案信访窗口有工作人员四人,仅有立案审查、诉前保全、信访接待、申诉复查等四项功能,已完全不能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为顺应建设和谐社会的时代新要求,满足新的社会形势下人民对司法的新期待,节约有限的审判资源,提高审判质效,缓解案多人少的压力,2019年,院党组充分借鉴上海等外地先进经验,结合本院实际,在全市乃至全省率先提出创建柜式全开放诉讼服务中心的构想,为人民群众提供一站式、全方位、多层次、方便、高效的诉讼服务.经过精心筹划,2019年底,诉讼服务中心正式投入使用.通过一年多的运行,诉讼服务中心工作得到了人民群众和各级领导的认可与肯定.以前到法院立案,楼上楼下跑,遇到人不在,一天都办不好,现在从立案到交费在一个大厅完成,只需十几分钟,太便捷了市人大代表、律师曹静在诉讼服务中心运行之初如是评价.我在许多法院打过官司,但像**法院这么好的服务还是第一次遇到合肥某公司的经理傅先生说.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视察后指出:一家基层法院将诉讼服务做得如此细致便民、人性温馨,真的不容易.2019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授予我院立案信访窗口建设先进单位.省委政法。
2019XX法院上网裁判文书质量评查情况汇报(范文)
2019XX法院上网裁判文书质量评查情况汇报(范文)根据省法院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上网裁判文书质量评查工作的通知》安排,我院立即下发法发[201x]xx号文件,将省院及中院的部署和要求通知到各业务庭,积极迅速开展了上网文书质量评查工作,现将评查情况报告如下:一、裁判文书上网情况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我院共结案12262件,除经审经不上网的裁判文书数1885篇外,已上网数9345篇,上网率91.58%。
其中,刑事裁判文书上网数747篇,民事裁判文书上网数5093篇,行政裁判文书上网数567篇,执行裁判文书上网数2938篇。
我院本次上网裁判文书质量评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是对已上网的裁判文书进行自查。
该项工作由审管办统筹协调,各业务庭为具体责任部门,承办法官对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已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全部裁判文书进行自查。
第二阶段由审管办成立裁判文书评查小组对各业务庭自评裁判文书的10%进行复查复评。
第三阶段,是按照省法院安排开展交叉外查工作,目前已对xx省中院下辖的xx区人民法院、x区人民法院、xx区人民法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全部裁判文书进行了评查。
评查中,审管办从事实认定、裁判理由、结构布局等多方面多角度认真查找问题和不足,一案一表,逐项填写,全力做到公平公正、实事求是。
二、自查目的和范围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最终成果,也是法官业务素质、写作能力的综合体现,是展现人民法院司法能力和水平的重要平台。
已上网生效文书质量事关我院形象。
市中院下文后,审管办积极部署自查方案,严把自查标准。
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全面的原则,多视角、多方面查找不足。
目的就是通过自查工作,查找裁判文书制作和质量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短板,剖析原因,解决问题,改进工作。
根据裁判文书评查表中的列项,自查组从文书部首、事实认定、裁判理由、法条援引、裁判主文、文书尾部、技术规范、结构布局8大项35小项全面查找。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19年修正)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4.24•【字号】•【施行日期】2019.04.24•【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1992年4月26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3年4月26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根据1997年11月14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4月24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等二十七项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会议的举行第三章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四章审议工作报告、审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第五章选举、辞职和罢免第六章质询第七章调查委员会第八章发言和表决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二章会议的举行第三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每年例会一般应当在三月底以前举行,如有特殊情况,可以适当提前或者推迟举行。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的,可以临时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四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两个月内,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五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二十日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
最新-(2019)粤高法刑三终字第319号 精品
(2019)粤高法刑三终字第319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19粤高法刑三终字第3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步占文,男,1959年11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042219591126007,蒙古族,大专文化,个体经商者,家住略。
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逮捕。
现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被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润香,女,193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略。
系被害人余小华之母。
被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骏,男,199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略。
系被害人余小华之子。
法定代理人徐立新,男,196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丰城市人,大专文化,住略。
居民身份证号码略。
系徐骏父亲。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步占文犯故意伤害罪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润香、徐骏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9年4月12日作出2019深中法刑一初字第1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刑事部分没有上诉、抗诉,业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人步占文对民事部分的判决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阅案卷材料和上诉材料,听取被上诉人的意见,。
深圳市西湖股份有限公司、邓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深圳市西湖股份有限公司、邓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08【案件字号】(2020)粤03民终405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沈炬郑寒江易静【审理法官】沈炬郑寒江易静【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深圳市西湖股份有限公司;邓某;邓志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当事人】深圳市西湖股份有限公司邓某邓志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当事人-个人】邓某邓志财【当事人-公司】深圳市西湖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叶丽雅广东广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叶丽雅广东广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叶丽雅【代理律所】广东广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深圳市西湖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邓志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邓某受伤时间2018年7月23日,出院时间2018年7月30日,委托鉴定时间2018年8月9日,实际鉴定时间2018年10月22日,鉴定时间在出院后三个月左右,间隔合理,不存在上诉人主张的时间相距过短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代理侵权合同诉讼请求简易程序维持原判鉴定意见重新鉴定【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二审争议的焦点为原审采纳涉案《司法鉴定意见书》是否正确。
上诉人主张涉案《司法鉴定意见书》为被上诉人单方委托鉴定且鉴定时间与事故时间相距过短,不应采纳。
本院认为,邓某受伤时间2018年7月23日,出院时间2018年7月30日,委托鉴定时间2018年8月9日,实际鉴定时间2018年10月22日,鉴定时间在出院后三个月左右,间隔合理,不存在上诉人主张的时间相距过短的问题。
市法院民事执行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法院执行庭可以抓人吗
《市法院民事执行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法院执行庭可以抓人吗》摘要:还有少数执行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够,消极执行,怠于执行,导致案件久拖不执,久执不结,要认真落实案件流程管理、执行全程公开、执行款物管理等制度,增强案件执行的透明度,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满意度,针对近年来执行案件逐年增长和执行人员不足之间的矛盾,进一步充实执行力量,改善执行装备,为执行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保障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19年工作计划,6月初,内务司法工委在常委会陆洪生副主任的带领下,组织部分委员和代表对全市法院民事执行工作情况进行了视察调研。
调研组先后到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溧阳市、武进区、新北区、天宁区法院听取了工作情况汇报,与基层法院部分干警进行了交流座谈。
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一、执行工作的基本情况近两年来,我市两级法院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围绕破解“执行难”,加大执行力度,规范执行行为,完善工作机制,加强队伍建设,执行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全市法院共受理执行案件37293件,执结34181件,执行标的额达71.87亿元,切实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了法制尊严和司法权威,为我市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执行工作机制日趋完善。
全市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把解决“执行难”摆在法院工作的重要位置,不断建立健全执行工作机制。
设立了法院执行工作协调指导小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执行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协调推进重大疑难案件的执行。
完善了执行联动机制,加强与公安、工商、税务、房地产管理、金融等单位部门的信息沟通,赢得支持和配合,提高了执行工作的效率。
积极构筑基层协助执行网络,在乡镇、街道、村、社区配备执行联络员,充分发挥联络员贴近基层和群众的优势,畅通执行信息渠道。
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情况报告(2019-2022)
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情况报告(2019-2022)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6.23•【分类】其他正文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情况报告(2019-2022)建设粤港澳大湾区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的国家战略,是新时代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新尝试,也是推动“一国两制”事业发展的新实践。
在习近平总书记亲自关心和推动下,大湾区建设的美好蓝图正在变为现实,硬联通、软联通不断加强,三地合作更加深入广泛,大湾区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勃勃生机。
服务、保障、支持、促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重大时代使命,也是人民法院工作创新发展的难得历史机遇。
党的十九大作出建设粤港澳大湾区的战略部署,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以来,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港澳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定不移、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方针和中央决策部署,在推进粤港澳司法法律规则衔接,深化粤港澳司法交流合作,完善跨境商事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打造具有全球竞争力的营商环境等方面均取得重大进展,为推动实现大湾区2022年近期发展规划和2035年远期发展目标,积极贡献智慧和力量。
一、健全制度完善机制,贯彻落实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国家战略完善工作机制,形成横向协调纵向贯通工作格局。
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第一时间成立由院内相关部门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共同组成的服务保障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专项工作小组,坚持系统观念,强调一体统筹,压茬推进落实,联动四级法院形成工作合力。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积极承担主体责任,主动建立服务保障大湾区建设工作机制,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推进重点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持续推动完善内地与港澳司法合作机制,分别与港澳签署关于加强司法法律交流合作的《会谈纪要》,指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与香港律政司签署《粤港澳大湾区法律交流与互鉴框架安排》,有效发挥粤港澳综合优势,以司法助力高质量建设粤港澳大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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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代表:
我代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大会作工作报告,请予审议。
并请各位政协委员提出宝贵意见。
2019年,我市两级法院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以公正司法为核心,以改革为动力,以队伍建设为根本,振奋精神,开拓进取,各项工作都取得了新进展。
全市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60863件,结案56136件,比上年分别增长30.3%和35%;结案率为92.2%,比上年提高3.2个百分点;结案标的金额321亿元,占全省四分之一,基本实现了收、结案良性循环的目标。
全市法院所取得的成绩,是市委的正确领导、市人大的依法监督、政府和社会各界大力支持的结果,在此,我代表全市法院,对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及社会各界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一、贯彻"重典治乱"方针,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严惩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的犯罪。
全市法院共依法受理一审刑事案件4918件,审结4380件,比上年分别上升22.6%和10.1%,判处犯罪分子5100人。
认真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依法对4名利用"法轮功"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
深入开展"两打一扫"、"扫黑除恶"等专项斗争,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杀人、抢劫、爆炸、绑架勒索等暴力犯罪、带黑社会性质犯罪、"黄、赌、毒"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的犯罪分子1341人。
严惩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
依法审判了一批有影响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大要案,判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犯罪分子52人,朱文辉、彭虎、何初本等一批腐败分子依法受到惩处。
严惩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
重点打击了走私贩私、偷税抗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等犯罪,共判处犯罪分子287人,通过依法适用罚金、没收财产等刑罚和判处追缴赃款赃物,为国家、集体挽回经济损失3202万余元。
依法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
坚持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的原则,贯彻惩办与宽大
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对具有法定从宽情节的依法从宽处理;严把案件事实关和证据关,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对9名尚未构成犯罪或证据不足不能证明有罪的被告人,依法宣告无罪。
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为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刑事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的案件134件,保障了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
二、依法调节经济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依法审理各类经济纠纷案件,维护经济运行安全。
全市法院围绕党和国家经济发展的重大决策,加强对涉及国有企业改革的重组、破产、兼并、转让等纠纷案件,流通和生产经营领域的合同纠纷案件,金融纠纷案件,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涉外、涉港澳台经济纠纷案件的审判。
经过努力,社会广泛关注的广国投破产案件,顺利召开了第三次债权人会议,进行了第一次破产财产分配,在广国投系列破产案件中,广国投深圳公司债权人的清偿率最高,得到了上级法院和债权人的充分肯定。
全年共受理各类经济纠纷案件12019件,审结11341件,比上年分别增长16%和21.8%。
依法审理各类民事纠纷案件,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全市法院从维护社会主义新型婚姻家庭关系出发,注重保护妇女、老人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充分照顾无过错方的权益,弘扬社会主义伦理道德。
从维护安定团结出发,妥善处理民间借贷、损害赔偿、房屋拆迁、房屋买卖等纠纷案件,及时化解矛盾。
对群体性纠纷,尤其对近几年大幅度上升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依法妥善处理,防止矛盾激化。
对拖欠工资的,依法判决支付工人工资,必要时裁定先予执行或责令有关部门先予垫付,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全年共受理各类民事案件23192件,审结22019件,分别比上年增长39.1%和43.2%。
依法审理各类行政案件,推进依法治市进程。
全市法院坚持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原则,依法积极稳妥地审理各类行政纠纷案件。
共受理各类行政案件940件,审结907件,分别较上年增长26.7%和28.1%。
同时,依法执结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400件。
审结国家赔偿案件17件,其中决定由国家机关赔偿的4件。
三、进一步加强执行工作,维护法律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