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二中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2016年)
黄某、黄某1等与李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黄某、黄某1等与李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03【案件字号】(2020)沪02民终762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伊红周喆谢亚琳【审理法官】李伊红周喆谢亚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黄慧然;黄军;陈婷婷;李婧米【当事人】黄慧然黄军陈婷婷李婧米【当事人-个人】黄慧然黄军陈婷婷李婧米【代理律师/律所】姜玲龄上海浩航律师事务所;朱旗元上海浩航律师事务所;应朝阳上海俊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姜玲龄上海浩航律师事务所朱旗元上海浩航律师事务所应朝阳上海俊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姜玲龄朱旗元应朝阳【代理律所】上海浩航律师事务所上海俊豪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黄慧然;黄军;陈婷婷【被告】李婧米【本院观点】依据法律规定,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过错、违法行为、因果关系和损害事实。
【权责关键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法定代理过错无过错法定代理人鉴定意见证明力新证据高度盖然性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依据法律规定,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过错、违法行为、因果关系和损害事实。
本案系李某与黄某两名未成年人在玩耍时,李某跌地受伤引起的纠纷。
李某受伤是否因黄某导致,以及黄某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系本案的争议焦点。
首先,由于事发时双方监护人均不在现场,仅有李某的外公在一旁看护,且李某跌倒时在监控画面之外,故李某受伤原因没有直接的证据予以证明,法院应对双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进行判断。
其次,根据事发前后的监控录像内容,双方监护人在事发后就系争事故的交流与陈述,结合李某外公就事发当场情况在派出所及法庭的陈述,以及黄某本人就案外人否某的事实明确予以否某等,以上证据已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各方对李某受伤经过的陈述能互相印证,故李某受伤系由黄某导致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
杨开廉与杨腾霄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开廉与杨腾霄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9.28【案件字号】(2021)沪02民终827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汪毅郑璐黄亮王一飞【审理法官】汪毅郑璐黄亮王一飞【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开廉;杨腾霄【当事人】杨开廉杨腾霄【当事人-个人】杨开廉杨腾霄【代理律师/律所】朱谷春、李兆亮上海钟颖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朱谷春、李兆亮上海钟颖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朱谷春、李兆亮【代理律所】上海钟颖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杨开廉【被告】杨腾霄【本院观点】杨开廉通过纽盾公司增资方式以从小贷公司借得的款项注入纽盾公司,从而成为纽盾公司股东,后杨腾霄将该笔款项归还小贷公司。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财产保全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查封扣押冻结【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杨开廉通过纽盾公司增资方式以从小贷公司借得的款项注入纽盾公司,从而成为纽盾公司股东,后杨腾霄将该笔款项归还小贷公司。
虽然杨开廉主张借款、验资、归还属杨腾霄一手操办,有明显的闭环特征,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因过桥资金的流转而转化为借贷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
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杨开廉因该笔自小贷公司借入的款项而成为纽盾公司的股东,在杨腾霄代为归还借款的情况下,杨开廉等同于未支付对价而取得纽盾公司股权。
杨开廉主张其是《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约定而获得纽盾公司的股权,但解读该协议,并无法支持杨开廉的主张。
鉴于杨开廉获得纽盾公司相应股权,其对杨腾霄代为归还借款的行为未作相应补偿,杨腾霄以此主张归还相应款项,可予支持。
至于纽盾公司增资过程中是否存在股东抽逃出资进而损害公司债权人问题,则不在本案审理范围,利害关系人可另行依法解决。
上海二中院发布2017-2021年企业犯罪案件审判白皮书
上海二中院发布2017-2021年企业犯罪案件审判白皮书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11.16•【分类】司法白皮书正文2017-2021年企业犯罪案件审判白皮书|至正研究编者按:上海二中院自2010年发布首套系列审判白皮书至今,已经连续发布13年,发布主题涉及审判综合情况、刑事、民事、商事、行政、执行等,有效回应社会各界关切的热点问题。
为进一步延伸审判职能,参与城市治理,加强审判白皮书在行为指引、决策参考上的功能作用,“至正研究”公众号自本周三起连续六个工作日向公众推送今年发布的六本审判白皮书。
本期主题为《2017-2021年企业犯罪案件审判白皮书》,下期主题为《2017-2021年被告人认罪认罚案件审判白皮书》,欢迎大家持续关注。
上海是中国最大的经济金融中心城市,近年来,其以优质的营商环境吸引了众多有实力企业的进驻。
作为最重要的市场主体,企业在促进就业、科技创新、拉动经济增长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也会面临法律风险,企业犯罪的刑事风险最为严峻,既关乎企业生死存亡,又往往伴随严重的社会负效应。
为此,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近五年本院及辖区法院审结的企业犯罪案件进行了梳理总结,深挖企业犯罪根源,分析审理企业犯罪案件的难点,并就企业犯罪治理提出建议,以期能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为后疫情时代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一、企业犯罪案件概况企业是指依法成立并具有一定的组织形式,以盈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和商业服务的经济组织,包含公司在内的所有企业都能成为犯罪主体。
根据《刑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企业犯罪是单位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它泛指所有以企业为犯罪主体的犯罪。
(一)企业犯罪总体数量2017年至2021年,上海二中院及辖区法院共审结一审企业犯罪案件451件,涉案企业346家(有企业犯罪案件中被告人会分案处理,涉案企业不作重复统计)。
陆建平与陈霞培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陆建平与陈霞培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7.27【案件字号】(2022)沪02民终524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冬寅黄亮章晓琳【审理法官】王冬寅黄亮章晓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陆建平;陈霞培【当事人】陆建平陈霞培【当事人-个人】陆建平陈霞培【代理律师/律所】赵斌上海俱进律师事务所;谷文珺上海市金典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赵斌上海俱进律师事务所谷文珺上海市金典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赵斌谷文珺【代理律所】上海俱进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金典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陆建平【被告】陈霞培【本院观点】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权责关键词】证人证言关联性质证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陈霞培提供了借条、保证书、录音及证人证言等,初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陆建平对此虽不予认可,然其并未提供相反的证据以推翻陈霞培的主张。
此外,一审审理中,陆建平称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上诉时则称双方之间仅就32000元成立借贷款系,二审审理中再次做出不同表述,其前后辩称相互矛盾,亦无证据佐证,本院实难采信,据此,对其要求仅归还陈霞培借款8292元及相应利息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陆建平理应依照一审确认的金额归还陈霞培欠款及相应的利息,至于利息的认定,一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一并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陆建平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972元,由陆建平负担。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2016股权代持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2016股权代持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06.26•【分类】司法白皮书正文2012-2016股权代持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16年11月发布的《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指出,“必须加快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有效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公民财产权,增强人民群众财产财富安全感”。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指出,要坚持平等保护、全面保护、依法保护,“既要保护物权、债权、股权,也要保护知识产权及其他各种无形财产权”。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股权是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股权的依法保护和规范行使既关系股东、公司、债权人等主体利益的切实维护,也与公司的正常运营休戚相关。
在近几年的司法实践中,我们发现因隐名投资引发的代持股纠纷持续增长,其中不乏特定身份人员为规避法律纪律规定“持暗股”继而引发纠纷的情形。
为优化公司治理,规范投资行为,提示代持风险,堵塞管理漏洞,切实保护股东、公司、债权人等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特撰写本白皮书。
一、2012-2016年股权代持纠纷案件概况(一)代持股纠纷案件数量持续增长2012年至2016年,我院审结的代持股纠纷案件共97件。
从该类案件的年度分布来看,代持股相关纠纷案件呈逐年增长趋势。
其中,2012年为10件,2013年为13件,2014年为20件,2015年为24件、2016年为30件,年均增长率超过30%。
具体情况见下图:图一:2012-2016年上海二中院审理代持股纠纷案件数量增长图(二)代持股纠纷案件涉及类型分布通过对2012年至2016年审结的代持股类案件进行分析,该类纠纷的主要类型包括:①股东资格认定纠纷,主要表现为隐名股东请求显名,该类型案件数量为61件。
②代持股相关协议的效力确认纠纷,即隐名或显名股东请求法院确认(或否认)代持股协议的效力,该类型案件数量为6件。
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
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院批准重整计划的公告本公司管理人、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接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二中院”)民事裁定书【(2008)沪二中民四(商)破字第2-5号】,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上海二中院于2008年9月27 日依法受理债权人上海泰升富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债务人本公司破产重整一案。
在重整期间,本公司及管理人于2008年11 月11 日向上海二中院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提交了《华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预案)》,于2008 年11 月20 日,向上海二中院及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提交了《华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经过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第一次表决,优先债权组、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依法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组表决结果未达到法定的通过数额。
2008年12月1日,经第二次表决,普通债权组依法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因重整计划草案涉及本公司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设出资人组,于2008年11月21日召开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
2008年12月2日,本公司及管理人向上海二中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
上海二中院认为,在对重整计划草案的分组表决中,优先债权组、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和出资人组均依法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现本公司及管理人向上海二中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该重整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批准条件。
据此,上海二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裁定如下:一、批准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二、终止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特此公告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08-12-17附件: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前言债权人上海泰升富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债务人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源股份”)破产重整一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二中院”)已于2008年9月27日依法裁定受理,并指定华源股份清算组作为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开展重整工作。
上海二中院201劳动争议案件审判白皮书
上海二中院2013-2016年劳动争议案件审判白皮书随着我国经济结构的转型升级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人力资源市场亦发展迅速。
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也相应地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为综合反映近四年来上海二中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审判情况,构建人力资源市场的良性运行机制,保障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特制作本白皮书,以期在对2013-2016年上海二中院劳动争议案件相关数据和特点分析的基础上,总结劳动争议纠纷的主要审理特点和难点,对妥善处理劳动争议纠纷提出合理建议。
一、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基本情况本白皮书所称劳动争议案件包括两大类:一类是劳动争议二审案件,即当事人因不服基层法院一审判决上诉至上海二中院的劳动争议案件;另一类是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劳动争议案件,即用人单位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向上海二中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
本白皮书不包括劳务纠纷,即不具有劳动合同签订资格的主体雇佣人员提供劳动而产生的纠纷。
2013-2016年,上海二中院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概况如下:(一)收案数量持续高位运行,案件处理难度加大2013-2016年,上海二中院受理的劳动争议二审案件数量分别为1525件、1634件、1593件、1831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数量分别为828件、750件、621件、509件。
可见,上海二中院连续四年案件受理数均突破了2000件,收案数量持续高位运行,案多人少矛盾比较突出,具体情况见下表图:表一:上海二中院2013-2016年劳动争议案件收案统计表图一:上海二中院2013-2016年劳动争议案件收案示意图2013-2016年,在上海二中院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持续高位运行的前提下,单件案件的处理难度却有一定程度加大,主要表现图一:上海二中法院2013-2016年劳动争议案件收案示意图50010001500200025003000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年份数量劳动争议二审案件数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数为:案件调解撤诉率持续下降,劳动关系双方在纠纷中矛盾越发尖锐,法院调解工作回旋余地进一步缩小。
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要素式审判指引(试行)
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要素式审判指引(试行)编者按为提高我院商事审判庭及辖区法院商事审判能力、审判质量与审判效率,进一步完善适法统一机制,我院商事审判庭对于在部分商事案件中适用要素式审判方式进行了类型化调研和探索。
本期刊发《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要素式审判指引(试行)》,为辖区法院商事审判提供参考。
作者简介张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二级高级法官朱川,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庭庭长,三级高级法官李非易,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庭商事速裁团队负责人,二级高级法官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要素式审判指引(试行)一、常见审理要素及审查路径股东知情权纠纷的主要审查要素集中在行权主体、行权事由、行权范围、行权方式、阻却条件五个方面。
实践中当事人通常不会就每个类型的要素都发生争议,个案焦点往往会因案情不同而集中在某一两个要素上,故在审判中可采用要素式审理的方式,以上述五个方面要素的查明为基本路径和线索,收集案件要素,梳理争议要素,并据之展开审理。
(一)行权主体行权主体的审查关乎由谁来行使知情权的问题,通常表现为原告股东资格的认定和委托他人行权的许可问题。
1.关于原告股东资格诉讼双方对于原告股东资格发生争议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四种:(1)前股东或新股东能否行权问题。
对此种情况,应当对原告持股情况进行查明。
一般情况下,新股东行权不受影响。
对于前股东,根据公司法解释(四)第七条第二款,前股东只能在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下,对其持股期间的特定文件材料行使知情权。
(2)瑕疵出资问题。
原则上,瑕疵出资并不意味着股东基本权利的丧失,应审查原告出资情况及是否存在被决议解除股东资格的情形,在原告未被解除股东资格的情况下,原告行使知情权通常不因瑕疵出资而受影响。
(3)股权名实不一的问题。
部分案件中会出现原告以隐名股东的身份主张知情权,或被告抗辩原告系替他人代持股权,有时甚至存在被冒名股东主张行使知情权的情况。
保全申请错误所致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兼析新《民事诉讼法》第105条的理解与适用
保全申请错误所致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兼析新《民事诉讼法》第105条的理解与适用阮忠良;玄玉宝【期刊名称】《上海政法学院学报》【年(卷),期】2013(028)004【摘要】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在我国民事诉讼的发展历史上有着里程碑式的意义,其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了诸多民事诉讼制度.特别是关于公益诉讼的规定,扩大了民事诉讼的利益保护范围,然而在如何具体实施公益诉讼的问题上尚缺乏可操作性的规则.随着当前民事诉讼执行改革的不断推进和检察监督机制的不断完善,尤其是新《民诉法》实施后,关于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改革和完善的呼声越来越高,因此有必要对现行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司法实践进行全面梳理,进一步探讨我国现有执行权运行环境下检察监督原则、范围、方式及配套机制的构建和完善.在证人出庭制度方面,新《民诉法》同样规定了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但并未规定任何与之相匹配的惩罚性规定.在财产保全制度领域,新《民诉法》将保全的对象范围从财产扩展到了行为,同时为平衡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的利益,新《民诉法》第105条又规定了"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由此,在司法实践中引发的思考是,是否所有与判决认定结果不一致的保全均为"申请错误"并由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不是,那么需要确定一套衡量的尺度和细化的标准,以具体解决因保全申请错误时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问题.与此同时,新《民诉法》第170条对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作了部分修改.二审法院一般比一审法院更具备查清事实的能力,二审不能查清的案件事实,在重审后查清的可能性只会更低.因此,将事实认定不清的案件发回重审,有待商榷.【总页数】5页(P100-104)【作者】阮忠良;玄玉宝【作者单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0-059【相关文献】1.制约与平衡—财产保全申请错误的损害赔偿责任认定2.论再审程序中诉权、审判权、抗诉权之关系——兼谈对《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5条的理解3.管辖错误:取消还是保留——兼析《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41条4.新《民事诉讼法》中的"新的证据"应作如何理解——兼与张卫平教授商榷5.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的若干实务问题探析——兼谈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的理解与适用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上海二中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2015-2019年)
上海二中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2015-2019年)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04•【分类】司法白皮书正文上海二中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2015-2019年)建筑业是国民经济支柱产业,对吸纳农村转移劳动力、带动关联产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推动城乡建设和民生改善起着重要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建筑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由此可见,设计作为施工的前置环节,亦是建设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
相较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言,虽然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涉案标的额小,案件数量少且复杂程度低,但是其亦具有自身独特性。
例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标的为设计图纸及相应说明,它体现了设计人员的智力劳动成果,一旦付出就无法恢复,无法返还。
设计合同的履行过程是设计人员与发包人共同参与,有效互动的过程,设计成果的完成往往需要双方多次沟通,反复修改、调整。
而且设计图纸的交付采用电子邮件等简便快捷的方式进行也是设计领域的行业惯例。
此外,部分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方案因涉及政府规划还需要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同时设计作为施工的前置环节,其对工程的进度和质量均会产生重要影响。
虽然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具有前述特殊性,但是此类案件的审理并无专门的司法解释予以规范。
且最高人民法院为统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裁判标准先后颁布实施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及《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亦无法直接适用于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其中部分条文的参照适用对此类案件的适法统一也作用有限。
上海二中院2016-2020年股东资格确认案件审判白皮书
上海二中院2016-2020年股东资格确认案件审判白皮书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白皮书正文2016-2020年股东资格确认案件审判白皮书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往往源于股权权属形式上的记载登记与实质不符,原告请求确认恢复至实质状态。
股东资格的确认是审理其他与公司有关纠纷的前提,其审理思路遵从“内外有别”原则,“对内”日益体现出尊重公司自治、弱化形式主义的倾向,而“对外”则注重公司债权人与名义股东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本审判白皮书则围绕“对内”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展开。
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三》)未将股东名册及章程的记载作为唯一的设权标准,而承认了股东资格的实质要件优于形式要件,这使得“对内”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更加复杂、多样。
上海二中院于2016年至2020年期间审结的股东资格确认类案件中,从股东资格“名实分离”的成因来看,分为股权代持、冒名、企业改制、出增资、继承、让与担保六类,其中,企业改制引起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多为历史遗留问题,因让与担保引起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属于在2020年后兴起的新型案件。
因六类案件形成机理不同,审理思路亦存在明显差异,本审判白皮书在此分类基础上尝试对股东资格确认案件进行系统性梳理,以期帮助企业进一步提高内部治理水平,为市场主体有序开展营商活动提供更具针对性和实用性的规则指引。
一、2016-2020年股东资格确认类案件概况(一)案件数量于2018年出现峰值上海二中院于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审结的股东资格确认类案件,去除管辖、执行、指令审理以及纯粹股权转让类纠纷,有效案件共计94件,其中,一审案件1件,二审案件93件。
从结案年份来看,2016年为14件,2017年为8件,2018年为42件,2019年为19件,2020年为11件。
备忘录(上海一中院和二中院分工)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分工上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区域管辖上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辖区域:浦东新区、闵行区、徐汇区、长宁区、金山区、奉贤区、松江区。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辖区域:黄浦区、杨浦区、虹口区、静安区、闸北区、普陀区、宝山区、嘉定区、青浦区、崇明县。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案件的范围1、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2、诉讼标的金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至2亿元的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为人民币2000万以上至1亿元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市的民商事案件;3、诉讼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至1亿元的涉外、涉港、澳、台、民事案件;4、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5、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调解和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裁定及仲裁机构裁决;6、对上海仲裁委员会受理的仲裁案件所涉及的仲裁协议效力持有异议,请求法院作出裁定或者申请撤消上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的案件;7、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纠纷案件;8、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和邻接权、科技成果权等纠纷案件;9、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10、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11、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件;12、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和仲裁判决;13、申请认可和执行港、澳、台民事判决和仲裁裁决;14、其他民事纠纷案件参照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上海二中院发布2020-2022年上半年涉疫情商事合同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
上海二中院发布2020-2022年上半年涉疫情商事合同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11.21•【分类】司法白皮书正文2020-2022年上半年涉疫情商事合同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至正研究编者按:上海二中院自2010年发布首套系列审判白皮书至今,已经连续发布13年,发布主题涉及审判综合情况、刑事、民事、商事、行政、执行等,有效回应社会各界关切的热点问题。
为进一步延伸审判职能,参与城市治理,加强审判白皮书在行为指引、决策参考上的功能作用,“至正研究”公众号自上周三起连续六个工作日向公众推送今年发布的六本审判白皮书。
本期主题为《2020-2022年上半年涉疫情商事合同纠纷审判白皮书》,下期主题为《2017-2022年涉老家事案件审判白皮书》,欢迎大家持续关注。
2020年1月,全国爆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给国家的经济发展和市场交易秩序带来了持续性的影响,部分省域出现停运停工,企业经营受到波及,面临经营和财务的双重挑战。
商事合同秩序受到疫情本身和相关防控措施的影响,陷入履行不能、履行存在瑕疵或者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缔结合同之基础情势发生重大改变等境地。
同时疫情爆发之后,防疫物资及其生产设备、原材料等炙手可热,一段时间内相关商品交易数量快速增长,疫情形势的发展及变化也对此类合同的履行产生了一定影响。
商事交易受疫情影响,履行发生障碍,商事主体协商无果后,部分矛盾诉至法院,此类纠纷逐渐成为法院受理的商事合同案件中一个具备若干典型特征且体量较大的类型化案件。
目前疫情防控已趋于常态化,如何妥善处理好涉疫情商事合同纠纷,不仅是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特殊背景下,如何准确适用法律、定纷止争的问题,更是人民法院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发挥司法保障职能,促进企业复工复产的重要一环。
本文对我院在2020年1月至2022年6月期间审理的涉疫情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进行了梳理归纳、分析研判,总结了涉疫情商事合同纠纷中的集中风险点、审理难点和重点,并提出相应对策建议,以期对类案审判及相关商事主体活动均有所裨益。
「上海高院《民事法律适用问答》」
《民事法律适用问答》2005年第3期民事法律适用问答问题一、在诉讼中,如何看待测谎结论的效力?答:测谎作为一种类似于鉴定结论的辅助证据手段,其本身并非绝对可靠的证据。
因此,在具体的案件处理过程中,还要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测谎结论是否成立。
比如,根据一般的生活常识、当事人在法官面前陈述时体现出来的诚信程度等品格证据等等,都是可以结合起来综合判断以形成自由心证的依据。
不过,对这种情况下形成的自由心证过程,应当在裁判文书中予以清晰阐明。
问题二、当事人一方拖欠对方工程款,加上迟延支付的利息总额为150万,双方就此150万元重新约定了给付期限。
现债务人再次迟延付款。
如以该150万元的欠款为基数,判决其支付迟延利息,是否属于计算复息?答:不属于。
因为150万元的数额是将其原来欠款及利息合并计算的结果,双方对此数额达成协议后,债务人再次迟延付款,已经不再是对原来欠款的迟延支付,而是对双方重新确定的150万元债权的迟延支付。
因此,新的利息是针对后来迟延履行150万元债权而产生的利息,二者针对的对象不同,是不同“时间”的“迟延”产生的不同后果,不能混淆。
因此,这种情况下判决其支付利息,不存在构成复利的问题。
问题三、夫妻一方婚前患有精神病,但婚后依靠药物维持,仍然可以保持正常精神状态。
现患精神疾病一方的母亲主张宣告婚姻无效,可否支持?答:不可以。
因为婚姻法规定婚姻无效情形是指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婚后尚未治愈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还规定,对于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法定的婚姻无效情形已经不存在的,可以认定婚姻有效。
依靠药物治疗就可以维持正常状态的,说明导致婚姻无效的原因已经不再存在,所以不能宣告其无效。
问题四、公房出售中个人以物业公司不出售为由,起诉物业公司的,如何处理?答:物业公司是否出售公房,公房出售的价格如何确定等等,都需要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和政策来决定,双方当事人并不具备自由决定的权利,不能简单地把此类纠纷作为民事买卖关系来看待。
顾祯祥、孙寒丽与张国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顾祯祥、孙寒丽与张国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5.31【案件字号】(2021)沪02民终410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汪毅郑璐黄亮【审理法官】汪毅郑璐黄亮【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顾祯祥;孙寒丽;张国新【当事人】顾祯祥孙寒丽张国新【当事人-个人】顾祯祥孙寒丽张国新【代理律师/律所】权俊玮上海虑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权俊玮上海虑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权俊玮【代理律所】上海虑远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顾祯祥;孙寒丽【被告】张国新【本院观点】涉案借款关系由顾祯祥出具借条,由于债务人未能按期还款,根据借条的记载,借款人应自2017年5月1日期计算利息。
【权责关键词】追认撤销证明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审理期间,顾祯祥坚持其已归还19万元本金和2万元利息,对于利息的计算方法,顾祯祥未能作出解释。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涉案借款关系由顾祯祥出具借条,由于债务人未能按期还款,根据借条的记载,借款人应自2017年5月1日期计算利息。
还款行为发生于2020年6月17日至2020年9月18日期间,利息已经形成。
在利息未作清偿之前,还款应当首先清偿利息,而后抵充本金。
根据双方约定的逾期还款利率,张国新所持21万元还款为利息的主张,具有合理性,本院予以认同。
顾祯祥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涉案债务的性质,由于相关款项的交付和归还均通过孙寒丽的账户进行,原审法院据此认定孙寒丽对本案借款是知情并认可,符合逻辑,本院认同。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余忠与于洪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余忠与于洪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1.13【案件字号】(2021)沪02民终1259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朱红卫汤佳岭赵静【审理法官】朱红卫汤佳岭赵静【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余忠;于洪涛【当事人】余忠于洪涛【当事人-个人】余忠于洪涛【代理律师/律所】陈晓颖上海元才律师事务所;陈海群上海元才律师事务所;路冬冬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晓颖上海元才律师事务所陈海群上海元才律师事务所路冬冬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晓颖陈海群路冬冬【代理律所】上海元才律师事务所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余忠【被告】于洪涛【本院观点】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权责关键词】民事权利申请撤回上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余忠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经查,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准许余忠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余忠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2 17:24:37余忠与于洪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裁定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沪02民终12596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余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颖,上海元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群,上海元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洪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冬冬,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某某与王柏兴、牧野静弓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某与王柏兴、牧野静弓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23【案件字号】(2020)沪02民终101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俊管勤莺赵静【审理法官】赵俊管勤莺赵静【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某某;王柏兴;牧野静弓;牧某某【当事人】王某某王柏兴牧野静弓牧某某【当事人-个人】王某某王柏兴牧野静弓牧某某【代理律师/律所】张子元上海江怀律师事务所;李东方上海李东方律师事务所;朱明上海李东方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子元上海江怀律师事务所李东方上海李东方律师事务所朱明上海李东方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子元李东方朱明【代理律所】上海江怀律师事务所上海李东方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被告】王柏兴;牧野静弓【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为涉案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权责关键词】法定代理法定代理人证明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涉案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首先,系争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当事人陈述,王某某自1994年就辞去工作照顾家庭,从事部分兼职工作,2000年左右童牧野即辞去工作,专职从事股票期货交易,并撰写相关微博、出版书籍,故童牧野的收入应是家庭生活的主要经济来源。
其次,系争借款被童牧野以自己名义用于进行股票期货交易,借贷行为与其经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等均密切相关,而童牧野与王某某也未有约定过分别财产制,且王某某在一审中亦未对系争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提出异议,现在二审期间主张系争借款为童牧野的个人债务,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王某某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朱友梅与周立量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朱友梅与周立量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5.20【案件字号】(2021)沪02民终429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俊【审理法官】赵俊【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朱友梅;周立量【当事人】朱友梅周立量【当事人-个人】朱友梅周立量【代理律师/律所】陈玉龙上海申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玉龙上海申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玉龙【代理律所】上海申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朱友梅【被告】周立量【本院观点】朱友梅在一审法院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后无正当理由主动撤回笔迹鉴定申请,视为其放弃该项程序权利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周立量提供欠条一份,证明在嵩元公司不能兑付到期本息的情况下,朱友梅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向周立量归还借款本金。
朱友梅虽否认欠条签名由其本人所写,但其在一审期间提出司法鉴定申请后又撤回申请且无正当理由,故应对待证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因此,案涉欠条对朱友梅具有约束力,朱友梅应向周立量承担归还借款本金的民事责任。
综上所述,上诉人朱友梅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琪中与罗鑫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琪中与罗鑫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30【案件字号】(2020)沪02民终493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汪毅郑璐黄亮【审理法官】汪毅郑璐黄亮【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琪中;罗鑫【当事人】李琪中罗鑫【当事人-个人】李琪中罗鑫【代理律师/律所】张志勇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王卫红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志勇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王卫红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志勇王卫红【代理律所】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李琪中【被告】罗鑫【本院观点】根据法律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供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双方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首先,《关于罗鑫先生转账陆拾万元人民币情况说明》由李琪中书写,该情况说明上有“赵影"在证明人处签名,故该情况说明实为证人证言。
对当事人进行测谎并非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必经程序,且测谎必须由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后方可进行。
【权责关键词】催告代理证人证言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供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双方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再由原告就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罗鑫共向李琪中转账交付共计66万元,李琪中对其收取了该些钱款并无异议,但抗辩64万元中的6万元系罗鑫通过李琪中名下银行卡向案外人交付借款,剩余60万元系罗鑫自愿承担的用于处理恒君公司、恒燧公司重大负面事件的公关费。
李琪中对其主张收取6万元钱款的事由,并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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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2016年)目录前言一、狠抓第一要务,努力提升履职能力二、推进司法改革,重点解决短板瓶颈三、拓展多元化解,协力维护稳定大局四、探索管理创新,积极夯实工作基础五、增强发展后劲,切实服务综合治理六、推进队伍建设,着力激发内生动力前言2016年是“十三五”规划的开局之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关键之年,是推进结构性改革的攻坚之年,也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攻坚之年。
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面临速度换挡、结构调整、动力转换节点,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日趋复杂,社会矛盾纠纷呈现许多新的形态和表现形式。
受经济下行压力增大的影响,法院案件数量持续大幅攀升,案件中蕴含的社会风险增多,审判执行、司法改革、队伍建设等各项工作都面临新情况新问题。
2016年,我院在市高级法院党组的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认真贯彻上级有关会议精神,紧紧围绕上海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以“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目标,以“防控风险、服务发展、破解难题、补齐短板”为抓手,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全面加强队伍建设,积极探索矛盾纠纷的多元分流和妥善化解,取得了新的可喜成绩。
一、狠抓第一要务,努力提升履职能力2016年共受理各类案件22017件,审结22100件,同期结案率达100.38%,收、结案数较去年同期分别上升8.50%和8.46%,均创历史新高。
在2016年审结的各类案件中,按照审级划分,一审案件占8.48%,二审案件占65.7%,再审案件占0.35%。
按照案由划分,民事案件占60.85%,刑事案件占7.22%,行政案件占6.46%,申诉审查和申请再审案件占3.42%,国家赔偿案件占0.06%,执行案件占9.69%,非诉执行审查案件占0.23%,减刑假释案件7.9%,其他案件占4.17%。
(一)加强刑事审判工作依法惩治各类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全年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1562件,连同存案审结1595件,同比分别下降5.1%和4.66%。
其中,审结一审刑事案件126件,判处罪犯223人,同比分别下降5.97%和1.76%;生效案件中,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罪犯占比83.5%,同比上升4.4个百分点。
审结二审刑事案件1469件,同比下降4.24%。
——依法惩处严重刑事犯罪,保障平安上海建设。
全年共审结一审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48件,判处罪犯55人,同比分别上升20%和7.84%。
审结毒品犯罪案件40件,判处罪犯67人,同比分别下降25.92%和27.17%。
审结一审抢劫、诈骗、盗窃等多发性侵财犯罪案件9件,判处罪犯22人,同比分别下降25%和15.38%。
其中,审结抢劫案件4件,判处罪犯4人,同比分别减少2件和3人。
——依法惩处各类经济犯罪,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共审结一审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23件,判处罪犯69人,其中审结骗税、制售假发票等经济犯罪案件11件,判处罪犯43人;合同诈骗犯罪案件10件,判处罪犯22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1件,判处罪犯2人,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案件1件,判处罪犯2人。
——依法惩处各类职务犯罪,推进反腐败斗争。
妥善审理原上海中虹(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桐乡中虹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沈中极受贿案等一批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取得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共审结一、二审贪污、贿赂案件24件,同比上升4.3%;判处罪犯43人,同比上升34.37%。
——依法惩处涉少刑事犯罪,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完善少年审判工作机制,做好“法润花季”系列特色项目,微信公众号共推送内容28期,少年庭荣获全国“青少年维权岗”荣誉称号。
全年共审结一、二审涉少刑事案件13件,其中涉少强奸案件1件,盗窃、抢劫案件4件,聚众斗殴1件,强制猥亵、侮辱妇女案件1件,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件1件,寻衅滋事案件3件,抢夺案件1件,故意伤害案件1件。
(二)深化民商事审判工作妥善处理经济发展新常态背景下的各类民商事案件。
民一庭和民三庭分别被授予“全国老年法律维权工作先进集体”和“全国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全年共新收一审、二审、再审民事案件13221件,连同存案审结13449件,同比分别上升9.75%和11.1%,诉讼标的额为258亿元,同比上升28.15%。
其中,新收一审民事案件1233件,连同存案审结1250件,同比分别上升28.57%和11.91%。
——继续加强商事审判工作。
圆满审结光大证券“乌龙指”引发的内幕交易赔偿案件507件,得到最高法院周强院长的批示肯定。
全年新收各类合同纠纷案件8670件,同比上升13.17%;连同存案审结8772件,同比上升15.18%;诉讼标的额为211.4亿元,同比上升22.71%。
——妥善处理各类涉及民生案件。
全年共受理婚姻、家庭和继承案件821件,连同存案审结819件,同比分别上升10.65%和8.19%。
其中,审结涉及赡养、抚养和扶养纠纷的案件279件,继承纠纷案件175件,离婚纠纷案件365件。
共审结劳动争议案件2496件,同比上升15.56%。
受理财产权属确认、人身损害、宅基地纠纷等权属、侵权案件3730件,连同存案审结3858件,同比分别上升2.36%和3.38%;诉讼标的额为35.19亿元,同比上升57.16%。
——积极开展涉房地产审判工作。
共受理各类涉房地产纠纷3269件,连同存案审结3477件,同比分别下降3.46%和上升6.59%。
其中,受理一审房地产案件38件,连同存案审结47件,同比分别下降26.92%和上升30.56%,涉案标的额为21.64亿元,同比上升52.76%。
共受理各类二审房地产案件3217件,连同存案审结3410件,同比分别下降2.84%和上升6.66%,涉案标的额为20.64亿元,同比上升9.1%。
共受理各类再审房地产案件14件,连同存案审结20件。
——依法审理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共审结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303件,同比上升22.67%。
其中,审结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39件,同比下降25%,二审案件199件,同比上升48.51%,再审案件4件,同比增加2件。
共审结涉台案件21件,同比上升10.53%;涉港案件35件,同比下降5.41%;涉澳案件5件,同比上升66.6%。
(三)推进行政审判工作切实履行行政审判职能,监督行政机关严格执法。
进一步落实行政领导出庭应诉相关机制,拓宽案件类型,提高行政领导出庭应诉案件数量和效果。
全年新收各类行政案件1582件,连同存案审结1429件,同比分别上升8.36%和0.42%。
其中,新收一审案件645件,连同存案审结498件,同比分别上升50.7%和30.37%。
审结二审行政案件931件,其中房屋土地资源类及规划类306件;治安类160件;劳动保障类41件;工商、税务、司法行政类16件;安全、卫生、环保、药品类11件;民政、教育、文化、信息电讯类14件;财政、物价、乡政府、农业类24件;其他案由359件。
推进行政案件多元化解决机制建设,努力提高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的能力水平。
全年共协调化解行政案件134件,和解撤诉率9.38%。
(四)强化执行工作加大执行工作力度,着力解决“执行难”问题。
全年共受理各类执行案件2182件,连同存案执结2142件;执行存案78件;执行到位人民币84.96亿元,执行标的清偿率为59.7%。
其中,执行实施类案件1680件,占执结案件总数的78.43%。
执行实施类执行案件中,共执结刑事案件32件,同比下降57.33%;民事案件1070件,同比上升75.99%;行政案件28件,同比上升300%;行政非诉审查案件2件,同比减少1件;仲裁类案件408件,同比上升114.74%;公证债权文书类案件1件,同比减少2件;执行恢复案件139件,同比上升4.51%。
在非执行实施类案件中,共审结执行复议案件70件,同比上升25%;执行监督案件18件,同比上升20%;执行异议案件120件,同比上升30.43%;执结执行保全案件254件。
二、推进司法改革,重点解决短板瓶颈以院党组2016年初制定的“强抓手、补短板”十条意见和2016年中制定的“深化改革、跟踪问效”十条意见为着力点,有计划、有步骤地破除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
(一)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研究制定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证人鉴定人出庭、刑事法律援助等方面的实施意见和操作规范9项,确保相关改革试点工作有章可循,有效防范冤假错案,加强人权司法保障。
与市检二分院签署《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工作联席会议纪要》。
自2016年5月试点启动以来,证人、鉴定人出庭25件次,其中,侦查人员出庭7件,隐蔽作证6件;为96名被告人指定辩护。
创新推出民商事案件“1+3”庭审方式改革,探索将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有机结合,构建“庭前会议”、“争点过滤”、“释明权行使”等审理工作机制。
其中,民二庭推出“类案审判要素化、庭前准备精细化、开庭审理集中化”工作机制,民三庭探索“一会一庭”工作制度,民六庭制定落实“1+3”改革41条实施细则,少年庭实践“四效合一”的庭审试点等,均在相关案件审理中推进了庭审方式的标准化、规范化、实质化。
积极探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政府信息公开类一审行政案件,首次适用行政简易程序审理了原告上海璘立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涉政府信息公开5起一审案件,并当庭作出判决,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
与市住建委协作联动,努力构建征收类行政纠纷诉前第三方听证机制,拓宽行政纠纷联动化解渠道。
(二)完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继续落实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在全院各业务庭中配置标准化合议庭54个,全年案件中的99.84%均由合议庭依法自主裁判,法律文书100%由合议庭合署印发。
合理限缩审委会讨论案件的范围,全年仅有28件案件提交审委会讨论,占同期结案数的千分之一点二。
规范作为决策咨询机构的专业法官会议的召集方式和讨论程序,全院各庭专业法官会议共讨论案件135件,同比下降52.8%。
其中,案件采纳专业法官会议倾向性意见的有118件,部分采纳的有7件,未采纳的有10件。
(三)构建执行体制新模式围绕“一年大见成效,两年基本实现解决执行难”的目标,积极推进执行体制机制改革。
成立执行裁判庭,进一步规范执行实施权行使。
自2016年8月中旬执行裁判庭正式收案以来,共受理各类执行裁判案件97件,结案率达100%,实现执行裁判案件办理的规范化和高效化。
探索执行局局长、执行长负责制,构建局长、执行长两个指挥管理层级。
成立执行司法警察大队,配备司法警察7人,配合执行法官依法采取执行强制措施。
实行团队化办案模式,按照1+X+1+1的执行组格局,由入额法官带领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作为基本单位,开展具体案件执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