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工程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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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工程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2010年修订)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使人才培养工作进一步科学化、规范化,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沈阳工程学院本、专科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我院正式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要求和规定的期限按期到学院学生处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生处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一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到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循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由相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经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经治疗可恢复健康的,本人申请,到学生处办理手续,经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四条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自通知办理离校手续之日起,三天内离校。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一个月内向学生处提出入学申请,并附有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证明。经同意入学者,可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条 在籍学生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到所在系办理学籍注册手续,以取得本学期的学习资格。因故不能按期到校者,应当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未经准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它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章 关于学分制

第七条 学院实行以各专业培养方案为指导的学分管理制度,即学分制。

第八条 本科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为3-6年(专升本为2-3年),标准学习年限为4年(专升本为2年);专科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为2-5年,标准学习年限为3年。学生在学习年限内取得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学分数(详见各专业培养方案)方可毕业。

第九条 学分计算方法如下:

1.理论课(含专业选修课)、单独开设的实验课按每16学时计1学分。

2.文化素质教育课按每24学时计1学分。

3.集中进行的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按每周计1学分。

4.军训计1学分,公益劳动计1学分。

学分的最小单位为0.5,折算时小数点后第一位数字1、2舍,8、9入,其余数字近似取5。

第十条 如果一门课程需要在两个学期及以上完成,则每学期分别将该课程作为一门独立的课程进行成绩考核,并分别按学期评定成绩,取得相应的学分。

第三章 课程分类

第十一条 课程分为必修课、选修课。必修课分为公共基础课、学科基础课、专业必修课和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选修课分为专业选修课和文化素质教育课。必修课是学生在学期间必须修读的课程;选修课是学生在学期间选学的课程。学生在学期间必须修读完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各类课程的最低学分数,方达到毕业标准。

第四章 成绩考核与记载

第十二条 学生每学期修读的所有理论课程和实践课程(实习、实验、课程设计、毕业设计与论文等)须参加课程的考核并取得成绩。取得60分或及格及以上的成绩可得到学分和相应的绩点。考核成绩、学分、绩点同时记入学生学习成绩档案。

第十三条 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考查两种。理论课(含专业选修课)采取考试方式,成绩以百分制计分;体育课以及集中进行的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采取考查方式,以五级制计分,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素质教育课采取考查方式,以二级制计分,即:合格、不合格。

第十四条 学生缺课学时累计超过课程总学时的三分之一及以上,或欠交作业三分之一及以上,取消参加该课程的考核资格,须重新修读该课程。

第十五条 有实验的课程,实验考核合格后方可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实验考核不及格者应当重做实验,合格后可参加课程的考核。

第十六条 实践课程结束时进行综合考核。无故不参加实践课程者,不予补作、不予评定成绩。实践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应当跟下一年级重修,或参加毕业前的课程重修。

第十七条 课程考核结束后一周内,可在教务处网页上查询成绩。由于学生个人原因造成不知课程的考核成绩,而没有参加学院免费重考的,学院不再单独组织考试,须参加重修考试。

第十八条 学生如对成绩有疑问,应在成绩公布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有关系部提出复查成绩申请,经系部和教务处批准由任课教师所在教研室主任到教务处查阅考卷。

第十九条 学生须严格遵守《沈阳工程学院学生考试管理办法》,如违反考试纪律,则按该办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 绩点

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指标。

第二十条 成绩与绩点的关系:

第二十一条 平均学分绩点是学生学习质量的度量,是学生评优的依据,是本科学生授予学士学位的重要依据。

平均学分绩点=

∑×

课程学分

课程学分课程绩点) (

统计平均学分绩点的课程为学生所修全部课程。

第六章 重考、重修、缓考、旷考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期末考试不及格但卷面分数不少于30分,可通过假期自修,参加开学初的免费重新考试(即补考),成绩以卷面实际得分(不考虑平时成绩)记载,获得相应的学分,绩点按分数对应的绩点乘以0.7。(评定奖学金按原始分数)

每生每学期至多可以有2门课程参加开学初的免费重新考试,不及格课程多于2门的,分数较低的课程须直接重修。

体育课、公共选修课以及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不安排免费重新考试。体育课和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不及格须重修,公共选修课不及格可重选,也可改选其他课程。

第二十三条 免费重考(补考)不及格的学生,须交费重修该课程,参加学院组织的重修考试。重修考试成绩以卷面实际得分记载(不考虑平时成绩),通过者获得相应的学分,并按以下方法计算绩点:第一次重修考试通过按分数对应的绩点乘以0.6,第二次及以后重修考试通过按分数对应的绩点乘以0.5。

学生在校期间可多次重修没有获得学分的同一门课程。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因故不能正常参加期末考试,须提出缓考申请,经所在系学生工作主任认定,系主任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教务处批准同意后,参加开学初的该课程免费重考,按期末考试的有关规定记载成绩。

免费重考不办理缓考手续。应该参加免费重考而未参加免费重考的学生,须重修该课程,参加重修考试。

第二十五条 学生擅自不参加期末考试,或申请缓考未获批准而未参加期末考试,均视为旷考。旷考课程不能参加免费重考,须参加该课程的重修考试。

第七章 免修、免试

第二十六条 学生如果具有某课程结业的同等水平,在开课二周内向系部提出免修申请,经主讲教师考核确认合格后,报教务处批准,可免修该课程,成绩以考核成绩为准,最高记80分,取得相应的学分和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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