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与经济法的区别
简述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区别与联系。
简述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区别与联系。
经济法与民商法是两种不同的法律体系,其主要区别在于法律适用范围、法律规范和法律特征等方面。
1. 法律适用范围:经济法适用于经济活动和商业贸易,包括企业的经营活动、国际贸易、金融交易、财务管理等方面;而民商法则适用于经济活动、商业贸易、民商关系等方面。
2. 法律规范:经济法主要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商业合同的签订和执行、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而民商法主要规范企业之间的民事关系、合同的签订和执行、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
3. 法律特征:经济法的主要特征是注重经济效益和市场经济机制的作用,强调企业间的经济关系和利益平衡;而民商法的主要特征是注重社会伦理和公平正义,强调人与人之间的民事关系和合同执行的合法性。
4. 主体:经济法的主体是企业、社会团体等,而民商法的主体是国家、企业、社会团体等。
尽管经济法和民商法在业务范围和法律规范等方面存在差异,但它们也有密切的联系。
在经济法的实践中,民商法的一些基本原则和
法律规定,如合同法律原则、知识产权法律规定等,也是经济法中的重要方面。
此外,经济法和民商法在一些具体的案件中也有相互借鉴和联系的情况。
经济法和民法、行政法的区别
(1)、经济法与行政法、与民法的最主要区别是利益本位的区别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干预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由此可知,经济法是调整全局性的,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因此经济法是以社会为本位的。
行政法是公法,它的利益本位是国家利益,它是国家用来规范行政权的法律。
在市场经济中,行政法主要是维护国家管理秩序,但它也兼顾个体利益和社会利益,一方面授予行政权适当干预市场的权力,另一方面又要规范行政权的行使,对行政权进行控制和监督。
尤其是近几年来行政权具有膨胀的趋势,因此,国家必须加大行政权行使的规范化,合法化,才不偏离行政法的国家利益本位。
[2]民法是一部私法,它的利益本位是个体利益。
这里所说的个体包括公民、法人、其它各种组织。
在市场经济中,个体利益受保护,合同自由、人格平等、公平交易、诚实信用等民法基本原则都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前提。
民法主要就是用来规范个体合理合法参与民商活动,充分保护自身的民商权利,突出个体权利的本位性,强调社会个体的权利。
(2)、经济法与行政法、与民法的调整对象不同经济法调整的是社会经济关系,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
而行政法主要调整的是行政关系,以规范行政权行使为主要任务。
民法的调整对象则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非法人团体以及他们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一部典型的私法。
调整对象的不同是经济法与行政法、与民法区别的主要表现。
(3)经济法与行政法、与民法的表现形式不同经济法是作为一部新兴的部门法律,其产生的历史并没有像民法的产生源远流长,但也区别于行政法的独特表现形式。
经济法主要表现为众多的市场规制法,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
民法的历史很长,有一部统一的法典,也是因为其独特的法律性质,其法律规制表现得较为完整和统一。
行政法则没有一部统一的法典,其表现形式则是以众多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行政命令等集合体。
(4)经济法与行政法、民法的调整方法不同。
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与区别:
(1经济法:调整因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市场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调控所产生的关系;维护宏观平衡和自由公正的社会经济秩序。
民法:规范民事、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对在良好环境下自由从事的主体行为加以规范。
(2*法律属性不同:经济法:社会整体调整机制,以社会为本位,维护社会利益,承担的是社会责任。
民法:自我调节机制,以个体为本位,维护个体利益,意志自由。
*调整方法不同:经济法是强制性规范;民法是任意性规范。
2(1)联系:都借助于公权力。
经济法:调整因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市场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调控所产生的关系;维护宏观平衡和自由公正的社会经济秩序。
行政法:调整有关行政管理主体、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监督以及国家公务员制度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2)区别:*调整对象不同:经济法调整的是具有平等关系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横向关系。
行政法调整的是地位不平等的行政管理活动,是纵向关系。
*法律关系主体不同:经济法的法律关系主体是经济活动主体,包括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企业内部组织。
行政法的法律关系主体是行政管理相对人、经济活动主体(包括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调整方式不同:经济法着眼于经济体制,行为人负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
行政法着眼于行政体制,行为人负行政责任。
事义务的组织。
定义: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是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让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签订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
成立条件:只能在代理人无代理权而从事代理行为的情况下发生。
相对人有合理的理由或事实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
相对人主观上是善意的、无过错的。
相对人与行为人之间的民事行为符合民事行为的有效要见。
5(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清理,收回债务,偿还债务依法分配剩余财产的过程。
试述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和区别
试述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和区别导言经济法和民法是法律体系中两个重要的分支,它们都对人们的经济交往和社会关系起着重要的调整和规范作用。
虽然经济法和民法都属于法律范畴,但是它们在很多方面存在联系和区别。
本文将试述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和区别,以加深对两者关系的理解。
一、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1.1 共同目标经济法与民法都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而存在的。
经济法旨在调整和规范经济活动中不同主体之间的关系,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
而民法则是指导和规范个人和家庭生活的法律体系,保护人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基本权益。
两者的共同点在于都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1.2 相互影响经济法和民法相互影响,互为补充。
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必然涉及到民法的规定,在经济法律关系中需要运用民法基本原则来解决争议。
例如,在商业合同纠纷中,既需要涉及到经济法的合同法规定,也需要解析民法中的一般合同条款。
两者之间的互相依赖,使得经济法与民法密不可分。
1.3 制度框架的联系经济法和民法都是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它们在法律制度框架上有一定的联系。
经济法与民法都是国家法律体系的两个组成部分,都受国家法律和法律原则的制约和规范。
两者共同构成了国家法律制度框架,为经济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推动经济发展。
二、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2.1 不同的调整对象经济法主要调整的是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各主体之间的关系,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作社等经济组织以及消费者之间的关系。
而民法主要调整的是个人和家庭生活中的各种法律关系,涉及到的范围更广泛。
2.2 不同的权益保护原则经济法和民法在权益保护方面有所不同。
经济法更注重保护市场经济中的公平竞争和消费者的权益,强调市场机制和效率。
而民法则更注重保护人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强调自由平等和公正正义。
2.3 不同的法律适用范围经济法和民法在法律适用范围上也存在区别。
经济法主要适用于经济活动领域,涉及到商事合同、公司法、劳动合同等经济活动中的法律关系。
比较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
经济法与民法比较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之法,是政府经济行为之法,是法学七大门类之一。
与民法关系密切,分工协作,发挥各自的优势,形成互动。
联系:1、从横向经济关系上来说,它们调整的范围交叉。
经济法是一门边缘交叉学科,是在法律社会化中出现的现象,是公法私法融合的产物。
它调整的经济关系往往民法也调整,二者有所交叉。
2、有些要素,比如在概念、原则、方法上民法跟经济法是通用的。
民法“意思自治”、“契约自由”、“过错责任”、“所有权绝对”原则同样适用于经济法。
3、发展取向趋同。
二者都符合法律社会化的发展取向,法律社会化是人的法律共性与个性的生成、发展过程,是使法律规则、原则和概念从国家的外在宣布转化为个人的内在行为动机,从客观的行为标准转化为主观的行为模式,使立法精神和价值导向获得公众的认同的过程。
无论民法还是经济法,在调整经济关系时,都是顺从这个发展取向的。
4、功能互补。
经济法从民法和行政法中分离出来,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在经济关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弥补了民法的不足。
5、在其他方面二者相互联系,比如来源上,都是商品经济的产物等等。
区别:1、调整对象及调整对象的特点不同。
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种社会关系的特点,在于它的平等性、私人性和自治性,是私法;而经济法调整的是市场规制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这种社会关系的特点是具有公共性和干预性,是公法性质。
2、两者的主体不同。
民法的主体主要是公民和法人,这两者都是私主体;而经济法的主体是与市场监管与被监管和宏观调控有关的当事人,主要是市场监管机关和宏观调控机关,这两者都是社会公共性机关,属于公主体。
3、两者的权利(力)不同。
民法的权利是一种私权利,可以法定或约定,自由行使,可以放弃或转让;而经济法的权力是一种社会公共性权力,依法规定,有序行使,不可放弃或转让或随便变更。
4、两者的基本假设不同。
(1)关于主体假设不同。
民法是平等法,它的主体按照中人的标准要求的均质的经济人,而经济法是倾斜法,主体之间不是均质的,是有差别的要承担一定社会责任的社会人。
[简答题,4分] 简述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
[简答题,4分] 简述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经济法和民法是中国法律体系中两个独立的、不同的法律分类制度,其不仅在法律种类和实施方式上有区别,而且在制定的立法对象、法律实质内容以及行政机关的监管等方面也有很大的区别。
首先,讨论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最常见的是他们的立法对象的不同。
经济法的立法对象是经济现象,主要涉及经济活动,如生产经营活动、劳动纠纷、保险法、合同法等等;而民法的立法对象是民事主体,是关于民事主体(例如公民)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涉及公民、家庭、继承等民事活动。
其次,两种法律分类制度的立法实质也有所不同。
经济法的立法实质主要是建立改善市场环境和完善市场交易规则,以适应社会发展需求,促进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全发展;而民法的立法实质是建立和完善民事关系,以维护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最后,行政机关的监管也有所区别。
经济法主要由行政部门监管,如财政部门、商务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而民法则主要由司法部门监管,如法院和公安机关。
总之,经济法和民法的立法对象、立法实质和行政机关的监管都有所不同,是中国法律体系中两种完全不同的分类法律体系。
经济法和民法的区别主要集中在立法对象、立法实质和行政机关的监管等方面。
综上所述,经济法和民法分别致力于促进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全发展和维护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在中国法律体系中起着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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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的区别与联系
一、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既有相互联系的一面,也有相互区别的一面:(1)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
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最为密切,主要表现在:在调整对象方面,两者都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这是因为作为民法重要调整对象的财产关系,实质上就是经济关系;在法律作用方面,经济法和民法都在保护当事人合法经济权益,维护良好的经济秩序方面发挥重要功能。
(2)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
①具体的调整对象不同。
经济法以国家在管理和协调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具有显著的服从性,属于公法范畴;民法则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以平等性为基本特征,属于私法的范畴。
②法律属性不同。
经济法强调社会本位,以社会利益和社会责任为基本原则,着眼于维护全局的、长远的利益;而民法则突出个体权利的本位性,强调社会个体的权利、平等和自由,能够调动和保护个体的积极性及创造性。
充分运用和体现市场竞争机制。
③调整方法不同。
经济法以强制性规范为主,对违法行为综合运用财产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三种制裁形式,具有惩罚性;民法则更多地采用任意性规范,当事人可以依法自由处分权利,对违法行为采取民事制裁形式,具有补偿性。
二、经济法与行政法1、经济法与行法的联系:经济法所调剂的经济管理关系有许多也具有1定的行政管理性质:经济法对经济关系的调剂,必要时也采取行政手段。
要实事求是地承认它们之间的联系,否则也无助于经济法理论的建立。
同时也必须看到它们之间的本质区分。
2、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分:(1)、经济法所调剂的经济管理关系本质上是1种物资利益关系,不是单纯的行政管理关系。
(2)、经济管理法律关系中主体的地位和它们之间的权利义务的联结状态也不同于行政法律关系,虽有上下层次之分,但彼此却都互为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
(3)、经济法律关系中的经济行动和经济活动都是寻求1定的经济目的,即寻求1定的经济利益和经济效益,它从根本上说,应服从的是经济规律。
浅析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
浅析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经济法与民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领域,但它们在实践中通常会相互影响和交织在一起。
本文将对经济法和民法的关系进行浅析,探讨它们之间的联系和区别。
经济法和民法的范畴和定义有所不同。
经济法是指以规范经济活动为目的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市场经济法、金融法、税法、公司法等。
而民法是以调整和规范个体间关系为主要目的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人身权、财产权、婚姻家庭等方面的规定。
尽管两者在目的和范畴上有所不同,但在实践中,经济活动往往会受到民法的制约和规范,而民事关系也常常受到经济法的干预和调整。
经济法和民法的关系体现在对经济活动的规范和保护上。
经济法主要通过制定经济秩序的规则,保护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
而民法则主要通过规范个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经济法通过公司法规范公司的设立、运营和解散等行为,保护公司的合法经营权益;而民法则通过合同法规范合同的成立、履行和变更等行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经济法和民法在对经济活动进行规范和保护时起着协调和补充的作用。
经济法和民法还有着一定的重叠性。
在一些具体的法律规定中,经济法与民法的内容会相互交织,具有一定的重叠性。
关于财产权益的保护既涉及到民法中财产权的相关规定,也涉及到经济法中公司法、物权法等相关规定。
在实践中,需要综合运用经济法和民法的规定,进行具体的法律适用和裁决。
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需要充分考虑经济法与民法的交叉点和重叠性,以便更好地适用和解释相关法律规定。
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还体现在法律制定和体系完善方面。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变革,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不断增加,需要不断完善和修改经济法和民法的相关规定,以适应新的经济形态和市场需求。
在这一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确保它们之间的协调和一致。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
经济法与民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领域,但它们在实践中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和相互影响。
经济法和民法行政法的区别
经济济法经济法旳调整对象是国家在调整经济运营 过程中发生旳经济关系,它不调整人身关系,经济法 属于公法旳范围。
民法旳调整对象是作为平等主体旳自然人、法人 之间旳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属于私法旳范围。
(2)主 体
经济法旳主体涉及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 团队、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 其他公民个人以及国家,尤其是涉及企业旳内部组织, 比民法要广得多。
(2)主 体
经济法旳主体涉及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 团队、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 其他公民个人以及国家,尤其是涉及企业旳内部组织。 行政法旳主体则不涉及企业旳内部组织。
经济法和行政法旳区别:
(3)调整措施
经济法在规范市场主体涉及全局性旳经济活动 时,总是借助财政、税收、金融、价格等中间手段到 达调整旳目旳。调整措施主要以间接、弹性调整为 特征,采用奖励与处罚相结合旳调整措施,就处罚而 言,经济法采用了追究经济、行政、刑事责任相结合 旳制裁形式。
(4)作 用
经济法侧重于引导、推动和保障经济体制改革旳 发展。(其不像行政法那样将国家机关视为社会旳异 化物来加以控制,而是将其作为社会旳当然代表和经 济关系旳主体,委以管理经济旳详细任务,为其拟定 详细旳“游戏”规则,赋予其相应旳职权,并将其责 任建立在对其行为内容旳妥当性审查之上。)
行政法则侧重于引导、推动和保障政治体制改 革旳发展。(行政法旳关键是使国家行政权旳行使符 正当治原则,其价值目旳是控制和限制行政权力,或 者是使公权之间以及公权和私权之间保持合适旳平 衡。)
试述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
试述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一、引言二、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1. 简述经济法与民法的定义2. 经济法与民法的相互依存性3. 经济法对民法的补充和完善4. 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和联系5. 总结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三、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1. 目的不同2. 适用范围不同3. 法律原则不同4. 实践意义不同5. 法律体系不同四、经济法案例分析1. 交易合同纠纷2. 股东权益保护纠纷3. 公司债务重组案例4. 土地征用赔偿案例5. 供应合同纠纷案例五、经济法与民法的启示1. 经济法的发展驱动民法的发展2. 适时完善经济法能够更好地实现民法宗旨3. 加强经济法教育,促进法律文化素质提高4. 推进经济法与民法的深度融合5. 建设法治经济社会,促进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六、结论引言:经济复杂多变,经济法作为一门独立学科,有其独特的规则体系。
而民法作为法律的基础,也是国家权力、市场机制和社会治理的基石,也是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法律支持。
在实际应用中,经济法与民法有许多交叉点和共同之处,但两者也存在着区别。
本文将对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和区别进行深入探究,以期为经济和法律服务行业的实务工作者和学者提供参考依据。
二、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1. 简述经济法与民法的定义经济法是一门以经济活动为研究对象的法律学科。
它包括了与市场、产权、交易、税收、金融、保险、劳动就业等经济行为有关的法律规则,并规定了国家监管、司法行政部门的职责及其权利限制。
而民法是保障公民、法人等自然人合法权益的法律,也称为私法,具有概括性、涉及面比较广、原则性的特点。
它是调整自然人之间、自然人法人之间以及国家与自然人、法人之间关系的一种具有普遍性和根本性的法律。
2. 经济法与民法的相互依存性经济法与民法的相互依存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经济活动的法律关系总是建立在民法关系之上,包括买卖合同、租赁合同、金融借贷、劳动合同等,这些合同的状况由民法规定。
其次,经济法通过规定市场规则、经济活动、税收、社会保障等,为民法实现合理规制提供了法律支持。
经济法与民商法的本质区别
经济法与民商法的本质区别1、调整对象不同经济法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公共性经济关系,不调整人身关系。
民商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2、主体及主体之间关系不同经济法的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的内部组织及有关人员、农户、个体工商户和公民。
民商法主体是自然人和法人及其他组织。
民商法的主体是平等的,没有管理关系;经济法的主体地位却不要求平等。
3、调整方式不同民法是私法,以自由平等为核心,其调整方式相应地采取意思自治原则,即由当事人自己意志设定其权利和义务,国家并不予以过多干涉。
商法的主体是商事惯例,但在现代社会中,为保护交易安全,其中也渗入了一些公法性因素。
国家的强制性规定也在逐渐增加。
经济法是公私兼顾的法,既强调市场之手,也强调国家之手。
因而,其调整方式既有意志自治的因素,也有强制性因素。
4、内容不同经济法主要设计国民经济运行中关于公平竞争、防止垄断、市场规划、秩序维护、社会平衡、宏观调控、可持续发展等的规定,法律表现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价格法、产业法、预算法、财税法、金融法、证券法、社会保障法。
民商法的内容主要是关于民商事主体、行为、权利、义务、责任等的规定,法律表现为:民法通则、物权法、债权法、人身权法、亲属法、公司法、合同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
5、价值取向不同经济法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着重于社会整体利益为导向,协调个体利益的矛盾与冲突,实现利益均衡,促进社会共同加之目标的实现。
民商法以个人权利为本位,以保护个人利益为导向,着重调动个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个性得到充分发展,个人利益最大化。
6、本质功能不同保护利益的不同,必然导致法律本质功能的差异。
民法维护商品交换,而商品交换要求平等和自由,要求交换者以自己意志设定权利和义务。
因此,民法的本质是市民社会的法,是私法,是“天生的平等派”,也是权利法。
经济法和民商法区别
经济法和民商法的差异:1.调整对象不一样,公共经济关系和微观经济关系2.调整社会关系的方法不一样3.法律价值,法律本位不一样4.在市场经济法制系统中间的地位和作用不一样联系 :民法是基本法,反应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地位经济法表现了政府体制,保证正常,自由的竞争环境。
经济法主体:1.国家经济管理主体2.经济活动主体3.自然人(花费者)4.社会中间层主体经济法的产生:1.市场经济内在,矛盾的必定产物2.国家职能发展的必经阶段3.法的自己发展的必定结果。
经济法主体系统:1.国家经济管理主体(权益机关和行政机关)2.经济活动主体3.社会中间层主体入侵商业奥密的种类:1.以偷窃,利诱,威迫或许其余不正当手段获取权益人的商业奥密2.表露,使用或许同意别人使用从前手段获取的权益人的商业奥密3.违犯商定或许违犯权益人有关守旧商业奥密的要求,表露,使用或许同意别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奥密4.第三人明知或许应知前款所列违纪行为获取使用或许表露别人的商业奥密,视为入侵商业奥密民事责任:1.停止伤害2.补偿损失 (1,依据专利侵权的补偿损失方式计算, 2 因侵权行为致使商业奥密已为民众所知悉的,应该依据该项商业奥密的商业价值确立伤害补偿额)横向垄断协议的种类:1.固定或许更改商品价钱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目或许销售数目3.切割销售市场或许原资料采买市场4.限制购置新技术新设施或许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5.结合抵制交易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设定的其余垄断协议垄断宽免的情况:1.为了改良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2.为提升产质量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一致产品规格,标准或许推行专业化分工的3.为提升中小经营着经营效率,加强中小经营着竞争力的4.为实现节俭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援等社会公共利益的5.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量严重降落或许生产显然剩余的6.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7.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余情况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1.以不公正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许以不公正廉价购置商品2.没有正当原因,以低于成本的价钱销售商品3.没有正当原因,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4.没有正当原因,限制交易相对人只好与其进行交易或许只好与其指定的经营着进行交易5.没有正当原因兜销产品,或许在交易是附带其余不合理的交易条件6.没有正当原因,对条件同样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钱等交易条件上推行差异待遇7.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余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经营者集中的情况:1.经营者售并2.经营者经过获得股权或许财富的方式获得其余经营者的控制权3.经营者经过合同样方式获得对其余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许可以对其余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反垄断法合用除外与宽免的差异:1.合用除外是指不合用反垄断法的决定,而宽免是在广泛合用法律规范的状况下的免去责任2.合用除外是在立法上的清除,宽免是在执法上的排出3.合用除外针对整个行业或许领域,宽免针对的是个案详细问题详细剖析4.合用除外拥有合法性,宽免考虑其合理性,利大于弊而被免去责任5.反垄断法的宽免一般要求经营者肩负证明其属于宽免情况的法律责任产质量量瑕疵责任定义:产质量量的合同责任,也称瑕疵责任或瑕疵担保责任,它是指产品不具备应有的使用性能,不切合明示采纳的质量标准,或不切合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示的质量状况而产生的法律责任,责任主体为销售者价钱法的订价形式:政府订价政府指导价经营者订价政府订价的范围:1.与公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要的很少量商品价钱2.资源稀缺的少量商品价钱3.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钱4.重要的公用事业价钱5.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钱价风格控举措:限制差价或收益率,规定限价,推行抬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存案制度等干涉措施财政法系统:1.财政管理系统法2.估算法3.财政收入法4.财政支出法不正当竞争行为:1.引人误会的虚假宣传行为2.不妥廉价销售及其法律规制3.兜销或附带其余不合理的调价4. 不妥有奖销售行为及其法律规制(a;采纳谎称有奖成心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诈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经济法与民法的比较
1.经济法与民法的比较(简答/论述)联系:在调整对象方面:经济法与民法各自都有特定的调整对象,都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
在渊源方面:都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习惯法、判例法、法定解释。
在独立地位方面:都属于国内法体系,都是独立的法的部门。
在作用方面: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推动改革和国民经济的发展,都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区别:1调整对象不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2法律关系主体不同:经济法的主体有协调主体和协调受体,包括国家机关、经济组织、市场中介组织以及农户、个体工商户、个人等。
民法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3作用不同:经济法比较注重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民法比较注重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利益。
4调整方法不同:经济法采取了奖励与惩罚相结合的调整方法,就惩罚而言,采取追究经济责任和非经济责任相结合的制裁形式。
民法对于违反民法义务而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主要是采取民事制裁的方式。
2.经济法与行政法的比较(简答/论述)联系:1.在调整对象方面:经济法与行政法各自都有特定的调整对象,都调整一定范围的管理关系,调整的都是以服从为特征的社会关系。
2在渊源方面:都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习惯法、判例法、法定解释。
3在独立地位方面:都属于国内法体系,都是独立的法的部门。
4在作用方面:对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对于国家的改革和发展,都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区别:调整对象不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行政法以调整行政管理关系为宜。
法律关系主体不同:经济法的主体包括协调主体和协调主体。
作为协调主体的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
行政法的主体包括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和其他行政法主体。
作用不同:经济法对于引导、推进和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行政法对于引导、推进和保障政治体制改革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区别
一、经济法与民商法的表层区别:
经济法:1、限制意思自治2、强调对部分市场主体偏重保护3、经济法侧重于从宏观利益协调方面减少社会经济震荡造成的破坏,从而提高效率来促进人们的利益4、经济社会和生态目标5、有国别特色,突出本土化6、稳定性较弱民商法:1、强调意思自治2、强调对所有市场主体都平等保护3、侧重从微观、从经济发展所需动力方面,通过保障自由交易、自由竞争以提高效率来促进人们的利益4、重视经济目标5、国际通用,强调全球化6、稳定性较强二、经济法与民商法的深层区别
1.市场主体的假设不同,民商法对其所规范的市场主体假设为平等、匀质的“经济人”;经济法对其所规范的市场主体假设为不平等、非匀质、各有具体个性的经济人兼社会人。
2.市场整体的假设不同,民商法所假设的市场整体源于古典经济学,市场整体是市场个体的简单相加,市场个体利益的增加意味着市场整体利益必然增加;经济法所假设的市场整体,则是市场个体的有机组合,市场个体利益的增加并不必然导致市场整体利益增加。
3.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假设不同;民商法立基于政府是外在于市场的假设,强调市场万能,政府无能;而经济法则认为政府是内在于市场的,是经济生活的内生变量,而非外生变量。
三、经济法与民商法的联系
1.调整关系交叉,民商法主要调整微观经济关系,经济法既调整微观经济关系,也调整宏观经济关系。
2.职能互补,民商法是市场经济常态性的法律,它多是通过任意性规范,导向市场主体自觉遵守市场规则;经济法则是市场经济非常态性的法律。
3.取向趋同,民商法的现代化即私法的社会化、公法化,其价值取向与经济法的价值取向日趋一致。
4.要素通用,在两法之间,有些要素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条件下可以通用。
经营权、法人制度、民事责任制度等。
[简答题,4分] 简述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
[简答题,4分] 简述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经济法与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最基本的法律类别,其区别也是引起了许多探讨和研究的重要话题。
经济法与民法在法律概念上有着明显的不同,两者之间的分别可以从立法依据、立法宗旨、适用的主体和内容上体现。
首先,经济法与民法的立法依据有着显著的差别。
经济法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根本性法律,针对当前国家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旨在规范和管理社会经济活动,以保护社会利益和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
而民法依据的则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主要是立法颁布以保护人民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旨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其次,经济法与民法的立法宗旨也有着较大的差异。
经济法旨在维护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序进行,促进经济增长,增强国家综合国力。
而民法则是立法颁布以保护人民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旨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推动社会正义和进步。
此外,经济法与民法的适用的主体也有所区别。
经济法主要是针对社会经济活动的行为主体,包括企业、团体、政府等组织及其他具有特定资源的社会主体。
而民法则主要是针对个人的民事行为,以保护公民的民事权利和义务。
最后,经济法与民法的内容也有着明显的差别。
经济法主要是为了规范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规定各种经济行为,如企业经营行为、作品创作、商业活动、财税、金融投资等,还包括贸易行为、促销活动、知识产权和公司组织等方面的内容。
而民法则主要是为更好地保护公民民事权利和义务,其内容主要涉及婚姻家庭关系、继承分配和侵权责任等内容,旨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和正义发展。
总之,经济法与民法有着明显的区别,本质上他们的立法依据、立法宗旨、适用的主体和内容有着显著的差异,国家应当根据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科学合理地制定法律,明确权利义务,保护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公民民事权益。
关于民法与经济法价值差异的分析
关于民法与经济法价值差异的分析
民法和经济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领域,其价值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价值取向不同。
民法注重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权益,重视个体的自由和平等。
其价值基础是个体权益的保护和实现,以及自由平等的原则。
而经济法则以经济活动为核心,注重市场秩序的调整和经济效益的追求。
其价值基础是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行和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法律制度的目标不同。
民法的目标是建立一个公平、公正、有序的社会秩序,维护公共利益和个体权益的平衡。
经济法的目标是调整和规范经济行为,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繁荣。
民法关注公共福祉的实现,而经济法则更关注经济发展的目标。
法律规制的范围不同。
民法主要涉及个体之间的关系,包括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的保护,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都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而经济法则主要涉及经济活动,包括公司法、合同法、金融法等。
民法更关注个体之间的平等和权益保护,而经济法更关注经济发展和市场秩序的维护。
法律制度的方法和手段也存在差异。
民法主要以强制性规定为基础,通过明确的义务和权利关系,强调对权益的保护。
而经济法则更注重自由、活络的市场机制,主张契约自由和经济行为的自主性。
经济法往往通过鼓励竞争、限制垄断、保护知识产权等手段来调整经济行为和维护市场秩序。
民法与经济法在价值取向、法律目标、法规范围和法律手段等方面存在差异。
民法注重个体的权益保护和公平公正的秩序,而经济法更注重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行和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这种差异体现了法律制度的多样性和需求的多样性,为社会的各个方面提供了不同的法律保障。
经济法与民商法的本质区别
经济法与民商法的本质区别1、调整对象不同 经济法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公共性经济关系,不调整人身关系。
民商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2、主体及主体之间关系不同 经济法的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的内部组织及有关人员、农户、个体工商户和公民。
民商法主体是自然人和法人及其他组织。
民商法的主体是平等的,没有管理关系;经济法的主体地位却不要求平等。
3、调整方式不同 民法是私法,以自由平等为核心,其调整方式相应地采取意思自治原则,即由当事人自己意志设定其权利和义务,国家并不予以过多干涉。
商法的主体是商事惯例,但在现代社会中,为保护交易安全,其中也渗入了一些公法性因素。
国家的强制性规定也在逐渐增加。
经济法是公私兼顾的法,既强调市场之手,也强调国家之手。
因而,其调整方式既有意志自治的因素,也有强制性因素。
4、内容不同 经济法主要设计国民经济运行中关于公平竞争、防止垄断、市场规划、秩序维护、社会平衡、宏观调控、可持续发展等的规定,法律表现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价格法、产业法、预算法、财税法、金融法、证券法、社会保障法。
民商法的内容主要是关于民商事主体、行为、权利、义务、责任等的规定,法律表现为:民法通则、物权法、债权法、人身权法、亲属法、公司法、合同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
5、价值取向不同 经济法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着重于社会整体利益为导向,协调个体利益的矛盾与冲突,实现利益均衡,促进社会共同加之目标的实现。
民商法以个人权利为本位,以保护个人利益为导向,着重调动个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个性得到充分发展,个人利益最大化。
6、本质功能不同 保护利益的不同,必然导致法律本质功能的差异。
民法维护商品交换,而商品交换要求平等和自由,要求交换者以自己意志设定权利和义务。
因此,民法的本质是市民社会的法,是私法,是“天生的平等派”,也是权利法。
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
对市场主体给予必要的限制、监督和引导。
两者的价值指向均为社 行政法的立法目的,是国家有效的管理社会,
会整体利益。
实现人们公平、正义、秩序、自由和和平的追
求;经济法是为谋求社会经济的公平,他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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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本位 商人团体利益 理念 效率、秩序、机会
社会整体利益 实质正义、社会本位
原则
商主体法定、确认保护盈 利、促进交易简便快捷、 维护公平交易、保护交易 安全
国家适度干预、维护 社会整体利益、实现 社会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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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经济法是伴随着现代经济的发达,需要借 助于国家手段对经济活动予以干预,以弥 补传统商法的不足而产生的一个新的法律 部门,它是现代市场经济中对传统商法的 补充。
经济法: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到垄断时期的 需要而产生。其旨在消除市场弊害,修弥 市场缺陷,维护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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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本原则和宗 旨不同
商法:以促进营利为最基本的目标,商事自治是
商法最基本的原则。
经济法: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己任,以经济公
平为最基本的原则。经济法强调 国家
相应
的经济干预(而非直接行政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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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差异
2、调整方式存在差异
经济法是公私兼顾的法,既强调市场之手, 也强调国家之手。
行政法是公法,强调国家机和工作人员的强 制性、隶属性和不平等性,呈强行法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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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差异
3、调整对象的不同
经 市场经济秩序关系 济 法 宏观经济利益关系
行 行政管理与服务关系 政 法 行政法制监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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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经济法的区别
1)两者调整范围不同,有重合,但有区别。
经济法调整以生产经营管理为中心所发生的经济关系,民法调整以交换为中心所发生的财产关系,经济法调整纵向的经济关系与一定范围的横向的经济关系,还调整经济组织内部一些重要经济关系,民法则不调整纵向的经济管理关系,也不调整经济组织内部关系,经济法不调整民法中的平等的人身关系。
2)主体构成不同,民法中的主体分自然人与法人两类,经济法主体体系包括法人以及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和内部组织。
3)主旨思想不同,民法是“个体权利本位”,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
4)调整手段不完全相同,民法主要采取民事手段,经济法除了采取民事手段,还运用行政手段,刑事手段,实行综合调整。
2、含义
2.1民法是有国家强制力(区别于道德等)的社会生活规范 2.2民法是调整社会生活中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其他关系不调整)的法律规范。
2.3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3、性质
3.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3.2民法为文明法 3.3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 3.4在民商分立的国家,民法为商法以外的全部私法;在民商合一的国家,民法为私法的全部 3.5就其内容来说,是规定权利主体有无权利、义务的法律,因此是实体法,而不是程序法 3.6就其适用范围来说,是施行于一国范围内的法律,因此是国内法,而不是国际法 3.7就其效力来说,是全国范围内主体间一般通用的法律,因此是普通法,而不是特别法。
4、分类
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民法有实质意义与形式意义之分。
4.1实质意义的民法实质意义的民法是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实质意义的民法又有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之分。
4.1.1广义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
因此,凡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不论其以何种形式表现出来,均属于民法的范畴。
4.1.2狭义的民法,在民商分立的国家,指商法以外的私法。
在我国由于采民商合一的立法例,商法并非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因此,实质意义的民法是指广义的民法。
4.2形式意义的民法形式意义的民法是指以一定体例编纂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由于我国民法典尚未编纂,所以严格地说,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但因我国《民法通则》是一部民事基本法,规范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因此,也可以说《民法通则》就是形式意义上的民法。
5.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调整对象是指民法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
5.1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在民法中,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具有以下主要特点: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从主体的地位上说,有的财产关系的主体地位是不平等的,相互之间有隶属关系;有的财产关系的主体地位是平等的,相互间并无隶属关系。
前者如财政税收关系,俗称为纵向经济关系;后者如借款关系,俗称为横向经济关系。
只有主体地位平等的财产关系,才是民法的调整对象。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财产关系,有的是根据主体自己的意愿发生的,有的并不是主体自愿发生的,因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主体地位是平等的,各自独立,任何一方都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因此这种财产关系一般是主体在自愿基础上确立的。
3)受价值规律支配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因大多是当事人基于自己的利益需要按照自己的意愿设立的,因此一般遵循价值规律。
正因为如此,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多是等价有偿的。
5.2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
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具有以下特点:一、主体的地位平等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的主体地位是平等的,主体相互间没有管理和被管理、命令和被命令、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任何一方都不能支配另一方,而应平等相待,互不干涉。
凡是主体地位不平等、相互间一方可支配另一方的人身关系,不由民法调整。
二、与民事权力的享受和行使有关人身关系,有的与民事权利的享受与行使有关;有的与政治权利的享受与行使有关,而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无关。
民法只调整前者而不调整后者。
例如,基于自然人的身体、健康、姓名、名誉而发生的人身关系,与自然人享受和行使民事权利有关,属于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而基于选民身分或者基于某一党团成员身分而发生的人身关系,与民事权利的享受与行使无关,则不属于民法的调整对象。
三、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所谓人身,是指主体的自身。
因此,人身关系是基于体现自身属性的价格和身份而发生的社会关系,与主体的人身是不可分离的。
这类社会关系不具有经济内容而是以特定的精神利益为内容的。
当然,这并不是说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无任何内容。
有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无直接的联系,却是主体存在的条件,是主体取得财产利益的前提,如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关系;有的人身关系是与财产关系有直接联系的,如基于自然人的发明、发现而发生的人身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