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当事人书面意见书最高法院201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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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 意见书

离婚 意见书

离婚意见书尊敬的法院:我是被告方XXX,今我以书面形式向贵法院提出我的离婚意见。

首先,我要向贵法院说明我对离婚的态度。

我与原告方XXX的婚姻长达十年,但是近年来我们关系恶化,相处不和谐,导致夫妻关系已经无法修复。

无论是心理上还是生活上,我们已经无法互相扶持和理解对方。

婚姻应该是两个人相互尊重、相互支持的关系,而我们的婚姻已经失去了这种基础。

我认为,离婚是我们解决问题、维护个人利益最好的选择。

其次,我主动寻求解决婚姻问题的方式。

在婚姻出现困难的初期,我多次尝试与原告方进行沟通,寻求改善婚姻关系的方法。

然而,尽管双方已经多次进行沟通和协商,但我们无法达成共识并解决现存问题。

时至今日,我们已经对抗了很长时间,争议不断。

我们两人之间的分歧已经到了无法抚平的地步。

在此情况下,我认为只有依法离婚,才能给双方夫妻都一个新的开始,解脱双方的痛苦。

第三,我要提出对于财产分割的意见。

在我们的婚姻中,双方共同建立并拥有了一定的财产。

根据家庭财产分割原则,我希望我们能够公平地分割财产。

我愿意根据我们的共同负担和对财产的贡献比例,合理分配我们的共同财产。

同时,我也愿意对一些财产进行放弃,以达成一个公平、合理的解决办法。

我希望贵法院能够在婚姻状况解决的同时,公正地考虑财产分割问题。

最后,我希望贵法院能够公正、客观地审理我们的离婚案件,并根据家庭法律的规定作出公平的裁决。

我们的离婚并不是一时冲动的产物,而是在经过深思熟虑的情况下做出的决定。

我们希望以和平、顺利的方式结束我们的婚姻关系,并为两个人都创造一个新的开始。

希望贵法院能够给予我们应有的支持和帮助。

再次感谢贵法院的审理和关注。

被告方:XXX 日期: XXX。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法发[1993]3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法发[1993]3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三日法发[1993]32号)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

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

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

离婚案件分析法律意见书(3篇)

离婚案件分析法律意见书(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一)原告方基本情况原告,男,汉族,1978年2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住址:XXX。

原告与被告于2005年5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7年10月1日生育一子,取名张三,现年6岁。

(二)被告方基本情况被告,女,汉族,1980年4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住址:XXX。

被告与原告于2005年5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8年2月2日生育一女,取名李四,现年4岁。

(三)案件起因原告与被告在婚后由于性格不合、家庭矛盾等原因,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

原告认为被告性格暴躁、不关心家庭,且多次出轨,严重损害了夫妻感情。

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离婚事宜,但被告坚决不同意。

原告遂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 原告与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应准予离婚;2. 子女抚养问题;3. 婚后财产分割问题。

三、法律分析(一)关于离婚的判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指夫妻间的关系完全破裂,无法继续维持夫妻关系。

根据本案案情,原告与被告在婚后因性格不合、家庭矛盾等原因,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离婚事宜,但被告坚决不同意。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原告与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

(二)关于子女抚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的子女分别为张三和李四,现均已满哺乳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在子女抚养问题上,应充分考虑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

考虑到原告与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子女的抚养教育较为尽责,且双方子女均愿意随原告生活,因此,建议由原告抚养张三和李四。

离婚民事案件法律意见书(3篇)

离婚民事案件法律意见书(3篇)

第1篇案件基本信息:一、原告基本信息原告姓名:张三性别:男年龄:30岁身份证号:123456789012345678住址: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室二、被告基本信息被告姓名:李四性别:女年龄:28岁身份证号:123456789012345679住址: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室三、案件背景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现年8岁。

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因性格差异、生活习惯、经济观念等问题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经原告多次努力沟通,但问题仍未得到解决。

现原告张三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及抚养子女。

四、案件争议焦点1. 婚姻关系是否已经破裂,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2. 子女抚养权归谁;3. 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五、法律意见一、关于婚姻关系是否已经破裂,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判决离婚。

”在本案中,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婚后因性格差异、生活习惯、经济观念等问题产生矛盾,经原告多次努力沟通,但问题仍未得到解决,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充分考虑夫妻双方的感情状况,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应当判决离婚。

二、关于子女抚养权归谁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1992]22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1992]22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1992〕22号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具体适用<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同时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已往所作的其他有关民事诉讼方面的批复、解答,凡与民事诉讼法相抵解或者与本《意见》不一致的,停止执行。

各地在执行本《意见》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28次会议讨论通过)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我们提出以下意见,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执行。

一、管辖1、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2、专利纠纷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二十条的规定,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根据案情繁简、诉讼标的金额大小、在当地的影响等情况,对本辖区内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提出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离婚书面意见书

离婚书面意见书

离婚书面意见书尊敬的法院:您好!我是甲方,与乙方在××年××月××日结婚。

经过长时间的思考和沟通,我们不得不面对现实,决定终止我们之间的婚姻关系。

在这篇书面意见书中,我将详细说明我们决定离婚的原因、我们对离婚后产生的权益分配和子女抚养问题的思考以及对法院的请求。

首先,我们决定离婚的原因是我们的婚姻关系已经长时间破裂,我们之间存在严重的沟通问题和不可弥补的矛盾。

我们已尝试过多种方式来修复我们的婚姻,但无论如何努力,我们都无法恢复夫妻之间的信任和感情。

我们相信离婚是对双方最好的选择,能够给我们带来更好的生活和发展空间。

其次,在离婚后,我们已经详细商讨了财产分配和子女抚养的问题。

关于财产分配,我们达成了一致意见,将按照平等和公正的原则进行分割。

我们将尽最大努力协商和完成财产分割,而不会使用法律途径进行争夺。

关于子女抚养问题,我们已经协商并达成共识。

我们相信双方的父母都是合格的抚养人,将共同负责子女的教育和抚养,并尽量维持子女与两位父母的密切联系。

最后,我们希望法院能够尽快审理我们的离婚案件,并给予我们合法的离婚认证。

我们希望法院能够根据我们的财产状况和子女抚养意见,作出公正的裁决。

我们愿意全力配合法院的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料和证据及时出庭。

我们相信法院会依法判决,并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再次感谢法院对我们离婚案件的关注和支持,我们相信通过法律的途径解决这个问题将是最合适的方式。

我们希望尽快结束这段婚姻关系,为我们的未来带来新的希望和机遇。

祝法院工作顺利,期待得到您的积极回复。

甲方日期:××年××月××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2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2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6年8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1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1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6〕21号为正确处理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问题,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执行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

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条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该公民的遗嘱执行人、受遗赠人、继承人或其他因该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公民被宣告失踪,该公民的财产代管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公民离婚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全部或部分分割给其配偶,该配偶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因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合并而终止,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法人、其他组织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2016年)第一部分婚姻效力与婚姻登记一、【婚姻无效的审理】人民法院受理离婚诉讼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释明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

经释明当事人不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可驳回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九条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离婚案件中被告方主张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在离婚案件中对婚姻无效主张一并审理。

二、【婚姻登记被撤销的财产、子女问题处理】因结婚登记瑕疵导致结婚登记被撤销后,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十二条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五条有关规定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和子女问题。

三、【协议登记离婚瑕疵的主管】当事人以协议登记离婚有重大瑕疵为由提起离婚登记无效或撤销离婚登记的诉讼,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第二部分父母子女四、【亲子关系确认之诉问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孕或者出生的子女,如无相反必要证据应当推定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一方存在亲子关系。

无合法婚姻关系为基础的亲子关系认定请求,应由主张存在亲子关系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提供必要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中的“必要证据”指足以使法官产生内心确信,使举证责任产生转移的证据,如血型、DNA鉴定相符或不相符、载有父母子女关系的出生医学证明、对方与他人在特定时段同居、男女双方在特定时间有或没有同居生活等证据。

对于是否构成必要证据人民法院应结合个案案情慎重把握。

亲子关系确认之诉中,应注意未成年子女权益的保护,不得以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益的方式取得证据。

五、【受欺诈抚养的赔偿】夫妻一方因另一方隐瞒真相而受欺诈抚养了另一方与他人所生育子女,受欺诈抚养方请求另一方返还实际支出的抚养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受欺诈抚养方请求的精神损害赔偿等费用,可酌情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1984年8月30日)为了准确地适用民事政策法律,正确、合法、及时地处理民事案件,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我们根据宪法和有关政策法律规定的精神,以及各地的审判实践经验,就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离婚问题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必须坚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和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反动封建的、资产阶级的婚姻观点,提倡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维护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关系。

坚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准予或不准离婚,应当依照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以夫妻感情是否已破裂为准。

(1)父母或他人违背男女双方或一方意愿的强迫包办婚姻和索取财物为目的,违反男女双方或一方意愿而强迫结合的买卖婚姻,一方要求离婚的,如果婚后双方没有建立起感情,应准予离婚;如果结婚多年,生有子女,夫妻间已建立了一定感情,应根据夫妻关系的现状和发展前途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可判决离婚或不准离婚。

(2)一方向对方索要的财物,但婚姻基本上自主自愿的,不属买卖婚姻。

一方提出离婚时,应查明婚后感情变化的原因和夫妻关系的状况,如调解无效,可判决离婚或不准离婚。

(3)因第三者介入而造成的离婚纠纷,首先要分清是非责任,对有过错的一方和第三者,应给予批评教育,或建议有关组织严肃处理。

有过错一方提出离婚的,如原来夫妻关系融洽,感情尚未破裂,对方谅解,应着重做调解和好的工作,即使调解无效,也可以判决不准离婚。

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勉强维持夫妻关系不仅使双方长期痛苦,还可能使矛盾激化的,则应会同有关方面,做好思想工作和防范工作,调解离婚无效,应判决离婚。

无过错一方提出离婚的,经调解和好无效时,一般应准予离婚。

(4)因一方升学、招工、提干等引起思想感情变化而提出离婚的,处理时应区别对待。

对喜新厌旧的错误思想行为,要依靠有关单位组织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并着重做调解和好的工作,原来夫妻感情较好的,即使调解无效,也可判决不准离婚。

离婚当事人书面意见书(最高法院2016版)

离婚当事人书面意见书(最高法院2016版)

意见书
提交意见人:,男/女,年月日出生,族, (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

联系方式:。

你院年月日立案受理了( ) 号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

本人
因 (写明理由),无法出庭参加年月日调解。

书面意见:
(以上写明对于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处置等意见)
此致
人民法院
提交意见人(签名):
年月日【说明】
1. 本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二款制定,供离婚案件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向人民法院出具书面意见用。

2. 离婚案件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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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法院的法律意见书

给法院的法律意见书

给法院的法律意见书尊敬的法庭:我写信是为了向法庭提供一份法律意见书,就以下法律争议给出我的观点。

根据您提供的情况描述,我认为涉及以下法律问题:1. 婚姻财产分割:根据婚姻法第三十条规定,“夫妻随着离婚或者宣告婚姻无效,可以协议财产分割。

协议离婚的,应当依照协议办理;没有协议或者协议不公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财产分割。

”根据您提供的情况,夫妻双方没有达成协议,因此可以向法院请求财产分割。

在财产分割时,法院将会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进行公平合理的分割。

2. 生活费用补偿: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离婚后,有扶养能力的一方,可以向无扶养能力的一方请求生活费。

”根据您提供的情况,丈夫一直承担着家庭生活费用,妻子没有自主收入。

因此,妻子有权向法院请求生活费用的补偿。

法院将会根据妻子的生活需要以及丈夫的经济能力来确定补偿的数额。

3. 婚姻财产转移:根据您提供的情况,目前妻子已经将所有共同财产转移至她个人名下。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的共同财产和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夫妻共同管理,离婚时,除经协议另有约定外,共同财产由夫妻平均分割,并可以适当补偿无过错方。

夫妻一方转移、隐匿财产的,另一方有权依法请求恢复,档案、证明等有关财产的书证责任由转移、隐匿的一方承担。

”根据该条款,妻子转移共同财产给自己个人名下可能构成违法行为,丈夫有权要求法院恢复共同财产并追究妻子的责任。

综上所述,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我认为你可以向法院提出以下请求:1. 请求法院进行婚姻财产的公平分割,确保每一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2. 请求法院判决丈夫向妻子支付合理的生活费用,以确保妻子的合法权益;3. 请求法院恢复转移给妻子的共同财产,并追究妻子的违法行为责任。

希望我的观点能对您的案件提供一些有用的帮助。

如果您对我的观点有任何疑问,欢迎随时与我联系。

祝顺利!此致敬礼XXX。

离婚诉讼书面意见书

离婚诉讼书面意见书

离婚诉讼书面意见书尊敬的法院:我是原告XXXX,我在此向贵庭提交离婚诉讼书面意见书。

本案涉及我与被告XXXX的婚姻关系,我提出离婚诉讼是基于以下几个主要原因:首先,我们的婚姻关系已经完全破裂,无法挽回。

自结婚以来,我和被告之间出现了频繁的争吵和冲突,长期以来我们已失去了沟通和理解的能力。

我们的婚姻已经失去了互信和尊重的基础,生活在一起已经变得不可忍受。

其次,被告对家庭责任的缺失让我无法继续忍受。

我与被告结婚多年来,发现他无法承担起作为一个丈夫和父亲的基本责任。

他对家庭生活的冷漠和漠视让我感到极度的失望和痛苦。

他对孩子的教育疏于关心,对家庭经济的管理缺乏责任感,让我们陷入了长期的经济困境。

最后,我们已经努力通过调解和婚姻治疗来挽救我们的婚姻,但效果甚微。

我们曾多次参加夫妻情感培训和婚姻咨询,但都没有取得令人满意的进展。

经过深思熟虑,我认为离婚是解决我们婚姻问题的唯一途径。

基于以上原因,我请求法院判决我们的婚姻关系终止,并裁定以下事项:首先,根据我和被告的财产情况,对我们的共同财产进行公正的分割。

我们已经协商了财产分割方案,在法官的监督下进行执行,并确保每一方得到公平的分配。

其次,关于孩子的抚养问题。

我们有一个未成年的子女,我要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合理的子女抚养费。

我希望法院能够结合我们的经济能力和子女的实际需要,做出公正的决定。

最后,我希望法院能尽快处理本案。

离婚是一种痛苦和煎熬的过程,对我和孩子来说都是一种摧残。

我希望法院能够加快审理速度,尽快解决我们的争议,让我们能够重新开始新的生活。

再次感谢法院的审理,以上是我对本案的诉讼书面意见。

希望法院能够公正地审理本案,根据法律和事实做出公正的裁决。

原告:XXXX日期:。

民事上诉状(最高法院2016版)

民事上诉状(最高法院2016版)

民事上诉状(最高法院2016版)尊敬的法院:我是原告XXX,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对一审判决不服,现提起上诉,并请贵院依法审理。

一、案件基本情况原告XXX与被告XXX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子。

原告起诉主要涉及离婚及财产分割问题。

一审法院于XXXX年XX月XX日作出判决,裁定离婚并对财产进行了分割。

二、上诉理由1.关于财产分割问题:在一审中,法院判决将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但对于财产的评估及分割比例并未充分考虑到双方的实际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比例进行分割,但一审法院在判决中并未明确指出具体的比例,也未充分考虑到双方的贡献和实际情况,导致财产分割不公平。

2.关于子女抚养问题:一审法院判决将子女抚养权判给了被告,但未充分考虑到原告的抚养能力和双方对子女的关心程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子女的抚养权应当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虑,但一审法院在判决中没有充分考虑到这一点,导致判决结果不公平。

3.关于离婚请求问题:原告在一审中请求离婚,但法院未对此进行审理,而是直接判决离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离婚案件应当经过审理,并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一审法院未对此进行审理,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在判决中存在明显的违法情况,对原告的权益造成了损害,因此,我请求贵院撤销一审判决,并重新进行审理。

三、证据材料1.原告与被告的结婚证、户口本等相关证件。

2.原告与被告的财产证明材料。

3.原告与被告的收入证明、财产证明等相关材料。

4.原告与被告的子女相关证明材料。

5.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

四、诉讼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重新进行审理;2.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重新评估,并按法定比例进行分割;3.重新判决子女抚养问题,充分考虑双方的实际情况;4.重新审理离婚请求,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离婚意见书

离婚意见书

离婚意见书离婚意见书恭敬的***夫妇:一、意见背景您们婚姻关系的确存在不和谐的问题,经过本所工作人员的多次调解,双方仍无法达成和解,因此,我所认为您们应该允许离婚。

二、事实依据1.您们结婚已经**年,并育有**岁的孩子;2.近期以来,您们的婚姻关系浮现了明显问题,经我所工作人员多次劝解调解,未能化解矛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应当判决离婚。

三、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四、意见我所认为,您们应该允许离婚。

五、注意事项1.双方离婚后,应当妥善解决财产分割问题;2.离婚后,父母应当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3.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应当经过双方商议处理,如果双方无法商议,则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处理。

本意见书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1.民法通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一部专门的、关于民法的总称法律。

它规定了我国的资产、人身、婚姻、家庭、继承、义务等方面的法律。

2.婚姻法:国家的一项法律,用于指导婚姻家庭关系的形成、维持和解决所发生的问题。

该法律主要规定了婚姻的结婚、夫妻关系、夫妻财产制度、离婚和家庭暴力等方面的法律。

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婚姻法第二十七条:夫和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夫妻可以约定在结婚时或者婚后所得的财产及其所取得的收益,其中一方所有,另一方允许的,归该方所有;约定的财产及其所取得的收益,归约定的所有方所有。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和责任负有平等的管理和支配权利。

夫妻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分割共同所有的财产。

2.婚姻法第二十四条:子女的监护、教育、赡养和扶养义务由父母共同承担,双方有义务共同保障。

没有一个方面承担义务的,则由另一方面承担。

本意见书仅代表本所意见,不得作为法律文件使用。

如有疑问,请咨询专业律师。

敬祝安全XX律师事务所(盖章)。

书面离婚意见书

书面离婚意见书

书面离婚意见书尊敬的法院:我是申请离婚的一方,特向贵庭提交离婚意见书如下:首先,我和我的配偶已经相互了解到我们之间的婚姻关系出现了严重的破裂,无法挽回。

为了双方的幸福和长远发展,我们决定解除婚姻关系,寻求合法离婚。

其次,我和我的配偶之间已经不再有共同的生活目标和价值观。

我们经过多次深入的沟通和交流,尽力解决我们之间的分歧,但是双方的意见依旧无法达成一致。

无论是在事业发展、子女教育、经济管理和家庭责任等方面,我们之间存在较大的分歧和矛盾。

长期以来,我们的争吵和摩擦不断,已经对彼此的心理健康产生了严重的影响。

再次,我们已经尝试过婚姻咨询和夫妻关系修复等方式,然而,这些努力只是暂时缓解了矛盾,并未能真正改善我们之间的关系。

细心的分析和思考之后,我认为我们的婚姻已经失去了原本的美好,并且对于双方的发展已经成为一种负担。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决定通过离婚的方式寻找各自的幸福。

我相信,离婚是一种明智的选择,它可以让我们摆脱婚姻的困扰,重新寻找各自的幸福和追求。

最后,我承诺在离婚过程中,会以和平的态度与配偶一同协商解决相关事宜,并保证双方的合法权益。

我愿意尽力配合法庭的调解和裁决,在维护双方利益的前提下,尽快完成离婚手续。

同时,我也希望法庭能够公正、公平地审理我们的申请,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希望贵庭能够审慎的对待,并尽快办理我们的离婚申请,让我们摆脱婚姻困扰,重新开始自己的生活。

同时,也希望法庭能够加强对离婚过程中的子女抚养等问题的指导和管理,保障子女的权益,并减少他们在离婚过程中的伤害。

再次感谢法庭的关注和支持,期待早日解决我们的离婚申请。

申请人:(申请人姓名)日期:(申请日期)。

离婚案件法律意见书

离婚案件法律意见书

离婚案件法律意见书尊敬的法官:在审理本案离婚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所提供的证据材料,我作为法律顾问,提出以下法律意见:1. 婚姻关系的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可以协议离婚。

若一方不同意离婚,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本案中,若双方无法达成协议,法院应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判定是否准予离婚。

2. 子女抚养权问题:依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离婚后,父母对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对于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应根据子女的意愿、双方父母的抚养条件以及子女的最佳利益来决定。

3. 财产分割问题: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根据双方的协议进行分割。

若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和双方的实际情况进行公正分割。

4. 债务处理问题: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承担。

对于债务的承担比例,应根据债务的产生原因、双方的经济状况和偿还能力等因素综合考虑。

5. 经济补偿问题:若一方在婚姻期间对家庭作出了较大贡献,或者因离婚导致生活困难,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二条,可以请求对方给予经济补偿。

6. 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若一方因另一方的过错导致离婚,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7. 离婚后的生活安排:离婚后,双方应合理安排各自的生活,确保子女的健康成长和双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综上所述,建议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充分考虑双方的实际情况,依法公正裁决,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此致敬礼[法律顾问签名][法律顾问执业证号][日期]。

离婚辩护意见书

离婚辩护意见书

离婚辩护意见书尊敬的法官先生/女士:我代表我的当事人,对于他们正在面临的离婚诉讼案提出一份辩护意见书。

回顾夫妻关系的发展,我们认为离婚并不是解决问题的唯一途径,我们希望能够通过本辩护意见书,向尊敬的法院说明我们离婚后的发展计划,以及为什么我们应该给予第二次机会。

首先,我们必须承认婚姻关系的确出现了一些问题,这些问题是导致我们走向离婚的主要原因。

然而,我们认为这些问题是可以通过沟通和合作来解决的。

离婚并不是解决问题的唯一途径,我们的当事人有着深深的爱,在过去的岁月里我们曾经共同经历了许多美好的时刻。

我们相信,在正确的引导和辅导下,我们能够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并重新建立一个健康的家庭环境。

其次,我们的当事人已经提前做好了准备,以避免在离婚后出现更严重的后果。

我们希望以理智和成熟的态度来面对这个决定,并为此付出努力。

我们计划通过家庭咨询和心理辅导的方式来改善我们的沟通和信任问题。

我们明白,建立健康的家庭关系不是一蹴而就的,我们将努力去学习和发展自己,以克服过去的问题,并在未来更好地面对挑战。

第三,离婚将会对我们的孩子产生不可避免的负面影响。

我们的当事人深切关心孩子们的前途和幸福。

我们已经准备好共同承担父母责任,并为其提供一个安全、稳定和健康的环境。

我们将致力于保持良好的父母关系,并为孩子们提供足够的爱和关怀,以确保他们能够顺利成长。

最后,我们坚信每个人都应该得到第二次机会,尤其是在保证不再犯同样错误的情况下。

我们的当事人已经深刻反思过去的错误,并愿意通过付出努力来重塑我们的婚姻关系。

我们希望法院可以给予我们这个机会,以让我们重新建立起幸福而稳定的家庭。

尊敬的法官先生/女士,我们非常感谢法庭能够倾听我们的辩解。

我们深信,只要我们付出足够的努力和改变,我们一定能够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并重新建立一个幸福的家庭。

我们恳请法院能够审慎考虑我们的辩护意见,并给予我们重建婚姻的机会。

谢谢!。

离婚协议意见书模板

离婚协议意见书模板

离婚协议意见书模板离婚协议意见书当事人1:(姓名)身份证号码:当事人2:(姓名)身份证号码:背景:我们是夫妻双方,通过协商和友好的方式,决定结束我们的婚姻关系,并制定了以下离婚协议。

本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双方自愿签署并遵守。

一、财产分割:1. 房产:我们共同拥有一处房产,位于(具体地址),现协商决定由(当事人1/当事人2)保留。

2. 存款及投资:双方的存款和投资分别如下:当事人1:(具体金额)当事人2:(具体金额)双方同意按照上述金额比例划分存款和投资,分割后的资金将由双方自行支配。

3. 负债:双方共同承担的债务如下:当事人1:(具体债务)当事人2:(具体债务)双方同意在离婚后各自承担各自名称下的债务。

二、子女抚养权:我们共同有(具体人数)个子女,根据双方对子女的情况及愿望,达成以下约定:1. 子女抚养权:双方共同行使子女的抚养权,并就子女的居住、教育、医疗等方面的事项保持良好的沟通与协商,共同为子女做出最佳的抚养安排。

2. 子女赡养费:每月(具体金额)作为子女的赡养费,由(当事人1/当事人2)向另一方支付,支付方式为(具体方式)。

三、其他事项:1. 财产捐赠:双方同意,在离婚达成后,不再对对方主张财产捐赠及相关赠与权益。

2. 名义上离婚:双方同意在协议签署后,将婚姻关系保留名义,但实际上由于双方分居并不再共同居住,不再共同承担家庭责任和义务。

3. 保密约定:双方同意保守离婚一事,不向他人透露与之相关的事宜。

四、离婚协议生效:本协议经双方签署后生效,并自签署之日起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如有争议,双方同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无法解决的,提交人民法院处理。

特此意见书。

当事人1:(签名)时间:当事人2:(签名)时间:。

离婚后抚养孩子的意见书

离婚后抚养孩子的意见书

离婚后抚养孩子的意见书
尊敬的法院:
我是原告方,我对于离婚后抚养孩子的问题有一些意见和建议,希望能够得到尊重和考虑。

首先,我希望能够给予孩子一个稳定和安定的居住环境。

离婚对于孩子来说是一个巨大的打击,他们需要尽快恢复正常的生活和学习,因此我建议抚养孩子的父亲和母亲之中的一方能够留在原有的住所继续抚养孩子。

这样孩子可以在熟悉的环境下生活,减少对他们的创伤。

其次,我强烈建议父母之间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

尽管我们离婚了,但是孩子依然需要父母的关爱和支持。

我希望父母能够就孩子的成长和教育问题进行积极的交流和协商,共同为孩子的未来制定合理的教育规划和生活安排。

然后,我认为孩子的教育和成长是至关重要的。

无论抚养孩子的一方是父亲还是母亲,都应该给予孩子良好的教育资源和条件。

我建议抚养孩子的一方能够关注孩子的学习和兴趣爱好,并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教育机会,培养他们的才能和潜力。

最后,我希望抚养孩子的一方能够合理安排孩子的时间和生活。

孩子需要平衡的生活,既要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学习和成长,又要有适当的时间进行自我娱乐和休闲。

我希望抚养孩子的一方能够合理安排孩子的课外活动,鼓励他们参加体育、艺术和社交等方面的活动,培养他们的全面发展。

总之,我希望抚养孩子的一方能够根据孩子的需要和兴趣,合理安排他们的生活和成长。

我相信只有在一个和睦、稳定和有益的环境中,孩子才能够健康成长和取得更好的发展。

我希望法院能够认真考虑我的意见和建议,为孩子的未来做出一个公正和合理的决定。

谢谢。

原告方。

离婚案件的法律意见书(3篇)

离婚案件的法律意见书(3篇)

第1篇案号:(此处填写案号)当事人:(此处填写当事人姓名及身份信息)案由:离婚纠纷一、引言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本离婚纠纷案件提出如下法律意见:二、案件基本情况(一)当事人基本情况原告:(姓名),性别:(性别),出生年月:(出生年月),民族:(民族),住址:(住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被告:(姓名),性别:(性别),出生年月:(出生年月),民族:(民族),住址:(住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二)案件事实原告与被告于(结婚日期)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活。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因(具体原因)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原告认为,被告有(列举具体过错),严重伤害了原告的感情,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异议,认为双方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且存在一定的和好可能性,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

三、法律分析(一)离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二)离婚案件的证据1. 当事人陈述:原告和被告在法庭上的陈述可以作为证据。

2. 书证:包括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等。

3. 物证:包括双方共同财产的清单、证据等。

4. 证人证言:包括亲朋好友的证言,证明双方感情状况。

5. 法医鉴定:如有必要,可以申请法医鉴定。

(三)关于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的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1. 共同财产的认定: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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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书
提交意见人:,男/女,年月日出
生,族, (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

联系方式:。

你院年月日立案受理了( ) 号原
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

本人告
(写明理由) 因,无法出庭参
年加月日调解。

书面意见:
(以上写明对于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处置等意见)
此致
人民法院
提交意见人(签名):
年月日
【说明】
1.本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二款制定,供离婚案件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向人民法院出具书面意见用。

2.离婚案件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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