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类医疗器械计算机的管理系统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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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计算机信息系统说明讲解学习

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计算机信息系统说明讲解学习

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计算机信息系统说

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基本情况介绍和功能说明
我公司为医疗器械批零兼营企业,结合自己企业情况和医疗器械发展要求现状,采用千方百剂医疗器械版管理软件,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保证经营产品的可追溯性。

该计算机管理系统具有以下功能:
(一)具有实现部门之间、岗位之间信息传输和数据共享的功能;
(二)具有医疗器械经营业务票据生成、打印和管理功能;
(三)具有记录医疗器械产品信息(名称、注册证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规格型号、生产批号或者序列号、生产日期或者失效日期)和生产企业信息以及实现质量追溯跟踪的功能;
(四)具有包括采购、收货、验收、贮存、检查、销售、出库、复核等各经营环节的质量控制功能,能对各经营环节进行判断、控制,确保各项质量控制功能的实时和有效;
(五)具有供货者、购货者以及购销医疗器械的合法性、有效性审核控制功能;
(六)具有对库存医疗器械的有效期进行自动跟踪和控制功能,有近效期预警及超过有效期自动锁定等功能,防止过期医疗器械销售。

*********有限公司
2019年1月16日。

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计算机信息系统说明

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计算机信息系统说明

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基本情况介绍和功能说明
我公司为医疗器械批零兼营企业,结合自己企业情况和医疗器械发展要求现状,采用千方百剂医疗器械版管理软件,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保证经营产品的可追溯性。

该计算机管理系统具有以下功能:
(一)具有实现部门之间、岗位之间信息传输和数据共享的功能;
(二)具有医疗器械经营业务票据生成、打印和管理功能;
(三)具有记录医疗器械产品信息(名称、注册证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规格型号、生产批号或者序列号、生产日期或者失效日期)和生产企业信息以及实现质量追溯跟踪的功能;
(四)具有包括采购、收货、验收、贮存、检查、销售、出库、复核等各经营环节的质量控制功能,能对各经营环节进行判断、控制,确保各项质量控制功能的实时和有效;
(五)具有供货者、购货者以及购销医疗器械的合法性、有效性审核控制功能;
(六)具有对库存医疗器械的有效期进行自动跟踪和控制功能,有近效期预警及超过有效期自动锁定等功能,防止过期医疗器械销售.
*********有限公司
2019年1月16日。

计算机管理系统介绍

计算机管理系统介绍

计算机管理系统简介千方百剂医药-医疗器械版,严格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设计, 是专为一、二类医疗器械、三类医疗器械(涉及体外诊断试剂)旳批发经营公司开发旳EPR管理系统。

一、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公司业务流程相对简朴, 规定软件要简朴易用。

而三类医疗器械经营公司管理较为精细化, 规定软件拥有批次码、序列号管理等功能。

对于上述不同类型公司旳不同规定, 本系统完美解决。

所生成旳报表严格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设计, 从医疗器械管理和人员、设备、采购、验收、储存、销售、出库等环节建立一整套质量保证体系。

软件涉及进销存管理, 销售管理, 人员管理, 财务管理, 质量文献管理等。

在《千方百剂管理系统》中总共分了十二个管理模块, 其分别为:采购管理、销售管理、仓储管理、财务管理、往来管理、GSP管理、其他、基本信息、系统维护等。

采购管理模块……重要是用于药物购进部门进行平常药物采购业务。

其中涉及采购、采购退货、采购退补、采购退补、采购退货退补、受托代销业务及其有关采购业务数据旳查询。

销售管理模块……重要是用于解决平常旳销售、销售退货、销售退补、销售退货退补、委托代销业务, 并且还可以对有关旳业务报表、业务数据及原始凭证进行查询。

仓储管理模块……该模块重要是用于解决非经营性出入库、成本调价、报损报溢、效期管理、商品拆零、批次跟踪、库存盘点、库存查询及库存上下限制报警管理等等。

财务管理模块……该模块重要是用于财务部门对公司资金进行帐务管理, 内容波及公司旳费用、收入、资产以及会计凭证。

GSP管理模块……本模块提供了检查验收、储存养护、检查验收、配送验收、不合格药物管理等十六大模块旳百余种GSP报表。

同步将进、销、存与GSP管理向结合, 所有GSP报表都进行了GSP流程控制, 所有旳进、销、存有关旳GSP 报表都可以自动生成。

其他模块……其他模块中提供了经营历程查询、业务草稿过帐审核、计算器、短消息等功能。

三类医疗器械计算机管理系统要求[新版].doc

三类医疗器械计算机管理系统要求[新版].doc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三条经营企业应建立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信息系统应能记录至少包括《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中的相关记录项目和内容,采用信息技术对信息进行收集、记录,并具有信息查询和交换等功能,能接受药品监管部门网络监管。

系统应能对设置的经营流程进行质量控制,采购、验收、贮存、销售、出入库、退(换)货应在系统中形成内嵌式结构,对相关经营活动进行判断。

第四条经营企业应具有支持系统正常运行的终端机或服务器,安全、稳定的网络环境,固定接入互联网的方式;具有可实现部门之间、岗位之间信息传输和数据共享的局域网或互联网;具有医疗器械经营业务票据生成、打印和管理功能。

第五条系统的数据维护与保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各操作岗位人员须通过用户名、密码等身份确认方式登录系统,在权限范围内处理业务数据,未经质量管理部门审核批准不得修改任何质量管理相关数据信息,修改数据的原因和过程在系统中应予以记录;(二)操作人员姓名的记录应根据专有用户名及密码自动生成,系统操作、数据记录的日期和时间由系统自动生成,不得采用手工编辑、菜单选择等方式录入;(三)系统记录和数据应采取安全、可靠的方式按日备份。

第三章从事医疗器械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系统功能要求第六条系统应具有质量管理基础数据控制功能,数据至少应包括《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中规定的内容。

供货单位、购货单位、产品基本信息等相关内容。

第七条系统质量管理基础数据应与对应的供货单位、购货单位以及购销医疗器械资质合法性、有效性相关联,与供货单位或购货单位的经营范围相对应,由系统进行自动跟踪、识别与控制。

第八条系统质量管理基础数据应由质量管理人员负责审核、确认、更新、维护,更新时间由系统自动生成,其他岗位人员只能按规定的权限查询、使用,不能修改任何内容。

第九条系统应具有对近失效的质量管理基础数据进行提示、预警的功能;质量管理基础数据失效时,系统应能自动锁定与该数据相关的业务功能。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闭卷考试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闭卷考试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闭卷考试企业名称:答卷人:一、填空题:(共10题每题5分)1.《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有效期为 5 年。

2.《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经营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 30 天至90 天期间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未提出延续申请的,不再受理其延续申请。

3.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有效期_ 5 年。

4.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 5 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10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单位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

5.在申请医疗器械行政许可时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不予行政许可,已经取得行政许可的,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部门行政许可,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 10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单位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

6.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应当保存至医疗器械有效期后2年; 无有效期的,不得少于5年。

植入类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应当永久保存。

7.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自查制度,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进行自查,每年3月31日前向所在地市县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自查报告。

8.企业应当对库存医疗器械有效期进行跟踪和控制,采取近效期预警,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应当禁止销售,放置在不合格品区,然后按规定进行销毁,并保存相关记录。

9.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停业_1年以上,恢复经营前,应当进行必要的验证和确认,并书面报告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

《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管理行为,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适用于所有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经营者。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当在医疗器械采购、验收、贮存、销售、运输、售后服务等环节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保障经营过程中产品的质量安全。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所经营医疗器械的风险类别实行风险管理,并采取相应的质量管理措施。

第四条企业应当诚实守,依法经营。

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第二章职责与制度第五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的主要责任人,全面负责企业日常管理,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有效履行职责,确保企业按照本规范要求经营医疗器械。

第六条企业质量负责人负责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工作,应当独立履行职责,在企业内部对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具有裁决权,承担相应的质量管理责任。

第七条企业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制订质量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制度的执行,并对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纠正和持续改进;(二)负责收集与医疗器械经营相关的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实施动态管理;(三)督促相关部门和岗位人员执行医疗器械的法规规章及本规范;(四)负责对医疗器械供货者、产品、购货者资质的审核;(五)负责不合格医疗器械的确认,对不合格医疗器械的处理过程实施监督;(六)负责医疗器械质量投诉和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报告;(七)组织考证、校准相关设施装备;(八)组织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收集与报告;(九)负责医疗器械召回的管理;(十)组织对受托运输的承运方运输条件和质量保障能力的审核;(十一)组织或者协助开展质量管理培训;(十二)其他应当由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履行的职责。

三类医疗器械计算机管理系统要求

三类医疗器械计算机管理系统要求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三条经营企业应建立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信息系统应能记录至少包括《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中的相关记录项目和内容,采用信息技术对信息进行收集、记录,并具有信息查询和交换等功能,能接受药品监管部门网络监管.系统应能对设置的经营流程进行质量控制,采购、验收、贮存、销售、出入库、退(换)货应在系统中形成内嵌式结构,对相关经营活动进行判断。

第四条经营企业应具有支持系统正常运行的终端机或服务器,安全、稳定的网络环境,固定接入互联网的方式;具有可实现部门之间、岗位之间信息传输和数据共享的局域网或互联网;具有医疗器械经营业务票据生成、打印和管理功能.第五条系统的数据维护与保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各操作岗位人员须通过用户名、密码等身份确认方式登录系统,在权限范围内处理业务数据,未经质量管理部门审核批准不得修改任何质量管理相关数据信息,修改数据的原因和过程在系统中应予以记录;(二)操作人员姓名的记录应根据专有用户名及密码自动生成,系统操作、数据记录的日期和时间由系统自动生成,不得采用手工编辑、菜单选择等方式录入;(三)系统记录和数据应采取安全、可靠的方式按日备份。

第三章从事医疗器械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系统功能要求第六条系统应具有质量管理基础数据控制功能,数据至少应包括《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中规定的内容。

供货单位、购货单位、产品基本信息等相关内容.第七条系统质量管理基础数据应与对应的供货单位、购货单位以及购销医疗器械资质合法性、有效性相关联,与供货单位或购货单位的经营范围相对应,由系统进行自动跟踪、识别与控制.第八条系统质量管理基础数据应由质量管理人员负责审核、确认、更新、维护,更新时间由系统自动生成,其他岗位人员只能按规定的权限查询、使用,不能修改任何内容。

第九条系统应具有对近失效的质量管理基础数据进行提示、预警的功能;质量管理基础数据失效时,系统应能自动锁定与该数据相关的业务功能。

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细则

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细则

第二章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第七条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除应当具备符合《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设定的条件,经营场所和库房还应当符合本细则的规定。

第八条经营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的批发企业,应当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体外诊断试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验收标准》的规定,具备以下条件:(一)企业经营场所面积不得少于100平方米,库房面积不得少于60平方米,其中库房应设置储存诊断试剂的冷库,冷库容积应与经营规模相适应,但不得小于20立方米。

(二)储存体外诊断试剂的冷库应配有自动监测、调控、显示、记录温度状况和自动报警的设备,还应配有备用发电机组或安装双回路电路。

(三)应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品种相适应、符合体外诊断试剂储存温度等特性要求的储运设施设备(冷藏车或者可自动显示温度的冷藏箱)。

第九条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企业经营场所面积不得少于100平方米。

仅经营类代号名称为6822角膜接触镜(软性)及其护理液的批发企业的经营场所面积不得少于40平方米。

库房面积按照经营范围分类做具体规定:(一)专营类代码为6870医疗器械软件、6828医用磁共振设备、6830医用X射线设备、6832医用高能射线设备、6833医用核素设备等大型医疗器械设备的批发企业可以不设库房。

(二)全部委托其它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物流储运经营企业进行贮存、配送的批发企业可以不设库房。

(三)专营类代码为6846植入材料人工器官、6877介入器材产品的批发企业,其库房面积不得少于40平方米。

(四)经营其他第三类医疗器械的批发企业库房面积不得少于60平方米。

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企业应配置与所经营产品相适应的贮存设施设备。

第十条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企业经营场所、库房面积应满足以下要求:(一)专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零售企业其经营场所面积不得少于60平方米,库房按需设置。

(二)兼营类代码为6815注射穿刺器械、6866输液器等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药店,经营场所面积不做具体规定,库房不做要求,但至少应在其经营场所内划出独立经营区域(如设医疗器械专区、专柜),专区、专柜的条件应符合所经营医疗器械产品的贮存特性要求。

最新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计算机信息系统说明知识讲解

最新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计算机信息系统说明知识讲解

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基本情况介绍和功能说明我公司为医疗器械批零兼营企业,结合自己企业情况和医疗器械发展要求现状,采用千方百剂医疗器械版管理软件,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保证经营产品的可追溯性。

该计算机管理系统具有以下功能:(一)具有实现部门之间、岗位之间信息传输和数据共享的功能;(二)具有医疗器械经营业务票据生成、打印和管理功能;(三)具有记录医疗器械产品信息(名称、注册证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规格型号、生产批号或者序列号、生产日期或者失效日期)和生产企业信息以及实现质量追溯跟踪的功能;(四)具有包括采购、收货、验收、贮存、检查、销售、出库、复核等各经营环节的质量控制功能,能对各经营环节进行判断、控制,确保各项质量控制功能的实时和有效;(五)具有供货者、购货者以及购销医疗器械的合法性、有效性审核控制功能;(六)具有对库存医疗器械的有效期进行自动跟踪和控制功能,有近效期预警及超过有效期自动锁定等功能,防止过期医疗器械销售。

*********有限公司2019年1月16日房地产专业基础知识1、什么叫房地产:包括______和______,是由土地建筑物及附着在他们之上的各种权益所组成的综合体。

2、房产:是指土地上的建筑物,又称不动产,按照其用途可分5大类,______,厂房,商业。

办公和其他用房;从性质上可分为2大类:______和______房产。

3、地产:是可用于建设房产或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土地或水面。

按用途可分为6大类:①生活居住用地②______用地③交通用地④市政公用设施用地⑤公用绿化用地⑥其他用地4、产权证书:是指______和______,包括产权类别和产权比例、房产坐落地址、产权来源、房屋结构、间数、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共有间概要、其他权利概要和附记,并配有房地产测量部门的分户房屋平面图。

5、使用权房: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新建的住宅,政府以规定的租金标准出租给居民的公有住房。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计算机管理系统功能要求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计算机管理系统功能要求

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计算机管理系统功能要求发布时间:2014-08-29 18:21 发布方:弗锐达医疗器械咨询机构浏览次数: 816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器械经营环节监督管理,指导我市经营企业开展质量管理活动,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医疗器械经营监管实际,特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应符合本要求的规定。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三条经营企业应建立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信息系统应能记录至少包括《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中的相关记录项目和内容,采用信息技术对信息进行收集、记录,并具有信息查询和交换等功能,能接受药品监管部门网络监管。

系统应能对设置的经营流程进行质量控制,采购、验收、贮存、销售、出入库、退(换)货应在系统中形成内嵌式结构,对相关经营活动进行判断。

第四条经营企业应具有支持系统正常运行的终端机或服务器,安全、稳定的网络环境,固定接入互联网的方式;具有可实现部门之间、岗位之间信息传输和数据共享的局域网或互联网;具有医疗器械经营业务票据生成、打印和管理功能。

第五条系统的数据维护与保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各操作岗位人员须通过用户名、密码等身份确认方式登录系统,在权限范围内处理业务数据,未经质量管理部门审核批准不得修改任何质量管理相关数据信息,修改数据的原因和过程在系统中应予以记录;(二)操作人员姓名的记录应根据专有用户名及密码自动生成,系统操作、数据记录的日期和时间由系统自动生成,不得采用手工编辑、菜单选择等方式录入;(三)系统记录和数据应采取安全、可靠的方式按日备份。

第三章从事医疗器械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系统功能要求第六条系统应具有质量管理基础数据控制功能,数据至少应包括《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中规定的内容。

三类医疗器械计算机管理系统要求

三类医疗器械计算机管理系统要求

三类医疗器械计算机管理系统要求三类医疗器械计算机管理系统是指对于医疗器械的生产、销售、使用、维修等全过程进行计算机化管理的系统。

这种系统的目标是提高医疗器械的管理效率、提高医疗器械的质量和安全性、降低医疗器械管理的成本。

为实现这些目标,对于三类医疗器械计算机管理系统有一系列的要求。

首先,三类医疗器械计算机管理系统要求与国家相关法规、政策和标准相一致。

医疗器械是一项专业的技术活动,涉及到众多的法规、政策和标准。

计算机管理系统需要根据国家相关法规、政策和标准加以配置和设计,保证系统的功能和性能与法规、政策和标准相一致。

其次,三类医疗器械计算机管理系统要求具备完善的数据管理功能。

医疗器械的管理需要大量的数据支持,包括医疗器械的基本信息、生产信息、销售信息、使用信息等。

计算机管理系统需要能够对这些数据进行采集、存储、查询、分析、报表等一系列的操作,以提供给医疗器械管理人员进行决策和管理。

此外,三类医疗器械计算机管理系统要求具备良好的界面和操作性能。

医疗器械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有限,因此计算机管理系统需要具备友好的用户界面和简单易用的操作方式,以提高系统的可操作性和使用效果。

另外,三类医疗器械计算机管理系统要求具备强大的功能扩展能力。

医疗器械管理是一个复杂而多样化的过程,涉及到众多的业务需求和管理需求。

计算机管理系统需要具备强大的功能扩展能力,以适应不同医疗机构的具体需求,并且随着医疗器械管理的深化和发展能够不断地进行更新和改进。

此外,三类医疗器械计算机管理系统还要求具备高可靠性和安全性。

医疗器械管理是一项关系到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的工作,因此计算机管理系统需要具备高可靠性和安全性,以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系统的稳定运行,防止数据泄露和操纵等安全问题。

最后,三类医疗器械计算机管理系统要求具备良好的互联互通能力。

医疗器械管理是一个跨部门、跨机构的工作,计算机管理系统需要具备良好的互联互通能力,与其他医疗信息系统进行无缝对接,实现全程信息互通和业务协同。

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docx

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docx

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施行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2014 年第 58 号)2014年12月12日发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58号关于施行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为加强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管理行为,保证公众用械安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根据相关法规规章规定,制定了《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4年12月 12日附件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管理行为,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适用于所有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经营者。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当在医疗器械采购、验收、贮存、销售、运输、售后服务等环节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保障经营过程中产品的质量安全。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所经营医疗器械的风险类别实行风险管理,并采取相应的质量管理措施。

第四条企业应当诚实守信,依法经营。

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第二章职责与制度第五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的主要责任人,全面负责企业日常管理,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有效履行职责,确保企业按照本规范要求经营医疗器械。

第六条企业质量负责人负责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工作,应当独立履行职责,在企业内部对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具有裁决权,承担相应的质量管理责任。

第七条企业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制订质量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制度的执行,并对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纠正和持续改进;(二)负责收集与医疗器械经营相关的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实施动态管理;(三)督促相关部门和岗位人员执行医疗器械的法规规章及本规范;(四)负责对医疗器械供货者、产品、购货者资质的审核;(五)负责不合格医疗器械的确认,对不合格医疗器械的处理过程实施监督;(六)负责医疗器械质量投诉和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报告;(七)组织验证、校准相关设施设备;(八)组织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收集与报告;(九)负责医疗器械召回的管理;(十)组织对受托运输的承运方运输条件和质量保障能力的审核;(十一)组织或者协助开展质量管理培训;(十二)其他应当由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履行的职责。

年最新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年最新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规范我市医疗器械经营秩序,保障公众用械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结合监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根据企业类型和所经营医疗器械风险程度,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经营企业”)实施分类管理;推动信息化技术在质量管理中的应用,逐步实现高风险产品全市流通环节全程追溯。

第四条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直属分局开展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和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工作,组织实施为其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提供贮存、配送服务(以下简称“提供贮存、配送服务”)经营企业的现场核查。

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直属分局负责辖区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工作,实施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和备案工作,监督经营企业实施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规范,负责辖区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含批零兼营)业务、同时从事第二类和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含批零兼营)业务以及“提供贮存、配送服务”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指导、监督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开展医疗器械经营监督检查工作。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负责辖区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以及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和备案相关信息应当在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予以公布,供申请人和公众查阅。

第二章经营许可与备案管理第六条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除应当具备符合《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设定的条件,经营场所和库房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经营Ⅲ类、Ⅱ类体外诊断试剂的,应当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库房,且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得少于100平方米,库房使用面积不得少于60平方米,冷库容积不得少于20立方米。

三类医疗器械计算机管理系统要求

三类医疗器械计算机管理系统要求

三类医疗器械计算机管理系统要求-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5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三条经营企业应建立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信息系统应能记录至少包括《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中的相关记录项目和内容,采用信息技术对信息进行收集、记录,并具有信息查询和交换等功能,能接受药品监管部门网络监管。

系统应能对设置的经营流程进行质量控制,采购、验收、贮存、销售、出入库、退(换)货应在系统中形成内嵌式结构,对相关经营活动进行判断。

第四条经营企业应具有支持系统正常运行的终端机或服务器,安全、稳定的网络环境,固定接入互联网的方式;具有可实现部门之间、岗位之间信息传输和数据共享的局域网或互联网;具有医疗器械经营业务票据生成、打印和管理功能。

第五条系统的数据维护与保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各操作岗位人员须通过用户名、密码等身份确认方式登录系统,在权限范围内处理业务数据,未经质量管理部门审核批准不得修改任何质量管理相关数据信息,修改数据的原因和过程在系统中应予以记录;(二)操作人员姓名的记录应根据专有用户名及密码自动生成,系统操作、数据记录的日期和时间由系统自动生成,不得采用手工编辑、菜单选择等方式录入;(三)系统记录和数据应采取安全、可靠的方式按日备份。

第三章从事医疗器械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系统功能要求第六条系统应具有质量管理基础数据控制功能,数据至少应包括《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中规定的内容。

供货单位、购货单位、产品基本信息等相关内容。

第七条系统质量管理基础数据应与对应的供货单位、购货单位以及购销医疗器械资质合法性、有效性相关联,与供货单位或购货单位的经营范围相对应,由系统进行自动跟踪、识别与控制。

第八条系统质量管理基础数据应由质量管理人员负责审核、确认、更新、维护,更新时间由系统自动生成,其他岗位人员只能按规定的权限查询、使用,不能修改任何内容。

三类医疗器械计算机管理系统要求

三类医疗器械计算机管理系统要求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三条经营企业应建立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信息系统应能记录至少包括《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中的相关记录项目和内容,采用信息技术对信息进行收集、记录,并具有信息查询和交换等功能,能接受药品监管部门网络监管。

系统应能对设置的经营流程进行质量控制,采购、验收、贮存、销售、出入库、退(换)货应在系统中形成内嵌式结构,对相关经营活动进行判断。

第四条经营企业应具有支持系统正常运行的终端机或服务器,安全、稳定的网络环境,固定接入互联网的方式;具有可实现部门之间、岗位之间信息传输和数据共享的局域网或互联网;具有医疗器械经营业务票据生成、打印和管理功能。

第五条系统的数据维护与保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各操作岗位人员须通过用户名、密码等身份确认方式登录系统,在权限范围内处理业务数据,未经质量管理部门审核批准不得修改任何质量管理相关数据信息,修改数据的原因和过程在系统中应予以记录;(二)操作人员姓名的记录应根据专有用户名及密码自动生成,系统操作、数据记录的日期和时间由系统自动生成,不得采用手工编辑、菜单选择等方式录入;(三)系统记录和数据应采取安全、可靠的方式按日备份。

第三章从事医疗器械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系统功能要求第六条系统应具有质量管理基础数据控制功能,数据至少应包括《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中规定的内容。

供货单位、购货单位、产品基本信息等相关内容。

第七条系统质量管理基础数据应与对应的供货单位、购货单位以及购销医疗器械资质合法性、有效性相关联,与供货单位或购货单位的经营范围相对应,由系统进行自动跟踪、识别与控制。

第八条系统质量管理基础数据应由质量管理人员负责审核、确认、更新、维护,更新时间由系统自动生成,其他岗位人员只能按规定的权限查询、使用,不能修改任何内容。

第九条系统应具有对近失效的质量管理基础数据进行提示、预警的功能;质量管理基础数据失效时,系统应能自动锁定与该数据相关的业务功能。

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4-《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培训考核题姓名:部门:成绩:一、填空题:1.企业是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的主要责任人,全面负责企业日常管理。

2.企业负责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工作,应当独立履行职责,在企业内部对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具有裁决权,承担相应的质量管理责任。

3.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建立,于每年年底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

4.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应当保存至医疗器械有效期后年;无有效期的,不得少于年。

植入类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应当。

5.企业应当对质量负责人及各岗位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

培训内容应当包括相关、、、等。

6.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企业,应当具有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要求的,保证经营的产品。

7.企业应当在采购合同或者协议中,与供货者约定责任和责任,以保证医疗器械售后的安全使用。

8.验收人员应当对医疗器械的、、以及等进行检查、核对,并做好验收记录。

验收记录上应当标记和。

验收不合格的还应当注明及。

9.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监测和报告工作。

10.企业应当协助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履行义务,并建立医疗器械记录。

11.企业应当建立员工,、、等直接接触医疗器械岗位的人员,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体检。

12.在库房贮存医疗器械,应当按质量状态采取控制措施,实行管理,包括、、、等,并有明显区分,应当单独存放。

13.企业收货人员在接收医疗器械时,应当核实及是否符合要求,并对照相关和与到货的医疗器械进行核对。

交货和收货双方应当对交运情况当场确认。

对不符合要求的货品应当立即报告并拒收。

14.从事为其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提供贮存、配送服务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其自营医疗器械应当与的医疗器械存放。

15.企业委托其他机构运输医疗器械,应当对承运方运输医疗器械的能力进行考核评估,明确运输过程中的,确保运输过程中的。

二、选择题:1.企业在采购前应当审核供货者的合法资格、所购入医疗器械的合法性并获取加盖供货者公章的相关证明文件或者复印件,包括:()A、营业执照;B、医疗器械生产或者经营的许可证或者备案凭证;C、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D、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本企业公章的授权书原件。

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试卷及答案

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试卷及答案

岗位:姓名:分数:一、填空题(每空 2 分,共40 分)1.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根据相关法规规章规定,制定了《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施行时间为年月日2.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在医疗器械、验收、、销售、运输、售后服务等环节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保障经营过程中产品的质量安全3.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自查制度,于每年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报告。

4. 进货查验记录(包括记录、记录)和销售记录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且应当保存至医疗器械有效期后年;无有效期的,不得少于年。

植入类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应当保存5. 企业应当建立员工健康档案,质量管理、验收、库房管理等直接接触医疗器械岗位的人员,应当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6. 医疗器械贮存作业区、辅助作业区应当与办公区和分开一定距离或者有措施.7. 企业在采购医疗器械时,应当建立采购记录。

记录应当列明医疗器械的、规格(型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供货者、购货日期等。

8. 企业应当对库存医疗器械有效期进行跟踪和控制,采取近效期预警,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应当,放置在不合格品区,然后按规定进行销毁,并保存相关记录。

9. 企业销售人员销售医疗器械,应当提供加盖本企业公章的授权书。

授权书应当载明授权销售的品种、、期限,注明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号码.10. 医疗器械拼箱发货的代用包装箱应当有醒目的标示二.不定项选择题(每题 5 分,共40 分)1 。

库房应当配备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包括:( )A。

医疗器械与地面之间有效隔离的设备,包括货架、托盘等;B 。

避光、通风、防潮、防虫、防鼠等设施;C.符合安全用电要求的照明设备;D.包装物料的存放场所;E。

有特殊要求的医疗器械应配备的相应设施设备2.在库房贮存医疗器械,应当按质量状态采取控制措施,实行分区管理,包括( )A.黄色待验区、B。

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规范我市医疗器械经营秩序,保障公众用械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结合监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根据企业类型和所经营医疗器械风险程度,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经营企业”)实施分类管理;推动信息化技术在质量管理中的应用,逐步实现高风险产品全市流通环节全程追溯。

第四条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直属分局开展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和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工作,组织实施为其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提供贮存、配送服务(以下简称“提供贮存、配送服务”)经营企业的现场核查。

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直属分局负责辖区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工作,实施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和备案工作,监督经营企业实施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规范,负责辖区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含批零兼营)业务、同时从事第二类和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含批零兼营)业务以及“提供贮存、配送服务”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指导、监督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开展医疗器械经营监督检查工作。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负责辖区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以及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和备案相关信息应当在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予以公布,供申请人和公众查阅。

第二章经营许可与备案管理第六条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除应当具备符合《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设定的条件,经营场所和库房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经营Ⅲ类、Ⅱ类体外诊断试剂的,应当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库房,且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得少于100平方米,库房使用面积不得少于60平方米,冷库容积不得少于20立方米。

新版GSP关于计算机管理系统的要求

新版GSP关于计算机管理系统的要求

新版GSP关于计算机管理系统的要求计算机系统管控总体要求:1.制定计算机系统的管理文件(包括电子监管码系统)2.明确计算机系统的管理职责2.1负责信息管理的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1)系统硬件和软件的安装、测试机网络维护(2)系统数据库管理和数据备份(3)负责培训、指导相关岗位人员使用系统(4)负责系统程序的运行及维护管理(5)负责系统网络以及数据的安全管理(6)保证系统日志的完整性(7)建立系统硬件和软件的管理档案2.2质量管理部门的职责(1)负责指导设定系统质量控制功能(2)负责系统操作权限的审核并定期跟踪检查(3)指导、监督各岗位人员严格按规定流程及要求操作系统(4)质量管理基础数据的审核、录入、修改及锁定(5)对业务经营数据修改进行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方可按程序修改(6)对系统涉及药品质量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3.配备满足要求的计算机系统4.严格计算机系统的安全管理5.满足各环节的质量控制功能5.1质量基础数据的管理(无法将资质附件挂载,无法进行实践控制)(1)供货单位(一)《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二)营业执照及年检证明(三)《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或者《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四)相关印章、随货同行单(票)样式(五)开户户名、开户银行及账号(六)《税务登记证》和《组织结构代码证》资质自动控制:定期提示,超期自动锁定。

系统应根据其经营范围西东识别经营的品种类别、拒绝超范围供应商商品。

与供应商销售员信息(授权书、授权期限、授权地域和品种)关系,可自动锁定。

(2)购货单位分类:生产、经营(批发、零售)、使用(医院、诊所、社区医疗机构)系统可根据客户经营资质类别分别授权,超范围销售品种自动拒绝客户合法资质的有效期限由系统自动控制,提示更新,超期锁定对方采购人员及提货人员的管理(3)品种资料品种范围包括:药品、中药材及中药饮片、非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食品、化妆品相关合法证明材料及有效期限与经营范围相对应的类别养护类别与效期、入库时间关联,自动生成养护计划与供应商、业务员有关信息关联,自动锁定储存类别:特殊、冷藏、阴凉、常温等(4)销售人员业务员历史代理信息查询核实代理单位的唯一性自动控制授权的有效期自动控制代理授权区域、品种及其他权限与所代理供应商合法资质有效期关联,超期锁定(5)委托运输数据关联质量管理基础数据应当与对应的企业或产品的合法性有效性相关联,由系统进行自动跟踪、识别与控制;采购时:经营品种与供货单位、供货单位销售人员关联储存时:经营品种与库房的条件关联销售时:经营品种与购货单位的生产范围、经营范围或者诊疗范围关联运输时:经营品种与运输方式、条件和运输时限关联数据控制当任一质量管理基础数据失效,系统应当对与该数据相关的业务功能自动锁定,直至该数据更新、生效后相关功能方可恢复;供货单位与购货单位、经营品种、供货单位销售人员资质,其中任何一个资质的过期或失效,系统自动锁定相关业务工作各操作岗位职能按照规定权限查询、应用质量管理基础数据,不能修改数据的任何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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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三条经营企业应建立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信息系统应能记录至少包括《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中的相关记录项目和内容,采用信息技术对信息进行收集、记录,并具有信息查询和交换等功能,能接受药品监管部门网络监管。

系统应能对设置的经营流程进行质量控制,采购、验收、贮存、销售、出入库、退(换)货应在系统中形成内嵌式结构,对相关经营活动进行判断。

第四条经营企业应具有支持系统正常运行的终端机或服务器,安全、稳定的网络环境,固定接入互联网的方式;具有可实现部门之间、岗位之间信息传输和数据共享的局域网或互联网;具有医疗器械经营业务票据生成、打印和管理功能。

第五条系统的数据维护与保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各操作岗位人员须通过用户名、密码等身份确认方式登录系统,在权限范围内处理业务数据,未经质量管理部门审核批准不得修改任何质量管理相关数据信息,修改数据的原因和过程在系统中应予以记录;
(二)操作人员姓名的记录应根据专有用户名及密码自动生成,系统操作、数据记录的日期和时间由系统自动生成,不得采用手工编辑、菜单选择等方式录入;
(三)系统记录和数据应采取安全、可靠的方式按日备份。

第三章从事医疗器械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系统功能要求
第六条系统应具有质量管理基础数据控制功能,数据至少应包括《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中规定的内容。

供货单位、购货单位、产品基本信息等相关内容。

第七条系统质量管理基础数据应与对应的供货单位、购货单位以及购销医疗器械资质合法性、有效性相关联,与供货单位或购货单位的经营范围相对应,由系统进行自动跟踪、识别与控制。

第八条系统质量管理基础数据应由质量管理人员负责审核、确认、更新、维护,更新时间由系统自动生成,其他岗位人员只能按规定的权限查询、使用,不能修改任何内容。

第九条系统应具有对近失效的质量管理基础数据进行提示、预警的功能;质量管理基础数据失效时,系统应能自动锁定与该数据相关的业务功能。

第十条采购订单应依据质量管理基础数据生成。

系统对各供货单位的合法资质,能够自动识别、审核。

采购订单确认后,系统应自动生成采购记录。

采购记录应至少包括医疗器械名称、规格、型号、批号/序列号、注册证号、生产企业、供货企业、供货企业地址及联系方式、数量、单价、金额、购货日期等。

第十一条系统应在采购记录的基础上生成查验记录,记录应至少包括批号/序列号、生产日期、使用期限或失效日期、到货数量、到货日期、查验合格数量、查验结果、查验人员姓名、查验日期等内容,确认后系统自动生成查验记录。

查验需要冷藏、冷冻的医疗器械,记录还应包括运输方式、运输过程温度、运输时间、到货温度等内容。

第十二条系统应当依据质量管理基础数据及库存记录生成销售订单,拒绝生成任何无质量管理基础数据或无有效库存数据支持的销售订单。

系统应具有对购货单位资质进行自动识别、审核功能。

第十三条销售订单确认后系统自动生成销售记录,销售记录应至少包括医疗器械名称、规格、型号、注册证号、数量、单价、金额、批号/序列号、生产日期、使用期限或失效日期、销售日期、生产企业名称、购货企业的名称、购货企业地址及联系方式。

第十四条系统应当将确认后的销售数据传输至仓储部门提示出库及复核。

复核人员完成出库复核操作后,系统自动生成出库复核记录。

第十五条经营企业在系统中处理销后退回医疗器械时,系统应能调出与之对应的销售记录;退回医疗器械实物与原记录信息不符或退回数量超出原销售数量时,系统拒绝退回操作;系统不支持对原始销售数据的任何更改。

第十六条系统应具有对库存医疗器械失效期自动跟踪、控制功能、近失效期预警提示、到失效期自动锁定功能。

系统应具有对疑似质量问题的医疗器械锁定、控制功能。

第十七条经营植入类产品的经营企业,系统应具备自动采集记录植介入类医疗器械基本信息(至少包括医疗器械名称、生产企业、规格、型号、批号/序列号)和记录入库、出库、销售流向的功能。

第四章零售企业系统功能要求
第十八条系统应具有质量管理基础数据控制功能,数据应包括供货单位、经营品种资质等相关内容。

第十九条系统应具有与结算系统、开票系统对接,自动打印每笔销售票据功能。

第二十条系统应具有依据质量管理基础数据,对医疗器械有效期进行跟踪,实现近效期预警提示、超有效期自动锁定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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