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合同备案有关数据处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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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

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为大力推进贸易便利化,进一步改进货物贸易外汇服务和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12年8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并相应调整出口报关流程,优化升级出口收汇与出口退税信息共享机制。

现公告如下:一、改革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方式改革之日起,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企业不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对企业的贸易外汇管理方式由现场逐笔核销改变为非现场总量核查。

外汇局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全面采集企业货物进出口和贸易外汇收支逐笔数据,定期比对、评估企业货物流与资金流总体匹配情况,便利合规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对存在异常的企业进行重点监测,必要时实施现场核查。

二、对企业实施动态分类管理外汇局根据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的合规性及其与货物进出口的一致性,将企业分为A、B、C三类。

A类企业进口付汇单证简化,可凭进口报关单、合同或发票等任何一种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单证在银行直接办理付汇,出口收汇无需联网核查;银行办理收付汇审核手续相应简化。

对B、C类企业在贸易外汇收支单证审核、业务类型、结算方式等方面实施严格监管,B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由银行实施电子数据核查,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须经外汇局逐笔登记后办理。

外汇局根据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遵守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A 类企业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将被降级为B类或C类;B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合规性状况未见好转的,将延长分类监管期或被降级为C类;B、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守法合规经营的,分类监管期满后可升级为A类。

三、调整出口报关流程改革之日起,企业办理出口报关时不再提供核销单。

四、简化出口退税凭证自2012年8月1日起报关出口的货物(以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不再提供核销单;税务局参考外汇局提供的企业出口收汇信息和分类情况,依据相关规定,审核企业出口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数据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数据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数据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1.12.27•【文号】国税函[2001]997号•【施行日期】2001.12.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机关工作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数据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1〕997号2001年12月2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经过多年的努力和发展,目前,已经初步建成并投入使用四级广域网;金税工程正式在全国运行;全国统一税收征管软件的推广工作跨上一个新的台阶,由以地市为单位进行试点应用提升到在三省一市以省为单位进行推广;办公自动化系统的应用已覆盖大部分省级单位,并逐步向地市级单位延伸。

随着各项应用的不断深入,各类数据量的积累逐步增加。

为做好各类应用系统数据的传输、储存、加工、维护等数据管理和处理工作。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数据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随着税务系统各项应用的逐步深入,各应用系统收集和存储的数据量急剧增加,特别是一些关键系统,如金税系统,出口退税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数据的积累不断增加,这些数据对税收管理工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一旦丢失,将对整个税收管理工作产生严重影响,后果不堪设想。

因此,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到数据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充分关注数据的存储、备份和安全管理,切实做好数据管理工作。

二、明确任务,分步实施数据管理工作内容繁多,任务艰巨,需要长期坚持不懈的努力,有重点地分步实施。

同时要关注新技术地发展,制定长期地数据管理规划。

近期应本着充分利用现有设备地原则,重点考虑关键的业务数据。

要在以下两方面做好数据管理工作:(一)数据管理的内容1、数据的存储、备份。

要做好数据的存储、备份工作,并保证存储的数据不被非法变更与破坏,以确保数据的严肃性与权威性;2、数据的恢复。

一旦系统遭到破坏,所备份的数据能够及时、准确、完整地恢复;3、存储与备份地数据要严格保密,未经批准不得泄漏。

国税【2013】12号公告解读《出口退税:细化与新规》

国税【2013】12号公告解读《出口退税:细化与新规》

出口退税:细化与新规----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解读作者:王冬生出口退税是许多纳税人不得不面对的一个重要而复杂的问题。

目前关于出口退税最重要的政策性文件,是《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最重要的操作性法规,是《出口货物和劳务消费税管理办法》(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国家税务总局最近又根据24号公告执行中反映出来的问题,对24号公告的有关规定作了进一步的细化,使其更具操作性,同时也对24号公告的某些规定作了适当修正,这就是《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12号公告的内容非常丰富,本期税坛结合39号文件和24号公告,就纳税人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给出专业的解读。

一、报关单信息与增值税发票信息需一致出口报关单是货物出口的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货物已纳税的凭证,两张凭证上的有关信息,应保持一致或证明有相关性,否则不得退税,这需要引起纳税人的高度重视。

根据12号公告,2013年5月1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报关单上的第一计量单位、第二计量单位及出口企业申报的计量单位,至少有一个应同与其匹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计量单位相符,报关单和增值税发票上的商品名称必须相符。

收购货物出口的外贸企业可以满足上述要求,但是生产企业购进零部件加工成品出口,是无法满足上述要求的。

那如何处理呢? 12号公告规定,如属同一货物的多种零部件,需要合并报关为同一商品名称的,企业应将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不同商品名称的相关性,及不同计量单位的折算标准,向主管税局书面报告,经主管税局确认后,可申报退(免)税。

二、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的确定根据海关统计,2012年加工贸易进出口总值占进出口总值的比重约在35%,其中大部分是进料加工,约11,606亿美元。

进料加工企业在计算出口退税时,必须准确计算进料加工出口货物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因为这关系到出口退税额的计算,而影响保税进口料件金额最重要的一个指标是“计划分配率”。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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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序号 为 1 1 . 0 税则号为 3 2 2 9 的 “ 9 0 0 0 其他丙烯聚合物制板 、 、 。 片 带 修订为 : 9 0 0 0 0 3 2 2 9 9 非泡沫聚丙烯板 、 、 箔及扁条 退税率为 儿 鬈 片 膜、 , 。 3 序号为 1 3 . O 税则号为 3 2 4 0 的 9 0 3 0 按重量计 增靼剂含量不小于 6 的聚氯乙烯板 、 、 鬈 片 膜、 箔及扁条 修订为 : 9 0 3 0 0 聚氯乙烯板、 膜、 。 3 24 09 ‘ 片、 箔及扁条 退税率为 l 鬈 , 1。 4 序号为 1 4税则号为 3 2 4 0 的 。 . 0 9 0 9 0 按重量计增靼剂含量小于 6 的聚氯乙烯板 、 、 、 鬈 片 膜 箔
( ) 整 四 调 降低 出口 退 税率 商 品 清单 中的 部 分税 则 号 。
1 序号为 9 . 9税则号为 3 2 1 9 9 0 0 0的“ 其他乙烯 聚合物制板 、 、 片 带 , 拆分为 : 9 0 9 2 32 1 0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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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通知》 财税 ( 0 6 i 9 ) ( 2 0 ] 3 号 下发以后, 各地反映了一些有关执行和附件中存在
的 问题 。 为此 。 补 充 如下 : 特

对财税( 0 6 1 9号文件附件中有关商品税号适用退税率规定 2 0 )3
( ) 仍适 用原 退 税 率的 商 品。 在 “ 低 出口 退税 率 商 品清 单 降 中下 歹 商 品仍 适 用原 退 税率 :见文 0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6.11.10•【文号】税总发〔2016〕161号•【施行日期】2016.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6〕1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财务管理司、机关服务中心、税务干部进修学院: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503号),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表2.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1月10日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依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公布)、《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50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竣工财务决算是指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在基本建设会计基础上编制的,正确核定项目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的依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税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

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的项目,以设备、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为主且附有部分建筑安装工程的项目,可以简化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手续。

第四条基本建设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

特殊情况确需延长时间的,投资总额不满3000万元的中小型项目延长时间不得超过2个月,投资总额3000万元以上的大型项目延长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7.06.13•【文号】国税发[2007]73号•【施行日期】2007.06.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方便基层采购,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服务税收中心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库〔2004〕104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国家税务局系统协议供货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二○○七年六月十三日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降低税收成本,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税系统各级税务机关(以下简称采购人)实施协议供货采购,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以下简称协议供货),是指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以下简称总局集中采购中心)对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或国税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通用或特定采购项目,通过公开招标确定采购项目的中标供应商、中标货物的最高限价(协议供货价)、价格折扣率(优惠率)、规格配置、服务条件等采购事项,并由总局集中采购中心代表国税系统,统一与各中标供应商签署协议供货协议书;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由采购人根据部门实际需要,按照规定程序,选择具体中标供应商、中标货物及相关服务、确定中标货物实际成交价格并签订合同的一种采购形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3.04.23•【文号】国税发[2003]47号•【施行日期】2003.04.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贯彻实施,进一步增强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可操作性,现将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关于税务登记代码问题实施细则第十条所称“同一代码”是指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发放税务登记证件时,对同一个纳税人赋予同一个税务登记代码。

为确保税务登记代码的同一性和唯一性,单位纳税人(含个体加油站)的税务登记代码由十五位数组成,其中前六位为区域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编排联合下发(开发区、新技术园区等未赋予行政区域码的可重新赋码,其他的按行政区域码编排),后九位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赋予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市(州)以下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制订的编码编制税务登记代码。

二、关于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问题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应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将取得款项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代为扣缴,对纳税人拒绝扣缴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暂停支付相当于纳税人应纳税款的款项,并在一日之内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负有代收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款项时应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将支付款项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代为收缴,对纳税人拒绝给付的,扣缴义务人应在一日之内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5.08.03•【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施行日期】2015.08.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为加强后续管理,现就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取消“对办理税务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的核准”后的有关管理问题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税务机关即时办理。

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税务机关应当切实履行对纳税人的告知义务,及时提供咨询服务,强化内部督查和社会监督,提高登记办理效率。

按照纳税人不重复填报登记文书内容和不重复提交登记材料的原则,加强部门之间信息、数据共享工作。

二、关于取消“偏远地区简并征期认定”后的有关管理问题加强对实行偏远地区简并征期申报的纳税人日常管理及监控,实行税源跟踪管理,及时掌握纳税人经营变化情况。

强化计算机管税,采取“人机结合”的方式,提高征期申报率和入库率,防止漏征漏管。

简化办税程序,建立纳税服务新机制,降低纳税人办税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三、关于取消“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的认定”“集团公司具有免抵退税资格成员企业认定”“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出口货物备案登记及备案核销的核准”后的有关管理问题(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于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以下资料,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申报退(免)税。

1.内容填写真实、完整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附件1),其中“退税开户银行账号”须从税务登记的银行账号中选择一个填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9月14日 国税函[2006]84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9月14日 国税函[2006]847号)

上述备案金额是指 , 备案合同项下申请选择调整前退税率的出口货物的出口金额。
六、 出口企业将出口合同报税务机关备案后 , 如在 2 0 0 6年 9月 1 5日至 2 0 0 6年 1 2月 1 4日 期间实际出口货物金额、 数量超出备案合同的备案金额 、 数量 , 超出部分按调整后的 出口退税率计算
通知 如 下 :


本通知所述的备案出口合同是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按< 第十一条规定签订的书面形
式合同 , 并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 ( ) 0 6年 9月 l - 20 4日( l 含 4日) 前签订 ; ( 合 同签订 日期、 二) 出口企业、 外商、 出口商品名称 、 单价 、 数量、 金额、 同协议号等内容明确 ; 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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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规定 , 水洗猪鬃是生猪鬃经过浸泡( 脱脂 )打洗、 、 分绒等加工过程生产的产品 已 不 属 于农 业 产 品征税范围, 应按。 洗净毛、 洗净绒’ 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 总局 关于含 金产品 出 口有关税 收政策 的通知
( 0 6年 8月 2 20 2日 国税函[ 0 6 8 2号 ) 2 0 11
二、 商品代码 7 1 9 9 项下出口的。 l500 电弧焊用, 锡合焊锡丝’从 2 0 , 0 5年 5 1日起 。 执 月 继续
行出口退( 税政策 。 免) 三、 对上述 出口产品超过退税申报期的, 各地税务机关应正常受理出口企业的退税申报。
国家税务 总局 关于 出口合 同备 案有 关 问题 的通知
( 经出口企业和外商双方签字确认 或盖章 ; 三) 以数据电文方式签订的书面形式合 同。 必须由出 口企业打印并由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或盖章 :
( ) 同内 容 真 实有 效 。 四 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合同备案有关数据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合同备案有关数据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合同备案有关数据处理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6.09.25•【文号】国税函[2006]877号•【施行日期】2006.09.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合同备案有关数据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通知》(财税[2006]1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47 号)文件精神,为及时准确做好出口合同备案及后续相关出口退税工作,经研究,总局决定对出口合同备案有关资料采用电子数据方式进行备案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出口企业根据财税[2006]139号、国税函[2006]847 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口合同备案时,应通过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出口合同备案相关模块完成备案合同的数据采集、检查工作,将生成的《出口合同备案申请表》(见国税函[2006]847 号文件附件1,下同)等电子数据,以及两份《出口合同备案受理回执》(见本通知附件1)一并报送税务机关。

二、税务机关受理出口企业出口合同备案时,须将纸质的备案合同、表格等资料与相关的电子数据进行对比,主要对出口合同备案份数、记录条数及总金额进行核对。

对核对不符的,以及受理环节就发现不符合国税函[2006]847 号文件第一、二条规定的,应将不符合规定的出口合同退还出口企业,今后也不再受理该出口合同备案。

同时将该出口合同相关纪录从备案表及电子数据中删除。

对于受理中发现出口企业录入错误及技术问题导致报送的电子数据有误的,可以要求企业修改后重新上报。

受理后,税务机关在《出口合同备案受理回执》签字盖章,一份退还出口企业,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关于出口合同备案有关数据处理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6]877号

关于出口合同备案有关数据处理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6]877号
税 进 行 审 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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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为配合 出口合同备案 的电 _ f 数据 管理 , 局将 出 口退税 申报 、 系统进 行了升级 , 总 审核 升级后的生产企业 出口退税 申报系统 ( 版本号 6 ) . 、外贸企业出 口退税 申报 系统 ( 2 版本 号 8 )出口退税审核系统 ( . 、 2 版本号 6 P ) . S3 与本通知一并下发 0 本次出口退税 申报 系统有关出 口合同备案升级的主要内容是 :增加 了出 口合 同备案 相关参数 配置 、备案合同数据采集 、 检 查、 上报 、 撤销等相关 功能 出 口退税审核系统升级 的主要内容是 : 增加了出 口合同 备案数据 凄入 、 、 、 调整 审核 复核 、 回执 、 出具 反馈数据等相关功能 具体操 作说明 见《 1合同 备案 申 出: 3 报、 审核系统升级设 汁方案 》 见附件 3 。 ( ) 六、 系统发布及技 术支持 出 口退税 申报 、 审核 系统升级 软件放置 在 “ 总局应 用系统技 术支持 网站”及 “ 总局进 出 口司服 务器\ 程序发布 \ l 税网络 管理系统” 出E退 。各地税务机 关 F 出口退 税审核 系统补 载 丁后 , 可直接安装 升级 ; 地税 务机关 下载 出口退税 申报 系统补 r后 , 当确认 软件 可以正 各 应 常安装 , 发放给 出L企业使 用 . I 也可通知出 H食业登录 W Wt r Idcn n 费下载软 件。 W .xeJ . l 免 a fn o 目前出 口退税 系统 的技术支持服务已纳入总局税务管理信息系统 呼叫中心 。 务系统 人 税 员需贾支持服务时 , 请按照 《 务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办法 ( 税 试行 ) 国税发 [05 》( 20 ] 18 )和 《 2号 国家税 务总 局关 于建立 总局 税 务管理 信息 系统 呼叫 中心 的通知 》( 囤税 函 [0 5 83 ) 定 , 20 ]3 号 规 通过热线 电话 ( 08 136 或 支持 网站 ( 40 l26 ) 内刚 10 .28 提起服 务 3. 1 4 ) 9. 浦求。 请各地税务机关注意收集软件运行 中的问题 , 并及时向总局 ( 进出 口税收管理司 ) 反馈。 反磷方式 : 将电 子文档上传至进 出口税司 兀'通讯 服务器 ( P 内网 I:0. . 5 5 “ P 101 1 . ) 各地 l 622 I 传/ 情况反映”目录内。 L、 各地税 务机关应立 即向出 口企业做好宣 传辅导工作 , 保出 口合 同备案电子数据 处 确 理工作及时开展。 附件 :. 口合同备案受 理回执 ( ) 1 出 略 2 口合同备案审核结果 回执 ( ) . 出 略 3 . 出口合同备案申报 审核 系统升级设计方案 ( ) 略

国税发2005年199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5年199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99号有效成文日期:2005-12-13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防范骗取出口退税违法活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单证实行备案管理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出口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属于退(免)增值税或消费税的货物,最迟应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15天内,将下列出口货物单证在企业财务部门备案,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单证备案说明详见附件1。

(一)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定的补充合同等;(二)出口货物明细单;(三)出口货物装货单;(四)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收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

二、备案要求(一)备案可采取两种方式:第一种方式:由出口企业按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顺序,将备案单证对应装订成册,统一编号,并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见附件2)。

第二种方式:由出口企业按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不必将备案单证对应装订成册,但必须在《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备案单证存放处”栏内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如企业内部单证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等。

不得将备案单证交给企业业务员(或其他人员)个人保存,必须存放在企业。

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发生之日起2年内,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必须采取第一种方式备案单证:1.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2.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3.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多次出现错误或不准确情况的;4.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不满1年的;5.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6.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其他行为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6〕7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6〕7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6〕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 为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关于“制定针对高风险纳税人定向稽查制度”和“建立健全案源管理制度”的要求,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和有关建议,请及时反馈至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附件:1.税务稽查案源审批表2.案源信息退回(补正)函3.税务稽查调查核实(包括协查)任务通知书4.税务稽查调查核实(包括协查)报告5.税务稽查案源清册6.税务稽查案源撤销审批表7.案源处理结果反馈单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5月19日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税务稽查案源管理,提高税务稽查质效,推进税务稽查体制机制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及省、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税务局)。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税务稽查案源(以下统称案源)即税收违法案件的来源,是指经过收集、分析、判断、处理等程序形成的涉嫌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的相关数据、信息和线索。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税务稽查案源管理,是指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按照规定程序,对各类涉税数据、信息和线索进行收集、处理、立案、反馈的管理过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1.10.19•【文号】国税发[2001]115号•【施行日期】2001.10.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机关工作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1]115号2001年10月1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现将《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建设总体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建设总体方案为贯彻江泽民总书记“在现代科技日益发展的情况下,税收征管必须积极采用现代化的科技手段,以利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水平”的指示和国务院领导关于科技兴税的要求,充分利用多年来税务管理信息化建设的成果,从根本上改变税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缺乏统一规划、自成体系、重复开发、功能交叉、信息不能共享的状况,以金税工程为龙头,实现“一个网络,一个平台,四个系统”的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建设要求,进一步促进依法治税和依法行政,加强税收管理和监控,提高税收经济决策效率和公共服务水平,确保税收应收尽收,特制定本方案。

一、原则与目标(一)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建设原则1.把握趋势。

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建设要把握信息技术的发展趋势,要有前瞻意识,注重技术开放性和技术先进性,同时要考虑信息技术发展对税收征管以及行政管理的作用和要求,推进税收业务以及行政管理业务的重组和工作规程的优化。

2.兼顾现实。

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建设不是新建工程。

经过多年建设,信息化建设已初具规模,但缺乏统一规划、信息无法共享的矛盾十分突出。

因此,一体化建设必须兼顾税收信息化的现状,对各个应用系统进行改造和完善,不片面追求最新技术和产品,最大限度地利用现有的设备资源和信息资源。

3.统一规划。

税务系统电子数据处理管理办法(试行)

税务系统电子数据处理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国税发〔2006〕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电子数据处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随着税务信息化建设的不断深入,税务系统内部积累了大量电子数据,为科学管理这些宝贵的数据资源,统一电子数据处理工作规范,总局制定了《税务系统电子数据处理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二月二十日税务系统电子数据处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税务系统电子数据处理工作,统一电子数据处理工作规范,提高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数据(以下简称数据)是指通过计算机应用系统采集、加工而产生的各类数据,以及以各种方式接收的外部数据。

第三条数据处理工作包括:数据采集、数据传输、数据存储、数据的备份和恢复、数据维护、数据安全管理、数据的加工和使用。

第二章电子数据采集第四条数据采集环节承担着数据的收集、录入工作,是保证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基础,也是产生数据质量问题的主要源头。

第五条各业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拟采集的税收数据指标体系、具体内容和质量标准。

各级税务机关信息技术部门根据业务部门提出的要求制定电子数据采集的技术规范,包括:数据采集格式、方法和步骤等,并定期向业务部门通报所采集数据的指标内容变化情况,以便业务部门根据采集到的指标提出数据加工需求。

第六条各级税务机关应针对各项数据采集工作定岗定责,数据采集人员应强化数据质量意识, 熟练掌握正确的采集和审核方法,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采集各类数据。

第七条数据采集工作主要集中在各应用系统的操作环节,为保证数据质量,各应用系统的数据录入应遵循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的原则,严格以原始资料为依据,做到数据真实无误,并且逻辑相符。

第八条数据采集应制订切实可行的核对制度,操作人员应及时将录入的数据与原始资料、有关帐表进行核对,对错误数据及时处理,确保数据质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1版)》的通知【标 签】工作规范,出口退税出口退税,企业分类管理出口退税,企业分类管理,国家机关内部管理出口退税,企业分类管理,国家机关内部管理,管理规范【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税总发〔2015〕162号【发文日期】2015-12-24【实施时间】2016-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出口退税 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 工作规范(1.1版) 第一章 总 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负责管理出口退(免)税的国税机关(以下简称国税机关)应按本规范设置出口退(免)税管理岗位,并按本规范的岗位监督制约规定配备人员。

第三条 国税机关应使用税务总局认可的出口税收管理系统等相关税收管理信息系统办理出口退(免)税业务。

出口税收管理系统包括:出口退(免)税审核系统、出口退(免)税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统一简称审核系统),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系统(以下简称函调系统),电子数据传输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以下简称传输系统),出口退(免)税宏观分析及预警监控系统(以下简称预警系统)等。

第四条 对出口企业申报符合规定的出口退(免)税,国税机关应在20个工作日内(从受理申报之日起至将《税收收入退还书》传递至国库之日止)办结相关手续。

第五条 生产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原则上由主管征税的县(区)以上国家税务局负责审批;外贸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原则上由地(市)以上国家税务局负责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国家税务局)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出口退(免)税的审批机关。

第六条 国税机关应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的规定实施分类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0版)》的通知【标 签】退(免)税,免税【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税总发﹝2014﹞155号【发文日期】2014-12-28【实施时间】2015-02-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出口退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正确执行出口税收政策,规范出口退(免)税管理,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明确各级国税机关工作权限、岗位职责及工作流程,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0版)》。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其中需要软件支持的条款,从税务总局软件下发之日起执行;有关实行增值税《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管理的条款,待具体管理办法下发后,按规定的执行日期执行。

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0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正确执行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服务纳税人,规范管理,准确、及时办理出口退(免)税,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出口退(免)税审批由以下机构负责: (一)地市以上(含本级)国家税务局。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国家税务局)直管的县(区)国家税务局。

(三)省国家税务局按下放出口退(免)税审批权的规定确定的县(区)国家税务局。

第三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按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业务,不得做出与国家规定相悖的决定。

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逐级以正式文件请示至税务总局,并严格按照税务总局的决定执行。

第四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使用综合征管软件、金税三期税收管理信息系统和税务总局认可的出口税收管理系统办理出口退(免)税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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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合同备案有关数据处理问题的通知【标 签】出口合同备案,电子数据方式,数据处理【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函﹝2006﹞877号【发文日期】2006-09-25【实施时间】2006-09-25【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出口退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通知》(财税[2006]1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47号)文件精神,为及时准确做好出口合同备案及后续相关出口退税工作,经研究,总局决定对出口合同备案有关资料采用电子数据方式进行备案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出口企业根据财税[2006]139号、国税函[2006]847 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口合同备案时,应通过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出口合同备案相关模块完成备案合同的数据采集、检查工作,将生成的《出口合同备案申请表》(见国税函[2006]847 号文件附件1,下同)等电子数据,以及两份《出口合同备案受理回执》(见本通知附件1)一并报送税务机关。

二、税务机关受理出口企业出口合同备案时,须将纸质的备案合同、表格等资料与相关的电子数据进行对比,主要对出口合同备案份数、记录条数及总金额进行核对。

对核对不符的,以及受理环节就发现不符合国税函[2006]847 号文件第一、二条规定的,应将不符合规定的出口合同退还出口企业,今后也不再受理该出口合同备案。

同时将该出口合同相关纪录从备案表及电子数据中删除。

对于受理中发现出口企业录入错误及技术问题导致报送的电子数据有误的,可以要求企业修改后重新上报。

受理后,税务机关在《出口合同备案受理回执》签字盖章,一份退还出口企业,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税务机关受理后应严格按照国税函[2006]847号文件规定进行审核,对于审核中发现不符合规定退回企业的出口合同,今后一律不再受理该出口合同备案。

审核结束后,税务机关须将确认的电子数据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作为电子底账,以备今后审核出口退税时使用。

同时,税务机关打印两份《出口合同备案审核结果回执》(见本通知附件2),一份反馈出口企业、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三、对于本通知下发前出口企业已完成出口合同备案的,如果税务机关已给出口企业出具了备案出口合同的受理和审核结果单据的,出口企业不必补办《出口合同备案受理回执》和《出口合同备案审核结果回执》;未出具的,出口企业必须应按本通知规定补办《出口合同备案受理回执》和《出口合同备案审核结果回执》。

同时,税务机关应要求出口企业按审核确定的备案出口合同,通过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生成《出口合同备案申请表》电子数据提供给税务机关。

四、目前有关出口合同备案中出口货物的申报、审核退税相关功能的软件升级工作正在抓紧进行中,将另行下发。

出口企业申报备案出口合同中出口货物退(免)税时,需在出口退税申报明细表该笔出口退(免)税申报的备注栏内填写“HTBA”字样(合同备案的拼音字头,字体大写)。

在有关退税审核系统升级前,税务机关受理企业申报后,采取人机结合的方式,对出口合同备案出口货物退(免)税进行审核。

五、为配合出口合同备案的电子数据管理,总局将出口退税申报、审核系统进行了升级,升级后的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版本号6.2)、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版本号8.2)、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版本号6.0 SP3)与本通知一并下发。

本次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有关出口合同备案升级的主要内容是:增加了出口合同备案相关参数配置、备案合同数据采集、检查、上报、撤销等相关功能。

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升级的主要内容是:增加了出口合同备案数据读入、调整、审核、复核、出具回执、反馈数据等相关功能。

具体操作说明见《出口合同备案申报、审核系统升级设计方案》。

(本通知附件3) 六、软件发布及技术支持 升级后的出口退税申报、审核系统放置在“总局应用系统技术支持网站”及“总局进出口司服务器程序发布出口退税网络管理系统”。

各地税务机关下载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补丁后,可直接安装升级;各地税务机关下载出口退税申报系统补丁后,须确认软件可以正常安装,发放给出口企业使用,也可通知出口企业登录“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技术支持网站-中国出口退税咨询网”()免费下载软件。

请各地税务机关注意收集软件运行中的问题,并及时向总局反馈。

反馈方式如下: (一)目前出口退税系统的支持服务已纳入总局税务管理信息系统呼叫中心。

税务系统人员需要支持服务时,请按照《税务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总局税务管理信息系统呼叫中心的通知》(国税函[2005]833号)文件规定,通过热线电话(4008112366)或支持网站(内网130.9.1.248)提起服务请求。

(二)请各地税务机关将系统有关问题及建议及时上报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

上报方式:将电子文档上传至进出口税司FTP通讯服务器(内网IP:100.16.125.25)“各地上传/情况反映”目录内。

七、各地税务机关应立即向出口企业做好宣传辅导工作,确保出口合同备案电子数据处理工作及时开展。

附件: 1、出口合同备案受理回执 2、出口合同备案审核结果回执 3、出口合同备案申报、审核系统升级设计方案附件3出口合同备案申报、审核系统升级设计方案 一、概述 (一)系统设计开发依据 1.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通知》(财税[2006]13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47号); (二)系统设计开发思路 1. 本次调整商品代码在1500余个,占出口退税商品码库十分之一左右。

2. 对于大部分企业、大部分出口业务,是采用“常规”商品报关出口,规范企业前期行为,可有效降低后续管理成本,有效提高工作效率。

3. 本次系统调整功能时效性较强。

4. 由于涉及面较宽,在确保功能可用性的前提下,尽可能收敛系统调整规模,降低系统调整带来的不稳定性。

在退税申报过程中,对备案合同的出口,采用出口退税申报表附表的方式,即备案合同出口退税申报表,这种方式可有效降低此业务调整对其他关联业务的影响幅度。

5.将对备案合同的管理过程纳入系统,按照单证登记类业务处理,审核后的数据作为电子底账,与退税日常管理完全融为一体。

二、申报系统出口合同备案相关设计 (一)系统设计思路 1. 一般情况下,企业出口货物应该是比较稳定,企业应按照准确的商品进行备案,在出口退税申报的时候按照备案合同中的商品代码进行申报。

2. 一笔合同对应多种出口商品在系统出口合同备案申请表中增加了“合同项号”字段,通过“合同项号”区分不同的出口商品,在同一个合同内每一种出口商品对应一个“合同项号”。

3. 企业在进行合同备案申请表时按照海关对应出口商品计量单位转换,在备案时录入转换后的数量。

4. 企业在进行合同备案申请时将不同币别结算按照美元进行折算,在备案时录入转换后的美元金额。

5. 出口合同备案申请表纳入出口退税管理系统统一管理,在2006年9月30日之前(之后会有相应提示),企业可以多次申报出口合同备案申请表,但是每次申报不允许出现合同号重复申报的情况。

(二)系统功能调整 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将出口合同备案申请表纳入出口退税单证登记类统一管理。

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包括出口合同备案申请表采集、出口合同备案申请表申报、出口合同备案申请表撤销等功能。

1. 出口合同备案申请表采集 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增加“出口合同备案申请表”采集功能,企业用户通过该功能中采集出口合同备案申请表数据。

在出口合同备案申请表采集中可以对申报数据进行修改调整。

采集字段说明: 综合考虑在出口合同备案时,可能无法掌握实际出口货物准确的出口商品代码,在设计时增加了“合同项号”,这为后期备案合同出口退税申报、审核打下基础,系统通过出口明细表的备注是否包含“HTBA”字样来判定是否属于备案合同出口货物申报退税,通过一个中间表录入“出口关键字、合同号码、合同序号”来建立出口明细表与备案合同的关联,出口关键字对于生产企业来说是“申报年月+序号”,对外贸企业来说是“申报年月+关联号+序号”。

“出口合同号”,企业与外商签订的出口合同号,该字段必须录入,否则不予受理企业出口合同备案申请表。

“代理出口协议号”,代理业务需要委托企业录入与受托企业签订代理出口协议号,同时必须录入“出口合同号”。

“出口合同项号”,出口合同可能同时包括多种出口商品,一个出口合同项号对应出口合同中一类出口商品,需要企业按照规则将出口合同对应多种商品进行分类申报。

“合同签约日期”,根据企业录入时间判断是否符合文件规定,在2006年9月14日之前签订。

“合同执行期限”,出口合同签订合同执行结束日期。

“出口商品代码”,企业在实际出口前无法准确掌握出口商品代码,但是大多数企业出口商品为日常经常发生业务,具体可以掌握,出口陌生商品的几率不大,企业尽可能的录入准确的出口商品代码。

“码库商品名称”,通过录入出口商品代码,系统根据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自动带出的名称,提示性字段。

“出口商品名称”,系统默认通过录入出口商品代码根据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自动带出名称,企业可以根据实际出口情况进行调整。

“退税率”,通过录入出口商品代码自动根据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带出,企业可以根据实际出口情况进行调整。

“计量单位”,通过录入出口商品代码自动根据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带出,企业可以根据实际出口情况进行调整。

“出口数量”,若企业合同签订数量的计量单位与码库中的不符,需要企业按照海关出口商品代码对应第一计量单位进行折算后录入,并将折算情况在合同中标注。

“出口金额”,按照美元折算,需要企业将其他币别出口金额按照汇率折算为美元后录入。

“出口数量(调率前已完成合同)”,在出口商品退税率调整之前合同执行情况,已经发生业务出口数量。

“出口金额(调率前已完成合同)”,在出口商品退税率调整之前合同执行情况,已经发生业务出口金额,按照美元进行折算。

“出口数量(备案合同情况)”,合同备案实际出口数量,系统在出口申报明细数据审核时主要针对“备案数量”进行总量控制。

系统对“出口数量”、“出口数量(调率前已完成合同)”以及“出口数量(备案合同情况)”进行逻辑判断,进行相应的审核控制。

“出口金额(备案合同情况)”,合同备案实际金额,系统在出口申报明细数据审核时主要针对“备案金额”进行总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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