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市建筑节能材料备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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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市建筑节能材料备案要求

北京市

行政管理事项名称: 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备案

事项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若干规定》(京建法〔2007〕722号),《关于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建材〔2007〕1162号),符合关于发布《北京市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建筑材料目录(2010年版)》的通知

办理时限:9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及收费依据:本行政管理事项不收费

办理部门:北京市建材办负责国外、外埠生产企业及在东城区、西城区、宣武区、崇文区注册的生产企业的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备案;区县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机构负责本区县注册的生产企业的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备案。

办理地址及办理电话:

事项名称承办部门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1 建筑业企业

资质审批

亦庄开发区

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15号博大

大厦1层2号服务大厅建设发展局窗

67887498

2 建筑业企业

资质审批

昌平区住房城乡建

设委

昌平区南环东路36号往东500米综

合服务大厅

60718051

3 建筑业企业

资质审批

大兴区住房城乡建

设委

大兴区新华大街三段15号综合行政

服务大厅

81296045

4 建筑业企业

资质审批

房山区住房城乡建

设委

房山区长阳镇昊天北大街38号81312822

5 建筑业企业

资质审批

平谷区住房城乡建

设委

平谷区府前街31号89992186

6 建筑业企业

资质审批

通州区住房城乡建

设委

通州区车站路49号69544575

7 建筑业企业

资质审批

门头沟区住房城乡

建设委

门头沟区石龙西路88号69843393

8 建筑业企业

资质审批

密云县住房城乡建

设委

密云县水源东路339号69045932

9 建筑业企业

资质审批

延庆县住房城乡建

设委

延庆县东外大街89号69104604

10 建筑业企业

资质审批

顺义区住房城乡建

设委

顺义区府前东街甲25号69426801

11 建筑业企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3号楼行59958555

资质审批行政服务大厅政服务大厅

12 建筑业企业

资质审批

西城区住房城乡建

设委

西城区西直门同内大街275号82141578

13 建筑业企业

资质审批

东城区住房城乡建

设委

东城区金宝街52号三层

14 建筑业企业

资质审批

朝阳区住房城乡建

设委

朝阳区呼家楼向军北里23号508房

间建筑业管理科

65022155

15 建筑业企业

资质审批

海淀区住房城乡建

设委

海淀区万泉庄路28号万柳新贵大厦

B座541房间综合服务科

受理方式:网上填报、书面受理

办理程序:

(一)受理

申请人登录北京建设网()“网上办事大厅”栏目填报相关信息,并提交以下材料:

1、《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备案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有资质检验单位出具的型式检验周期内产品检验报告(国家有放射性及有害物质限量要求的产品应同时提供相关检验报告)复印件;

4、属于国家生产许可证或强制性认证管理的产品,提交有效期内生产许可证书或强制认证证书复印件;

5、属于国外进口产品的,提供代理证明复印件;

6、产品执行企业标准的,提供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复印件。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印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资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时限:即时

(二)审查

标准:1、符合《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若干规定》(京建材[2007]722号)、《关于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建材〔2007〕1162号)的规定;

2、备案的建材符合国家、本市有关技术经济政策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时限:5个工作日

(三)决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申请事项作出决定。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时限:3个工作日

(四)告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准予备案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和有关文件,并送达申请人。

对不予备案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时限:1个工作日(不包括送达期限)

河北省

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建设局,扩权县(市)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07〕14号),加大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产品使用监管力度,进一步做好建材设备使用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实施。

一、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工作是建材设备使用管理体系中的重要一环,是强化建材设备使用监管、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有效途径和手段。《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明确规定“首次用于本省建筑工程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和节能环保的建筑工程材料设备,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地一定要深刻领会、充分认识开展备案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加以落实。

二、在建筑工程中使用下列建材设备,应进行备案:

(一)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包括:各类墙体(屋面、地面)保温材料及辅料(界面剂、网格布、EPS板、XPS板等)、建筑幕墙、建筑门窗及型材和中空玻璃、中央空调设备、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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