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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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及判定规则

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及判定规则

编号:CCCF-XSRK-009:2011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防火阻燃材料产品2001-06-29发布2011-04-15修订2011-05-01实施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发布1.总则 (3)2.认证模式 (3)3.认证的基本环节 (3)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3)4.1认证的申请 (3)4.2型式试验 (3)4.3初始工厂检查 (4)4.4认证机构评价与批准 (5)4.5获证后的监督 (5)5.认证的保持、变更、扩大、暂停、撤销和注销 (6)5.1认证证书的保持 (6)5.2认证证书的变更 (6)5.3认证范围的扩大 (7)5.4认证证书的暂停、撤销和注销 (7)6.认证证书的有效期 (8)7.认证标志 (8)8.申诉和投诉 (9)9.收费 (9)附件一防火阻燃材料产品认证申请资料 (10)附件二防火阻燃材料产品型式认可补充细则 (11)附件三防火阻燃材料产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61)1.总则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制定实施规则。

1.2本实施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防火阻燃材料产品认证。

1.3本实施规则由通则及附件组成。

1.4按本实施规则认证的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行业标准的相关规定。

2.认证模式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3.认证的基本环节认证申请型式试验工厂检查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获证后的监督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1认证的申请4.1.1认证单元划分防火阻燃材料产品认证单元划分原则为每一个规格型号为一个单元。

同一制造商、同一产品型号,不同工厂的产品为不同认证单元。

4.1.2申请文件认证申请所需要提交的资料见附件一。

4.2型式试验4.2.1型式试验的送样4.2.1.1送样原则原则上每个申请认证单元作为一个送样单元。

单元内主型样品应从中选取有代表性的样品。

4.2.1.2送样数量型式试验是样品由委托人按指定认证机构的要求选送,并对选送样品负责,送样数量及要求见附件二。

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

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

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1、总则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制定本实施规则。

1.2本实施规则适用于除列入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以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所有消防产品。

1.3本实施规则是消防产品型式认可的通则,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以下称评定中心)应按照各类产品的特点,分别制定相应特则,明确本规则未尽事宜。

2、型式认可的申请与受理2.1申请方向评定中心申请消防产品型式认可,需将下述申请资料(一式二份)提交评定中心。

1.《消防产品型式认可申请书》;2.申请方注册证明(1∶1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申请方的印章);3.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2.2对申请资料经审核符合要求的,评定中心与申请方签定受理合同。

对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方。

3、工厂条件检查3.1对受理后的申请方,评定中心组织安排工厂条件检查组。

检查组的人员由具有规定资质的人员组成。

3.2工厂条件应满足《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基本条件》(见附件一)的要求。

工厂条件检查的方式、方法,按照评定中心的有关规定执行。

3.3工厂条件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填写《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条件检查报告》,由检查组的组长、检查员和受检查方领导签字确认。

组长应将该报告提交评定中心。

工厂条件检查结论为推荐通过的申请方,检查组应按照本规则4.1条的规定进行抽封样品。

工厂条件检查结论为不推荐通过的申请方,组长也应及时报评定中心。

3.4工厂条件检查结束后,申请方视检查工作情况,自愿填写《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条件检查工作意见反馈表》寄送评定中心。

3.5检查结论为推荐通过的申请方,应对存在的问题认真整改,并将整改报告寄送评定中心。

工厂条件检查结论为不推荐通过的申请方应尽快整改,整改完毕应向评定中心提交《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条件重新检查申请书》和整改报告(并附不合格整改记录)。

3.6评定中心对申请方提交的《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条件重新检查申请书》及不合格整改记录进行审核,受理后将再次派检查组进行重新检查。

2024年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实施细则模版(二篇)

2024年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实施细则模版(二篇)

2024年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实施细则模版本实施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如下:一、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使用、境内外生产的所有消防产品,除已列入消防产品质量认证和消防产品告知管理之外的产品。

二、本实施细则为消防产品型式认可的通用规则。

中国消防产品质量认证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应根据各类产品的特点,分别制定补充细则,明确本细则未涉及的具体事宜。

三、关于型式认可的申请与受理,企业须向中国消防产品质量认证委员会提交相关申请资料,经省级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合格后,由秘书处负责接收。

秘书处将对符合要求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派遣专业人员进行工厂条件检查。

四、工厂条件检查由秘书处统筹安排,检查组成员由消防监督部门和国家级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具有规定资质的人员组成。

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填写相关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至文件审核部。

五、关于型式检验,企业应将抽封的样品送至指定的质检中心进行检验,质检中心须按照标准规定的项目完成检验,并向文件审核部提交检验报告。

六、审批发证过程中,文件审核部负责汇总型式认可资料,对符合规定要求的,填写审批表并报送秘书处;对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相关单位进行补充或完善。

七、证后监督检验和换证规定,秘书处将定期安排监督检验,企业需按年度提交监督检验申请。

对未按时提出申请或不能按规定接受监督检验的企业,秘书处将收回其型式认可证书。

八、关于证书和标志的管理,秘书处负责监制和管理型式认可证书及认可标志。

在证书有效期内,如发生规定情形,将暂停或撤销证书的使用。

九、企业对型式认可过程有异议时,可向秘书处申诉监理部提出投诉或申诉。

秘书处将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核查,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十、本实施细则由中国消防产品质量认证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注:1. 企业在报送验收资料时,必须按照统一规格装订成册,并装入城市建设档案盒内送交相关部门。

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

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

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一、认可的意义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是一个制度工程,是对消防产品质量和技术的审定,是一种有组织、有计划和有纪律的活动,能够为产品提供方向、目标和导则,也能够为消防产品使用者选择提供参考。

对消防产品进行型式认可,有如下几个重要意义:1.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性:通过对产品的设计、材料、工艺和使用范围等方面的审查,可以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提高产品的可靠性和稳定性,减少事故的发生。

2.提高竞争力:通过认可,产品可以获得认可标志,增加产品的竞争力和市场份额,提高产品的知名度和信誉度。

同时,认可可以为企业提供技术指导和进一步发展的方向,加强技术创新和研发能力。

3.促进消防行业的发展:通过对消防产品的型式认可,可以推动整个消防行业的发展。

对于合格的产品,可以鼓励和推广;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可以制定相关措施进行整治,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

4.提高社会安全水平:通过认可合格的消防类产品,可以为各个领域的消防工作提供可靠的保障。

无论是商业建筑、住宅小区还是公共场所,都离不开消防产品的使用。

而这些消防产品如果通过认可,能够有效增加灭火和疏散的效率,提高整体的社会安全水平。

二、实施规则的主要内容1.认可程序和流程:规定了产品型式认可的具体步骤和操作流程。

主要包括申请、初审、评审、测试、认证、发布认证文件等环节,并明确了每个环节的具体要求和时间节点。

2.认可标准和要求:明确了产品型式认可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主要包括产品的设计、材料、制造工艺、安全性能、环境适应性等方面的要求,并指定了相应的测试方法和参数。

3.认可机构的要求:规定了认可机构的组织架构、人员配备、工作程序等要求。

要求认可机构具备一定的技术实力和专业能力,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并保证认可结果的可靠性和公信力。

4.认可结果的有效期和监督管理:规定了认可结果的有效期和监督管理机制。

认可结果在有效期内可用于产品质量认证、宣传推广等方面,并进行定期复核和监督检查,确保产品的持续符合认可要求。

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免费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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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CCCF-XSRK-OOX:2008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通则部分2001-06-29发布 2008-06-20第二次修订 2008-07-01实施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目录1 总则 (1)2 型式认可的申请与受理 (1)3 工厂条件检查 (1)4 型式认可发证检验 (3)5 审核发证 (4)6 证后监督和换证 (4)7 证书和标志的管理 (7)8 投诉和申诉 (10)9 收费 (10)10 附则 (10)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1 总则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1.2 本规则适用于除列入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以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的所有消防产品。

1.3 本规则是消防产品型式认可的通则,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以下称评定中心)应按照各类产品的特点,分别制定相应补充细则,明确本规则未尽事宜。

2 型式认可的申请与受理2.1 申请方向评定中心申请消防产品型式认可,需将下述申请资料(一式二份)提交评定中心。

1.《消防产品型式认可申请书》;2.申请方资质证明(1∶1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申请方的印章);3.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图;4.产品关键件特性描述填报表;5.生产设备及检验设备清单;6.其它需要提供的文件。

2.2 对申请资料经审核符合要求的,评定中心与申请方签订受理合同。

2.3 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通知申请方修改后重新办理。

3 工厂条件检查3.1 对受理后的申请方,评定中心组织安排工厂条件检查组。

检查组的人员由具有规定资质的人员组成。

3.2 工厂条件应满足《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基本条件》(见附件一)的要求。

工厂条件检查的方式、方法,按照评定中心的有关规定执行。

3.3 工厂条件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填写《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条件检查报告》,由检查组组长、检查员和受检查方领导签字确认。

组长应在规定时限内将该报告提交评定中心。

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实施细则(2篇)

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实施细则(2篇)

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实施细则通则部分____-06-29发布____-06-20第二次修订____-07-01实施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目录1总则.....................................................................(1)2型式认可的申请与受理................................................(1)3工厂条件检查.........................................................(1)4型式认可发证检验...................................................(3)5审核发证...............................................................(4)6证后监督和换证......................................................(4)7证书和标志的管理......................................................(7)8投诉和申诉.........................................................(10)9收费.....................................................................(10)10附则 (10)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实施细则(2)根据我所了解的信息,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实施细则是指针对消防产品的型式认可进行的具体实施规定。

该细则通常由相关政府部门、消防局或消防产品管理机构制定和发布。

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实施细则一般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1. 申请资格要求:明确了能够申请消防产品型式认可的资格要求,例如相关企业需具备的经营范围、注册资金、生产设备等条件。

2024年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实施细则样本(三篇)

2024年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实施细则样本(三篇)

2024年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实施细则样本一、工厂条件变化及检查1. 当工厂条件发生变化时,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以及评定中心认为相关因素足以影响证书有效性时,需进行现场检查。

2. 若工厂检查通过,则保持证书有效;若未通过,则暂停证书。

3. 在实施工厂条件检查前,申请方需向评定中心缴纳相应费用,检查人员的差旅费由申请方承担。

二、型式认可发证检验1. 型式认可发证检验应严格按照标准规定进行。

样品由工厂条件检查组在现场检查结束后抽封,并需满足以下条件:工厂条件检查结论为推荐通过;样品基数符合规定要求;样品必须为本年度或近____个月内生产,且在保质期内;抽封样品需由两名或两名以上检查员共同进行,并在抽样单上签名确认。

三、证后监督与检验1. 自证书批准之日起,评定中心每年至少安排一次证后监督,监督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工厂监督检查和产品监督检验。

2. 遇不可抗力因素,企业可申请推迟年度监督检查时间,经评定中心确认后可推迟三至六个月,期间证书保持有效。

3. 在特定情况下,如产品质量问题、投诉、监督检查不合格等,评定中心可增加监督频次。

4. 持证人需每年在____月____日前向评定中心提交上一年度产品情况汇总表。

四、监督检验监督检验的触发条件包括:上一年度未接受监督检验;监督检验不合格需再次检验;生产条件变更或生产线重新布置。

五、证书与标志管理1. 评定中心负责产品型式认可证书和标志的监制与管理。

2. 在证书有效期内,如发生滥用证书、伪造检验报告等违规行为,将暂停或撤销证书和标志的使用。

3. 证书撤销或注销后,原持证人需按规定交回证书并封存标志,同时停止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安装,并对库存和已售出产品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4. 持证人在证书有效期内提出变更时,需向评定中心提交变更申请及相关证明文件。

六、证书有效期与换证1. 产品型式认可证书有效期一般为三年,特殊产品按特则规定。

2. 证书有效期届满前____个月,持证人需按规则提交换证申请。

2024年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实施细则范文(二篇)

2024年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实施细则范文(二篇)

2024年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实施细则范文通则部分____-06-29发布____-06-20第二次修订____-07-01实施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目录1总则.....................................................................(1)2型式认可的申请与受理................................................(1)3工厂条件检查.........................................................(1)4型式认可发证检验...................................................(3)5审核发证...............................................................(4)6证后监督和换证......................................................(4)7证书和标志的管理......................................................(7)8投诉和申诉.........................................................(10)9收费.....................................................................(10)10附则 (10)2024年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实施细则范文(二)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作,提升消防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消防产品型式认可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制定本细则。

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

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

编号:CCCF-XSRK-OO4:2008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灭火器产品2001-06-29发布 2008-06-20第二次修订 2008-07-01实施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目录1 总则 (1)2 型式认可的申请与受理 (1)3 工厂条件检查 (1)4 型式认可发证检验 (3)5 审核发证 (4)6 证后监督和换证 (4)7 证书和标志的管理 (7)8 投诉和申诉 (10)9 收费 (10)10 附则 (10)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1 总则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1.2 本规则适用于除列入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以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的所有消防产品。

1.3 本规则是消防产品型式认可的通则,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以下称评定中心)应按照各类产品的特点,分别制定相应补充细则,明确本规则未尽事宜。

2 型式认可的申请与受理2.1 申请方向评定中心申请消防产品型式认可,需将下述申请资料(一式二份)提交评定中心。

1.《消防产品型式认可申请书》;2.申请方资质证明(1∶1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申请方的印章);3.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图;4.产品关键件特性描述填报表;5.生产设备及检验设备清单;6.其它需要提供的文件。

2.2 对申请资料经审核符合要求的,评定中心与申请方签订受理合同。

2.3 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通知申请方修改后重新办理。

3 工厂条件检查3.1 对受理后的申请方,评定中心组织安排工厂条件检查组。

检查组的人员由具有规定资质的人员组成。

3.2 工厂条件应满足《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基本条件》(见附件一)的要求。

工厂条件检查的方式、方法,按照评定中心的有关规定执行。

3.3 工厂条件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填写《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条件检查报告》,由检查组组长、检查员和受检查方领导签字确认。

组长应在规定时限内将该报告提交评定中心。

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实施细则范本(5篇)

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实施细则范本(5篇)

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实施细则范本1. 制定目的本细则旨在规范消防产品型式认可的实施程序和要求,确保消防产品的质量和性能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要求,保障消防安全。

2.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消防产品型式认可的实施,包括但不限于灭火器、消防水带、消防泵等消防产品。

3. 基本原则(1)科学性与准确性:认可程序和要求应基于科学的技术标准,并真实准确地反映消防产品的性能。

(2)公平和公正:所有申请者应平等对待,认可结果应公开透明,不涉及任何不正当的利益交换。

(3)高效和便捷:认可程序应简化,办理周期应缩短,提高效率。

(4)风险控制:确保认可程序的可靠性和有效性,降低认可过程中的风险,并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估和管理。

4. 认可申请和审批程序(1)申请资格:任何生产消防产品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均可申请认可。

(2)申请材料:申请人应提交相关的产品技术标准、性能测试报告、生产工艺流程和质量管理制度等材料。

(3)初审:认可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确认是否符合认可要求。

(4)试验和评估:经初审合格的申请人,应进行产品的试验和评估,包括性能测试、可靠性测试、耐性能测试等。

(5)审核:认可机构对试验结果进行审核,评估是否达到相关技术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6)认可决定:认可机构根据审核结果,决定是否给予认可,并签署认可证书。

(7)认可监督:认可机构对已认可的产品进行监督,确保产品的质量和性能符合认可要求。

5. 申请费用和时限(1)申请费用:申请人应依据规定缴纳认可费用,费用标准由认可机构确定。

(2)办理时限:认可机构应在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后,及时进行审批,办理周期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6. 申请结果的公示认可机构应在给予认可的决定后,将相关结果公示,包括认可产品的型号、认可证书编号、认可机构等信息。

7. 认可的有效期和终止(1)有效期:认可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申请人需提出续期申请。

(2)终止认可:认可机构有权终止已认可的产品,如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认可要求的情况。

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1)

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1)

编号:CCCF-XSRK-OO7:2008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消防应急灯具产品2001-06-29发布 2008-06-20第二次修订 2008-07-01实施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目录1 总则 (1)2 型式认可的申请与受理 (1)3 工厂条件检查 (1)4 型式认可发证检验 (3)5 审核发证 (4)6 证后监督和换证 (4)7 证书和标志的管理 (7)8 投诉和申诉 (10)9 收费 (10)10 附则 (10)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1 总则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1.2 本规则适用于除列入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以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的所有消防产品。

1.3 本规则是消防产品型式认可的通则,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以下称评定中心)应按照各类产品的特点,分别制定相应补充细则,明确本规则未尽事宜。

2 型式认可的申请与受理2.1 申请方向评定中心申请消防产品型式认可,需将下述申请资料(一式二份)提交评定中心。

1.《消防产品型式认可申请书》;2.申请方资质证明(1∶1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申请方的印章);3.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图;4.产品关键件特性描述填报表;5.生产设备及检验设备清单;6.其它需要提供的文件。

2.2 对申请资料经审核符合要求的,评定中心与申请方签订受理合同。

2.3 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通知申请方修改后重新办理。

3 工厂条件检查3.1 对受理后的申请方,评定中心组织安排工厂条件检查组。

检查组的人员由具有规定资质的人员组成。

3.2 工厂条件应满足《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基本条件》(见附件一)的要求。

工厂条件检查的方式、方法,按照评定中心的有关规定执行。

3.3 工厂条件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填写《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条件检查报告》,由检查组组长、检查员和受检查方领导签字确认。

组长应在规定时限内将该报告提交评定中心。

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实施细则

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实施细则

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除列入消防产品质量认证和消防车公告管理以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境内外生产的所有消防产品。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是消防产品型式认可的通则,中国消防产品质量认证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称秘书处)应按照各类产品的特点,分别制定补充细则,明确本细则未尽事宜。

第二章、型式认可的申请与受理第四条企业向中国消防产品质量认证委员会申请消防产品型式认可,需将下述申请资料(一式三份)提交所在地的省级公安消防机构。

省级公安消防机构在5个有效工作日内将审核合格的申请资料(一式二份)寄送秘书处。

——1.《消防产品型式认可申请书》(见附件1);——2.企业注册证明(1:1复印件,并加盖发证机关印章);——3.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第五条秘书处接到企业的申请资料后,对符合要求的,即派专业人员进行工厂条件检查,同时将申请资料(一套)转秘书处下设的相关文件审核部(以下称文件审核部)。

对不符合要求的,通知企业进行补充、完善。

第三章、工厂条件检查第六条工厂条件检查由秘书处组织安排。

检查组的人员由消防监督部门和国家级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称质检中心)具有规定资质的人员组成。

秘书处确定组长,选择若干名相应专业的检查员,具体检查时间由秘书处、检查组长和企业共同商定。

第七条工厂条件应满足《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基本条件》(见附件2)的要求。

工厂条件检查的方式、方法,按照秘书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工厂条件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填写《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条件检查报告》(见附件3),由检查组的组长、检查员和受检查方领导签字确认。

组长应在检查结束后5个有效工作日内将该报告寄送指定的文件审核部。

工厂条件检查结论为通过的企业,检查组按照本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抽封样品。

工厂条件检查结论为不通过的企业,组长应迅速报告秘书处。

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

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

编号:CCCF-XSRK-OOX:2008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通则部分2001-06-29发布 2008-06-20第二次修订 2008-07-01实施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目录1 总则 (1)2 型式认可的申请与受理 (1)3 工厂条件检查 (1)4 型式认可发证检验 (3)5 审核发证 (4)6 证后监督和换证 (4)7 证书和标志的管理 (7)8 投诉和申诉 (10)9 收费 (10)10 附则 (10)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1 总则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1.2 本规则适用于除列入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以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的所有消防产品。

1.3 本规则是消防产品型式认可的通则,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以下称评定中心)应按照各类产品的特点,分别制定相应补充细则,明确本规则未尽事宜。

2 型式认可的申请与受理2.1 申请方向评定中心申请消防产品型式认可,需将下述申请资料(一式二份)提交评定中心。

1.《消防产品型式认可申请书》;2.申请方资质证明(1∶1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申请方的印章);3.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图;4.产品关键件特性描述填报表;5.生产设备及检验设备清单;6.其它需要提供的文件。

2.2 对申请资料经审核符合要求的,评定中心与申请方签订受理合同。

2.3 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通知申请方修改后重新办理。

3 工厂条件检查3.1 对受理后的申请方,评定中心组织安排工厂条件检查组。

检查组的人具有规定资质的人员组成。

3.2 工厂条件应满足《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基本条件》(见附件一)的要求。

工厂条件检查的方式、方法,按照评定中心的有关规定执行。

3.3 工厂条件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填写《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条件检查报告》,由检查组组长、检查员和受检查方领导签字确认。

组长应在规定时限内将该报告提交评定中心。

(产品管理)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防火门产品最全版

(产品管理)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防火门产品最全版

(产品管理)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防火门产品编号:CCCF-XSRK-OO2:2008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防火门产品2001-06-29发布2008-06-20第二次修订2008-07-01实施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目录1总则 (1)2型式认可的申请与受理 (1)3工厂条件检查 (1)4型式认可发证检验 (3)5审核发证 (4)6证后监督和换证 (4)7证书和标志的管理 (7)8投诉和申诉 (10)9收费 (10)10附则 (10)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1总则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1.2本规则适用于除列入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以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的所有消防产品。

1.3本规则是消防产品型式认可的通则,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以下称评定中心)应按照各类产品的特点,分别制定相应补充细则,明确本规则未尽事宜。

2型式认可的申请与受理2.1申请方向评定中心申请消防产品型式认可,需将下述申请资料(一式二份)提交评定中心。

1.《消防产品型式认可申请书》;2.申请方资质证明(1∶1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申请方的印章);3.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图;4.产品关键件特性描述填报表;5.生产设备及检验设备清单;6.其它需要提供的文件。

2.2对申请资料经审核符合要求的,评定中心与申请方签订受理合同。

2.3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通知申请方修改后重新办理。

3工厂条件检查3.1对受理后的申请方,评定中心组织安排工厂条件检查组。

检查组的人员由具有规定资质的人员组成。

3.2工厂条件应满足《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基本条件》(见附件一)的要求。

工厂条件检查的方式、方法,按照评定中心的有关规定执行。

3.3工厂条件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填写《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条件检查报告》,由检查组组长、检查员和受检查方领导签字确认。

组长应在规定时限内将该报告提交评定中心。

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

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

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The following text is amended on 12 November 2020.编号:CCCF-XSRK-OO2:2011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防火门产品2001-06-29发布 2011-04-15修订 2011-05-01实施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发布目录1.总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制定本实施规则。

本实施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防火门产品认证。

本实施规则由通则及附件组成。

按本实施规则认证的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行业标准的相关规定。

2.认证模式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3.认证的基本环节认证申请型式试验工厂检查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获证后的监督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认证的申请4.1.1认证单元划分认证单元划分原则见附件一。

同一制造商、同一产品型号,不同工厂的产品为不同认证单元。

4.1.2申请文件认证申请所需要提交的资料见附件二。

型式试验4.2.1 型式试验的送样4.2.1.1送样原则原则上每个申请认证单元作为一个送样单元。

单元内主型样品应从中选取有代表性的样品。

4.2.1.2送样数量型式试验的样品由委托人按指定认证机构的要求选送,并对选送样品负责,送样数量及要求见附件三。

样品必须是近10个月生产并经工厂检验合格的产品,并且在产品有效期内。

4.2.1.3 型式试验样品的处置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方式处置试验后的样品。

国家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4.2.2检验机构检验由指定认证机构委托指定检验机构实施。

4.2.3检验程序4.2.3.1指定检验机构应在检验前对样品的完整性、符合性等进行核查。

4.2.3.2指定检验机构应执行本规则附件三规定的产品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抽样方法和判定规则。

4.2.3.3检验结束后,指定检验机构应按规定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型式试验报告,检验报告中应包括样品及关键件描述。

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实施细则范文与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实施细则范文与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编号: cccf-___srk-oo___:___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通则部份___-06-29 发布___-06-20 第二次修订___-07-01 实施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目录1 总则........................................................................................................... ()12 型式认可的申请与受理 ................................................................................ (1)3 工厂条件检查 .............................................................................................. (1)4 型式认可发证检验 ..................................................................................... (3)5 审核发证......................................................................................................... (4)6 证后监督和换证 .......................................................................................... (4)7 证书和标志的管理 .......................................................................................... (7)8 投诉和申诉.............................................................................................. (10)9 收费.................................................................................................................. (10) 10 附则 ............................................................................................... ( )10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1 总则1.1 根据《___消防法》和《___产品质量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防火门)

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防火门)

欢迎阅读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防火门产品1总则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2.2对申请资料经审核符合要求的,评定中心与申请方签定受理合同。

对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方。

3工厂条件检查3.1对受理后的申请方,评定中心组织安排工厂条件检查组。

检查组的人员由具有规定资质的人员组成。

3.2工厂条件应满足《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基本条件》(见附件一)的要求。

工厂条件检查的方式、方法,按照评定中心的有关规定执行。

3.3工厂条件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填写《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条件检报告(并附不合格整改记录)。

3.6评定中心对申请方提交的《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条件重新检查申请书》及不合格整改记录进行审核,受理后将再次派检查组进行重新检查。

3.7重新检查应按照本章有关条款的规定进行。

重新检查结论为不推荐通过的申请方,从确认检查结论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再次申请该类产品的型式认可。

3.8对己获得型式认可的产品,申请同一类别的其它产品型式认可,应按本规则对有关条款进行工厂条件检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也可与证后4.1型式认可发证检验应按照标准规定的要求进行。

其检验样品由工厂条件检查组在现场检查结束后抽封,并应满足以下条件:1.工厂条件检查结论为推荐通过;2.样品基数应满足规定的要求;3.样品必须是本年度或近10个月生产的产品,并且应在产品保质期内;4.须由二名或二名以上检查员抽封样品并在抽样单上签名确认;5.抽样单上须由被抽样单位负责人签名或加盖单位印章确认。

4.2申请方将抽封的样品寄送选定的质检中心,填写消防产品检验申请书,并提供相关技术文件。

质检中心按照标准规定的项目进行型式认可发证检验,并按规定的5审批发证5.1评定中心负责对产品型式认可的全部资料进行汇总、审批,对符合要求的,签发证书,并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方,同时通知申请方按要求向评定中心缴纳批准费(含证书费);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人员。

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实施细则范本(4篇)

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实施细则范本(4篇)

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实施细则范本一、总则为加强消防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消防安全,依据《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认可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对各类消防产品型式的认可。

三、认可要求1. 消防产品型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如《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通用技术条件》等。

2. 消防产品型式应具备明确的适用范围和性能指标,保证其在不同场所和条件下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3. 消防产品型式应经过合理的设计和研发,确保其结构合理、功能完善,并具备抗火、耐热、防爆等必要的安全性能。

4. 消防产品型式应具备相应的可靠性和稳定性,并通过相应的试验和检验,确保其质量符合要求。

5. 消防产品型式应具备易于安装、操作和维护的特点,方便用户使用,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

四、认可程序1. 申请消防产品生产企业应向认可机构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包括产品型式说明、技术参数、质量控制计划等。

2. 初审认可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确认申请材料完整并符合要求后,进入下一步操作。

3. 技术评审认可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技术评审,包括产品技术性能、安全性能等方面的评估,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调研和检验。

4. 技术意见认可机构根据技术评审结果,向申请企业提出相应的技术意见和改进建议,申请企业应及时进行整改并向认可机构提交相关的整改报告。

5. 认可证书颁发认可机构综合评估申请企业的整改情况和产品质量情况,决定是否颁发认可证书,认可证书应包括产品型式的名称、编号、认可有效期等内容。

六、认可期限认可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认可企业可向认可机构申请续期,续期的有效期为三年。

七、监督管理认可机构应对认可企业进行定期的监督检查,包括产品抽样检验、品质质量控制计划评估等,以确保认可企业继续符合认可要求。

八、处罚措施对于不符合认可要求的产品型式,认可机构有权停止其认可证书,并将其列入不合格认可名单,公开通报和处理。

九、附则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对已有的消防产品型式认可证书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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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1、总则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制定本实施规则。

1.2本实施规则适用于除列入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以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所有消防产品。

1.3本实施规则是消防产品型式认可的通则,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以下称评定中心)应按照各类产品的特点,分别制定相应特则,明确本规则未尽事宜。

2、型式认可的申请与受理2.1申请方向评定中心申请消防产品型式认可,需将下述申请资料(一式二份)提交评定中心。

1.《消防产品型式认可申请书》;2.申请方注册证明(1∶1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申请方的印章);3.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2.2对申请资料经审核符合要求的,评定中心与申请方签定受理合同。

对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方。

3、工厂条件检查3.1对受理后的申请方,评定中心组织安排工厂条件检查组。

检查组的人员由具有规定资质的人员组成。

3.2工厂条件应满足《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基本条件》(见附件一)的要求。

工厂条件检查的方式、方法,按照评定中心的有关规定执行。

3.3工厂条件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填写《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条件检查报告》,由检查组的组长、检查员和受检查方领导签字确认。

组长应将该报告提交评定中心。

工厂条件检查结论为推荐通过的申请方,检查组应按照本规则4.1条的规定进行抽封样品。

工厂条件检查结论为不推荐通过的申请方,组长也应及时报评定中心。

3.4工厂条件检查结束后,申请方视检查工作情况,自愿填写《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条件检查工作意见反馈表》寄送评定中心。

3.5检查结论为推荐通过的申请方,应对存在的问题认真整改,并将整改报告寄送评定中心。

工厂条件检查结论为不推荐通过的申请方应尽快整改,整改完毕应向评定中心提交《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条件重新检查申请书》和整改报告(并附不合格整改记录)。

3.6评定中心对申请方提交的《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条件重新检查申请书》及不合格整改记录进行审核,受理后将再次派检查组进行重新检查。

3.7重新检查应按照本章有关条款的规定进行。

重新检查结论为不推荐通过的申请方,从确认检查结论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再次申请该类产品的型式认可。

3.8对己获得型式认可的产品,申请同一类别的其它产品型式认可,应按本规则对有关条款进行工厂条件检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也可与证后监督一并进行;申请新的类别产品型式认可,应按本章规定进行工厂条件检查。

3.9在型式认可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需重新进行工厂条件检查:1.产品停产一年;2.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3.生产条件变更,生产线重新布置;4.产品标准更改,条件发生重大变化;5.产品型式认可所要求的工厂条件发生变化。

3.10实施工厂条件检查前,申请方应向评定中心缴纳费用。

检查人员的差旅费由申请方支付。

4、型式认可发证检验4.1型式认可发证检验应按照标准规定的要求进行。

其检验样品由工厂条件检查组在现场检查结束后抽封,并应满足以下条件:1.工厂条件检查结论为推荐通过;2.样品基数应满足规定的要求;3.样品必须是本年度或近10个月生产的产品,并且应在产品保质期内;4.须由二名或二名以上检查员抽封样品并在抽样单上签名确认;5.抽样单上须由被抽样单位负责人签名或加盖单位印章确认。

4.2申请方将抽封的样品寄送选定的质检中心,填写消防产品检验申请书,并提供相关技术文件。

质检中心按照标准规定的项目进行型式认可发证检验,并按规定的标准收取检验费。

4.3质检中心应按照规定的检验周期完成产品型式认可发证检验。

检验结束后,质检中心向评定中心提交型式认可发证检验报告,并将型式认可发证检验结果通知申请方。

4.4对型式认可发证检验合格的产品,按照本规则第5章规定的程序核发证书。

4.5对型式认可发证检验不合格的产品,申请方应在完成全部不合格整改之后,向评定中心申请重新抽样补检,超过6个月不申请重新补检的,则作为自动退出型式认可处理。

重新补检应由原检验机构实施检验。

重新补检仍不合格的产品,从重新补检报告签发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再次申请该产品型式认可。

5、审批发证5.1评定中心负责对产品型式认可的全部资料进行汇总、审批,对符合要求的,签发证书,并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方,同时通知申请方按要求向评定中心缴纳批准费(含证书费);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人员。

5.2对获准型式认可的产品,评定中心颁发《消防产品型式认可证书》。

5.3申请方凭《消防产品型式认可证书》向评定中心购买认可标志。

5.4评定中心及时发布型式认可证书颁发情况。

6、证后监督和换证6.1对己获型式认可证书的产品,从证书批准之日起,评定中心即可安排证后工厂条件监督检查或/和产品监督检验。

监督检查或/和监督检验是随机性的,每年不少于一次。

6.2申请方应在每年的1月20日前向评定中心提交上一年度获证产品的情况汇总表。

6.3监督检查组由评定中心组织安排。

检查组的人员由具有规定资质的人员组成。

监督检查人员的差旅费由申请方支付。

6.4监督检验样品应满足以下要求:1.样品必须是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2.样品数量应满足监督检验的需要;3.样品必须是本年度或近10个月内生产的产品,并且应在产品保质期内;4.实施检验的样品应由申请方负责人和监督检查组双方签字确认。

6.5监督检查不能满足规定要求,检查组收回证书转交评定中心。

申请方应尽快整改,整改完毕应向评定中心提交整改报告和重新监督检查申请,评定中心重新派监督检查组实施检查。

检查后仍不满足规定要求,申请方在6个月后方可重新申请该类产品型式认可。

6.6监督检查结论为推荐通过,由检查组按规定抽取监督检验样品。

6.7监督检验为合格的产品,由评定中心对证书进行年度确认。

产品监督检验为不合格的,申请方从检验报告签发之日起,3个月后向评定中心提出再次监督检验申请。

评定中心安排监督检验。

监督检验不合格,补检仍不合格的申请方6个月后方可向评定中心重新申请该类产品型式认可。

6.8不能按规定要求接受监督的申请方,评定中心收回该申请方全部型式认可证书。

6.9对获型式认可证书的产品有投诉,或在产品监督检查或/和监督检验中发现问题较多的,评定中心可视情况增加监督频次。

6.10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申请方将被抽封样品寄送选定的质检中心进行全项监督检验:1.上一年度未接受监督检验;2.监督检验不合格,再次监督检验;3.生产条件变更,生产线重新布置。

6.11评定中心公告年度监督的结果。

6.12申请方在发生下述情况时,应在10个有效工作内将有关情况报评定中心:1.申请方搬迁、电话变更;2.法人、总经理(厂长)变更;3.重大设计、工艺更改;4.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

6.13产品型式认可证书有效期一般为三年。

特殊产品证书有效期按特则规定。

6.14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申请方应按本规则第2.1条的规定向评定中心提交换证申请。

申请资料应增加拟换证产品的证书复印件。

6.15评定中心接到申请方的申请资料后,对符合要求的,派检查组到申请方进行工厂条件检查并抽封样品,并做全项换证检验;对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方。

换证工厂条件检查、换证检验和审批发证按本规则第3章、第4章、第5章的规定执行。

6.16在证书有效期内,如产品标准变更(如修订换版等),应按相应规则执行。

7、证书和标志的管理7.1评定中心负责产品型式认可证书和认可标志的监制、管理。

7.2在证书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暂停使用证书和认可标志,证书由评定中心保存:1.不能接受监督检验;2.产品监督检验为不合格;3.省级监督机构日常监督发现的产品不合格;4.证书持有者未按规定使用证书或认可标志。

5.产品停产一年;6.其他违反了本规则规定的行为。

发生上述1条款的行为,申请方应将证书交监督检查组,监督检查组封存其认可标志,并将证书转交评定中心。

发生上述2、3、4、5、6条款的行为,申请方应在接到评定中心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证书交回评定中心,并封存认可标志。

证书暂停使用期间,生产申请方必须停止生产、销售和安装该产品。

7.3申请方恢复使用证书需向评定中心提出申请,待按规定履行监督达到要求后,评定中心通知申请方领回证书并使用证书和认可标志。

7.4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评定中心撤销其型式认可证书:1.产品型式认可发证检验依据的标准或产品型式认可规则发生变化,证书持有者不愿意或不能保证符合新的要求;2.拒绝接受监督;3.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4.产品连续两年未能接受监督;5.产品监督不合格,再次监督仍不合格;6.依靠不正当手段获得证书;6.证书持有者滥用证书,如转让、转借或涂改等;7.在证书暂停使用期间,证书持有者仍生产、销售、安装产品;8.证书持有者滥用认可标志,如转让、倒卖或用于未获证产品等。

7.5原证书持有者应在撤销证书通知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证书和认可标志交回评定中心。

证书撤销后,原证书持有者必须停止该产品的生产、销售、安装,应对所有库存产品和己售出的产品采取处理措施,并应将处理结果报评定中心。

7.6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评定中心注销其证书:1.证书持有者不再生产的产品;2.证书持有者已注销。

3.产品标准作废。

7.7证书注销后,原证书持有者应在注销通知发布之日起10个有效工作日内将证书和认可标志交回评定中心。

7.8在证书有效期内,证书持有者更名,重新换证应向评定中心提交下述资料:1.申请方更名申请;2.申请方注册证明(1∶1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申请方的印章);3.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4.产品型式认可证书原件。

7.9评定中心及时发布证书暂停、撤销、注销和恢复公告。

7.10证书持有者必须正确使用与证书内容相一致的认可标志,每个产品或最小包装单位一枚。

认可标志不得他用,评定中心不定期地对认可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核实。

8、投诉和申诉8.1评定中心应制定投诉、申诉程序,并应建立专门部门负责受理来自各方的投诉、申诉,经调查核实批准后,采取处理措施。

8.2评定中心保存所有产品型式认可投诉、申诉的处理结果记录。

9、收费9.1型式认可收费由评定中心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收取。

10、附则10.1本规则由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负责解释。

10.2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实施细则》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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