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楼煤矿防治冲击地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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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楼煤矿

关于印发《赵楼煤矿防治冲击地压实施细则》的通知

矿属各单位、机关科室:

赵楼煤矿开采深度大,老顶中砂岩岩层厚度较大,煤层具有强冲击倾向性且因火成岩侵入导致局部变质影响,区域内断层构造发育,在掘进、回采期间,已经发生了多次强矿压显现,对矿井的安全生产造成了严重威胁,引起了领导的高度重视,为了保证矿井的安全生产和保护职工生命财产不受损失;为切实做好冲击地压的防治工作,预防或减少冲击地压事故发生,依据新版《山东省煤矿冲击地压防治规定(试行)》结合赵楼矿实际,重新修改制定了《赵楼煤矿防治冲击地压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原《兖煤菏泽能化有限公司赵楼煤矿防治冲击地压实施细则》自本细则下发之日起废除。

2011年3月4日

赵楼煤矿防治冲击地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1条经北京煤科院开采研究所鉴定,赵楼煤矿3煤具有强冲击倾向,根据《兖矿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确定煤业公司赵楼矿为冲击地压矿井的通知》精神及实际情况,赵楼煤矿为冲击地压矿井。因此,3煤开采时,除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原煤炭部《冲击地压煤层安全开采暂行规定》《山东省煤矿冲击地压防治规定(试行)》中有关规定、《兖矿集团有限公司冲击地压防治管理暂行规定》和《兖矿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确定煤业公司赵楼矿为冲击地压矿井的通知》外,还要认真执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

赵楼煤矿3煤开采时,必须进行煤层冲击倾向性鉴定,根据鉴定结果和采场条件决定是否按冲击地压煤层管理。

第2条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由矿长总体负责,主要解决冲击地压防治所需的人、财、物和冲击地压防治与生产的重大关系协调,分管副矿长对分管范围内落实冲击地压防治技术措施负责,总工程师负责冲击地压防治的技术工作,分管副总工程师对分管范围内的防冲技术工作具体负责。防治冲击地压办公室(简称防冲办公室)根据冲击危险区域的具体情况编制防治冲击地压技术措施,并监督、指导措施的实施,防冲队负责防冲措施的现场实施。

第3条冲击地压防治工作必须制定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开采有冲击危险区域的3煤必须有防治冲击地压设计或补充设计,根据设计编制防治冲击地压技术措施。长远规划、年度计划由防冲办公室编制,报总工程师审批后实施。防冲设计由设计部门牵头防冲办配合编制,按审批程序和权限报批。

第4条冲击地压必须实行综合治理,从设计、计划、生产、防治、员工教育等多方面入手,积极采取预测预报、卸压解危、煤层注水、顶板处理、躲避减灾等防治手段。

第5条井下发生冲击地压事故,应及时汇报矿调度室,调度室要立即通知矿值班领导及有关领导和防冲办公室,按《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及《矿井重大事故救援预案》迅速处理事故。

防冲办公室事故后及时填写冲击地压事故卡作为档案保存。

第6条井下人员都要进行冲击地压常识教育,同时还要进行防冲措施和避灾路线

的学习。

第7条由于我矿3煤具强冲击倾向、采深大、地压高,所以暂定整个矿井具有冲击危险。工作面方案设计时必须进行冲击危险评估,必须列入冲击危险区域管理。

鉴于我矿是新建矿井,冲击地压发生的规律有待继续研究,在生产实践和研究中应及时补充和纠正。

第8条冲击危险区域的工作面接近断层带、向斜轴、背斜轴、冲刷带、应力集中区等地区时,冲击危险应上升一个级别管理。

第9条冲击危险区域的采煤工作面初次来压和周期来压时,冲击危险应上升一个级别管理。

第二章开采设计

第10条 3层煤是具冲击倾向性煤层,编制采区(工作面)设计方案时必须同时编制防治冲击地压的专项设计,正在生产的采区(工作面)应编制补充设计。

第11条采区(工作面)设计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设计回采工作面时,必须对冲击危险性进行分析评估。有冲击危险的工作面除编制专项防冲设计外,在编制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时必须制定专项防冲措施。

2、同一采区内的工作面必须按顺序进行开采,避免形成孤岛工作面。由于村庄压煤等因素影响形成的孤岛工作面,必须逐面进行冲击地压评估,由矿井总工程师审批。

3、相邻工作面切眼、停采线应对齐,避免出现梯形、三角形或锯齿形等不规则煤柱。多煤层(或单一煤层分层)开采时,下层工作面不应越过上层工作面的切眼或停采线,开采上层煤不应留下给开采下层煤带来困难的煤柱区。

4、采区一翼内各工作面应向同一方向推进,严禁相向回采。回采工作面均应背向采空区方向推进,避免形成孤岛煤柱。

5、同一区段(条带)采空区两侧不得同时进行采掘(巷修)活动,掘进工作面不得在采煤工作面影响区内掘进。

6、严重冲击地压厚煤层中的所有巷道应布置在应力集中圈外。

第12条边角煤、采区内残留煤柱、孤岛工作面等高应力集中区开采前,必须首先进行冲击危险性评估,然后再进行开采设计,制定防治安全技术措施,报煤业公司审批后方可回采。

第13条开采冲击地压煤层的专门设计,应包括设计说明书和工程图。

设计说明书除一般采掘工程设计的内容外,应包括下列内容:

1、地质条件——煤层的地质年代、赋存情况、地质分层及其冲击倾向和有关物理力学性质、顶底板的岩性和厚度、地质构造;

2、开采条件——开采范围、储量、开采程序、采煤方法和巷道布置、上下煤层和本煤层相邻地区的开采情况(包括遗留煤柱、开采边界、工作面错距、开采时间等);

3、冲击危险程度——根据本区地质开采条件、过去发生冲击地压的情况、相邻地区及地质开采条件相似地区发生冲击地压的情况,评价本地区的冲击危险程度;

4、防治冲击地压的专门措施:

①计划采取的冲击危险预测方法——经验类比法、钻屑法、电磁辐射法、微震监测法等危险指标及预测预报的工作制度;

②计划采取的冲击地压治理方法——规定煤层注水、钻孔卸压、爆破卸压等实施的时间、地点、相应技术参数及检查实施效果的方法。

专门设计的工程图应有:

1、采掘工程图与地质构造图——应标明本区及相邻地区开采情况及地质构造;

2、上下煤层对照图——应标明上下煤层的开采情况、遗留煤柱的位置、尺寸及对开采煤层的影响范围;

3、防治冲击地压专门措施的工程图——应标明预测预报、防治方法及生产技术性专门措施的实施地点、实施顺序和实施方法等;

4、地质剖面和柱状图。

第三章掘进和回采

第14条冲击地压危险区内掘进和回采时,必须在保护带内进行,保护带宽度不小于3.5倍的采高或巷道高度。

第15条冲击地压危险区应避免双巷同时掘进,必要时两条平行巷道之间的煤柱不得小于8m,联络巷道应与两条平行巷道垂直,两工作面的前后错距不得小于50m。如相向掘进的巷道相距30m(机掘50m)时,必须停止一个头掘进。停掘的巷道要加固,继续掘进的巷道除加强支护外,冲击地压危险严重时,还必须采取解危措施。

第16条巷道应采用锚网支护,不具备锚网支护条件的可采用带整体性结构的可缩性金属支架,严禁采用混凝土支架和金属刚性支架。超前60米加强支护。

第17条采煤工作面停产3天以上,在恢复生产的前一班,要进行包括煤粉监测在内的冲击危险监测,监测无危险时,方可正常生产,否则,要采取解危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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