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巩固社保试点成果继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通知-辽政发[2004]13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巩固社保试点成果继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巩固社保试点成果继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通知(辽政发[2004]13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2001年国务院决定在我省进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
目前,试点任务基本完成,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随着试点工作的结束,一些地区和部门抓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力度有所减弱,投入有所减少。
这些问题如不及时、有效地解决,将会直接影响到社保试点成果的巩固,甚至损害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为进一步巩固社保试点成果,继续完善社保体系,维护社会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要充分认识巩固社保试点成果和继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性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重要内容。
随着经济结构调整和各项改革的推进,在建立可持续发展的社会保障长效机制方面将面临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
为此,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继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性,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从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的高度出发,克服松懈情绪,进一步加强领导,在完成社保试点任务后,务必做到社会保障工作力度不减弱、投入不减少,着力解决好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难点问题,不断完善社保体系和运行机制,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障工作水平,为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顺利推进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进一步巩固社保试点成果1.继续做好并轨人员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和经济补偿金发放工作。
各级政府要对本地的并轨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清理,重点做好并轨企业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补缴工作。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公布日期】2020.01.14•【字号】医保发〔2020〕24号•【施行日期】2020.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辽宁省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2020年1月14日联系单位:企业职工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处辽宁省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加快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决策部署,根据《关于支持东北地区深化改革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中发〔2019〕37号)、《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的通知》(国发〔2018〕18号)、《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和《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12号),现就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围绕建立健全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养老保险制度目标,进一步规范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统一养老保险政策,明确各级政府责任,理顺基金管理体制,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更好顺应人民群众拥有更可靠社会保障的新期待,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业务经办问答(1)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业务经办问答(4月28日)一、信息采集指标规范1、2014年10月以后确定的公益一类单位,拨款方式目前仍为自收自支,经费来源如何选择录入?答:单位参保登记时,经费来源仍应选择“自收自支”;待改为财政全额拨款后,再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对经费来源类型进行修改,之后职业年金单位部分再采取记账方式管理。
2、编办认定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省公务员局认定为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如何录入单位信息?答:录入单位信息时,选择“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
3、目前各单位职工发放的工资为2014年调标前工资加预增发工资,申报2014与2015年度月平均工资时,是按实发工资核算,还是按审批过但未执行的应发工资核算?答:豫人社〔2016〕10号文件规定,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是指职工本人上一自然年度内应该发放的,按国家和我省规定纳入缴费工资基数项目的全年工资收入的月平均值。
根据这一规定,申报2014与2015年度月平均工资时,应分别按当年的应发工资核算。
4、2014年9月30日以前退休人员,基本退休费是按目前发放的录入(例2016年4月份),还是按2014年10月份以前未调整的基本退休费录入?答:按目前发放的基本退休费录入,包括按国办发〔2015〕3号文件增加的退休费。
5、某单位2012年以前是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参加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2012年改为全供单位后中断了缴费,改革实施前参加的企业养老保险信息是否录入?答:改革实施前曾参加养老保险情况,录入“是否参加其他养老保险”信息时,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6、财政统发事业单位,缴费账号与拨付账户是用以前缴医保账号,还是财政厅重新制定?用基本账号还是零余额账户?答:参保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提供社保经办机构可托收养老保险费的银行账号和能接收养老保险结算费用的银行账号即可,二者可以是同一个账号。
7、2014年10月1日以后调入人员参保日期如何填写?答:2014年10月1日以前在企业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以后调入机关事业单位的,参保时间应按照调入机关事业单位的时间录入。
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
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统一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以下简称《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5〕4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关于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若干问题的通知》(辽人社〔2017〕101号以下简称《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经办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
纳入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范围的单位(以下简称参保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按照本规程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相关业务。
第三条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制定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管理办法、内控和稽核制度;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和会计核算办法实施细则。
省级和市级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考核本地区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编制、汇总、上报本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财务和统计报表;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和数据应用分析工作;组织开展宣传和人员培训工作。
第四条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县级及以上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以及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在辽宁分支机构的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由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经办。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申报核定、个人账户管理、关系转移、基金征收、待遇核定与支付、基金管理;编制上报本级基金预、决算,财务和统计报表、数据应用分析、领取待遇资格认证、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审计稽核与内控管理;档案管理;咨询、查询和举报受理工作。
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
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1. 引言基本养老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劳动者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求。
为确保基本养老保险的顺利运行和有效管理,制定本经办业务规程,明确各项业务的办理流程和操作规范,提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2. 经办业务流程2.1 参保登记1.办理参保登记的对象包括在职人员和已退休人员。
2.在职人员的参保登记流程如下:–雇主代办:雇主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员工名单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填写参保登记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并办理参保登记。
–个人自助办理:个人前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填写参保登记表进行登记。
3.已退休人员的参保登记流程如下:–个人自助办理:已退休人员本人前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填写参保登记表进行登记。
2.2 缴费办理1.缴费对象为在职人员和雇主。
2.雇主缴费流程如下:–雇主根据员工的工资总额计算社会保险费用,并在规定时间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3.在职人员缴费流程如下:–在职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用由雇主在工资中直接扣除并代办缴纳。
–个人自助缴费:在职人员可以选择自己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前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并填写缴费申请表进行缴费。
2.3 待遇发放1.已退休人员的待遇发放流程如下:–已退休人员申请待遇发放,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相关申请表和证明材料。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申请材料,并根据个人的缴费记录和退休时的工资水平等因素,计算出待遇金额。
–待遇金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按时发放给已退休人员。
2.丧失劳动能力享受待遇的流程如下:–残疾人员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和申请表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申请材料,并根据个人的伤残程度和工资水平等因素,计算出待遇金额。
–待遇金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按时发放给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3. 经办业务规范3.1 服务质量要求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确保办理业务的公正、公平、及时。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7.06•【字号】辽政发[2001]24号•【施行日期】200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辽政发〔2001〕24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现将《辽宁省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2001年7月6日辽宁省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为调整和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要求和《辽宁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坚持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共同负担。
二、从2001年7月1日起,企业缴费部分全部纳入社会统筹基金,不再划入个人帐户;职工个人缴费纳入个人帐户基金。
社会统筹基金与个人帐户基金实行分别管理。
社会统筹基金不能占用个人帐户基金。
三、企业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一般为企业工资总额的20%左右,目前高于20%的地区暂维持不变。
原行业统筹企业的缴费比例按国家有关规定调整。
企业缴费额以上月列入成本和费用的全部工资总额为基础计算。
四、职工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从2001年7月1日起,职工(含农民合同工,下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统一调整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并全部计入个人帐户。
个人帐户规模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
自由职业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8%缴纳,其中8%记入个人帐户,10%划入社会统筹基金;城镇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按本人缴费基数的8%缴纳,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城镇个体工商户业按全部从业人员缴费基数的10%缴纳,划入社会统筹基金。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20〕11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和《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扩大养老服务供给促进养老服务消费的实施意见》(民发〔2019〕88号)精神,加快推进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一)保障设施场地。
落实养老服务设施分区分级规划建设要求,新建住宅小区严格按照标准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做到“四同步”(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老旧小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未达标的,要通过回购、租赁、改造等方式补足。
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缓建、缩建、停建、不建的,在整改到位之前,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对已交付产权人的养老服务设施由县级民政部门履行监管职责。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民政厅,各市、县(市、区)政府〕(二)织密服务网络。
依托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在街道层面建设具备全托、日托、上门服务、对下指导等综合功能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在社区层面建立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或日间照料中心。
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支持培养一批专业化、连锁化、品牌化社区养老服务机构。
到2024年,实现城镇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全覆盖,农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达到80%。
〔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县(市、区)政府〕(三)加大扶持力度。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业务经办问答(1)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业务经办问答(1)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业务经办问答(4月28日)一、信息采集指标规范1、2014年10月以后确定的公益一类单位,拨款方式目前仍为自收自支,经费来源如何选择录入?答:单位参保登记时,经费来源仍应选择“自收自支”;待改为财政全额拨款后,再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对经费来源类型进行修改,之后职业年金单位部分再采取记账方式管理。
2、编办认定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省公务员局认定为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如何录入单位信息?答:录入单位信息时,选择“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
3、目前各单位职工发放的工资为2014年调标前工资加预增发工资,申报2014与2015年度月平均工资时,是按实发工资核算,还是按审批过但未执行的应发工资核算?答:豫人社〔2016〕10号文件规定,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是指职工本人上一自然年度内应该发放的,按国家和我省规定纳入缴费工资基数项目的全年工资收入的月平均值。
根据这一规定,申报2014与2015年度月平均工资时,应分别按当年的应发工资核算。
4、2014年9月30日以前退休人员,基本退休费是按目前发放的录入(例2016年4月份),还是按2014年10月份以前未调整的基本退休费录入?答:按目前发放的基本退休费录入,包括按国办发〔2015〕3号文件增加的退休费。
5、某单位2012年以前是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参加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2012年改为全供单位后中断了缴费,改革实施前参加的企业养老保险信息是否录入?答:改革实施前曾参加养老保险情况,录入“是否参加其他养老保险”信息时,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6、财政统发事业单位,缴费账号与拨付账户是用以前缴医保账号,还是财政厅重新制定?用基本账号还是零余额账户?答:参保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提供社保经办机构可托收养老保险费的银行账号和能接收养老保险结算费用的银行账号即可,二者可以是同一个账号。
7、2014年10月1日以后调入人员参保日期如何填写?答:2014年10月1日以前在企业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以后调入机关事业单位的,参保时间应按照调入机关事业单位的时间录入。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6.11.28•【字号】辽劳社发[2006]81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辽劳社发[2006]81号)各市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和《辽宁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6]28号)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从2006年1月1日起,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人员,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条件,按以下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一)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达到退休条件时上年度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之和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年限(计算到月)每满1年发给1%。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统一按国务院国发[2005]38号规定的计发月数执行(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见附件)。
(三)建立个人账户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以基础养老金的计算基数乘以建立个人账户前的缴费年限,再乘以过渡系数1.4%。
二、本办法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人员,不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三、为保证新老计发办法平稳过渡,本办法实行5年过渡期,即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按本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老办法(辽劳社发[2002]105号文件)规定办法计发数额的,其差额部分予以补齐;高于老办法计发数额61元以下的部分据实发给,超过61元以上的部分,实行分年度按不同比例计算确定增加额的办法计发,即: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退休的,再发给10%;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退休的,再发给30%;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退休的,再发给50%;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退休的,再发给70%;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退休的,再发给90%。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辽政发[1997]41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辽政发[1997]41号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政府制定了《辽宁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从1998年1月1日起,我省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同国家统一制度并轨。
各市要认真做好《实施办法》贯彻落实工作,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
要大力宣传统一制度的内容和意义,使广大企业职工了解、支持和积极参与改革。
要搞好政策衔接和业务培训等各项准备工作,确保从1998年1月1日起贯彻执行《实施办法》。
二、要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
在巩固现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企业的同时,各市要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快把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和外资企业中方职工纳入覆盖范围。
三、要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缴工作。
各市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及时追缴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提高基金收缴率,保证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四、要加强对基金收支的管理和监督。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和挥霍浪费。
基金结余额,除留足两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全部购买国家债券和存入财政专户,严禁投入其他金融或经营性事业。
劳动、财政、审计等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确保基金的安全。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优化和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审核等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优化和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审核等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12.01•【字号】辽人社函〔2020〕291•【施行日期】2020.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关于优化和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审核等工作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和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企业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要求,推进企业养老保险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打造统一规范、便捷高效、依法有序的参保人员退休审核等业务工作流程,现就优化和规范企业养老保险退休审核等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审核工作职责(一)正常退休企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正常退休条件的,由待遇领取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待遇领取条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计算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
(二)提前退休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非因工伤残或因病退休(职)、困难国有企业军转干部提前退休等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由市(设区市)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计算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
(三)遗属待遇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遗属按待遇领取地政策申领遗属待遇。
其中,在职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5年且存在视同缴费年限的,遗属应向待遇领取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办理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经审核确认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丧葬抚恤待遇。
遗属申领供养直系亲属生活救济费,应向待遇领取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确认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待遇。
二、全面推广“一网通办”依托辽宁省政务服务平台,将辽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人社服务平台”)与全省企业养老保险业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和个体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业务操作规程.doc
关于印发《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和个体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中个人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和个体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业务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若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二○○三年七月一日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和个体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和个体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管理,规范和统一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的业务操作,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及我省有关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和个人账户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是参加我省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企业职工和个体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的建立和管理标准、个人缴费的核定征收、个人账户的记录和转移、个人账户基金的支付、个人账户的对账和查询等环节的具体操作程序和操作办法。
第三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要按照本规程科学设置管理环节,合理配置管理岗位,规范操作程序,统一操作办法,全面实现计算机管理,为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第二章个人账户的建立第四条新参保的单位和个体从业人员在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后首次缴费的同时提供参保人员的相关信息,社保机构经确认后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已参保缴费的单位和个体从业人员尚未建立个人账户的,须按规定时间提供参保人员的相关信息,社保机构经确认后为其及时补建个人账户;企业新参保人员首次参保缴费时,社保机构依据其经确认的相关信息为其建立个人账户。
第五条 1995年底前参加工作的参保人员从1996年1月1日起建立个人账户;1996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从开始缴费的当月建立个人账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5〕48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5〕48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精神,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改革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改革目标。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二)基本原则。
——公平与效率相结合。
既体现国民收入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要求,又体现工作人员之间贡献大小差别,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提高单位和职工参保缴费积极性。
——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按照国家规定切实履行缴费义务,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形成责任共担、统筹互济的养老保险筹资和分配机制。
——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立足省情,合理确定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水平,切实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
立足增量改革,实现平稳过渡。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74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74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7月22日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生活水平,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5〕48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年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范围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一致。
第四条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
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
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国家相关政策,适时调整单位和个人职业年金缴费的比例。
第五条职业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一)单位缴费;(二)个人缴费;(三)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收入。
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
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制度,优化管理流程,提高管理效率,提升管理手段,本着统一、规范、科学的原则,依据劳社险中心函[2003]38号和辽政办发[2003]4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将机关事业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划分为社会保险登记、征缴、个人帐户管理、待遇审核、待遇支付、财务管理、稽核监督等环节。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全省各级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
第四条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按照本规程设置经办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建立考核制度,确保业务经办的畅通、快捷、高效、优质。
第二章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登记是社保经办机构为参保单位建立社会保险关系,进行业务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
包括参保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年检和补证等环节。
第一节参保登记第五条凡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依法申报参加社会保险时,登记环节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要求其填报《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㈠各级编制部门批准成立文件;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㈢各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部门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㈣法人代表任职文件及身份证;㈤符合参保条件成建制转入的单位,在提出登记申请的同时要提供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基金转移单》及《参保人员个人帐户明细表》;㈥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登记环节审核参保单位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审核通过的,留存《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表》和上述证件复印件,建立登记资料档案和参保人员基本信息。
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正、副本)。
第二节变更登记第七条参保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单位类型、组织机构统一代码、主管部门或隶属关系、开户银行及帐号等事项发生变化时,应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9.12.15•【字号】辽人社发[2009]35号•【施行日期】2009.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辽人社发〔2009〕35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的组织实施工作,规范新农保经办管理服务,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9]31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61号)精神,我厅制定了《辽宁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
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规程》提出如下要求:一、充分认识《规程》对于加强新农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制定和施行统一规范的经办规程,是确保新农保试点顺利实施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对于规范经办行为、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加快推进新农保信息系统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乡镇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工作人员要充分认识统一和规范经办流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真学习《规程》的各项内容,熟练掌握《规程》的具体要求。
要采取通俗易懂、灵活多样的形式,广泛宣传新农保政策和经办规程的相关内容,对涉及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待遇领取、关系转移、信息咨询等问题,要深入乡镇、村组,上门入户,进行有针对性的宣传讲解,帮助农村居民增强参保意识,了解相关政策和主要业务流程,自觉配合和监督新农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落实。
二、准确把握《规程》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各地要以方便群众为着眼点,准确把握经办规程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27•【字号】辽政发[2006]28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辽政发[2006]28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思想和任务(一)指导思想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统筹考虑当前和长远的关系,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完善政策,健全机制,加强管理,建立和完善适合我省实际,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二)主要任务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巩固做实个人账户成果,积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为应对人口老龄化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创造有利条件;统一城镇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政策,不断扩大覆盖范围;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基金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基本养老金水平;大力发展企业年金,推进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建设,改善和提高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和监管,完善多渠道筹资机制;提高统筹层次,逐步实现省级统筹;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进一步提高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
二、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各市要继续把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作为首要任务,加强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不断加大资金投入。
进一步完善保证按时足额发放的制度、体制和工作机制,巩固全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成果,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沈阳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办法-沈政发[1994]29号
沈阳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办法正文:---------------------------------------------------------------------------------------------------------------------------------------------------- 沈阳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办法(沈政发[1994]29号1994年7月27日)第一条为完善我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切实保障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辖区内的中直、市、县(市)、区局属自收自支和财政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包括集体所有制)、执行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的企业单位中的在职人员和离退休,退职人员(含劳动合同制工人、聘用〈合同〉制干部、聘用的经营管理技术人员),均参加养老保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养老保险,是指进行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后,用政府法定的养老保险金和退职金的形式,对符合条件的离退休、退职人员给予的生活保障。
第四条养老保险基金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合理负担,按照“以支定筹、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统一筹集,由以下部分组成:(一)按本单位统筹项目的月离退休费的40%提取;(二)按本单位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在职职工月工资总额的18%提取;(三)在职职工按本人月工资总额的3%提取,由单位代为缴纳。
工资总额的构成,以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为准。
第五条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人员,其离退休、退职后,养老保险金、退职金按下列项目支付:(一)按国家和我市规定计发的离休费、退休费、退职生活费;(二)按国家和我市规定发放的生活补贴、津贴、各种物价和福利性补贴;(三)丧葬补助费、遗属困难补助费和抚恤费。
未列入支付项目的其它离退休费用,由所在单位仍按原发放渠道解决。
第六条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筹集、统一管理、单项核算。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5.12.31•【字号】辽人社〔2015〕341号•【施行日期】2015.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的通知辽人社〔2015〕341号各市、绥中县、昌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本级参保各单位: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严格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坚决制止违规办理提前退休,按照省政府要求,现就规范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年龄办理企业职工退休。
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必须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以下简称国发[1978]104号文件)和《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以下简称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确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办理退休。
今后除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0]11号)和《转发人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29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29号)等另有规定的政策性破产企业职工、困难企业军转干部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办理提前退休。
二、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年龄办理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退休。
以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退休年龄按照《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第三条及《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劳社发[2004]50号,以下简称辽劳社发[2004]50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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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制度,优化管理流程,提高管理效率,提升管理手段,本着统一、规范、科学的原则,依据劳社险中心函[2003]38号和辽政办发[2003]4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将机关事业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划分为社会保险登记、征缴、个人帐户管理、待遇审核、待遇支付、财务管理、稽核监督等环节。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全省各级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
第四条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按照本规程设置经办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建立考核制度,确保业务经办的畅通、快捷、高效、优质。
第二章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登记是社保经办机构为参保单位建立社会保险关系,进行业务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
包括参保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年检和补证等环节。
第一节参保登记第五条凡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依法申报参加社会保险时,登记环节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要求其填报《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㈠各级编制部门批准成立文件;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㈢各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部门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㈣法人代表任职文件及身份证;㈤符合参保条件成建制转入的单位,在提出登记申请的同时要提供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基金转移单》及《参保人员个人帐户明细表》;㈥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登记环节审核参保单位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审核通过的,留存《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表》和上述证件复印件,建立登记资料档案和参保人员基本信息。
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正、副本)。
第二节变更登记第七条参保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单位类型、组织机构统一代码、主管部门或隶属关系、开户银行及帐号等事项发生变化时,应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
第八条登记环节要求参保单位填报《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㈠有关部门或单位批准的变更证明;㈡社会保险登记证;㈢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登记环节受理参保单位报送的《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和相关资料(有关部门批准变更的证明、原社会保险登记证等)。
审核无误后,变更参保单位登记事项,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新《社会保险登记证》(正、副本)。
第三节注销登记第十条参保单位发生撤消、合并、分立、整建制跨统筹范围转出等情形时,登记环节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参保单位办理注销登记时,登记环节要求其填报《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㈠单位主管部门批准撤消、合并、分立的有关文件;㈡有关部门批准转出及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同意接受的证明;㈢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登记环节受理参保单位报送的《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和相关资料,审核无误后,注销其社会保险登记证,并通知征缴、帐户管理及待遇审核、待遇支付等环节,对个人帐户记录和离退休(职)人员待遇支付进行相关处理,封存其参保信息及有关档案资料。
第四节年检和补证第十三条登记环节定期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年检,要求参保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填报《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年检核定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㈠《社会保险登记证》(正、副本);㈡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㈢职工工资发放明细表;㈣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登记环节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表格及提供的证件和资料,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㈠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上年度验证等情况;㈡参保人数增减变化情况;㈢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㈣单位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情况;㈤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登记环节将审核意见送征缴、帐户管理和待遇支付等环节征求意见,根据反馈信息确定审核结果。
审核通过的,在社会保险登记证上加盖年检章,4年期满的予以换证。
第十六条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遗失的,要及时向登记环节提出补办申请。
登记环节受理参保单位补办社会保险登记证申请及相关证明资料后,调阅该单位登记档案资料,核准情况后,在10个工作日内补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第三章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包括年度申报、月缴费申报核定、补缴申报核定、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四个环节。
第一节年度申报第十七条征缴环节每年12月底前为参保单位核定下一年度缴费基数。
要求参保单位报送以下资料:㈠《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明细表》(附软盘);㈡在职职工及离退休(职)人员调资调待审批表;㈢劳动工资统计年报及缴费人员月工资表;㈣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征缴环节受理参保单位报送的资料,审核无误后留存,作为核定下一年度缴费基数。
第二节月缴费申报核定第十九条征缴环节按月核定参保单位当月缴费金额,生成缴费明细表,开具《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核定表(当期)》,作为参保单位缴费及代扣代缴依据。
第二十条参保单位缴费基数发生变化的,核定当月缴费基数时要报送以下资料:㈠《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缴费人员增减情况变化表》;㈡《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职)人员增减变化表》;㈢人员增减相关证明材料;㈣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一条征缴环节根据参保单位缴费人数增减变化情况,核定其当期缴费基数和应缴数额,开具《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核定表(当期)》。
第二十二条征缴环节根据缴费申报和核定情况,为新增参保人员及时记录参保时间、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当期缴费基数等信息。
对中断或终止缴费的人员,记录中断或终止缴费的类型、日期、原因等,通知帐户管理、待遇审核、待遇支付等环节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节补缴申报核定第二十三条征缴环节根据基本养老保险欠费台帐,建立欠费数据信息,填制《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通知书》,通知参保单位补缴欠费。
第二十四条对因筹资困难,无法一次性足额缴清欠费的参保单位,征缴环节要与其签定补缴协议。
第二十五条参保单位根据《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通知书》或补缴协议办理补缴,征缴环节予以受理。
第二十六条征缴环节核准参保单位补缴基数后,按规定生成应缴费额、滞纳金及利息,开具《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核定表(补缴)》。
第四节养老保险费征收第二十七条经办机构征收地区,采取委托收款方式的,征缴环节开具委托收款书,交财务管理环节送“收入户存款”开户银行;其他方式缴费的,财务管理环节按不同的缴款类型实施收款,并开具收款凭证。
㈠支票收款:收到参保单位支票后,开具社会保险费专用收款收据,填制银行进帐单送“收入户存款”开户银行。
㈡现金收款:收到参保单位或个人缴纳的现金后,开具社会保险费专用收款收据,填制现金缴款单送“收入户存款”开户银行。
㈢其他方式:电汇、本票等通过银行办理收款手续。
第二十八条税务征收地区,主要以银行划拨方式征收养老保险费。
具体过程如下:㈠参保单位持经办机构开具的《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缴费核定表》(当期、补缴),到地税局申报。
㈡地税部门根据缴费核定表,开具《辽宁省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
㈢参保缴费单位持《辽宁省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到本单位开户银行将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划拨到社会保险基金专户。
㈣经办机构财务部门根据银行返回的《辽宁省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回执入帐。
征缴环节根据财务部门提供的《辽宁省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进行业务处理。
第四章个人帐户管理各级经办机构应根据《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办法》(辽劳社发[2001]48号)及《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全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40号)的规定,管理参保缴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第一节建帐与记帐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首次参保缴费,个人帐户管理环节(以下简称“帐户管理环节”)根据征缴环节传送的《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缴费人员增减变化表》和《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缴费人员基本情况表》等信息,为其建立个人帐户。
第三十条帐户管理环节每月根据征缴环节传送的到帐信息,记录个人帐户当期记帐额;补缴的养老保险费,按时间顺序滚动分配,补记个人帐户记帐额。
第三十一条对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的离退休人员,帐户管理环节根据待遇核定环节核定的个人帐户养老金支付额,按月冲减个人帐户储存额。
第三十二条帐户管理环节每年根据缴费人员当年个人帐户记帐额和缴费月数,按规定进行个人帐户利息计算,结合历年缴费累计本息储存额进行结转,记入个人帐户。
对退休人员个人帐户储存额余额进行年终计息和结转。
第二节转入第三十三条参保人员转入的,帐户管理环节收到征缴环节传送的《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情况表》和有关资料后,为其办理个人帐户转入手续。
第三十四条同一统筹范围转入的,帐户管理环节根据征缴环节传送的资料,只对参保人员所属单位等基本信息做相应变更。
第三十五条跨范围转入的,帐户管理环节对转出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表》等资料予以审核,并确认转入基金到帐无误后,再续记个人帐户。
第三节转出第三十六条参保人员转出的,帐户管理环节收到征缴环节传送的缴费人员减少信息后,为其办理个人帐户转出手续。
要求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㈠身份证件;㈡转入地社保机构同意转入的证明;㈢跨统筹范围转出的,需提供转入地社保机构开户银行名称、户名、帐号等;㈣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七条帐户管理环节审核参保单位和个人缴费记录,确认个人帐户记录情况。
有欠费的,按规定补缴后,帐户管理环节为转出人员出具《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基金)转移单》和《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表》。
㈠统筹地区范围内转出的,转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档案资料,同时反馈征缴环节。
㈡跨统筹地区转出的,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基金)转移单》送财务管理环节办理基金转出手续。
根据财务管理环节反馈的基金转出信息,封存其个人帐户信息,同时通知征缴环节。
第四节中断缴费和恢复缴费帐户处理第三十八条对中断缴费的,帐户管理环节根据征缴环节传来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员增减信息,确认个人帐户记录,封存其个人帐户,并按月计息。
第三十九条参保人员缴费中断后续缴的,帐户管理环节根据征缴环节提供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员增减信息和《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情况表》,确认原个人帐户记载信息,恢复其个人帐户记录。
第五节终止缴费帐户处理第四十条对终止缴费人员,帐户管理环节根据征缴环节传来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员增减信息,确认个人帐户记录,打印《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