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下载】辽宁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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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直属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实施意见-辽财人[2005]248号

辽宁省财政厅直属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实施意见-辽财人[2005]248号

辽宁省财政厅直属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实施意见正文:---------------------------------------------------------------------------------------------------------------------------------------------------- 辽宁省财政厅直属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实施意见(辽财人〔2005〕248号)根据国务院转发国家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83号)及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分流安置指导意见》(辽人发〔2003〕1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厅直属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经厅党组决定,在我厅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具体意见如下:一、实行人员聘用制的总体目标、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1.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是指事业单位与职工按照国家法律、政策和有关文件要求,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的一种新的用人制度。

2.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认真贯彻国家、省关于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的各项政策规定,坚持从单位实际出发,正确处理好人事制度改革和单位发展、稳定的关系,通过实行人员聘用制,变职工与单位的行政任用关系为平等协商的契约关系,实现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建立干部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待遇能高能低的用人机制。

3.事业单位在实行人员聘用制过程中要坚持以下原则:(1)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2)坚持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岗,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3)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观念,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4)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切实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

辽宁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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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辽宁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暂行办法(辽宁省人事厅二000年三月三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以聘任制为核心的基本用人制度,强化和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规范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保障用人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是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中心环节,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实行聘约管理,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和德才兼备的聘任标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的事业单位及与之建立聘任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第四条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实行结构比例控制。

各级政府人事(职改)部门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事业单位的类型、层次、编制等因素,制定结构比例的指导意见和原则,并根据科技、教育、文化等事业发展需要和地区、部门对不同专业的人才需求,对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数进行适当调整。

第五条各级政府人事(职改)部门负责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的核定和调整,并指导和管理事业单位做好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工作。

第六条岗位设置要坚持因事设岗、以岗择人、结构合理的原则,要有利于公平的竞争激励机制的形成,要有利于人才的脱颖而出和合理使用,要明确规定每个岗位的具体职责。

设岗的具体办法依照原辽宁省各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原则意见执行。

第七条事业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单位特点的实施办法,在科学设岗的基础上,确定各类、各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职责、权限和具体聘任条件。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2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2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2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2.03.08•【字号】辽人社发[2012]10号•【施行日期】2012.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2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辽人社发〔2012〕10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绥中县、昌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省直各部门,省属各高校:现将《2012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八日2012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严格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规范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和专业技术人员聘用管理,确保职称考试安全,完善政策措施,不断提高职称工作质量、管理和服务水平,特就2012年全省职称工作制定如下安排意见:一、评审工作(一)加强评审(评聘)委员会管理1.建立全省统一的评委专家库。

从2012年开始,我省将统一组建“辽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评聘)委员专家库”(以下简称“评委库”),进一步严格、规范和完善高级评委会管理。

各市、中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和各高级评委会办事机构,均须按要求推荐本行业、本单位、本领域的优秀专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根据推荐情况,审核确定入库人员,组建全省统一的评委专家库。

2.根据评审权限,严格组建评审(评聘)委员会。

2012年,各高级评审委员会仍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经授权的市、省直有关单位组建,各高等院校仍组建以聘任代替评审的评聘委员会。

各高级评审(评聘)委员会在例会前,须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各评委会办事机构,在“评委库”中抽取评委,组建当年的专家评审(评聘)委员会,评审期间实行封闭管理。

各高级评审(评聘)委员会要严格按工作程序、标准条件和时间要求等组织开展评审工作,确保评审质量。

专业技术序列聘任管理暂行办法(原创)

专业技术序列聘任管理暂行办法(原创)

专业技术职务、职业技能岗位聘任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转型发展需要,全面推进人才强企战略,加强专业技术和职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打通职工职业生涯发展路径,鼓励职工提升自身素质,更好地吸纳、留住有效人才,建立健全竞争激励机制,有效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所属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在岗职工。

第三条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职业技能岗位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选聘德才兼备,遵纪守法、履职尽责、积极向上的专业技术、职业技能职工;(二)引入竞争机制,以水平能力高低和贡献大小为依据, 择优聘任,对资格高、能力低者,可低聘或不聘;(三)职岗相符,职工通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定或经国家(或本市)统一考试取得任职或职业技能资格,且与所在岗位相符,方具备聘任的初步资格;(四)明确专业技术职务和职业技能岗位的责任、权力和待遇,使职务技能与责、权、利相一致。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集团公司与企业分别成立专业技术职务、职业技能岗位聘任考核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党政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专家组成。

企业领导小组需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五条领导小组职责:(一)集团公司领导小组负责专业技术职务、职业技能岗位聘任管理办法的制定与修订,审定企业专业技术职务、职业技能岗位设置方案;制定集团公司专业技术职务、职业技能岗位聘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二)企业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企业专业技术职务和职业技能岗位聘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制定考核办法,对拟聘职工进行考核、评议、审核,负责与专业技术职务和职业技能岗位聘任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三)日常聘任管理工作由企业组织或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根据领导小组的决定,组织实施专业技术职务和职业技能岗位聘任、考核、续聘、归档等工作。

第三章专业技术职务、职业技能岗位设置第六条专业技术职务设立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包括经济类、工程类、政工类、法律类、财会类、审计类、统计类、档案类等。

【免费下载】辽宁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辽人发15号

【免费下载】辽宁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辽人发15号

《辽宁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辽人发[2008]15号)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辽宁省人事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辽人发[2008]15号各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省直各部门:现将《辽宁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在事业单位实行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新的人事制度的重要内容,是继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度后又一项重大改革,也是实现事业单位收人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保证。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要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结合起来,与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结合起来,与促进事业单位用人机制转换结合起来。

要坚持以人为本,从实际出发,从促进事业发展出发,从维护广大职工的根本利益出发,积极稳妥地实施。

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实施意见。

认真研究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稳妥解决好实施中出现的新问题。

既要积极推进,更要稳妥审慎,确保改革顺利平稳,取得实效。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辽宁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完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岗位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原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 J 70号)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 8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1.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列人我省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管理范围的各类事业单位。

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2.事业单位现有的在编在册在岗的各类人员,按照本实施意见上岗进级,按岗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岗位类别3.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4.08.26•【字号】辽人社函〔2024〕191号•【施行日期】2024.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辽人社函〔2024〕191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抚示范区党建工作部,相关省直部门,各自主评审单位: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求,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56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抓好落实。

结合工作实际做好职称评审全过程监管,促进职称评审公平公正,营造良好人才发展环境。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职称评审监管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深学细悟,准确把握《办法》核心要义各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深刻认识《办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组织责任部门及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并结合职称评审实际深化理解,切实领会国家层面出台职称评审监管办法的重要意义,将贯彻落实《办法》作为深化职称制度改革部署要求的重要举措和规范职称管理工作的具体实践。

要深入理解、准确把握《办法》的原则、目的和主要内容、工作要求,将落实《办法》与《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一体推进、有机衔接,切实提升职称评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确保职称评审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二、学用贯通,有效健全评审监管体系各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逐项对照《办法》提出的监管内容、监管方式、监管措施等要求,进一步完善本地区、本领域、本单位的职称评审监管体系。

按照工作职责,将申报人监管、评审专家监管和职称评审工作人员监管相结合,将评审单位监管和申报人所在单位监管相结合,将评前监管、评中监管和评后监管相结合,将信息化、诚信档案和信用体系建设相结合,注重申报人诚信承诺的同时落实评审专家的诚信承诺及回避制度。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暂行办法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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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暂行办法文档Document of Interim Measures for appointment manag ement of professional and technical posts编订:JinTai College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暂行办法文档小泰温馨提示: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本文档根据规则制度书写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修改调整修改及打印。

1、根据国家、xx关于深化职业改革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为不断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提高专业技术队伍的素质,调动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进取精神,结合基地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2、基地专业技术职务均实行聘任制。

3、专业技术职务应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技术人员中聘任。

凡基地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只在基地有效。

4、成立专业技术职务管理领导小组,其成员由基地领导、党委委员、综合管理部、计划财务部及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组成,党委书记任组长。

该机构主要职责是讨论审批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和讨论决定基地专业技术职称方面的重大问题和有关规定,督促检查本办法的落实情况。

职称管理日常工作由综合管理部具体承办。

5、专业技术职务的名称:工程师、会计师、经济师、统计师、政工师、助理工程师、助理经济师、助理会计师、助理统计师、技术员、经济员、会计员、统计员等。

6、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务聘任制和资格聘任制的双轨制。

其中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含阶段专业技术职务聘任。

6.1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受聘专业技术职务后为本单位的业务技术主管,有工作职责,享受相应的待遇。

6.2阶段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是以完成某项任务的需要而聘任的职务,受聘之后是完成该项任务的业务技术主管,有工作职责,享受相应的待遇,任务完成自行解聘。

7、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设置7.1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基地专业技术复杂的二级单位可设置,被聘人员在原个人岗位序列系数的基础上追加0.3的系数,但累计系数不得超过部经理级副职;7.2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基地各二级单位对于专业技术要求较高的专业可设置,被聘人员在原个人岗位序列系数的基础上追加0.2的系数,但累计系数不得超过经理级副职。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聘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聘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聘用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0.12.15•【字号】大人社发[2010]210号•【施行日期】2010.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聘用暂行办法的通知(大人社发〔2010〕210号)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市直各单位:现将《大连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聘用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大连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聘用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工作,确保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设置工作顺利实施,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辽宁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辽人发〔2008〕15号)和《大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大人社发〔2010〕20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本市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管理范围的各类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工作一般应采取竞聘上岗的办法,在核定的编制和结构比例职数内进行。

岗位聘用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涉及党和国家重要机密岗位、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竞争的岗位和事业单位领导岗位按照有关规定聘用。

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关于印发〈大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大人发〔2006〕14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采取竞聘上岗的办法进行岗位聘用:(一)实行岗位设置管理后首次聘用人员的;(二)岗位空缺或新设岗位的;(三)机构编制调整或人员重组的;(四)其他需要竞争上岗聘用的。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0.23•【字号】辽政办发[2003]83号•【施行日期】2003.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83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人事厅《关于在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是用人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的重要措施,对振兴老工业基地和实施人才强省战略,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省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

要注意试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不断总结经验,确保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的顺利实施。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十月二十三日关于在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和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的通知》(中办发[2000]15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人发[2000]7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是指单位与职工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单位与个人的聘用关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的人事管理制度。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法规类别】劳动工会综合规定【发布部门】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00.01.15【实施日期】2000.01.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省直有关部门、事业单位:目前,省直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核准工作已基本完成,岗位聘用工作即将全面展开。

为积极稳慎地做好这项工作,确保首次岗位聘用工作平稳入轨,顺利实施,现就省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专业技术岗位首次聘用问题。

专业技术岗位首次聘用分两步实施,第一步要实现平稳入轨。

各事业单位要按照新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岗位数额、岗位层级和等级,对现已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同一层级内,依据本人及不同等级岗位的条件,通过竞聘,进入相应等级岗位。

其中,2008年11月28日以后聘用(晋升)专业技术岗位上一层级人员,只能进入本层级最低等级,对2008年11月28日至实行设岗聘周期间由下一岗位层级聘用到上一岗位层级,可能产生的下一层级等级差不予考虑。

第二步实行正常化管理。

实现平稳入轨后,进入正常化管理,事业单位空余专业技术岗位方可使用,原则上专业技术人员应在同一层级的不同等级之间,逐等级竞聘上一等级的专业技术岗位,考虑事业发展需要,各单位对空余专业技术岗位要按比例逐年使用,省人社厅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处对各单位每年使用的空余岗位数量进行核准。

二、关于在两类岗位同时聘用人员(即“双肩挑”人员)的岗位等级确定问题。

事业单位实行首次设岗聘用时,按规定限额确定为“双肩挑”范围内人员,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的“双肩挑”人员,可与其它专业技术人员一样,按照同等条件和程序,在同一层级竞聘晋升不同等级;聘用到管理岗位的“双肩挑”人员,如原执行专业技术岗位工资的,可保留其原专业技术岗位。

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新规定文档3篇

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新规定文档3篇

Word格式 I A4打印 I 内容可修改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新规定文档3篇Document of new regulations on professional and techn ical post appointment system编订:JinTai College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新规定文档3篇前言:办法是有关机关或部门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规、规定,就某一方面的工作或问题提出具体做法和要求的文件。

本文档根据办法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1、篇章1: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版文档2、篇章2:辽宁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暂行办法完整版文档3、篇章3:20xx辽宁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宣传教育中心专业技术人员招聘8人公告文档专业技术职务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需要具备专门的业务知识和技术水平才能担负的工作岗位,不同于一次获得后而终身拥有的学位、学衔等各种学术、技术称号。

下文是小泰收集的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

欢迎阅读下文~!篇章1: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版文档一、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基本内容专业技术职务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需要具备专门的业务知识和技术水平才能担负的工作岗位,不同于一次获得后而终身拥有的学位、学衔等各种学术、技术称号。

建立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专业技术工作岗位,规定明确的职责和任职条件;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确定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合理结构比例;由行政领导在经过评审委员会评定的、符合相应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中聘任;有一定的任期,在任职期间领取专业技术职务工资。

二、专业技术职务的设置1、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需要提出,经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正文:----------------------------------------------------------------------------------------------------------------------------------------------------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省直有关部门、事业单位:目前,省直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核准工作已基本完成,岗位聘用工作即将全面展开。

为积极稳慎地做好这项工作,确保首次岗位聘用工作平稳入轨,顺利实施,现就省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专业技术岗位首次聘用问题。

专业技术岗位首次聘用分两步实施,第一步要实现平稳入轨。

各事业单位要按照新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岗位数额、岗位层级和等级,对现已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同一层级内,依据本人及不同等级岗位的条件,通过竞聘,进入相应等级岗位。

其中,2008年11月28日以后聘用(晋升)专业技术岗位上一层级人员,只能进入本层级最低等级,对2008年11月28日至实行设岗聘周期间由下一岗位层级聘用到上一岗位层级,可能产生的下一层级等级差不予考虑。

第二步实行正常化管理。

实现平稳入轨后,进入正常化管理,事业单位空余专业技术岗位方可使用,原则上专业技术人员应在同一层级的不同等级之间,逐等级竞聘上一等级的专业技术岗位,考虑事业发展需要,各单位对空余专业技术岗位要按比例逐年使用,省人社厅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处对各单位每年使用的空余岗位数量进行核准。

二、关于在两类岗位同时聘用人员(即“双肩挑”人员)的岗位等级确定问题。

事业单位实行首次设岗聘用时,按规定限额确定为“双肩挑”范围内人员,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的“双肩挑”人员,可与其它专业技术人员一样,按照同等条件和程序,在同一层级竞聘晋升不同等级;聘用到管理岗位的“双肩挑”人员,如原执行专业技术岗位工资的,可保留其原专业技术岗位层级最低等级工资。

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8.31•【文号】国人部发[2006]87号•【施行日期】2006.08.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我们研究制定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要从创新人事管理体制、转换用人机制,确保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顺利实施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复杂性,认真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工作。

要严格执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政策规定,严格控制岗位结构比例,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人事部门要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制订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实施意见。

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

二○○六年八月三十一日《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范围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要按照《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2.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工商系统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工作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工商系统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工作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工商系统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8.04•【字号】辽工商发[2006]61号•【施行日期】2006.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工商系统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工作意见的通知(辽工商发〔2006〕61号)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含沈阳、大连):《辽宁省工商系统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工作意见》业经省人事厅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事业单位选择个人申报表(略)2.事业单位个人选择岗位申报表(略)二〇〇六年八月四日辽宁省工商系统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工作意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 35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83号)、省人事厅等三部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分流安置指导意见>的通知》(辽人发[2003]17号)、《关于全省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发[2004]18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岗位设置和竞聘上岗试行办法>的通知》(辽人发[2004]19号)及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编委办公室《关于省直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辽人发[2006]5号)等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从改革大局出发,注重当前,着眼长远,进一步拓宽选人用人的渠道,通过竞争上岗,逐步建立起充满活力的新型用人机制,促进事业单位人员素质整体的提高和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
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09.12.01
•【字号】大人社发[2009]11号
•【施行日期】2009.1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的通知
(大人社发[2009]11号)
各区市县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各用人单位: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大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大政办发[2009]4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8年以前(含2008年)在用的226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其中继续执行184件,废止42件。

经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审查,现将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予以公布,请认真掌握,正确执行,确保依法行政。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九年十二月一日。

大连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大连市事业单位聘任专业技术人员暂行规定

大连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大连市事业单位聘任专业技术人员暂行规定

大连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大连市事业单位聘任专业技术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人事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大人发[1997]25号【发布部门】大连市人事局【发布日期】1997.04.01【实施日期】1997.04.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聘用暂行办法的通知大连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大连市事业单位聘任专业技术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大人发〔1997〕25号)各区、市、县人事局,市直各单位:现将《大连市事业单位聘任专业技术人员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四月一日大连市事业单位聘任专业技术人员暂行规定为深化我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制度,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聘任原则事业单位聘任专业技术人员要在编制定员和岗位设置的基础上,根据岗位需要进行。

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坚持责、权、利一致的原则,实行双向选择。

二、聘任条件。

聘任包括同级聘任、低职高聘和高职低聘。

(一)同级聘任。

同级聘任是指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与取得的任职资格层次一致。

同级聘任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1、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有强烈的责任心和使命感;2、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备履行相应岗位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能力;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并符合质量标准;4、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或“称职”的。

(二)低职高聘。

低职高聘是指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高于取得的任职资格。

低职高聘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1、德才表现突出,确属出类拔萃,具备所聘岗位职务要求的任职条件;。

2024年事业单位人员岗位聘用管理暂行办

2024年事业单位人员岗位聘用管理暂行办

2024年事业单位人员岗位聘用管理暂行办合同目录第一章:总则1.1 目的和依据1.2 适用范围1.3 基本原则第二章:岗位设置2.1 岗位分类2.2 岗位等级2.3 岗位职责第三章:岗位聘用条件3.1 基本条件3.2 专业条件3.3 其他条件第四章:岗位聘用程序4.1 岗位发布4.2 应聘报名4.3 资格审查第五章:岗位考核5.1 考核内容5.2 考核方式5.3 考核结果第六章:岗位薪酬6.1 薪酬构成6.2 薪酬标准6.3 薪酬调整第七章:岗位培训7.1 培训内容7.2 培训方式7.3 培训效果第八章:岗位晋升8.1 晋升条件8.2 晋升程序8.3 晋升管理第九章:岗位调动9.1 调动条件9.2 调动程序9.3 调动管理第十章:岗位解聘10.1 解聘条件10.2 解聘程序10.3 解聘补偿第十一章:岗位合同管理11.1 合同签订11.2 合同变更11.3 合同解除第十二章:岗位纪律与监督12.1 岗位纪律12.2 监督机制12.3 违规处理第十三章:岗位争议处理13.1 争议类型13.2 争议处理程序13.3 争议解决方式第十四章:合同签订14.1 签订方14.2 签订时间14.3 签订地点第一章:总则1.1 目的和依据为规范事业单位人员岗位聘用管理,明确聘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岗位聘用管理。

1.3 基本原则岗位聘用应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确保聘用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第二章:岗位设置2.1 岗位分类事业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科学合理地设置岗位,明确岗位类别,包括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等。

2.2 岗位等级岗位等级应根据岗位的性质、职责和要求,划分为不同的等级。

2.3 岗位职责每个岗位应有明确的岗位职责描述,包括主要工作内容、工作标准和工作要求。

2.3.1 岗位职责的制定岗位职责应由用人单位根据岗位的实际需要制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辽宁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辽宁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辽宁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18•【字号】辽政办发[2011]42号•【施行日期】2011.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辽宁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42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辽宁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八日辽宁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的意见按照国务院“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因地制宜、稳慎推进”的方针,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发〔2006〕40号)的有关规定,为规范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秩序,完善分配激励机制,理顺收入分配关系,做好实施绩效工资工作,现就全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基本原则(一)实施绩效工资与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相结合,完善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严肃分配纪律,规范事业单位的收入分配秩序。

(二)以促进提高公益服务水平为导向,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合理确定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按照规范的程序和要求,搞活事业单位内部分配。

(三)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强化地方和部门职责,促进形成不同地区、不同类别事业单位的合理收入分配关系。

(四)统筹事业单位与相关群体,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与离退休人员的收进入分配关系。

(五)适应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方向和要求,与推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全面推行岗位管理和聘用制相结合,不断完善绩效工资政策,确保绩效工资工作平稳顺利实施。

二、实施范围和时间除义务教育学校和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外,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单位正式工作人员,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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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暂行办法发文单位:辽宁省人事厅发布日期:2000-3-3执行日期:2000-3-3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 第三章 聘任条件与程序 第四章 聘约 第五章 任期考核 第六章 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以聘任制为核心的基本用人制度,强化和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规范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保障用人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是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中心环节,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实行聘约管理,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和德才兼备的聘任标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的事业单位及与之建立聘任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 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 第四条 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实行结构比例控制。

各级政府人事(职改)部门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事业单位的类型、层次、编制等因素,制定结构比例的指导意见和原则,并根据科技、教育、文化等事业发展需要和地区、部门对不同专业的人才需求,对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数进行适当调整。

第五条 各级政府人事(职改)部门负责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的核定和调整,并指导和管理事业单位做好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工作。

第六条 岗位设置要坚持因事设岗、以岗择人、结构合理的原则,要有利于公平的竞争激励机制的形成,要有利于人才的脱颖而出和合理使用,要明确规定每个岗位的具体职责。

设岗的具体办法依照原辽宁省各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原则意见执行。

第七条 事业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单位特点的实施办法,在科学设岗的基础上,确定各类、各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职责、权限和具体聘任条件。

第三章 聘任条件与程序 第八条 受聘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条件是: (一)能全面履行本岗位职责; (二)遵纪守法并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尚未达到法定离退休年龄(按国家规定经批准延长离退休年龄者除外); (五)符合单位制定的与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相适应的聘任条件。

第九条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基本程序是: (一)单位根据岗位情况和工作需要,公布岗位空缺、岗位职责、聘任条件; (二)专业技术人员向单位提出聘任申请; (三)单位对申请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采取一定的竞争方式进行遴选,并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情况、用人要求,确定受聘人员; (四)单位和受聘专业技术人员签订聘约,单位公布聘任结果。

第十条 各单位应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能力、业绩综合考核的情况,进行择优聘任。

对具有创新创造能力的专业技术骨干,可以低职高聘;对于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高职低聘;根据岗位需要,也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对需要具备执业资格的岗位或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系列和专业,一般不实行低职高聘。

第四章 聘约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与受聘专业技术人员必须以签订聘约形式确立聘任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聘约的签订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十二条 聘约包括聘任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的责任及聘任双方协商的其它条件。

聘约采取书面形式,一式三份,单位与受聘专业技术人员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个人档案。

聘任合同文本由政府人事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期限(任期)应根据不同专业的不同工作性质和专业技术人员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由单位确定。

第十四条 聘约签订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签约双方必须全面履行聘约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聘约内容。

确需更改的,经签约双方协商一致,方可更改。

第十五条 聘约期满时,聘约即行终止。

经聘任单位考核合格后,可以继续签订聘约。

第十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单位可以解除聘约: (一)不能履行聘约的; (二)患病或非因公负伤等原因,连续六个月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三)年度考核不合格; (四)严重失职、渎职; (五)在聘期内因工作变动,脱离现专业技术岗位者; (六)违反工作纪律或者规章制度,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者; (七)专业技术人员在聘期内,被开除、劳动教养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专业技术人员可提前解除聘约: (一)单位不履行聘约; (二)按国家规定考入大中专院校、应征入伍、考入或被调任到国家机关工作; (三)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经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调出。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与专业技术人员签订聘约、续订和变更聘约,须经政府人事部门办理鉴证手续。

具体办法参照辽宁省人事厅《辽宁省省直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鉴证暂行办法》(辽人发〔1999〕13号)执行。

第五章 任期考核 第十九条 任期考核是对聘任期满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的综合性全面考核,考核可分为政治方面的考核,业务方面的考核。

考核结果是专业技术人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以及续聘和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在注重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的前提下,主要考核专业技术人员在聘任期内履行聘约情况。

一般包括任期内履行岗位职责,完成任期目标任务,工作实绩,接受继续教育和业务水平能力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任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对专业技术人员任期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和注重实绩的原则,应严格执行任期考核标准和德、能、勤、绩的具体表现,确定其任期考核结果等次。

第二十二条 任期考核由单位人事部门组织实施。

其基本程序是:各单位一般应成立由领导、人事部门人员、专家参加的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全面的考核工作,各单位人事部门具体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员填写《专业技术人员年度(任期)考核评价表》,并进行个人总结、述职;被考核人所在部门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参考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的情况,对被考核人作出评价,并提出任期考核结果等次的意见;单位人事部门汇总后,报单位负责人审批,同时填报《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工作备案登记汇总表》,报政府人事(职改)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任期考核结果为优秀者可以低职高聘或续聘;合格者可以续聘;不合格者应予高职低聘或解聘。

第六章 监督 第二十四条 各级政府人事(职改)部门是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有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应建立对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借聘任之机打击报复或弄虚作假的,应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和受聘专业技术人员在履行聘约发生争议时,双方应该协商解决。

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单位上级人民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由上级人事主管部门调解。

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向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省企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发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省直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鉴证暂行办法辽人发【1999】13号: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直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鉴证暂行办法》的通知省直各部门: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辽委办发【1999】23号文件)精神,根据《辽宁省省直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辽人发【1999】2号)的规定,为保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的顺利实施,现将《辽宁省省直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鉴证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你们遵照执行。

辽宁省人事厅一九九九年十月五日辽宁省省直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鉴证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依法保护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聘用合同制的有效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聘用合同鉴证是人事行政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审查证明聘用合同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一项行政监督、服务措施。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聘用合同包括:(一)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签订的聘用合同;(二)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变更或续订的聘用合同;(三)其他人事聘用合同。

第四条人事行政部门是聘用合同的鉴证机关。

聘用合同鉴证的具体工作由合同签订地或履行地的人事行政部门承办。

第五条聘用合同鉴证应审查下列内容:(一)双方当事人是否具备签订聘用合同的资格;(二)聘用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三)双方当事人是否在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四)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是否明确可行;(五)合同的条款是否完备,文字表述是否清楚。

第六条鉴证时,当事人应提交下列材料:(一)签订的聘用合同文本一式三份。

(二)用人单位为法人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用人单位不是法人的,应提供其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三)被聘用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

(四)鉴证部门认为需要的其它材料。

第七条对审查合格的聘用合同,鉴证机关应予鉴证,鉴证人员应当在合同文本上签名并加盖聘用合同鉴证专用章,注明鉴证编号和鉴证日期;鉴证机关如发现当事人提供的合同文本及证明材料不完备,应通知当事人予以补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聘用合同,不予鉴证,并应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在合同文本上注明;对审查不合格的聘用合同,当事人应按照要求修改或重新签订,经审查合格后再办理鉴证手续。

第八条双方当事人签订聘用合同应及时履行鉴证手续,鉴证机关应在收到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鉴证。

第九条已鉴证的聘用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重新调整后,如聘用合同内容与其有矛盾的,应重新办理鉴证手续。

第十条鉴证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一)有意为不真实、不合法的聘用合同提供鉴证的;(二)超过鉴证期限的;(三)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一条聘用合同文本由省人事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印制。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聘用合同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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