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电梯监督管理办法
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模版
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梯安全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电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使用和维护的电梯。
第三条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原则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公开透明。
第四条国家对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实行统一的组织领导制度,分工明确、层级齐备。
第五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加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组织领导,确保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安装与验收第六条电梯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电梯安装。
第七条电梯安装单位在进行电梯安装前,应当向有关政府部门申报,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八条电梯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电梯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九条电梯验收时,应当由专业人员进行验收,并出具相应的验收报告。
第十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验收报告的规定,进行电梯的使用和维护。
第三章检验与维护第十一条电梯的检验工作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单位进行,检验周期为一年。
第十二条电梯的维护工作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维保单位进行,维护周期为一个月。
第十三条电梯的检验和维护工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确保电梯的运行安全和性能。
第十四条电梯的检验和维护记录应当及时、准确地填写,保存至少五年。
第四章故障处理与事故调查第十五条电梯故障发生时,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报告有关政府部门。
第十六条电梯发生事故时,电梯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报告有关政府部门。
第十七条电梯事故调查工作应当由专门机构组织进行,调查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违法处罚与监督检查第十八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地方各级政府对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应当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
第二十条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电梯安全进行定期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构成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范本
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梯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电梯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分类管理的原则,通过加强机构建设、加强责任落实、加强技术支持等措施,确保电梯安全运行。
第四条国家及相关行政机关应加强对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建立健全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机制。
第五条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应当注重社会参与,提高公众参与监管的积极性,加强社会监督。
第六条市场主体在经营使用电梯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管理,确保电梯安全运行。
第二章机构建设第七条国家设立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国范围内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省级政府设立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市级政府设立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县级政府设立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组织体系,明确职责、权责,人员配备要合理,确保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三章责任落实第十二条国家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制定、修订电梯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指导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省级政府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负责组织实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下级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并报国家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市级政府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负责组织实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项目的监督和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电梯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并报上级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县级政府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负责组织实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项目的监督和检查,并对不符合要求的电梯提出整改要求。
大连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大连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电梯安全及其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梯,包括乘客电梯、载货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具体范围按照国家规定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除外。
第三条市及区(市)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市及区(市)县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四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研究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根据授权,负责管理区域内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电梯安全知识,增强公众电梯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鼓励新闻媒体、社会团体、学校、幼儿园等开展电梯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
第六条电梯制造、安装、使用、维护保养、修理、改造、检验、检测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诚信体系建设,配合政府及相关部门提高电梯安全管理水平。
第七条鼓励保险机构开发电梯安全责任保险产品,鼓励电梯使用单位、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提高风险管理和事故赔偿能力。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电梯,电梯的井道、机房、底坑等应当符合建筑工程设计规范。
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审查,未经审查的,不得使用。
第九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职责,并对电梯使用安全负责,未确定电梯使用单位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电梯使用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新安装电梯未移交所有权人的,项目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二)所有权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电梯的,受托人为电梯使用单位;(三)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且为单一所有权人的,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四)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且有多个所有权人的,由其协商确定电梯使用单位,经协商无法确定的,由电梯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确定电梯使用单位;(五)房屋租赁场所配有电梯的,由租赁双方书面约定电梯使用单位,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电梯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
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模版
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梯的安全管理,防止电梯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所有电梯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和检验。
第三条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健全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体系,提高电梯的安全性能和使用管理水平。
第四条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应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各方责任,形成社会共治格局。
第五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推动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现代化和信息化。
第六条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应坚持向科技、高效、绿色的方向发展,促进电梯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设计、制造与安装第七条电梯设计、制造和安装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确保电梯的安全、可靠、舒适和易于操作维修。
第八条电梯设计、制造和安装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条件,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
第九条电梯设计、制造和安装单位应组建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实施规范化管理。
第十条设计单位应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编制电梯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并进行技术审查。
第十一条电梯制造单位应严格执行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确保电梯的质量和性能符合标准要求。
第十二条安装单位应按照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的要求,正确安装电梯,并进行安全合格评定。
第十三条电梯制造和安装单位应建立电梯产品追溯系统,记录电梯的制造、安装和质量情况。
第十四条电梯制造和安装单位应配备完善的生产设备和检测仪器,确保电梯的质量和性能符合标准要求。
第十五条电梯制造和安装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确保施工安全和工艺质量。
第三章改造与维修第十六条电梯改造和维修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条件,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
第十七条电梯改造和维修单位应组建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实施规范化管理。
第十八条电梯改造和维修单位应建立电梯改造、维修工作记录和档案,确保改造、维修过程的可追溯性。
第十九条电梯改造和维修工作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确保电梯的安全性能和使用寿命。
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电梯是现代城市交通和生活中非常重要的一种设备,它为人们提供了便利和舒适。
然而,由于电梯操作的特殊性和潜在的安全隐患,必须加强电梯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以下是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一个具体描述,旨在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电梯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们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投入使用的各类电梯,包括乘客电梯、载货电梯、观光电梯等。
第三条责任主体:电梯生产企业、电梯维保单位、物业管理机构、使用单位以及相关部门都是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
第四条安全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分工协作。
第二章电梯的安全管理要求第五条电梯生产企业的安全管理要求:(一)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制定的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生产和销售电梯。
(二)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生产的电梯质量符合标准和规范。
(三)应提供充分的技术服务和售后保障,包括安装调试、运行维护等。
(四)应建立健全信息管理系统,保存电梯的运行记录和维修记录。
第六条电梯维保单位的安全管理要求:(一)应具备相应的技术力量和专业知识,保证维修保养工作的质量。
(二)应按照维修保养计划和频次进行工作,及时排除隐患。
(三)应做好维修保养记录,保留相关证明材料。
(四)应加强对维护保养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技术水平和业务素质。
第七条物业管理机构的安全管理要求:(一)应建立健全电梯日常巡检和维护制度,及时发现隐患并进行整改。
(二)应组织定期的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职工的应急处理能力。
(三)应配备合格的电梯管理员,负责日常的协调管理工作。
第八条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要求:(一)应按照规定组织电梯的安全检验和维护保养工作。
(二)应加强对电梯使用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增强其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三)应及时向电梯生产企业或维保单位报告电梯的故障和事故。
2023年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2023年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电梯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现行电梯安全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提高电梯安全管理水平,倡导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电梯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包括电梯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维修和报废等环节。
第四条国家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电梯安全事故进行监督、调查、处理,维护电梯安全市场秩序。
第五条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地区电梯安全的组织和领导,完善电梯安全应急救援体系,确保各项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六条市场主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要求,进行电梯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维修和报废等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基本要求第七条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标准,确保电梯的安全运行。
第八条电梯制造者应当根据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确保电梯设计、制造过程中的安全性、可靠性和稳定性,并提供相应的质量保证。
第九条电梯使用者应当按照电梯的使用规范,正确操作和使用电梯,并保护电梯的安全设施。
第十条电梯维修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和管理能力,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维修和保养工作,并及时通报电梯使用者有关电梯安全使用的知识。
第十一条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电梯的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进行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认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对电梯的性能和质量进行认证,确保电梯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第十三条媒体应当加强电梯安全宣传,提高公众对电梯安全的意识和知识水平。
第三章电梯安全管理的具体措施第十四条电梯设备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和制造,并经过专业机构的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电梯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并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和维护。
辽宁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草案)法规草案指引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2015年3月目录一、《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草案)》条文注释稿 (3)三、法律(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法》 (39)2.《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59)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82)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93)5.《广东省关于印发广东省电梯安全监管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101)- 2 -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草案)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电梯使用安全工作,预防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例。
说明:本条是关于《条例》立法目的的规定。
随着我省电梯数量的急剧增加,电梯总量已达53万多台,且其中使用年限在10年以上的电梯数量也在急剧增加,电梯老龄化已经显现,电梯故障率有逐步升高的趋势,隐患时有存在,而正在推行的电梯安全监管体制改革也亟需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因此,有必要专门针对电梯制定一部地方性法规,加强对电梯的使用管理,明确各方权利义务,提高电梯安全性。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电梯使用以及与电梯使用相关的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应急处置、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
电梯的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目录执行。
个人或者单个家庭自用电梯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条例,但- 3 -改变用途,用于经营性活动的适用本条例。
说明:本条是关于《条例》适用范围的规定。
考虑到个人或者单个家庭自用电梯,如别墅或个人自建房里的电梯,涉及人员范围特定,涉及面较窄,危险相对较小、可控,按照行为责任自负的原则,该类电梯由所有权人自行管理即可,可不按照一般电梯进行监管,即免予登记、定期检验等。
辽宁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辽宁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辽宁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4(000)003
【摘要】<正>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88号《辽宁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业
经2014年1月3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陈(?)2014年1月8日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电梯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
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使用、检验检测
【总页数】4页(P5-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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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点突出强化责任构筑电梯安全管理网络——解读《上海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J], 欧阳惠卿;薛季爱;
2.重点突出强化责任构筑电梯安全管理网络——解读《上海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J], 欧阳惠卿;薛季爱
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和《辽宁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直接投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 ;
4.关于印发《辽宁省财政科研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和《辽宁省财政科研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J],
5.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调剂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辽人社〔2020〕21号)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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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住宅电梯安全管理办法-辽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
辽阳市住宅电梯安全管理办法正文:---------------------------------------------------------------------------------------------------------------------------------------------------- 辽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辽阳市住宅电梯安全管理办法》业经2012年3月19日辽阳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正谱2012年3月28日辽阳市住宅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住宅电梯(以下简称电梯)的安全管理,保障乘梯安全,根据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电梯(个人或者家庭自用的电梯除外)选购、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安全检验、使用以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电梯,是指供居民生活需要,居民共同拥有或者使用的住宅用电梯。
本办法所称重大维修,是指需要拆卸或者更新主要受力结构部件,以及对机构(传动系统)或者控制系统进行整体修理的业务,但大修后电梯的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保持不变。
本办法所称改造,是指改变电梯受力结构、机构(传动系统)或者控制系统,致使电梯的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发生变更。
本办法所称日常维护保养,是指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调整、更换易损件和检查等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
但清洁、润滑不包括部件的解体,调整和更换易损件未改变任何电梯性能参数。
第四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我市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电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我市行政区域内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安全检验及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电梯所有权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单位,明确电梯使用管理的责任单位,协助电梯监督管理部门调解电梯安全管理纠纷。
沈阳市电梯安全条例(2021最新版)
沈阳市电梯安全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电梯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电梯生产(包括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和电梯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电梯、载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
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
第四条电梯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为民服务、多元共治的原则。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电梯安全管理协调机制,督促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将电梯质量安全工作情况纳入本级政府质量和安全责任考核体系,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电梯应急救援纳入本级政府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体系,建立电梯应急救援公共服务平台,统一协调指挥电梯应急救援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电梯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和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电梯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城乡建设、房产、应急、公安、教育、卫生健康、文旅广电、交通、商务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电梯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应当履行电梯安全主体责任,依法建立健全电梯安全责任制度,加强电梯安全管理。
鼓励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单位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应当由业主大会讨论决定。
第九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知识的宣传,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最新版)
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最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AQ-SN-0226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和日常维护保养,保证电梯安全运行,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电梯的生产单位和电梯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方可从事相关活动。
从事电梯生产的作业人员以及检验检测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三条电梯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电梯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电梯安全全面负责。
第四条市、区(县)及高新区、经济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本辖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安全监管、规划、建设、房产、工商、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及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应当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和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协助有关负责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023年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2023年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____年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防止电梯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意见》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使用电梯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电梯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维护等环节。
第三条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省级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本地区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安全标准电梯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维护等环节必须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和规范,确保电梯的安全可靠,达到国家安全要求。
第五条电梯安全检测1. 电梯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维护单位应当定期进行电梯安全检测,确保电梯的运行状态和安全问题的及时发现和解决。
2. 电梯安全检测由专业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结果由检测机构出具的合格证书或不合格报告,并按照相关规定向有关部门备案。
第六条电梯安全维修1. 每台电梯都应当设立专门的维护保养队伍,定期进行电梯设备的检修维护工作,确保电梯的正常运行。
2. 电梯维修人员应当具备相关资质,并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维修工作。
3.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经常性开展技术培训,提升维修人员的专业技能和维修水平。
第七条电梯事故应急救援1.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电梯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开展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2. 电梯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报警并采取紧急措施,确保被困人员的安全。
3. 电梯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组织事故调查,查清事故原因,并采取有效的措施避免再次发生类似事故。
第八条电梯安全信息公开1.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电梯的基本信息和安全管理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2. 政府部门应当建立电梯安全信息公开平台,发布电梯事故统计数据和相关信息,加强电梯安全监督的公开透明。
沈阳电梯管理制度
沈阳电梯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1.1 为确保沈阳地区电梯的安全运行,保障乘客和设备的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沈阳地区所有电梯的安装、使用、维护、检验和监督管理。
1.3 电梯使用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电梯安全法规和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安全责任2.1 电梯使用单位应明确电梯安全责任人,负责电梯的日常管理和安全工作。
2.2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并承担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任。
2.3 电梯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第三章安全使用3.1 电梯使用单位应制定电梯使用规程,明确乘客使用电梯的行为规范。
3.2 乘客应遵守电梯使用规定,不得超载使用电梯,不得在电梯内进行危险行为。
3.3 电梯使用单位应定期对电梯进行安全检查,并记录检查结果。
第四章维护保养4.1 电梯维护保养应按照国家规定和制造商的要求进行。
4.2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建立电梯维护保养档案,记录维护保养情况。
4.3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对电梯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五章应急处理5.1 电梯使用单位应制定电梯故障和事故的应急预案。
5.2 发生电梯故障或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保护乘客安全。
5.3 电梯使用单位应定期组织电梯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六章监督检查6.1 电梯安全监管部门应定期对电梯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6.2 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电梯使用单位应及时整改。
6.3 对违反电梯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监管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
第七章附则7.1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电梯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解释。
7.2 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7.3 本制度的修改和更新由电梯安全监管部门负责。
请根据实际情况和地方法规对上述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和补充。
大连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对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维护保养、使用、检验、检测等单位实施安全监察。
建设、规划、房屋、工商、公安、安监等行政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并建立协调机制,及时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做好电梯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住宅电梯更新、改造、修理费用从城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住宅电梯物业管理单位收取的住宅电梯费,应专门用于电梯运行、定期检验和维护保养等费用支出,并单独列账,按实结算,定期(每年不少于一次)向业主公布收支账目,自觉接受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有结余的应滚存使用。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电梯,电梯井道、机房、底坑等应当符合建筑工程设计规范;施工图设计文件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通过审查。
第六条新安装电梯未移交所有权人的,在未明确使用管理人前,应由电梯安装单位采取可靠措施,保证电梯不能投入使用。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电梯的制造、维护保养、使用等单位和专业机构配备具有运行参数采集和网络远程传输功能的监测装置,建立电梯远程监测系统,对电梯运行情况实施远程监测。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远程监测系统运用情况实施监督抽查。
第八条电梯使用单位应保证紧急报警装置、应急救援专用报警监视仪和提示牌有效运行。
使用单位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当配合维护保养单位开展工作,签字确认维护保养记录。
第九条建立以制造企业为主体的电梯维保体系,全面推行制造企业或其授权的单位进行电梯维护保养。
辽宁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辽宁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1.25•【字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六十五号•【施行日期】2021.0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六十五号)《辽宁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已由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0年11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11月25日辽宁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2020年11月24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梯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电梯安全管理工作应当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为民服务、多元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电梯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电梯质量安全工作情况纳入政府质量和安全责任考核体系。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电梯安全相关工作。
第五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教育、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电梯安全相关工作。
省政府法制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解读《辽宁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省政府法制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解读《辽宁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辽宁省政府•【公布日期】•【分类】地方政府规章解读正文省政府法制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解读《辽宁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2014年1月8日,陈政高省长签署政府令,公布《辽宁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日前,省政府法制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就《辽宁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解答。
问:为什么要制定出台《辽宁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答:近年来,随着高层建筑物数量的不断增加,我省电梯的保有、使用数量也在迅速增长。
截至2012年底,全省共有电梯95040台,且每年以15%的比例快速增加。
作为特种设备,电梯在给人们带来便捷和高效的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风险因素,这些风险因素必须通过严格的监督管理才能消除。
目前,我省电梯管理领域存在的问题主要有:电梯安全管理责任主体不清;电梯的维护保养不及时、不到位;住宅电梯更新改造修理缺少制度规范;电梯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不规范等。
为了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预防和减少电梯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有必要从我省实际出发,制定我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问:制定《办法》的主要依据是什么?答:《办法》在起草过程中的主要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同时参考了住房城乡建设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5号)以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等有关规定。
问:《办法》对住宅电梯保修期满后的重大维修、改造、更新作了哪些规定?答:2001年,建设部、财政部出台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
因住宅电梯属于住宅共用部位,故住宅电梯的更新、改造和维修费用,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特种设备法律法规
;特种设备法律法规一、特种设备安全法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三、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四、辽宁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五、沈阳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梯的使用管理与日常维护保养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使用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适用范围内电梯的使用管理与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本规则不使用于个人或者单个家庭自用的电梯。
第三条本规则是对电梯使用管理与日常维护保养(以下简称维保)工作的基本要求,相关单位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实际情况,可以制定高于本规则的工作的基本要求,以保证所维保电梯的安全性能。
第二章使用管理第四条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电梯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对电梯的使用安全负责。
使用单位应当购置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电梯,保证电梯安全运行所必需的投入,严禁购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第五条使用单位应当根据电梯安全技术规范以及产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和实际使用状况,组织进行维保。
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取得相应电梯维修项目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维保单位)进行维保,并且与维保单位签订维保合同,约定维保的期限、要求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维保合同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维保的内容和要求;(二)维保的时间频次与期限;(三)维保单位和使用单位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第六条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电梯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至少有一名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
第七条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电梯使用和运营安全管理制度,并且严格执行。
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相关人员的职责;(二)安全操作规程;(三)日常检查制度;(四)维保制度;(五)定期报检制度;(六)电梯钥匙使用管理制度;(七)作业人员与相关运营服务人员的培训考核制度;(八)意外事件或者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与应急救援演习制度;(九)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大连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大连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大连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07.12•【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大连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o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o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电梯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日常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o 第三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是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监察工作。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建设建筑物中的电梯井道、机房等工程的建筑设计实施监督,并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对实物进行抽查。
物价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住宅楼电梯运行费收费标准,并实施监督。
·o 第四条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和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督促和支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协助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o第五条电梯生产单位及其作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许可资质,方可从事相应活动。
·o第六条电梯使用单位是本单位电梯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加强安全管理,确保电梯安全使用。
·o 第七条电梯生产、使用、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分别参加相关的电梯事故责任保险,提高事故赔付能力。
·o第八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新闻媒体等单位应当开展电梯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倡导文明乘用电梯,增强社会公众安全意识。
·o 第九条建设工程需要安装电梯的,其建筑设计应当符合建筑设计规范和电梯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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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电梯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提高电梯安全运行水平,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电梯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包括自检)、使用及其监督检查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包括日常维护保养,下同)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许可。
从事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的作业人员以及检验检测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四条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单位应当保证必要的安全和节能投入。
鼓励建立实施电梯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故赔付能力。
提倡采用远程监控等先进技术,提高电梯维修保养水平。
第五条电梯(包括部件,下同)的生产质量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电梯质量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
电梯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调试及使用维修说明等技术资料。
第六条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提供下列技术指导和服务:(一)提供制定电梯应急救援预案指导文件;(二)保证电梯备品备件的及时供应;(三)提供专业应急救援等技能培训。
第七条电梯有关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选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的电梯,确保电梯选型、配臵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
不得购臵下列电梯:(一)未经许可制造的;(二)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三)制造单位不能提供技术资料的;(四)产品存在缺陷,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销售的。
第八条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前,施工单位应当将拟进行的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依法告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施工时,不得将承揽的业务进行分包或者转包。
经监督检验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施工单位应当安排本单位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电梯安装、改造、维修作业。
从事电梯安装、改造、维修作业的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按章操作。
第九条电梯有关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在电梯购臵合同中应当明确电梯制造单位在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及日常维护保养工作中所承担的责任,并对电梯质量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
第十条电梯投入使用前,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核对其是否附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相关文件。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依法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并对电梯的安全使用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并严格执行电梯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完整的电梯安全技术档案;(二)设臵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三)在电梯轿厢显著位臵标明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警示说明和警示标志;(四)根据使用场所、用途和安全需要,配备电梯司机;(五)确保电梯紧急报警装臵能够有效应答紧急呼救,并对其有效监控;(六)制定电梯层门专用钥匙使用管理制度,电梯层门专用钥匙应当由经过培训的专业人员使用;(七)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确认事故隐患消除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八)制定电梯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九)发生电梯乘客被困故障时,迅速采取措施对被困人员进行安抚和组织救援;(十)电梯在使用和安装、改造、维修中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应立即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在抢救中应保护好现场;(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在用电梯应当进行定期检验,定期检验周期为1年。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二条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应当由依法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与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签订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内容不得少于附件一的内容。
从事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取得相应的许可,注册地为省外的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设立分公司。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如在注册地以外设区的市从事电梯维护保养活动,应在当地建立办事机构,并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办公设备、维修设备、检验仪器和与维修保养设备量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应不少于3人,且作业人员数量大于2人/60台)。
第十三条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电梯使用维修说明书和相关电梯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制定日常维护保养计划,做好日常维护保养记录,确保维护保养电梯的质量。
不得维护保养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电梯。
第十四条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其维护保养电梯轿厢的显著位臵,标明本单位的名称、急修电话,并履行下列安全义务:(一)发现电梯故障及时予以排除;(二)接到电梯乘客被困故障通知后,30分钟内赶到现场实施排险救援;(三)对故障难以消除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电梯使用单位暂停使用电梯,故障排除前不得将电梯交付使用,并采取有效措施;对电梯使用单位接到暂停使用电梯的书面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的,应当及时向市、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四)发生电梯事故后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救,并及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电梯的改造、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所需更换的电梯零部件,应当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安全部件应当具有合格的型式试验报告。
第十六条电梯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进行电梯运行的日常巡视,做好电梯运行和管理记录,落实电梯定期检验计划;(二)监督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定期检修、保养电梯;(三)发现电梯存在事故隐患需要停止使用的,有权决定暂停使用,并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采取相应措施;(四)遇有火灾、地震等影响电梯运行和电梯乘客人身安全的突发性事件时,应当迅速采取措施,停止电梯运行。
第十七条电梯乘客应当按照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正确使用电梯,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违反电梯安全使用警示操作电梯;(二)乘用明示处于非安全状态下的电梯;(三)采用非安全手段开启电梯层门;(四)拆除、破坏电梯安全警示标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报警装臵及电梯部件;(五)违反电梯使用单位依法制定的有关电梯安全使用管理规定;(六)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或者他人安全乘用的行为。
第十八条电梯移装时,电梯应在检验的有效期内,由原使用单位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并按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提出检验要求,予以确定是否需要报废:(一)产品质量或安装质量存在严重缺陷且无法整改的;(二)由于建筑物结构损坏或电梯发生过严重事故,导致电梯设备严重损坏的;(三)建筑物已严重倾斜或沉降,造成电梯运行方向与垂直方向倾斜度大于15°的;(四)主要机械部件严重锈蚀、变形或电气设备严重老化、损坏,必须更换轿厢、控制柜和曳引机中两项以上的;(五)其他无法保证安全运行基本条件的。
第二十条为保证乘梯安全,报废电梯应立即停止运行。
电梯产权人和电梯管理单位要及时进行更新。
报废电梯主要部件应标注报废标记,且不得转让、销售和再次使用。
第二十一条拆除电梯时,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托依法取得电梯安装资质的单位承担,并签订安全施工合同,制订安全拆除方案,到原使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二条电梯产权人将电梯委托他人使用管理时,应当与使用管理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责任和电梯更新、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及检验的费用承付等内容,确保电梯安全运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电梯,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二)电梯使用单位,是指具有电梯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单位或个人。
其既可以是电梯产权所有者,也可以是受电梯产权所有者授权或委托、具在电梯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者。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合同编号:辽宁省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使用单位:维保单位:使用说明1、适用范围:本合同适用于乘客电梯(含观光电梯)、载货电梯、病床电梯、液压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日常维护保养。
2、维保单位:具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从事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的单位。
3、维保期限:维保期限内,许可证必须保证在有效期限内。
4、日常维护保养: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1-2009)规定对电梯进行的清洁、润滑、调整、更换易损件和检查等日常维护和保养性工作。
其中清洁、润滑不包括部件的解体,以及调整和更换易损件不会改变任何电梯性能参数。
5、清包:只提供劳务,不提供任何电梯零部件。
6、半包:既提供劳务,又免费提供部分电梯零部件。
7、大包:既提供劳务,又免费提供大多数电梯零部件。
辽宁省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使用单位(甲方)维保单位(乙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家质检总局《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1-2009)(以下简称《规则》)及其它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有关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日常维护保养的电梯甲乙双方约定,由乙方为《电梯维护保养及金额明细表》(见附件一)中列明的甲方使用、管理的电梯提供日常的维护保养和抢修服务。
第二条日常维护保养内容乙方应当按照《规则》中要求的《曳引和强制驱动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记录》、《液压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记录》、《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日常维护保养记录》、《杂物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应当至少每十五天对电梯进行一次日常维护保养,完成半月、季度、半年、年保养以及年度自行检查项目,并做好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第三条日常维护保养标准实施日常维护保养后的电梯应当符合《规则》、《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 7588)、《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 16899)等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相关要求。
除上述标准外,还应当满足甲方提出的如下要求:。
第四条日常维护保养期限为保证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工作规范、完整、持续,根据《规则》的有关要求,本合同签订期限至少一年。
本合同期限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注:乙方许可证有效期限至:年月日)。
甲乙双方同意期限届满后续约的,应当于期限届满15日前重新签订合同。
第五条日常维护保养费维护保养费:总计元/年(人民币),大写:。
(详见附件1)第六条结算方式(一)甲方按(□月□季□半年□年)支付维护保养费,具体支付时间和金额为:。
(二)支付方式:□支票□汇到乙方指定帐号。
第七条日常维护保养方式:□清包□半包□大包。
半包维保中更换零部件单件在元以内的(或附件免费零件清单所列),由乙方免费提供。
但因非乙方疏忽、人为破坏或者其它不可抗力造成的一切损失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