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2017年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专项监督
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配套工作程序和技术要求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配套工作程序和技术要求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国家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3号)已于2015年4月9日公布,自2015年8月1日施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该办法,我委现印发《资质认定公正性和保密性要求》等15份配套工作程序和技术要求(不发纸质版,请在认监委网站下载,网址:WWW.CNCA.GOV.CN),相关文件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请有关单位遵照执行,特此通知。
附件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公正性和保密性要求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专业技术评价机构基本要求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要求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及其使用要求5: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其使用要求6: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检验检测专用章使用要求7:检验检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分类监管实施意见8: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程序9: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10: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刑事技术机构评审补充要求1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司法鉴定机构评审补充要求1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许可公示表1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1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报告15: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审批表(略)国家认监委2015年7月31日附件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公正性和保密性要求一、为了确保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公正实施,为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对资质认定工作中获得的信息依法进行保密,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制订本要求。
二、本要求规定了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中应遵循的公正性和保密性方面的基本原则,适用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中的所有活动。
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方针和政策应充分体现和保证资质认定工作的公正性。
凡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条件的检验检测机构,无论其规模、隶属关系、经济状况如何,均可申请资质认定。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2007年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实验室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2007年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实验室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8.03•【文号】国认实[2007]53号•【施行日期】2007.08.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2007年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实验室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国认实[2007]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有关国家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为加强对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获证实验室的监管,确保实验室检测能力和管理体系的持续有效,在政府重点关注和社会热点领域,加强相关检测实验室的能力考核和监督管理,根据《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家认监委决定2007年继续开展对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获证实验室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监督检查工作重点监督检查的重点是涉及人身安全、节能、环境保护等领域的实验室,主要是检查实验室的组织机构、管理体系、仪器设备和环境、人员、检测报告、计量认证标志的使用、公正性地位和行为、反商业贿赂、日常管理等方面的情况。
此次检查的范围包括相关行业实验室、出入境检验检疫实验室,县(市)级产品质检机构,由国家认监委随机抽取180家实验室。
统一指挥,统一要求,统一时限,统一处理。
二、监督检查方式国家认监委确定由韩京城等人组成28个任务小组、分别赴28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执行认监委检查任务(具体名单见附件1,被检查实验室名单另行通知检查组和相关省局)。
新疆、西藏、青海三省(自治区)的实验室国家认监委不派检查小组,由本省(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自行安排有关检查活动。
检查人员来自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行业评审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四个方面,我们已向有关单位征求过意见。
请这些人员所在单位予以支持配合,如有因故不能参加的,请在见文10日内向国家认监委实验室监管部提出,认监委实验室部将调整相关人员。
国家认监委办公室关于检验检测机构上报2017年年度报告并开展2018年
国家认监委办公室关于检验检测机构上报2017年年度报告并开展2018年资质认定监督检查自查的通知
【法规类别】认证认可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认办实函[2018]16号
【发布部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8.01.23
【实施日期】2018.01.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认监委办公室关于检验检测机构上报2017年年度报告并开展2018年资质认定监督
检查自查的通知
(认办实函〔2018〕16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各国家产品质检中心及检验检测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督管理,落实《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3号)有关管理要求,根据国家认监委2018年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督管理工作安排,请检验检测机构上报2017年年度报告并开展2018年度资质认定监督检查自查,检验检测机构所属国家产品质检中心还需上报2017年年度社会责任报告。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检验检测机构上报2017年年度报告
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要求,按时向资质认定。
关于实验室检验机构资质认定飞行检查
4.3 标准物质方面
标准物质是一种或多种足够均匀地确定了特性,用以校准测量装置、评价测量方法或给材料赋值的一种材料或物质。检查组要特别关注实验室用标准物质是否为有证标准物质或溯源至SI单位。是否对标准物质的安全处置、存储和使用管理进行了规定。检查标准物质标识如名称、浓度、配制日期、失效日期等信息的符合性。检查标准物质管理制度和使用记录。如: 某实验室配制的1%酚酞指示剂标签上未标注乙醇浓度。
1组织方式的严密性
省、地 (市) 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针对所在地年度检验检测机构运行情况,选择重点检测领域、重点检测地域和特定检验检测机构开展飞行检查。抽调省、地 (市) 级资质认定评审专家库中的专业评审员组成飞行检查组,提前一周进行集中培训,传达部署监督检查工作方案、检查计划,学习《监督检查工作指南》、《现场检查作业指导书》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等规范性文件。分组讨论检查的流程、方式和要求,提前做好监督检查的准备工作。
关注被检查机构授权签字人的授权领域,不同专业领域的授权签字人必须具备中级及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食品授权签字人应当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能力 (同等能力解释为: 具有食品、生物、化学等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从事食品检验工作1年及以上; 食品、生物、化学等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食品检验工作3年及以上; 食品、生物、化学等专业大学本科毕业,从事食品检验工作5年及以上; 食品、生物、化学等专业大学专科毕业,从事食品检验工作8年及以上) 。授权签字人须经资质认定主管部门批准后行使其职责,检查时应关注被检查机构已获资质认定证书附件授权签字人授权领域信息。
二是建议省、地 (市) 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完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大数据,做好资质认定证书换证、注销、撤销等的日常监管,将被检查机构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对于无资质、超资质开展检测活动的违法行为实施严肃处理,定期在媒体、网络平台上向社会公布,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引导检验检测机构行业规范运行。
【质监意见】国家认监委关于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
【质监意见】国家认监委关于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关于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国家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3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5年4月9日公布,自2015年8月1日施行。
为贯彻实施该《办法》,落实国务院、国家质检总局有关深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改革要求,切实履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与监管工作职责,进一步简政放权,营造公平竞争、有序开放的检验检测市场环境,推动检验检测高技术现代服务业做强做大、健康发展,保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各项改革措施顺利到位,现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单位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一、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实施范围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治原则,依照《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资质认定(计量认证)。
二、关于检验检测机构主体准入条件(一)凡是依法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依法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业务范围包括检验检测,并且能够独立、公正从业的,均可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其他组织包括:依法取得工商行政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等符合YYY规定的机构。
(二)若检验检测机构是机关或者事业单位的内设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可由其法人授权,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其对外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或者证书的法律责任由其所在法人单位承担,并予以明示。
(三)生产企业内部的检验检测机构不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范围之内。
国家认监委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采用相关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的通知(国认实〔2018〕28号)
国家认监委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采用相关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的通知(国认实(2018)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各国家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2017年10月16日,国家认监委印发了《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2017年第四批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的通知》(国认科(2017)124号),发布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214-2017)等五项涉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和管理的认证认可行业标准。
相关行业标准吸收了国际标准最新内容,融合了国内相关管理部门的特殊要求,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评审和管理活动进行了进一步规范,充分体现了国务院“放管服”的改革精神,是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制度深化改革的重要成果。
为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制度改革完善,经研究,现就相关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的使用明确如下:一、使用下列认证认可行业标准作为相关领域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继续遵循“通用要求+特殊要求”的模式。
(一)通用评审要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214-2017),适用所有检验检测领域。
(二)特定领域评审要求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机动车检验机构要求》(RB/T218-2017),适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和汽车综合性能检验机构等。
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司法鉴定机构要求》(RB/T219-2017),适用司法鉴定机构。
二、使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评审员管理要求》(RB/T213-2017)作为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依据三、使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食品复检机构要求》(RB/T216-2017)作为食品复检机构名录公布的条件要求四、过渡期安排前述五项认证认可行业标准于2018年6月1日起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和管理中开始试行,2019年1月1日全面实施。
2015年4月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局长2015年4月9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以及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认监委关于2013年度实验室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
国家认监委关于2013年度实验室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1.02•【文号】•【施行日期】2014.01.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国家认监委关于2013年度实验室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国家资质认定行业评审组:为了贯彻质检工作“抓质量、保安全、促发展、强质检”十二字工作方针,落实《质量发展纲要》中关于加强对检验检测行业的监管职责,进一步规范我国实验室资质认定工作,提升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有效保障资质认定获证机构持续满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要求,国家认监委于2013年4月印发了《国家认监委关于开展2013年实验室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认实〔2013〕22号,以下简称《通知》),全面启动了2013年度实验室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国家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国家认监委认证认可技术研究所、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和有关技术专家的大力支持下,2013年度实验室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按既定目标顺利实施完成。
现将本年度监督检查的情况通报如下:一、监督检查总体情况2013年度资质认定监督检查延续了“机构自查与专家监督抽查相结合”的工作思路,认监委要求31个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35个出入境检验检疫局、26个国家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以及中国计量院、检科院、特检院、标准院和纤检局首先组织开展获证机构的自查自纠工作,累计自查实验室28576家,现场检查实验室5561家。
国家认监委在自查工作基础上,对山东、山西、辽宁、江西、江苏、河南、湖北、四川、贵州、陕西10个省的资质认定工作和部分检验检测领域的获证机构组织了现场监督检查。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214_2017)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时,在机构、人员、场所环境、设备设施、管理体系方面的通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也适用于检验检测机构的自我评价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000 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GB/T 27000 合格评定词汇和通用原则GB/T 27020 合格评定各类检验机构运作要求GB/T 27025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JJF1001 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3 术语和定义GB/T19000、GB/T27000、GB/T27020、GB/T27025、JJF100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检验检测机构 inspection body and laboratory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3.2资质认定 mandatory approval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3.3资质认定评审 assessment of mandatory approval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评审人员,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评审补充要求所进行的审查和考核。
3.4公正性 impartiality检验检测活动不存在利益冲突。
2017年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督检查自查表(A表) - 分项版
机构应为依法成立,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符合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
机构依法设立的的异地分支机构,应通过资质认定。
不适用
无此项
3
机构发生变化时,及时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符合
资质认定证书中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和授权签字人等内容与机构实际情况一致,未发生变化。
12
遵守法律法规,自觉避免出现违法违规行为。
符合
详见《质量手册》0.4公正性声明、0.5反商业贿赂声明、0.6服务承诺、0.7工作人员守则。
13
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有关要求,检验检测能力得到有效维持。
符合
(1)现有环境、设施满足通过资质认定的检测项目需要;
(2)现有仪器设备满足通过资质认定的检测项目需要;
附件3
2017年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督检查自查表
获证机构名称
取得资质认定的情况
证书编号
有效期
发证机关名称
机构地址
组织机构代码/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联系人
联系方式
最高管理者
技术负责人
授权签字人
(依次列举)
序号
自查内容
自查发现(选择):
A:符合;B:不符合;C:不适用
证据及措施(不符合请说明原因)
(3)现有人员能够满足检验检测需要;
(4)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各项管理文件制定合理,运行有序,员工对质量管理相关要求认同、熟悉并有效运用。
14
规范出具检验检测报告
符合
详见《质量手册》4.5.23结果报告及《报告管理程序》。
总体结论
2017年3月20-21日,我院对照《2017年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督检查自查表》中14条细则开展了逐条对照检查,总体结论符合,其中1条不适用,13条符合项。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第163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局长2015年4月9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以及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2017年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督检查自查表(B表)
2017年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督检查自查表(B表)序号检查项目检查内容(含:【关注问题】)检查结果备注4.1. 11.检验检测机构或者其所在的组织应有明确的法律地位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具有有效的登记、注册文件②其登记、注册文件中的经营范围应包含检验、检测、检验检测或者相关表述,不得有影响其检验检测活动公正性的诸如生产、销售等经营项目。
2.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体系文件中规定: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因检验检测机构自身原因导致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出现错误、不准确或者其他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解释、召回报告或证书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涉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应经所在法人单位授权①所在的法人单位应为依法成立并能承担法律责任的实体。
②该检验检测机构在其法人单位内应有相对独立的运行机制。
③应提供所在法人单位的法律地位证明文件和法人授权文件。
④所在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不担任检验检测机构最高管理者的,应由法定代表人对最高管理者进行授权。
4.1. 2 检验检测机构应明确其组织结构及质量管理、技术管理和行政管理之间的关系。
①检验检测机构应明确其内部组织构成,并通过组织结构图来表述。
非独立法人的检验检测机构,应明确其与所属法人以及所属法人的其他组成部门的相互关系。
②明确质量管理、技术管理、行政管理职责及组织部门。
4.1. 3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①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承诺“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②《检验检测机构诚信基本要求》(GB/T31880)对检验检测机构提出了开展检验检测活动有关诚信的基本要求,建议检验检测机构参考使用。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的通知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8.08•【文号】食药监科〔2016〕106号•【施行日期】2016.08.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的通知食药监科〔2016〕1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各食品检验机构:为加强食品检验机构管理,规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制定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以下简称《资质认定条件》),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一、各食品检验机构应认真学习和实施《资质认定条件》在组织、管理体系、检验能力、人员、环境和设施、设备和标准物质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二、资质认定部门在实施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时,应当将《资质认定条件》作为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的补充要求,与国家认监委制定印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结合使用。
三、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资质认定条件》的宣传贯彻,督促相关食品检验机构尽快达到《资质认定条件》的要求。
同时要了解和掌握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情况以及在资质认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科技标准司、国家认监委实验室与检测监管部反映。
四、本次印发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前相关部门发布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文件与本《资质认定条件》不一致的,以本《资质认定条件》为准。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科技标准司联系人:宋元德,电话:************。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5号——关于修改《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决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5号——关于修改《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6.19•【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5号•【施行日期】2015.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认证认可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5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5年4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2015年6月1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决定为进一步优化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程序及期限,结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3号),质检总局决定对《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八条修改为:“食品检验机构应当符合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
”二、将第十条第二项“5日内”修改为“5个工作日内”;第三项“6个月内”修改为“45个工作日内”;第四项修改为:“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技术评审完结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技术评审结果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决定批准的,自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认定证书,并准许其使用资质认定标志;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为6年。
”第二款修改为:“食品检验机构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资质认定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资质认定部门提出复查换证申请。
”四、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国家认监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制定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国家认监委关于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国认实〔2015〕49号
国家认监委关于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正文:----------------------------------------------------------------------------------------------------------------------------------------------------国家认监委关于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国认实〔2015〕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国家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3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5年4月9日公布,自2015年8月1日施行。
为贯彻实施该《办法》,落实国务院、国家质检总局有关深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改革要求,切实履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与监管工作职责,进一步简政放权,营造公平竞争、有序开放的检验检测市场环境,推动检验检测高技术现代服务业做强做大、健康发展,保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各项改革措施顺利到位,现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单位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一、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实施范围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治原则,依照《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资质认定(计量认证)。
二、关于检验检测机构主体准入条件(一)凡是依法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依法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业务范围包括检验检测,并且能够独立、公正从业的,均可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其他组织包括:依法取得工商行政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
国家认监委关于进一步明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实〔2017〕2号)
国家认监委关于进一步明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实〔2017〕2号)第83届IEC大会将于2019年10月14日至25日在上海召开,这是我国继1990年、2002年后第三次承办IEC大会。
届时,上海将迎来来自94个国家和地区...2019年世界认可日6月8日下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省人民政府在宁波举办以“认证认可...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工作会议2月26日,全国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工作会议在京召开。
市场监管总局局长张茅出席会议并强调指出,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质量认证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质量管理、提高市场效率的基础性制度。
近年来,我国质量认证制度不断完善...历史专题2019年第83届IEC大会2019年世界认可日认证认可服务“一带一路”2018年全国认证认可工作会议2018年世界认可日日期:2017-01-17 来源:摘要:国认实〔2017〕2号国家认监委关于进一步明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求,深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制度改革,建立统一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制度,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发布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关于实施〈/span>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关于实施〈/span>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配套工作程序和技术要求的通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等系列规范性文件。
但近期在对各地的监督检查中发现有的地方在执行中与规范性文件要求不一致,同时也为落实国家审计署对资质认定提出的相关要求,现就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有关工作进一步明确如下,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认真贯彻落实行政许可制度改革的要求,执行放宽主体准入条件、允许租赁设备和分包、许可非标方法等释放红利的政策措施,简化审批手续,规范审批流程。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9.15•【文号】国认实〔2010〕49号•【施行日期】2010.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认证认可,食品安全正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活动,依据《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第131号局长令)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卫生部卫监督发[2010]29号),国家认监委组织制定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现予以发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实施。
附件: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二○一○年九月十五日附件: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1.总则1.1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活动,依据《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制定本准则。
1.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评审应当遵守本准则。
1.3本准则所称的食品检验机构,是指依法设立或者经批准,从事食品检验活动并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机构。
1.4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本准则对食品检验机构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实施评价,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本准则要求的食品检验机构颁发资质认定证书。
1.5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统一规范、有利于检测资源共享和避免不必要重复的原则。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19年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培训和考核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19年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培训和考核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05.05•【文号】市监检测函〔2019〕890号•【施行日期】2019.05.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验监管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19年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培训和考核的通知市监检测函〔2019〕8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各国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认可中心,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为加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及监督管理,提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质量水平,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要求,经市场监管总局同意,现就开展2019年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培训和考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考核录用根据工作需要,2019年拟考核录用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
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要求》条件的技术专家可自愿申请,经本单位同意和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行业评审组或认可中心推荐,可报名参与考核。
市场监管总局直属技术机构、无行业评审组归属的部委直属技术机构报考人员,应取得本单位的推荐。
报名人员可于2019年5月15日至30日通过市场监管总局网站()的“服务”专栏下“我要查”—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国家级资质认定评审员名录—点击右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系统”注册或登录个人账号报名。
市场监管总局认可检测司组织对报名情况进行审核,并于6月10日前将审核合格的人员名单反馈至推荐部门或报名人员本人。
本年度安排2次集中考核,每次考核人数200人(报名满额即截止)。
考试地点为北京,考试时间分别为6月22日和11月16日。
市场监管总局不组织考前培训,也不指定考前培训机构。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
新规THE NEW REGULATIONS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为深入贯彻“放管服”改革要求,认真落实“证照分离”工作部署,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创新完善检验检测市场监管体制机制,优化检验检测机构准入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营造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检验检测市场营商环境,充分激发检验检测市场活力,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主要改革措施(―)依法界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范围,逐步实现资质认定范围清单管理。
1•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当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无需取得资质认定。
对于仅从事科研、医学及保健、职业卫生技术评价服务、动植物检疫以及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房屋鉴定、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等领域的机构,不再颁发资质认定证书。
已取得资质认定证书的,有效期内不再受理相关资质认定事项申请,不再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
2.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另有规定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避免相同事项的重复认定、评审。
(二) 试点推行告知承诺制度。
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中,对于检验检测机构能够自我承诺符合告知的法定资质认定条件,市场监管总局和省级市场监管部门通过事中事后予以核查纠正的许可事项,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资质认定。
具体工作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和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实施。
市场监管总局负责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事项和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的涉及本行政区域内自由贸易试验区检 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事项,先行试点实施告知承诺制度。
根据试点工作情况,待条件成熟后,在全国范围内推行。
(三) 优化准入眼务,便利机构取证。
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时,对于上一许可周期内无违法违规行为,未列入失信名单,并且申请事项无实质变化的,市场监管总局和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采取形式审查方式,对于符合要求的,予以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无需实施现场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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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2017年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专项监督检查结果的通报
【法规类别】质量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2017
【实施日期】20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2017年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结果的通报
根据《关于开展2017年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及信用评价分类考评工作的通知》(辽质监办发〔2017〕62号),省局组织全系统开展了2017年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及信用评价分类考评工作,现将相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监督检查基本情况
全省共完成对461家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和信用评价分类考评工作,检查机构数量占全省检验检测机构总数的36%,其中对机动车检测机构开展了全覆盖检查。
经检查考评,全省有12家机构评为A类,占比为2.6%;244家机构评为B类,占比为52.9%;165家机构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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