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税务稽查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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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操作规程

税务稽查操作规程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规范税务稽查工作,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

税务稽查由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实施。

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

稽查局具体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依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细则》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税务稽查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

税务稽查应当依靠人民群众,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的联系和配合。

第四条稽查局在所属税务局领导下开展税务稽查工作。

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的稽查业务进行管理、指导、考核和监督,对执法办案进行指挥和协调。

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应当加强联系和协作,及时进行信息交流与共享,对同一被查对象尽量实施联合检查,并分别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条稽查局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

稽查局设立选案、检查、审理、执行部门,分别实施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工作。

第六条税务稽查人员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七条税务稽查人员有《税收征管法细则》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被查对象要求税务稽查人员回避的,或者税务稽查人员自己提出回避的,由稽查局局长依法决定是否回避。

稽查局局长发现税务稽查人员有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稽查局局长的回避,由所属税务局领导依法审查决定。

第八条税务稽查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权限行使职权;(二)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三)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四)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向被查对象通风报信、泄露案情;(五)弄虚作假,故意夸大或者隐瞒案情;(六)接受被查对象的请客送礼;(七)未经批准私自会见被查对象;(八)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税务稽查条例操作规程(3篇)

税务稽查条例操作规程(3篇)

第1篇一、总则为了规范税务稽查工作,保障税收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维护国家税收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操作规程。

二、稽查对象与范围1.稽查对象:凡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2.稽查范围: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缴纳的各项税款、费用和基金。

三、稽查程序1.稽查计划(1)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和上级税务机关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年度稽查计划。

(2)稽查计划应明确稽查对象、范围、时间、方式、人员等。

2.稽查通知(1)稽查人员应提前3个工作日向被稽查单位发出稽查通知书。

(2)稽查通知书应载明稽查时间、地点、内容、要求等。

3.现场稽查(1)稽查人员应按照稽查通知书的要求,按时到达被稽查单位。

(2)稽查人员应向被稽查单位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3)稽查人员应按照稽查通知书的要求,对被稽查单位进行现场稽查。

4.调查取证(1)稽查人员应依法收集、整理与税收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

(2)稽查人员应采取合法手段,不得侵犯被稽查单位的合法权益。

5.稽查结论(1)稽查人员应根据调查取证情况,依法作出稽查结论。

(2)稽查结论应明确违法事实、法律依据、处理意见等。

6.稽查报告(1)稽查人员应按照规定格式,撰写稽查报告。

(2)稽查报告应包括被稽查单位的基本情况、稽查过程、稽查结论等内容。

7.稽查结果处理(1)稽查人员应将稽查结果及时上报上级税务机关。

(2)上级税务机关应根据稽查结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四、稽查人员职责1.稽查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熟悉税收法律法规。

2.稽查人员应依法履行职责,秉公执法,不得徇私舞弊。

3.稽查人员应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4.稽查人员应接受上级税务机关的监督和指导。

五、附则本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如有未尽事宜,由税务机关负责解释。

第2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稽查工作,保障税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维护国家税收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操作规程。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编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规范税务稽查工作,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

税务稽查由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实施。

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

稽查局具体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依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细则》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税务稽查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

税务稽查应当依靠人民群众,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的联系和配合。

第四条稽查局在所属税务局领导下开展税务稽查工作。

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的稽查业务进行管理、指导、考核和监督,对执法办案进行指挥和协调。

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应当加强联系和协作,及时进行信息交流与共享,对同一被查对象尽量实施联合检查,并分别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条稽查局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

稽查局设立选案、检查、审理、执行部门,分别实施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工作。

第六条税务稽查人员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七条税务稽查人员有《税收征管法细则》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被查对象要求税务稽查人员回避的,或者税务稽查人员自己提出回避的,由稽查局局长依法决定是否回避。

稽查局局长发现税务稽查人员有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稽查局局长的回避,由所属税务局领导依法审查决定。

第八条税务稽查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权限行使职权;(二)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三)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四)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向被查对象通风报信、泄露案情;(五)弄虚作假,故意夸大或者隐瞒案情;(六)接受被查对象的请客送礼;(七)未经批准私自会见被查对象;(八)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完整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完整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编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规范税务稽查工作,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

税务稽查由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实施。

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

稽查局具体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依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细则》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税务稽查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

税务稽查应当依靠人民群众,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的联系和配合。

第四条稽查局在所属税务局领导下开展税务稽查工作。

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的稽查业务进行管理、指导、考核和监督,对执法办案进行指挥和协调。

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应当加强联系和协作,及时进行信息交流与共享,对同一被查对象尽量实施联合检查,并分别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条稽查局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

稽查局设立选案、检查、审理、执行部门,分别实施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工作。

第六条税务稽查人员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七条税务稽查人员有《税收征管法细则》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被查对象要求税务稽查人员回避的,或者税务稽查人员自己提出回避的,由稽查局局长依法决定是否回避。

稽查局局长发现税务稽查人员有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稽查局局长的回避,由所属税务局领导依法审查决定。

第八条税务稽查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权限行使职权;(二)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三)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四)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向被查对象通风报信、泄露案情;(五)弄虚作假,故意夸大或者隐瞒案情;(六)接受被查对象的请客送礼;(七)未经批准私自会见被查对象;(八)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江苏省国税系统税务稽查案件审理管理办法

江苏省国税系统税务稽查案件审理管理办法

江苏省国税系统税务稽查案件审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使税务案件审理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确保案件审理质量,提高办案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务案件审理工作是税务稽查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有专门的机构和专门的人员负责;必要时可组织有关税务人员会审。

第三条税务案件审理必须坚持依法审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

第四条税务案件审理的基本要求是: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

第五条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的组织。

(一)各级国税机关应按照稽查工作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环节分离的原则,在稽查局内部设立或明确审理职能部门;人员较少的应配备专职或兼职审理人员,负责案件审理工作。

(二)各级国税机关应成立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

委员会主任由分管稽查工作的局领导担任,副主任由本级稽查局负责人担任,其他成员由有关处室(科室、股室)负责人组成。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稽查局。

第六条审理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较强的法纪政策观念,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认真负责的工作责任心。

(二)精通税收法律、法规,能熟练掌握财会知识,有较丰富的经济法律、法规和法律专门知识。

(三)有较丰富的税收征管经验和熟练的微机操作技术。

第七条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一)依法受理税务案件;(二)及时组织人员依法进行审理;(三)制作《审理报告》、《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或《税务案件移送书》、《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四)负责书面通知被查纳税人听证和安排听证工作;(五)负责税务稽查案卷、纳税检查资料的归集、整理、存档和保管工作。

第八条审理的范围:(一)各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审理:省100万元(含,下同),市50万元,县(市)10万元以上辖区内的大案、要案以及下级部门定案有困难的疑难案件。

(二)各级稽查局负责审理:直接查处的在规定限额以下的税务案件;领导交办以及上级稽查局责成审理的税务案件;基层征收分局上报超过规定限额的案件;其他需要省局稽查局审理的案件。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编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规范税务稽查工作,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

税务稽查由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实施。

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

稽查局具体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依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细则》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税务稽查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

税务稽查应当依靠人民群众,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的联系和配合。

第四条稽查局在所属税务局领导下开展税务稽查工作。

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的稽查业务进行管理、指导、考核和监督,对执法办案进行指挥和协调。

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应当加强联系和协作,及时进行信息交流与共享,对同一被查对象尽量实施联合检查,并分别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条稽查局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

稽查局设立选案、检查、审理、执行部门,分别实施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工作。

第六条税务稽查人员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七条税务稽查人员有《税收征管法细则》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被查对象要求税务稽查人员回避的,或者税务稽查人员自己提出回避的,由稽查局局长依法决定是否回避。

稽查局局长发现税务稽查人员有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稽查局局长的回避,由所属税务局领导依法审查决定。

第八条税务稽查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权限行使职权;(二)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三)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四)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向被查对象通风报信、泄露案情;(五)弄虚作假,故意夸大或者隐瞒案情;(六)接受被查对象的请客送礼;(七)未经批准私自会见被查对象;(八)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2017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解读(2)

2017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解读(2)

2017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解读(2)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五章审理第四十六条审理部门接到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及时安排人员进行审理。

审理人员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提出书面审理意见,由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

案情复杂的,稽查局应当集体审理;案情重大的,稽查局应当依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报请所属税务局集体审理。

第四十七条对《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审理人员应当着重审核以下内容:(一)被查对象是否准确;(二)税收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数据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三)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适当,定性是否正确;(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五)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六)税务处理、处罚建议是否适当;(七)其他应当审核确认的事项或者问题。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理部门可以将《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退回检查部门补正或者补充调查:(一)被查对象认定错误的;(二)税收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不符合法定程序的;(四)税务文书不规范、不完整的;(五)其他需要退回补正或者补充调查的。

第四十九条《税务稽查报告》认定的税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错误,或者提出的税务处理、处罚建议错误或者不当的,审理部门应当另行提出税务处理、处罚意见。

第五十条审理部门接到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15日内提出审理意见。

但下列时间不计算在内:(一)检查人员补充调查的时间;(二)向上级机关请示或者向相关部门征询政策问题的时间。

案情复杂确需延长审理时限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五十一条拟对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的,向其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认定的税收违法事实和性质;(二)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三)拟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五)告知书的文号、制作日期、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六)其他相关事项。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编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规范税务稽查工作,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

税务稽查由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实施。

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

稽查局具体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依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细则》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税务稽查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

税务稽查应当依靠人民群众,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的联系和配合。

第四条稽查局在所属税务局领导下开展税务稽查工作。

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的稽查业务进行管理、指导、考核和监督,对执法办案进行指挥和协调。

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应当加强联系和协作,及时进行信息交流与共享,对同一被查对象尽量实施联合检查,并分别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条稽查局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

稽查局设立选案、检查、审理、执行部门,分别实施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工作。

第六条税务稽查人员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七条税务稽查人员有《税收征管法细则》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被查对象要求税务稽查人员回避的,或者税务稽查人员自己提出回避的,由稽查局局长依法决定是否回避。

稽查局局长发现税务稽查人员有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稽查局局长的回避,由所属税务局领导依法审查决定。

第八条税务稽查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权限行使职权;(二)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三)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四)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向被查对象通风报信、泄露案情;(五)弄虚作假,故意夸大或者隐瞒案情;(六)接受被查对象的请客送礼;(七)未经批准私自会见被查对象;(八)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国家税务稽查工作规范

国家税务稽查工作规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157号颁布时间:2009-12-24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修订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规范税务稽查工作,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

税务稽查由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实施。

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

稽查局具体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依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细则》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税务稽查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

税务稽查应当依靠人民群众,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的联系和配合。

第四条稽查局在所属税务局领导下开展税务稽查工作。

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的稽查业务进行管理、指导、考核和监督,对执法办案进行指挥和协调。

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应当加强联系和协作,及时进行信息交流与共享,对同一被查对象尽量实施联合检查,并分别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条稽查局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

稽查局设立选案、检查、审理、执行部门,分别实施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工作。

第六条税务稽查人员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七条税务稽查人员有《税收征管法细则》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

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

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1.07.12【实施日期】2021.08.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已经2021年6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度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8月11日起施行。

局长王军2021年7月12日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保障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规范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强化监督制约机制,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稽查局办理税务稽查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办理税务稽查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税务稽查由稽查局依法实施。

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

稽查局具体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依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五条稽查局办理税务稽查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

第六条稽查局应当在税务局向社会公告的范围内实施税务稽查。

上级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案件办理的需要指定管辖。

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章对税务稽查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税务稽查管辖有争议的,由争议各方本着有利于案件办理的原则逐级协商解决;不能协商一致的,报请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决定。

第八条税务稽查人员具有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被查对象申请税务稽查人员回避或者税务稽查人员自行申请回避的,由稽查局局长依法决定是否回避。

税务规划第五章税务稽查案件审理

税务规划第五章税务稽查案件审理

第五章税务稽查审理本章主要阐述税务稽查审理(以下简称稽查审理)的程序、内容、具体操作实务以及税务行政处罚的适用等内容。

通过本章的学习,有助于稽查人员了解和掌握稽查审理的基本程序、工作内容、证据的审查方法、税务处理和税务行政处罚以及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要求。

税务稽查审理的工作流程如图5—1所示。

图5-1稽查审理流程图 第壹节稽查审理的实施稽查审理是指税务机关的专门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对稽查终结的涉税案件依法进行审核和作出处理决定的过程。

稽查审理是税务稽查必不可少的环节,对于保证稽查局依法行使职权,保证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处质量,确保对各类税收违法案件处理的公正、公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等均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稽查审理由各级稽查局专门负责案件审理的部门组织实施。

壹、审理受理稽查审理受理是指稽查审理部门接收稽查实施部门提请审理的涉税案件且进行登记的工作过程。

(壹)条件审核稽查实施部门于将案卷移交审理部门时,应填写《税务稽查案件审理提请书》。

审理部门于接到稽查实施部门提请审理的涉税案件时,首先应对案卷是否符合审理条件进行审核。

1.审核涉税案件调查是否终结。

对调查尚未查结、稽查人员未制作《税务稽查方案》、涉税事项尚未有结论等案件,审理部门均不予受理。

对审理部门退回补证的案件,稽查实施部门未作出补充稽查方案的,审理部门也不予受理。

2.审核涉税案件是否按照规定进行立案。

未经立案查处的案件,审理部门应审核是否符合不立案的标准,对达到立案标准但未立案的,应敦促稽查实施部门补办立案手续后再提请审理。

(二)案卷审核审理部门于接受案件时,要对稽查实施部门提交的税务稽查案卷内容是否和提请审理的内容相壹致,税务稽查案卷是否已经经过整理、归纳,移交的资料是否完整、齐全,有无短缺、遗漏加以审核。

对不符合提请审理要求的案件,审理部门应退回稽查实施部门补正后再送审。

(三)受理手续稽查实施部门送审的案件全部符合审理要求,审理部门必须受理。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及解读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及解读

新税收稽查工作规程及其个人解读作者:盐河畔王越(南通地税稽查局) 新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于2010年1月1日实施,笔者搞不懂为什么非要早于新征管法实施之前出台,明知新征管法即将出台,何不等上一等,假设今年新征管法粉墨登场,岂不是又一出胡润百富榜的闹剧(备注:王传福刚上榜当天,就被许家印超过).下面结合个人所学与工作实际,试作新旧比较并作个人解读.备注:黑色为新规程,蓝色为旧规程,红色为解读.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规范税务稽查工作,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稽查工作,保证税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制定本规程。

解读:法律依据多了个等字,给了稽查工作规程更宽广的引用范围.但是众所周知的是征管法紧锣密鼓修订中,修订了之后怎么办?是不是又要根据新征管法再来一个新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二条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

税务稽查由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实施。

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

稽查局具体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依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细则》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条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所进行的税务检查和处理工作的总称。

税务稽查包括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等。

第三条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保证税法的实施。

解读:强调了税务稽查只能由税务局的稽查局来依法实施.改变了旧法的主语”税务机关”.同时将其他涉税当事人纳入稽查对象,从而表述更完整,另外征管法实施细则第9条规定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在新规程中没有引用表述,什么叫“专司”,中文语法可以理解为“只能专门司理”,那么发票违法就不可以查处了?显然这样的定义不科学,易引发歧义,同时刑法中的偷税罪已更名为逃避缴纳税款罪,因此新规程有意避开,不能不说是一种先见之明,省得日后被动。

税务稽查审最新理(DOC 83页)

税务稽查审最新理(DOC 83页)

第五章税务稽查审理本章主要阐述税务稽查审理(以下简称稽查审理)的程序、内容、具体操作实务以及税务行政处罚的适用等内容。

通过本章的学习,有助于稽查人员熟悉稽查审理的基本程序和工作内容,掌握证据的审查判断方法,掌握税务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和具体运用。

税务稽查审理的工作流程:图5-1 稽查审理流程图第一节稽查审理的实施稽查审理是指税务机关的专门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对稽查终结的涉税案件依法进行审核和作出处理决定的过程。

稽查审理是税务稽查必不可少的环节,对于保证稽查局依法行使职权,保证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处质量,确保对各类税收违法案件处理的公正、公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等都有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审理受理稽查审理受理是指稽查审理部门接收稽查实施部门提请审理的涉税案件并进行登记的工作过程。

(一)条件审核稽查实施部门在将案卷移交审理部门时,应填写《税务稽查案件提请审理书》。

审理部门在接到稽查实施部门提请审理的涉税案件时,首先应对案卷是否符合审理条件进行审核:1.审核涉税案件调查是否终结。

对调查尚未查结、稽查人员未制作《税务稽查报告》、涉税事项尚未有结论等案件,审理部门均不予受理。

对审理部门退回补证的案件,稽查实施部门未作出补充稽查报告的,审理部门也不予受理。

2.审核涉税案件是否按照规定进行立案。

未经立案查处的案件,审理部门应审核是否符合不立案的标准,对达到立案标准但未立案的,应敦促稽查实施部门补办立案手续后再提请审理。

(二)案卷审核审理部门在接受案件时,要对稽查实施部门提交的税务稽查案卷内容是否与提请审理的内容相一致,税务稽查案卷是否已经经过整理、归纳,移交的资料是否完整、齐全,有无短缺、遗漏加以审核。

对不符合提请审理要求的案件,审理部门应退回稽查实施部门补正后再送审。

(三)受理手续稽查实施部门送审的案件全部符合审理要求,审理部门必须受理。

稽查实施部门送审时应填写交接单;送审、接收双方人员应认真核对案件资料的名称和份数。

税务稽查程序及法律依据

税务稽查程序及法律依据

税务稽查程序及法律依据税务稽查程序是指税务机关依法履行对纳税人的税务监管职责的一系列操作流程和步骤。

稽查程序的准确执行对于确保税收的合法性、公平性和透明性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税务稽查程序的概述以及相关法律依据两个方面展开,详细介绍税务稽查的过程和原则。

一、税务稽查程序概述税务稽查程序是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监管的一套操作流程和步骤,主要包括案件立案、稽查调查、税务处罚等环节。

税务稽查的目的是对纳税人的税务情况进行审查和监督,确保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1. 案件立案税务稽查的第一步是对涉税案件进行立案。

税务机关会根据法律规定,按照相关的标准和程序对涉税案件进行审查,并对案件进行登记和分类。

2. 稽查调查稽查调查是税务稽查的核心环节,主要是对纳税人的税务情况进行审查和核实。

税务机关会通过查账、查帐、查账册、查票据等手段,综合运用纸质、电子和网络信息,掌握纳税人的涉税行为和情况。

3. 财务会计核对财务会计核对是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稽查的一个重要程序。

通过财务会计核对,税务机关可以核对纳税人的财务报表和账务情况,对纳税人是否存在欺税行为进行审查和核实。

4. 税务处罚税务稽查的最后一步是根据查出的涉税违法行为,依法对纳税人进行处罚。

税务机关会根据相关税收法律规定,对纳税人的违法行为进行认定,并依法对其进行罚款、缴纳滞纳金、追缴税款等处罚。

二、税务稽查法律依据税务稽查程序的实施需要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操作,在税收领域,我国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进行税务稽查。

该法律规定了税务机关稽查的基本依据和原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是我国国家税收制度的核心法律,其中第五章专门规定了税务稽查的内容和程序。

根据该法律,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进行稽查,确保其纳税的合法性和完整性。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稽查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稽查章程》,该章程规定了税务稽查的具体操作程序和要求,对于税务机关稽查工作的实施具有指导性意义。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5.12.01•【文号】国税发[1995]226号•【施行日期】1995.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2009修订)(发布日期:2009年12月24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1日)废止税务稽查工作规程(1995年12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26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稽查工作,保证税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所进行的税务检查和处理工作的总称。

税务稽查包括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等。

第三条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保证税法的实施。

第四条税务稽查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依靠人民群众,加强与司法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联系和配合。

第五条各级税务机关设立的税务稽查机构,按照各自的税收管辖范围行使税务稽查职能。

第六条税务稽查工作应当按照确定稽查对象、实施稽查、审理、执行等程序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税收法律、法规。

第七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各种税收的税务稽查工作均适用本规程。

第二章税务稽查对象确定及管辖第八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稽查工作的需要和稽查力量,于年末制定下年度的稽查计划,报经本级税务机关局长(分局长)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税务稽查对象一般应当通过以下方法产生:(一)采用计算机选案分析系统进行筛选;(二)根据稽查计划按征管户数的一定比例筛选或随机抽样选择;(三)根据公民举报、有关部门转办、上级交办、情报交换的资料确定。

会计实务:税务稽查工作审理

会计实务:税务稽查工作审理

税务稽查工作审理税务稽查审理,是税务稽查机构对其立案查处的各类税务违法案件在实施稽查完毕的基础上,由专门组织或人员核准案件实施、审查鉴别证据、分析认定案件性质,制作《审理报告》和《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稽查结论》的活动过程。

一般性案件,经确认后由案审人员拟订《审理报告》;对案情复杂、性质严重的大要案,由税务评审小组会审处理。

审理后,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在1万元以上的应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如要求听证的,纳税人应当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做出《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税务机关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税务稽查审理主要包括:(1)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数据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

(2)适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合法。

(3)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4)拟订的处理意见是否得当。

对被查对象提出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在15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通知被查对象有关听证事宜。

审理完毕,由审理人员根据不同情况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报送分管领导审批签发后,转交执行人员执行。

审理终结的处理有以下几种处理方法:(1)同意《税务稽查报告》。

(2)补正《税务稽查报告》。

(3)不同意《税务稽查报告》。

(4)构成犯罪案件的处理——移送。

对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应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

天道酬勤嘛!。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件审理办法》的通知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件审理办法》的通知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件审理办法》的
通知
【法规类别】税务检查
【发文字号】哈地税发[2000]123号
【发布部门】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0.06.28
【实施日期】2000.06.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
稽查案件审理办法》的通知
(哈地税发[2000]123号2000年6月28日)
各分局、县(市)局、稽查局、发票所:
现将我局制定的《税务稽查案件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税务执法行为,确保税务稽查案件执法程序合法,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处罚公正,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务稽查案件的审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税收法律为准绳,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的原则。

第三条税务稽查案件审理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但是对疑难案件,或者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经主管局长批准,可采取实地稽查方式审查。

第二章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根据全国税务稽查工作会议关于“稽查局查处的案件由稽查局内部审理,最后由稽查局执行”的精神,税务稽查案件审理工作由各分局、县(市)局的稽查局内设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未设稽查局的市区各分局税务稽查案件暂由各分局法规科负责。

第六条为加强审理工作,市局、各分局、县(市)局及各级税务稽查局都必须成立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负责审理本辖区内的重大税务违法案件。

第七。

税务稽查管理56章袁森庚

税务稽查管理56章袁森庚

案行

件受

执理

行落

移实

送任



自行履行
未 自 行 履 行
采取强制 执行措施
采取其他 执行措施




















2020/5/16
中共国家税务总局党校 国家税务总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一、稽查执行实施
(一)案件执行的受理 1.受理的范围 2.受理审核 3.受理手续 4.确定人员
中共国家税务总局党校 国家税务总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税务稽查管理(五、六章)
袁森庚
2020/5/16
中共国家税务总局党校 国家税务总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第五章:税务稽查审理 稽查审理流程
2020/5/16
中共国家税务总局党校 国家税务总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稽查审理工作流程图
补充稽查
税务行政处 罚听证
归档
中共国家税务总局党校 国家税务总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1.听证通知 2.听证主持人 3.听证参见人 4.听证公告 5.听证笔录 6.听证程序 7.听证终结 8.听证费用 9.举行听证时应注意问题
202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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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审理终结 (一)审理结论 1.同意《税务稽查报告》 2.不同意《税务稽查报告》
202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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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司法强制执行 1.条件 2.应注意的问题
2020/5/16

第五章 税务稽查审理

第五章 税务稽查审理

第五章税务稽查审理第五章 税务稽查审理xf1999言:第五章大纲上需要掌握的内容不是很多,主要有:审理内容、各类证据的审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的条件、举行听证时应注意的问题等。

从整体来看本章知识点比较零散,因此感觉大题目不应在这章体现,题型多为判断和选择。

税务稽查审理的工作流程:这个稽查审理流程图,大纲要求熟悉,从这流程图可以出选择和判断的,比如稽查审理实施后有哪些处理?(教材P176-P180)归档是否只存在于稽查执行环节?补充稽查的原由有哪些等。

建议大家应该认真看下。

审理受理落实任务 退查补证调整定案制作审理报告税务行政处罚告知移送税务稽查执行局长 审批 稽查审理实施补充稽查同意定案税务行政 处罚听证制作税务决定文书 局长 审批归档信息 反馈第一节稽查审理的实施一、审理受理稽查审理受理是指稽查审理部门接收稽查实施部门提请审理的涉税案件并进行登记的工作过程。

(一)条件审核首先应对案卷是否符合审理条件进行审核:1.审核涉税案件调查是否终结。

A对调查尚未查结、B稽查人员未制作《税务稽查报告》、C涉税事项尚未有结论等案件,审理部门均不予受理。

D对审理部门退回补证的案件,稽查实施部门未作出补充稽查报告的,审理部门也不予受理。

(这里要注意审理部门不予受理的情形,ABCD都属于这情形)2.审核涉税案件是否按照规定进行立案。

未经立案查处的案件,审理部门应审核是否符合不立案的标准,对达到立案标准但未立案的,应敦促稽查实施部门补办立案手续后再提请审理。

(这里要注意这种情况不属于不予受理的情形,而是督促补办,重视之!)(二)案卷审核审理部门在接受案件时,要对稽查实施部门提交的税务稽查案卷内容是否与提请审理的内容相一致,税务稽查案卷是否已经经过整理、归纳,移交的资料是否完整、齐全,有无短缺、遗漏加以审核。

对不符合提请审理要求的案件,审理部门应退回稽查实施部门补正后再送审。

(注意这里的“退回补正”,这和“不予受理”是有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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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税务稽查审理xf1999言:第五章大纲上需要掌握的内容不是很多,主要有:审理内容、各类证据的审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的条件、举行听证时应注意的问题等。

从整体来看本章知识点比较零散,因此感觉大题目不应在这章体现,题型多为判断和选择。

税务稽查审理的工作流程:这个稽查审理流程图,大纲要求熟悉,从这流程图可以出选择和判断的,比如稽查审理实施后有哪些处理?(教材P176-P180)归档是否只存在于稽查执行环节?补充稽查的原由有哪些等。

建议大家应该认真看下。

第一节稽查审理的实施一、审理受理稽查审理受理是指稽查审理部门接收稽查实施部门提请审理的涉税案件并进行登记的工作过程。

(一)条件审核首先应对案卷是否符合审理条件进行审核:1.审核涉税案件调查是否终结。

A对调查尚未查结、B稽查人员未制作《税务稽查报告》、C涉税事项尚未有结论等案件,审理部门均不予受理。

D对审理部门退回补证的案件,稽查实施部门未作出补充稽查报告的,审理部门也不予受理。

(这里要注意审理部门不予受理的情形,ABCD都属于这情形)2.审核涉税案件是否按照规定进行立案。

未经立案查处的案件,审理部门应审核是否符合不立案的标准,对达到立案标准但未立案的,应敦促稽查实施部门补办立案手续后再提请审理。

(这里要注意这种情况不属于不予受理的情形,而是督促补办,重视之!)(二)案卷审核审理部门在接受案件时,要对稽查实施部门提交的税务稽查案卷内容是否与提请审理的内容相一致,税务稽查案卷是否已经经过整理、归纳,移交的资料是否完整、齐全,有无短缺、遗漏加以审核。

对不符合提请审理要求的案件,审理部门应退回稽查实施部门补正后再送审。

(注意这里的“退回补正”,这和“不予受理”是有区别的。

我的理解是“不予受理”的原因是调查尚未终结的问题,而“退回补正”属于调查终结后的问题,记住这个区别,就不混淆了)(三)受理手续(四)人员确定二、审理范围根据税务稽查查处分离的规定,案件的审理范围包括:(一)经稽查局批准立案稽查且已实施完毕的案件;(注意实施完毕的字眼,有些选择题是经稽查局批准立案稽查且未实施完毕的案件)(二)经税务稽查实施后,认定被查对象有税收违法行为,但未达到立案标准,决定不予立案且已实施完毕的案件;(三)经税务稽查实施后,未发现稽查对象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的案件。

(这点要注意,往往选择的时候会忽略这点)三、审理程序在具体实践中,稽查审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通常分为三个层次:(这三个层次要牢记,判断改错和选择容易出现)(一)对一般性案件由稽查局内设的审理部门指定专人进行审理,制作《稽查审理报告》,报稽查局长审定。

(二)对涉案税额达到一定标准的案件以及疑难案件,由审理部门提请稽查局集体审定。

(三)对重大案件以及稽查局难以确定的疑难案件由稽查局提请税务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审定。

四、审理内容实施审理时,审理人员应当认真审阅《税务稽查报告》及所有与案件有关的案卷资料,并对内容进行确认。

稽查审理的客体是税务稽查实施认定的涉税事实,其职责是对《税务稽查报告》中认定的被检查主体、涉税事实、主要证据、案件定性、有关数据、相关的证据资料、运用法律法规及其稽查过程中的法定程序、手续等进行审理并予以确认。

这个稽查审理内容图很重要,建议看这图的时候和P179-P180的内容穿插一起看,主要知识点是审理内容有哪些?退查的情况有哪些?调整定案的情况有哪些?稽查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一)稽查对象主体是否准确(二)执法程序是否合法对程序主要审查以下内容:1.程序的合法性2.手续的完整性3.程序的时效性(三)事实是否清楚事实清楚,是指《税务稽查报告》所认定的涉税事实必须真实、具体、准确。

值得注意的是,此处的“事实”是指“法律事实”,而不是“客观事实”。

(第一章讲稽查的客观公正的原则也提到,具体内容在P6)因此,稽查审理的主要工作就是认定涉税案件的法律事实是否清楚。

因此,这就要求审理人员要按照法定的程序、标准,运用逻辑法则、自然法则和经验法则对各类证据的有效性及主要违法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责任、原因等逐一予以确认,然后以有效的证据判定案件的事实(即法律事实),最大限度地实现公正,让法律事实尽可能地符合客观事实,保证审理确认的涉案事实真实、清楚、可靠。

(四)证据是否确凿(五)数据是否准确(六)适用法律是否准确(注意选择)审查适用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一是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完整引用;二是引用的法律法规是否正确;三是是否规范引用法律法规,是否列明法律法规的名称和相关的条款;四是法律法规的位阶引用是否符合要求,有上位法的是否先引用上位法等。

(七)资料是否齐全稽查审理所需资料主要包括税务文书、证据材料及其他材料三类。

在提交审理的资料中,税务稽查报告和证据材料是案件资料的主体部分。

(八)文书是否规范(九)处理意见是否得当认定涉税案件性质的依据主要包括:一是证据确凿的法律事实;二是有关的税收法律法规等。

审理税收违法案件处理意见的依据主要包括:一是认定的违法性质;二是违法行为的情节和造成的违法后果;三是稽查对象在违法行为中应承担的责任等。

除此之外,在提出处理意见时,还应参考其他因素,如稽查对象以往执行税法的表现;稽查对象对其违法事实的认识态度和改正错误的表现等。

因此,在案件审理时,要认真审核税务稽查实施时认定的税收违法性质和处理意见,做到定性准确、处理得当。

五、证据的审理(该节大纲要求掌握,建议结合《税务稽查方法》第二章来复习)(一)证据审理的基本方法证据的审理就是运用适当的方法对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查,确认可以作为定案依据的真实、合法、有效证据,排除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虚假、无效的证据。

涉税案件证据审理的基本方法主要有:1.逐证审查2.比较印证3.综合分析以上方法在不同涉税案件中可有所侧重,交叉和分步运用。

但是,只有孤立的证据或者仅达到概括性的确认,是不应据以定案的。

(二)各类证据的审理(这方面内容较多,建议不需要硬背,大致熟悉要点即可)1.书证的审理(1)审查书证的产生过程。

(2)审查书证的内容,(3)审查书证的获取过程。

(4)审查书证与其他证据间的关系。

2.物证的审理(1)审查物证的合法性。

(2)审查物证的真实性。

(3)审查物证的证明力。

3.视听资料的审理(1)审查视听资料形成的背景(2)审查视听资料的收集过程(3)审查视听资料的内容4.现场检查记录的审理(1)审查记录的内容是否完整。

(2)审查记录的内容是否真实。

(3)审查记录的记载是否准确。

(4)审查记录是否符合法律要求。

(5)对现场检查记录的审查,也不能孤立地进行,而应联系本案的其他证据综合考察,对比分析。

5.鉴定结论的审理(1)审查鉴定人的鉴定资格。

(2)审查鉴定结论所依据的材料是否充分和真实可靠。

(3)审查鉴定结论是否科学充分,论据与结论是否矛盾。

6.证人证言的审理(1)审查证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2)审查证言的内容和来源(3)审查证人的民事责任能力7.当事人陈述申辩材料的审理(1)审查动机与目的(2)审查陈述申辩内容(3)审查与其他证据的关系六、审理期限审理期限是审理部门实施案件审理活动的期限,即审理人员在接到审理任务后,开始进行的一系列审理活动,直到《审理报告》制作完毕的时间。

审理人员接到稽查人员提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10日内审理完毕。

但下列时间不计算在内:(选择)(一)稽查人员增补证据资料的时间;(二)因政策问题书面请示上级的时间;(三)重大疑难案件报请上级税务机关审理定案的时间。

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审理任务的,审理人员应制作《稽查审理延期审批表》,在报经稽查局长批准后可予延期。

第三节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学习此节,建议重点学习下《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和《行政处罚法》,教材基本没新内容。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是指在税务机关非本案调查人员的主持下,由稽查人员、案件当事人、第三人以及当事人、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等参加,听取稽查人员对当事人税收违法事实的指证和当事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陈述申辩、质证活动的总称,一、税务行政处罚告知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是税务行政处罚的必经法定程序。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当事人时,应办理送达回证手续,并归入涉税案件案卷存档。

二、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的条件听证程序不是所有税务行政处罚的必经程序。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和《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适用听证程序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后三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二)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二千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及其他组织作出一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税务行政处罚听证(一)听证通知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15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就举行听证的具体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的姓名及有关事项及时通知当事人,以便当事人按时出席听证会,对相关的税收违法事实、证据及争议的问题进行申辩。

稽查人员在举行听证前应就其所认定的税收违法事实撰写指证词,并准备好认定当事人税收违法事实的有关证据材料。

(二)听证主持人《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税务行政处罚的听证,由组织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的税务机关负责人指定的非本案调查机构的人员主持。

按照上述规定,稽查局组织的行政处罚听证主持人应由稽查局负责人指定非本案调查机构的人员(一般为审理人员)担任,但下列人员不得被指定为听证主持人:1.本案的调查机构人员。

2.当事人的亲属或近亲属。

3.与本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

当事人对主持人有异议的,有权申请回避。

(三)听证会参加人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他人(1至2人)代理,但应办理委托代理手续,并向听证主持人提交委托书。

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员也有权要求参加听证,在听证中享有与当事人相同的权利并承担相同的义务。

税务机关调查取证人员在听证中是当然的参加人,否则无法进行质证和辩论。

调查取证人员在听证中与当事人地位平等。

必要时,可请有关的证人和鉴定人员参加听证会。

(四)听证公告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不公开进行外,一般都应公开进行。

税务机关应事先将案由、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向社会公告,允许群众旁听。

举行听证会时,经听证主持人许可,旁听群众可以发表意见。

(五)听证笔录听证的全部活动应由记录员当场制作《听证笔录》在听证会中,调查人员的指证、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双方出示的证据材料、辩论质证等过程和相关情况都应在《听证笔录》中如实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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