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科学生司法文书写作能力:现状、反思与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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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科学生司法文书写作能力:现状、反思与提升

西方法谚有云:法律是实践的艺术。作为法律人,将法律的理论逻辑转化为实践行动必须经由特定的路径和手段。这些路径、手段的选择和运用正是法谚所及之艺术的深刻内容。在司法实务中,文书写作与语言表达系法律人最为重要的能力维度。法律专业知识、文字表达、逻辑思维等能力均可在一份法律文书中得以展现。法律文书被称作/看得见的正义。在当代,法律文书作为一种重要的精密的司法技术,日益凸显其重要性①因此,作为培养法律人主要场域的大学,不断反思现有教学模式和方法,并探索法律文书写作能力提升的路径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一、学生法律文书写作能力的现状分析

笔者长期担任《法律文书写作》课程的教学,通过教学总结,笔者认为,法科学生在法律文书写作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第一,法律关系把握不到位。一份法律文书通常依托于具体的个案,而对个案法律关系的把握既是书写法律文书的前提,又是法律文书的核心。如在一起交通事故致人伤害的案件中,张某所乘坐的客车与另一辆货车相撞并导致张某受伤,如果张某欲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则需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书写好该份民事起诉状至少需要厘清以下法律问题:保险公司的法律地位系被告还是第三人?以侵权还是违约作为起诉事由?人身伤害赔偿的计算标准是什么?管辖法院应是哪个?以上问题既涉及民事实体法也关系民事程序法,误解和忽视任何一个问题都会导致民事起诉状不合格。但是,在司法文书的教学实践中,学生的专业素养不容乐观。虽然多数高校将司法文书的写作和训练置于大学教育的中后期,但专业知识特别是三大实体法和诉讼法的知识仍难以满足司法文书写作的需要。

第二,语言表述不规范。法律语言和句式有特定的修辞和言说模式。以法言法语进行叙事是法律人的重要标识。从文字表述上来看,法律语言要求精、准、狠,所谓精是指法律文书应尽量精炼。言多必失的生活哲理同样是司法文书撰写中的指导原则,某些画蛇添足的语言非但不能丰满文书本身,反而会置当事人的权利于危险境地。准则要在事实陈述以及法条引用时必须准确,切记使用相关法律规定,根据民法规定等模糊表达。狠要求文书所及的问题以及对问题的分析必须达到一针见血的效果。从句式表达上来看,司法文书的实践性特征决定了其必须是易于理解的。因此,过多的修饰和冗长繁复都是司法文书中的禁忌。从行文风格来看,司法文书因以说理为主,故其题材上更接近议论文。当然,这并非是说司法文书完全排除恰当的修饰和法理阐述。一份优秀法律文书往往溶法、理、情于一体。以上述要求审视法科学生在司法文书写作中的问题,则会发现不少学生都或多或少的存在以上问题。其中,最为突出的问题是不能较好的使用法言法语,由此导致司法文书的专业性大打折扣。‘笔下有财产万千,笔下有人命关天,笔下有是非曲直,笔下有毁誉忠奸’因此,法律文书中的用语必须反复推敲,精选细择,要运用‘法言法语’②不少学生在司法文书的写作中仍沿袭文学式的叙事模式,将一些过于华丽和抒情的辞藻用于司法文书中。比如将在一个秋风萧瑟、万物寂静之类的辞藻用于基础事实的叙述。另外,在用词的准确性上也需要加强。比如在一起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为泄恨,携带装有刀壳的杀猪刀冲入受害人家中。在和受害人及其他在场人的抓扯和打斗中,受害者被杀猪刀所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针对该事实上,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在起诉书中多次使用用刀杀伤、用刀刺向等主观性很强的言辞。如果辩方认为本案被告人的行为系过失犯罪而非故意犯罪,在辩护词中则应尽量使用误撞、误伤等词语。但就笔者的观察,学生在该案之辩护词的书写练习中,常常忽视一些核心词汇以及由此展开的若干问题。

第三,司法文书架构不合理。司法文书的架构犹如建筑物的结构,其直接决定了文书的总体布局和风格。司法文书架构的合理性主要取决于两个方面:第一,内容是否全面。将案件所涉的事实和法律关系进行通透的说明和分析是司法文书完整性的要求,这种完整性需要

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扩散性思维为支撑。比如在一份刑事上诉状的书写中,上诉的理由必须全面。这种全面性可以由定罪和量刑两个宏观方面展开,当中又可各自从事实、证据、实体、程序等多个角度展开。事实上,司法文书与与学术文章在架构的形成思路上有相似之处,既两者都需要预先形成书写思路,然后展开。第二,主次是否分明。一份司法文书的叙述重点通常只有一两个。比如在一份辩护词中,重点可能是定罪或是量刑。但在一些退而求其次的境况中,在重点叙述之外还需进行补充性陈述。比如,虽然辩方认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无罪的(也是辩护词或上诉状的重点),但辩方也可能进行诸如即使嫌疑人/被告人有罪,但是&&之类的补充性辩驳。在此种语境下,司法文书的主次安排就格外讲究。同样,以上述标准审视学生司法文书写作中的问题,则会发现学生易出现的问题有两个:一是文书内容不全面。顾此失彼、挂一漏万是学生经常犯的错误。二是主次不够分明,平均用力现象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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