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安区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个人建房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实施办法(1984年8月13日起施行,1998年5月30日失效)
福建省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实施办法(1984年8月13日起施行,1998年5月30日失效)省人民政府同意《福建省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实施办法》,现予颁发,请贯彻执行。
各地在贯彻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直接向省建委反映。
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批准的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颁发的《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的精神,为鼓励城镇个人建造住宅,逐步改善城镇居民居住条件,防止个人建造住宅中的违法乱纪行为,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省市、镇及未设镇的县城或工矿区的城镇规划区范围。
第三条城镇个人建房形式包括:自筹自建、民建公助、互助自建及当地人民政府所同意其他形式。
凡属自筹自建、民建公助、互助自建所建造的住宅,其所有权归个人所有;其他形式的所有权,则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建设及用地标准第四条城镇个人建房的建筑面积,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的规定,按城镇正式户口,平均每人建筑面积一般不得超过二十平方米(包括本城异地住宅)。
但为了设计和审批方便,结合本省实际情况,规定以户为单位,每户建筑面积不得高于以下标准:甲类标准,适用于四口及四口以下之家,每户建筑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以内。
乙类标准,适用于五口至六口之家,每户建筑面积控制在100平方米以内。
丙类标准,适用于七口及七口以上之家,每户建筑面积控制在120平方米以内。
第五条对华侨、侨眷、台湾及港澳同胞个人建房可给予适当照顾,但每户增加的建筑面积以不超过30平方米为限。
特殊情况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建造别墅式住宅。
第六条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农业户的建房标准,亦按上述甲、乙、丙三类标准执行,为照顾农户生产特需,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可适当放宽,但每户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0平方米。
第七条宅基地用地面积,应以户为单位申请,提倡建两层以上的楼房,每户的用地面积不得高于以下标准:甲类标准每户占地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乙类标准每户占地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
丙类标准每户占地控制在70平方米以内。
厦门市同安区《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查有关事项的通知》解读
厦门市同安区《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查有关事项的通知》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厦门市政府•【公布日期】2010.10.16•【分类】地方政府规章解读正文同安区《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查有关事项的通知》解读嘉宾提醒:新政策具有灵活性,将让真正具有农民身份的人员不仅居者有其屋,而且还能够改善居住条件近日,同安区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查有关事项的通知》(本版简称《通知》),规范农村居民建设住宅用地审查。
新政策的具体内容是什么?从同安农村出去的大中专毕业生能算农民身份吗?享受过房改等优惠政策的还能在农村申请建新房吗?离婚等情况出现时如何申请享受宅基地政策?符合条件后如何申报建设住宅用地?等等问题,想必是不少读者特别关注的。
昨日上午9时到10时30分,嘉宾接热线栏目邀请市国土房产局和同安国土房产分局的工作人员王进恩、叶进添等担任嘉宾,为大家详细答疑释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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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安区政府出台的《通知》在读者中引起广泛关注。
昨日嘉宾接热线期间,读者打爆热线电话,咨询相关问题。
针对城镇人员户口回流农村等新出现的情况,嘉宾说,《通知》特别规定,在厦门已经享受城镇住房优惠待遇的,不能在同安再次享受农村宅基地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了。
户口回迁已享受城镇住房待遇者不再享受农村住房待遇有读者来电说,自己原来是同安农村户口,后来到厦门某国有企业工作,户口也随之迁出,并且也在厦门岛内享受了政府的住房货币化补贴政策,但是没有及时在岛内买房子。
他说,现在不想在岛内买房,就想回同安老家自己建新房。
读者咨询,自己户口回迁后,能否享受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政策。
嘉宾说,《通知》明确规定,已经享受过城镇住房优惠待遇政策的人员,不能再享受农村宅基地待遇。
这里的城镇住房优惠待遇是指,享受过政府的保障性住房、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房、货币化补贴等政策。
据介绍,城镇户口回迁农村情况在我市也已出现。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乡村建房宅基地许可证的通知-厦府[1984]综058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乡村建房宅基地许可证的通知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乡村建房宅基地许可证的通知(1984年3月15日厦府〔1984〕综058号)同安县、郊区、杏林区人民政府:为规划好、管理好、使用好我市广大农村土地,适应农村生产生活日益发展的要求,避免造成建房混乱现象,遵照国务院,关于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的通知和省政府关于《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建房用地管理的暂行规定》精神,决定印发我市《乡村建房用地许可证》,并按以下规定发放。
1.1982年2月13日以前凡经公社管委会审批的建房用地,必须有市或县、区管理部门的审批手续,换取用地许可证。
2.1982年2月13日以后审批的建房用地,必须有市或县、区管理部门的审批手续,换取用地许可证。
3.除禾山公社范围内用地许可证由市规划办签发外,其他县、区均由县、区农房主管部门签发,加盖县或区人民政府公章或由县区指定的主管部门公章。
4.各县区房管部门登记产权证书,都必须凭用地许可证的红线图和平方数,方能给予办理。
5.凡违章建筑,少申请多占地等现象,各县、区应视其情节轻重,按中央、省的有关规定分别给予拆除,罚款(每平方1~10元),补办手续等处理,并把处理意见报市建委备案。
6.发放乡村用地许可证的同时,可按所申请的用地平方数:每平方收取0.1~0.2元,该费用作为农村规划、测量、培训人员、仪器设备、资料购置等的开办费和部分临时参加农村建设、规划、管理人员的工资,不得挪作他用,并由同级财政部门督促管理检查。
7.本通知自收到之日起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一九八四年三月十五日——结束——。
同安区农村(规划区范围外)个人建房管理实施办法
同安区农村(规划区范围外)个人建房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篇:同安区农村(规划区范围外)个人建房管理实施办法同安区农村(规划区范围外)个人建房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区农村(规划区范围外)个人建房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村镇建设管理条例》和《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农村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个人建房是指本区农村(规划区范围外)集体所有土地上村民新建、翻改建(含加层)、扩建、迁建等供其本人或者其家庭成员居住的私有住房。
第三条区建设局和规划分局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村镇建设与规划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土房产分局是本区个人建房用地的监督管理工作主管部门,国土资源所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用地管理。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个人建房审批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个人建房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镇、村规划,并符合集中居住、节约用地的要求;不符合规划或者未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镇、村规划的,不得审批农村村民个人建设申请。
第五条坚持“建新拆旧”的原则。
村民实施个人建房后,按规定应当退出原宅基地的,应当书面承诺于新房建成后退出原宅基地,并按期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镇人民政府应当对退还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及时组织整理,重新规划后统一安排使用。
第六条个人建房应当委托设计或选用通用设计图。
住宅施工质量和生产安全由承建方负责。
第七条个人建房审批实行公开办事制度。
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申请条件、审批程序等相关规定等进行公示。
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将个人建房的申请情况和审批结果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章农村个人建房的申请和审批第八条符合下列一种情形的个人建房者,可以申请住宅建设用地:(一)因无住房或现有住房用地面积明显低于法定标准,需要新建住宅或扩大住宅用地面积的;(二)因国家或者集体建设、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镇村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三)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拆迁安置的;(四)向中心村、集镇或者农村住宅小区集聚的;(五)经批准回原村庄、集镇定居的港、澳、台胞和华侨需要建设住宅的;(六)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厦门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厦门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5.08.20•【字号】厦府[1985]综398号•【施行日期】1985.08.2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厦门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1985年8月20日厦府〔1985〕综39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的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我市经济、文化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创造一个卫生、方便的生活环境,切实做到“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城市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厦门市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厦门市所管辖的全部区域。
本辖区内各项建设都必须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厦门市进行各项建设工程都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遵守规划管理的规定。
城市总体规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如确需修改时,由市人民政府提出修改方案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省人民政府同意。
第三条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必须集中领导,统一管理。
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本市城市规划管理的主管机关,行使市政府城市规划管理的职能。
市规划局的主要职能: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根据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详细规划和专业工程规划;参与审批建设项目;负责全市规划区域内各项建设项目的用地安排,并核发用地许可证;审批各项建设工程有关设计文件和图纸,核发建设许可证;负责检查各区规划管理工作和对违章用地和违章建设的处理。
各区的城建局(或规划管理部门)在市规划局的业务指导下,按本办法的规定实施辖区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所有单位和个人(包括“内联外引”企事业单位)在本市进行各项城市建设工程时,不论是永久性的还是临时性的,均须持应提交的文件,报经厦门市规划管理局审查批准,在取得建设用地许可证后方可使用土地;取得建设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1984年8月13日,已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1984年8月13日已废止)省人民政府同意《福建省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实施办法》,现予颁发,请贯彻执行。
各地在贯彻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直接向省建委反映。
福建省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实施办法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批准的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颁发的《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的精神,为鼓励城镇个人建造住宅,逐步改善城镇居民居住条件,防止个人建造住宅中的违法乱纪行为,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省市、镇及未设镇的县城或工矿区的城镇规划区范围。
第三条城镇个人建房形式包括:自筹自建、民建公助、互助自建及当地人民政府所同意其他形式。
凡属自筹自建、民建公助、互助自建所建造的住宅,其所有权归个人所有;其他形式的所有权,则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建设及用地标准第四条城镇个人建房的建筑面积,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的规定,按城镇正式户口,平均每人建筑面积一般不得超过二十平方米(包括本城异地住宅)。
但为了设计和审批方便,结合本省实际情况,规定以户为单位,每户建筑面积不得高于以下标准:甲类标准,适用于四口及四口以下之家,每户建筑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以内。
乙类标准,适用于五口至六口之家,每户建筑面积控制在100平方米以内。
丙类标准,适用于七口及七口以上之家,每户建筑面积控制在120平方米以内。
第五条对华侨、侨眷、台湾及港澳同胞个人建房可给予适当照顾,但每户增加的建筑面积以不超过30平方米为限。
特殊情况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建造别墅式住宅。
第六条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农业户的建房标准,亦按上述甲、乙、丙三类标准执行,为照顾农户生产特需,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可适当放宽,但每户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0平方米。
第七条宅基地用地面积,应以户为单位申请,提倡建两层以上的楼房,每户的用地面积不得高于以下标准:甲类标准每户占地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乙类标准每户占地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建筑业加快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建筑业加快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同安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7.28•【字号】厦同政〔2018〕116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建筑业加快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厦同政〔2018〕116号各镇(街、场),区直各办、局,市垂直管理部门:《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加快发展的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2018年7月28日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加快发展的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发展壮大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3〕44号)、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七部门联合颁布的《关于支持工程建设领域企业转型发展的七条措施》(闽发改法规〔2015〕455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厦府〔2015〕218号)等文件精神,促进我区建筑业发展壮大,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鼓励本区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一)鼓励本区建筑业企业增产增收本区建筑业企业在本区入统年产值1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给予产值0.02%的奖励,且当年度入统产值比上一年度增量部分,按产值增量部分的0.03%给予奖励。
同时,根据企业产值增长幅度给予良好记录:产值增长5%(含)-10%(不含10%,下同)的,记C4档次良好记录1次;产值增长10%-20%的,记C4档次良好记录2次;产值增长20%-30%的,记C4档次良好记录3次;产值增长30%以上的,记C4档次良好记录4次。
(二)鼓励本区建筑业企业晋升资质等级对晋升资质等级的本区建筑业企业,按以下标准奖励:企业最高资质等级晋升为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在市政府依据厦府〔2015〕218号文奖励300万元的基础上本区再奖励200万元;企业最高资质等级晋升为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在市政府依据厦府〔2015〕218号文奖励50万元的基础上本区再奖励50万元;企业最高资质等级晋升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不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核定的与总承包相配套同等级的一级专业承包),在市政府依据厦府〔2015〕218号文奖励20万元基础上本区再奖励30万元;企业最高资质等级晋升为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奖励50万元。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城市规划区内个人零星建房的通知-宜政秘[2012]75号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城市规划区内个人零星建房的通知
正文:
----------------------------------------------------------------------------------------------------------------------------------------------------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城市规划区内个人零星建房的通知
(宜政秘〔2012〕7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安庆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年)》已经安徽省人民政府2012年2月7日批准。
为保证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市政府研究决定:
一、自2012年6月1日起,不再受理和审批我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居)民个人新建房屋申请,禁止村(居)民个人零星建房。
二、村(居)民个人确需建设住房的,应根据镇、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相对集中、节约用地的原则统筹安排。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相关规定,各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要抓紧编制镇、乡规划以及新农村建设等规划,作为统筹城乡建设的重要依据。
四、各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履行对村(居)民个人建房的监督管理责任,进一步提高做好村(居)民个人建房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法制观念,提高群众服从规划管理的自觉性,及时制止辖区内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
特此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结束——。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自建房及房屋安全专项整治督导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自建房及房屋安全专项整治督导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22.07.05•【字号】厦建工〔2022〕67号•【施行日期】2022.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自建房及房屋安全专项整治督导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厦建工〔2022〕67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建房及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办发明电〔2022〕9号)文件要求,自建房及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实行包片督导负责制,市建设局负责同安区。
为做好自建房及房屋安全专项整治督导检查工作,我局制定了《自建房及房屋安全专项整治督导检查工作方案》,现予以印发。
厦门市建设局2022年7月5日厦门市建设局自建房及房屋安全专项整治督导检查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4·29”长沙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重要指示精神和李克强总理的批示要求,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根据《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福建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扎实推进全市自建房及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全面消除自建房安全隐患,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落实安全发展理念,深刻汲取长沙居民自建房倒塌等事故教训,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
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和监管责任,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彻查房屋安全隐患。
组织开展“百日行动”,对危害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快查快改、立查立改,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实施分类整治,消化存量,用3年左右时间完成自建房及全部房屋安全隐患整治。
同安区个人住宅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同安区个人住宅建设得管理,改善居民生活居住条件,加快推进城市化与城乡统筹发展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城乡规划法》、《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闽政办〔2011〕189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规划区内私人危住房翻改建规划审批及农村村民住房规划审批委托得批复》(厦府〔2014〕195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得意见》(厦府〔2014〕15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实施管理得范围为同安区行政区域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住宅建设,系指同安区行政区域建设用地范围内村(居)民新建、翻改建(含加层)、扩建供其本人或者其家庭成员居住得私有住房。
第四条在第二条规定范围内得所有个人住宅建设实行规划管理,均应当遵守城乡规划得有关法律、法规与本办法。
第五条根据厦府〔2014〕195号文得批复,由同安区建设局负责同安旧城中心区范围内(422、3公顷)个人申请危房翻改建得规划审批、监督管理工作;大同街道办、祥平街道办负责辖区(除同安旧城中心区)范围内个人申请新建、扩建、危房翻改建与加层住宅得规划审批、监督管理工作;各镇政府负责辖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危房翻改建与加层住宅得规划审批、监督管理工作。
竹坝华侨农场辖区内个人住宅建设得规划审批工作由五显镇受理;凤南农场辖区内个人住宅建设得规划审批工作由新民镇受理;白沙仑农场辖区内个人住宅建设得规划审批工作由莲花镇受理。
同安国土房产分局负责监督与指导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与调整、农转用审查报批等工作;负责新建、扩建住宅“一户一宅”情况得审核及村(居)民住宅登记发证工作。
同安规划分局负责村庄规划得技术审查,村(居)民集中建房用地选址与建设方案审查工作。
区建设局负责集中统建得农村住宅质量安全得监管工作;配合市建设局做好村镇住宅建设通用图则,住宅建设单体设计与推广等工作。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同安区安置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厦同政〔2018〕56号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同安区安置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同安区安置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厦同政〔2018〕56号各镇(街、场),区直各办、局(公司),各有关单位:《同安区安置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区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2018年4月16日厦门市同安区安置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区建设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我区安置房的建设与管理工作,根据《厦门市安置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本区范围内安置房的建设与管理,包括建设计划、项目建设、楼盘信息管理、配售管理、过渡安置补助费管理、物业管理、公建配套设施、维护及提升改造、产权证办理、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所称安置房是指由政府建设或回购的,用于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和其他由政府负责征收的建设项目的安置用房,以及用于危房改造、地质灾害点搬迁、政府土地收储的安置用房和由市、区政府确定用途的政策性住房。
安置房应严格按本暂行规定配售并专项用于所批准的安置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销售,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按照总量控制、集中管理、按计划建设的原则,全区安置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回购、统一配售、统一管理。
第五条区政府成立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全区安置房建设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保障办”)挂靠区建设局,负责协调处理安置房建设与管理日常工作。
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国土房产局、规划分局、土地房屋征收办、土地房屋征收事务管理中心、区属国有企业等单位及各镇(街、场)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安置房建设与管理相关工作。
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第七条 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与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一)行政办公用地(C1),指行政机关、党派和社会团体用地;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一》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特殊情况,领报市政府批准。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十三条 厦门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其建筑容量(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应按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区,应先确定建筑总量控制指标,在不超出建筑总容量控制的前提下,区内各地块的建筑容量可参照本规定表(二)、(三)、(四)的规定适当调整。
第十七条 对未列人表(二)、(三)、(四)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简称文、教、卫建筑,下同)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表(二)、(三)、(四)中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第十八条 市中心、地区性中心地段及市区内建筑较密集的棚屋区,其建筑容量可根据城市规划的具体实情按同类控制指标适当上浮10-20%。
第三条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应符合本规定。建筑工程项目用地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执行,尚无经批准上述规划的,按分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在厦门市规划区内,各类专门性用地项目应符合已颁布的其专业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
个人建房暂行管理规定
个人建房暂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建房行为,保护土地资源,促进城市发展,维护公共利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个人指自然人,包括户籍居民和非户籍居民。
第三条个人建房指个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自行建造、改建、扩建或购买已建成的房屋。
第四条个人建房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城乡规划、建筑设计和建设标准等相关法规要求。
第五条个人建房应在土地使用权、建设许可证等相关手续齐全的基础上进行。
第六条个人建房应保障居住者的合法权益,遵守相关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等要求。
第二章土地使用第七条个人建房的土地使用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土地利用政策,不得违反土地用途规划。
第八条个人建房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出让、划拨等方式取得。
第九条个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应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或土地使用费。
第十条个人建房的土地使用权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登记。
第十一条个人建房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或抵押,但经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转让、出租或抵押的除外。
第三章建筑设计第十二条个人建房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设计机构进行设计,按照设计方案进行建设。
第十三条个人建房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建筑设计规范,保障建筑安全和居住舒适度。
第十四条个人建房的建筑设计文件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和批准。
第十五条个人建房的施工过程应按照建筑设计文件和相关法规要求进行,确保施工质量。
第四章建设监督第十六条个人建房的建设应经过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个人建房的监督和检查应包括建筑设计、施工过程和竣工验收等环节。
第十八条个人建房的监督和检查结果应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记录并保存相关档案。
第五章房屋管理第十九条个人建房的竣工验收合格后,应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个人建房的产权证书应保管完好,不得转让、出质或伪造。
第二十一条个人建房应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缴纳物业管理费,接受物业管理单位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个人建房的维修、改造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不得违法违规。
同安区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个人建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七条个人建房如涉及到公共设施、名木古树、历史风貌建筑、相邻房屋安全电线电缆及相关隐蔽工程的,则必须由镇、街进一步落实,经相关主管部门确认同意后方可报送区建设局。
第八条坚持“建新拆旧”原则。建房户必须做出书面承诺,即经批准新建或翻改建住宅后,其旧宅及附属设施应自行拆除,旧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退交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排使用,落实“一户一宅”的政策要求。
(三)区建设局在收到个人建房申请材料后于每月1日—10日(遇节假日顺延)组织区村镇建设管理站到实地勘测进行核对并提出意见。并于每月11日-15日(遇节假日顺延)召开联合办公会议讨论。讨论通过的由区村镇建设管理站绘制审批红线图,区建设局在10个工作日内审批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章 个人新建住宅的申请与审批
第二章 个人翻改建、加层住宅的申请与审批
第十三条个人建房必须符合“一户一宅”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建房申请不予受理:
(一)有出租、出卖、赠与、抵押等形式转让住房或改作生产经营用途,再提出申请建房的;
(二)违法占地或违法建房未处理结案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况.
第十四条个人建房必须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施工,并严格按照核准的位置、高度、面积进行建设。
第四条在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所有个人建房实行规划管理,均应当遵守城市规划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同安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同安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同安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3.07•【字号】•【施行日期】2022.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同安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各镇(街),各有关单位:现将《同安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2022年3月7日同安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实施办法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机构改革精神及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贯彻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福建省委农办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闽委农办〔2020〕4号)、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等三部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闽农综〔2020〕4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闽政〔2021〕2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厦府规〔2021〕6号)等文件精神及市机构改革有关要求,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保障农村村民合理居住需求,有效改善提升农村人居环境,制定本办法。
一、明确宅基地审批管理职责(一)切实履行部门职责。
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事关广大农民居住权益,是保障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对推进乡村振兴战略意义重大。
农业农村、资源规划、建设和城管执法等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按照部门职能和“放管服”改革要求,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履行各自职责。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同级资源规划部门;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私人住房规划审批授权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私人住房规划审批授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8.05•【字号】厦府[2005]217号•【施行日期】2005.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私人住房规划审批授权的通知(厦府[2005]21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为加强厦门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国有、集体用地私人危住房(以下称私危房)翻改建及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集体用地私人住房(以下称私房)新建、翻改建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根据《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三条、《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福建省村镇建设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授权各区建设局负责所辖区域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国有、集体用地私危房翻改建的审批管理工作(不含鼓浪屿),岛外各镇政府负责所辖区域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集体用地私房新建、翻改建的审批管理工作。
具体通知如下:一、各区建设局负责受理所辖区域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国有、集体用地私危房翻改建申请,岛外各镇政府负责受理所辖区域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集体用地私房新建、翻改建申请,并审核、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其中:三层以下(含三层)建设项目由各区建设局、镇政府直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层以上建设项目由各区建设局、镇政府提出审核意见报市规划局(岛外报规划分局)批准后,由各区建设局、镇政府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各区建设局、镇政府应定期将审批情况报市规划局(岛外报规划分局)备案。
二、市规划局负责组织编制旧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旧城改造规划,界定规划建设用地具体范围。
各区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村镇建设规划。
三、厦门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国有、集体土地私危房翻改建审批规程及技术规范由市规划局负责制定,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集体用地私房新建、翻改建审批规程及技术规范由各区政府根据《福建省村镇建设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并组织实施。
贵阳市城乡个人建房规划管理办法(2019修改)
贵阳市城乡个人建房规划管理办法(政府令第34号,已经2015年7月30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2015年8月13日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8年8月13日公布《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9年7月15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等17件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个人建房规划管理,规范城乡个人住宅建设,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乡规划区范围内,城乡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住房等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个人建房,是指居住在本市的城乡居民依法取得国有土地或者宅基地批准文件确定的土地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供本人或者其家庭成员居住的私有住房(包括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建设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乡居民,是指居住在本市的城市居民或者居住在本市户籍所在地的农村村民(以下简称村民)。
村民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经有关部门批准从外地迁入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第三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个人建房的规划监督管理工作,其派出的市辖各区规划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区规划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个人建房规划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个人建房的规划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除重要地段外,市、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可以委托开发区有关行政机关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实施本辖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林业、水务、文化和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园林绿化)、公安等有关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管理机构、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个人建房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个人建房应当符合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节约用地,体现地域特色,妥善处理相邻关系,不得破坏自然和生态环境、阻碍交通、影响消防安全、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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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安区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个人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个人建房的管理,改善居民生活居住条件,加快推进城市化和城乡统筹发展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私人住房规划审批授权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实施管理的范围。
依据《厦门市同安区分区规划》(2004—2020)划定的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和洪塘镇、凤南农场及五显镇的部分区域。
具体包括大同街道、祥平街道、新民镇、西柯镇、洪塘镇、凤南农场、五显镇镇区及五显镇同新路南侧的行政区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建房,系指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村(居)民新建、翻改建(含加层)、扩建供其本人或者其家庭成员居住的私有住房。
第四条在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所有个人建房实行规划管理,均应当遵守城市规划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五条按照市政府的授权,区建设局是私危房翻改建住宅的规划审批监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规划分局是个人新建住宅的规划审批监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区村镇建设管理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个人建房的受理及档案管理工作。
国土房产分局是本行政区域内个人建房用地监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所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用地管理。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区建设局、国土房产分局、规划分局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做好个人建房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个人建房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不得擅自扩大原有宅基地面积,不得妨碍道路交通、消防安全,不得侵占公共绿地、公共设施用地、邻里通道,并妥善处理好给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七条个人建房如涉及到公共设施、名木古树、历史风貌建筑、相邻房屋安全电线电缆及相关隐蔽工程的,则必须由镇、街进一步落实,经相关主管部门确认同意后方可报送区建设局。
第八条坚持“建新拆旧”原则。
建房户必须做出书面承诺,即经批准新建或翻改建住宅后,其旧宅及附属设施应自行拆除,旧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退交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排使用,落实“一户一宅”的政策要求。
第九条申请新建、翻改建、扩建个人住宅的,必须实事求是申报情况,按规定提供各种证明材料,如弄虚作假或不按程序批准的,则批准文件无效。
第十条个人建房审批采取联合办公审批机制。
联合办公会每月举行一次,时间定为每月11日—15日(遇节假日顺延)之间,地点在区建设局。
参加部门为:区监察局、区建设局、国土房产分局、规划分局、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镇(街)、辖区行政执法中队、区村镇建设管理站、国土资源所。
第十一条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个人建房实行分级控制区制度。
一级控制区范围:东至凤山路、埔前路,西至环城西路,南至银湖中路、324国道,北至环城北路。
具体包括大同、祥平街道的社区居委会,朝元村(环城路内),祥桥村的较场、莲湖、三香、后沟、芸溪、古溪,碧岳村的埔前,阳翟村的西亭、烧灰、双溪口等村和区政府纳入土地储备地块(段)。
该区域内不得申请新建、扩建、改建和加层,但可以申请危房维修。
二级控制区范围:城市的近郊区如朝元村(环城路外),东山村的社坛、双圳头、北门,碧岳村的五甲、岳口,祥桥村,杜桥村,阳翟村等村。
该区域内不得申请新建,但可以申请危房按原产权面积的翻改建。
人均建筑面积不足30㎡,可适当增加建筑面积,但不得扩大其宅基地面积。
三级控制区范围:以上两级控制区域外的范围。
该区域内可以申请新建、扩建、改建和加层。
批准后,住宅的用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9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60.0平方米。
对村庄整治改造的,符合规划的,经规划部门批准后,总建筑面积允许适当增加,但不得超过450.0平方米。
个人建房市、区另有规定从其规定进行办理。
第十二条下列地区除危房维修外,禁止进行个人建房:(一)城市一级控制区范围内;(二)城市规划道路控制范围内;(三)现有城市主干道控制范围内;(四)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所划定的禁止建设范围、城市绿化用地、河湖保护用地、公路、铁路以及有关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的禁止建设区;(五)区规划管理部门指定的其他范围内。
第二章个人翻改建、加层住宅的申请与审批第十三条个人建房必须符合“一户一宅”原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建房申请不予受理:(一)有出租、出卖、赠与、抵押等形式转让住房或改作生产经营用途,再提出申请建房的;(二)违法占地或违法建房未处理结案的;(三)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况。
第十四条个人建房必须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施工,并严格按照核准的位置、高度、面积进行建设。
个人建房者在依法取得的原有住宅用地范围内的翻改建住宅未改变用途的,不再办理用地批准手续。
但如超出原有用地范围,其超出部份应按新建住宅办理用地批准手续。
第十五条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一般程序:(一)个人建房者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村(居)委会提出个人建房申请:1、《个人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一式五份;2、户口簿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影印件;3、现有房屋的产权证书、土地权属证书;4、拟建房屋的平面位置图(一式三份);5、与周围建筑物、构筑物结构互相牵连,应当提交四邻房屋产权人同意建设的书面协议;6、申请人同意退出原使用的住宅用地及其它附属设施用地并交由村委会重新安排使用的承诺书(没有旧住宅的除外);7、规划管理要求指定的其他图件。
村(居)委会接到个人建房申请后,应当对申请建房户现居住房屋的用地情况和家庭成员居住情况等进行审核并在公告栏公布,公布期限为15日。
公布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居)委会应当在申请表中签署意见,证明申请人的现居住房屋用地情况和家庭成员居住情况,并将个人建房的申请材料报送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
(二)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个人建房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镇(街)村镇建设管理站、国土资源所一同到实地勘测,对申请人的现居住房屋用地情况、家庭成员居住情况和拟建住宅的位置、用地面积以及房屋的层数、高度等进行审核。
符合规定要求的,由镇(街)签署审核意见并于每月25日—31日(遇节假日顺延)统一报送区建设局审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通过村(居)委会将书面答复送达建房申请人。
(三)区建设局在收到个人建房申请材料后于每月1日—10日(遇节假日顺延)组织区村镇建设管理站到实地勘测进行核对并提出意见。
并于每月11日—15日(遇节假日顺延)召开联合办公会议讨论。
讨论通过的由区村镇建设管理站绘制审批红线图,区建设局在10个工作日内审批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章个人新建住宅的申请与审批第十六条符合下列一种情形的农村常住居民,可以申请住宅建设用地:(一)因无住房或现有住房用地面积明显低于法定标准,需要新建住宅或扩大住宅用地面积的;(二)因国家、集体建设或旧城(村)改造需要拆迁、搬迁,按有关规定可新建个人住宅的;(三)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拆迁安置的;(四)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其住宅建设用地申请不予受理:(一)年龄未满18周岁的;(二)有出租、出卖、赠与、抵押等形式转让住房或改作生产经营用途,再提出用地申请的;(三)不符合“一户一宅”有关规定的;(四)申请的用地位于一级或二级控制区范围之内;(五)违法占地或违法建房未处理结案的;(六)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况。
第十八条农村常住居民新建住宅的宅基地面积及总建筑面积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一)4人以下(含4人)户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8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240平方米;(二)5-7人户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85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255平方米;(三)8人以上户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9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60平方米。
(四)四户以上联建的,其宅基地面积可适当增加,但不得超过5平方米。
(五)对村庄整治改造的,符合规划的,经规划部门批准后,总建筑面积允许适当增加,但不得超过450.0平方米。
第十九条农村常住居民新建住宅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并符合集中居住、节约用地的原则。
应尽量利用空闲地、荒坡地和其他未利用地,实行统建、联建建设住宅。
第二十条农村常住居民个人建房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的一般程序(一)个人建房者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村委会提出个人建房用地申请:1、《个人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一式五份2、户口簿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影印件3、申请人同意退出原使用的住宅用地及其它附属设施用地并交由村委会重新安排使用的承诺书(没有旧住宅的除外)。
村委会接到个人建房用地申请后,应当依法召开村委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审议,并将申请建房户家庭情况、拟建住宅的位置、用地面积、以及房屋的层数、高度等情况在公告栏公布,公布期限为15日。
公布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委会应当在申请表中签署意见,证明申请人的原住宅用地情况和家庭成员居住情况,并将个人建房用地的申请材料报送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
(二)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个人建房用地的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镇(街)村镇建设管理站、国土资源所一同到实地勘测,对申请人的原住宅用地情况、家庭成员居住情况和拟建住宅的位置、用地面积以及房屋的层数、高度等进行审核。
符合规定要求的,由镇(街)签署审核意见并于每月25日—31日(遇节假日顺延)统一报送规划分局审核规划情况;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通过村委会将书面答复送达建房申请人。
(三)规划分局收到个人建房用地申请材料后,由区村镇建设管理站于每月1日—10日(遇节假日顺延)到实地勘测进行核对并提交于每月11日—15日(遇节假日顺延)召开的联合办公会议讨论。
讨论通过的由规划分局签署规划意见后报国土房产分局审核用地情况并签署意见,最后报区人民政府审批用地。
区人民政府在接到上报的相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
予以批准用地的,由国土房产分局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不批准用地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凭建设用地批准书并提供第十五条第一款所列材料向规划分局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规划分局在收到其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章个人建房相关标准和技术规定第二十一条个人建房者在施工期间不得擅自改变已审批的房屋位置、尺寸、高度、结构等,确需改变的,应当向有关部门申请变更或者重新报批。
第二十二条个人改建、扩建住宅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必须按相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后方可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个人建房者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之日起6个月内,应当开工建设。
确需延迟开工日期的,应当向区建设局申请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