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_JHGS 224-2020回收PVDC树脂企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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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G-32 Q/ JHGS 巨化集团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JHGS 224—2020

代替Q/JHGS 224-2016

回收PVDC树脂

2020-01-08发布2020- 02 -08实施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要求的格式进行编写。

本标准与前版标准相比,变化如下:

---标准名称《回收树脂》修改为《回收PVDC树脂》;---删除PVC型号产品及指标;

---挥发份(包括水)的指标进行修改;

---新增表观密度指标及试验方法。

本标准由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电化厂。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文生周健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 Q/JHGS 224-2013;

—— Q/JHGS 224-2016。

回收PVDC树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回收树脂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和运输与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偏二氯乙烯共聚树脂(简称PVDC树脂)生产过程中的回收树脂。本产品不得用于食品和医药工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914 塑料氯乙烯均聚和共聚树脂挥发物(包括水)的测定

GB/T 5761-2018 悬浮法通用性聚氯乙烯树脂

GB/T 6679 固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

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 20022塑料氯乙烯均聚和共聚树脂表观密度的测定

T/ZZB 0251-2017 偏二氯乙烯共聚树脂

3 要求

回收PVDC树脂应符合表1技术指标的要求。

表1 技术指标

4 试验方法

4.1 挥发物(包括水)的测定

按GB/T 2914的规定执行。

平行测定结果之差的绝对值不得大于2.0%,取二次测定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测定结果。

4.2 表观密度的测定

按GB/T 20022的规定执行。

平行测定结果之差的绝对值不得大于0.050g/mL,取二次测定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测定结果。

4.3 相对粘度的测定

按T/ZZB 0251-2017中7.3的规定执行。

平行测定结果之差的绝对值不得大于0.100g/mL,取二次测定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测定结果。

5 检验规则

5.1 出厂检验

本标准表1中规定的挥发物(包括水)、表观密度为出厂检验项目。

5.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要求中规定的全部项目,至少每季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试制定型鉴定时;

b)原材料及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d)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5.3 回收PVDC树脂以每一堆放点产品为一批。出厂的回收PVDC树脂应有生产企业的质量监督部门进行检验,应保证所有出厂的回收PVDC树脂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并附有质量证明书,质量证明书内容包括: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厂址、型号、质量指标、生产日期或批号、执行标准号等。

5.4 采样方法按GB/T 6679之规定进行,采样量不少于250g。

5.5 检验结果的判定按GB/T 8170规定的修约值比较法进行。检验结果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重新加倍取样进行检验,重新检验的结果即使只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则整批产品为不合格。

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按GB/T 5761-2018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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