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纵市场行为及具体认定
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7次会议、2018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为依法惩治证券、期货犯罪,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管理秩序,促进证券、期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就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一)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并进行相关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的;(二)通过对证券及其发行人、上市公司、期货交易标的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并进行与其评价、预测、投资建议方向相反的证券交易或者相关期货交易的;(三)通过策划、实施资产收购或者重组、投资新业务、股权转让、上市公司收购等虚假重大事项,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并进行相关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的;(四)通过控制发行人、上市公司信息的生成或者控制信息披露的内容、时点、节奏,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并进行相关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的;(五)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申报、撤单或者大额申报、撤单,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并进行与申报相反的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的;(六)通过囤积现货,影响特定期货品种市场行情,并进行相关期货交易的;(七)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第二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份数量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百分之十以上,实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连续十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二)实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连续十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三)实施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四)实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本解释第一条第六项操纵期货市场行为,实际控制的账户合并持仓连续十个交易日的最高值超过期货交易所限仓标准的二倍,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期货合约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且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五)实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及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操纵期货市场行为,实际控制的账户连续十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期货合约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且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六)实施本解释第一条第五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当日累计撤回申报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期货合约总申报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且证券撤回申报额在一千万元以上、撤回申报的期货合约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七)实施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违法所得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会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操纵行为人认定第三章操纵手段认定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连续交易操纵认定第三节约定交易操纵认定第四节洗售操纵认定第五节其他手段认定(一)蛊惑交易操纵认定(二)抢帽子交易操纵认定(三)虚假申报操纵认定(四)特定时间的价格或价值操纵认定(五)尾市交易操纵认定第四章不构成操纵行为的情形第五章违法所得认定第六章从重处罚情形的认定第七章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情形的认定第八章证明标准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认定工作,有效打击和防范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国证券市场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证券市场操纵行为(以下简称“操纵行为”),是指行为人以不正当手段,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三条证券执法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遵循专业标准和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全面、客观、公正地审核证据,确认事实,准确适用法律。
第四条本指引是证券行政执法的指导性文件,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使用。
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上市的证券发生操纵行为的认定,适用本指引;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发生的操纵行为的认定,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二章操纵行为人认定第五条任何人直接或间接实施操纵行为,均可认定为操纵行为人。
本指引所称任何人,是指在证券市场上从事证券交易活动的任何自然人和单位。
本指引所称单位,是指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等。
第六条以单位名义操纵证券市场、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应认定单位为操纵行为人。
第七条单位操纵证券市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下列规定认定:(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在单位操纵市场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
操纵股票市场定罪标准
操纵股票市场定罪标准
操纵股票市场定罪标准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的。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以下是一般情况下的定罪标准:
1. 确定操纵行为:法庭需要确定被告是否存在操纵股票市场的行为,这可能包括人为操纵股票价格、虚假宣传、内幕交易等。
2. 证明故意或主观意图:法庭需要查明被告是否有故意操纵市场的主观意图。
被告的行为必须是有目的地、有意识地影响市场价格或其他方面。
3. 证据支持:法庭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的操纵行为,例如电子记录、证人证词、专家分析等。
4. 损害他人利益:法庭需要证明被告的操纵行为给他人造成了实际的经济损害或者损害了公众利益。
5. 追溯责任:法庭需要追溯责任,即确认被告的行为是直接导致市场操纵的原因之一,或者对于市场操纵行为起到重要作用的。
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定罪标准可能存在一些细微的差异。
因此,在具体情况中,需要参考当地的法律法规和法院判例。
证券市场操纵行为及其法律规制
证券市场操纵行为及其法律规制摘要:由于种种原因,证券市场操纵行为大量存在,对社会经济造成了极大的危害。
为了有效地遏制这种危害行为,我国应该制定详细完备的法律法规对这种行为进行规制,特别要突出强调民事赔偿责任制度,注重对受害者的补偿。
关键词:证券市场;证券操纵行为;相对委托一、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科学界定有的学者将证券市场操纵行为定义为:任何组织或个人背离证券市场竞争自由和供求关系原则,故意影响证券市场价格,诱导或致使投资者买卖证券,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1]笔者认为,所谓证券市场操纵行为是指:任何机构或个人,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滥用职权影响证券市场的自由运作,故意抬高、稳定、压低证券市场价格,诱使其他投资者买卖证券,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二、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表现形式(1)通过单独或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称为通谋买卖、连续买卖。
(2)与人串谋,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证券交易量,又称相对委托。
(3)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证券交易量,我国称之为”对倒”,国外证券理论称为”洗售”,王紫军案便是洗售操纵的典型案例。
(4)安定操作。
所谓安定操作,是指行为人单独或与他人合谋,违反有关证券法规或行政命令,以固定或者稳定有价证券的市场行情为目的,在有价证券市场上所实施的一连串的买卖交易行为。
三、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构成要件(一)证券操纵市场行为的主体证券操纵市场行为的主体是指以不法手段制造证券价格,诱使他人购买证券的个人或组织。
依有些学者的见解,大多数操纵行为,只能由证券市场参加人为之,如冲洗买卖、相对委托等;只有少数操纵行为,既可以由证券市场参加人为之,也可以由不参加证券市场交易的人为之,如散步谣言和不实资料等。
因此,在认定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能否成立的时候,除散步谣言和不实资料等少数情况外,在多数情况下都要审查行为人是否为证券市场参加者。
操盘手法律纠纷案件分析(3篇)
第1篇随着金融市场的蓬勃发展,操盘手作为市场中的重要角色,其行为对市场稳定和投资者利益有着直接的影响。
然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操盘手因违规操作、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引发的法律纠纷也屡见不鲜。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操盘手法律纠纷案件的分析,探讨相关法律问题及应对策略。
一、案件背景2018年,我国某知名证券公司操盘手王某因涉嫌内幕交易被证监会调查。
经调查,王某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获取了公司某项目的信息,并在项目公告前大量买入相关股票,获利数百万。
后经法院审理,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案件分析1. 涉嫌罪名王某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内幕交易罪。
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法律问题探讨1. 内幕交易的定义内幕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
2. 内幕信息的范围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增发股票、债务重组等可能对证券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3. 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四、应对策略1. 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操盘手应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法律意识,避免因不了解法律规定而触犯法律。
2. 加强职业道德修养操盘手应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观念,坚守职业道德底线,自觉抵制违法违规行为。
3. 加强公司内部管理证券公司应加强对操盘手的监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防范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4. 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操盘手应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谨慎操作,避免因操作失误或违规行为导致损失。
不当价格行为法律对市场价格操纵的处罚
不当价格行为法律对市场价格操纵的处罚在市场经济中,价格是通过供需关系决定的,它直接影响到商品的交易和分配。
然而,一些不法分子或垄断企业可能会利用不当价格行为来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和其他市场参与者的利益。
为了维护市场的公平和正常运行,各国都采取了一系列法律措施来惩罚不当价格行为,以保护市场秩序和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一、操纵市场价格的表现形式不当价格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价格垄断:少数个体或企业通过控制市场份额和供给,人为提高或压低商品价格,从而获得过高的利润或排除竞争对手。
这种行为不仅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环境,还导致经济资源的低效配置。
2.欺诈定价:一些商家故意捏造或散布虚假信息,引导消费者产生误导,以高价销售低质量商品。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还破坏了市场的诚信原则。
3.价格欺诈:商家故意提高或降低商品价格,制造人为的短缺或过剩,从而引发市场恐慌情绪,通过套利获得不当利润。
二、针对不当价格行为的法律措施为了打击和惩罚不当价格行为,各国采取了多种法律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1.反垄断法:反垄断法是各国对市场垄断行为进行规范和打击的法律工具。
通过禁止垄断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反垄断法起到了保护市场竞争和消费者权益的作用。
对于价格垄断的行为,一旦被发现,相关机构可以对其进行严厉处罚,包括罚款和撤销垄断企业的市场地位。
2.价格欺诈法:许多国家都有相关法律来打击价格欺诈行为,包括虚标价格、虚假优惠、虚构原价等行为。
一旦商家故意欺诈消费者,相关监管机构可以对其做出罚款、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虚假广告法:虚假广告法主要对商家发布的虚假广告行为进行约束,包括与商品价格相关的虚假宣传。
相关监管机构可以要求违规商家停止广告宣传,公开道歉,并处以罚款等处罚措施。
三、强化执法和加大处罚力度为了确保法律有效执行,各国要加强相关执法机构的建设和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执行力。
第44讲_内幕交易行为、短线交易、操纵市场行为
第二单元证券欺诈的法律责任【考点2】内幕交易行为(★★★)(P298)(2003年多选题,2012年多选题,2010年多选题,2014年单选题、案例分析题,2015年案例分析题,2016年案例分析题)【解释】内幕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其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内幕信息给他人,接受内幕信息者依此买卖证券的行为。
(2018年案例分析题;2019年案例分析题)1.内幕人员(1)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2020年重大调整)①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③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④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⑤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⑥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⑦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⑧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2)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①利用窃取、骗取、套取、窃听、利诱、刺探或私下交易等手段获取内幕信息;②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或关系密切人员,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自己交易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交易,或者泄露信息给他人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正当信息来源的;(2016年案例分析题)③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联络、接触,自己交易或明示、暗示他人交易,或泄露信息给他人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正当信息来源的。
证券法中的证券交易异常行为
证券法中的证券交易异常行为一、引言证券市场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资本的融通和经济金融体系的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信息不对称、市场监管不完善等因素,导致证券市场中存在各种形式的异常行为,给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利益带来了严重的损害。
因此,证券法对于证券交易异常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和法律制裁,以保护市场公平、稳定和投资者权益的目标。
二、欺诈发行证券欺诈发行证券是证券市场中常见的一种异常行为。
在证券发行的过程中,发行人故意隐瞒、失实陈述重大事项,误导投资者,以获取非法利益。
这种行为严重扰乱了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秩序,使得投资者陷入信息不对称的困境,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
证券法对欺诈发行证券行为进行了严厉的处罚,并规定了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和法律责任。
三、内幕交易内幕交易是指在尚未公开的信息范围内,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证券交易,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内幕交易损害了市场公平和投资者利益,严重影响了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证券法对内幕交易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和处罚,强调了信息披露的重要性,以保护市场的公开和公平。
四、操纵市场操纵市场是指通过人为控制股价或交易量,以及虚构交易等手段,误导其他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从而获得非法利益的行为。
操纵市场行为对市场均衡和投资者的利益造成了严重的冲击,破坏了市场公信力和经济金融秩序。
证券法明确规定了操纵市场行为的认定标准和处罚措施,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市场的正常运行。
五、虚假陈述虚假陈述是指在证券市场活动中,故意发布虚假信息,误导投资者进行交易的行为。
虚假陈述对投资者的利益和市场的公信力造成了严重的损害,破坏了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证券法对虚假陈述行为做出了明确规定和法律责任,强化了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准确性,以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
六、市场操纵案例分析以“康美药业”内幕交易案为例,该公司高管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大规模的股票交易,获取非法利益。
这一行为被证券监管机构发现并立案调查,最终高管们被追究刑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国股票市场操纵行为现状分析
我国股票市场操纵行为现状分析摘要:股票市场是信息密集型市场,股价对信息的变化十分敏感。
为保证市场的真实和公平,使所有投资者处在一个公平的市场环境中,客观上要求将所有信息准确及时地披露给投资者。
然而在实践中,并非所有的信息都能被及时披露。
本文首先介绍了股票市场操纵行为的相关理论,突出表现操纵行为在股票市场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部分。
然后对于我国股票市场操纵行为现状进行探讨,发现存在监管难度大和监管能力低下,还有制度和股票市场结构性缺陷的原因。
最后,针对我国证券市场先后多次出现严重违法违规的操纵市场问题,联系实际,提出要细化相关法律法规,调整监管措施的建议。
关键词:股票市场;市场操纵行为;市场监管我国资本市场已成立20周年,我们除了惊叹我国资本市场迅猛发展所创造的奇迹,同时也可深刻感受到资本市场的发展给我国带来的深远影响。
西方发达国家用了长达上百年的时间才发展到现在的证券市场,其间也曾多次上演操纵市场,而我国仅用了20年时间,对操纵行为及其监管的理论研究还相对滞后,我们清醒地看到证券市场上的市场操纵行为十分猖獗,由此给广大投资者利益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及严重扰乱我国金融市场秩序。
因此,通过对我国证券市场操纵行为及其监管进行分析,找出切实有效的监管方法意义重大而深远。
一、证券市场操纵行为之法律界定(一)他国法律对操纵行为的定义1.美国关于操纵行为的定义尽管美国联邦1934年制定《证券交易法》,开创禁止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先河,然而在整部法律中却并未对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进行清楚的定义。
美国的一些学者,也曾试图为操纵行为作出科学的界定,并提出了不少各自的见解。
由于法律中关于操纵的定义不明确对操纵行为监管的法律已变的很模糊。
2.欧盟关于操纵行为的定义关于市场操纵行为的定义,欧盟采用一般性描述和具体操纵行为相结合的定义方式,它先将操纵行为划分为三种不同类型,其中包含两种类型的交易或委托行为以及散布虚假信息的行为,再通过列举具体操纵行为对定义进行补充。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操纵行为人认定第三章操纵手段认定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连续交易操纵认定第三节约定交易操纵认定第四节洗售操纵认定第五节其他手段认定(一)蛊惑交易操纵认定(二)抢帽子交易操纵认定(三)虚假申报操纵认定(四)特定时间的价格或价值操纵认定(五)尾市交易操纵认定第四章不构成操纵行为的情形第五章违法所得认定第六章从重处罚情形的认定第七章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情形的认定第八章证明标准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认定工作,有效打击和防范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国证券市场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证券市场操纵行为(以下简称“操纵行为”),是指行为人以不正当手段,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三条证券执法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遵循专业标准和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全面、客观、公正地审核证据,确认事实,准确适用法律。
第四条本指引是证券行政执法的指导性文件,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使用。
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上市的证券发生操纵行为的认定,适用本指引;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发生的操纵行为的认定,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二章操纵行为人认定第五条任何人直接或间接实施操纵行为,均可认定为操纵行为人。
本指引所称任何人,是指在证券市场上从事证券交易活动的任何自然人和单位。
本指引所称单位,是指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等。
第六条以单位名义操纵证券市场、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应认定单位为操纵行为人。
第七条单位操纵证券市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下列规定认定:(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在单位操纵市场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
操纵证券市场罪认定标准
操纵证券市场罪认定标准
操纵证券市场罪是指证券市场犯罪的一种,把通过证券市场进行假手段对价格变动的人定罪的犯罪。
根据《刑法》的规定,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涉嫌犯罪的,以投机性交易等以谋利为目的的操纵行为为依据,如其行为属于刑事案件,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操纵证券市场的指控必须满足以下三个要求:(1)证券市场的参与者应对操纵行为负有责任;(2)其行为是投机性交易等,以谋取利益为目的;(3)其行为引起证券市场价格的变动。
另外,判断操纵证券市场案件是否成立,应当判断这几个关键点:(1)有否采取了操纵手段;(2)是否把证券市场当做了投机工具;(3)有否以盈取利益为目的;(4)有无因此引起证券市场价格变动;(5)其变动程度是否在一定范围内。
因此,判断操纵证券市场罪责任是否成立,可以依据如下标准:
1、被控操纵证券市场者必须是参与证券市场的活动人士,并且其行为是投机性交易等,以谋取利益为目的;
2、被控操纵证券市场者采取操纵行径或技术手段,影响或者干预证券市场价格;
3、被控者行为使证券市场价格发生变动,或引发价格波动;
4、被控者的行为最终引起的证券市场价格波动,超过一定程度范围。
总之,操纵证券市场罪仅有在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情况下,才能被认定为操纵行为,而未符合上述条件的行为,非法并不属于操纵行为,可以将其看做是不当行为,认定为其他违法行为;但证券市场犯罪却不同,在客观上必须具有操纵投机性交易等,以谋取利益为目的;在主观上必须具有操纵行为的故意,构成刑法上的证券市场犯罪,才能被查处。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相关规定_202012126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第五十五条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影响或者意图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一)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四)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并撤销申报;(五)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六)对证券、发行人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七)利用在其他相关市场的活动操纵证券市场;(八)操纵证券市场的其他手段。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二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操纵证券市场的,责令依法处理其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操纵证券市场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一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第一百八十二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操纵行为人认定第三章操纵手段认定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连续交易操纵认定第三节约定交易操纵认定第四节洗售操纵认定第五节其他手段认定(一)蛊惑交易操纵认定(二)抢帽子交易操纵认定(三)虚假申报操纵认定(四)特定时间的价格或价值操纵认定(五)尾市交易操纵认定第四章不构成操纵行为的情形第五章违法所得认定第六章从重处罚情形的认定第七章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情形的认定第八章证明标准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为规范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认定工作,有效打击和防范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国证券市场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证券市场操纵行为(以下简称“操纵行为”),是指行为人以不正当手段,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三条证券执法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遵循专业标准和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全面、客观、公正地审核证据,确认事实,准确适用法律。
第四条本指引是证券行政执法的指导性文件,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使用。
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上市的证券发生操纵行为的认定,适用本指引;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发生的操纵行为的认定,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一条第二章操纵行为人认定任何人直接或间接实施操纵行为,均可认定为操纵行为人。
本指引所称任何人,是指在证券市场上从事证券交易活动的任何自然人和单第五条位。
本指引所称单位,是指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等。
第六条以单位名义操纵证券市场、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应认定单位为操纵行为人。
第七条单位操纵证券市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下列规定认定:(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在单位操纵市场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
证券从业人员重大违法违规认定标准
一、引言在证券交易市场中,监管部门对证券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一直持续关注和严厉查处。
证券从业人员的行为不端不仅会损害投资者利益,也会影响市场的公平和健康。
对于证券从业人员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标准,一直备受关注和争议。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两个方面对这一主题进行全面评估,并据此撰写一篇有价值的文章。
二、认定标准的深度和广度评估1. 证券从业人员重大违法违规的定义证券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主要包括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市场的公平和透明性。
监管部门对此类行为的认定标准必须具有明确性和严谨性。
2. 具体认定标准的探讨针对不同的违法违规行为,监管部门会制定相应的认定标准,如何判断内幕交易是否构成重大违法、市场操纵的标准是什么等。
这些具体标准的设定需要考虑到证据的确凿性、行为的实质性和对市场的影响等因素。
3. 刑事和行政认定标准的比较在处理证券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时,监管部门需分别考虑刑事和行政认定标准。
刑事认定标准更加严格,需要有充分的证据和法定程序;而行政认定标准相对宽松,主要考虑行为的实质性和影响程度。
对于证券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如何区分刑事和行政认定标准值得我们深入探讨。
4. 监管部门的规范和指引监管部门会发布相应的规范和指引,对于证券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标准进行详细解释,并不断修订完善。
这些规范和指引的制定过程和内容,对于我们理解认定标准至关重要。
5. 个案分析与司法实践通过具体个案的分析和对司法实践的观察,我们可以更加深入地理解认定标准的具体应用和变化。
这有助于我们对证券从业人员重大违法违规认定标准有一个更为清晰的认识。
三、总结和回顾通过本文的深入探讨,我们对证券从业人员重大违法违规认定标准有了更为全面、深刻和灵活的理解。
监管部门对证券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标准,需要在明确性和严谨性的基础上,兼顾具体行为的特点和对市场的影响,以便做出公正和合理的裁决。
在实践中,我们也需要不断关注监管部门的规范和指引的变化,结合个案和司法实践进行分析,以便更好地适应市场和法律的发展。
第七章 证券法律制度-操纵市场行为
2015年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内部资料经济法(注会)第七章 证券法律制度知识点:操纵市场行为● 详细描述:(一)行为认定——影响证券市场价格或交易量 1.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4.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1)利用修改计算机信息系统存储数据的方法,人为操纵股票价格; (2)某些投资者通过在短时间内对某只股票频繁以高价申报买入,在成交前又撤单的行为操纵股票价格获利。
(3)某些投资者故意在开盘竞价阶段以大量涨停价买入,但在最后时刻又撤单。
(4)某些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个人,利用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地位和优势,在咨询报告发布前,买入报告推荐的证券,并在报告向社会公众发布后卖出该种证券的行为。
(二)利用信息的操纵 1.对于证券行业中的相关主体(如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等及其人员)、传播媒介从业人员都会构成对信息的操纵。
2.一般投资者仅仅传播小道消息并不构成对本条的违反。
例题:1.甲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
下列股票交易行为中,为证券法律制度所禁止的有()A.持有甲公司3%股权的股东李某已将其所持全部股权转让于他人,甲公司董事张某在获悉该消息后,告知其朋友王某,王某在该消息为公众所知悉前将其持有的甲公司股票全部卖出B.乙公司经研究认为甲公司去年盈利状况超出市场预期,在甲公司公布年报前购人甲公司4%的股权C.甲公司董事张某在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时,知悉了甲公司去年盈利超出市场预期的消息,在年报公布前买入了本公司股票10万股D.甲公司的收发室工作人员刘某看到了中国证监会寄来的公司因涉嫌欺诈被立案调查的通知,在该消息公告前卖出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正确答案:C,D解析:本题主要考查的知识点是“内幕信息”。
连续交易型操纵证券市场犯罪中违法所得的司法认定
连续交易型操纵证券市场犯罪中违法所得的司法认定连续交易型操纵证券市场犯罪中违法所得的司法认定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迅猛,但同时也存在一些操纵市场的行为,其中连续交易型操纵证券市场犯罪是一个突出的问题。
该犯罪行为通过在证券市场上连续进行大额交易、频繁涨跌停板操纵、发布虚假信息等手段,破坏了市场的公平规则,扰乱了市场发展秩序,对投资者和市场造成了严重损失。
这些犯罪行为所得的违法所得也需要经过司法认定,以保护受害投资者的权益,并惩处犯罪者。
连续交易型操纵证券市场犯罪中的违法所得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股票交易获取的非法利润、非法操纵股价带来的违法所得、从虚假信息中获得的违法所得等。
追回和认定这些违法所得,对于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在司法认定违法所得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要点。
首先,需要明确违法所得的性质和来源。
违法所得的性质一般为非法获取的财产,其来源是通过操纵证券市场获取的非法利润。
其次,需要确定违法所得的具体数额。
根据相关证据和调查材料,可以结合市场价格波动、交易量等指标,对违法所得进行认定。
第三,在认定违法所得数额时,需要排除正当收益,即除去合法的投资收益或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收益,只认定与违法行为直接相关的非法所得。
最后,同时需要考虑到违法所得的追回,即将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或冻结,以保护受害投资者的权益。
为进一步规范连续交易型操纵证券市场犯罪中违法所得的司法认定,我国相关部门应加强合作,加大对操纵市场行为的打击力度。
首先,需要建立起跨部门合作机制,,加大信息共享和数据交流力度。
各相关部门如公安、证券监管机构、法院等应加强沟通与协作,共同收集、整理、分析证券市场交易信息,共同对操纵市场行为进行监管和打击。
其次,应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对操纵市场犯罪的惩处力度和力度,对于涉及连续交易型操纵证券市场犯罪的违法所得,采取追缴、冻结等措施,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在司法认定违法所得中,需要注意法律适用、证据保全和程序公正等问题。
《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一份司法解释,拟为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提供适用法律的指导。
本文旨在对该解释进行一定程度的梳理与理解,并以此作为指导,准确地认知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的相关法律问题。
第一部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名认定标准人们熟知的一项罪名是“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这是指故意通过虚构、散布虚假信息或其他手段,向证券、期货市场内投资者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股价等,致使该市场或证券价格产生重大波动,或者其他在证券、期货交易活动中实施操纵行为的行为。
首先,要认定该罪名,需要满足以下标准:1.实行特定行为:该罪名的认定,需要以特定行为作为行为界限。
该行为必须符合法定行为规范;2.明确罪名动机:该罪名的认定,必须明确罪犯的动机或目的,即实施该类行为,带有某种特定目的;3.寻求达成非法目的:该罪名的认定,应用明确证据证明罪犯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带有非法目的,为贪污、受贿等犯罪行为形成隐蔽的或其他非法收益;4.股票、股价明显波动:该罪名的认定,需要认为股票或股价明显波动,且股票交易中受到刑事制裁的恶意行为侵扰;通过上述标准,我们可以认为,对于任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犯罪行为,只要满足以上标准,则认定该罪名成立。
第二部分:操纵股价的标准认定除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名之外,我们还应该理解操纵股价行为的标准认定。
具体来说,我们应看操纵股价的认定应有两项:对于空头交易来说,涉及其卖空的程序;对于多头炒作内容,涉及如何操纵股价使其升值。
1.空头交易在空头交易中,投资者会出售高价的股票和计入账户,但是在短时间内,将计价低、折价股票购买账户。
这样可以托管(或逼迫)大量卖出,造成股票价格下跌,从而赚取利润。
对于操纵股价行为认定,应看存在如下情形的:(1)操纵者大量抛售该股,价格异常地下跌,该行为能带动其他投资者停止购买该股。
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罚款多少
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罚款多少在我们的⽇常⽣活中,在购买商品时,⼤部分⼈会做到货⽐三家再进⾏购买⾏为。
货⽐三家能够避免遇到⼀些商家胡乱定价或抬⾼价格的⾏为。
那么,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罚款多少呢?店铺⼩编根据法律知识进⾏解答。
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罚款多少相互串通的⾏为是法律不允许的,操纵市场价格要受到法律处罚五千以下的罚款或者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我国《中华⼈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为:(⼀)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上涨的;(四)利⽤虚假的或者使⼈误解的价格⼿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交易;(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价格歧视;(六)采取抬⾼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或者压低价格;(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法律、⾏政法规禁⽌的其他不正当价格⾏为。
第四⼗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四条所列⾏为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商⾏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四条所列⾏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
有本法第⼗四条第(⼀)项、第(⼆)项所列⾏为,属于是全国性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是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第四⼗⼆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内容就是⼩编的解答,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会处500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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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市场行为及具体认定
一、操纵市场行为理论
操纵市场行为,是指个人或机构背离市场自由竞争和供求关系原则,人为地操纵证券价格,以引诱他人参与证券交易,为自己牟取私利的行为。
二、操纵市场行为内容
中国证监会于1996年11日颁布的《关于严禁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通知》,对操纵市场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界定。
这类行为包括:
(1)通过合谋或者集中资金操纵证券市场价格;
(2)以散布谣言,传播虚假信息等手段影响证券发行、交易;
(3)为制造证券的虚假价格,与他人串通,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虚买虚卖;(4)以自己的不同账户在相同的时间内进行价格和数迢相近、方向相反的交易;(5)出售或者要约出售其并不持有的证券,扰乱证券市场秩序;
(6)以抬高或压低证券交易价格为目的,连续交易某种证券;
(7)利用职务便利,人为地压低或者抬高证券价格;
(8)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股评人士利用媒介及其他传播手段制造和传播虚假信息,扰乱市场正常运行;
(9)上市公司买卖或与他人串通买卖本公司的股票。
三、操纵市场行为具体认定
《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1)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4)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可以将操纵市场行为归纳为以下十个方面:
(一)连续交易操纵认定
《证券法》第77条第一款规定,“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构成连续交易操纵。
但是《证券法》没有就“资金优势”、“持股优势”、“信息优势”的认定给出明确标准,具体认定由《指引》明确。
“资金优势”是指行为人为买卖证券所集中的资金相对于市场上一般投资者所能集中的资金具有数量上的优势。
“持股优势”指行为人持有证券相对于市场上一般投资者具有数量上的优势。
“信息优势”是指行为人相对于市场上一般投资者对标的证券及其相关事项的重大信息具有获取或者了解更易、更早、更准确、更完整的优势。
联合买卖,是指2个以上行为人,约定在某一时段内一起买入或卖出某种证券。
行为人之间形成决议或决定或协议的,应认定行为人具有联合买卖的意图。
行为人之间虽没有决议或决定或协议,但行为人之间在资金、股权、身份等方面具有关联关系的,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联合买卖的意图。
连续买卖,是指行为人在某一时段内连续买卖某种证券。
在1个交易日内交易某一证券2次以上,或在2个交易日内交易某一证券3次以上的,即构成连续买卖。
(二)约定交易操纵认定
《证券法》第77条第二款规定,“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构成约定交易操纵。
“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是指2个以上行为人共同实施的、由一方做出交易委托,而另一方依据事先的约定做出时间相近、价格相近、数量相近、买卖方向相反的委托,双方相互之间进行的证券交易。
(三)洗售操纵认定
《证券法》第77条第三款规定,“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构成自买自卖操纵。
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是指行为人具有管理、使用或处分权益的账户。
包括:
行为人以自己名义开设的实名账户;以他人名义开设的账户;虽然不是账户的名义持有人,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管理、使用或处分的他人账户。
(四)蛊惑交易操纵认定
蛊惑交易操纵,是指行为人进行证券交易时,利用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做出投资决定,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以便通过期待的市场波动,取得经济上的利益的行为。
“进行证券交易”是指行为人在编造、传播或者散布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不确定的重大信息之前买入或卖出相关证券;而在编造、传播、散布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不确定的重大信息及股价发生波动之后卖出或买入相关证券。
(五)抢帽子交易操纵认定
抢帽子交易操纵,是指证券公司、证券咨询机构、专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买卖或者持有相关证券,并对该证券或其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开做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以便通过期待的市场波动取得经济利益的行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前条所称公开做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证券公司、证券咨询机构、专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报刊、电台、电视台等传统媒体上对相关证券或其发行人、上市公司做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的;证券公司、证券咨询机构、专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电子网络媒体上对相关证券或其发行人、上市公司做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的;从事会员制业务的证券公司或者证券咨询机构,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网站等媒体或利用传真、短信、电子信箱、电话、软件等工具,面向会员对相关证券或其发行人、上市公司做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的。
(六)虚假申报操纵认定
虚假申报操纵,是指行为人做出不以成交为目的的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误导其他投资者,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
“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是指行为人在同一交易日内,在同一证券的有效竞价范围内,按照同一买卖方向,连续、交替进行3次以上的申报和撤销申报。
(七)特定时间的价格或价值操纵认定
特定时间的价格或价值操纵,是指行为人在计算相关证券的参考价格或者结算价格或者参考价值的特定时间,通过拉抬、打压或锁定手段,影响相关证券的参考价格或者结算价格或者参考价值的行为。
“特定时间”,是指计算相关证券的参考价格或者结算价格或者参考价值的特定时间。
对于特定时间,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或者依据发行人、上市公司、相关当事人的公告内容进行认定。
“拉抬、打压或锁定”,是指行为人以高于市价的价格发出买入申报致使证券交易价格上涨,或者以低于市价的价格发出卖出申报致使证券交易价格下跌,或者通过发出买入或者卖出申报致使证券交易价格形成虚拟的价格水平。
认定为特定价格操纵情形应该同时满足三个条件:相关证券某一时点或时期的价格为参考价格、结算价格或者资产价值的计算价格;行为人具有拉抬、打压或锁定证券交易价格的行为;致使相关证券的价格达到一定水平。
(八)尾市交易操纵认定
尾市交易操纵,是指行为人在即将收市时,通过拉抬、打压或锁定手段,操纵证券收市价格的行为。
“即将收市”,是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市场收市前的15分钟时间。
对于其他市场的即将收市时,应根据各个市场的具体情况按照个案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