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安全法律法规汇总表(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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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综合检查专项行动的通知-鄂环办[2012]77号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综合检查专项行动的通知-鄂环办[2012]77号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综合检查专项行动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综合检查专项行动的通知(鄂环办[2012]77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进一步落实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精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以及全国环保“两会”第四次全国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会议和全省第八次环保大会精神,大力推进《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及2020年远景目标》,按照环保部《关于开展全国技术利用安全综合检查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办函[2012]283号)要求,我省将开展以规范许可证管理为核心、以核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三同时”验收结论落实情况为抓手、以排查安全隐患为重点的全省技术利用、铀矿冶和放射性物品运输辐射安全综合检查专项行动。

此次专项行动采取核技术利用单位自查,各地环保部门全面排查,省环保厅、华南核与辐射环境监督站和环保部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实施。

各类核技术利用单位要按照环保部下发的《关于开展核技术应用、铀(钍)矿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工作安全检查的通知》(环办函〔2011〕967号)要求,认真做好自查和总结。

各地环保部门要提高认识,认真按照《湖北省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综合检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认真研究安排,提供资金保障,制定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确保实现“彻查安全隐患,强化监管,使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与管理水平迈上新台阶”的目标。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开展长江干流沿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规范化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开展长江干流沿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规范化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开展长江干流沿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规范化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3.08.01•【字号】鄂环办[2013]194号•【施行日期】2013.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开展长江干流沿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规范化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鄂环办[2013]194号)武汉市、黄石市、荆州市、宜昌市、鄂州市、黄冈市、咸宁市环保局:根据《省环保厅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实施方案》(鄂环直党〔2013〕14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到环保为民,加快已列入实施方案的“五个一”整改行动,结合2013年开展的环保专项行动,认真做好长江干流沿线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规范化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项行动的范围长江干流沿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重点为《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1]130号)划分的长江干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

二、专项行动的重点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等相关规定,全面查清长江干流沿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现状,对环境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并督促整改。

(一)长江干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基本情况。

包括服务人口、取水规模、水质监测和水质状况等基本情况;水源保护区的界碑、界桩、宣传警示牌等基础设施建设情况。

(二)长江干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执行环境法律法规的情况。

重点检查一级保护区内是否违法设有排污口,是否建有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是否违法从事畜禽养殖、旅游等其它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

(三)长江干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周边面源污染防治情况。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典型行业企业及周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典型行业企业及周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典型行业企业及周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11.12•【字号】鄂环办〔2022〕56号•【施行日期】2022.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防治正文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典型行业企业及周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环办〔2022〕56号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生态环境局: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典型行业企业及周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21〕246号)工作部署,我厅编制了《湖北省典型行业企业及周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落实好配合实施工作。

为便于工作联系和沟通协调,请于2022年11月20日前将你局分管负责同志和联系人名单、联系方式报送我厅。

附件:1.湖北省典型行业企业及周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实施方案2.联系人名单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2022年11月12日附件1湖北省典型行业企业及周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典型行业企业及周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21〕246号)工作部署,做好全省典型行业企业及周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以下简称“典型行业企业调查”)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标与任务针对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确定的73个重点行业(以下简称73个行业)之外的水泥制造、火力发电、汽车零部件制造3个典型行业(小类),选择45家代表性企业,开展企业用地及周边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掌握典型行业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对企业用地及周边农用地土壤生态环境的影响。

此外,对天麻、艾叶、菊花等我省3种典型中药材集中种植区,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初步了解相关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

二、技术路线基于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以下简称“二污普”)等企业信息,根据行业分布特征、污染产排特点、敏感受体分布等信息,聚焦73个行业外的典型行业,确定调查对象;结合中药材集中种植区等调查需求,筛选相关调查区域。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环保厅“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环保厅“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环保厅“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3.09.26•【字号】鄂环办[2013]240号•【施行日期】2013.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环保厅“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通知(鄂环办[2013]240号)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湖北省环保厅“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已经厅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2013年9月26日湖北省环保厅“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切实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推进我厅“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三重一大”决策坚持以下原则:(一)民主集中制原则;(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原则;(三)集体研究决定原则;(四)广泛征求意见原则。

第二章决策形式及事项范围第三条“三重一大”决策以厅党组会议和厅长办公会议两种形式进行。

第四条“重大事项决策”主要包括以下事项:(一)厅党组会议决策的事项: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省委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2.厅系统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等事项以及国家安全、机要保密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等方面重大事项;3.以厅党组名义向省委呈报的重要请示、报告;4.厅党组成员及厅级干部的分工确定与调整,厅系统公务员考录工作人员招聘和人才引进及其试用期满转正和任职;5.厅全局性的重大工作部署、重大发展规划;6.审定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年度目标完成情况;7.厅机关和厅属单位内部常设机构的设置与变更,厅系统人员编制增减与调整;8.厅系统管理制度的审定、修改和废止;9.厅系统干部出国(境)公务活动计划;10.省环境保护政府奖候选获奖集体和个人建议、全省环保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审定及向外单位表彰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候选对象;11.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厅系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12.推荐国家和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和享受有关津贴人选;13.处理厅系统干部违法违纪案件;14.其他需要厅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保护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保护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保护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3.12.25•【字号】鄂环办[2013]309号•【施行日期】2013.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保护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鄂环办[2013]309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为切实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保证环境应急工作有序开展,及时、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和《湖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鄂政办发〔2010〕72号)有关规定,我厅制定《湖北省环境保护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现印发你们。

请各市(州、林区、直管市)环保局参照本预案制定本级环境应急预案,并报省环保厅备案。

各厅处室(单位)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2013年12月25日湖北省环境保护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一、目的及依据为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保证环境应急工作有序开展,及时、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和《湖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鄂政办发〔2010〕7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及时间本预案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突发环境事件及次生、衍生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超出事发地市(州)政府处置能力的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由省政府及环保部门认定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

核与辐射环境污染事件信息处置、应急响应等工作按照核与辐射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三、指挥机构省环保厅环境应急指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指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应对工作。

湖北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综合督查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综合督查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综合督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5.07•【字号】鄂安办[2008]40号•【施行日期】2008.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湖北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综合督查方案的通知(鄂安办[2008]40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22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北省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办电〔2008〕81号)要求以及全省安全生产工作暨百日督查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08年5月上旬开始,在全省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综合督查行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通过督查专项行动,进一步促进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落实,促进各市(州)政府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级政府监管主体责任的落实,促进各类隐患特别是重大隐患的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工作,促进安全生产各项基础工作,促进事故预警、预防和应急救援工作,为确保北京奥运会成功举办和改革开放30周年纪念活动成功举行,创造安全稳定的良好社会环境。

二、督查重点1、各地政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情况;2、分解和落实2008年全省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以及落实政府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3、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关于“隐患治理年”以及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部署要求,制定和落实具体实施意见及工作方案,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特别是煤矿和非煤矿山安全、煤矿整顿关闭、尾矿库隐患整治、易燃易爆、剧毒腐蚀品的管理、防爆炸、防泄露、防火灾措施的落实等情况;4、隐患和危险源的排查、登记、整改、监控以及基础信息数据库建设情况;重大隐患公告公示、挂牌督办、跟踪治理、整改销号情况;5、加强监督检查,严格安全准入,打击非法建设、生产、经营情况;6、加强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特别是加强乡镇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安全生产和事故预防工作制度等情况。

附表1:2014年法律法规汇总表

附表1:2014年法律法规汇总表

行业、湖北省、武汉市)颁布实施的的法律、法规目录
新法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法规文件号
主席令 第8号 (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国务院令第654号 国发〔2014〕53号 国办发〔2014〕31号 国发〔2014〕51号 国发〔2014〕50号 国办发〔2014〕56号 国办发〔2014〕55号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 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 主席令第九号 住建部令第16号 发改委令第 7 号 建安办函[2014]7号 建标[2014]65号 建办质函[2014]275号 安监总办〔2014〕49号 发改委令第 11 号 工信部令第27号 建市[2014]92号 建市[2014]112号 建办城函[2014]440号 建质[2014]111号 建标[2014]117号 建质[2014]124号 建质[2014]123号 建设部令第19号 建市[2014]130号 修改内容: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24号)第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 号)2001年11月5日
新法律、法规名称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住建部办关于《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工作》的通知 住建部关于《落实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完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意见 《国家储备成品油库建设标准》 住建部关于《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住建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的通知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住建部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工信部发布关于《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在全省开展创建无障碍环境市县工作的通知 鄂住建厅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的通知 鄂住建厅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 知 鄂住建厅办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住建厅办关于印发《2014年湖北省散装水泥发展与应用管理目标》的通知 鄂住建厅办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 》的通知 湖北省住建厅办关于贯彻落实《湖北省消防安全责任规定》 切实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的通知 湖北省住建厅办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消防工作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建节能与墙材革新组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建筑节能工作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住建厅办关于印发《湖北省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住建厅办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专项规划)编制导则》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卫生间局部等电位联结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绿色生态城区示范技术指标体系(试行)》 《湖北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技术指南(试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预应力混凝土管桩质量管理的通知》 鄂住建厅办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筑劳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 通知 《严格执行工程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制度》 《贯彻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度》 《湖北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 鄂住建厅办关于转发《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建筑工程五方责 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住建厅办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工作 的通知》的通知 省政府办关于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通知 省政府办关于印发《湖北省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转发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在环境执法中应用的通知》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转发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在环境执法中应用的通知》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转发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在环境执法中应用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1.11.08•【字号】鄂环办[2011]284号•【施行日期】2011.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转发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在环境执法中应用的通知》的通知(鄂环办[2011]284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现将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在环境执法中应用的通知》(环办[2011]123号)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并做好以下工作:一、各级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迅速建立环境监测机构和环境执法机构长效协作配合机制。

从2011年第4季度开始,各地环境监测机构和环境执法机构要严格按照环境保护部的通知要求共同开展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现场监测工作,确保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在环境执法中的有效应用。

二、各级环保部门要指定专门机构,建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异常数据的后续应用情况定期报告制度。

对纳入环保部门监督性监测范围内的,各地于每个季度结束后10日内,将本级及县(市、区)级的超标排污单位的行政处罚情况、排污单位超标情况的文字报告及附表一、附表二内容汇总后以WORD格式电子文档和正式文本上报我厅。

三、请各地于2011年12月15日前,将本级及县(市、区)级环保部门监测机构与执法机构协作配合机制建立情况、2011年前三个季度国控重点污染源超标数据应用于行政执法的情况、超标排污单位信息公开情况的文字报告及附表三和附表四内容汇总后以WORD格式电子文档和正式文本上报我厅。

联系人:省环境监察总队李慧省环境保护厅监测处宋柏谦电话:(027)87167417,(027)87167197传真:(027)87652665电子邮箱:**********************、***************附件:1.《关于加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在环境执法中应用的通知》(环办[2011]123号)(略)2.湖北省各地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超标排污单位行政处罚情况季度汇总表一3.湖北省各地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排污单位超标情况季度汇总表二4.湖北省各地区2011年前3个季度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超标排污单位行政处罚情况汇总表三5.湖北省各地区2011年前3个季度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排污单位超标情况汇总表四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附件2:湖北省各地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超标排污单位行政处罚情况季度汇总表一单位签章:填报日期:单位负责人:填报人:联系电话:附件3:湖北省各地区各地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排污单位超标情况季度汇总表二单位签章:填单位负责人:填报人:联系电话:(监测值与标准值单位:废气mg/m3 废水 mg/L)附件4:湖北省各地区2011年前3个季度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超标排污单位行政处罚情况汇总表三单位签章:填单位负责人:填报人:联系电话:附件5:湖北省各地区2011年前3个季度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排污单位超标情况汇总表四单位签章:填报时单位负责人:填报人:联系电话:(监测值与标准值单位:废气mg/m3 废水 mg/L)。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1.30•【字号】鄂政发[2004]56号•【施行日期】2004.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发[2004]56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财政厅、省环保局起草的《湖北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十一月三十日湖北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湖北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公布的《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是省财政从全省排污费收入中按规定比例统筹和省环境保护部门直接征收的排污费,用于重点环境治理的专项资金,各级财政部门及由省环境保护部门直接征收的企业,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省级财政。

第三条省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参与项目申报和初审,组织项目的会审、审批,下达专项资金项目的支出预算,办理资金拨付,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日常财政财务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并参与完工项目的验收工作。

省环保部门主要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和初审工作,参予对申报项目的会审和审批,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完工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四条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按照预算资金管理办法申报、安排和使用。

第五条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作为政府引导性资金,通过财政补助、贷款贴息的方式,吸引地方、企业、金融机构、社会资金等渠道资金的投入。

第六条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下列项目:(一)省内跨流域、跨地区的重大污染治理项目。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的通知-鄂政发〔2016〕32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的通知-鄂政发〔2016〕32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的通知正文:----------------------------------------------------------------------------------------------------------------------------------------------------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的通知鄂政发〔2016〕32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简化整合我省投资项目报建手续,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以下简称“放、管、服”)改革,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清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的重要意义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是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之后、开工建设之前,由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向项目单位作出的行政审批事项。

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既是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切实减轻投资成本的重要内容,也对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促进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能、扩大合理有效投资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集中精力落实好各项政策措施。

二、把握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的主要内容《通知》明确的65项报建审批事项,涉及我省的有56项,其中保留27项,整合22项为8项;改为部门间征求意见的2项,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5项,不列入行政审批事项;另根据我省地方性法规设立的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4项。

清理规范后报建审批事项调整为39项。

(一)保留31项。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5项: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风景名胜区内建设活动审批。

水产养殖相关法律法规汇总表

水产养殖相关法律法规汇总表

序号 7 8
法律法规
《饲料和饲料 添加剂管理条 例》(国务院令 第 266 号)
《兽药管理条 例》(国务院令
第 653 号)
主要相关内容 第十九条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兽药、农用薄膜等化工产品, 防止对农产品产地造成污染。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 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 第二十四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 录。 第二十五条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的规定,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 期的规定,防止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
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 生产工艺,防止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第二十条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红树林、珊 瑚礁、滨海湿地、海岛、海湾、入海河口、重要渔业水域等具有典型性、代表 性的海洋生态系统,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具有重要经济价 值的海洋生物生存区域及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海洋自然历史遗迹和自然景 观。 对具有重要经济、社会价值的已遭到破坏的海洋生态,应当进行整治和恢复。 第二十四条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合理布局,不得造成海 洋生态环境破坏。 第二十八条国家鼓励发展生态渔业建设,推广多种生态渔业生产方式,改善海 洋生态状况。
有关行业、专业等各类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 定和监测规范的要求。
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 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促进农业环境保护新技 术的使用,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统筹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防治土壤 污染和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石漠化、地面沉降以及防治植被破坏、水 土流失、水体富营养化、水源枯竭、种源灭绝等生态失调现象,推广植物病虫 害的综合防治。 第四十条国家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 第四十五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第四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 科学种植和养殖,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科学处置农用薄膜、 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划定黄石荆门孝感黄冈咸宁等地“百吨千人”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有关意见的函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划定黄石荆门孝感黄冈咸宁等地“百吨千人”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有关意见的函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划定黄石荆门孝感黄冈咸宁等地“百吨千人”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有关意见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1.06.03•【字号】鄂环函〔2021〕206号•【施行日期】2021.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划定黄石荆门孝感黄冈咸宁等地“百吨千人”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有关意见的函鄂环函〔2021〕206号黄石市、荆门市、孝感市、黄冈市、咸宁市人民政府: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示意见,依据国家相关法规,我厅组织有关专家,对黄石市、荆门市、孝感市、黄冈市、咸宁市等地共计176个“百吨千人”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进行审查,并征求省直相关部门意见。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审查意见函告如下。

一、同意新增黄石市、荆门市、孝感市、黄冈市、咸宁市等5市176个“百吨千人”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见附件)。

二、黄石市、荆门市、孝感市、黄冈市、咸宁市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长效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形成管控合力,切实加强辖区内饮水的安全保障工作。

要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违法、违规问题整治,强化水源地的日常监管,加强保护区绕行县道和乡村道路的监控,禁止危化品和有毒有害物资运输车辆通行,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要加强保护区的规范化建设,规范设立界址界标、警示和宣传标牌,建设防护隔离设施,完成保护区划分矢量图并逐级上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要进一步建立和健全从水源至水龙头全过程监管体系,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饮用水水源、供水出水和用户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依法向社会公开。

附件:湖北省部分“百吨千人”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汇总表湖北省生态环境厅2021年6月3日附件湖北省部分“百吨千人”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护区划分方案汇总表。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湖北省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湖北省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湖北省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1.11.07•【字号】鄂环发[2011]32号•【施行日期】2011.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湖北省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鄂环发[2011]32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近年来,全国重金属污染事件呈高发态势,严重威胁着群众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

为此,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9]61号),旨在指导和帮助地方开展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

根据环保部《关于做好<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环办[2010]14号)要求,我省编制完成了《湖北省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的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结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要求和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目标,把握重金属污染防治的重点和原则(一)工作目标全面排查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简称“重金属排放企业”)及其周边区域环境隐患,查清重金属污染情况,确定重点防控的区域、行业、企业和高风险人群,切实解决重金属污染危害群众健康和生态环境的问题。

到2015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重金属污染防治体系、事故应急体系以及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体系,科学有效控制重金属污染。

纳入国家规划重点防控区域(黄石市区、黄石大冶市及周边、襄阳谷城县、十堰郧县、荆门钟祥市、孝感大悟县)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比2007年减少15% ;其他区域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不超过2007年水平,重金属污染得到有效控制。

(二)工作重点重点防控的重金属污染物是:铅(Pb)、汞(Hg)、镉(Cd)、铬(Cr)和类金属砷(As)等,兼顾镍(Ni)、铜(Cu)、锌(Zn)、钒(V)、锰(Mn)、钡(Ba)等其他重金属污染物。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全省环境监察工作专项执法检查的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全省环境监察工作专项执法检查的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全省环境监察工作专项执法检查的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2.05.04•【字号】鄂环办[2012]115号•【施行日期】2012.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全省环境监察工作专项执法检查的方案》的通知(鄂环办[2012]115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根据环保部《关于印发<开展全国环境监察工作专项执法检查的方案>的通知》(环办[2012]32号)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关于开展全省环境监察工作专项执法检查的方案》。

现印发你们,请周密部署并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关于开展全省环境监察专项执法检查的工作方案2.全省环境监察专项执法检查信息汇总表3.关于转发环保部《关于深入推进环境监察稽查第一批试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鄂环办[2011]183号)(略)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附件一:关于开展全省环境监察专项执法检查的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执行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国务院第七次全国环保大会、省第八次环保大会精神和中央领导同志对环保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批示,推动全省环境监察干部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环保为民理念,做到科学公正、廉洁高效执法,推进环境执法重心下移,根据环保部环办〔2012〕32号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省环保系统开展环境监察工作专项执法检查工作(以下简称“专项执法检查”),特制订工作方案如下:一、检查目的意义(一)促进执法公正、保障廉洁执法2008年以来全国环保系统工作人员违纪违法案件统计结果表明,环境监察岗位面临的廉政风险较为突出,确保环境监察工作依法、公正、廉洁已成为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通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旨在进一步增强我省广大环境监察干部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廉洁意识,促进各级环保部门严格按照法定职责权限、标准和程序开展污染源现场监察、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取证和排污费征收工作,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重点解决滥用职权、失职渎职、以权谋私等突出问题,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廉洁秉公执法。

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建立湖北省人民防空行业市场责任主体失信惩戒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建立湖北省人民防空行业市场责任主体失信惩戒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建立湖北省人民防空行业市场责任主体失信惩戒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2.15•【字号】鄂人防〔2019〕5号•【施行日期】2019.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建立湖北省人民防空行业市场责任主体失信惩戒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鄂人防〔2019〕5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人(民)防办:根据国家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和国家人防办《关于建立人民防空行业市场责任主体失信惩戒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国人防办〔2018〕117号)精神,省人防办制定了《关于建立全省人民防空行业市场责任主体失信惩戒制度的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

望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19年2月15日关于建立湖北省人民防空行业市场责任主体失信惩戒制度的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部署要求,为进一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推进人民防空行业市场健康发展,现就建立人民防空行业市场责任主体(以下简称责任主体)失信惩戒制度提出实施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中央关于加强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相关部署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共同治理、失信必惩、依法合规原则,建立责任主体信用监管机制,健全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制度,完善人民防空行业信用体系,规范各类人防企业生产经营行为,营造诚信有序市场环境,促进人民防空高质量发展。

二、适用范围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制度,适用于对从事人民防空设计、监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专用设备生产安装、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等从业单位(以下简称从业单位)及相关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行业诚信行为的管理活动。

其他参与人民防空建设的市场责任主体“黑名单”制度管理参照本意见执行。

三、基本原则——部门主导,共同治理。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组织申报2011年度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鄂环发[2011]6号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组织申报2011年度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鄂环发[2011]6号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组织申报2011年度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组织申报2011年度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鄂环发[2011]6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财政局: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污染减排工作,推进生态文明和“两型社会”建设,打造生态湖北,根据《湖北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鄂政发[2004]5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省环保厅、省财政厅联合组织开展2011年度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

2011年度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主要支持四类项目:重点污染减排项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小康环保行动项目、污染减排新工艺新技术推广示范项目、区域流域综合整治类项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重点污染减排项目重点污染减排项目主要围绕“十二五”减排任务,支持大气和水污染重点减排治理项目,《暂行办法》中明确不支持的项目不予支持,2008-2010年已经支持过的项目不再纳入支持范围。

(一)申报项目类型:燃煤电厂脱硝治理、钢铁烧结脱硫脱硝一体化改造、水泥行业脱硝示范工程、化工、造纸等重点行业30吨(含)/小时以上工业锅炉脱硫等大气污染治理减排项目;重点行业中重点工业点源的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减排治理项目,所有申报项目必须纳入2011年度总量减排方案。

(二)资金安排方式:燃煤电厂脱硝治理项目采取“贷款贴息”的方式给予补贴,其他项目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

(三)申报程序及个数:各县(市、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向各市州进行申报,由各市州环保局、财政局组织审核汇总后上报至省环保厅、财政厅,省直管燃煤电厂脱硝治理项目由企业直报省环保厅和省财政厅,不占当地申报项目个数。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3.09.04•【字号】鄂环办[2013]222号•【施行日期】2013.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环办[2013]222号)各市、州、县环保局,各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为了加强和规范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与考核,省环保厅制定了《湖北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2013年9月4日附件湖北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与考核,保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资质管理办法》、《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环发〔2008〕69号文)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湖北省范围内从事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第三条凡在湖北省境内从事环评业务的,必须持有环保部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并在湖北省环保厅登记,依法接受监督管理。

第二章申请登记第四条申请登记的环评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复印件均需核验原件):(一)湖北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登记表;(二)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复印件;(三)环评机构工商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环评机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环评机构所有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身份证、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证、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联络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文件及相关劳动人事关系证明文件;(四)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保证体系和档案管理的相关文件;(五)注册登记地在湖北省境外的环评机构须提供注册登记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近三年质量考核及无违法记录证明文件;上年度环评工作业绩。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监测工作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监测工作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监测工作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1.11.24•【字号】鄂环发[2011]40号•【施行日期】2011.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监测工作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鄂环发[2011]40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为加强我省环境监测工作规范化管理,客观评价环境监测站的工作绩效,提高全省环境监测工作水平,我厅制定了《湖北省环境监测工作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湖北省环境监测工作年度考核办法(试行)》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附件湖北省环境监测工作年度考核办法(试行)为规范全省各二级环境监测站环境监测工作年度考核,客观、公正地评价其工作绩效,最大限度地发挥环境监测工作的基础性作用,充分调动环境监测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更好地为环境管理和环境决策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对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所属环境监测(中心)站年度工作的考核。

二、考核内容考核分为主要指标、附加指标和否决指标三大类。

考核主要指标总分为100分,附加指标为加分项。

(一)主要指标1.能力建设情况(30分)。

包括标准化建设情况、项目开展情况。

2.业务工作开展情况(50分)。

包括环境质量监测、环境质量自动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应急监测、专项监测、政务信息等工作开展情况。

3.质量管理开展情况(20分)。

包括质控考核、质量控制、持证上岗、质量管理体系、技术培训等工作开展情况。

(二)附加指标根据监测站年度工作获奖情况、年度科研项目获奖情况、论文、专著或书籍发表情况、规划目标外监测能力建设情况等,酌情加分。

(三)否决指标各监测站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该单位评优资格:1.单位工作人员因职务犯罪受到刑事处分的。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环保系统重大紧急信息报送制度》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环保系统重大紧急信息报送制度》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环保系统重大紧急信息报送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1.03.31•【字号】鄂环办[2011]72号•【施行日期】2011.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环保系统重大紧急信息报送制度》的通知(鄂环办[2011]72号)各市、州、县、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为规范、高效的做好全省环保系统重大紧急信息报送工作,根据省委、省政府相关文件要求,省厅研究制定了《湖北省环保系统重大紧急信息报送制度》(见附件1),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为便于工作联系,请各地按照要求填报《全省环保系统2011年度重大紧急信息报送人员通讯表》(见附件2),于4月15日16:00前报省环保厅办公室。

联系人:叶晓琴徐蕾联系电话:************************传真:************重大紧急信息报送联系电话及传真:省环保厅办公室电话:************传真:************省环保厅值班室电话:************传真:************省环保厅环境应急与信访办公室电话:************传真:************附件:1.湖北省环保系统重大紧急信息报送制度2.全省环保系统2011年度重大紧急信息报送人员通讯表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附件1:湖北省环保系统重大紧急信息报送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环保重大紧急信息报送工作是全省各级环保部门的重要职责,是加强应急管理运行机制的重要环节,对于党委、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及时掌握、指导处置紧急情况,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和灾害损失,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按照《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紧急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鄂办发电[2010]2号)及相关文件的要求,结合我省环保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湖北省污染地块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湖北省污染地块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湖北省污染地块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污染地块开发利用监督管理,有效防控污染地块环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和《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等法规政策精神,结合湖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疑似污染地块,是指以下四类:(一)从事过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建设用地;(二)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用地;(三)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关闭搬迁后的原址用地;(四)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存在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

本办法所称污染地块,是指按照国家技术规范进行调查后,确认土壤中污染物浓度超过有关土壤环境标准的疑似污染地块。

本办法所称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是指对疑似污染地块开展的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活动,以及对污染地块开展的土壤环境详细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及其效果评估等活动。

第三条拟收回或已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用地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地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其用地规划、审批、相关活动及其土壤环境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放射性污染地块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环境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的主体责任,并对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的结果负责。

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者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者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终止的,由原土地使用权人对其使用该地块期间所造成的土壤污染承担相关责任。

第五条受委托从事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的专业机构,或者受委托从事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的第三方机构(以下简称从业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并对相关活动的调查报告、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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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2007/11/9 2008/1/1 2007/12/22 2008/2/1 2005/7/22 2005/9/1 2010/11/3 2011/2/1 1990/6/1 1990/6/1
2000/1/1 2000/6/27 2000/10/1 2001/4/9 2001/4/9 2001/9/17 2001/11/15 2009/5/26 2009/9/1 2010/11/23 2011/7/1 2006/7/6 2006/7/6 2002/3/28 2002/5/1 2002/3/15 2002/5/1 2002/3/15 2002/5/1 1999/12/24 1999/12/24
质监局
67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 质监局
68 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
质监局
69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70 企业工会工作条例
总工会
71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卫生部
72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
卫生部
73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卫生部
74 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
1997/12/3 1997/12/3 2014/7/1 2011/6/1 2001/1/1
标准类
81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82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83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84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85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GB 8978-1996 GB16297-1996 GB13271-2014 GB12348-90 环保局、发改委
89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
颁布单位
经贸委员会 卫生部 卫生部
90 《电气安全管理规程》
工业部
91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质监局
92 《焊接与切割安全》
质监局
93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质监局
94 《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项重点要求》 水电部
95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 安全技术规程》
21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2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24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5 工伤保险条例 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27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颁布单位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法律类
全国人大常委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 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 主席令第32号 主席令第31号 主席令第22号 主席令第77号 主席令第77号 主席令第77号 主席令第54号 主席令第87号
2006/2/15 1995/11/8
2006/6/1
2003/9/1 1995/11/8
序 号
法律法规及标准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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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5.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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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doc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doc 消防安全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doc 查看正文 查看正文 查看正文 废气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doc 固废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环境管理综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doc 环境管理综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doc 噪声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doc 环境管理综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doc 环境管理综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doc 水体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doc 查看正文 查看正文 查看正文 查看正文 查看正文 查看正文
1994/5/1 1996/4/23 1996/7/1
2011/7/1
2009/5/27
2011/7/22 2010/4/26
2009/7/1 2006/3/1 2011/12/1 2010/7/1 2007/11/1
法律法规汇总名录表
序 号
法律法规及标准名称
颁布单位
59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法律法规汇总名录表
序 号
法律法规及标准名称
颁布单位
28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国务院
29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
30 中华理暂行办法
环境保护局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国家环境保护局
33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doc 建设项目与评价类\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doc ..\部委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 ..\部委法规\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doc 查看正文 查看正文 查看正文
更新日期:2015.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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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令第35号
主席令第6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 总工会 总工会
2004/3/14 2004/3/16 1997/10/1 1997/10/1 2008/10/28 2009/5/1 2013/6/29 2014/1/1 1994/7/5 1995/1/1
2000/4/29 2000/9/1 2004/12/29 2005/4/1 2014/4/25 2015/1/1 2002/10/28 2003/9/1 1996/10/29 1997/3/1 2007/10/28 2008/4/1 2012/2/29 2012/7/1 2008/2/28 2008/6/1 2010/10/28 2011/7/1 2007/8/30 2007/11/1 2002/8/29 2002/10/1 2002/6/29 2002/11/1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34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国家环保局
35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环保局
36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公安部18号令
37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公安部
38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
公安部
39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公安部
40 火灾统计管理规定
公安部
41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1992/10/1 2001/10/27 2001/10/27
法规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 国务院 国务院
2009/1/14 2009/5/1 1998/11/18 1998/11/29 2000/3/20 2000/3/20 2011/3/2 2011/12/1 2010/12/8 2011/1/1 1987/12/3 1987/12/3 2012/4/18 2012/4/18
1996/10/4 1996/4/12 2014/5/16 2008/8/19 2008/6/6
1998/1/1 1997/1/1 2014/7/1 2008/10/1 2008/8/1
法律法规汇总名录表
序 号
法律法规及标准名称
86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87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88 职业病目录
58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
安监局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1990/3/1 1990/5/1 2007/3/28 2007/6/1 2008/9/3 2008/9/18 1988/3/20 1988/3/20 1991/5/24 1991/7/1 2001/12/11 2002/2/1 1992/8/14 1992/10/1 1999/6/22 1999/10/1 1994/3/24 1994/5/1
水体类\污水综合排放标准.pdf 废气类\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pdf 废气类\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pdf 噪声类\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doc 固废类\国家危险废物名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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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5/1 2008/12/30 2009/6/1 2009/4/30 2009/5/1
1997/1/1
1999-12-03 1999-12-03 1989-09-11 1989-09-11 1996/12/20 1997/1/1 1990/1/18 1990/1/18 1991/2/1 1992/1/1
劳动部
50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劳动部
51 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
劳动部
52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人社部
53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54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安监局
55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安监局
56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安监局
57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安监局
更新日期:2015.12.31 链接
更新日期:2015.12.31 链接
公安部
4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
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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