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正式版)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篇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制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制度一、组织管理制度(1)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负责指挥协调处理辖区内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建立应急专业队伍。
突发事件发生时,由应急管理办公室统一协调开展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
各类人员相对固定,如有调动,应及时补充。
(3)做好应急物资的储备工作,包括采样器材、检测试剂、消杀药品、个人防护装备等,以满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的需要。
(4)建立健全卫生应急工作制度,明确相关人员的工作职责。
(5)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内容包括卫生应急宣传、培训和演练、技术方案的制(修)订、队伍装备采购等方面,并按计划组织实施。
(6)针对不同种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特征,组织制订调查、处置不同种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技术方案。
(7)组织开展卫生应急培训与演练。
(8)严格按照应急处置技术方案和相关规范开展工作,遵守组织纪律和保密制度。
(9)接受上级业务部门的技术指导,服从上级行政部门的统一协调和指挥。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制度(1)疾控机构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的责任报告单位,执行职务的工作人员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人。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或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相关信息。
(2)疾控机构具体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报告工作的网络直报、业务管理、技术培训和指导任务。
(3)指定专人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相关信息的报告管理工作,网络直报用户密码要定期更换,不能泄露和转让。
(4)设置专门的举报热线电话,接受公众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举报、咨询和监督。
对公众举报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经调查核实确认,按规定程序上报和网络直报。
(5)报告范围:传染病暴发流行、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物中毒、职业中毒、群体性预防接种反应和群体性药物反应、医源性感染事件、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核事故和放射事故、有害生物与化学毒品播散,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相关信息。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已消灭或被控制的传染病死灰复燃 结核、淋病、梅毒等卷土重来,我国目前结核感染者4
亿,患者约500万人,其中传染性肺结核200万,每年约
15万人死于结核
重大传染病疫情
新发传染病不断出现和暴发流行 艾滋病、O157:H7、SARS 经流行病学调查提示可能存在或潜在存在的传染病 国外已经存在并流行,可能传入的传染病。如疯牛病、 西尼罗病毒脑炎等 人畜共患病 禽流感:1997年,香港发生H5N1禽流感18例,死亡 6例;2004~2006年,亚洲、欧洲许多国家接连暴发 禽流感疫情。 不明原因疾病暴发流行
的需要。
报告范围与标准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范围,包括可能构
成或已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其标准
不完全等同于实际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确认、分级由卫生行政部
门组织实施。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的判定
国务院《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省政府办公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试行)》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定义(狭义)
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 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不明 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 重危害公众健康的事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定义(广义)
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 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如鼠疫、霍乱非典、禽流感
等)、群体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影
病例为事后发生,也可能无突发事件。包括:菌种、毒株丢失;病 媒、生物、宿主相关事件,环境因素、辐射、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
健康事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
法律保障
法律法规制定
制定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 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为工作提供法律支持。
执法监督
加强执法监督力度,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 为进行严肃处理。
法律宣传教育
开展法律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认识和遵守意识。
05
监督和考核
监督检查
定期检查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定期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 告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作规范得到有效执行。
02
依法追究责任
对于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等行
为的单位和个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法追究其责任。
03
建立问责机制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完善的问责机制,以便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
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中出现问题时能够及时进行问责和处理。
06
附则
解释权限
解释权归属
本规范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对于规范中的任何疑 问或不明确之处,均应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咨询或请求解释
02
信息发布方式
03
信息公开内容
通过政府官方网站、新闻发布会、 媒体采访等方式向公众发及范围、危害程度、应对措施 等,以满足公众的知情权。
04
保障措施
经费保障
经费来源
各级财政部门应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所需经 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工作的正常开展。
不定期抽查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不定期进行抽查,以检验突发公共卫 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专项督查
针对特定事件或特定地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可组织专项 督查,深入了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 的具体情况。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
报告什么内容
根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 规范》要求,信息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事件名称、事件类别、发生时间、地点、涉及的地
域范围、人数、主要症状与体征、可能的原因;
已经采取的措施、事件的发展趋势、下步工作计划
等。
初次报告:
事件名称、初步判定的事件类别和性质; 发生地点、发生时间 发病人数、死亡人数 主要的临床症状 可能原因 已采取的措施 报告单位、报告人员及通讯方式等。 初次报告的要求:及时
突发公共卫生 事件相关信息: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来源:
我省目前突发事件的信息来源主要 是属地医疗机构报告……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总原则:鼓励事件报告! 所有未分级事件均不纳入统计和分析,不纳入 考核!
谁来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 门、专业机构应当通过多种途径收集突发事件信息。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 机构报告。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国务院卫生行政 部门和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县级以上各级人 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卫生行政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 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有关单位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为突发公共卫 生事件的责任报告人。 任何个人和组织机构均有权利和义务报告突发事件;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专业机 构为责任报告单位,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为责任报告人。 目前的实际情况为疾控中心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负责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定义(广义)
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 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如鼠疫、霍乱非典、禽流感 等)、群体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影 响公共安全的毒物泄露事件,食品安全发 事件引发的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 .
事件发生、发展、控制过程信息
初次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名称、初步判定的事件类别和 性质、发生地点、发生时间、发病人数、死亡人 数、主要的临床症状、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 报告单位、报告人员及通讯方式等。
要求 体现快速 项目简单 描述事件概况 附件可以没有
报告方式、时限和程序
何做。(同时,了解其他班的情况) 还要了解什么?
了解厨房及厨工情况 饮用水的供应情况 了解全幼儿园教职工的情况 一周的食谱
建议: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 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
XX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主要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概念 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介绍 工作要求 案例分析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定义(狭义)
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 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不明 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 重危害公众健康的事件
5人及以上或死亡1 人及以上。
(三)职业中毒
急性职业中毒: 在生产过程中,从事职业活动的人员一次或短时 间大量接触外源性化学物,引起机体功能性或器 质性损伤,甚至危及生命的病变。如一次事故性 有毒气体泄露引起的人员中毒。
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 人及以上或者死亡1 人及以 上的。
(四)预防接种和预防服药群体性不良 反应
(五)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是指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 相继出现具有相同临床表现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 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为进一步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的管理,保障信息报告系统规范有效运行,及时准确掌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快速有效地处置各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业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以及其他专业防治机构和医疗机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报告和管理。
一、编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报告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等制定本规范。
二、基本原则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遵循依法报告、统一规范、属地管理、准确及时、分级分类的原则。
三、组织机构及其职责(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根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要求,组织人员对本规范规定报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核实、确认和分级。
具体分级标准详见《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指定专门机构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系统的技术管理,网络系统维护,网络人员的指导、培训。
(三)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业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或其他专业防治机构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业务管理工作、网络直报和审核工作,定期汇总、分析辖区内相关领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
(四)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报告发现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
(五)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职业病预防控制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或其他专业防治机构接受公众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举报、咨询和监督,负责收集、核实、分析辖区内来源于其他渠道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7号)(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提供及时、科学的防治决策信息,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下简称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传染病防治法、应急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
第三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坚持依法管理,分级负责,快速准确,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鼓励、支持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国际交流合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信息,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八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专业分工,承担责任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工作,具体职责为:(一)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行政辖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进行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负责收集、核实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信息和其他信息资料;设置专门的举报、咨询热线电话,接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的报告、咨询和监督;设置专门工作人员搜集各种来源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信息。
(二)建立流行病学调查队伍和实验室,负责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与处理,搜索密切接触者、追踪传染源,必要时进行隔离观察;进行疫点消毒及其技术指导;标本的实验室检测检验及报告。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报告范围与标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范围,包括可能构成或已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其报告标准不完全等同于《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判定标准。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确认、分级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一)传染病⏹1、鼠疫:发现1 例及以上鼠疫病例。
⏹2、霍乱:发现1 例及以上霍乱病例。
⏹3、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发现1 例及以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病人或疑似病人。
⏹4、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发现1 例及以上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
⏹5、炭疽:发生1 例及以上肺炭疽病例;或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 3 例及以上皮肤炭疽或肠炭疽病例;或 1 例及以上职业性炭疽病例。
⏹6、甲肝/戊肝: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 例及以上甲肝/戊肝病例。
⏹7、伤寒(副伤寒):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及以上伤寒(副伤寒)病例,或出现2 例及以上死亡。
⏹8、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3 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10 例及以上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病例,或出现 2 例及以上死亡。
⏹9、麻疹: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10 例及以上麻疹病例。
⏹10、风疹: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等集体单位发生10 例及以上风疹病例。
⏹11、流行性脑脊髓膜炎:3 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 3 例及以上流脑病例,或者有2 例及以上死亡。
⏹12、登革热:1 周内,一个县(市、区)发生5例及以上登革热病例;或首次发现病例。
⏹13、流行性出血热:1 周内,同一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5 例(高发地区10 例)及以上流行性出血热病例,或者死亡1 例及以上。
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
传染病类、食物中毒类、职业中毒类、其 他中毒类、环境因素类事件、意外辐射放射类 事件、传染病菌(毒)种丢失类事件、预防接 种和预防服药群体性不良反应类事件、医源性 感染类事件、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类和其它类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11个大类。
信息报告的方式与程序
• 《规范》分为: • 组织机构职责 • 传染病信息报告 • 报告数据管理 • 传染病疫情分析与利用 • 资料保存 • 信息系统安全管理 • 考核与评估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 告管理工作规范
• 《规范》分为: • 编制依据 • 基本原则 •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 报告范围与标准 • 报告内容 • 报告方式、时限和程序 • 信息监控、分析与反馈 • 技术保障 • 监督管理与考核指导
传染病与突发公共卫生 事件相关信息的 报告管理
克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防疫科 杨红玉
前言
• 为加强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 信息报告管理工作,以便提供及时、科学的防治 决策信息。
• 从而实现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 生事件和传染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 命安全。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 我国相继出台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
信息报告的范围
• 法定传染病
防治法规定必须报告的传染性疾病,分甲乙丙三类。
(1)甲类传染病(2种):鼠疫、霍乱。
(2)乙类传染病(26种):传染性非典型肺炎、 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 病性禽流感、麻疹、甲型H1N1流感、流行性出 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 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 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 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 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doc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目录2007年1年10日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版)为进一步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的管理,保障信息报告系统规范有效运行,及时准确掌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快速有效地处置各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业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以及其他专业防治机构和医疗机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报告和管理。
一、编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报告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等制定本规范。
二、基本原则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遵循依法报告、统一规范、属地管理、准确及时、分级分类的原则。
三、组织机构及其职责(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根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要求,组织人员对本规范规定报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核实、确认和分级。
具体分级标准详见《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指定专门机构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系统的技术管理,网络系统维护,网络人员的指导、培训。
(三)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业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或其他专业防治机构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业务管理工作、网络直报和审核工作,定期汇总、分析辖区内相关领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
(四)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报告发现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
(五)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职业病预防控制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或其他专业防治机构接受公众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举报、咨询和监督,负责收集、核实、分析辖区内来源于其他渠道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7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7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7号,2006年8月24日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提供及时、科学的防治决策信息,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下简称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传染病防治法、应急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
第三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坚持依法管理,分级负责,快速准确,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鼓励、支持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国际交流合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信息,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八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专业分工,承担责任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工作,具体职责(一)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行政辖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进行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负责收集、核实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信息和其他信息资料;设置专门的举报、咨询热线电话,接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的报告、咨询和监督;设置专门工作人员搜集各种来源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信息。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材料管理系统工作要求规范(试行)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为进一步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的管理,保障信息报告系统规范有效运行,及时准确掌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快速有效地处置各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业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以及其他专业防治机构和医疗机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报告和管理。
一、编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报告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等制定本规范。
二、基本原则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遵循依法报告、统一规范、属地管理、准确及时、分级分类的原则。
三、组织机构及其职责(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根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要求,组织人员对本规范规定报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核实、确认和分级。
具体分级标准详见《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指定专门机构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系统的技术管理,网络系统维护,网络人员的指导、培训。
(三)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业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或其他专业防治机构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业务管理工作、网络直报和审核工作,定期汇总、分析辖区内相关领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
(四)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报告发现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
(五)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职业病预防控制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或其他专业防治机构接受公众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举报、咨询和监督,负责收集、核实、分析辖区内来源于其他渠道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制度范文一、引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具有广泛的传染性和较高致病率,对社会公共卫生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突发性事件。
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及时准确的信息报告是确保事件得到科学应对和管理的基础。
为了规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的管理,制定了本制度。
二、定义和范围1. 定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是指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各相关部门应迅速汇总和报送与事件相关的信息,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供科学决策和管理依据的行为。
2. 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报告管理工作。
三、工作原则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的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及时性:信息报告应及时上报,确保上级主管部门能及时掌握事件情况。
2.准确性:信息报告应准确无误,确保上级主管部门获得真实、全面的信息。
3. 统一性:信息报告应按照统一的报告格式和要求进行,避免信息混乱和误解。
4. 保密性:对于涉及个人隐私和敏感信息的报告,应严格保密,依法保护相关信息。
5. 责任制: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责任制,明确信息报告的责任人和责任范围。
四、报告流程1. 收集信息1.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和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收集的机制,及时收集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相关信息。
1.2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立信息收集专班,组织人员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收集与整理,确保信息的全面性和及时性。
2. 分类整理2.1 收集到的信息应及时进行初步分类整理,明确信息的来源、内容和重要性等。
2.2 将信息按照信息报告的要求进行编目整理,并建立信息报告的数据库和档案,方便查询和利用。
3. 审核核实3.1 信息报告的准确性和可信度是保证信息质量的关键,应进行审核和核实。
3.2 对关键性信息和敏感信息进行严格审核,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4. 报告上报4.1 完成信息的整理和审核后,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和报告方式,将报告及时上报。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方案[正式版]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方案[正式版]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卫办应急发〔2005〕2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为了进一步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工作,确保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准确地掌握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有效地开展预测、预报、预警工作并及时采取有效的公共卫生措施,在总结分析近几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工作的基础上,我部制定了《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从2006年1月1日起实行。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及对该规范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卫生应急办公室。
联系人:袁伯华张彦平联系电话:010-******** 传真:010-********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为进一步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的管理,保障信息报告系统规范有效运行,及时准确掌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快速有效地处置各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业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以及其他专业防治机构和医疗机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报告和管理。
一、编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报告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等制定本规范。
二、基本原则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遵循依法报告、统一规范、属地管理、准确及时、分级分类的原则。
三、组织机构及其职责(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根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要求,组织人员对本规范规定报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核实、确认和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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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卫办应急发〔2005〕2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为了进一步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工作,确保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准确地掌握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有效地开展预测、预报、预警工作并及时采取有效的公共卫生措施,在总结分析近几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工作的基础上,我部制定了《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从实行。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及对该规范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卫生应急办公室。
联系人:袁伯华张彦平联系电话:************传真:************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为进一步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的管理,保障信息报告系统规范有效运行,及时准确掌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快速有效地处置各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业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以及其他专业防治机构和医疗机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报告和管理。
一、编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报告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等制定本规范。
二、基本原则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遵循依法报告、统一规范、属地管理、准确及时、分级分类的原则。
三、组织机构及其职责(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根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要求,组织人员对本规范规定报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核实、确认和分级。
具体分级标准详见《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指定专门机构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系统的技术管理,网络系统维护,网络人员的指导、培训。
(三)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业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或其他专业防治机构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业务管理工作、网络直报和审核工作,定期汇总、分析辖区内相关领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
(四)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报告发现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
(五)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职业病预防控制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或其他专业防治机构接受公众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举报、咨询和监督,负责收集、核实、分析辖区内来源于其他渠道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
四、报告范围与标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范围,包括可能构成或已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其报告标准不完全等同于《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判定标准。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确认、分级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一)传染病1、鼠疫:发现1 例及以上鼠疫病例。
2、霍乱:发现1 例及以上霍乱病例。
3、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发现1 例及以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病人或疑似病人。
4、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发现1 例及以上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
5、炭疽:发生1 例及以上肺炭疽病例;或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3 例及以上皮肤炭疽或肠炭疽病例;或1 例及以上职业性炭疽病例。
6、甲肝/戊肝: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及以上甲肝/戊肝病例。
7、伤寒(副伤寒):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 例及以上伤寒(副伤寒)病例,或出现2 例及以上死亡。
8、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3 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病例,或出现2 例及以上死亡。
9、麻疹: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麻疹病例。
0、风疹: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风疹病例。
1、流行性脑脊髓膜炎:3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3 例及以上流脑病例,或者有2 例及以上死亡。
2、登革热:1周内,一个县(市、区)发生5例及以上登革热病例;或首次发现病例。
3、流行性出血热:1周内,同一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高发地区10 例)及以上流行性出血热病例,或者死亡1 例及以上。
4、钩端螺旋体病:1周内,同一自然村寨、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及以上钩端螺旋体病病例,或者死亡1 例及以上。
5、流行性乙型脑炎:1周内,同一乡镇、街道等发生5例及以上乙脑病例,或者死亡1例及以上。
6、疟疾:以行政村为单位,1个月内,发现5例(高发地区10例)及以上当地感染的病例;或在近3年内无当地感染病例报告的乡镇,以行政村为单位,1个月内发现5例及以上当地感染的病例;在恶性疟流行地区,以乡(镇)为单位,1个月内发现2例及以上恶性疟死亡病例;在非恶性疟流行地区,出现输入性恶性疟继发感染病例。
7、血吸虫病:在未控制地区,以行政村为单位,2周内发生急性血吸虫病病例10 例及以上,或在同一感染地点1 周内连续发生急性血吸虫病病例5例及以上;在传播控制地区,以行政村为单位,2周内发生急性血吸虫病5 例及以上,或在同一感染地点1 周内连续发生急性血吸虫病病例3例及以上;在传播阻断地区或非流行区,发现当地感染的病人、病牛或感染性钉螺。
8、流感:1周内,在同一学校、幼儿园或其他集体单位发生30例及以上流感样病例,或5例及以上因流感样症状住院病例,或发生1例及以上流感样病例死亡。
9、流行性腮腺炎: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生10例及以上流行性腮腺炎病例。
0、感染性腹泻(除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中发生20例及以上感染性腹泻病例,或死亡1 例及以上。
1、猩红热: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生10例及以上猩红热病例。
2、水痘: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生10例及以上水痘病例。
3、输血性乙肝、丙肝、HIV: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发生3例及以上输血性乙肝、丙肝病例或疑似病例或HIV 感染。
4、新发或再发传染病:发现本县(区)从未发生过的传染病或发生本县近5年从未报告的或国家宣布已消灭的传染病。
5、不明原因肺炎:发现不明原因肺炎病例。
(二)食物中毒:1、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 人及以上或死亡1 人及以上;2、学校、幼儿园、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5 人及以上或死亡1 人及以上。
3、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5人及以上或死亡1 人及以上。
(三)职业中毒: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 人及以上或者死亡1 人及以上的。
(四)其他中毒:出现食物中毒、职业中毒以外的急性中毒病例3 例及以上的事件。
(五)环境因素事件:发生环境因素改变所致的急性病例3 例及以上。
(六)意外辐射照射事件:出现意外辐射照射人员1 例及以上。
(七)传染病菌、毒种丢失:发生鼠疫、炭疽、非典、艾滋病、霍乱、脊灰等菌毒种丢失事件。
(八)预防接种和预防服药群体性不良反应:1、群体性预防接种反应:一个预防接种单位一次预防接种活动中出现群体性疑似异常反应;或发生死亡。
2、群体预防性服药反应:一个预防服药点一次预防服药活动中出现不良反应(或心因性反应)10 例及以上;或死亡1 例及以上。
(九)医源性感染事件:医源性、实验室和医院感染暴发。
(十)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2 周内,一个医疗机构或同一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有相同临床症状的不明原因疾病3 例及以上。
(十一)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五、报告内容(一)事件信息信息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事件名称、事件类别、发生时间、地点、涉及的地域范围、人数、主要症状与体征、可能的原因、已经采取的措施、事件的发展趋势、下步工作计划等。
具体内容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
(二)事件发生、发展、控制过程信息事件发生、发展、控制过程信息分为初次报告、进程报告、结案报告。
1、初次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名称、初步判定的事件类别和性质、发生地点、时间、发病人数、死亡人数、主要的临床症状、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报告单位、报告人员及通讯方式等。
2、进程报告:报告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的诊断和原因或可能因素,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同时,对初次报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进行补充和修正。
重大及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至少按日进行进程报告。
3、结案报告:事件结束后,应进行结案信息报告。
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分级标准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由相应级别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评估,在确认事件终止后2 周内,对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并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六、报告方式、时限和程序获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应当在2小时内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向属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同时进行网络直报,直报的信息由指定的专业机构审核后进入国家数据库。
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应采用最快的通讯方式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报送属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的专业机构,应对信息进行审核,确定真实性,2 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同时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尽快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现场调查,如确认为实际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根据不同的级别,及时组织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如尚未达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由专业防治机构密切跟踪事态发展,随时报告事态变化情况。
七、信息监控、分析与反馈(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分析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应根据卫生行政部门要求,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析制度,每日对网络报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动态监控,定期进行分析、汇总,并根据需要随时做出专题分析报告。
2、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析结果要以定期简报或专题报告等形式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及时向下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相同业务的专业机构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