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日常防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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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日常防火规定
FIRE PREVENTION
为了减少油轮上火灾和爆炸的危险,除了对可燃性气体进行控制外,还应对着火源进行控制。
1 静电危害的预防
1.1 防止静电危险采取的最重要的对策就是将所有的金属物体跨接在一起,跨接可以排出金属物体之间可能是非常强烈和极具危害性的放电危险,通常的做法就是对地跨接,也就是接地。接地的物体可以包括:
·船、岸软管对接接头和法兰;
·便携式洗舱机;
·导电的人工空距测量和取样工具;
·固定安装的空距测量装置的浮子等。
1.2船员和登船人员,应遵守“登船须知”
·禁止穿带钉的鞋、靴;
·禁止随身携带易燃物品或火种(打火机),不得在甲板上放置、使用聚焦的玻璃制品;
·禁止在吸烟室以外的场所吸烟;
·禁止携带和使用非防爆式手电筒;
·禁止现场工作人员或值班人员穿着和更换尼龙、化纤服装。
1.3按《货物操作手册》要求进行装卸、洗舱作业的操作,落实好安全措施。
2 日常烟火管制
2.1检查排烟烟色,发现烟囱冒火星,立即报告船长,并与机舱联系;锅炉吹灰,应取得值班驾驶员的同意后,方准进行。
2.2厨工应具有安全使用炉灶的知识,其他人员不得随意动用厨房炉灶。炉灶旁不得任意增加可能引起燃烧设备,厨房及抽风机道周围不得积存油垢、棉纱和油脂等易燃物。
2.3船用易燃品(香蕉水、油漆、松香水、汽油、•煤油等)应指定专人负责集中在专门的危险品舱室内保存,并注意通风。
2.4禁止使用汽油及其他一级石油制品清洗机件,禁止在电气设备上、蒸汽管上、排气管上、•机炉舱内烘烤衣物和放置沾有油污的棉纱及其他可燃物品。
2.5及时清除甲板上及其它高温场所的油污和积垢,及时处理潮湿或带油污的棉制品,禁止贮于闷热处。
2.6 清除硫化铁,应先用水湿润。清除后,集中在铁桶内,保持浸泡状态,•并尽快处理。
2.7 油舱、干隔间、泵舱及其它可能聚集油汽的处所,不得使用铝质油漆,不得使用铝或铝合金制工具。
2.8吸烟规定
2.8.1在海上吸烟
油轮在海上航行时,只能在船长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吸烟,严禁在货油甲板和可能存在石
油气体的地方吸烟。
2.8.2.在港内吸烟和控制吸烟
在油轮码头和任何靠泊的油轮上的限制区域都是禁止吸烟的,除非在指定的吸烟室。2.8.3 船上和码头上的指定吸烟场所应该由主管驾驶员和码头代表在作业开始前共同商定。船上主管驾驶员应通知船上所有人员关于指定的吸烟场所,并张贴额外的告示。
2.8.4无论是在进行石油货物的装卸、向非除气舱室压载、驱气、除气或洗舱作业,所选定的吸烟场所必须符合
·吸烟场所必须在生活区内;
·吸烟场所不可以有门或舷窗直接通向开敞甲板;
·注意那些可能存在的危险,如不寻常的高石油气体浓度,特别是在无风且附近有船在作业时。
2.8.5在指定的吸烟场所,舷窗应总是关闭,通向走廊的门只有在使用时开启。
2.8.6当油轮靠泊在码头边,即使没有任何操作在进行,只能在指定的场所吸烟,或者在主管驾驶员和码头代表协商后指定的生活区的其他场所。
2.8.7火柴和打火机
·指定的吸烟场所应该提供安全的火柴或固定式的电子点烟器。
·油轮使用的火柴应该是安全型的,在生活区之外不允许使用火柴或打火机,除非该区域允许吸烟。火柴不允许带到货油甲板或者可能存在石油气体的场所。
·所有带电子打火的机械火机或一次性火机都不允许在油轮上使用。
2.8.8告示
禁止吸烟和使用明火的固定式和临时告示应该明显地张贴在登船处或生活区出口处。生活区内,应该明显地张贴吸烟的相关规定。
3 船用电器的控制
3.1 厨房设备
3.1.1 蒸汽式厨房设备随时皆可使用
3.1.2 船舶靠泊时,通常电热炊具可以使用;但应检查确认无危险、厨房直接通往液货甲板的任何门窗均应关闭。
3.1.3 厨房设备在使用中应严格按操作规程要求进行,使用中,操作人员不得离开现场。
3.2 便携式电器设备
3.2.1 当船舶靠泊油码头时,应遵守码头关于电器设备的使用规定。
3.2.2 在危险区域使用的便携式照明和其他电器应是防爆型的、认可的型号的。,并应特别注意不得损坏其橡皮绝缘保护层。
3.2.3其他任何非认可型电器设备,不管是否是电池驱动的,都不可以在危险区域开启、关闭或使用。这些包括,但与不限于:收音机、计算器、照相机、膝上型电脑、手掌电脑、电
茶炉、电磁炉和任何其他电力驱动,又没有被认可可以用于危险区域的便携式设备。
3.2.4 船舶电器管理人员应根据船舶结构和设备配置情况建立本轮非认可型电器设备清单(见附件),并每月检查其状况。
3.2.5 非认可型电器设备使用人员在使用过程中不得离开现场,离开时应关闭电源。
3.2.6 船员个人房间内不得私拉电线和使用大功率(100W以上)电器设备,如:电加热/湿器、电炉、电磁炉、电饭煲、电水壶等,使用低功率(100W以内)生活日用电器时,如舱室人员离开,必须切断所有使用的个人电器电源。
3.3固定式电子/无线电设备
3.3.1 除非证书表明是安全的,通常的通讯设备如电话、对讲系统、信号灯、探照灯、扩音器以及汽笛等均不得在可能存在可燃气体的场所使用。
3.3.2 电台
3.3.2.1 船舶电台在港内应遵守港口使用规定。
3.3.2.2 船在码头时,主发射天线应接地,如必须操作该电台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经码头同意,有时还可能需要签发工作许可证。
3.3.3 雷达天线
•• 雷达波通常不会造成危险,但雷达天线马达的转动却可能带来危险,在使用和修理雷达天线时应与码头协商。
3.3.4 卫通船站
••••卫通船站通常在1.6GHZ频段工作,且功率较小,通常认为不会造成火灾危害,因此卫通C站的使用被认为是安全的,但卫通A站和B站可能因天线马达不是防爆设计而不能使用。
4 船舶消防档案的建立
4.1 船舶三副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要求,建立并完善本船的消防档案。
4.2 三副在交接时应在大副的监交下交清本船的消防档案。
5 附件
5.1附件1“轮非认可型电器设备清单RIMM02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