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冈县潖江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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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冈县潖江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潖江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年01月01日实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17年5月28日国务院令第679号第三次修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实物调查规范》(SL442-2009)、《潖江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工程建设规划大纲》(以下简称《规划大纲》)、《潖江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工程建设初步设计报告》、《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潖江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工程占地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清府〔2018〕31号)“以下简称《通告》”、《潖江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工程建征地移民安置包干协议》(以下简称《征地移民安置包干协议》)等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潖江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潖江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工程建设征地移民

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潖江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行一次性补偿、补助,使移民生活水平不低于原有水平。

第四条潖江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遵循下列原则:

(一)以人为本,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的需求;

(二)顾全大局,服从国家整体安排,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

(三)节约利用土地,合理安置移民;

(四)可持续发展,与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

(五)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建筑物、专项设施,按照其原规模、原标准、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进行重建、迁建或进行一次性补偿;

第五条建立健全各级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机构,进一步充实和完善各项工作机制,实行“政府领导,县为主体、镇级负责,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凡在2018年5月23日清远市人民政府颁布《通告》后,单位及个人擅自在工程占地范围内新建、扩建或改建的项目,均按违法建筑予以处理,一律不予补偿。

第七条对于在征地拆迁补偿和移民安置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设计变更的,按照有关设计变更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为切实加强潖江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全力推进潖江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工程建设,县人民政府与项目法人签订《征地移民安置协议》,负责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工作,承担潖江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责任。

第九条县人民政府职责

县人民政府是潖江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的责任主体、工作主体和实施主体,成立潖江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工作领导机构,负责解决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中的重大问题,落实具体工作责任,确保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的实施效果;领导机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相应的工作小组,明确人员及职责。

(一)负责组织征地移民安置项目的具体实施;

(二)根据本县工作实际,分解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任务、落实相关实施责任单位,负责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规划任务的组织实施;

(三)编报、实施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补偿年度工作计划及相应的资金使用计划,编报实施进度统计报表和资金使用财务报表,经监督评估机构签署意见报项目法人审批;

(四)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专项资金,

接受审计和监督;

(五)负责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的自验;

(六)宣传移民工作方针政策法规,协调处理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依法处理移民来信来访,做好移民社会稳定工作;

第十条相关镇人民政府主要工作职责

(一)成立潖江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组,与县人民政府签订潖江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任务责任书,负责本镇范围内的征地移民安置工作;

(二)负责实施本镇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按要求完成移民搬迁安置任务;

(三)广泛宣传征地移民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移民群众,识大体、顾大局,积极配合,确保潖江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顺利进行;

(四)做好镇内受影响专业项目的迁(复)建补偿工作;

(五)做好移民群众和相关物权人来信来访工作,及时处理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六)做好村镇征地移民安置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

切实做好移民档案管理工作,定期向县人民政府移交档案资料;

(七)完成上级单位或部门的征地移民安置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移民的权益及义务

第十一条移民享有的基本权益

(一)按规定的补偿标准,可得到相应的补偿、补助资金;

(二)对移民安置工作,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三)对移民安置工作,享有投诉、检举、控告的权利;

第十二条移民应尽的基本义务

(一)根据《通告》的界定,如实申报在工程占地范围的人口和土地以及不可搬迁的财产;

(二)被征收土地一经补偿后,应按时按量提交土地给工程建设单位和移民安置机构,不得借故阻挠和拖延;

(三)被征收房屋和附属建筑物、青苗(含零星果木)一经补偿后,应按时腾空房屋和清理苗木;

(四)应服从规划、设计和工程建设的需要,按时按要求进行搬迁,不得借故拖延和拒迁;

(五)应积极配合做好工程建设的征地移民工作,不得妨碍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的工作开展;

(六)在个人或个人的社会权益受到侵犯时,应按程序进行申诉或向上级反映。

第四章征地补偿

第十三条征收、征用土地所在镇人民政府,受县人民政府的委托,组织开展征地补偿工作,负责实施本辖区的土

地、地上附着物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具体工作。

第十四条补偿标准

根据《印发佛冈县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4〕3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征收、征用土地及其他补偿标准按照《佛冈县潖江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标准》(佛府办〔2020〕8号)执行。

第十五条留用地安置采用货币补偿方式,佛冈县工业用地基准地价标准依据《清远市佛冈县基准地价表》执行。

第十六条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按照《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执行。

第十七条专业项目补偿费:按“征地移民安置包干协议”执行。

第五章移民安置

第十八条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依据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由镇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移民安置工作。

第十九条移民人口的确定。在搬迁安置时限前,以居住地公安部门登记的户籍为准,进行核实确定,并按农业、非农业人口分别计列。具体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与户主关系、职业、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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