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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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全文

(2018年4月25日唐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经2018年9月20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于2018年9月29日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20年11月3日唐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经2021年3月31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于2021年4月6日公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交易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保障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房屋租赁、房地产中介服务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交易指导和监督工作,并负责路南区、路北区的房地产交易管理服务工作。

其他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交易管理服务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发改(价格)、公安、市场监管、地名、税务、人民银行、银保监、住房公积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地产交

易管理服务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房地产交易活动,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五条本市实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和存量房交易资金自愿托管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房地产主管部门确定的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机构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本市房地产交易实行信息化管理制度。市、县(市、区)房地产主管部门通过全市统一的房地产交易网络管理系统,实行合同网签管理;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建设,做好与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的有效衔接,实时记录、信息共享,向社会提供公开、安全、高效、便捷的服务。

第二章房地产转让

第七条房地产转让包括:

(一)买卖;

(二)赠与;

(三)产权调换;

(四)以房地产清偿债务;

(五)以房地产合作开发、作价入股或者因收购、兼并、合并,房地产权属发生转移;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未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

(二)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的;

(七)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

(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的基本单元进行。

建筑设计为独立成套的住宅,不得分割拆零转让。非住宅需要改变原登记的基本单元转让的,应当依法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后进行。

第十条办理房地产转让时,当事人(含其他共有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当事人身份证明;

(二)房地产权属证书;

(三)房地产转让合同或者其他证明房地产权属发生转移的材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当事人无法到场的,应当委托他人持公证委托书代为办理。

第十一条房地产转让时,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转让共有的房地产,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人享有优先受让权。

转让租赁期内的房地产,应当在转让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受让权。

转让集体土地性质的房地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转让享受政府或者单位补助的房地产,应当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原补助单位同意,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原投资比例分配。

转让保障性住房,应当按照国家、省和所在地人民政府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存量房转让双方当事人可以向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机构申请交易资金托管,签订买方当事人、卖方当事人、监管机构三方协议,由监管机构代收买方当事人应付交易资金,并在完成房地产权属登记发证后,按照约定向卖方当事人代付应得交易资金。

第十三条商品房销售包括预售和现售,鼓励和推行现售。

第十四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按照一次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对应一个账户的原则,选择商业银行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监管机构三方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监管期限自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

始,至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后终止。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购房人交付的全部购房款或者首付款存入监管账户;购房人贷款的,放款机构应当将购房贷款直接转入监管账户。

监管机构对预售项目所需的建筑安装及相关建设费用等资金实行重点监管,优先保障工程建设。重点监管资金的提取应当根据工程建设进度和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应当向房地产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二)国有土地不动产权属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按照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的相关材料;

(四)地名批准文件;

(五)建筑面积预测绘成果;

(六)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七)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八)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注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及方式等内容;

(九)申请预售的商品房或者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已设立抵押的,提交抵押权人同意预售的书面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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